MOIO6861-審議事項-第11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高速公路路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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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61
案件id
MOIO6861-4-014-507e8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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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1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台灣省政府86年1月10日86府建四字第14247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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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及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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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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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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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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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86年2月24日第409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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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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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屬新訂都市計畫案件,惟其公園、兒童遊戲場、體育場與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僅占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二.一五,佔都市發展用地計畫面積百分之三.四○,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差距甚大,請依當地發展情形酌予調整劃設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區位及面積比例,並儘量依上開法定標準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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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高速公路與運輸服務區間,建議考量劃設具有緩衝功能之綠地或農業區;至原擬劃設之『公五』公園用地部分,請併案調整所劃設之區位、面積,以提供公園應有之居民休閒、遊憩及綠化等功能,並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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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內擬劃設運輸服務區四處面積計二○.二八公頃部分,應就本交流道附近地區之相關客貨運輸及服務設施用地之供需狀況等,再予補充分析說明,如分析結果確有劃設之必要時,應依實際需求調整其劃設區位與面積,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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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運輸服務區之開發方式,計畫書內僅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整體開發』,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示『凡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如擬採其他開發方式辦理時,應請由台灣省政府先行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准後再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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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計畫區內舊聚落地區未開闢之公共設施部分,增列左列規定以維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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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舊聚落地區之十二公尺(不含十二公尺)以下計畫道路,不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改以道路兩旁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留設道路退縮建築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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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舊聚落地區之十二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始得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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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擬實施區段徵收之可行性,請台灣省政府轉知當地地政主管機關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先行評估,如確屬可行,並報經上級政府地政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再將其區段徵收評估可行性報告納入都市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評估結果屬不可行,則全案退請擬定機關重新研議,以求計畫之確實可行。」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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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高雄縣政府89年8月15日89府建都字第135117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到部,建議由該府重新調整規劃後,再提本會審議等由到部,前提經本會89年10月24日第496次會議決議:「本案同意依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一三五一一七號函提意見,由該府重新調整規劃,並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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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高雄縣政府依上開決議文提請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7月4日第95次會議決議予以撤銷,其理由如下:「(一)本案公園綠地比率偏低,嚴重違反都市計畫法第45條列舉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規定,惟目前已無調整空間,開發財源亦無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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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附近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住宅區、商業區)之開發率平均未達50%,計畫人口與現況人口之比率亦未達50%,顯示鄰近地區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供給量遠大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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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訂南科高雄園區特定區計畫業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該特定區計畫距本計畫區約5公里,其計畫人口為70,000人,住宅區面積預計劃設約220公頃,兩處計畫區同時開發將會產生住宅用地供給過量之情形,由於南科高雄園區特定區之開發係配合產業發展而劃設,人口之引進較易達成計畫目標,將對本特定計畫造成衝擊。」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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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准高雄縣政府97年6月6日89府建都字第0970136454號函請撤銷本計畫案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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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高雄縣政府97年6月6日府建都字第0970136454號函提撤銷本計畫案之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