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7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商業區)(社后段社后頂小段80-2地號等13筆土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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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71
案件id
MOIO6871-4-004-8f82d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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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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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9月7日第35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6年2月9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08609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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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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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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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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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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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楊委員重信、林前委員俊興、彭委員光輝、洪前委員啟東、周委員志龍及孫委員寶鉅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3月29日、96年5月22日、96年7月25日、96年10月2日、96年12月14日及97年3月21日召開6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台北縣政府於97年7月8日以北府城規字第0970496893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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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其落實與否端賴申請人有無促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之積極展現,故交通改善計畫中應將此因子納入相關計算基礎,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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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內並未對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提出檢討分析,為確實了解本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以維護住民活動之便利及良好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縣政府妥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及計畫人口,列表詳為檢討核算本區各種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面積、規模及提出適當之改善策略與建設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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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地現況地勢低漥,為避免遇雨成災,除請縣政府妥為規劃基地高程及周邊排水改善方案外,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減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提出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加強內部整備,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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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商業區、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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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捐獻代金及回饋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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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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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台北縣政府於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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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商業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社后段社后頂小段80-2地號等13筆土地)案」,並配合修正相關資料及數據後,重新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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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檢附有關本主要計畫案台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之檢核表(如附表二)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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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新案)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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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為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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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周邊道路狹窄且緊鄰市場用地,目前出入交通已非常擁塞,考量本基地開發完成後勢必促使該區活動人口急速增加,衍生之交通流量將使附近道路負荷急遽惡化,造成嚴重之交通影響衝擊,雖然規劃單位提出之「交通影響評估」,已建構區域整體交通改善計畫,但有關攤販之清理及巷道打通部分,勢將影響該路段之交通分派比重,惟此執行工作係屬行政部門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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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請台北縣政府妥為修正基地周邊道路服務水準資料外,其餘准照該府97年7月8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496893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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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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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台北縣政府據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因變更地點原工廠已於78年間拆除目前並無其他使用,且四周為住宅區,現為配合周邊地區調整使用分區,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並增益居民生活之便利與舒適,故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面積:1.6410公頃)為商業區(面積:0.6564公頃)及第二種住宅區(面積:0.9846公頃),俾利土地開發使用,建議除下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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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針對工業區檢討變更案已擬定「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在區域都市網路的整合與配合近年強調的「三生」觀念下,藉由重大建設引入及產業環境的轉變,將工業區列為都市再發展的重要策略並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之途徑,利用管控環境品質及訂定適當之回饋計畫,以疏導工業區之整體使用機能。本案係屬「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之「短期策略」範疇,故請縣政府將所研提各種策略及推動機制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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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策略:個案變更,為連繫申請個案與都市發展政策,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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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策略:專案性檢討,針對特定區辦理專案檢討,如「捷運場站及沿線週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及「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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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策略:一般性檢討,於各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就都市整體空間結構一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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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機制:利用財務計畫之執行配合工業區變更之回饋代金轉入都市更新基金,以透過私部門工業區再發展的觸媒效益與公部門更新基金投入的助燃效益,帶動地區之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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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改善道路系統型態,以符合交通的便捷、安全、舒適等目標,同時滿足地區環境之便利、安全、經濟與寧靜等基本需求,故規劃單位參採會中委員意見,調整原有規劃配置方案(如附圖一),惟應將調整變更理由於土地使用計畫中詳為補充分析,並納入計畫書內,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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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及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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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屬完整街廓,爲利都市整體發展,請將「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及主要計畫對本區之發展對策及指導,詳加分析說明並補充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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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係改採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並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惟代金運用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並請縣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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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查汐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本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容積率為240%,商業區容積率為320%。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變更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故本案核算後之商業區基準容積率為282%,住宅區基準容積率為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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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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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以避免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衝擊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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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將擬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面積約0.2225公頃、道路用地面積約0.2104公頃【如附圖、表一】),納入變更主要計畫內,並應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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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自願回饋捐贈代金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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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新案)附表二: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之內容彙整檢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