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91-審議事項-第13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再次公開展覽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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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91
案件id
MOIO6891-4-014-0e358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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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委會95年12月25日第18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6年1月29日府商都字第096000700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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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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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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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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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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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前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復於96年3月13日、6月21日、8月2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2日府商都字第096017481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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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次公開展覽:本案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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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苗栗縣政府97年3月25日府商都字第0970043801號函檢送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提經本會97年4月1日第679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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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相關陳情人與會列席說明後,仍有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地主權益保障及區段徵收疑義等意見,為使本計畫案能順利推動,請苗栗縣政府與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陳情人溝通協調後,檢具相關資料,再報部提會討論。」,經苗栗縣政府97年8月6日府商都字第0970116881號函送協調會議紀錄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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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陳○明君及陳○彬君代表等列席說明及委員充分討論後,苗栗縣劉政鴻縣長於會中承諾下列事項,惟未來如涉及本會決議修正者,請縣府補充相關資料,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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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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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2日府商都字第096017481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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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計畫書內容請依下列各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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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因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有關計畫書第十章『其他規定事項』,請縣府斟酌考量增列下列相關原則性規定,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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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蔽率規定應儘量予以降低,以增加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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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大規模開發(如增加計畫單元發展或簇群發展或最小基地規模限制等)建議增列適當之容積獎勵誘因,並訂定透水層最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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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參考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管制原則,妥為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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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相關數據如有錯誤,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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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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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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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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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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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會議決議文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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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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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內容已有大幅修正,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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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復經苗栗縣政府97年6月30日府商都字第0970095478號函及97年7月14日府商都字第0970103441號函檢送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件一)(略)、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二)(略)及派員共同核對計畫書圖後,提經本會97年7月29日第687次會議審決略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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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97年7月14日府商都字第0970103441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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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律允許下,同意以從優從寬方式補償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仍有不足,縣府願意向相關企業公司募款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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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陳情人相關意見縣府同意以Q&A(問題與解答)方式,繼續向相關陳情人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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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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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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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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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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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中分送處理情形,經決議如下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林文雄大埔段中大埔小段55-10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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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位於特定區西南側邊界,該筆地號僅部分納入特定區範圍內,徵收後剩下之農地南北街無路可行,懇請有關單位一倂徵收。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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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查該陳情地號北側為現行規劃之廣停 1-1用地,未來將採開放性規劃設計,應不致影響該筆地號之出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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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陳情案另經本府地政局函復陳情人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請求一併徵收,將依規定審核後併陳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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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陳情案意旨在於請求一併徵收,係屬後續區段徵收執行事宜,本府地政局並函復依規定核報在案,因該陳情案並無具體變更建議事項,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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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區段徵 收 相 關 事宜,轉請縣府參處,並請縣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陳○成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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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反對新竹科學園區暨周邊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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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居住權利與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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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徵收作業不公平(政府強行徵收)。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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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特定區包含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具有可及性高的聯外道路系統,目前竹南園區發展已飽和,未來將產生科技商務服務機能及新都市生活機能需求,為避免周邊土地失序雜亂發展,就區位及地區服務等條件來看,皆有推動本計畫之必要性。而且,本計畫除為滿足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擴充需求外,亦藉由完善公共設施及生活服務機能之提供,可創造更優質的產業與生活環境,再透過公平公開的區段徵收開發機制,其基本居住權利與生存空間可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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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特定區計畫案業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公開展覽相關作業,並透過登報、電視走馬燈、上網、公告等途徑充分讓民眾有參與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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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將續由本府地政局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逐一通知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進行領取補償金或抵價地分配作業,以維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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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園區用地原劃設面積為23.14公頃,經97年4月1日內政部都委會第679次大會審議後,配合科學園區廠商入駐需求,現行劃設面積為27.98公頃,已增加園區用地劃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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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該4件陳情案係基於反對都市計畫之立場,惟本特定區計畫案有政策需求之必要性,建議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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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同意依縣府處理情形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 未 便 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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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涉及區段徵收相關事宜,轉請 縣 府 參處,並請縣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大埔自救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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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部分地主絕不參加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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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第2次再次公展說明會沒有一一通知地主。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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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特定區包含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具有可及性高的聯外道路系統,目前竹南園區發展已飽和,未來將產生科技商務服務機能及新都市生活機能需求,為避免周邊土地失序雜亂發展,就區位及地區服務等條件來看,皆有推動本計畫之必要性。而且,本計畫除為滿足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擴充需求外,亦藉由完善公共設施及生活服務機能之提供,可創造更優質的產業與生活環境,再透過公平公開的區段徵收開發機制,其基本居住權利與生存空間可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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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特定區計畫案業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公開展覽相關作業,並透過登報、電視走馬燈、上網、公告等途徑充分讓民眾有參與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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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將續由本府地政局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逐一通知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進行領取補償金或抵價地分配作業,以維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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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園區用地原劃設面積為23.14公頃,經97年4月1日內政部都委會第679次大會審議後,配合科學園區廠商入駐需求,現行劃設面積為27.98公頃,已增加園區用地劃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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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該4件陳情案係基於反對都市計畫之立場,惟本特定區計畫案有政策需求之必要性,建議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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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同意依縣府處理情形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 未 便 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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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涉及區段徵收相關事宜,轉請 縣 府 參處,並請縣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陳○彬等
陳情地點:
29位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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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第2次再公展事前未通知計畫區內地主進行相關說明及溝通,僅以上網公告及公告展覽程序矇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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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辦人員未能體恤民情,一意孤行。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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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特定區包含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具有可及性高的聯外道路系統,目前竹南園區發展已飽和,未來將產生科技商務服務機能及新都市生活機能需求,為避免周邊土地失序雜亂發展,就區位及地區服務等條件來看,皆有推動本計畫之必要性。而且,本計畫除為滿足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擴充需求外,亦藉由完善公共設施及生活服務機能之提供,可創造更優質的產業與生活環境,再透過公平公開的區段徵收開發機制,其基本居住權利與生存空間可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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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特定區計畫案業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公開展覽相關作業,並透過登報、電視走馬燈、上網、公告等途徑充分讓民眾有參與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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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將續由本府地政局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逐一通知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進行領取補償金或抵價地分配作業,以維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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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園區用地原劃設面積為23.14公頃,經97年4月1日內政部都委會第679次大會審議後,配合科學園區廠商入駐需求,現行劃設面積為27.98公頃,已增加園區用地劃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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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該4件陳情案係基於反對都市計畫之立場,惟本特定區計畫案有政策需求之必要性,建議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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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同意依縣府處理情形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 未 便 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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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涉及區段徵收相關事宜,轉請 縣 府 參處,並請縣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何○雄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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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會沒有通知地主,多數地主未能了解說明會內容,以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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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園區用地比例過少,如果要開發新竹科學園區應另找較大型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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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堅決反對此計畫案成立。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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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特定區包含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具有可及性高的聯外道路系統,目前竹南園區發展已飽和,未來將產生科技商務服務機能及新都市生活機能需求,為避免周邊土地失序雜亂發展,就區位及地區服務等條件來看,皆有推動本計畫之必要性。而且,本計畫除為滿足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園區擴充需求外,亦藉由完善公共設施及生活服務機能之提供,可創造更優質的產業與生活環境,再透過公平公開的區段徵收開發機制,其基本居住權利與生存空間可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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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特定區計畫案業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公開展覽相關作業,並透過登報、電視走馬燈、上網、公告等途徑充分讓民眾有參與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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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將續由本府地政局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逐一通知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進行領取補償金或抵價地分配作業,以維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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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園區用地原劃設面積為23.14公頃,經97年4月1日內政部都委會第679次大會審議後,配合科學園區廠商入駐需求,現行劃設面積為27.98公頃,已增加園區用地劃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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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該4件陳情案係基於反對都市計畫之立場,惟本特定區計畫案有政策需求之必要性,建議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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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同意依縣府處理情形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 未 便 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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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涉及區段徵收相關事宜,轉請 縣 府 參處,並請縣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郭○
陳情地點:
麗、柯成福大埔段中大埔段小段1020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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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位置房舍位於開發區內,不願被拆除,不接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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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留原有房舍,土地直接分配於房舍旁。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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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查該地目非屬建地目且零星分布,依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勘選原則,應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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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陳情案係有關區對徵收範圍內建築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問題,並經本府地政局函復於辦理區段徵收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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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陳情案意旨在於請求建築物基地原位置保留,係屬後續區段徵收執行事宜,本府地政局並函復依規定核報在案,因該陳情案並無具體變更建議事項,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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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區段徵 收 相 關 事宜,轉請縣府參處,並請縣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林欽松林月英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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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綠 1-14 與公 1-3間暗渠增建一條8公尺道路,以確保地方居民往返竹南鎮大埔活動中心之便,並將道路北側變更為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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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查陳情位置位於溝渠用地(現況為新港溪暗渠加蓋河段)上,考量溝渠親水機能之維持,不宜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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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居民往返大埔里活動中心,可循經公園綠地內之人行徒步路徑前往,劃設8米計畫道路恐派公園綠地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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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陳情案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不予採納在案,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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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依縣府處理情形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陳○彬
陳情地點:
大埔段中 大 埔 小段 1020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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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群創公司設廠需求,原規劃住宅區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使今年五月新建之房舍面臨徵收拆除之命運,請維持原 672 次會議之規劃。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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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特定區計畫案係兼顧在科學園區廠商進駐需求下,並儘量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2次會議審定配置模式之考量下,酌量增加配置園區事業專用區之規模,該提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9次會議審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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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陳情案係因新建房舍面臨徵收拆除,惟事涉後續區段徵收查估補償事宜,本特定區計畫案有政策需求之必要性,建議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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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依縣府處理情形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陳○明
陳情地點:
大埔段中 大 埔 小段56-3、55-9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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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之二筆土地係位區段徵收邊緣,部分徵收部分未徵收,徵收剩餘土地日後問題重重,請求一併納入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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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公告現值徵收影響地主權益,請設身處地思考。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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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陳情案意旨在於請求一併徵收及補償費計算事宜,係屬後續區段徵收執行事宜,因該陳情案並無具體變更建議事項,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並交由本府地政局依法妥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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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區段徵 收 相 關 事宜,轉請縣府參處,並請縣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張○香
陳情地點:
大埔段中大埔小段1020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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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求竹科基地保留,重劃之時將原地主農業區變更住宅區,依照政府徵收方式,比例其應有坪數留置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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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民只想取回自己現金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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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果樹、停車場、車庫、工寮、曬穀場等原地保留。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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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陳情案意旨在於請求原地保留相關事宜,係屬後續區段徵收執行事宜,因該陳情案並無具體變更建議事項,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並交由本府地政局依法妥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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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區段徵 收 相 關 事宜,轉請縣府參處,並請縣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陳○明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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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價地配回比例及配回用地位置資訊不清,應提出具體補償辦法並設定相關條件後再進行規劃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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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段徵收邊緣,部分徵收部分未徵收,請求一併納入區段徵收。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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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區段徵 收 相 關 事宜,轉請縣府參處,並請縣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
陳情案名:
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陳○彬等
陳情地點:
33位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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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都委會第679 次會議修正土地使用配置並通過計畫內容前,未徵詢民眾意見,乃事後才藉由再公開 展 覽 程 序 告知,陳情人無從知悉或表達意見即面臨家園被徵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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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府於 97.8.6 辦理協調會,縣府僅以虛應處理,然大部分民眾對對於土地、建物徵收質疑未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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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都計法 17 條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陳情人既以於 95 年及 96 年分獲苗栗縣府發予建築執造,足可證明 97年3月底前無實施區段徵收計畫,如有應實施建築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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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苗栗縣府就本案主、細計辦理皆未依法定程序令民眾 充 分 表 達 意見,請內政部委員不予核定以維護民眾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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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同意依縣府處理情形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 未 便 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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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涉及區段徵收相關事宜,轉請 縣 府 參處,並請縣府向陳情人妥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