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9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91
案件id
lxH76p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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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7年1月25日第578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7年3月6日府都規字第09700496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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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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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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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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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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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會97年4月15日第68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王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於97年5月6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經臺北市政府97年6月26日府都規字第09732909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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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97年6月26日府都規字第097329094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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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位於計畫區西側之細部計畫公一、公二公園用地,基於面積較大、具有連續性及有助於主要計畫之整體規劃說明等,請變更主要計畫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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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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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台北市北投區奇岩社區發展協會97年8月11日奇岩社協字第9708001號函及萬建國君97年8月11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署長信箱案件編號161661)陳情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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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主要計畫』案基本設計規劃報告並未提出正確的氣候、日照、交通、水文等基本資料,作為「交通動線」、「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配置」之規劃依據。本案應如北市府96年5月10日宣稱「建立優質生態社區」之目標。懇請針對基地周遭之生態微氣候(Bioclimate)、水(Water)、綠(Green)、能源(Energy)、廢棄物(Waste)、流通(Mobility)等基本資料,審議本案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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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規劃本社區認為仍有下列缺失,請參卓:
(一)綠帶規劃不當影響交通:本案「公一」、「公二」規劃大面積綠帶,規劃時牽就園藝公司遷移棄置之樹木,影響新社區之交通動線之順暢,造成新社區交通動線將由社區東側及南側進出,與舊社區交通動線衝突。
(二)新社區建物高度配置不當:靠東側(即山側之公館路)本案陳情事項經市府列席代表表示,均屬細部計畫內容,轉請市府參處。
住宅建物高度32米(最高),使路幅僅8米之道路將形成山谷地形,造成舊社區「風道」受阻,形同溫室。
(三)未規劃汽機車等公共停車場:目前即有道路如公館路、三合街等道路及巷弄已停滿汽機車,新社區將進住5230人,使停車問題雪上加霜,但本案並無公共停車空間規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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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一、變更計畫內容:有關變更國中用地為住宅區部分(面積2.5公頃),依計畫書第17頁北投區國中用地依現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為供給過剩現象,為減輕疑慮,請將原計畫(95年4月發布實施)國中用地變更之緣由,未來無須增設國中之理由,以及相關數據分析說明等,請納入計畫書規定,並提委員會討論決定。二、公共設施:
(一)依計畫書第31頁所示,本案變更後主要計畫住宅區(15.59公頃)及公共設施用地分別佔計畫總面積(16.88公頃)之92.36%及7.64%,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佔計畫總面積之比例,不會低於原細部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並請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
(二)有關位於計畫區西側之細部計畫公一、公二公園用地,主要計畫為住宅區,基於面積較大、具有連續性及有助於整體規劃說明等由,建議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以示意圖方式明確標繪其範圍,並於細部計畫指定劃設為公園用地。三、都市防災:本地區地勢較低,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加強補充說明防災計畫(尤其是水災)及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納入計畫書敘明。四、交通分析:
(一)就目前現況而言,本計畫區大部分為廢耕農地、苗圃等,交通量不大,惟未來發展為生態社區,將引進5,000名居住人口,其可能衍生之交通量預估值、以及區內之交通動線規劃,請補充說明。
(二)計畫書第28頁圖十一,有關「本次變更計畫道路系統」與「未來可能調整道路系統」兩者間之計畫時程差距,建議詳加說明。五、區段徵收:
(一)本計畫區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發放作業已於94年12月13日辦竣,有關計畫書內辦理歷程、開發方式、實施進度及經費等,請配合修正。
(二)本案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與單一公共設施用地之徵收有別,經市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變更都市計畫未影響地主權益,亦不違背徵收目的,請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
(三)至於本案如涉及區段徵收計畫書之修正,請依法定程序重新報核,以避免產生紛爭。六、其他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
(一)本案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請將本案確為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且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之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有關本計畫區「生態社區」之規劃理念、本地區現況照片、必須原地保留之自然資源(如老樹)、都市計畫變更原則、都市設計原則,以及變更計畫示意圖應標示編號等,請補充說明或配合修正。七、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由臺北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八、建議事項:有關臺北市都委會決議事項,如涉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論採納與否,建議均應敘明理由,以杜紛爭。至於本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建請市府於委員會議中簡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