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9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91
案件id
sGwLJk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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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9月28日第56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6年2月8日府都規字第09505439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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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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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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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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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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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林前委員俊興、洪前委員啟東、張委員金鶚、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3月16日、5月17日(現場會勘)、9月21日、10月5日、10月26日、97年5月26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嗣准臺北市政府97年7月2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0454470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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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政府97年7月2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04544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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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本計畫案擬變更部分綠地、公園用地為保護區」乙節,請台北市政府檢視各行政區全市類似之山坡地公園及綠地用地相關課題、取得策略及配套措施後,另案辦理全市性專案通盤檢討,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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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林榮顯先生及黃勝得先生列席大會陳訴「本計畫案擬變更部分綠地、公園用地為保護區」部分,請維持原計畫綠地或公園用地乙節,併同上開決議文一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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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計畫案除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該府97年5月9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2250200號函依本專案小組第3、4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通過,並請該府依本次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一、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分:有關市府補充本計畫之發展構想、發展潛力與策略方案、發展課題與對策等相關說明資料,建議除請依下列各點意見妥為補充外,其餘建議依照台北市政府96年8月22日北市都規字第09633649200號函送補充處理情形辦理,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
1、建議應從都市計畫層面,研擬全面性之短、中、長期防災計畫,並可考量以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設計手段,例如:規範適當的建築密度以減緩火災延燒災情,並納入細部計畫中規定。
2、建議從營造生態城市角度,思考如何減少都市災害,例如:增加住宅區地面之透水性比例,以降低淹水潛勢地區災害之發生。
3、兆如老人安養中心係屬私立小型之老人安養機構,應不適宜作為政大防災圈之中長期醫療據點,請再妥予考量另覓更適當之地點(如:萬芳醫院)。
4、考量文山區包含木柵、景美兩大地區,建議可另於景美地區增設第二全區指揮中心,以符需要。
(二)本案修正後之計畫人口,係市府依計畫區內住宅區面積可容納人口估算而得,原則同意依照市府修正後之394,000人辦理,惟仍請留意文山區計畫人口應與全市計畫人口分派至各行政區之結果相符。
(三)交通部運研所意見:
1、文山區各生活圈平/假日之交通瓶頸已於計畫書P.3-9~3-11補充說明,惟景美地區的辛亥路與興隆路交叉口交通壅塞情形並未因捷運木柵線開通而疏解,究其原因主要係進城方向辛亥隧道口的國3甲臺北連絡道下方(辛亥路橋下)設有停車場,每逢依傳統民俗適合殯葬的特殊時段,第二殯儀館停車需求驟增,欲進入停車之車輛回堵並占用一車道,致使進城車流回堵至辛亥路與興隆路交叉口,建議市府都市發展局會同該府相關單位對於二殯之停車場區位或出入動線做適度之檢討調整。
2、貓空纜車已於96年7月開始營運,建議於計畫書P.4-3三、重大建設計畫之(一)已營運之重大交通建設之影響項中補充說明。
3、建議加強推動及鼓勵民眾使用自行車,以減少汽機車使用率。二、本計畫案擬變更部分綠地、公園用地為保護區,建議請市府就綠地變更為保護區(變更內容明細表主興2、主興3、主木1、主萬1)及公園用地變更為保護區(變更內容明細表主興4、主萬2)等2部分,依下列各點分別再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一)本案擬變更綠地為保護區部分,其變更位置均位於文山區聯外道路隧道上方,原計畫之劃設目的是否有其交通安全考量,建議請市府再詳予查明後補充說明。
(二)為避免日後保護區因民眾申請開發,危及隧道及山坡地安全,本案變更後之保護區,其相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建議應較一般保護區作更嚴謹之規範。
(三)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經本次檢討後,區內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面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規定,如有不足,建議應請研提因應措施。
(四)上開擬變更為保護區部分,建議請市府再詳予查明現況開闢使用情形,並建議應以未經開闢使用土地為變更範圍,已開闢部分建議仍應維持原計畫之綠地或公園用地;如經市府檢視後需調整變更內容者,亦請配合研提修正後之變更內容(含變更面積、位置),並補充相關變更案之現況照片及空照圖。三、變更內容明細表:
(一)景美生活圈部分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景1捷運萬隆站西側住宅區(住三、住三之一)商業區1.15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2,商業區檢討原則1。
2.考量街廓完整性及建築物之合理使用。1.依商業區通盤檢討相關規定辦理。
2.另擬訂細部計畫規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將台北市商業區通盤檢討相關回饋規定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2.請將周邊地區停車空間供需分析情形,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主景2捷運萬隆站東側住宅區(住四、住四之一)商業區1.32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2,符合商業區檢討原則1。
2.考量街廓完整性及建築物之合理使用。1.依商業區通盤檢討相關規定辦理。
2.另擬訂細部計畫規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併同「主景1」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主景3臺北變電所附近地區(羅斯福路東側、景隆街南側)變電所用地(台北變電所)住宅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交通用地)特定專用區2.840.35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4。
2.配合捷運場站之設置,發展為地區性商業核心。
3.土地整體規劃提昇附近地區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1.原捷運興捷變電所設施配合特定專用區整體規劃,以地下化為原則,本基地適用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
2.為順暢景隆街之路型及車流,基地北側臨接景隆街部分應退縮七公尺作為道路使用。
3.原公共設施用地(公園、停車場及道路用地)併入特定專用區整體規劃,開發後登記等面積之公共設施用地為本市所有。
4.應另案擬訂細部計畫,並研提開發計畫整體開發,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據以申請建築執照。據台北市政府及台電公司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目前尚無具體開發構想,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列為「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俟台北市政府會同台電公司研擬本案擬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具體開發構想與方案後,再另案報本部核定。
主景美夜市住宅區商業區0.20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1.依商業區通盤檢討相併同「主景1」初步建議意14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景4北側(景中街北側)(住四)2,商業區檢討原則1。
2.本址緊鄰捷運景美站出口及景美夜市,故調整使用分區以利商業發展。關規定辦理。
2.另擬訂細部計畫規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見辦理。
主景5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校區(文山區萬隆段一小段四九地號)住宅區(住三)學校用地(大專)學校用地(大專)住宅區0.121.符合公共設施檢討原則4。
2.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92年10月15日師大總保字第0920014801號函辦理。
3.為符合現況使用及依地籍界線調整。-本案除變更面積應請查明補正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景6滬江高中間之計畫道路(萬慶段三小段308-2部分、727-2部分、243-1部分、244部分、308部分地號)道路用地學校用地(私立滬江中學)0.08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4。
2.本路段與羅斯福路有約二公尺之高程落差,本路段及兩側地區為私立滬江中學使用,考量學校之完整性且學校鄰近街廓已有替代道路出入,故變更為學校用地。1.本案涉及12公尺計畫道路廢除,基於交通需求必須開闢育英街17巷5弄巷道作為替代道路。
2.基於上述考量滬江中學須退縮育英街17巷5弄現有圍牆範圍(文山區萬慶段三小段308地號,屬於道路用地、滬江中學所管有之土地)無償提供6公尺巷道作為通行使用。1.建議本案原則同意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俟滬江中學退縮育英街17巷5弄現有圍牆範圍,並無償提供6公尺巷道作為通行使用後,再檢具相關書件資料報部核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2.本案變更後計畫名稱應與其餘私立滬江中學用地之計畫名稱一致,建議請市府再詳予查明。
主景7蟾蜍山西側道路用地(興隆段三小段1-13部分地號)道路用地保護區0.111.符合公共設施檢討原則2。
2.案經本府新工處評估不宜開闢為道路用地。
3.本路段北側已由道路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故本路段坡度屬陡峭部分調整為保護區。-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景8瀝青拌合場南側部分(快速道路出口以南部分)機關用地(瀝青拌合場使用)住宅區0.47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3。
2.連結南側之專案國宅用地成一完整之街廓,以使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另擬訂細部計畫規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將台北市目前及未來因公共工程建設需安置之拆遷戶數及土地面積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2.請於都市計畫書中載明本案變更後係供公共工程拆遷戶使用。
3.本案涉及回饋部分,建議15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應依市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主景9三福街4巷左側(景美段一小段553地號)住宅區(住四)機關用地0.32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1。
2.現址已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使用,故由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管用合一。-本案業經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備文到署,補充說明本案土地業由行政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檢討同意留供公路總局繼續使用,爰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景10羅斯福路兩側(基隆路至景福街間)第一街廓或進深30公尺住宅區(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之一)商業區8.691.符合商業區檢討原則1。
2.水源快速道路已通車,符合84.9.27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檢討條件,且具有商業發展潛力。1.依商業區通盤檢討相關規定辦理。
2.另擬訂細部計畫規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併同「主景1」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二)興隆生活圈部分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興1興德國小東側(興隆段一小段25、28地號)學校用地住宅區0.0002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4。
2.本案土地為福興宮管有,現況為福興宮建物使用,依教育局會議協調結論配合調整為住宅區。-建議本案除涉及回饋部分,應依市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興2懷恩隧道北側(文山區景美28號公園)綠地保護區2.19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
2.依台北市工務局89.05.04北市工公字第8920701900號函表示因坡度過陡、環境敏感度高,為生態保護,維護綠資源,建議變更為保護區。-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主興3辛亥隧道上方(文山區景美31號公園)綠地保護區3.55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
2.依台北市工務局89.05.04北市工公字第8920701900號函表示因坡度過陡、環境敏感度高,為生態保護,維護綠資源,建議變更為保-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16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護區。
主興4文山區景美21號公園部分公園用地保護區16.6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
2.本地區坡度過陡,環境敏感,經檢討地形平緩及公有地部分維持公園外,其餘依公園處90.02.19北市工公藝字第9060277700號函建議變更為保護區。-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主興5文山區21號公園北側計畫道路(自陡峭起點處起)道路用地保護區0.36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
2.配合文山21號公園於變更為保護區,北側臨公墓用地之計畫道路因無使用需求,檢討變更為保護區。-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興8福興公園東側原8公尺計畫道路公園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0.040.01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4。
2.經地區居民建議,及交通局評估,本道路有開闢之需求。新工處評估,工程仍屬可行,檢討回復為道路用地。道路開闢所需護坡土地部分,涉及技術層面問題另案處理。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木柵生活圈部分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木1懷恩隧道南側上方(文山景美13號公園)綠地保護區1.08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
2.依工務局89.05.04北市工公字第8920701900號函變更為保護區。-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主木3台灣戲曲專科學校(木柵三小段246、361地號)住宅區(住三)學校用地2.06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4。
2.已為戲曲學校使用,由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管用合一。本學校用地得依學校性質及教學目的,允許大學以下各級學程教學使用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木4景美公車調度站(實踐段三小段789地號)公車調度站用地住宅區0.48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
2.經本府公車處檢討已無調度站使用之需求,為促公有土地有效利用,因應公共工程拆遷戶安置需求,變更部分公車調度站用地為專供本府安置公共工程拆遷使用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將台北市目前及未來因公共工程建設需安置之拆遷戶數及土地面積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2.請於都市計畫書中載明17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案住宅區,以供本府安置公共工程拆遷住戶使用。本案變更後係供公共工程拆遷戶使用。
3.本案涉及回饋部分,建議應依市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主木5中山國小東側(華興一小段416-1,441-1,415-1地號)公園用地住宅區學校用地(私立中山小學)0.06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1。現址已為中山國小使用,由公園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管用合一原則。-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有適當回饋事項(如:公共開放空間)或以代金抵充,並請市府與私立中山小學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2.本案擬減少之公園用地面積部分,請研提公園用地具體補足措施。
3.本案新計畫書名稱應與其餘中山國小用地之計畫名稱一致,請市府再詳予查明及加強變更理由之說明。
4.請查明補充公園用地及住宅區之變更面積。
主木6木柵路一段南側和興路北側環狀道路道路用地保護區0.26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2。
2.環山道路南側臨住宅區(住3)路段,因段緊臨住戶,有進出及建築線需求,維持計畫道路外,其餘路段因坡度陡峭且無開闢需求,變更為保護區。-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萬芳居住圈部分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萬1莊敬隧道上方(文山木柵23號公園)綠地保護區2.3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2。
2.依台北市工務局89.05.04北市工公字第8920701900號函建議變更為保護區。-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18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萬2文山木柵73號公園(博嘉段四小段515、518、521、523、524、513、512地號)公園用地保護區0.39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2。
2.依台北市工務局89.05.04北市工公字第8920701900號函建議變更為保護區。-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主萬3萬芳段四小段231、233、234、238(部分)地號土地交通用地住宅區0.04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1、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
2.本府捷運工程局已無使用需求,並於86.12.2簽報市府同意檢討並恢復變更前之分區。細部計畫恢復為第二種住宅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補充本案劃設為交通用地之背景緣由、加強變更理由說明及擬變更為住宅之必要性。
2.本案涉及回饋部分,建議應依市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政大生活圈部分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政2政大後山校地(老泉段一小段30-1、113-1、114-1、114-2、116-1、116-3、117-1及117-3地號)高速公路用地大學用地(供政治大學使用)0.11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3、4。
2.依政治大學90.08.07(90)政總字第3451號函表示本址係位於北二高邊緣,高速公路已無使用需求,建議變更為學校用地由政治大學規劃運用。-本案除應請補充與高速公路主管機關協商紀錄或公文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政3政大北側(政大段二小段166-5、610,政大三小段489-1、489-2地號)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大學用地(供政治大學使用)0.07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4。
2.依政治大學93.4.30政總字第0930003963號函表示為管用合一考量,建議變更為學校用地由政治大學規劃運用-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政4指南路二段與萬壽路所圍之部分學生宿舍、政大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大學用地(供政治大學使用)1.16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3。
2.現況作政治大學學生宿舍使用。
3.國有土地之部分,國有依政治大學94.10.31政總字第0940010410號函,指南路二段119巷、147巷為現有巷道,應維持巷道暢通及據政治大學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土地將配合未來指南山莊附近地區整體規劃發展之需要,建請維持原住宅區,且台北市政府19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段四小段534地號土地財產局同意變更為大專用地供政治大學使用。公眾通行使用。亦同意該校之意見,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主政5政大校園內,政大段二小段661-4地號部分土地大專用地(供政治大學使用)自來水用地0.03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4。
2.供「指南里供水計畫」第三配水池暨加壓站使用。-據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原計畫名稱應為「大學用地」,尚屬實情,爰本案除原計畫名稱應請修正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政6景美溪南岸渡賢橋至恆光橋段農業區大學用地(供政治大學使用)0.5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4。
2.景美溪南岸渡賢橋至恆光橋段堤防用地興築中,經工務局養工處確認堤防用地範圍,配合政治大學用地之完整性,農業區土地變更為政治大學用地。-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政7政大東側(政大段二小段401、652等地號)保護區綠地0.22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
2.考量綠地系統完整性。-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動物園遊憩圈部分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動1動物園東側外環山坡地道路道路用地保護區動物園用地保護區人行步道用地交通用地(供纜車使用)交通用地(供纜車使用)0.141.570.580.410.03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
2.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89.02.19北市工新企字第88622770900號函評估不宜開闢為道路用地。
3.位於木柵二期重劃區內之路段考量有人行及指定建築線之需求,檢討變更為人行步道用地。
4.供貓空纜車維修通道使用者,變更為交通用地(供纜車使用)。-1.據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業於97年1月3日邀集府內相關局處召開協商會議,獲致下列各點共識及結論,尚屬實情,爰建議准照該府研商結論意見及修正後之變更內容辦理。
(1)本道路用地位於動物園用地東側行經保護區路段,維持原規劃方案變更為「保護區」。
(2)本道路用地位於貓空纜車東側至產業道路間路段,因貓空纜車維修及救災所需,變更為「交通用地(供纜車維修及救災使用)」;至於位於貓空纜車西側原擬變更為「動物20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園用地」部分,考量提供貓空纜車緊急救災進出,併同變更為「交通用地(供纜車維修及救災使用),並與南側住宅區路段連通,以形成救災動線之環路系統。
(3)本道路用地位於住宅區路段,考量臨道路仍有建築行為之需求,仍建議維持原計畫道路;至於道路開闢之形式,將設計為生態景觀步道,並兼作緊急救災車輛通行使用。
2.建議本案准照台北市政府研提修正後之變更內容辦理。
(1)部分道路用地為保護區(1.68)、交通用地(供纜車維修及救災使用)(0.41)、交通用地(供纜車救災使用)(0.16)。
(2)部分保護區為交通用地(供纜車維修及救災使用)(0.03)。
(七)指南生態保育圈部分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指1政大東南側指南路三段三四巷保護區自來水用地0.01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4。
2.依台北自來水事業處90.05.18北市水總隊字第9020629600號函表示為解決指南里居民飲用水問題,設置配水池及加壓站需使用本案土地。
3.本址之配水池及加壓站已興建完成,為符管用合一,變更為自來水用地,俾徵收私有土地。-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指2指南里南側指南路三段三四巷台北縣市界附近保護區自來水用地0.02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4。
2.依台北自來水事業處90.05.18北市水總隊字第9020629600號函表示-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1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解決指南里居民飲用水問題,設置配水池及加壓站需使用本案土地。
3.本址之配水池及加壓站已興建完成,為符管用合一,變更為自來水用地,俾徵收私有土地。
主指3指南國小(指南段三小段509部分地號)保護區學校用地(指南國小)0.02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4。
2.現址已為指南國小使用,由保護區變更為學校用地,由指南國小管理,符合管用合一原則。
3.本案變更範圍以指南國小現況使用範圍為主(含校門外之緩衝空間)。變更為學校用地後,不得妨礙水土保持、山溪治理及防洪排水功能。-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其他地區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其1景美溪行水區河川區79.82依內政部規定統一更名為河川區。-本案除應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主其2新店溪行水區河川區39.95依內政部規定統一更名為河川區。-同上。四、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2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國立政治大學/老泉段1小段215、233地號土地1.木柵農會糧倉區座落政大地二校門口附近,於66年由政治大學奉准撥用作棒球場使用,後因配合國家儲糧需要,該校同意將土地變更為「糧倉專用區」並交回國產局後售予木柵農會。由於該糧倉區並未臨路,該校學生宿舍出入亦需通過糧倉區土地,故該校與農會互感使用不便。
2.本案前向臺北市政府陳情,案經市府發展局專案協調及市都委會95年9月28日審議結果,請該校與農會商定後,再辦都市計畫變更。
3.經該校與農會協調結果達成初步共識:在糧倉區土地以變更為文教區及不徵收土地前提下,同意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與該校進行合作開發,以活絡該處土地利用及校園空間設備不足問題。變更糧倉區為文教區。-1.據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本案政治大學遲未能與農會達成共識,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陳情事項未便採納。
2.未來本案如有變更之需要,建議請台北市政府另案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2高武雄、高泉懋/博嘉段4小段70地號1.陳情土地位於國道三甲東西向高架橋正下方,不適作為住宅區。
2.陳情土地及鄰地(同區段1小段178地號)亦屬陳情人所有,今仍作為農業田地使用中。變更住宅區為保護區。1.本案土地現為第2種住宅區且與保護區相連。
基地條件符合本通盤檢討案住宅區土地使用檢討原則「3.未開闢之山坡地住宅區平均坡度在30%以上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為保護區。」。
2.本案土地符合本計畫案檢討變更原則,建議同意變更為保護區。1.建議准照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市府補充具體之變更內容(含變更面積、變更位置及變更都市計畫示意圖等),以利查考。
2.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3賀立民/頭廷段2小段301-1、301-2地號1.棲霞山莊已有人行步道,不需在開闢人行步道。
2.開闢本條道路勢必破壞水土保持、拆毀合法民防、浪費公帑。
3.本案道路用地檢討時應請有關權益人列席表達意見,參加檢討者應到現場勘查瞭解環境再作處理。1.陳情土地原為「計畫道路」後變更為人行步道,如認為有開闢價值應立即開闢。
2.如任何無留設人行步道必要,請立即廢除。陳情土地擬變更為人行步道用地,如與廢除原臨接該道路之土地部分將成為裡地,無法申請指示建築線及申請建築,將影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主動1」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23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響該住宅區所有權人申請建築之權益,建議仍依本府報部核定之計畫內容變更為人行步道用地。
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有關海防署應沿興隆路3段建築線退縮10公尺建築部分,非因該署需求而劃定,並無使用需求與相關規劃,建請應變更由台北市政府主辦闢建綠地。1.都市計畫書所載,由海防署主辦署區用地沿臨興隆路3段建築線退縮10公尺建築,留設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人形步道及綠美化乙節,建議修正為、改劃設10公尺綠地,並由台北市政府主辦,負責土地徵收與闢建」。
2.保留大門部分之機關用地,以利本署進出。
3.民宅區域之綠地計畫線應與現行民宅地界線一致,以明徵收權責。
4.10公尺綠地劃設後,本署沿興隆路3段一線已有足夠公共開放空間,開區域整建應不再受機關用地退縮建築之限制。-1.本案經台北市政府及海巡署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陳情事項中有關沿興隆路三段劃設10公尺寬綠地用地,並由市府負責土地徵收與開闢乙節,已與台北市政府召會取得初步共識,另陳情建議事項3.有關綠地計畫線應與現行民宅地界線一致,以明徵收權責乙節,海巡署業以該署96年10月16日署秘總字第0960014105號函表示略以:「撤銷原申請案內有關「民宅區域之綠地計畫線應與現行民宅地界線一致」之建議,全線均以10公尺為綠地計畫線」,爰本案原則同意採納海巡署陳情意見辦理。
2.本案仍請市府備文提供具體研析意見及相關之變更內容送署,以利查考。
3.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5中埔山步陳情土地長久以來都是本市市民登山健行休閒變更第2種住宅本案陳情土1.原則同意照台北市政府2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協會/興泰段1小段822地號等6筆地號活動的主要區域,日前因社區居民發現陳情區內仍現存文獻記載歷史久遠的古步道,期望能將永久保存此無價人文資產。區為保護區或其他更適合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或保存區等分區)地為歷史古道具有保存價值,並與公園用地相鄰,建議本案陳情土地以容積移轉方式併鄰近公園變更為公園用地。研析意見辦理,惟請市府研提具體變更內容(含變更面積、變更位置及變更都市計畫示意圖),以利查考。
2.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6行政院海巡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6年10月16日署秘總字第0960014105號函陳該署臨興隆路3段退縮10公尺用地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為綠地案建議事項撤銷原申請案內有關「民宅區域之綠地計畫線應與現行民宅地界線一致」之建議,全線均以10公尺為綠地計畫線。-併陳情意見第4案辦理。
7台北市政府/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主動1案部分變更內容台北市政府96.10.18府都規字第09635046500號函:
1.動物園北側新光路二段回復為道路用地:新光路2段路段為主要文山區、木柵動物園、貓空及、台北縣深坑鄉、石碇鄉等地區之聯絡通道,平日亦為通勤通學之地區性道路,車流眾多,確有依都市計畫路寬12公尺拓寬之必要,建議將高速公路用地以西之路段維持為原都市計畫道路使用,以利本府工務局續辦本路段拓寬及護岸工程。
2.動物園北側新光路二段部份保護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本路段原都市計畫道路路線上現況有既設北二高橋墩結構,為維持全段路寬12公尺,致使計畫道路須變更路線,目前偏移路段係利用現有道路地勢較為平坦,可避免保護區邊坡開挖,但屬保護區用地,建議將擬變更都市計畫道路路線部分現有道路範圍之保護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需求。1.減少主動1案內擬「變更道路用地為動物園用地」之範圍,修正後之變更面積為0.14公頃。
2.新增「變更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面積0.0085公頃。-1.本案陳情事項所提「變更道路用地為動物園用地」乙節,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主動1」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2.本案陳情事項所提「變更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用地(0.0085公頃)」乙節,據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經該府新工處97年3月21日北市工新設字第09760949400號函以,因該保護區土地徵收困難,以開會決議不使用該保護區土地,建請撤銷本陳情事項,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同意該府所提意見,未便採納。
8政治大學1.按台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公展期間,曾對本校校門口三角地提出『變更為商業區』之公告,經本校陳情其原計畫將對校務發展利『台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主政4」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25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殊為不利後,建議部分變更為學校用地(約11,568平方公尺),部分維持原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9月28日第560次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報請貴部核定中,先予續明。
2.本校校地有80%為山坡地,實際可利用土地有限(約20餘公頃)且發展已趨飽和,為校務發展所需,自民國75年起即陸續洽請國防部同意撥用本案校門口三角地街廓臨接之『指南山莊』土地,過往國防部均表示該土地並無釋出計畫之立場,近日因聞國防部於98年有遷移指南山莊營區使用單位之計畫,本校遂積極與之協商,經教育部本年9月5日召開『續商國立政治大學申請撥用國防部經管指南山莊營區國有土地』會議(詳附件三)決議:建請國防部同意將指南山莊營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另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具同意函供政大洽辦都市計畫變更事宜,是以,該區土地本校可望提出都市計畫專案變更,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再予說明。
3.因近日地區發展有此可能重大之改變,是以本校將擬具之『打造政大人文科技的國際大學城-國立政治大學發展指南山莊用地構想』(詳附件四)陳報貴部,本校該計畫中針對本案校門口三角地街廓,提出以都市更新方式處理,期藉由都市更新手段,帶動地區各都市機能復甦,並改善地區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本校近日更積極洽商台北市捷運工程局評估捷運環狀線至該區設站之可能性,假此,現行狀態與先前台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公展期間之狀態已大不同,是以本校酌請貴部俟本校提出指南山莊用地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時,再併同考量討論臨接之本案校門口三角地都市計畫變更,原部分變更為學校用地之申請撤銷,校門口三角地全區仍維持原分區(第三種住宅區),懇請受理支持,至感公誼,特申謝忱。畫)案』,本校原提案『校門口三角地街廓,部分變更為學校用地(約11,568平方公尺),部分維持原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懇請撤銷部分變更之申請,全區仍維持第三種住宅區分區9立法委員邱議瑩國會辦公室97年5月2日(97)北服瑩字第1號函林榮顯先生未具日期陳情書榮1.請就本通盤檢討案中,關於陳情人所有之興安段一小段480、481、482、484地號,三小段5、18、19、20、23、24、26、27、28地號及其他景美公園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規劃重新檢討修正,並酌於對陳情人設法補償。
2.陳情渠有上開土地,器94年後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檢討過程中陳情一再陳情,惟檢討結果仍將陳情人上開土地劃設為保留地,已嚴重影響陳情人之權益。1.建請陳情人渠有土地恢復原綠地用地及申請列席大會說明。
2.對陳情之損失,予以合理補償。-1.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2.請市府轉知同意陳情人列席大會說明。
26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顯先生10黃勝得先生關於申請人所有坐落台北市文山區興安段一小段4482及4486地號土地案,惠請貴署參酌說明所示之建議,將本案土地由都市計畫中「保護區」恢復為34年來編定公園「綠地」,以維護申請人土地權益,請查照辦理。
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
2.查申請人自民國77年即登記持有所有如主旨所示之土地,合計持有期間長達20年,此有土地所有權狀副本(詳見附件10),可資佐證,同時上開土地係為台北市文山(景美)28號公園綠地範疇,該公園綠地並於63年10月16日經公告在案,申請人理應受長期持有土地之登記信賴保護。同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上開土地應屬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人曾於84年3月20日建議當時台北市工務局依法辦理土地徵收,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回函表示「納入本府中程計畫87年度配合市府財源檢討開闢;若屆時額度無法納入時,將順延之」(詳見附件一)。惟實際上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84年度公園新建工程土地計畫徵收補償費編列中,內湖41(石潭)號公園綠地編列452,772,000元(詳附件二),本案土地依據公告現值補償費僅約3億餘元,該處竟於補償預算不足情況下,以補償費較高之綠地優先補償,本案土地補償費較低竟未列入補償計畫範圍,已有相同案件差別歧視待遇之嫌,難謂符合法制;同時84年至88年已有公園綠地補償編列額度1,616,911,000元(詳見附件二),確未依上開函示所載納入補償計畫,顯然該處已失信於申請人;申請人於88年8月9日再度陳情詢問徵以進度時,該處仍以「市府財源有限,該公園之開闢仍需視爾後財源檢討辦理」(詳見附件三);申請人經長年漫長等待於95年4月20日再度申請辦理徵收,該處仍以「本案將俟都市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定案後,依本府財源狀況於爾後年度檢討辦理」(詳見附件四)。是以申請人在政府已一再毀諾失信之情況下,仍滿心信賴上開行政函示所述內容,本案土地係公園綠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台北市政府將於財源寬裕後辦理土地徵收。豈料,於95年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來函表示「本綠地前經本府工務局評估結果,因其坡度過陡,環境敏感度高,為生態保護,維護綠資源建議變更為保護區」。(詳見附件五)並已由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貴署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1.建請陳情人渠有土地恢復原綠地用地及申請列席大會說明。
2.陳情人經列席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說明如下:(節略)(1)建請現場會勘,本案土地坡度根本未超過30%。
(2)本案未來不排除透過立法院或台北市議會,質詢相關政府官員。
(3)本案未來不排除提出行政訴訟。-1.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2.請市府轉知同意陳情人列席大會說明。
27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申請人前於97年5月9日對於本案曾向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建議申請案,茲由於本案已由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轉呈貴署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因此,關於前案申請人正式提出撤銷,本案將以本件內容為準,並正式向貴署提出建議申請書,合先敘明。
4.按行政法上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因相信既存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則不能因嗣後法規之制定或修正,而使其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害,用以保護人民之既得權益。(最高行政法院88年判字第331號)。經查本案土地係自63年即公告為公園綠地,至今已34年餘,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突然將其變更為保護區,實抵觸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及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為符合法制,惠請貴署將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都市計畫中,針對申請人本案土地部份不予變更計畫,將本案土地恢復為公園綠地,以保障本人長期等待辦理土地徵收之既得權益。
5.由於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評估採納將本案土地列為保護區之理由為「坡度過陡,生態保護」。為此,本人不惜斥資自行委託測量公司進行實地測量,測量結果有763,1210平方公尺、358,8436平方公尺、27,2127平方公尺及1,6251平方公尺四塊區域面積係屬平坦土地(詳見附件六),同時有現場旅勘照片為證(詳見附件七)。及台北市政府逕行將部份土地開闢供辛亥路五段道路用地(面積136平方公尺)及開挖成懷恩隧道內道路用地(面積611平方公尺),此有古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可供證明(詳見附件八)。經查上開遭台北市政府佔用開闢之道路用地,寬度達15公尺以上,同時為聯通辛亥路四段、興隆路與辛亥路六段、木柵路二區域間重要且便捷之通道,對當地居民往來通行利益影響甚鉅,此有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理由第(三)項第2點後段理由,可資參酌(詳見附件九)。因此,上開評估理由中「坡度過陡」之理由,於上開區域土地即屬不存在;同時如本案土地仍為公園綠地,應屬於綠化環境區域,對於生態保護與保護區之效用應屬相同,核定列為保護區之都市計畫之理由亦有欠缺。
本案相關承辦人員既親臨現場會勘,然對於本案土地尚有平坦土地部份,視而不見,於評估理由中亦未見備註說明,未能全盤評述,遽以2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坡度過陡,將本案土地計畫為保護區,除有利用都市計畫委員未實地勘察之漏洞,刻意欺瞞都市計畫委員之外,實有偽造公文書違法瀆職刑事責任之嫌。同時,由於將公園綠地變更為保護區,此除牽涉土地使用管制之問題,公共設施用地徵收之問題,同時牽涉保護區土地無法申請容積移轉,本案土地長年不依法辦理徵收,已嚴重侵害本人權益,如今,竟連依法公園綠地可以申請容積移轉之補償管道,因為變更為保護區,無法辦理容積移轉,以突襲計畫一併封鎖申請法源依據,對本人權益之傷害,不言可喻。申請人長期信賴台北市政府行政行為,預為完成財產安排與處置,將因都市計畫變更,所有規劃及財產,付之一炬,財產傷害之深,實在無法彌補。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除法規有准許廢止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重大危害、或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等情形,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外,不得任意廢止。且於廢止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1429號)。準此,貴署實不應審議通過台北市政府違法之都市計畫,任意廢止原先已長年公告事項,以避免申請人財產損失及國庫無謂補償。同時為合法解決台北市政府違法之行政行為,申請人謹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建議貴署應將本案土地於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都市計畫中由「保護區」恢復為「公園綠地」。否則如貴署故意忽視申請人主張事實,堅持按照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案通過,則申請人不排除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同時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04號)。
申請人所有一切損失同時將依照上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對於相關機關提出國家賠償。同時對於違法失職人員除將移請監察院調查行政疏失責任之外;如有刑事責任,將依法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11謝清榮971.本人與兄長所有祖傳農地,於民國69年由農業建請變更部分-據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29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年3月26日及38日陳情書區改編為住宅區,後於民國70年該編為機關用地,供派出所及里民活動中心使用,然迄今本區所需警察局派出所、消防局、里民活動中心皆已興建完畢,本人所有土地已無原用途或新增用途之需。懇請予以變更為與周邊土地相同之第三種住宅區。
2.前述機關用地位處住宅區中間,以8米計畫路與外連通,現今道路仍未開闢通達,而且地面低於堤防約至5公尺,實在不適合作為機關用地。
3.此機關用地自劃定迄今已近30年,前向台北市政府陳情,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建議「以整體市地重劃的方式評估後辦理」,本區現以建有數棟住宅大廈,可能不能以市地重劃解決。
4.懇請有權長官委員審視本區各項條件後,請台北市政府能將土地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或請予徵收,以舒民困。機關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明,本陳情事項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編號41:本陳情土地原則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請都市發展局與土地開發總隊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另案辦理」有案,且該陳情範圍並位於本計畫區內及該府已依上開決議文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草案中,尚屬實情,爰建議本陳情事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