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0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老泉里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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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901
案件id
MOIO6901-4-002-61ed3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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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4年12月30日第55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5年3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5729042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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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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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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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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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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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郭前委員瓊瑩、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前委員啟東、謝前委員政穎、吳前委員萬順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郭前委員瓊瑩擔任召集人,復於95年4月10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臺北市政府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5年8月22日第640次會議報告略以:「洽悉,並退請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10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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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臺北市政府95年8月23日府都規字第09534126200號函送補充資料,經專案小組95年9月12日召開第2次會議,經臺北市政府96年1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630025400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因召集人(郭前委員瓊瑩)及部分委員卸任及改聘,經簽奉核可,由本部都委會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前委員啟東、周○員志龍、張委員金鶚、王委員小璘、孫委員寶鉅等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歐陽前委員嶠暉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復於96年2月14日召開第3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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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臺北市政府96年8月7日府都規字第09633646200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因召集人(歐陽前委員嶠暉)於96年6月底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員志龍、洪前委員啟東、張委員金鶚、王委員小璘、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員志龍擔任召集人。經專案小組於96年9月4日召開第4次會議,惟臺北市政府逾6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7年3月18日第678次會議報告略以:「一、洽悉,並退請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6年9月4日會議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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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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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經臺北市政府97年4月1日府都規字第09730809100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7年4月22日、97年7月8日再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因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無具體修正意見,無須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並經臺北市政府97年8月20日府都規字第097337160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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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97年6月23日府都規字第09732906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上開計畫書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正式行文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其他專案小組委員如於接獲本建議意見一週內,提供具體修正意見者,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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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閒產業專用區:為提供農業生活體驗空間及都市防災需要,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供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9組「農業及園藝業」與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之使用比例,經市府列席代表建議不得低於30%,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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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強度:「休閒產業專用區」請以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及160%為替選方案,以及將周邊地區納入整體考量(如政治大學、新店市),模擬二方案未來發展型態(如土地使用型態、建築量體配置、交通動線及停車空間規劃、開放空間配置、景觀規劃等),並評估其優劣,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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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1臺北市文山區公所97年1月3日北市文民字第09730030100併前項意見辦」。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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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10日第1次會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表(臺北市政府95年8月23日府都規字第09534126200號函)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5年9月12日第2次會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表(臺北市政府96年1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630025400號函)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6年2月14日第3次會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表(臺北市政府96年8月7日府都規字第09633646200號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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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97年8月20日府都規字第097337160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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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閒產業專用區:為提供農業生活體驗空間及都市防災需要,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供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9組「農業及園藝業」與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之使用比例,經市府列席代表建議不得低於30%,同意依該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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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強度:考量本案土地環境敏感,有關「休閒產業專用區」之容積率規定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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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分析:本案原則尊重臺北市政府交通分析結果,惟為確保本地區開發後交通順暢,本案基地西側一壽橋應於區段徵收工程完成驗收後一年內恢復通行,並請市府積極與樟新街、老泉里附近居民溝通,以利未來本基地開發後交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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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本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原則性規定,請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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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段徵收方式: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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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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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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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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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地區防災及河岸周邊景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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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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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土地鄰近北二高,建請將噪音管制納入檢討規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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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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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分析:本案原則尊重臺北市政府交通分析結果,惟為確保本地區開發後交通順暢,本案基地西側一壽橋應於區段徵收工程完成驗收後一年內恢復通行,並請市府積極與樟新街、老泉里附近居民溝通,以利未來本基地開發後交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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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段徵收方式: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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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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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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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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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計畫草案尚未報請本部核定前,立法委員周守訓服務處函轉高銘枝里長、朱楊淑蘭君等陳情意見,經臺北市都委會決議「建議位置非本計畫案範圍,錄請市府另行檢討。」,並經臺北市政府檢討後,因坡度陡峭環境敏感,不宜納入本計畫內開發,宜維持保護區,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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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高銘枝里長等及立法委員賴士葆國會辦公室朱主任曉明列席本專案小組會議說明,建議計畫區東邊公園用地南側保護區,為使本案開發能有效利用土地,陳情擴大變更範圍乙案,因非屬本變更案計畫範圍,請市府查明依法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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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文山區公所97年1月3日北市文民字第09730030100號函轉老泉里里長建請將該里都市重劃為住商合一地區,以促進地方發展與繁榮乙案,經市府研提「本案已參考里長及地方居民意見,結合地區發展特色,將本計畫區規劃為休閒產業專用區及住宅區等使用。至於最終之土地使用規劃,將依審議結論辦理」之意見,併前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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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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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地區防災及河岸周邊景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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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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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計畫「休閒農業專用區」與「休閒產業專用區」方案評估比較表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6年9月4日第4次會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表(臺北市政府97年4月1日府都規字第09730809100號函)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7年4月22日第5次會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表(臺北市政府97年6月23日府都規字第09732906200號函)(七)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