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0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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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901
案件id
MOIO6901-4-005-1e09f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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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月28日第160次會議、95年8月9日第161次會議、95年8月29日第162次及第163次會議、95年9月20日第164次會議及95年10月31日第16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6年1月8日府都規字第096000189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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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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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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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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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新竹市政府97年8月8日府都規字第097008147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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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加強補充本計畫案都市防災計畫(如:災害史與類型、防災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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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陳39及逕陳40部分,經查該2陳情案件原劃設學校用地之既存現有建物,係住戶加蓋占用,為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該2陳情案件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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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專案小組第14次會議後之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合計7件):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合計 7 件)
陳情編號:
逕陳50
陳情人:
新竹市南門市場改建自治會會長林○錞等人
陳情地點:
南門市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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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反對市府擅自規劃南門市場變更為公園綠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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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門市場為傳統的老舊市場極需改建重整,是所有承租戶、攤商共同的盼望期待,在九十二年底,市府多次開會協商與承租戶達成共識,設計規劃市場改建藍圖,然而市府發包時卻片面變更設計,欺騙百姓破壞了原有協調,其錯在市府建設局,請勿模糊事件焦點,將責任歸咎於市場承租戶,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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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府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南門市場召開「市場用地變更說明會」與會的徐○芳議員、許○棟議員均譴責都發局的黑箱作業,一意孤行都無顧及現有承租戶的生計,經在場所有承租戶全體一致反對此變更案,並請市府都發局撤回內政部將南門市場變更為公園綠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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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市府都發局黃局長答覆議員質詢時,以「南門市場擱置太久,都沒有再動用」為由,才規劃變更,實在是一派胡言,欺上矇下,市場生意雖沒有往昔的繁榮,然天天都有生意的運作,老百姓為生活而打拼,希望長官們能撥冗時間來市場考察,體恤民情,不要一昧紙上作業,放攤商與承租戶們於死胡同,卻無配套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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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懇請市長,議員及大會諸公們能深入體察,再請市府審慎研酌,理應積極規劃南門市場用地,使其有益於都市的新機能,並含有豐富文化面的地區特色,將是本市場再生的重要里程碑,感謝。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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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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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民眾生計及民眾意願、及未來發展需要,南門市場仍有留設之需求,建議予以採納,將變更案編號50 案維持原計畫為市場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合計 7 件)
陳情編號:
逕陳51
陳情人:
黃○德、王○忠、王淑倫、王○勝、黃○傑
陳情地點:
新竹市唐高段620-2、621-1、622-1等三筆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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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開三筆土地(合計約 60 平方公尺)原為陳情人等之住宅用地,於民國59年興建房舍居住迄今,是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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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開土地於民國86年因鄉山頂埔路後段(02-15-3-①號)道路工程開闢而逕行分割徵收,並變更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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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頂埔路完工通車後,行車狀況良好,實際並未使用到民等之土地,土地一直仍為陳情人等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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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准恢復旨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並收回徵收補償費,將所有權恢復登記為陳情人等所有,以維護民等土地房屋所有權之完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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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恢復本市唐高段620-2、621-1、622-1等三筆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將「道路用地」恢復為「住宅區」,以符現狀並保障市民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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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本府工務處以現況道路寬度及路型調整評估後,仍以現行計畫道路為宜,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合計 7 件)
陳情編號:
逕陳52
陳情人:
古○煌
陳情地點:
新竹市中興段418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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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所有坐落於新竹市中興段418 地號土地,左右兩邊現皆已為房屋了,為使上述土地能更有效之使用,請 貴府准予將上述土地變更分區為建地,實感德便。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合計 7 件)
陳情編號:
逕陳53
陳情人:
林○錞
陳情地點:
南門市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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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謝營建署都委會專案小組針對新竹市政府提請變更「南門市場」地目乙案,承蒙主席周○員志龍,能傾聽基層承租戶的心聲,反對地方政府"欺上矇下"欲變更南門市場地目的假像,予以駁回,請新竹市政府再審慎研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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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竹市政府于 97 年 7 月 14 日在市府召開「公有南門市場用地都市計畫變更座談會」,經在場市議員、承租戶代表均支持反對變更地目,理應積極規劃"南門市場"用地,使其有益於都市的新機能,將是本市場再生的重要里程碑。茲寄上本次會議紀錄乙份,敬請查照。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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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針對「南門市場」變更地目乙案,先從內政部撤回。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合計 7 件)
陳情編號:
逕陳54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
陳情地點:
南門市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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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旨揭案業於95年10月31日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65 次會議審議完竣,並經 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4次專案小組審議通過,變更市場用地為公園用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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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上開案經 97 年 7 月 14 日本府召開之座談會,仍認原南門市場有留設需求,並經 97 年 7 月 31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85 次會議報告在案,故建請 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撤銷本案,不予變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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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涉及南門市場之變更案(編號:50 案),建請 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撤銷。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合計 7 件)
陳情編號:
逕陳55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
陳情地點:
鐵路南側 2 號道路附近住宅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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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旨揭案業於95年10月31日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65 次會議審議完竣,並經 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通過,變更住宅區為綠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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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經查上開變更案係書圖製作誤繕,原計畫應為道路用地,故建請 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撤銷本案,不予變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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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鐵路南側 2 號道路附近住宅區(0.01 公頃)變更為綠地案(編號:57 案),建請 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撤銷。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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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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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案前於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已針對該畸零地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惟本次通盤檢討時書圖製作誤繕而提出該變更案,故提請撤銷本變更案,建議予以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合計 7 件)
陳情編號:
逕陳56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
陳情地點:
新竹市南門段四小段274 、274-2、274-5、275 、275-1、275-2、275-3、275-4等 8 筆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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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97 年 8 月 5 日新竹市東區南市里、福德里聯合里活動中心用地會勘結論辦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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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竹市南門段四小段274、274-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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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275-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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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3、275-4 地號等 8 筆土地,建請大部納入「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變更為機關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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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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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南市里及福德里之里民活動聚會場所需求,建議予以採納,惟里民活動中心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納入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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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惟應將本陳情變更案件提升至主要計畫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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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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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併同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號十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
陳情人: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區長蔡○力、民富里里長沈○旺、里民楊○惠、陳○秋、王○心等141人。
陳情地點:
民富段2817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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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於市容整體考量,本陳情案為附近居民十幾年來夢昧祈求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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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處閒置空地,原屬於新竹看守所所有;十幾年來皆疏於管理,雜草叢生,未善加利用;期間雖經地方人士多方奔走,建議新竹看守所能開放,讓里民能自發性美化綠化,並提供里民使用,唯皆未能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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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富里幅員廣闊,並無綠地公園,在林市長「花園城市」之施政計畫中真是徒留缺憾,為徹底改善都市環境衛生與景觀問題,里民集體陳情。請將本處閒置空地,規劃為公園用地,並請國有財產局移撥成為適當的休閒公園,可為下一代保留可貴之綠色資源與空間,且甚具環境保護之教育意義。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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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民富里民富街(少年街與延平路之路段)旁之閒置空地規劃改成公園綠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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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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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變更為公園用地之面積約為0.4公頃,屬細部計畫層級,併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之參考,不在本次通檢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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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案土地為公有土地,未來將配合毗鄰之新竹監獄併同納入都市更新範圍,爰建議本案陳情事項,未便採納,俟新竹監獄未來辦理都市更新時再予以納入考量。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
陳情人:
新竹市私立曙光女子高級中學。
陳情地點:
復中段559 、560 、578-1、579 、580 、582 、584 、588 、589 、590 、591 、592 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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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校現有校地已被世界街與民權路切割成三部份,對校務發展所造成之影響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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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依「新竹市(含香山)都市計畫」,由錦華街穿過校區開闢兩條巷弄,則將迫使校區四分五裂,原本狹小的校區更形萎縮,其零星的土地不但運用困難,並對學校的行政管理、學生安全、教學規劃等,均產生了直接且重大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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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錦華街與兩條計畫巷弄之間隔,各約30~40公尺。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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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中之一計畫道路(復中段580、591、592地號)取消,並請同意其市有土地(復中段580、591等地號)與本校所有土地(復中段560、589)交換,以維持校區最低限度之完整性。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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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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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復中段580、591及592等地號係位於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之計畫道路,應納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作為擬定之參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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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 研 析 意 見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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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據新竹市私立曙光女子高級中學列席代表說明,該校部分校區土地權屬為新竹縣政府所有,為利於該校健全發展,實有變更為部分住宅區、商業區為 文 教 區 之 需要,尚屬實情,爰建議該校先行洽請新竹縣政府購買土地事宜,並於本計畫案報請本會審議前,提出土地所有權相關證明,則同意採納,否則再另案報由本部核處。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
陳情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
陳情地點:
中央段910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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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於民國88年7月1日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於93年1月30日依行政院核定組織名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隸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同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隸屬機關,旨揭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建請於都市計畫書中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專用」為妥。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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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現行計畫指稱,將機關用地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專用」。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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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另依據內政部95年10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0950806346號函示有關「研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建議解除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指定公特定機關使用限制事宜會議」之會議記錄內容,本案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文敘明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專用,不另行加註指稱,以符合機關使用之彈性。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
陳情人:
新大眾廟(南星宮)。
陳情地點:
育賢段36、422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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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廟於民國64年間於上述土地建設有廟之主體及附屬廂室使用已30年迄今仍是住宅用地,請依實況檢討變更為宗教用地以符合實際狀況。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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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暫予保留。俟南星宮取得合法寺廟登記及土地所有權後再予以納入。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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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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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如有變更之必要,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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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變更後之土地應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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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查明南星宮應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並以明確取得使用同意書部分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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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南星宮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而補辦登記者,應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5
陳情人:
張○祥、張○進、林○男、伍○波、張○明、邱○宗等綠九案住戶共計26人。
陳情地點:
綠九案個案變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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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市政府於95年6月7日提出「綠九案」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該計畫發佈至今難以執行」,但於95年10月20日內政部函覆陳情人向「行政院」提起「綠九案」相關「訴願案」,說明三…正與整建戶及相關人員協商以整體整建方式開發使用。顯示「綠九案」正在執行中,變更理由「該計畫發佈至今難以執行」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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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竹市「綠九」「綠十九」兩個內容相同、位置相鄰、同時通過、公告施行的都市計畫案,「綠十九案」已於76年4月整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完成登記。故沒有「該計畫發佈至今難以執行」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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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竹市政府於94年3月3日以對「綠九案」錯誤之解釋強行處分,經陳情人一再溝通,市府各局處卻置若罔聞而於94年12月9日辦理徵收,陳情人出於無奈遂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並提出「行政處分停止執行申請書」,新竹市政府遂停止動工。新竹市政府挾怨報復遂於95年6月7日將「綠九案」至入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加重陳情人負擔,再規定兩年未取得建築執照,逕行變更為「綠地」挾制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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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綠九案」總面積約3164平方公尺,廢溝地約1350.45平方公尺,廢溝地佔本案總面積43%,經整建戶同意協助新竹市政府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15條」取得所有權,再加上籌建委員會依「綠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需完成「所有公共工程(政府依法提供土地,撥還或徵用)」捐獻給新竹市政府,所獲回饋應已足夠,還敢再要求其他回饋,最惡劣還規定「取得建築執照前,必須以現金回饋」,形同販賣建築執照,法理上顯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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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廢溝地」屬未登錄地,不因都市計畫規定而能由新竹市政府取得,取得法源另有「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15條」或「土地法13條」依據,非都市計畫法所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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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都市計畫「綠九案」已規定商業區土地,經通盤檢討,並無增益,怎能再要求回饋,於法理有違。土地所有權人二十餘年來依商業區稅率繳稅,土地增值稅、土地稅、工程受益費等未曾減免一分錢,又被限制使用,怎能由新竹市政府說變就變,新竹市政府違反「信任原則」,所為不公義。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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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否決變更「綠九案」都市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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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新竹市信義街道路拓寬工程」工程費應為「綠九房屋 所 有 權 人 負擔」,故加重陳情人負擔致使執行困難,建議依照「都市計畫綠九案」一併執行整建計畫,反對單獨執行「新竹市信義街道路拓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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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公共設施使用土地,全部需依法撥用或徵收,綠九案住戶無需負擔任何土地或代金給予新竹市政府,僅將管理權捐獻給新竹市政府。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6
陳情人:
張○祥、張○進、林○男、伍○波、張○明、邱○宗等綠九案住戶共計26人。
陳情地點:
綠九案個案變更。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7
陳情人:
新竹縣政府
陳情地點:
東門段三小段132-3地號 等222 筆土 地(即國際商場區塊)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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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開展覽作業圖示資料,經本府估算縣有地被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部份已達41%遠超過應提供之30%。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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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貴府確實遵照台灣省政府82年5月26日 府 民 一 字 第162803號函示辦理變更範圍內縣有地僅應提供30%做為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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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將東門段三小段133-112、133-114、133-26 、 133-111 、133-27 、 133-110 、133-89 、 133-90 、133-28 、 133-109 、133-29、133-108等12筆地號變更為商業區,其兩側即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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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3-113、133-91地號做為車道出入口之公設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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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台灣省政府82年5月26日府民一字第162803號函示:「至變更範圍內應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該所指應係「變更範圍」,應非指縣府所有土地之30%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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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本案仍維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審 竣 內 容 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8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
陳情地點:
「 公二」公園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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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府刻正委託辦理「新竹市風城願景館促進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招商作業規劃」案,考量未來依促參法委外經營管理涉及商業行為,將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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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經綜整考量本市「公二」公園內相關館舍、場所,未來仍有依促參法委外經營管理之可能,遂邀集「公二」公園內相關單位召開二次容許使用項目研商會議,研訂修正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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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經函詢內政部營建署,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2項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於「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內容。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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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內容及相關市都委會審議程序。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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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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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屬細部計畫層級,併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之參考,不在本次通檢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9
陳情人:
鄭○姬
陳情地點:
光復段23、24-1 、 25-1、26-1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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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有土地,係位於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之工業區,與擬定新竹都市計畫(頭前溪沿岸地區)土地相連接,現況為坡度超過30%之坡地,另一側為水溝高低落差大,如未納入本次通盤檢討,將嚴重影響擬定新竹市都市計畫(頭前溪沿岸地區)駁崁、設施及計畫之完整性。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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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光復段23、24-1、25-1、26-1地號等土地一併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設置成與相連接計畫相同之綠地予以徵收,使計畫更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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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與申請人所有土地之間增闢道路,以免計畫施行後無通路,造成土地無法使用。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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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位屬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與「擬定新竹都市計畫(頭前溪沿岸地區)」之交界地區,建議本案俟將來全市納入都市計畫後之整併作業時,再作全面整體之規劃考量。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0
陳情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陳情地點:
忠孝段658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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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擬建之香庄變電所基地,茲為配合新竹市政府對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之暫緩開放政策,並符合實際使用情形,請同意於本通盤檢討案內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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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用地鄰近地區均為工業區土地,附近廠家經本公司近年來戮力溝通結果,已無強烈反對聲浪,且本變電所興建工程已列入本公司第六輸變電計畫95年興建完成,肩負分擔鄰近變電所(香山及南勢)主變利用率過高之負載與市區福林屋外式改建為屋內式變電所之轉載,以及承擔本區未來用電成長需求,爰亟需突破現有法令之囿限儘速興建變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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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評估以通盤檢討併案變更係為較可行方式,亦兼顧市府執行都市計畫之政策考量,請惠予支持。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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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有座落新竹市忠孝段658地號一筆土地,面積3736平方公尺,請於審理新竹市府辦理之「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一併檢討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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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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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香山工業區未來整體發展需求,建議配合香庄變電所基地範圍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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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業經新竹市政府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72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其決議文略以:「 1. 考 量 防 災 需要,請於基地南側退縮6公尺,以供避難及防災動線之使用,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於本案取得使用執照日起,提供公眾通行使用;請台電公司俟內政部都委會審竣發布實施後,依『新竹市變電所設置準則』,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2.有關鄰近居民對本案設置後的安全性有疑慮,請台電公司於基地規劃設計時一併考量安全防護措施。」,爰本案擬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變電所用地(0.3736公頃)乙節,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1
陳情人:
呂○台、林○淇、段○芳、賀○燕、鍾○英、林○仁
陳情地點:
松 嶺路、松嶺路57巷、茄苳景觀大 道1K+420處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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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嶺路至成德國中道路太小,彎道過彎、地勢險惡通行不便,時常發生車禍,險象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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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火災,大型消防車無法通過,造成民眾生命財產之損失。
-
3.多次議會提議均無結果。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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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建松嶺路至成德國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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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請早日開闢景觀大道1K+420處(現有預留缺口)銜接成德國中操場,以利學生通行安全。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納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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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1.目前出入成德國中之連絡道為松嶺路及松嶺路57巷,最寬處僅為6公尺,無法顧及交通運輸及防救災功能,亟需改善,故配合既有道路線型拓寬至8公尺以提供完善機能。
-
2.本案所建議劃設之道路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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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茄 苳 景 觀 大 道1K+420處非屬本計畫範圍,由市府另案研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2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
陳情地點:
公二公園西方之住宅區,面積2,239.314 平 方公尺
陳情理由:
-
1.新竹市火車站後站更新地區目前正進行都市更新計畫,並且擬定「變更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部分鐵路用地為交通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商業區為休閒商務區、部分住宅區為休閒商務區、道路用地及廣場用地、道路用地為休閒商務區及住宅區)」,其計畫中於20公尺計畫道路兩側以都市設計機制指定留設八公尺無遮簷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形成中央綠色軸帶意象,用以紓解大量人潮及交通負荷造成周邊環境壓迫感,並與公二公園連成一氣,用以串聯、縫合都市紋理。
-
2.本案為配合火車站後站之都市紋理,以提供新竹市更完善之開放空間系統,陳情變更「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將公二公園西側之住宅區(1,959.416平方公尺)及住宅區轉角處(122.207平方公尺)變更為綠地,以紓解由後火車站至公二公園之人潮,提供更完善之開放空間,並縫合都市紋理。
-
3.交通考量上,將變更範圍西側原10公尺計畫道路拓寬為12公尺,以容納更新後附近住宅區之交通量,紓解南大路之交通,此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之面積為64.407平方公尺;而變更範圍南側15公尺計畫道路易使車輛轉入巷道內,增加交通虎口,因此將原15公尺計畫道路變更為12公尺,此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部分面積為157.545平方公尺。
建議辦法:
-
建議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將部分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部分住宅區變更為綠地、道路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納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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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變更之計畫道路,屬細部計畫層次,併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之參考,不在本次通檢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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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案除應補充新竹市綠地軸帶系統發展構想示意圖,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3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
陳情地點:
大道新村,原空軍八村 基地,北門 段2446 地號等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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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大路及東大路交叉口(空軍八村基地)業由國防部進行眷村改建計畫,現已拆除地上建築物,新竹市政府為求視覺景觀效果,暫由觀光局將該區塊舖上草皮,並種植花卉,成為乾淨、漂亮的綠地公園。
-
2.由於本區係屬「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惟該都市計畫之公園、綠地、廣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相較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規定,仍嚴重不足,故都市計畫實有增設公園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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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近年民眾注重生活環境品質,對公園綠地遊憩面積需求殷切。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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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北門段2446地號等土地(原空軍八村基地)由住宅區及商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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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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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計畫區為早期發展之都市計畫區,區內之公園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實屬缺乏,經查本基地並無使用需求,建議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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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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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擬變更內容為 部 分 住 宅 區(0.25公頃)、商業區(0.3公頃)為公園用地(0.55公頃)。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4
陳情人:
傅○桓
陳情地點:
復興段380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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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有土地,係位於本都市計畫內之工業用地,現況為緊鄰中山高速公路公道五路北上匝道出口處,該出口設置後與申請人基地高度超過一層樓高落差大。經向新竹市政府申請指示建築線,無法指示。如未加以檢討改善將嚴重影響申請人之權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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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1:請將申請人土地納入交流道徵收範圍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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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2:請於本計畫與申請人所有土地之間增闢道路(未徵收無通路造成土地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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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3:併入關埔二期計畫。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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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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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鄰近之關埔都市計畫為變電所用地,故仍無法指示建築線,本案建議陳情人可與鄰近土地合併建築。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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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陳情土地因位於裡地,無法指定建築線且無計畫道路連通,經市府評估劃設為綠地,則又難以提供一般民眾使用,爰建議本案陳情事項未便採納,並建請陳情人妥與鄰近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之可行性。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5
陳情人:
楊○達
陳情地點:
中興段651 、652 、655 、656 、659 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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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有土地,係位屬「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計畫道路,歷經三十餘年未予徵收,且現已無開闢需求,建議本次通盤檢討時予以檢討變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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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本人等五人所有土地座落新竹市中興段651、652、655、656、659等地號,於審理新竹市辦理之「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一併檢討 變 更 為 「 住 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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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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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變更之計畫道路,屬細部計畫層級,併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之參考,不在本次通檢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6
陳情人:
昌益大塊文章甲乙丙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王○村
陳情地點:
東山段一小段200 、20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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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山段一小段地號200及201土地係位於大塊文章社區(地號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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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11)與市有公園(地號210-10)之間公有土地。土地管理機者為新竹市政府與新竹縣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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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山段一小段地號200及201原地上物為國防部廢棄之眷舍,日前已拆除完畢,土地將歸還原管理者。鑒於市有公園景觀規劃之完整性,與擴充週遭居民公共休憩空間,請新竹市政府與新竹縣政府協商將上述兩筆土地規劃變更併入市有公園用地,已順應社區及週遭住戶之期盼。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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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東山段一小段200、201兩筆地號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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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285平方公尺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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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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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擬陳情之公園用地,屬細部計畫層級,且經查新竹縣政府另有使用計畫,建議併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之參考,不在本次通檢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6-1
陳情人:
1.新竹縣政府96年6月15日府財產字第0960079427號函2.新竹縣政府96年5月21日府財產字第0960064254號函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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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昌益大塊文章甲乙丙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陳情變更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201地號縣有地為公園用地乙案,查該地號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且鄰地已有大面積之公園用地,就縣府立場礙難同意該委員會變更為公園用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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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難同意昌益大塊文章甲乙丙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提陳情變更為公園用地之意見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7
陳情人:
林○丞
陳情地點:
香山丘陵地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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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半前,我們這一群香山丘陵地的地主從報紙上得知,新竹市政府在進行香山丘陵區都市計畫時,打算將三千公頃香山丘陵地劃設為保護區,曾連袂向林政則市長陳情,並獲得林市長二點重要承諾,(1)不會將香山丘陵區劃設為保護區,(2)在此一都市計畫在進行過程中將邀請地主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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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此一影響地主權益甚鉅的計畫,一年半來負責香山丘陵區都市計畫的新竹市政府都發局在規劃討論過程中,僅在報上刊登說明會訊息,與本案相關的地主從未接獲市府的個別通知,以致許多地主完全被蒙在鼓裡,最近聽說此一規劃案已進入尾聲,不久將報內政部核准,但是規劃單位並未遵守林市長承諾,仍將此一廣大丘陵地劃設為保護區,此舉讓所有地主憂心權益完全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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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山丘陵區種植樟樹與荔枝與柑桔等果樹,合計每年為地主創造出十五億元以上的收益,這是許多地主賴以維生的經濟來源。一旦都市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地主將不得任意砍伐這些己經生長的樹木,此舉將嚴重影響數千位地主的權益,喪失賴以維生的生計來源,更剝奪地主可依現行法令興建農舍的權益,如果以公告地價為準,地主的全部損失將達千億元以上,何況新竹市有三所大學也都位於此丘陵區內,如果貿然將此區劃為保護區,也將影響這三所大學的長期發展。
-
4.由於現代工程技術的進步,建築開發並非只限於平地,就以美國加州矽谷為例,許多高科技人士仍居住在坡度超過三十度的丘陵地區,只要建商能符合加州政府要求的詳細地質承載能力調查報告,以及經過詳細計算的可容忍挖方與土方,和使用不同的建築材料,便可以核准興建。
-
5.香山丘陵地區的最高海拔只有一百二十公尺,其間仍有不少地勢較平坦的土地,此區內早已存在許多四到十二公尺道路穿梭期間,既不位於水源保護區,也沒有土石流的威脅,更非生態敏咸地帶,新竹市政府府都市發展局承辦人員僅以此區有部分林地的坡度超過三十度為由,草率將此區全劃設為保護區,保護區內土地將不再值錢,沒有人願意購買,恐造成未來龐大國家賠償訴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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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勘測香山丘陵區的地質條件,並依照個別土地條件來評估是否列為保護區。
-
2.對於被劃入保護區的土地,賠償地主未來三十年經濟作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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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於被劃入保護區的土地,依照容積移轉法給予地主轉移本區農舍容積的權力。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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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擴大新竹都市計畫(香山丘陵附近地區)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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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擬陳情之香山丘陵地區屬現正辦理之擴大新竹都市計畫案,建議併入擴大新竹都市計畫(香山丘陵附近地區)案之參考,不在本次通檢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8
陳情人:
徐○傑
陳情地點:
崙子段2086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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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配合新竹是外環道路(公道三、公道四接台一號省道)的連貫性及因應未來交通需求所規劃道路乙案,請採用穿過陳情人耕作之新竹市崙子段2086地號土地路線,以節省公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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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竹光路至接台一號省道之間路線,相關單位研商評估中,尚未定案。惟迄今已逾一年,因本案道路用地部分屬情陳人耕作,新竹縣政府擁有土地所有權,如拖延決定對陳情人為傷神之事,請與以儘速處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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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取穿過陳情人耕作之新竹市崙子段2086地號土地之道路,與目前興建第17、18、19村眷村改建國民住宅為鄰,該國宅之價值立即提昇,且使用公地為道路用地,減少民眾抗爭,降低工程費用。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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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俟本府路線方案選定後,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再行依法定程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19
陳情人:
國立清華大學
陳情地點:
公31、道(6)、機32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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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清華大學周邊之光復路、建中路及清大夜市,因極度缺乏汽機車停車場,導致交通及違規停車問題嚴重,影響生活品質及都市環境甚鉅。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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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住3部分土地為道路用地,讓計畫道路(6)可以連通至計畫道路(7)。
-
2.公31未來闢建時,興建地下機車停車場,以解決清大夜市機車停車空間需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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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機32部分土地為停車場用地,以改善清大夜市周邊交通及停車問題。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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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東側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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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變更之公園與計畫道路,屬細部計畫層級,併入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東側地區)細部計畫之參考,不在本次通檢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0
陳情人:
蘇○○鳳、陳○○霞、陳○○玉
陳情地點:
柴橋段643 、643-1、643-2等三筆地號。
陳情理由:
-
基地附近地區目前發展密集,考量整體發展性,該地區應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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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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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基地位於計畫道路、河道及風景區,考量整體發展及環境資源保育維護等因素,建議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1
陳情人:
新竹市倪姓宗親會
陳情地點:
曲溪段596 地號
陳情理由:
-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將基地切割為保護區及住宅區,不利宗親會建築會館之使用。
建議辦法:
-
請將基地被劃為林業用地部分(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
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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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環境資源保育維護及街廓之完整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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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據陳情人列席說明,係擬興建宗親會會館使用,建議本案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 : 「 保 護區...,經縣(市)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規定辦理,如經該府審查符合上開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則本案已無變更之必要,本案未便採納;如經該府審查未能核准作為上開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考量環境資源保育維護及街廓之完整性,建議准照該府研析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2
陳情人:
王○如
陳情地點:
信義段922 地號
陳情理由:
-
該筆土地自民國64年即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致使土地未能為任何使用,枉顧人民權利。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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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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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基地位於鐵路用地及綠地,考量軌道運輸需求及其用地範圍與隔離綠帶之劃設,建議維持原計畫並予以徵收。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3
陳情人:
國軍新竹財務組
陳情地點:
中央段809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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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組現行使用之土地經都市計畫劃為商業區,與使用現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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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組因任務需要於民國59年在現址興建行政辦公大樓一棟,內有行政作業區、洽公區、官兵宿舍及停車場等設施,負責經館新竹縣市、苗栗縣市等竹苗地區現(退)役官兵人員薪餉與俸金發放、國軍軍費費款申撥、國庫集中支付、現金出納、軍儲業務、各項代扣繳作業(如軍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健保費、退輔費、聘雇及文職人員薪資所得稅、房租津貼及法院強制執行扣押薪餉償債之法院扣款等項)及業務費等財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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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務單位任務特性與戰鬥部隊類型不同,雖同為軍事機關單位,惟其業務性質與設施均與一般金融機構相同,因使用現況與土地使用分區不符,為求管用合一,建請將本組現址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作業需要。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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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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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土地使用現況及管理單位單位需求,為求管用合一,建議予以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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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本案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國軍新竹財務組以國防部正式行文表示同意本案擬變更部分商業區為機關用地之意見到部,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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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擬變更內容為部分商業區為機關用地(0.1公頃)。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4
陳情人:
曾○明
陳情地點:
新竹市武昌街82號及新竹市民眾活動中心旁店舖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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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舖所有權人於40年前向新竹縣政府以標租方式,按最高價者始得承租權,當時之標租價款甚至高於鄰近之土地交易市價,而得標後建築房屋(店舖)經商維持生活。40多年前民眾活動中心及陳情人所有店舖之基地均為商業區,然10多年前將活動中心及附近店舖基地變更為停車場,使店舖所有權人損失慘重,實屬不當,建議回復為原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5
陳情人:
牛埔里里長陳○成
陳情地點:
牛埔南路48巷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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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埔南路48巷將被拓寬為4公尺寬之道路,而需要巷道兩側各退縮0.6公尺、拆除部份住戶圍牆及大樓車道出入口,造成車輛出入大樓停車場車道時,車頭突出位於道路上而令駕駛人無法目視判斷是否有來車,易釀成事故。
建議辦法:
-
建議將道路拓寬部分由兩側各退縮0.6公尺改為向香山區公所新建辦公大樓側單側退縮1.2公尺,以減少土地徵收費用及維護大樓出入車輛之行駛安全性。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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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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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整體交通及公共開放空間留設情形,建議香山區公所興建之辦公大樓應退縮建築。另該計畫道路及退縮規定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納入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6
陳情人:
吳○鍠
陳情地點:
北門段2436 、2448 、2455 等三筆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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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95年10月1日向新竹市政府專案申購上開地號之土地,迄今新竹市政府業已完成處份程序,目前評估出售價格中,現因新竹市政府觀光局逕向內政部陳情將上開地號變更為公園用地,而涉及申請人權益。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7
陳情人:
周○琪
陳情地點:
光復段556 、557 、547-5、547-6等4 筆 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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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人現正住在陳情位置之地號,總面積為48平方公尺,換算坪數為14.52坪,其中547-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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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6、557等4筆地號為市場用地、面積為15平方公尺;556-1、557-1、643-8等3筆地號為商業區、面積為33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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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的14.52坪的地從2年多前只有分為556和557地號,是這2年來退輔會將土地陸陸續續的歸還政府後,且在我們接到很多的繳納補償金的通知後,我們也想除了合法承租外也希望能購買,才經過一次又一次的申請和公家單位公文往來作業才演變到現在的7筆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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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也因為有了詳細清楚的分出七筆地號,我才知道我小小的15坪房子竟然分的這麼細,也因為當初貴單位規劃就只有我們這裡是虛樁,並非實樁,所以分割確認的過程有點小小的繁複,不過現在都很清楚了,我倒也了解一些作業的流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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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這房子從上一代就一直住到現今已有30多年,非常的老舊,所以想翻新及承購,但不論是翻新也好承購也罷,我們都只能使用那9.98坪的商業區,但是我也知道建築房屋有它一定的建蔽率,相信專業的貴單位一定比我更清楚10坪不到只能蓋快8坪,是該買還是不買,我不知道貴單位清不清楚這個地號房子的狀況,但很難禁的起再一次的天災,當然我們可以像其他全部是市場用地的鄰居一樣先蓋了再說,但這不是我們一家五口想要的,我們一直很想在這裡居住下去,也許貴單位覺得大可再去另覓一處居所,就什麼煩惱都沒有了,但我們並不富裕(在這通貨膨脹的社會),且我們在都市計畫前就已經居住很長的時間,我知道都市計畫是為了使我們居住的環境有更美好未來才規劃、是整體的,但是你只要看一下地籍圖就可以知道剛好從我們家的地上硬是被斜切了一部份是市場用地,從我們之後就全是可以買賣的商業區,假使很清楚我全部都是在市場用地而不能買賣,我只能去接受這樣的事實,而現在被斜切的面積就只有5坪不到,也許在貴單位來說是看整體,可是對我們一家人來說卻是有不同的意義。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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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因劃設市場用地而斜切的547-5、547-6、556、557等四筆被劃為市場用地之地號回覆為原商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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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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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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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考量該區住戶長 期 居 住 之 權益,以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整體劃設,建議依地籍範圍,將光復段555、556、557、558、559、560、561、547-1 、 547-2 、547-3 、 547-4 、547-5 、 547-6 、547-7 、 547-8 、547-9 、 547-10 、547-17等18筆地號之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
2.本案土地因面積狹小,故建議無須回饋。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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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新竹市政府查明下列2點,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陳情事項同意採納,並請市府依本部93年2月19日訂頒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或新竹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研提捐贈回饋措施,納入計畫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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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建物興闢之時間點為市場用地劃設前即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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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於96年12月26日台財產中 新 一 字 第0960011812號函表示:爲配合新竹市之都市發展,本分處同意新竹市光復段547-1、547-2 、 547-3 、547-4 、 547-5 、547-6 、 547-8 、547-17 、 555 、556、557、558等12筆國有土地由「市場用地」變更 為 「 商 業區」。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8
陳情人:
黃○堅
陳情地點:
仁愛段172-3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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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請案土地坐落新竹市仁愛段172-3地號等二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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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1 條規定,農業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運動場館設施…。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做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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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查詢本市對農業區設置運動場館設施等之審查尚未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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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惠予訂定或核示申請及審查之規定,憑以辦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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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陳情地號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設置運動休閒設施(棒球練習場)。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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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是否准予設立運動休閒設施係屬地方政府職權,無涉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建議不予討論。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29
陳情人:
劉○芳
陳情地點:
新興段一小段19 、57、59等三筆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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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土地現屬第一種住宅區,但自實施三七五減租以來,一直是以三七五租約在使用,政府現今強迫必須繼續接受三七五租約,卻強行課徵建地用稅金,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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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佃農要求地主欲解除三七五租約,須提供租約權利金,因金額龐大無法負擔,土地使用權無法解決。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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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土地依實際使用情形,請恢復為農地農用,以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徵收田賦」。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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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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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案陳情基地皆位於住宅區,然考量整體都市發展需求及土地使用分區之完整性,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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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事項經新竹市政府妥與陳情人溝通協調後,陳情人業已同意維持原住宅區土地,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陳情事項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0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交通局
陳情地點:
「新竹( 含 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東側地區及香山地區)細部 計畫」內全部之停車場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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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停車場營運成本,公有停車場開發規模達 200 格小客車停車位,方符合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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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市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除少數面積較大外(如停五及停四停車場等),多數均在 2,500 平方公尺以下,如按貴局擬定之建蔽率80%、容積率 240%,停車場僅可興建三層停車場使用,須配合往地下興建,又地下停車場興建成本遠高於立體停車場興建成本,考量目前市府財政狀況,興建經費增加,勢必排擠其他停車場興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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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本市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比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立體使用建蔽率 80%、容積率 960%,建議貴局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東側地區及香山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時,停車場立體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仍維持現行規定。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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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東側地區及香山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中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立 體 使 用 建 蔽 率80%、容積率 240%,考量實際需求,建議比照現行規定,立體使用建蔽率 80%、容積率960%。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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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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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建蔽率及容積率屬細部計畫層級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規範,建議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1
陳情人:
張○祥
陳情地點:
綠九案個案變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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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15 收到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 96.10.11( 府 都 發 字 第0960103025 號 函 ) 發 文 檢 送96.09.28 召開新竹市信義街「綠九案」開發方案研商會議紀錄及開發意願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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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詢問「96.09.28 召開新竹市信義街「綠九案」開發方式研商會議」參與人員(總共七人),是否有決議或結論,經與會人員(六人)證實並無任何結論或決議,當天因人數不足,改為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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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含糊宣稱「本問卷依據 96.10.03 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本案採(1)…(2)…等兩種方式擇一,並詢問綠九住戶意見。」等情事,請貴部證實是否有此「建議本案」…「等兩種方式擇一」建議事實,抑或市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片面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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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會議結論,其中所有論點以「都市更新條例」執行,任何人都要依法而行,少數人或新竹市政府決議或結論或問卷,並無法決定任何事實或「承諾保障以徵收價值購買其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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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次重申,陳情人一再證實比照「綠十九案」,「綠九案」可執行,只是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不願將其列入問卷,並負責執行。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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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貴部證實是否有此「建議本案」…「 等 兩 種 方 式 擇一」建議事實,抑或市新竹市政府都市 發 展 局 片 面 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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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綠九案」比照「 綠 十 九 案 」 執行。
業務單位回覆: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2
陳情人:
林○昇
陳情地點:
新興段1271 、1271-1等二筆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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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欲截彎取直之河道,為二河川集匯處,變更將破壞自然與存在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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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計畫造成二河川交錯,恐發生「溢流」,危害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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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計畫改巷道底將變河川,出入易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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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舊房舍動工,恐造成土地道路掏空、鬆動,危及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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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避免有心人士操作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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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時空、地貌條件已改變,目前河道排水正常,無開發之必要。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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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取消此路段 12公尺計畫河川(地號1271),維持現存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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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公尺道路(地號1271-1)建議不可單獨執行(倘無開發河川計畫時),或任意變更道路寬度,避免有心人士趁機操作圖利。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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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暫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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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取消河道截彎取直回復現存河道範圍,須就區內之交通、水利、民眾權益及公共設施等事項整體考量,建議請市府水利單位(工務局)就水理分析及道路規劃研提具體意見後,另案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3
陳情人: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陳情地點:
福林段27-4 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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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土地於國軍新竹地區醫院右方舊眷村(約有 500 坪),已拆除現已雜草叢生,成髒亂點,請市府爭取為公園,讓福林、境福、光田、文雅、水田、武陵等里及醫院病患有休閒、散心場所(因附近無公園)。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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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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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本計畫區實為早期發展之都市計畫區,公園綠地等休憩空間較為缺乏,且該基地之區位於本計畫定位為生活發展空間,為提供居住休閒之環境品質,並配合塑造本計畫區多元發展機能,建議變更陳情基地為公園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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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本案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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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4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教育局
陳情地點:
武陵段1143-2地號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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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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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配合教育局考量未來學校發展需要,以提供更為完善之教育品質,建議變更陳情基地之住宅區為學校用地,預留為未來學校發展腹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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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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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5
陳情人:
姜○○珠
陳情地點:
榮光段二小段9-3 、11-2 、11-4 、13-6 等四筆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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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坐落本市榮光段二小段 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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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13-6 地號之都市計畫圖與地政事務所發給之地籍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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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形圖面之同段地號所註明是 8層,與實際使用執照登記為 10層,與事實不符。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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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照地籍圖界線修正都市計畫圖,並請一併修正地形圖面。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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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部分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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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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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機關用地之規劃原意為依使用範圍劃設,其機關用地之西南側與商業區之分界應為直線,然原計畫之圖面誤植,致使書圖不符,建議本案調整機關用地範圍為榮光段二小段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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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 等三筆地號以茲明確,並依地籍線修正都市計畫圖。另本案因書圖不符修正回復為原分區,實無利得,無需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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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形圖前於 92 年完成重測,歷經 5年期間,實未能精確符合現實情況,然因地形重測之經費及時程等因素考量,俟下次辦理地形重測作業時再予一並更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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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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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加強說明變更理由。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6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觀光局
陳情地點:
新竹法院宿舍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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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未來新竹法院及其宿舍遷離後而召開之「新竹法院及其宿舍用地規劃事宜」乙案,有關現有宿舍(使用分區為商 2)部分,因目前本市市中心區之公園用地,面積仍不足提供現有市民遊憩所需,建請貴局納入目前相關之都計檢討案內辦理變更,憑以日後辦理無償撥用作為公園使用之依據。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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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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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計畫因屬早期發展之都市計畫區致使公園綠地等休憩空間較為缺乏,現為配合整體新竹市整體發展構想,且日後新竹法院即其宿舍遷離後該基地之已無使用計畫,為提供市民充足休憩空間,建議予以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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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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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7
陳情人:
國○部
陳情地點:
中央段809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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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報請貴部核定之「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國軍新竹財務組陳情變更新竹市中央段 809 第號土地使用分區乙節,案內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與使用用途不符,惠請貴部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管用合一及實際作業所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8
陳情人:
張○祥
陳情地點:
綠九案個案變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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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九案過去執行情形■第一階段1.71 年 07 月 16 日報載「綠九」與「綠十九」獲得通過,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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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年 02 月 29 日新竹市要求配合取得「東門大溝未登錄土地」豋記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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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年 05 月 14 日新竹市政府與國有財產局爭產「東門大溝未登錄土地」,「綠十九」配合國有財產局,不理會新竹市政府,逕行整建;「綠九」配合新竹市政府爭產,「東門大溝未登錄土地」登記為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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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年 10 月 30 日新竹市政府以下列理由拒發「整建房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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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綠九商業區必須集體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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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門大溝浮覆地」未登錄給新竹市政府所有,拒發整建房屋建造執照。而財政局堅持(口頭答覆),市有財產必須標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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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竹市政府不同單位,理由互相矛盾。「東門大溝浮覆地」登記後,必須標租售,則整建戶即無基地整建;不登記,拒發建照,也無法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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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年06月18日「綠十九」整建完成,國有財產局配合登記「東門大溝未登錄土地」土地所有權,再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完成「建物使用執照」取得。 「綠九案」透過林國代政則先生(現在任新竹市市長)陳情,要求比照「綠十九」模式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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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第一階段失敗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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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綠九案」因配合新竹市政府要求取得「東門大溝未登錄土地」,增加新竹市市產,但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卻不敢負起解釋「都市計畫說明書」(法令),執行該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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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綠九案」整建戶無法律知識,無法爭取應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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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當時配合國有財產局爭產,與「綠十九」同時執行,不考慮新竹市利益,應該早已完成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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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蔡仁堅市長任內1.90 年 01 月 10 日新竹市『停一停車場預定地鄰接商業區、廣場整體開發案』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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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年 06 月 05 日完成定案報告書。與會民眾表示能接受,均無意見。新竹市依照此依規劃原則繼續辦理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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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第二階段失敗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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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蔡仁堅市長競選連任失敗,林政則市長上任後,啟用黃秋榮為都發局長,以前就是黃局長不敢負責(當時對「綠十九案」發照整建持反對意見),而使「綠九案」延宕,黃局長以『停一停車場預定地鄰接商業區、廣場整體開發案』不可行(並無說明原因),另行更張,故第二階段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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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 林政則市長(現任)1.92 年 10 月 29 日都市更新公聽會(綠九案)2.93 年 04 月 29 日「新竹市信義街更新地區信義街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成立3.95 年 04 月 14 日「都市更新會」解散■檢討第三階段失敗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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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市政府向營建署申請「都更」輔助金 200 餘萬,由新竹市政府簽約聘請永奕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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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更新會」理事會不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執行職務,永奕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不依專業執行業務,致會務混亂,且產生違法情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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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起人簽章非本人。(偽造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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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依法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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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貧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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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市長帶頭先灌「人頭」,違背信任公平原則,企圖強行表決通過鑑價及權利變換表決。事情發生後,都市更新理事會與新竹市政府互推責任,沒人願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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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1.94 年 03 月 03 日新竹市政府發現「都市更新」無法順利施行,以信義街拓寬壓迫所有「整建戶」讓步同意參與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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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年 10 月 24 日內政部同意信義街拓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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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年10月31日公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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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年12月16日發放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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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年 12 月 13 日敝人歷經陳情及私下溝通,新竹市政府不為所動,避人遂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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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年 02 月 27 日新竹市政府不理會訴願程序,執意立即動工拆屋拓寬道路,敝人遂依訴願法93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緊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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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 年 10 月 22 日內政部通知,已依訴願人所陳事由將「拓寬信義街部份」核准撤銷徵收,訴願將不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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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年 03 月 19 日行政院決定書判定「訴願不受理」,理由:1.依司法院院字第 2704 號解釋令,78年間已徵收之程序失效(不能執行另一徵收程序,便宜行事合併辦理「信義街道路拓寬工程」),故訴願人無損失,所提訴願不受理。2.新竹市政府已執行撤銷徵收,行政處分不存在,故訴願人無損失,所提訴願不受理。3.其他主張,屬都市計畫解釋事項,非本件徵收事件得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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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檢討第四階段失敗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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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竹市政府未依「綠九案都市計畫說明書」及「土地徵收條例」,只好撤銷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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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階段 現在進行中12.95 年 06 月 07 日新竹市政府於已知「訴願」能撤銷「信義街道路拓寬」工程後,在「新竹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已公告後,在未告知敝人也未經「公告程序」情形下,偷偷向「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綠九案通盤檢討案」(逕提),且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現在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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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 年 12 月 25 日敝人於處理「綠九案」時,有建築師朋友告知,「綠九案」已被列入「通盤檢討」,經敝人暗查確有其事,遂依法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陳情,反對通盤檢討變更「綠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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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 年 05 月 31 日在「綠九案」都市計畫未變更情形下,新竹市政府突然改變「都市土地分區證明」有關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內容,從以前的「無」,改註記為「有」。敝人一再私下溝通,要求新竹市政府提出修正理由與法令,新竹市政府一直無法提出令人信服之理由。針對此部份,敝人正準備資料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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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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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市長態度,林市長與「綠九案」案主為40年鄰居,絕對會盡全力支持,礙於對相關法令不瞭解,要靠技術官僚解釋,故無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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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竹市都發局,就是不執行「綠九案」,一直推銷「都市更新」,對有利於「綠九案」的法令,完全視之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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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竹市財政局經溝通,自行向內政部請示後取得法源,願意於都發局做出解釋情形下,配合執行「綠九案」,可依法出租土地於「整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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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綠九案」承租土地整建房屋外加負擔「單純的公共設施工程費用」(公共設施土地由政府提供),是所有「整建戶」財力所及,「綠十九案」就是以此條件整建完成。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立場,是要求以「都市更新」完成,換角度看就是要求整建戶買所有的土地「整建」,負擔所有公共設施費用(包含土地),是「整建戶」財力所不及,順理成章「建商」的角色就出現了。「綠九案」基地小、戶數多,新竹市的環境若無一樓店面,就只能做住家使用,以建築法規設計,每戶只有約16坪的一樓小店面,無空間可容納其他人(建商),加入分配,可參考已完成的「綠十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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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加註「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為「有」後,若要實施「都市更新」,因有「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鑑價勢必拉低土地實際價格(因實質負擔所有公共設施費用包括土地及工程費用),雖然「都發局」信誓旦旦說並不會有影響,但是依「都市更新條例」法律及「都發局」的信用,無法令人相信,加上前述第四點內容,「都市更新」無法通過表決門檻,更無法籌措資金,所以「都市更新」在條件未變情況下,不可行。目前與新竹市政府交涉情況。經數次與林市長及各局開會後,林市長也對各局說了重話,但是都發局還是不為所動,堅持「綠九案」要比照「綠十九案」執行於法不適用,林市長裁決要各局對主管業務有疑義者,全部列表交由敝人向內政部尋求解釋,若有法源,林市長可要求各局就「綠九案」比照「綠十九案」執行。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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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綠九案」比照「 綠 十 九 案 」 執行,並諮詢是否有適用之法源,並請內政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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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對「綠九案」以都 市 更 新 方 式 辦理。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39
陳情人: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
陳情地點:
中央段1550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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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校數十年前圍牆(面民權路民宅方向)興建時,因衛生考量將圍牆內縮(排水溝隔絕在校園外),以致今附近民眾建物(共 23 戶)侵占校地;惟此被侵占部分在校園圍牆外,不影響學校教學及師生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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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已辦理土地複丈完成,確有侵佔之事實,且已發文通知民眾其所屬建物有使用本校校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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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被侵佔之校地已無公用需要,擬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將使用分區更改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俾利本校辦理土地分割後,以現況移交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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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附原始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權狀影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各乙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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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變更被侵佔之校園圍牆外之學校用地為商業區或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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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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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據校方已表示圍牆外空間已無使用需求,且已被附近民佔侵占使用,為求土地資源有效利用並解決侵佔土地問題,建議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國有財產局後續處分或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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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2陳情案件原劃設學校用地之既存現有建物,係住戶加蓋占用,為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該2陳情案件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0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教育局
陳情地點:
新竹市建華段424 、425 、428 等三筆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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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該校 97 年 1 月 30 日新市建中總字第097000029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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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被佔用校地處理自民國65年起即召開多次協調會,耗時費力均無進展,且該校現有班級數 30班,校地面積 4.08 公頃,扣除被占用 0.3311 公頃,尚有 3.7489 公頃已足供該校使用。另該校建請規劃為完全中學乙案,本市東區、北區、香山區已各有 1 所完全中學,目前本市無增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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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上,本案擬採會議紀錄二、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將民眾佔用部分變更為住宅區,惟務必分割使校地邊界平整,以方便該校管理使用及校舍整體規劃,並解決現況佔用戶將污水排入該校問題。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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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本 市 建 華 段424、425、428 地號等3 筆學校用地,擬變更為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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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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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據校方表示本案陳情地號即被佔用地區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土地有效使用及解決侵占問題,建議配合鄰近發展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國有財產局後續處分或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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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2陳情案件原劃設學校用地之既存現有建物,係住戶加蓋占用,為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該2陳情案件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1
陳情人:
林○怡、郭○香、黃○博等64人
陳情地點:
光復段838 地號附近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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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土地在十多年前為電腦商圈,並有 NOVA,順發 3C 及燦坤等大型電子或電腦賣場,我們 837 至848地號的公寓於民國67年完工至今,因實在過於老舊,有些屋頂連鋼筋都可看到,並且漏水非常嚴重,一下雨,雨水滲入從頂樓到一樓,我們想要改建但礙於地目為工業用地而無法改建。這地目雖為工業用地,但實際情況都不是工廠,這附近都為住家及小商家,請重新討論是否應行變更地目?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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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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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工業區乃為配合產業發展及實際使用需求劃設,考量鄰近廠房及未來發展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若工業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若有其他使用需求而有檢討變更之必要,可配合主要計畫指導,並循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以個案方式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2
陳情人:
陳○修、陳○基、陳○多
陳情地點:
綠九案個案變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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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後如仍維持整體開發,仍舊會被少數反對者綁住無法開發,建議合併兩戶以上(含兩戶)的建地就可以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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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饋金比率 45%太高,是否可以調降。
-
3.後面東大溝加蓋後的土地優先賣給前面臨信義街的土地所有權人合併開發。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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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調整綠九案都市計畫整體開發限制內容為合併兩戶以上(含兩戶)的建地就可以開發。
-
2.調降回饋金比例。
-
3.浮覆地優先賣給信義街土地所有權人合併開發。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3
陳情人:
謝○雄、陳○埄
陳情地點:
同上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4
陳情人: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陳情地點:
育英里空軍十二村搬遷後空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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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里民反映:本里前空軍十二村搬遷後空地使用規劃,建議市府遵花園城市目標,符合環保、休閒、交通、闢建地上為公園,連接天公壇公園之缺口,地下為公用停車場。
建議辦法:
-
建議前空軍十二村搬遷後空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並作多目標使用興建地下停車場。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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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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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若國有財產局或該陳情地號之管理單位並無使用計畫,為配合花園城市規劃目標並考量陳情地號鄰近地區停車場用地需求,實有增設公園綠地並以多目標兼作停車空間使用之必要,惟陳情地號面積約 0.05 公頃,應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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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本案同意採納。
-
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5
陳情人:
呂○樟
陳情地點:
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321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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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案依立法委員呂○樟國會辦公室 4 月 2 日上午召開之協調會議會中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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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地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依據相關規定必須辦理有償撥用,但礙於新竹市政府經費有限,請新竹市政府都發局儘速協助綠水里提案,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新竹市第二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審議,以利進行該地使用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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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期國有財產局暫緩處分該地,請新竹市政府於國有財產局接管該地後,依規定先行提出綠美化計畫。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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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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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若國有財產局或該陳情地號之管理單位並無使用計畫,為配合花園城市規劃目標,實有增設公園綠地之必要,惟陳情地號面積約 0.05 公頃,應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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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陳情事項業經立法委員呂○樟國會辦公室於 97 年 4月 2 日召開協調會議,獲致具體共識意見,且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建請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其屬細部計畫範疇,尚屬實情,爰建議同意該府研析意見「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6
陳情人:
新竹市警察局
陳情地點:
新竹市南門段二小段408-2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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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辦公廳舍使用土地,計有新竹市南門段二小段 408、408-1 及 408-2 地號三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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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竹市南門段二小段 408、408-1二筆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相鄰的 408-2 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為符土地管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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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爰請將 408-2 地號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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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送上開土地所有權資料各一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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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本局經管新竹市南門段二小段 408-2地號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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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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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案基地現況實已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之辦公廳舍使用中,為符管用合一原則,實有變更本案基地為商業區之必要,惟該機關用地為派出所係屬細部計畫層級,爰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案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7
陳情人:
新竹市政府
陳情地點:
光復段547-16 、442 、443 、444 等市場用地(市11)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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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考量社會型態之變遷,有關尚未開闢之市11,未來已較無開闢之需求,另考量本案鄰近交流道及交通要衝,且緊鄰現有「停 11」用地,為解決停車空間與達到停車場規模經濟之效益,建議變更市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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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本案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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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8
陳情人:
張○宣等人
陳情地點:
南門市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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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組組長大人:小民 54 歲是新竹市南門公有零售市場 16 號攤商,生活艱困之時,日據時代存續至今之南門市場要變更為綠地停車場,謹代表百名攤商,千人生計,請組長大人拼經濟保留市場用地並重建原有店鋪市場,政府能增加租金與稅收,攤商能養家活口,政府與百姓雙贏,況周邊已有南門派出所前之公園及縱貫鐵路旁之公園,也無增加政府租金,且市場旁已有明志書院停車場,就百姓之生活十萬火急,請組長大人高抬貴手,救救升斗百姓之生活。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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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保留南門市場現址之市場用地,並重建原有之店鋪市場。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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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 50 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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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請新竹市政府妥與攤商溝通後續安置事宜,以杜紛爭。
陳情案名:
十、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陳情事項同意採納
陳情編號:
逕陳49
陳情人:
陳○原
陳情地點:
唐高段532 、533 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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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經國路至松嶺路目前有 4 條道路可連接(1)松嶺路(2)中山路(3)中華路段 181 巷(4)景觀大道(5)一座人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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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條道路在 500 公尺內,實在沒必要再建一條經費龐大28米高架橋,況且此高架橋穿越頂福里的精華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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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28米高架橋使用的功能及經濟價值不高。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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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或改道,或土地提早徵收,否則我們這些地主將動彈不得,損及我們的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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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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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路段仍有通行之必要,故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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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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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請新竹市政府儘速編列預算辦理道路開闢及土地徵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