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11-審議事項-第6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展延開發期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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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911
案件id
MOIO6911-4-007-572ce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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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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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依據新竹縣政府97年7月17日府工都字第097009627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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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6案,前經本會94年7月26日第613次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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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於本案主要係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依本會決議應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後,始能報由內政部核定,惟爲使計畫具體可行並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縣政府於細部計畫擬定時,同時辦理現況地形測量及徵收區界的清查確認,因該項工作冗長致需增加作業時程,新竹縣政府鑒於本案開發期限即將屆滿,爲利區段徵收之繼續進行,需辦理延長開發期程,故以上開號函檢送申請書報請展延,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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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議略以:「一、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通過,惟將本案之商業區(二)、住宅區(二)訂為商業區(一)、住宅區(一),本計畫區其餘商業區、住宅區則配合修訂為商業區(二)、住宅區(二)。......」。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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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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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同意新竹縣政府97年7月17日府工都字第0970096271號函送申請書延長開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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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爲確保計畫具體可行並符合實際,本案請新竹縣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新竹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99年8月15日前完成者,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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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退請新竹縣政府併同本會第613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