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11-審議事項-第8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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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911
案件id
MOIO6911-4-009-c4ec4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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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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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依據彰化縣政府97年7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7014235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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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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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於本案依本會決議應先審定細部計畫及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能報由內政部核定,惟縣政府辦理細部計畫審議時,土地所有權人仍有不同意見,目前仍在協調溝通中,彰化縣政府鑒於本案開發期程屆滿,爲使計畫具體可行及利市地重劃之繼續進行,需辦理延長開發期程,故以上開號函檢送說明書報請展延,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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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前經本會94年6月21日第611次會審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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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等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一)......應檢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二)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彰化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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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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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同意彰化縣政府97年7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70142356號函送說明書延長開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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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爲確保計畫具體可行並符合實際,本案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彰化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99年7月15日內完成者,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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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退請彰化縣政府併同本會第611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