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41-審議事項-第12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41
案件id
oRFVn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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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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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變更為捷運場站及部分路線用地。--2.本案目標年期不明,無法了解報告中所推估之旅次量或客運量究為何年所會呈現之現象,請再說明。已直接列出目標年為民國120年,詳見本補充資料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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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報告中各站之自行車停車位,鑑於落實環境保護的永續運輸觀念,故建議在場站附近有大專以上學校或附近住宅密度與數量較多之地點,甚至屬老舊住宅社區且停車位缺乏之地點,能擴大增設自行車停車空間,以誘引民眾多使用自行車。各站自行車、機車、汽車停車位皆經研析計算,惟小汽車停車空間劃設係採供給引導需求策略,期鼓勵民眾利用公車或腳踏車轉乘,未來視實際營運狀況,再依各運具之停車需求,適時調整自行車停車格位,或由市政府檢討於車站周邊人行道劃設自行車停車格位。詳見本補充資料p13~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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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4.所有場站之汽車停車需求均僅個位數字,甚至端點站亦不例外,似乎不符一般之經驗認知,請說明原因。已補充說明各車站停車轉乘及臨停轉乘設施需求推估,詳見本補充資料p13~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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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七)回饋處理原則部分:本案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使用分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並擬供旅館及商業使用,因變更都市計畫調高土地發展強度或增加樓地板面積,請補充具體之回饋處理原則或內容,以供研擬初步建議意見之參考。案內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本案核定前由台中市政府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已補充說明說明回饋處理原則及協議書簽訂說明,詳見本補充資料p19~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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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書草案實施進度及經費表顯示,部分「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及「綠地兼捷運系統用地」其土地取得方式包括徵收、公地撥用及市地重劃,若該公共設施用地先以徵收及撥用方式取得,則後續該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恐將造成執行之困擾與紛爭,請台中市政府詳予查明確認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並予以適度之修正,以資妥適。本案「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及「綠地兼捷運系統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已修正為市地重劃,詳見本補充資料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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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市防災計畫:有關本案都市防災及避、救難空間之規劃,建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之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考量,並納入計畫書規定。捷運車站之都市防災計畫已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之規定予以補充,詳見本補充資料p24~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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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台中市政府於本(第1)次會議之簡報資料,部分內容較計畫書草案詳盡,請台中市政府將上開簡報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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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1.本案所提主要計畫變更案,並無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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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本捷運建設計畫所辦理之細部計畫變更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俟本案變更主要計畫書、圖經貴部核定後,再行辦理細部計畫之法定作業程序。詳見本補充資料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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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G9車站用地),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建議請台中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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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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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所有車站用地之基本資料包括面積、土地權屬、土地取得及開發方式、開發強度等,以表格方式列表補充說明,俾供本小組研擬初步建議意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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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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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各車站用地之基本資料彙整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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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各車站用地之基本資料彙整表場站開發強度(建蔽率\/容積率)土地權屬面積(公頃)百分比(%)土地取得及開發方式備註公有土地0.00000.00私有土地0.2952100.00出入口(1)不予規定小計0.2952100.00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捷運系統用地兼作道路使用中華民國0.00729.36公有土地台中市0.069790.64G4出入口(2)不予規定小計0.0769100.00用地已取得,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但不辦理土地開發。位於公園用地(公5)公有土地0.00000.00私有土地0.1956100.00G570%\/500%小計0.1956100.00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捷G5公有土地0.00000.00私有土地0.2315100.00G670%\/500%小計0.2315100.00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捷G6公有土地0.00000.00私有土地0.3046100.00G7不予規定小計0.3046100.00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捷G7、捷運系統用地兼作排水道使用場站開發強度(建蔽率\/容積率)土地權屬面積(公頃)百分比(%)用地取得及開發方式備註公有土地0.00000.00私有土地0.2228100.00G870%\/500%小計0.2228100.00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捷G8公有土地0.00000.00私有土地0.1640100.00G8a70%\/500%小計0.1640100.00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捷G8a公有土地0.00000.00私有土地0.6788100.00出入口(1)70%\/650%小計0.6788100.00捷G9-1中華民國0.00370.74公有土地台中市0.02615.23私有土地0.469794.03出入口(2)70%\/650%小計0.4995100.00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公有土地採有償撥用方式取得,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捷G9-2公有土地中華民國0.1118100.00私有土地0.00000.00G9出入口(3)不予規定小計0.1118100.00用地已取得,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但不辦理土地開發。位於細部計畫之機關用地公有土地台中市0.1965100.00私有土地0.00000.00G10不予規定小計0.1965100.00用地已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捷G10公有土地中華民國0.1234100.00私有土地0.00000.00G10a不予規定小計0.1234100.00用地已取得,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但不辦理土地開發。位於體育場用地(體4)場站開發強度(建蔽率\/容積率)土地權屬面積(公頃)百分比(%)用地取得及開發方式備註公有土地0.00000.00私有土地0.2549100.00G1170%\/500%小計0.2549100.00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捷G11公有土地台中市0.1471100.00私有土地0.00000.00G12不予規定小計0.1471100.00用地已取得,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但不辦理土地開發。位於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兼兒5)公有土地中華民國0.00796.15私有土地0.120593.85G13不予規定小計0.1284100.00本案位於台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範圍內,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公有土地中華民國0.00020.15私有土地0.131699.85G15(位於本計畫區部分)不予規定小計0.1318100.00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公有土地採撥用方式取得,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捷G15註:開發強度訂定原則:除捷G9-2之開發強度係依其毗鄰場站捷G9-1訂定外,其餘有關捷G5、捷G6、捷G8、捷G8a、捷G9-1、捷G11等6處捷運系統用地之開發強度,則參照其所在細部計畫地區發展強度最高之使用分區為原則訂定其建蔽率及容積率,其中捷G5、捷G6、捷G8、捷G8a、捷G11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為70%、500%;捷G9-1、捷G9-2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為7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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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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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建議應於適當欄位增列有關各車站用地之土地取得及開發方式,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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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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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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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次提會修正)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綠地用地(0.0517)道路用地(0.2426)1位於北屯路,鄰近舊社公園住宅區(0.0009)捷運系統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2952)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4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以及為銜接鐵道西側22M計畫道路與北屯路,提供轉乘交通之便利性,並考量G4車站與台鐵松竹車站連通廊道之設置,將部分綠地用地、道路用地及住宅區一併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作道路使用。1.G4車站出入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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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捷運系統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其南側原則應規劃為道路空間,以銜接鐵道西側22M計畫道路與北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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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係屬私有土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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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用地(0.0829)2北屯路至文心路四段路口前右轉文心路之路段住宅區(0.0850)捷運系統用地(0.1679)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路線之佈設所需用地。1.捷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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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私有土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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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心路與興安路、天津路交叉路口附近商業區(0.1956)捷運系統用地G5(0.1956)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5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5車站。變更範圍為北屯區東山段地號229(部分使用)、230、235、236等4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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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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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商業區(0.0889)4文心路與崇德路交叉路口附近郵政事業用地(0.1426)捷運系統用地G6(0.2315)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6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6車站。變更範圍為北屯區東峰段地號1、2等2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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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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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用地(0.0851)捷運系統用地G7(0.0851)5文心路與大雅路交叉路口附近排水道用地(0.2195)捷運系統用地兼作排水道使用(0.2195)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7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7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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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私有土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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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心路與河南路交叉路口附近乙種工業區(0.2228)捷運系統用地G8(0.2228)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8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8車站。變更範圍為西屯區中仁段地號31、32、33、34等4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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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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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心路與櫻花路交叉路口附近住宅區(0.1640)捷運系統用地G8a(0.1640)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8a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8a車站。變更範圍為西屯區中義段地號1033、1034、1035(部分使用)、1039-21等4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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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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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8文心路與中港路交叉路口附近加油站專用區(0.0130)捷運系統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130)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路線之佈設所需用地。1.捷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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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私有土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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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政中心專用區(0.6788)捷運系統用地G9-1(0.6788)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9車站出入口、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以及未來捷運藍線於本車站共站轉乘須預留捷運所需之佈設空間。1.G9車站出入口(1)。變更範圍為西屯區惠國段地號2、3、3-1、5等4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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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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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0.3339)9文心路與中港路交叉路口附近停車場用地(0.1656)捷運系統用地G9-2(0.4995)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9車站出入口與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9車站出入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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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中華民國與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公有土地採有償撥用方式取得,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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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文心路與大業路交叉路口附近住宅區(0.1965)捷運系統用地G10(0.1965)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10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10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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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完成用地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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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心路與五權西路交叉路口附近住宅區(0.2549)捷運系統用地G11(0.2549)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11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11車站。變更範圍為南屯區大進段地號860-1、861、862、862-1、862-2、862-8、862-9、862-10等8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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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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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11文心路與五權西路交叉路口附近住宅區(0.2549)捷運系統用地G11(0.2549)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11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11車站。變更範圍為南屯區大進段地號860-1、861、862、862-1、862-2、862-8、862-9、862-10等8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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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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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6515)12中山醫學大學後方文大用地(0.1733)綠地用地兼作捷運系統使用(0.8248)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路線之佈設所需用地。1.捷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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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位於台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範圍內,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用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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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國北路與永順路路口附近,鄰台鐵大慶站住宅區(0.1284)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0.1284)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13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13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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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位於台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範圍內,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用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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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位於建國路、興華街64巷附近。機關用地(0.1318)捷運系統用地G15(0.1318)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15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15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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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中華民國與私有土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公有土地採撥用方式取得,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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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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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捷運系統以高架之方式興建,其開發後對沿線都市環境景觀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建請詳予分析相關課題並研提因應對策或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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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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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課題及因應對策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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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捷運全線為高架車站及路軌,貫穿台中縣市,故其設計對都市風貌影響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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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設計應配合建築風貌作一整體之建築規劃設計,路軌上之隔音牆亦同時搭配設計,以簡潔、剛柔融合,良好比例之線條量體配合結構予以設計以降低量體對環境之衝擊。","一、建築規劃設計指導原則(一)空間量體:採輕盈、穿透、極小化量體空間之原則,以減少對都市及二側建築的壓迫感。整體車站建築風貌,採輕、簡、透原則,造型線條力求簡潔,搭配適量金屬及玻璃建材,創造通透的視覺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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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綠建築設計概念:以綠建築設計之省能、低熱採光、自然通風的概念積極呼應及融合周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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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站設計應能適切地反映當地地域特色,配合基地條件發展各地之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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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規劃亦將依都市設計審議結果辦理。","二、環境景觀計畫(一)環境景觀計畫應配合週遭地區的環境特質及納入地方人文、歷史、自然環境道路狀況,設計上宜表現出地方特色且與週遭環境調合,因應不同的開發地區而有不同的景觀風貌構想。對於環境敏感區,應以減低危害環境、保護環境生態為優先考慮。且配合各車站出入口景觀做整體設計。設計前應對施工範圍內現有之植栽、週遭自然生態環境及當地人文特色有所調查了解,並提出適當的植栽計畫(包括植栽移植計畫或復植計畫且於工程施工前移植),景觀維護管理計畫及必要之灌溉及排水設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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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栽選用原則:植栽應儘量選用當地環境之原生樹種,並依照臺中縣市對行道樹之規定及參考各地區對街道景觀之相關計畫,運用不同的植物形狀、質感、色彩等特性,營造適當的、整體性的都市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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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停車場應設置植栽槽,運用植栽予以適度遮蔽,以提供良好的視覺景觀,並且可以增加綠覆率及減低鋪面設置所增加之熱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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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景觀計畫須符合本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3.12.20環署綜字第0930093755號函)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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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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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部分車站用地將來土地開發後擬供旅館及商業使用,請補充說明有關因此衍生之停車供給與需求情形,俾供研擬初步建議意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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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一、本案場站土地開發衍生之停車需求分析流程如圖1所示,主要係以「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優先路線綜合規劃」所建構之預測模式與結果為基礎,依據現況社經變化情形予以調整,並加入相關建設計畫之衍生需求。其中,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各場站土地開發之衍生需求分析部分,係以各場站土地開發計畫為輸入變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類別之旅次發生率,以計算各場站土地開發之旅次產生\/吸引量,再依據運具選擇、衍生交通量之預測,以及承載率、車位轉換率等係數代入,求算各車站土地開發之衍生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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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交通量衍生停車需求分析基本資料蒐集調查與分析研究範圍暨開發內容確認場站土地開發條件•土地開發規模•樓地板面積機廠區位條件•鄰近地區發展趨勢•土地使用分區別目標年期確認目標年運輸路網構建與編修目標年台中都會區運輸路網分析衍生旅次推估場站土開參數值設定•用地別旅次產生率•運具分配率台中捷運優先路線規劃預估之九十四年社經資料旅次分佈矩陣建立旅次分佈調整因子矩陣圖1本計畫各場站土地開發衍生停車需求推估流程圖","二、本案場站土地開發擬供旅館及商業使用之停車供需分析本案G9車站出入口(1)(捷G9-1)土地開發擬供旅館及商業設施使用,其開發計畫及停車空間檢討如表3及圖2所示,因捷運設施及土地開發所衍生之公共停車需求,將由開發基地內供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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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G9車站出入口(1)土地開發計畫分析表捷運設施土地開發項目樓地板面積(m2)用途樓地板面積(m2)容積樓地板面積(m2)用途B2-B4-9180-B11645.61414.4-地下層小計1645.6捷運連通道10594.4-停車場534.7大廳1888.91888.9商場1-2F683.2683.2旅館796.4大廳1158.41158.4商場3F78.778.7旅館4-23F-3138626156旅館屋突-688.2-水箱、機房地面層小計1331.135883.329964.2總建築樓地板總計2976.746477.729964.2汽車14211機車38-停車空間檢討(位)腳踏車46-資料來源:96年7月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第一期總顧問服務工作」之「辦理土地開發規劃作業報告第一冊基地評選及策略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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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係初步規劃內容,未來應依實際核定設計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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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G9車站出入口(1)車站配置示意圖M文心路M中港路公車公車公車公車公車公車公車計程車M文心路M中港路公車公車公車公車公車公車公車計程車註:本圖係初步規劃內容,未來應依實際核定設計內容為審查意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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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捷運系統沿線通過台中市都市化密集之已開發地區,各車站停車用地之供給與劃設困難,尚可理解,惟該系統端點站均位於都市郊區,且參考其他都市捷運系統經驗得知,捷運端點站停車轉乘之需求較高,請台中市政府評估其停車需求,並研擬妥善之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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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一、有關各車站停車轉乘及臨停轉乘設施需求估算詳審查意見(六)之處理說明三、各車站停車轉乘及臨停轉乘設施需求推估說明。","二、捷運端點站停車轉乘規劃原則(一)車站服務範圍之土地使用,如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等,以及當地運輸系統所能提供的服務,均會影響轉乘方式,因此應依土地使用因素加以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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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車站所在區位,由於社經發展程度之不同,加上車站機能型式,如端點站、交會站或中間站,以及車站服務功能之不同,轉乘設施需求比例應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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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車站所能提供的停車位數目小於需求時,不足的供給量應適當分配給其他運具使用。","三、捷運端點站G0站與G17站之停車需求(一)本案以端點站G0站小汽車停車轉乘需求最高,由於G0站配合北屯機廠區段徵收,因車站用地取得相對較易,加上轉乘公車服務便利性不若中間站與交會站,同時其車站服務範圍較大,故端點型車站小汽車停車需求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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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G17站小汽車停車需求初步估算約22個車位,另依據高鐵台中車站都審報告書的站區整體計畫,將規劃設置停車設施給高鐵、台鐵及捷運。故車站專用區停車設施考量及設置為台灣高鐵公司需整體考量辦理事項,捷運部分不須特別考量捷運之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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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停車轉乘設施需求分析表場站小客車(輛)機車(輛)腳踏車(輛)G0351040321G1722653214資料來源: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運輸需求預測補充修正報告,95.05。","四、捷運端點站G0站之停車供給本案停車供給之估算除參考「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運輸需求預測補充修正報告」之運量預測分析,作為交通量預測及評估之基礎,並配合G0車站周邊整體開發範圍所衍生需求,於站前劃設2處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提供公共停車空間1.1909公頃,滿足G0車站衍生公共停車需求空間(G0車站之停車空間需求估算,以每輛小客車30㎡,每輛機車及腳踏車以1\/6輛小客車換算,得知需要0.7855公頃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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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G0車站周邊停車供給位置示意圖+++++++++++++++++++++++++++++++++++←8M-3←10M細12M-3→M-2→M-3→細12M-4→公兼滯5捷G0住2-1(細)廣兼停4公兼滯3公兼滯4廣兼停3住2-1(細)住2-1(細)廣兼停2公兼兒2←細12M-3←細12M-4特商住2-1(細)休服專住2-1(細)住2-1(細)住2-1(細)特商←M-3→細10M-1→←細10M-1←細10M-2細10M-2→捷1排3排4北屯機廠審查意見(六):請依交通部運研所所提下列各點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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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變更為捷運場站及部分路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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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目標年期不明,無法了解報告中所推估之旅次量或客運量究為何年所會呈現之現象,請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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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報告中各站之自行車停車位,鑑於落實環境保護的永續運輸觀念,故建議在場站附近有大專以上學校或附近住宅密度與數量較多之地點,甚至屬老舊住宅社區且停車位缺乏之地點,能擴大增設自行車停車空間,以誘引民眾多使用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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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場站之汽車停車需求均僅個位數字,甚至端點站亦不例外,似乎不符一般之經驗認知,請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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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一、本案係摘錄「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運輸需求預測補充修正報告」之運量預測分析,作為捷運旅次量推估之基礎,其計畫目標年設定為民國120年。","二、本案已參考台北市捷運初期路網實際運作經驗,台北捷運系統各捷運車站除部分郊區端點站外,並無提供小汽車停車位,其捷運車站小汽車停車需求已經逐步轉移至步行、自行車、公車、計程車及接送轉乘。由此可知,各捷運車站旅客到離站運具使用及設施實際設置情況可視各站當地條件與場站用地限制而定,因此,在車站的設施規劃上得視情況而定,並無絕對之標準。至於各車站所採用之到離站轉乘運具使用比例,將來在實際營運階段可再行評估修訂,以符合實際需求。另為了鼓勵步行、自行車、公車等大眾運輸方式以及達成綠色運輸之政策目標,並配合都市運輸政策之考量,市中心區並不鼓勵小汽車停車轉乘,本計畫建議烏日文心北屯線之場站附近有大專以上學校或住宅區密集且停車位缺乏之地點,擴大增設自行車停車空間,以誘引民眾多使用自行車等綠色運具。","三、有關各車站停車轉乘及臨停轉乘設施需求推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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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車站停車轉乘及臨停轉乘設施需求推估之詳細過程及依據,請另詳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書,附件四「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運輸需求預測補充修正報告」之運量及各站轉乘設施量估算結果,以下就其內容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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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站到離站轉乘設施推估分析流程為瞭解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完成後之各車站旅客運具選擇及使用型態,本計畫已完成到離站運具使用特性問卷調查,本計畫採用之各車站到離站運具使用比率係以旅客實際到離站方式與期望到離站方式等調查結果值作為本類型捷運站之到離站運具比率分析之基礎,並進一步估算各車站轉乘方式推估。捷運車站轉乘設施量推估之分析流程如圖4所示,由本計畫預測之車站總進出量乘上對應之各類型捷運站轉乘運具使用比例,可求得台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各站尖峰及全日到離站人旅次,再分別求算臨停與停車轉乘設施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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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車站特性分析捷運車站分類各類捷運站到離站使用運具比例(%)目標年各站尖峰進出站旅次數(人\/小時)臨停轉乘設施推估公式•承載率(人\/車)•車位轉換率(車次\/車位-小時)各站臨停轉乘設施數•公車停靠站•汽車臨停區•計程車接送區目標年各站全日進出站旅次數(人\/日)停車轉乘設施推估公式•承載率(人\/車)•車位轉換率(車次\/車位-小時)各站停車轉乘設施數•腳踏車位•機車位•汽車位圖4車站轉乘設施數量推估分析流程圖(二)車站轉乘設施推估說明根據本計畫目標年運量預測檢討修訂結果及前階段規劃報告之各類型捷運車站旅客到離站運具使用特性分析,進行本計畫各車站轉乘設施需求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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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旅客到離站運具使用可概分為步行、私人運具(含機踏車、小汽車、計程車)及大眾運具(公車、捷運系統)等。而私人運具到離站轉乘行為包括自行停車轉乘或他人接送轉乘兩部份。因此,在車站轉乘設施推估時,必須依其係停車轉乘或接送轉乘來規劃適當之轉乘設施。另前述小汽車、機踏車運具使用亦已拆分出停車轉乘及接送轉乘兩種方式之運具比率,以提供估算停車轉乘與臨停轉乘設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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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車轉乘空間需求推估車站停車轉乘設施空間一般考量全日之停車需求,並依運具分配率、各運具乘載率及停車位合理之轉換率進行計算,本計畫所採用轉乘運具及車位轉換率主要係以本計畫進行之係參考台北市交通局之捷運車站旅客到離站運具使用調查資料(90.08)與台中市政府委託辦理停車供需及路邊停車週轉率調查(91.07)等相關資料而得。有關各運具之轉乘空間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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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車=全日運量*運具比率\/乘載率\/車位轉換率機踏車=全日運量*運具比率\/乘載率\/車位轉換率其中,小汽車乘載率:1.6人\/車機車及腳踏車乘載率:1.2人\/車及1.0人\/車小汽車停車位轉換率:2.5次\/日機踏車停車位轉換率:4.0次\/日2.臨停轉乘空間需求推估車站臨停轉乘設施空間一般以尖峰小時為計算依據,並依運具分配率及乘載率等計算,以符合尖峰時間大量旅客到離站使用之需求。有關各運具之轉乘空間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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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車=尖峰運量*運具比率\/乘載率\/車位轉換率機踏車=尖峰運量*運具比率\/乘載率\/車位轉換率計程車=尖峰運量*運具比率\/乘載率\/車位轉換率公車=尖峰運量*運具比率\/乘載率\/車位轉換率其中,小汽車及計程車乘載率:1.6人\/車機車乘載率:1.2人\/車公車乘車率:18人\/車小汽車、計程車臨停區轉換率:40輛\/時公車臨停車位轉換率:20輛\/時捷運車站轉乘設施需求之推估依據上述原則,並參考各車站之旅客運量預測結果,可以估算出規劃階段各站之轉乘設施需求量。然依據台北市捷運初期路網之規劃經驗,若捷運車站所能提供之停車位數量小於需求量時,多餘之需求量應平均分配給公車、計程車及接送轉乘。整體而言,各捷運車站旅客到離站運具使用及設施實際設置情況仍須視各站當地條件與場站用地限制而定,因此,在車站的設施規劃上得視情況而定,並無絕對之標準。至於各車站所採用之到離站轉乘運具使用比例,將來在實際營運階段可再行評估修訂,以符合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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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乘設施需求推估結果分析本計畫依據前述計算方式,可以求得目標年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之各捷運車站轉乘設施需求,如表1所示。本計畫轉乘設施設置規劃,除考量各車站到離運具及轉乘設施需求外,轉乘設施的佈設應考量使用運具的優先順序,以引導旅客轉乘運具的選擇行為。原則上以鼓勵步行、公車方式轉乘為佳,各運具轉乘需求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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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汽車停車需求交會型車站因車站用地取得不易,加上轉乘公車服務較為便利且市中心不鼓勵小汽車停車轉乘方式,停車轉乘需求較小,中間型車站停車需求較高,但轉乘停車場需視現場條件許可而定,以減少車站用地需求,鼓勵旅客多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或他人接送到站臨停方式轉乘。端點型車站則因車站用地取得相對較易,加上轉乘公車服務便利性不若中間站與交會站,同時其車站服務範圍較大,故端點型車站小汽車停車需求最高。其中,端點車站G0及G17站小汽車停車格位各劃設35及22個,且G7及G9站亦劃設14個小汽車停車格位,其餘車站劃設2個以上不等小汽車停車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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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基於配合都市運輸政策之考量,市中心區並不鼓勵設置停車轉乘,停車轉乘設施需求比例應可配合車站所在區位進一步調整,除考量捷運營運維修基本需求,並參考台北捷運營運模式,未來可提供相關公車接駁路線及捷運與公車轉乘票價優惠措施,逐步提高民眾搭乘大眾運具轉乘捷運,降低私人運具(轉乘)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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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車停車需求機車轉乘停車設施之設置則基於上述考量,機車停車需求亦以端點站所佔比例最高,其次為中間型車站及交會型車站。各捷運車站機車停車轉乘需求均以端點站(G17車站)較高,其中G17車站有高鐵台中車站特定區及其週邊之停車位供給可容納其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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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腳踏車停車需求為鼓勵城市綠色運輸,各類型之捷運車站腳踏車轉乘停車設施配置應符合腳踏車停車位需求,以吸引旅客使用綠色運具轉乘捷運系統。其中,腳踏車停車需求以端點站(G17車站)較高,其中G17車站有高鐵台中車站特定區及其週邊之停車位供給可容納其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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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臨停空間需求為鼓勵乘客利用大眾運輸系統轉運,公車轉乘設施的佈設規劃應使乘客能以直接便捷的方式進出車站,若鄰近已有公車候車設施應一併納入考量,另臨停轉乘設施不論是小汽車接送轉乘、計程車臨停轉乘、公車轉乘等設施均以端點站(G17車站)較高,其中G17車站有高鐵台中車站、台鐵之臨停轉乘設施供給可容納其臨停轉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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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目標年各捷運車站轉乘設施需求推估表各車站到離運具及轉乘設施停車轉乘設施需求臨停轉乘設施需求公車站名小汽車機車腳踏車計程車(車位)(車位)小汽車(車位)備註G0(機廠)351040321217端點站G338631112中間站G461720041捷運交會站&鐵路轉乘站G5614653123中間站G6410940124中間站G714340123245中間站G8819169134中間站G8a616158123中間站G91438461102捷運交會站G10819872123中間站G10a718466123中間站G11613750122中間站G1226222112中間站G1338636111中間站&鐵路轉乘站G1436524123中間站G15615958123中間站G16410845111中間站&鐵路轉乘站G1722653214328端點站&鐵路、高鐵轉乘站註:1.臨停轉乘設施每站每方向最少提供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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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程車臨停轉乘設施不含排班空間3.公車臨停區以供給導向為考量,每通勤車站至少設置雙向各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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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運輸需求預測補充修正報告」。","四、自行車位設置檢討建議各站自行車、機車、汽車停車位皆經研析計算,惟小汽車停車空間劃設係採供給引導需求策略,期鼓勵民眾利用公車或腳踏車轉乘,未來視實際營運狀況,再依各運具之停車需求,適時調整自行車停車格位,或由市政府檢討於車站周邊人行道劃設自行車停車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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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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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處理原則部分:本案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使用分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並擬供旅館及商業使用,因變更都市計畫調高土地發展強度或增加樓地板面積,請補充具體之回饋處理原則或內容,以供研擬初步建議意見之參考。案內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本案核定前由台中市政府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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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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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內外辦理捷運場站土地開發之案例觀之,辦理捷運場站土地開發之理由主要係基於捷運本業需求、有效利用捷運場站土地、帶動捷運場站周邊都市發展,其次尚包括無償取得捷運設施所需土地、挹注捷運本業之財務效益及提高捷運本業利用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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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辦理捷運場站土地開發之綜效,並考量辦理土地開發需兼顧台中市政府之政策目標、地方特性與需求,茲從車站周邊地區之發展現況、相關建設計畫、不動產市場以及台中市政府意見等,對本捷運建設車站周邊地區開發潛力進行初步評估後,台中市轄部分包括捷G5、捷G6、捷G8、捷G8a、捷G9-1、捷G9-2、捷G11等7處捷運系統用地,係為具有開發潛力之土地開發基地,未來建議得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土地開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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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此,以下針對前開7處捷運系統用地依據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時,有關開發強度研擬及依法進行之相關回饋措施進行說明。","一、土地使用調整及開發強度研擬原則(一)考量大眾運輸導向(TOD)土地使用發展型態採用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型態(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TOD)之方式,係沿著大眾運輸廊帶進行高密度集合住宅與市場開發,大幅度提升民眾使用大眾運輸的便利性,而減少使用私人運具旅次,為各國大都會都市計畫與大眾運輸政策發展之新趨勢(李佳儂、賴宗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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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依各場站土地開發基地所在區位條件,藉由TOD發展理念,考量提升捷運運量,強化經營效率,及間接提高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參與土地開發之意願、開發財務效益等因素,建議應參考各場站土地開發基地所在(或鄰近)細部計畫區之商業區發展強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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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規規定依大眾捷運法辦理場站土地開發時,按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29規定,申請投資土地開發且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所有權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與高度得依規定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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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考量未來之捷運發展潛力並提升投資開發之參與誘因,除捷G9-2之開發強度係比照其鄰近場站捷G9-1訂定外,其餘有關捷G5、捷G6、捷G8、捷G8a、捷G9-1、捷G11等6處捷運系統用地之開發強度,則參照其所在細部計畫地區發展強度最高之使用分區為原則訂定其建蔽率及容積率,其中捷G5、捷G6、捷G8、捷G8a、捷G11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為70%、500%;捷G9-1、捷G9-2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為70%、650%。","二、樓地板面積(含增加容積獎勵)之分配原則辦理土地開發係為達成主管機關、地主及投資人三贏之目標,希望能藉由民間資源與效率,引導民間開發商配合整體規劃,以創造更多外部效益,而公部門透過法令與行政措施執行等給予獎勵誘因,回饋給民間參與者,亦促使開發在公私部門合作下,達到都市整體效益。透過協議地主及開發商參與土地開發除可共享開發利益,並得降低台中市政府用地取得成本及財政負擔之減輕,因此依相關法令規定(土開辦法第29條)得給予放寬並給予適當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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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針對增加樓地板面積分配原則及主管機關、地主及投資人三方於參與開發時權益分配及義務進行說明,以進一步瞭解土地開發參與組成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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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說明參考台北捷運之辦理經驗,並兼顧前述三方之權益研擬適當的權益分配原則如下所示,惟未來應依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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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說明備註A主管機關取回樓地板部分1.無償取回捷運設施所需室內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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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償取回土開獎勵規定所增加樓地板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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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償取回基準容積調高所增加樓地板之1\/2。1.左列第1點之樓地板面積不計入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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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機關需支付投資人左列取回2+3樓地板面積之建造成本;另得與投資人議定以取回樓地板面積抵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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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1+2+3樓地板面積所應持分之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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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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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之權益分配樓地板分配B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共同取回樓地板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共同取回樓地板部分,為土地開發大樓總樓地板(不含捷運設施部分)扣除A主管機關取回之樓地板。取得其分回樓地板所應持分之土地所有權項目說明備註階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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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者權益分配貢獻成本計算土地所有權人C土地貢獻成本:開發後整宗土地之總市值評估方式由公地主、投資人及主管機關依開發基地條件分別委託鑑價公司評估,以其有效鑑價結果平均價格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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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成本計算投資人D建物貢獻成本(詳列如右)1.建造費用=直接費用+間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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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物設計費=依建物標準單價及建築師酬金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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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構歸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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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造費用及共構費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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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連帶保證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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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稅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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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經執行機關、投資人及公、私地主共同認定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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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B×單位樓地板銷售值×分配比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比例=(C\/(C+D))階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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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者權益分配權益分配投資人B×單位樓地板銷售值×分配比例投資人分配比例=(D\/(C+D))階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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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間權益分配各地主分配比例=(公告現值比例+容積比例)÷2(二)依大眾捷運法辦理土地開發之角色與權責角色權責權益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執行機構)1.辦理用地取得(含籌措經費)及協議地主參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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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開發基地研選、開發內容、財務及相關土地開發事項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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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擬配套措施(法制作業)及相關甄選投資者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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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導及審核投資人相關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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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合興闢場站周邊公共設施或調整都市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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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依規定應辦理事項。1.無償取得捷運設施所需樓板及其持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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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權益分配原則取回開發大樓之樓地板及其持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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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1.籌措經費並負責設計、申請建造執造、興建開發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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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招標文件、契約及法令規定,提出開發計畫、營運管理計畫等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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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規定經營及管理開發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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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依規定應辦理事項。依權益分配原則取回聯開大樓之樓地板及其持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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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及配合土地開發作業。取得土地價款或依權益分配原則取回聯開大樓之樓地板及其持分土地。","三、土地開發回饋措施依據上述有關土地開發權益分配之原則,其土地開發回饋措施包括:(一)無償提供捷運所需使用樓板面積及其土地持分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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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建造成本價供政府,取回部份因容積提高或獎勵樓板之面積及其持分土地。","四、案內涉及回饋部分之協議書簽訂前開捷G5、捷G6、捷G8、捷G8a、捷G9-1、捷G9-2、捷G11等7處捷運系統用地,其開發方式係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有關回饋及簽訂協議書等事宜,係將回歸土地開發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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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各車站開發基地辦理土地開發時,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者,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有關後續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程序中(辦理流程詳圖5所示),將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參與土地開發並徵求土地開發投資人及簽訂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其中就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之關係而言,如協議成功,則與地主簽定土地開發契約或協議價購協議書,並於其上載明相關回饋及權利義務關係;如協議不成,則依法報請徵收,於都市計畫階段尚無須涉及回饋需簽訂協議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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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土地開發辦理流程圖土地開發相關事項核定與公告土地開發相關事項核定與公告協議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土地開發協議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土地開發與地主簽定土地開發契與地主簽定土地開發契約或協議價購協議書約或協議價購協議書YESYESNONO私有地依法報請私有地依法報請徵收、公有地辦徵收、公有地辦理有償撥用理有償撥用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程序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程序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程序土地所有權人優先投資說明會土地所有權人優先投資說明會徵求土地開發投資人徵求土地開發投資人申請建造執照申請建造執照施工興建施工興建簽訂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簽訂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簽訂營運契約書簽訂營運契約書核定投資開發計畫核定投資開發計畫管理營運章程核定管理營運章程核定申請使照申請使照\/\/土開建物產權登記土開建物產權登記營運人依核備之管理章程營營運人依核備之管理章程營運之運之土地開發相關事項核定與公告土地開發相關事項核定與公告協議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土地開發協議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土地開發與地主簽定土地開發契與地主簽定土地開發契約或協議價購協議書約或協議價購協議書YESYESNONO私有地依法報請私有地依法報請徵收、公有地辦徵收、公有地辦理有償撥用理有償撥用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程序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程序都市計畫用地變更程序土地所有權人優先投資說明會土地所有權人優先投資說明會徵求土地開發投資人徵求土地開發投資人申請建造執照申請建造執照施工興建施工興建簽訂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簽訂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簽訂營運契約書簽訂營運契約書核定投資開發計畫核定投資開發計畫管理營運章程核定管理營運章程核定申請使照申請使照\/\/土開建物產權登記土開建物產權登記營運人依核備之管理章程營營運人依核備之管理章程營運之運之審查意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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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草案實施進度及經費表顯示,部分「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及「綠地兼捷運系統用地」其土地取得方式包括徵收、公地撥用及市地重劃,若該公共設施用地先以徵收及撥用方式取得,則後續該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恐將造成執行之困擾與紛爭,請台中市政府詳予查明確認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並予以適度之修正,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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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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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及「綠地兼捷運系統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已修正為市地重劃(詳表6所示)。另本案市地重劃開發之經費,於民國97年業經臺中市議會同意編列「臺中市市地重劃委員會第十三期市地重劃」共2,193,899,000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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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土地取得方式開發經費(億元)項目面積(公頃)市地重劃公地撥用協議價購徵收其他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工程費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經費來源捷運系統用地2.8284ˇˇˇˇ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0.1284ˇ綠地用地兼作捷運系統使用0.8248ˇ捷運系統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3082ˇ捷運系統用地兼作排水道使用0.2195ˇ捷運路權依「大眾捷運法」第18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9條之規定辦理,不予變更都市計畫,但其土地依法尚未取得者(惟不包括原已取得地主同意後先行使用並保留將來參與市地重劃分配之權利者)0.4878ˇ29.41287.35興建期主辦機關為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地方主管機關、需地機關、土地開發主管機關(位於台中市轄區者)為台中市政府。98年1月完成用地取得,102年完成全線通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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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費分擔原則,分別由中央政府、台中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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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表所列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用不包括北屯機廠(含G0平面車站)、G3車站,因併同鄰近農業區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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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所列工程費係指本捷運建設計畫總建造費用,有關開發經費及預定完成期限,得依預算編列及實際計畫執行情形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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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表所列「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綠地用地兼作捷運系統使用」之土地取得費用,民國97年業經臺中市議會同意編列「臺中市市地重劃委員會第十三期市地重劃」經費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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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1)出入口(2)圖6G4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審查意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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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防災計畫:有關本案都市防災及避、救難空間之規劃,建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之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考量,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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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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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避難範圍需五至十分鐘內可到達之區域,因此本計畫以各場站周邊500公尺為避難範圍,並指定避難範圍內之臨時避難場所與收容場所;另消防救災動線依據道路寬度指定緊急防救道路、救援輸送道路與避難輔助道路,其中緊急防救道路指定路寬15公尺以上之主要聯外道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救援輸送道路指定路寬10公尺以上道路並配合緊急道路架構成一完整路網為救援輸送道路,主要作為消防及擔負便利車輛運送物資至各防災據點之機能為主,避難輔助道路主要指定路寬8公尺以上道路為避難輔助道路,作為輔助各避難場所、防災據點連結其他避難空間、據點或連通緊急道路、救援輸送道路之路網,本計畫各場站之防災內容說明如后:","一、G4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松竹路、北屯路與鐵路用地東側40公尺計畫道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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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捷運車站出入口(1)東側計畫道路為救援輸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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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捷運G4車站周邊8公尺計畫道路為避難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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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舊社公園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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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北新國小與僑孝國小為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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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據點本捷運場站範圍係屬於北屯消防分隊管轄,距離本場站約1,700公尺,故指定其為消防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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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G5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四)防救災指揮中心指定松安派出所為防救災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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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二、G5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昌平路、興安路、文心路與北屯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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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北平路與天津路為救援輸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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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捷運G5車站周邊8公尺計畫道路為避難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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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兒童公園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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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文昌國小與四維國小為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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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據點本捷運場站範圍係屬於北屯消防分隊管轄,距離本場站約650公尺,故指定其為消防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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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三、G6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綏遠路、崇德路、文心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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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旅順路、北平路與熱河路為救援輸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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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捷運G6車站周邊8公尺計畫道路為避難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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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G6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圖9G7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民俗公園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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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文心國中與崇德高中為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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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據點本捷運場站範圍係屬文昌消防分隊管轄,距離本場站約520公尺,故指定其為消防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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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救災指揮中心指定文昌派出所為防救災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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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四、G7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華美西街、陜西路、大雅路、文心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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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北平路為救援輸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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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捷運G7車站周邊8公尺計畫道路為避難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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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長青公園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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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立人國中與立人國小為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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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G8a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圖10G8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長安路(三)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五、G8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河南路、寧夏路、文心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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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長安路為救援輸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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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捷運G8車站周邊8公尺計畫道路為避難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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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大鵬公園與河南公園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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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重慶國小、中山國中與文華高中為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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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六、G8a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櫻花路、文心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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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長安路與洛陽路為救援輸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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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捷運G8a車站周邊8公尺計畫道路為避難圖12G9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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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長安公園與洛陽公園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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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捷運車站西北側文小預定地與文中預定地為臨時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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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七、G9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中港路、文心路、惠中路、大隆路與大墩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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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大墩十九街為救援輸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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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捷運G6車站周邊8公尺計畫道路為避難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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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青海公園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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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捷運車站西北側文小預定地為臨時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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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救災指揮中心指定市政派出所為消防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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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八、G10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大業路、文心路、公益路與大墩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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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大墩十七街為救援輸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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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G10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圖14G10a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捷運G10車站周邊8公尺計畫道路為避難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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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大榮公園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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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捷運車站西南側台中特教與惠文高中為臨時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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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九、G10a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文心路與向上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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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大墩五街為救援輸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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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捷運G10a車站周邊8公尺計畫道路為避難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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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萬壽公園與圓滿戶外劇場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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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大新國小為臨時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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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救災指揮中心指定大墩派出所為防救災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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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G11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四)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十、G11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文心路、向心南路、五權西路、大墩路與惠文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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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難輔助道路:指定向心路為避難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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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田心公園與圓滿戶外劇場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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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大新國小為臨時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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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救災指揮中心指定大墩派出所為防救災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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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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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G12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文心南路、向心南路、文心南五路與永春東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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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圖16G12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圖17G13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南苑公園與豐樂雕塑公園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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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永春國小為臨時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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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據點本捷運場站範圍係屬於南屯消防分隊管轄,故指定其為消防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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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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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G13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大慶路、建國南路、大慶街與捷運車站周邊30M計畫道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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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捷運西側一處公園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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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中山醫藥大學與車站南側文小預定地為臨時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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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據點指定勤工消防分隊為消防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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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救災指揮中心指定勤工派出所為防救災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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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二、G15車站防災計畫(一)防救災路線1.緊急防救道路:指定建國北路、建國南路、中華路與中山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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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九德國小南側長春路(12M)與西側興祥街(12M)為救援輸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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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捷運場站南側興華街(8M)與自強街(8M)為避難輔助道路以銜接救援輸送道路至鄰近避難場所與收容場所。捷運G15車站周邊8公尺之避難輔助道路,平時應保有消防機具與車輛操作之最小空間需求,以完善防救災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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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救災據點1.臨時避難場所:指定G15車站出入口(1)南側二處停車場用地與出入口(2)東側一處公園用地為臨時避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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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收容場所:指定九德國小為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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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據點本捷運場站範圍係屬於烏日消防分隊管轄,距離本場站約1200公尺,故指定其為消防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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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救災指揮中心指定烏日派出所為防救災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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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火災延燒防止帶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捷運系統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以防止火災延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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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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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於本(第1)次會議之簡報資料,部分內容較計畫書草案詳盡,請台中市政府將上開簡報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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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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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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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防救道路救援輸送道路避難輔助道路臨時避難場所臨時收容場所◎*緊急防救道路救援輸送道路避難輔助道路臨時避難場所臨時收容場所◎*圖18G15車站防災計畫示意圖審查意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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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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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說明:","一、本案所提主要計畫變更案,並無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之情事。","二、因本捷運建設計畫所辦理之細部計畫變更,包含「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後車站地區、後庄里地區、北屯東山重劃區附近地區、西屯中正重劃區附近地區及西南屯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案」、「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配合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案」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南側)細部計畫(配合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等三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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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97年10月7日府都計字第0970232546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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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計畫書第32頁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9案商業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之範圍及面積部分,同意照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捷運系統用地G9-2站,依地籍或逕為分割線為界,將台中市西屯區何厝段384-36地號(面積2㎡)之一筆土地納入變更範圍(變更內容圖說詳如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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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計畫圖除標繪變更內容外,亦套繪捷運路權範圍,為避免位於道路之捷運路權,於後續捷運工程實際施作與計畫圖套繪之捷運路權範圍有所差異時,造成爭議,建議將捷運路權範圍自計畫圖中予以刪除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附錄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9案商業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之變更內容圖說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備註9文心路與中港路交叉路口附近商業區(0.3339)停車場用地(0.1656)捷運系統用地G9-2(0.4995)1.G9車站出入口(2)。變更範圍為西屯區惠來厝段地段237、238、238-3、240、251、252、252-2與何厝段地號348-10、348-16、349-1、349-22、350-6、383-31、384-13、384-35、384-36、384-38、384-41等18筆土地。
2.係屬中華民國、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與其他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公有土地採有償撥用方式取得,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油(捷G9-1捷G9-2捷G9-2捷4文心路大段大墩2街文心路大段大墩2街40M-312M-1停90G9車站新(專)停住宅區商業區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停車場用地綠地用地排水道用地捷運路權範圍綠油(專)新(專)停住宅區商業區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停車場用地綠地用地排水道用地捷運路權範圍綠油(專)圖例捷變更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為捷運系統用地變更商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變更停車場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變更加油站專用區為捷運系統用地變更圖例捷捷捷【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市政府所報計畫書、圖內容及依本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意見處理情形相關補充資料(詳附錄)通過,並請台中市政府修正相關書、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關於台中市政府於本(第2)次補充有關本計畫所有車站用地之基本資料包括面積、土地權屬、土地取得及開發方式、開發強度等相關資料,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1.有關部分車站用地(G4、G7、G9出入口3、G10、G10a、G12、G13、G15等)敘明「不予規定」其開發強度(建蔽率及容積率)乙節,原則同意,惟請詳予補充說明具體之理由。
2.其餘車站用地(G5、G6、G8、G8a、G9出入口1及2、G11等)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其相對開發強度較高,請補充說明原分區(或用地)之開發強度,並具體說明調整增加之原因,以利查考。
(二)關於台中市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補充有關本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乙節,建議除將「其他」欄位予以刪除外,其餘照該府補充資料辦理。
(三)關於台中市政府於本(第2)次補充有關都市防災計畫之相關資料及說明乙節,建議除補充說明易淹水地區之歷年災害史,及參考過去台北市捷運淹水之案例及經驗,補充台中市捷運系統之防範措施外,其餘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四)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尚未完成細部計畫之變更,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本次提會修正):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位於北屯路,鄰近舊社公園綠地用地(0.0517)道路用地(0.2426)住宅區(0.0009)捷運系統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2952)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4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以及為銜接鐵道西側22M計畫道路與北屯路,提供轉乘交通之便利性,並考量G4車站與台鐵松竹車站連通廊道之設置,將部分綠地用地、道路用地及住宅區一併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作道路使用。1.G4車站出入口(1)。
2.本捷運系統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其南側原則應規劃為道路空間,以銜接鐵道西側22M計畫道路與北屯路。
3.係屬私有土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北屯路至文心路四段路口前右轉文心路之路段變電所用地(0.0829)住宅區(0.0850)捷運系統用地3(0.1679)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路線之佈設所需用地。1.捷運路線。
2.係屬私有土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2處土地將以一般徵收取得,且並不影響變電所之營運及使用,爰本案建議除將上開說明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心路與興安路、天津路交叉路口附近商業區(0.1956)捷運系統用地G5(0.1956)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5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5車站。變更範圍為北屯區東山段地號229(部分使用)、230、235、236等4筆土地。
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文心路與崇德路交叉路口附近商業區(0.0889)郵政事業用地(0.1426)捷運系統用地G6(0.2315)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6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6車站。變更範圍為北屯區東峰段地號1、2等2筆土地。
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本案原「郵政事業用地」非屬私有土地,建議除補充說明其土地取得方式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心路與大雅路交叉路口附近綠地用地(0.0851)排水道用地(0.2195)捷運系統用地G7(0.0851)捷運系統用地兼作排水道使用(0.2195)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7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7車站。
2.係屬私有土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2處土地係屬農田水利會所有,爰建議除將上開說明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心路與河南路交叉路口附近乙種工業區(0.2228)捷運系統用地G8(0.2228)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8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8車站。變更範圍為西屯區中仁段地號31、32、33、34等4筆土地。
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心路與櫻花路交叉路口附近住宅區(0.1640)捷運系統用地G8a(0.1640)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8a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8a車站。變更範圍為西屯區中義段地號1033、1034、1035(部分使用)、1039-21等4筆土地。
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文心路與中港路交叉路口附近加油站專用區(0.0130)捷運系統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130)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路線之佈設所需用地。1.捷運路線。
2.係屬私有土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不影響現有加油站之營運,且已先行協議同意在,爰本案建議除將新計畫名稱修正為「捷運系統用地」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9文心路與中港路交叉路口附近新市政中心專用區(0.6788)捷運系統用地G9-1(0.6788)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9車站出入口、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以及未來捷運藍線於本車站共站轉乘須預留捷運所需之佈設空間。1.G9車站出入口(1)。變更範圍為西屯區惠國段地號2、3、3-1、5等4筆土地。
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0.3339)停車場用地(0.1656)捷運系統用地G9-2(0.4995)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9車站出入口與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9車站出入口(2)。
2.係屬中華民國與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公有土地採有償撥用方式取得,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毗鄰本案原商業區部分土地,將因本案變更後,產生畸零地致日後無法申請建築開發之問題,經該府與相關地主協商後,擬將毗鄰土地調整納入G9-2車站範圍。本案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酌予修正變更範圍,將商業區面積修正為0.3670公頃,捷運系統用地面積修正為0.5326公頃,並請臺中市政府將相關協商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10文心路與大業路交叉路口附近住宅區(0.1965)捷運系統用地G10(0.1965)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10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10車站。
2.已完成用地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土地細部計畫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且已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爰本案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1文心路與五權西路交叉路口附近住宅區(0.2549)捷運系統用地G11(0.2549)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11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11車站。變更範圍為南屯區大進段地號860-1、861、862、862-1、862-2、862-8、862-9、862-10等8筆土地。
2.係屬私有土地,其開發方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及土地開發,即私有土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經協議不成,得依法報請徵收,並於用地取得後,依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開發。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2中山醫學大學後方住宅區(0.6515)文大用地(0.1733)綠地用地兼作捷運系統使用(0.8248)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路線之佈設所需用地。1.捷運路線。
2.本案位於台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範圍內,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原「文大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兼作捷運系統使用」部分,將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建議除將上開用地之取得方式予以修正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3建國北路與永順路路口附近,鄰台鐵大慶站住宅區(0.1284)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0.1284)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13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13車站。
2.本案位於台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範圍內,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4位於建國路、興華街64巷附近。機關用地(0.1318)捷運系統用地G15(0.1318)配合本捷運建設計畫G15車站出入口及相關附屬設施之佈設所需用地。1.G15車站。
2.係屬中華民國與私有土地,依據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即公有土地採撥用方式取得,私有土地採徵收方式取得,但不辦理土地開發。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後剩餘之機關用地,不影響該府其他相關單位使用,爰建議除將上開說明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錄】「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覆編號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請將所有車站用地之基本資料包括面積、土地權屬、土地取得及開發方式、開發強度等,以表格方式列表補充說明,俾供本小組研擬初步建議意見之參考。本案已彙整各車站用地面積、土地權屬、土地取得及開發方式與開發強度等內容,詳見本補充資料p1~p3及表1。
(二)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建議應於適當欄位增列有關各車站用地之土地取得及開發方式,以資明確。已於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增列各車站用地之土地取得及開發方式詳見本補充資料p4~p7。
(三)本案捷運系統以高架之方式興建,其開發後對沿線都市環境景觀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建請詳予分析相關課題並研提因應對策或改善方案。已補充相關建築規劃設計指導及環境景觀計畫原則,詳見本補充資料p8。
(四)本案部分車站用地將來土地開發後擬供旅館及商業使用,請補充說明有關因此衍生之停車供給與需求情形,俾供研擬初步建議意見之參考。已補充因土地開發衍生之停車供給與需求分析,詳見本補充資料p9~p10。
(五)本案捷運系統沿線通過台中市都市化密集之已開發地區,各車站停車用地之供給與劃設困難,尚可理解,惟該系統端點站均位於都市郊區,且參考其他都市捷運系統經驗得知,捷運端點站停車轉乗之需求較高,請台中市政府評估其停車需求,並研擬妥善之因應對策。已補充說明各車站停車轉乘及臨停轉乘設施需求推估及端點站停車轉乘規劃原等資料,詳見本補充資料p11~p12。
請依交通部運研所所提下列各點書面意見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