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81-審議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81
案件id
UmF1R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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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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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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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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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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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7年8月18日起至97年9月16日止於高雄縣政府辦理公開展覽30天,並於97年8月25日於高雄縣政府橋頭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新新聞報97年8月21日、22日及23日等3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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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詳見高雄縣政府97年12月1日府建都字第0970296178號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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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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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審核摘要表有關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起訖日期、公展期間有無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等欄位空白部分,請詳實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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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草案第7頁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有關經費來源載明「中央全額補助」乙節,請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修正中央與高雄縣政府之負擔比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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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依前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97年7月8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3081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上開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計畫書應修正或檢視內容:
1、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如工商及服務業場所單位統計)請儘量更新至最近年度。
2、實施進度與經費內有關開發方式及經費來源(如學產地),請詳細說明其內涵,並作適當之修正,以資明確。
3、有關不涉及實質計畫變更之計畫書內容,請市府再重新檢視,如有錯誤,請一併修正。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二、三,經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建議除附表二新編號五及附表三新編號十八外,其餘准照該府97年7月8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3081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
(三)台南市(安平區)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
1、臺南市政府為推動該市三級產業發展,提供休閒娛樂商購空間,研訂本申請規範,經市府列席代表建議以附表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四、六案修正內容(臺南市政府97年2月14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00640號函送)為適用範圍,請市府來函明確敘明。
2、該申請規範如屬全市性通案性規定,建請納入全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或建議暫予保留,另案俟有具體開發個案時,併同「臺南市(安平區)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草案,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3、臺南市安平區係新開發地區,非屬舊市區,有關沿街式商業區建請市府就旅遊人口及商業使用需求、原計畫商業區目前發展情形、現行住宅區商業活動必須藉由變更都市計畫始能達成計畫目標之地區及理由、變更為商業區後停車空間不足如何解決、住宅區與商業區之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之差異、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之誘因及實際執行情形等,再詳加檢討考量。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南市政府處理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黃松輝君96年9月12日陳情台南市安平區新南段378、379、380、381地號土地,因面臨安平路進深30公尺已變更為商業區,為地方繁榮,請將剩餘24公尺寬住宅區,一併變更為商業區乙案。建議未便採納。
沿街商業區之劃設係依全市一致性之原則辦理,即自道路境界線劃設30米寬為原則,剩餘部分不足16米者,才予全街廓劃設。本案建議依市府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2臺南市政府96年9月19日南市都綜字第09616555910號函轉林國庭君96年6月22日陳情「商61」商業區,基於下列理由,建議計畫範圍擴大至健康二街往南延伸之以西部份,以及本案主要計畫內容調整為單一商業區,並規定附帶條件,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規定負擔不低於35%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一、本案「商61」商業區係位於「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港埠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另案辦理部分)案」範圍,前主要計畫變更案業於民國89年6月20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88次會審議通過,變更主要計畫原港埠用地為商業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及綠地用地,並於90年12月19日以90南市都計字第088518號公告自90年12月20日起發布實施。二、然原計畫附帶條規定「應於主要計畫發佈實施後一年內提出細部計畫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否則應循法定程序恢復為原計畫分區」,由於「商61」商業區範圍內土地皆為私人所有,且目前已整合過半數地主之同意,故提出陳情異議修正附帶條件之規定,以利土地所有權人後續之開發申請。三、由於近年來安平區陸續發布「運河再生計畫」及「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等相關重大建設計畫」,加上原主要計畫規劃內容已不符合時宜,故實有調整之需要。案地已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於97年1月3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正式申請辦理自擬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故建議將本意見另納入該案辦理。本案建議依市府意見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17故本基地配合未來台南市輕軌運輸系統、漁光大橋興闢工程及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之規劃,健康路將成為安平地區重要之活動軸線,因此須重新賦予基地之發展定位,透過整體開發之方式,集中留設開放空間,期有效整合東側之「公30」成為一帶狀之開放空間系統。
(五)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註3)原編號(註3)位置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範圍及面積調整631.49公頃603.83公頃。1.因安平行政區界部分與「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相重疊,為避免重疊地區產生後續行政作業與專案歸屬之疑慮,故將重疊部分剔除於本計畫範圍外。
2.本計畫係依台南市政府民國85年之航空地形測量資料修正計畫面積及各項土地使用面積內容。
建議照案通過。
二二計畫人口調整106,000人(註2)93,500人配合計畫範圍之調整,依調整後計畫區住宅區面積、人口密度以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相關資料予以調整本案計畫人口。案經市府檢討後調整為96500人,原則同意依照辦理。
三三部分「公道8」(永華路)及「2-2-30M」(中華路)道路兩側中密度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12.04公頃)「商124(附)」商業區(12.04公頃)四四部分「公道8」(永華路)道路兩側高密度住宅區高密度住宅區(3.03公頃)「商125(附)」商業區(3.03公頃)「商131(附)」商業區(0.56公頃)「商132(附)」商業區(0.73公頃)「商133(附)」商業區(0.51公頃)「商134(附)」商業區(1.22公頃)「商135(附)」商業區(0.36公頃)中密度住宅區(5.72公頃)「商138(附)」商業區(2.34公頃)「商69」商業區(0.65公頃)「商136(附)」商業區(1.03公頃)高密度住宅區(0.75公頃)「商137(附)」商業區(0.37公頃)五人11、人12細部計畫「商4」(鄰里)、「商5」(鄰里)、「商6」(鄰里)、「商7」(鄰里)、「商8」(鄰里)、「商9」(鄰里)、「商10」(鄰里)、「商11」(鄰里)、「商14」(鄰里)商業區中密度住宅區(1.06公頃)「商139(附)」商業區(1.06公頃)(安平路)北側部分低密度住宅區低密度住宅區(4.43公頃)「商140(附)」商業區(4.43公頃)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內容檢討本地區;商業區劃設規模仍有不足,故配合未來發展定位、構想及地區發展條件予以增設部分商業區。
2.配合現況商業使用行為及為加強永華路商業之串連功能,針對安平區對外兩條重要之主要道路(永華路及中華路)兩側調整為沿街商業區。但考量對於整體住宅品質之維護,不包含現況已建築完成之住宅大樓。
3.考量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及運河本身之觀光發展潛力及優勢,應賦予較多元複合型態之土地使用,故針對運河北側新增30米之沿街商業區。但考量對於整體住宅品質之維護,不包含現況已建築完成之住宅大樓。
4.考量區內九處細部計畫之鄰里商業區執行層面確有困難,故調整其為主要計畫層級之商業區。附帶條件:
本次變更範圍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案經臺南市政府97年2月14日南市都劃字第0號函送修正內容,詳附表二。
註1:上表所載面積僅供統計參考用,實際面積應以地籍線範圍為準,如地籍線未分割部分則以計畫圖實際釘樁地籍分割測量為準。
註2:原計畫人口係依民國70年發布實施之「擬定台南市安平新市區細部計畫」內容為主,然由於本案計畫範圍已配合行政區界進行調整,故依調整後之計畫範圍重新估算本案計畫人口。
註3:表內「新編號」欄係指台南市都委會審議後重新調整之編號;「原編號」欄係指公開展覽時所編之編號;原編號欄內所列之「人」係指公開展覽期間人陳案編號。
變更內容新編號(註3)原編號(註3)位置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工14」工業區(2.52公頃)「公13(附)」公園用地(2.52公頃)「商130(附)」商業區(1.26公頃)七五、人13「工14」及部分中密度住宅區(台汽公司台南汽車保養場金華段128、128-1、131、138、138-1、139等地號土地)中密度住宅區(2.57公頃)「停(專)」停車場專用區(1.31公頃)1.「工14」工業區現址部分做為台汽客運停車及保養場使用,由於分區使用已無法配合鄰近之發展現況,故利用工業區以及周圍之國有土地與學產地部分,整體規劃並調整為適當分區及用地以符合地區發展之需要。故為落實安平新市政副都心之發展構想,並配合沿街商業區之串接,於鄰永華路部分新增部分商業區。
2.配合永華路之公園道與府平公園串連起「華平綠軸」意象之構想,調整工業區土地為公園用地。
3.考量地區商業活動之停車需求,故調整部分細部計畫之停車場用地為主要計畫之停車場專用區,並僅得供停車使用。
附帶條件:
1.本次變更為商業區及部分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回饋之土地等值換算集中留設於「公13」公園用地。
「公13」公園用地應無償捐贈市政府。
2.部分工業區土地因變更為公園用地使得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將差額容積移轉至「商130」商業區土地。
3.變更後之商業區開發應送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有關停車場專用區規定僅得供停車使用,且細部計畫目前為停車場用地,建議主要計畫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二、至於「容積移轉」乙詞,與事實不符,建議修正為「容積調配」。
八六「商68」商業區「商68(附)」商業區(1.35公頃)「商126(附)」商業區(1.35公頃)九七、人11、人12「商69(附)」商業區「商69(附)」商業區(2.11公頃)「商127(附)」商業區(2.11公頃)十八「商70(附)」商業區「商70(附)」商業區(1.09公頃)「商128(附)」商業區(1.09公頃)十一九「商71(附)」商業區「商71(附)」商業區(0.60公頃)「商129(附)」商業區(0.60公頃)因原計畫商業區之編號誤植重覆,為俾利後續都市計畫之管理與執行,故予以重新調整。附帶條件:
本案商業區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建議照案通過。
中密度住宅區(3.05公頃)高密度住宅區(1.60公頃)十二十計畫區內部分中密度、高密度住宅區及部分商業區「商69(附)」商184-12M」、「4-185-15M」道路用地(4.71公頃)為健全區內完整道路層級架構,針對三條南北向分別銜接運河橋樑對外聯絡之主要道路,調整為主要道路系統。說明:
細部計畫道路編號分12M」(健康三街)、12M」(健康三街)、路)建議照案通過。
註1:上表所載面積僅供統計參考用,實際面積應以地籍線範圍為準,如地籍線未分割部分則以計畫圖實際釘樁地籍分割測量為準。
註2:原計畫人口係依民國70年發布實施之「擬定台南市安平新市區細部計畫」內容為主,然由於本案計畫範圍已配合行政區界進行調整,故依調整後之計畫範圍重新估算本案計畫人口。
註3:表內「新編號」欄係指台南市都委會審議後重新調整之編號;「原編號」欄係指公開展覽時所編之編號;原編號欄內所列之「人」係指公開展覽期間人陳案編號。
變更內容新編號(註3)原編號(註3)位置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公26」公園用地(0.01公頃)河川區(0.06公頃)「商11」商業區道路用地(0.08公頃)「公26」公園用地(0.01公頃)河道用地(0.06公頃)路用地(0.08公頃)「商11」商業區(0.01公頃)18M」道路用地(望月橋路段)「商11」商業區(7㎡略計)「公26」公園用地(7㎡略計)因望月橋現況與都市計畫內容並不相符,故配合現況樁位調整都市計畫內容。建議照案通過。
十四十二部分河川區(計畫區北側、東南側運河)河川區(16.90公頃)河道用地(16.90公頃)依經濟部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說明:針對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者,統一名稱為「河道用地」。本案除變更理由應依經濟部水利署意見修正外,其餘准予通過。
十五十三部分河川區(計畫區南側安平商港區域)河川區(64.80公頃)水域用地(64.80公頃)為統一安平港區之用地名稱,俾利後續都市計畫之管理與執行,故配合「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案」之用地名稱,將安平港區範圍統一名稱為「水域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十六十四「文中45」學校用地北側部分中密度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2.52公頃)「公71」公園用地(2.52公頃)十七十五「文小46」學校用地北側部分高密度住宅區高密度住宅區(1.19公頃)「公72」公園用地(1.19公頃)考量區內部分公園用地之服務層級及規模。針對鄰主要道路且面積超過1公頃且區位條件適中可及性高之公園用地調整其為主要計畫層級。建議照案通過。
「污16」污水處理廠用地(52㎡略計)「公30」公園用路用地(0.84公頃)十八十六部分「污16」污水處理廠用地及部分「2-19-30M」道路路用地(1.22公頃)「公60」公園用地(1.22公路之路口銜接情形與「公60」紅樹林公園之整體發展,故調整「變17」東段計畫道路為公園用地使用。
2.為顧及未來「變17」變電所用地進出之權益及道路銜接之合理性,故於「公30」公園用地上規劃一計畫道路以銜接華平路。建議照案通過。
十九人14「機62」機關用地「機62」機關用地(供台灣高等行政法院設置院址使用)「機62」機關用地(供設置司法院所轄各級法院使用)依據司法院所召開之「研商臺南高行政法院預定地相關事宜會議」結論,在考量未來實際需要之前提下,本基地除供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遷建使用外,另在成立臺南高等行政法院前,應同時考量納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分庭辦公空間,及預留未來籌設之臺灣臺南地方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南分院(庭)等機關辦公廳舍所需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註1:上表所載面積僅供統計參考用,實際面積應以地籍線範圍為準,如地籍線未分割部分則以計畫圖實際釘樁地籍分割測量為準。
註2:原計畫人口係依民國70年發布實施之「擬定台南市安平新市區細部計畫」內容為主,然由於本案計畫範圍已配合行政區界進行調整,故依調整後之計畫範圍重新估算本案計畫人口。
註3:表內「新編號」欄係指台南市都委會審議後重新調整之編號;「原編號」欄係指公開展覽時所編之編號;原編號欄內所列之「人」係指公開展覽期間人陳案編號。
附表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四、五、六案修正內容(臺南市政府97年2月14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00640號函送)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變更理由(依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修正)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三部分「公道8」(永華路)及(中華路)道路兩側中密度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12.04)「商124(附)」商業區(12.04)四四部分「公道8」(永華路)道路兩側高密度住宅區高密度住宅區(3.03)「商125(附)」商業區(3.03)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內容檢討本地區;商業區劃設規模仍有不足,故配合未來發展定位、構想及地區發展條件予以增設部分商業區。
2.配合現況商業使用行為及為加強永華路商業之串連功能,針對安平區對外兩條重要之主要道路(永華路及中華路)兩側調整為沿街商業區。但考量對於整體住宅品質之維護,不包含現況已建築完成之住宅大樓。案經台南市政府97年7月8日南市都劃字第號函建議撤銷提內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商131(附)」商業區(0.56)「商132(附)」商業區(0.73)「商133(附)」商業區(0.51)「商134(附)」商業區(1.22)「商135(附)」商業區(0.36)中密度住宅區(5.72)「商138(附)」商業區(2.34)「商69」商業區(0.65)「商136(附)」商業區(1.03)高密度住宅區(0.75)「商137(附)」商業區(0.37)中密度住宅區(1.06)「商139(附)」商業區(1.06)五人11、人12細部計畫「商4」(鄰里)、「商5」(鄰里)、「商6」(鄰里)、「商7」(鄰里)、「商8」(鄰里)、「商9」(鄰里)、「商10」(鄰里)、「商11」(鄰里)、「商13」(鄰里)、「商14」(鄰里)商業區「商11」商業區(4.97)「商11(附)」商業區(4.97)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內容檢討本地區;商業區劃設規模仍有不足,故配合未來發展定位、構想及地區發展條件予以增設部分商業區。
2.考量區內十處細部計畫之鄰里商業區執行層面確有困難,故調整其為主要計畫層級之商業區。建議照案通過。
(安平路)北側部分低密度住宅區低密度住宅區(4.43)「商140(附)」商業區(4.43)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內容檢討本地區;商業區劃設規模仍有不足,故配合未來發展定位、構想及地區發展條件予以增設部分商業區。
2.考量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及運河本身之觀光發展潛力及優勢,應賦予較多元複合型態之土地使用,故針對運河北側新增30米之沿街商業區。但考量對於整體住宅品質之維護,不包含現況已建築完成之住宅大樓。
附帶條件:
本次變更範圍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案經台南市政府97年7月8日南市都劃字第號函建議撤銷提內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附表三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臺南市政府97年7月8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30810號函送)變更內容新編號(註3)原編號(註3)位置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十七-「公60」公園用地南側部分漁光段2-12地號土地港埠用地(0.12)「公60」公園用地(0.12)配合市府辦理之「安平港鷺鷥公園設置計畫」,為俾利後續土地之整體規劃與用地取得,變更部分港埠用地為公園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十八-計畫區內之高、中、低密度住宅區--針對計畫區範圍內之高、中、低密度住宅區,適用「台南市(安平區)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之程序辦理相關作業。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附件「變更台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第2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與市府回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市府回覆內容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儘可能於文到1個月內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遵照辦理。一、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意見:有關整體發展、計畫人口、經濟發展及商業區規劃、公共設施用地、都市防災、其他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等意見,經臺南市政府以97年2月14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00640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該府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1.整體發展: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2-4~p.2-12。
2.計畫人口: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4-10~p.4-12。
3.經濟發展及商業區規劃:
(1)經濟發展現況詳計畫書p.4-8~p.4-10、p.4-12、p.4-13。
(2)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詳計畫書p.5-2、p.5-4、p.5-5。
4.公共設施用地:
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5-4~p.5-6。
5.都市防災: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8-8~p.8-14。
6.其他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
(1)有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是否有不一致部分(如主要計畫為住宅區細部計畫規劃為鄰里商業區),請市府再查明: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7-1變更案第三案。
(2)計畫書中有關公有土地分布示意圖,請將學產地與其他國有地分開標示,以資明確: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4-19。
(3)本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計畫,如有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書敘明: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4-26。
1.相關重大建設計畫內容請儘量更新至最近年度,並敘明其實際執行情形。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2-3~p.2-12。
2.有關都市防災設施請參考相關委託研究計畫,以鄰里單元檢討規劃。至於避難救災動線及避難據點等,除以都市計畫為考量因素外,應再考量實際發展狀況,作適當之修正,以達到緊急救災之功能。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8-11。
附件「變更台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第2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與市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市府回覆內容3.臺南市安平區係新開發地區,非屬舊市區,有關沿街式商業區之劃設,仍有疑慮,建請市府就旅遊人口及商業使用需求、原計畫商業區目前發展情形、現行住宅區商業活動必須藉由變更都市計畫始能達成計畫目標之地區及理由、變更為商業區後停車空間不足如何解決、住宅區與商業區之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之差異、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之誘因及實際執行情形等,再補充相關說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在總體發展目標之架構下,為持續推動本市三級產業之發展並解決現況住宅區內商業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課題,故在符合社會公平之原則下,期藉由使用者付費之觀念,透過回饋措施之訂定,提供適當之公共空間,以減緩變更後所衍生之外部衝擊,故針對原提出變更沿街商業區之規劃構想,未來將由「台南市(安平區)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統一辦理(詳變更案第十八案),故提請予以撤銷原沿街商業區提案內容(變更案第三、四、六案)。
上述有關台南市主要計畫(中西區、北區、安平區、南區、安南區)沿街商業區劃設及配套作法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69次會決議准予備查在案。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四。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依小組委員建議意見辦理。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遵照辦理。
附件「變更台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與市府回覆情形對照表審查意見市府回覆內容本案請台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遵照辦理。一、整體發展:有關本通盤檢討案與安平古堡、台南運河再生及其他鄰近地區之發展關係,請補充相關現況發展及發展構想,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之關係。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2-4~p.2-12。二、計畫人口:本案計畫人口請以較合理之人口推估方式,考量人口成長、環境容受力及確定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等重新檢討。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4-10~p.4-12。三、經濟發展及商業區規劃:
1.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計畫年期內經濟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經濟發展現況詳計畫書p.4-8~p.4-10、p.4-12、p.4-13。
▓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詳計畫書p.5-2、p.5-4、p.5-5。
2.有關台南市政府對於商業區發展政策、各商業區之功能定位、商業使用需求之推估、目前住宅區商業活動必須藉由變更都市計畫始能達成計畫目標之地區、變更為商業區後容積率是否增加、交通紓緩措施(含停車空間)、鄰近道交通服務水準等,請補充相關說明,供相關商業區變更案研擬意見之參考。▓全市商業區發展政策與商業區功能定位詳計畫書p.6-1~p.6-5。
▓商業使用需求推估詳前述審查意見三、市府回覆內容。
▓安平區商業現況分析詳計畫書p.4-16~p.4-18。
▓鄰近道路交通服務水準與交通紓緩措施詳計畫書p.4-20~p.4-23與p.5-7~p.5-9。四、公共設施用地:本案請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5-4~p.5-6。五、都市防災:本案請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並針對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8-8~p.8-1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各變更內容請依不同編號,分別敘明其變更理由。修正結果詳計畫書表7-1內容。
附件「變更台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與市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七、其他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
1.有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是否有不一致部分(如主要計畫為住宅區細部計畫規劃為鄰里商業區),請市府再查明。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7-1變更案第三案。
2.計畫書中有關公有土地分布示意圖,請將學產地與其他國有地分開標示,以資明確。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4-19。
3.本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計畫,如有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書敘明。修正結果詳計畫書p.4-26。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依小組委員建議意見辦理。九、後續辦理程序: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遵照辦理。
案9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污二用地開發方式為一般徵收)(配合北區污水處理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