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31-審議事項-第10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31
案件id
NNlExh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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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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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月26日第204次、96年7月13日第209次、97年4月2日第210次及97年6月6日第21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97年7月29日府城規字第0970109564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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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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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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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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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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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珩(召集人)、賴委員碧瑩、張委員梅英、顏委員秀吉及孫前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7年9月9日、97年10月17日(現場勘查)及97年12月2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於98年3月5日以府城規字第0980040995號函檢送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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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嘉義縣政府98年3月5日府城規字第0980040995號函送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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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朴子都市計畫於民國5年公告實施,台灣光復後於民國44年重新修訂公告實施,並於68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5年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79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迄今已屆滿18年,計畫人口36,000人,計畫面積685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36,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超過4.36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1.81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2.88公頃、文中用地面積超過3.21公頃、文小用地面積不足0.42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62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10.18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1.48公頃)、綠地(含園道用地)(面積4.83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07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2.6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本次檢討已將部分公有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至於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請嘉義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有關地方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資料,並依據縣綜合開發計畫所訂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及土地使用型態等,提出課題與對策納入計畫書。三、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五、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六、查本地區都市計畫圖由於使用多年而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為提昇計畫圖之精度,以避免圖、地不符,發生執行困難及問題及影響民眾權益,建請嘉義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以符實際。七、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朴子市公所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核定。八、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附表一)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附表二)十一、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一)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六腳鄉轄區河川區(17.15公頃)河川用地(13.23公頃)剔除計畫範圍外(以實際之行政轄區範圍為準)(本計畫發佈實施後應請六腳鄉公所依程序將剔除之範圍,納入非都市土使用管制。)1.本計畫區範圍依計畫書記載,北面以朴子溪為界,惟查計畫區內有部分六腳鄉土地,並劃設為河川區及河川用地,並無其他可建築用地,且歷年來檢討擬定機關均為朴子市公所,為期管理方便及符合實際,故將六腳鄉行政轄區範圍土地剔除於本計畫區範圍。
2.俟本計畫發佈實施後,由六腳鄉公所依程序將其納入非都市土使用管制。
備註:並另送請地政單位先行辦理非都市計畫區管制先期作業,避免形成土地使用管制之空窗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東石國中東北側公園用地(0.59公頃)文中用地(0.59公頃)1.變更範圍現況係由東石國中管理使用。
2.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超過4.36公頃,為使該校土地管用合一及便於管理,故將其學校產權範圍變更為文中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區北側廣場兼停車場(0.056公頃)機關用地(0.056公頃)機關用地(0.056公頃)廣場兼停車場(0.056公頃)因現況開闢作為廣場用地及機關用地之地籍與都市計畫圖不符,故依實際使用狀況予以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5Ⅶ-1與Ⅶ-2間鐵路用地(1.208公頃)道路用地(2.797公頃)園道用地(4.005公頃)原台糖鐵路業已停止使用,因應地方交通之需求,將部分鐵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改善地方道路系統,增進該地區交通之機能。
備註:將來園道用地開闢時,至少應保留三分之一面積作為綠化或人行廣場使用。
理由:在市中心區保留一園道系統,可增加其景觀效果。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6Ⅴ-7南側道路用地(0.125公頃)鐵路用地(0.932公頃)綠地(0.204公頃)廣兼停用地(0.15公頃)公園用地(0.0059公頃)廣場用地(0.789公頃)住宅區(0.4085公頃)商業區(0.197公頃)水溝用地(0.01公頃)原台糖鐵路業已停止使用,因應地方發展需求,避免荒蕪及造成地方治安死角,將區內部分鐵路用地及周邊範圍,作整體規劃後,併鄰近分區辦理變更,以促進地方發展。
備註: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依變更範圍提供百分之30土地作為回饋。並以繳納代金(依變更面積之30%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或都市更新方式處理。二、變更部分鐵路用地、綠地為住宅區(如附圖6-2、變六-3):
1.南側綠地保留3公尺併同南邊道路(7米)變更為10米計畫道路(註:10米計畫道路將來開闢時應規劃人行徒步空間),其餘部分變更為住宅區。
2.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變更範圍提供百分之20土地作為回饋。該變更後10米計畫道路中心線以北應納入細部計畫範圍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重劃方式辦理。三、變更部分鐵路用地附帶條件為住宅區(如附圖6-3、變六-4):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變更範圍提供百分之20土地作為回饋。並得以繳納代金(依變更以西,由鐵路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部分,修正為園道用地(詳附圖一)及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後所劃設之各項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自願捐贈土地面積或捐獻代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本案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一、如以捐贈土地(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朴子市公所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規定提供繳交代金或捐地予市公所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二、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附表一)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之20%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方式處理。四、變更部分廣停用地(廣停七)為住宅區(如圖6-3、變六-5):
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變更範圍提供百分之30土地做為廣場使用。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則」,依下列各點辦理:(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嘉義縣政府於完成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嘉義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67Ⅴ-15東側住宅區(0.05公頃)廣場用地(0.05公頃)1.參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檢討。
2.本案既成道路土地為公有不影響民眾權益,及考量道路之完整性,避免道路寬度不一,故變更為廣場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8Ⅴ-2保存區(0.015公頃)機關用地(0.005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本案北側機關及保存區變更為道路部分為署立朴子醫院門面,變更道路可提升其週遭景觀,故依實際使用狀況予以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10Ⅵ-7南側農業區(1.435公頃)廣兼停用地(0.0048公頃)20m道路用地(1.3948公頃)廣兼停用地(0.045公頃)為便利計畫區西南側之住宅社區與161線之交通,因應未來交通需求,預留道路發展空間,故劃設一道路予以連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12高明寺農業區(0.78公頃)殯葬專用區(0.78公頃)變更範圍係登記有案之寺廟(寺),目前為地方之墓園,為配合現況故依其產權範圍變更為殯葬專用區。
備註:將來開發時,在不影響現有墓地原則下,周邊及沿水岸部分應劃出綠帶加強綠化。並應依變更面積之10%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繳納代金,及由本案所有權人或寺方與朴子市公所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規定提供繳交代金予市公所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本案請嘉義縣政府妥為查明,如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時,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將其建蔽率訂為不得超過20%,容積率不得超過100%,且應於周邊及沿水岸部分種植喬木,否則維持原計畫。
1013行政區南側農業區(1公頃)公園用地(1公頃)為隔離行政區與南面之朴子公墓,且土地產權為朴子市公所所有,故辦理變更。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14批發二批發市場用地(0.31公頃)農業區(0.46公頃)公墓用地(0.42公頃)快速道路用地(0.28公頃)道路用地(0.91公頃)該批發市場業已被東西向快速公路開闢區隔,已無存在之必要,為促進地區入口意象及活化快速道路匝道口之設計,故變更為東西向快速道路用地。並將周邊道路拓寬之。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16計畫區東面工業區一、二工業區(1.84公頃)住宅區(1.84公頃)該工業區已無存在之必要。
備註:原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依程序將主要計畫層送內政部核定。
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沿縣168線劃設。
本案同意先行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以作為後續執行之依據。至於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請縣政府確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提出相關資料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1317機1-1機關用地(0.5030公頃)郵政事業用地(0.1044公頃)行政區(農田水利會)(0.0401公頃)住宅區(0.0755公頃)電信專用區(0.2830公頃)1.依產權及使用現況予以變更,以符合實際。
2.原機1-1變更後殘留之機關用地,因係屬私人土地,故變更為住宅區。
3.附帶條件如都委會決議第三點。
備註:一、該電信專用區,不得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之使用。二、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區應依變更面積(含變更範圍前面同一地主所有土地)之30%乘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現值繳納代金或捐贈變更範圍之30%為廣場用地,及由本案所有權人與朴子市公所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規定提供繳交代金或捐地予市公所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除變更機關用地為行政區部分,請縣政府研訂相關回饋措施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18機1-2機關用地(0.1429公頃)電力事業用地(0.1429公頃)按產權及使用現況予以變更,以符合實際。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19機1-3機關用地(0.0751公頃)行政區(農田水利會)(0.0751公頃)按產權及使用現況予以變更,以符合實際。除請縣政府研訂相關回饋措施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620Ⅴ-10道路2側農業區(7.9518公頃)住宅區(7.9518公頃)一、本計畫住宅區發展率已達82%。二、為促進地方發展並緊鄰現有發展區予以變更。三、附帶條件如都委會決議第三點。
備註:本案應依市地重劃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及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
本變更範圍北側,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優先留設綠地或公兒用地,以保留入口意象。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大規模農業區(面積約30公頃)變更為住宅區之開發計畫,為求審慎周延,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議後,再另案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一、本計畫區基地區位、開發構想、位置規模等條件,是否與嘉義縣之農業區發展政策相符。二、有關農業區之開放使用或管制計畫、未來之發展願景、研擬容許開發總量等指導性之原則。三、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住宅需求及公共設施容受力等情形具體詳細分析與推計資料。
1721Ⅴ-2道路加油站以西農業區(0.30公頃)住宅區(0.30公頃)一、本計畫住宅區發展率已達82%。二、為促進地方發展並緊鄰現有發展區予以變更。三、附帶條件如都委會決議第三點。
備註:本案應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辦理及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
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沿縣168線劃設。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6案討論。
(附表一)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823Ⅶ-2道路以南農業區(20.63公頃)住宅區(20.63公頃)一、本計畫住宅區發展率已達82%。二、為促進地方發展並緊鄰現有發展區予以變更。三、附帶條件如都委會決議第三點。
備註:本案應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辦理及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6案討論。
1924機三機關用地(0.12公頃)市場用地(0.19公頃)廣兼停用地(0.11公頃)住宅區(0.42公頃)一、該機關用地並未指定用途且無開闢計畫為促進地方發展採納民眾意見予以變更之。二、附帶條件如都委會決議第三點。
備註:本案應提供變更面積之百分之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辦理及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確保本案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嘉義縣政府於完成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嘉義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附表一)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025Ⅴ-2道路以東農業區(1.011公頃)住宅區(1.011公頃)一、本計畫住宅區發展率已達82%。二、為促進地方發展並緊鄰現有發展區予以變更。三、附帶條件如都委會決議第三點。
備註:本案應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辦理及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6案討論。
2127Ⅴ-14道路兩側住宅區(0.05公頃)道路(0.05公頃)道路(0.05公頃)住宅區(0.05公頃)促進土地使用發展避免畸零地,且不影響他人權益。已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除請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28河川河川用地河川區統一名稱。本案『河川區』之名稱及其範圍境界線需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本案仍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2329計畫區北面堤防河川區(1.025公頃)農業區(1.025公頃)(以河川局提供之地籍資料為準)該河川區係於興建堤防時,以專案變更方式辦理變更,目前該堤防已興建完工,因部份土地未使用且未徵收,故將該部份變更恢復為原農業區,以符實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430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10年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修正。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531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為使本計畫區能循序發展及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與地方財力負擔,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632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建設時之參考依據,並配合實際需要及地方財力負擔予以增訂之。除請縣政府配合本會決議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733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10項有關都市規劃時須納入防災考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83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另詳附錄)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2.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備註:詳附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2935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專用區統一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洽台灣中油公司查明,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時,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30逾人3增列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方式增列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1.本案土地原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附帶條件為「本案變更人行步道為廣停,並同原廣場停一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惟因建築物密集迄今尚無法辦理。
2.考量該地區建物較為密集,為增加其開發可行性,故增列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說明,本案係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在案,惟計畫書漏列,故同意補列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二)變更朴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0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4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乙種工業區(含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7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10。刪除。
理由:乙種工業區已建議變更為其他使用。本次通盤檢討有關乙種工業區之變更,已建議另案辦理,故維持原計畫條文,以資完備。五、行政區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50。四、行政區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殯葬專用區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00。五、照公開展覽條文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將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100。
修正理由:將殯葬專用區容積率作適當之修正。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9案決議。七、加油站用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120。六、除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外,其餘照公開展覽條文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機關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電信事業用地及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50。七、除將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專用區外,其餘照照公開展覽條文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50,國中國小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150,高中用地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50,國中國小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150,高中用地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之20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00。十、零售市場用地及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40。九、零售市場用地及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退縮建築規定與停車空間劃設標準:
(一)退縮建築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停車空間劃設標準:建築基地為一完整街廓或建築基地樓地板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或依都市計畫所劃定應整體開發地區,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面臨4公尺人行步道者,不在此限。十、除將「退縮建築規定: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修正為:「退縮建築規定:依計畫書規定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之可建築用地建築時應退縮2公尺建築。」外,其餘照公開展覽條文通過。除請縣政府參考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妥為訂定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規定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十一、除增列第三款「本計畫商業區之建築物興建時,如以人車分道、地下室挑高或於地下室停車場增設停車位者,其超過法定標準停車空間部分,每輛停車空間換算樓地板面積最大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設機械停車設備者每一停車空間以○.六輛計算,得免記入建築物經查「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於民國92年03月20日公告廢止,故建議除將「(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乙節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開展覽條文縣都委會通過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樓地板面積,惟最高不得超過原有容積之百分之20。」外,其餘照公開展覽條文通過。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二、除將「種植花草樹木」乙詞修正為「植栽或綠化」外,其餘照公開展覽條文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