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31-審議事項-第12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仁德都市計畫(含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德鄉轄區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31
案件id
NkxOW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9月30日第18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5年3月3日府城都字第0950044092號函及95年5月10日府城都字第095009912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洪前委員啟東、吳前委員萬順(後由孫前委員寶鉅擔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6月28日、96年2月14日、96年8月22日、97年4月22日及97年9月19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台南縣政府於98年2月12日以府城都字第0980015032號函檢送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茲補充陳述其理由如下:
(1)查高速公路本縣仁德交流道出口北向側道土地所有權,台南市虎尾寮部分有10公尺原屬高公局所有,另10公尺新近拓寬,則屬台南市政府所有,合併為路寬20公尺;本縣仁德鄉太乙段部分有10公尺原屬高公局所有,另10公尺新近拓寬,由請鈞府先行確認高速公路側道所應適用之道路管理法律,俾為都市計畫決議之基礎。非屬都市計畫範疇。
本案非屬本計畫範圍,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公局徵收,亦合併為路寬20公尺。土地由高公局徵收,所有權自屬高公局所有。
(2)按「高速公路用地」概念含糊不清,易滋誤解。依法理解釋,機車不准通行,不設紅綠燈,有最慢車速,出入口固定,由高公局管理,適用特別法「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道路土地始屬「高速公路用地」,否則,俏如機車得以通行,設有紅綠燈,無最慢車速,出入口固定,由地方政府管理,適用普通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道路土地則非屬「高速公路用地」。
(3)由是可知,土地為高公局所有,並非一概皆屬「高速公路用地」,而「宜留隔離緩衝空間」。高公局所有土地是否屬於「高速公路用地」,乃應視其使用性質而定。
(4)本案疑義在於系爭側道之用與管理,究應適用特別法「高速公路交管制規則」,抑應適用普通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倘如系爭側道之使用與管理,不適特別法「高速公路交管制規則」,而適用普通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且不為高公局直接管理,而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則側道土地所有權縱屬高公局所有,性質上仍非「高速公路用地」。
2.基於上述理由,爰請鈞府重新審議本案請求事項,並惠賜佑照十八、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臺南縣政府仁德鄉380-31、380-43、380-29(部分)、380-30(部分)、380-31.陳情範圍內之公共設施均尚未開闢,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迄今未有具體開發計畫,而宗教專用區(一)除崁腳段380-9地號及380-29(小部分)目前有宗教團體有意利用外,其餘土地亦無經費進行相關開發。
2.本基地位距台南交流道約900公尺,南鄰182縣道,東以870巷道與署立嘉南療養院相對,為因應地方對短、中、長程客運運輸之需求,解決目前客運業者恣意於交流道附近下客,造成交通阻塞及道安問題,並充實地方旅遊服務功能,原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及其週邊土地建議變更為轉運及旅遊服務專用區。
3.基地面積約3公頃,土地均為公有地,後續規劃利用可減少土地取得問題。變更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停車場、綠地、道路用地、宗教專用區(一)為轉運及旅遊服務專用區(其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使用配置將根據專用區特性以另擬細部計畫方式載明)。1.本基地位距台南交流道約900公尺,南鄰182縣道,位處台南都會區縣市交界交通可及性高之區位,為因應地方對短、中、長程客運運輸之需求,解決目前客運業者恣意於交流道附近下客,造成交通阻塞及道安問題,並充實地方旅遊服務功能。
2.依本府委託辦理「民間參與台南縣客運轉運站建設計畫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暨招商準備作業案」對仁德站設置資料顯示,現有國道客運業者計有國光、統聯、和欣、興南、高雄、屏東及飛狗等,經初步投資意願訪查結果,希望由政府興建完成後再針對經營權公開招標,且大部分有規劃路線之業者均表示願意進駐。
3.另本府於民國97年6月25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結果決議,擬將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及其週邊之停車場、10M道路等公共設施變更為轉運及旅遊服務中心專用區,供客運轉運、遊客服務、旅館、農產品及地方特產展售等使用,並附帶條件規定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應提供至少4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優先以提供停車場用地為主。
請縣政府補充本案辦理之必要性、規劃構想、功能定位、規劃內容及交通影響等資料,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吳美秀仁德鄉太新段1128-1地號1.準「臺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四點規定「四、下列土地不得申請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一)都市計畫保護區、河川區(或行水區)內土地。(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三)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後既存違規事實者。(四)其他經認定嚴重妨礙鄰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者。前項第三款之認定,由本府宗教事業管理單位辦理之;第一、二、四款之認定,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之。
」、第六點規定「六、申請基地上如未有宗教建築物者,其申請檢討變更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公頃,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申請者應公證切結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佰分之四十公共設施用地或折抵變更當其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代金予本府,並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捐贈,未於期限內完成捐贈,本府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已恢復原計畫,申請者不得異議。前項申請基地英面臨計畫道路或自行留設寬度不低於六公尺之計畫道路,該計畫道路用地得計入前開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其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六公尺,如設置圍牆,圍牆線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高度不得高於一。二公尺及應透空,法定空地應全數綠化植栽。」(附件一)。
2.擬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及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係信徒吳秀美君所有,為提供興建供奉祭祀主神「馬府千歲」之宗教建築物使用,業徵得其同意捐贈並依前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附件二)。
3.查宗教信仰具有撫慰民心、安定精神的功能,信徒間又較團結而具群體力量,對於促進社會和諧、安定擁有積極的效益,由而鼓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宗教功能、增進社會福祉,乃政府長期以來的社會政策;按「馬府千歲」於鄉轄擁有廣眾信徒,目前寄祀於民宅,信徒感念其靈威顯赫、福澤生靈之浩恩,爰有勸募集資興建寺廟之議為應廣大鄉民宗教信仰之實際需要,建請將仁德鄉太新段1128-1地號土地(仁德都市計畫農業區)依「臺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及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原則同意,且陳情人依「臺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研提土地使用計畫及具體回饋措施,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因陳情人擬將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及工業區,故請縣政府洽陳情人如確有必要,應研擬具體開發計畫,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經徵得吳君同意捐贈所有土地供興建寺廟之用;惟吳君所有土地仁德都市計畫劃設為農業區,欲供興建寺廟使用核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故依前開審議原則規定策訂土地使用配置計畫如附件三,俾符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復查仁德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刻由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理中,爰而建請同意變更該筆地號之農業區土地(面積3,127.35㎡)為宗教專用區(約1,876.35㎡)、道路用地(約140.90㎡)、廣(停)用地(約1,110.10㎡)。
4.至聯外道路擬配合東側10M計畫道路劃設之,其所需用地亦經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捐贈(附件四)。
3仁德鄉公所三爺溪流域為辦理三爺溪流域綜合治水對策之滯洪區規劃,建請將本鄉轄內兩處之土地納入仁德都市計畫二通檢討變更為水利用地(列設為滯洪池)。同陳情理由。案經本府民國97年6月2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具具體結論,依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表示本案確有規劃之必要性,且經濟部水利署亦表示該滯洪池於民國97年6月27日獲「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審查工作小組同意納入辦理,惟考量未有具體之興建計畫及土地徵收計畫,為避免劃設為滯洪池後徵收及與建計畫遲未實施而引發民怨,本案先不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並將該農業區土地採土地使用管制方式限制其開發強度,除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者得依其規定辦理外,餘需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之相關設施使用為限,以利未來滯洪池之劃設。
有關變更農業區為滯洪池用地乙節,基於都市整體發展需要(解決淹水及公共設施不足問題)及行政成本考量,請縣政府儘速洽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確認變更位置及範圍、經費籌措及分擔比例等;另為利水患治理計畫之推動,請水利署就本規劃案辦理之情形、必要性與急迫性、興建計畫(含開發方式及辦理時程)等詳予說明,提請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立法委員李俊毅服務處(陳情人:葉金藏)仁德鄉崁腳段28地號等16筆土地1.該土地當初被劃成高速公路用地,並未告知地主,且至今未被政府徵收。
2.高速公路局雖有規劃於現有中山高永康交流道以北至台南交流道以南二側興建國道一號台都會區高架橋,但因工程經費龐大,行政院於90.11.23.予以暫緩。
3.政府長久不予徵收,且無力徵收,影響地主權益甚深,建議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恢復原土地用分區。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民國97年1月15日路字第0970000552號暨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民國97年1月21日所建字第0970000291號函覆說明建議不宜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請縣政府洽高速公路局研擬具體建議意見,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仁德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4年發布實施,81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84年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計畫面積578.08公頃。本次將相鄰接之「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仁德鄉行政轄區部份,合併辦理通盤檢討,總計畫面積921.64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次通盤檢討的主軸及計畫區未來發展的構想與願景,應配合當地條件與地方特色作緊密結合,請針對交通系統、土地使用機能及產業發展等再作周全考量。另本計畫書相關資料建制請更新至最新年度,並補充交通系統現況圖,供審議參考。二、計畫人口乃評估都市發展所需用地之基準,相關人口資料請補充至最新年度,並採用多軌方法推估,俾使預測之計畫目標年人口數更為精確,並據以檢討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情形。三、本案將兩處都市計畫區整併為一處,其中涉及台南縣市界之調整(含面積誤差)部分如何處理?請補充敘明納入計畫書。另本案整合過程及報核程序,請台南縣政府確實查明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四、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38,5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及公園用地面積不足1.97公頃,文小用地面積不足0.5公頃,文中用地面積不足2.56公頃,停車場面積不足1.45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1.5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另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應力求充分,以維持服務水準,若確實無法予以補足時,也請配合都市實際發展需要,擬具補充之優先次序,並考量以公園、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綠地、廣場等休憩性設施之補足為優先。五、有關都市防災計畫僅就都市計畫劃設之計畫道路、公共設施用地標示避難路線、避難空間之規劃方式,尚非妥適,請套繪地形、環境敏感地區及以往災害史等資料,並以生活圈理念規劃,加強環境敏感地區及災害潛勢分析。又最近颱風豪雨對本地區的影響應一併調查分析,並在土地使用與空間分派上作整體考量,補充減災策略及避難空間的供給與需求分析。六、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七、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變動情形對照表(表4-4)顯示,總計畫面積增加0.5539公頃,又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亦互有增減,其中如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加1.90公頃、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增加3.51公頃其原因為何?請縣政府詳為說明,並查核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應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八、本次檢討係將相鄰接之「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仁德鄉行政轄區部份,合併辦理通盤檢討,惟檢討後屬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德鄉行政轄區部份並未廢除,將造成兩套計畫管制,請縣政府詳予補充後續處理方式,並於計畫書內敘明。九、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十、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
十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十二、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十三、本計畫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四、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五、本案請依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六、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仁德都市計畫577.5587公頃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德鄉轄區部分)344.0774公頃922.19公頃一變一計畫範圍之面積及未分區未分區(約0.11公頃)甲種工業區(約0.01公頃)乙種工業區(約0.00公頃,約4㎡)保護區(約0.00公頃,約8㎡)農業區(約0.04公頃)高速公路用地(約0.06公頃)道路用地(約0.00公頃,約43㎡)一、依前省住都局84年3月31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決議略以「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屬仁德鄉轄區部分預定辦理仁德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併入檢討」,準此將上述兩計畫區之範圍合併;兩計畫區合併後,未緊密銜接部分視為未分區,至兩相重疊部分則依有利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則歸併之。二、依縣市協調會結論,以臺南市虎尾寮重劃區界線為縣市界(附件一);其與仁德都市計畫區間之未分區土地,視為縣轄範圍,並納入計畫範圍;至兩相重疊部分,則將之剔除於仁德都市計畫計畫範圍。三、經重測新地形圖,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規定展繪都市計畫線,以電子檔重新量測面積,發現與原計畫所載不儘相符,爰採以新式測量儀器測製之面積為依據。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未分區為甲種工業區等部分,同意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意見,配合台南市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分別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保護區、綠地及道路用地。
二變三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工18-1」號道路向西延伸段甲種工業區(約0.34公頃)未分區(約0.01公頃)道路用地(約0.35公頃)為有效紓解本鄉太子路、中山路、民安路進出臺南市之交通瓶頸,將「工18-1」號計畫道路按現況已加蓋作道路使用之路型往西延伸至範圍界,銜接臺南市虎尾寮重劃區細部計畫道路。基於成本效益及鄰近道路服務水準考量,目前無新設道路之急迫性及需要性,同意照縣政府96年6月15日府城都字第0960121887號函所送補充資料之意見,維持原計畫。
99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變四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幹2號道路與「次13-2」、「次13-4」號道路交叉口西側乙種工業區(約0.05公頃)道路用地(約0.05公頃)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幹2號道路此路段,轉彎弧度過大影響行車安全,考量安全視距,加大截角。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六合併後之計畫區內行水區(約3.74公頃)水溝用地(約0.13公頃)甲種工業區(約3.56公頃)「工二(乙)」乙種工業區(約1.02公頃)農業區(約3.85公頃)未分區(約0.74公頃)溝渠用地(約13.04公頃)一、為符合徵收規定及統一名稱,將行水區、水溝用地變更為溝渠用地。二、配合本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將其所需用地變更為溝渠用地。1.本案原則同意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涉及三爺溪主排部分採納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之規劃成果修正,餘支流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本案變更後名稱請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變一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機(13)」機關用地西側住宅區(約0.12公頃)機關用地(約0.12公頃)一、配合太廟派出所增建設施之實需。二、利用適當公有地擴大劃設,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變更範圍土地標示:長興段180、181、182、183、190、191、189(部分)地號等7筆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十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商(13)」商業區內行人專用道用地(約0.20公頃)廣場用地(約0.20公頃)為統一計畫區內同一使用性質公共設施用地之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三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零工(39)」東側之農業區農業區(約3.15公頃)臺糖鐵路用地(約0.03公頃)道路用地(約3.18公頃)為疏解太子路往來臺南市、永康市、歸仁鄉、新化鎮與本鄉間之交通流量,宜於聚落外圍增設外環道,避免大量車流穿越已密集發展之聚落。本案據縣政府96年6月15日府城都字第0960121887號函稱高鐵通車後兩側便道已通車使用,疏解仁德鄉南北向之交通流量,可達交通分流效應,故維持原計畫。
100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鐵路用地(約0.57公頃)乙種工業區(約0.10頃)道路用地(約0.22公頃)廣(停)用地(約0.25公頃)臺糖鐵路用地(約0.05公頃)農業區(約0.05公頃)住宅區(約0.26公頃)道路用地(約0.21公頃)綠地(約0.05公頃)「工三(乙)」乙種工業區(約0.32公頃)道路用地(約0.32公頃)道路用地(約0.02公頃)綠地(約0.02公頃)八變四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區之部分臺糖鐵路用地(「次13-2」號計畫道路以南段)、仁德都市計畫區鐵路用地(臺糖鐵道)及沿線周邊地區農業區(約3.88公頃)臺糖鐵路用地(約0.45公頃)未分區(約0.00公頃,約1㎡)綠地(約0.00公頃,約11㎡)道路用地(約4.33公頃)一、為強化本鄉內部南北向聯繫,配合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提之本鄉道路系統整體改善方案,變更為道路用地。二、臺糖鐵路已廢線不作使用,配合鄰近地區發展實需及現況,調整變更。
附帶條件規定[附一]:
1.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就其面積之35%,以本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地方政府。
2.前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之同時或下次辦理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完成繳納自願捐獻代金,否則原計畫擬定機關應予恢復原計畫。1.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97年3月28日府城都字第0970068016號函檢送修正路線示意圖,並將修正後之面積及變更範圍,納入計畫書、圖敘明補正。
2.變更鐵路用地為乙種工業區部分請再補充敘明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理由:縣政府就整體空間發展架構、交通需求、產業發展及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之可行性等,重行檢討修正道路系統規劃,尚無不妥。
九變七原仁德都市計畫區「零工(一)」零星工業區毗鄰之農業區農業區(約0.76公頃)乙種工業區(約0.76公頃)一、原零星工業區已依計畫使用,無法再擴充,為應興辦工業人擴廠實際需要,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之精神予以變更。二、因擴廠基地條件特殊,為保持計畫彈性,除必要之緩衝隔離綠帶外,宜由興辦工業人自行決定用途。三、興辦工業人於審查會議中提出繳交自願捐獻代金之意願。四、配合縣轄鋪面透水率之統一規定。
※附帶條件規定[附二]1.興辦工業人應就其擴廠所需用地沿周邊齊整設置至少3公尺寬之隔離緩衝綠帶,且每30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後,不得供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之使用。
2.本案於核定前,請將興辦工業人與縣政府簽訂之捐贈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101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平方公尺至少應種植一棵樹木,樹種以對於空氣品質淨化力佳之常用植物,如相思樹、阿勃勒、樟樹、臺灣櫸、黃連木、羅漢松、小葉欖仁、苦楝、烏心石、茄苳、印度紫檀等為主。並切結保證(經認證)確實自行興闢、管理、維護;產權仍歸興辦工業人所有,劃為乙種工業區。
2.興辦工業人應就其擴廠用地範圍提供35%的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含隔離綠帶),由興辦工業人以本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地方政府。
3.未來開發時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及法定空地之鋪面透水率應達50%以上。
4.前各項規定應於下次辦理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完成繳納自願捐獻代金,並依整體規劃興闢完成各項必要性服務設施,否則原計畫擬定機關應予恢復原計畫。二、整體規劃內容如附件二。
十變九原仁德都市計畫區「零工(一)」─「零工(四)」零星工業區間之現有道路農業區(約1.13公頃)住宅區(約0.05公頃)零星工業區(約0.01公頃)道路用地(約1.19公頃)為應工業區、原有聚落居民進出實需,及建構完整之道路系統,避免計畫道路寬度不一,就現有道路酌予拓寬劃設為10公尺計畫道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約3.46公頃)乙種工業區(約0.50公頃)道路用地(約2.96公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本案變更農業區為乙種工業區部分未提供回饋,請補充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十一變十原仁德都市計畫區「工三(乙)」乙種工業區北側農業區「工三(乙)」乙種工業區(約0.15公頃)道路用地(約0.15公頃)一、為增加與歸仁鄉之聯絡通道,疏解○二號道路(182號縣道、中山路)交通流量,配合使用現況劃設計畫道路。二、為增加「工三(乙)」乙種工業區聯外道路,疏解○二號道路(182號縣道、中山路)交通流量,建構完整道路系統網,將部分乙種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三、配合道路系統規劃,將夾於都市發展用地間之形狀畸零、面積狹小農業區(僅約0.49公頃)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期發揮土地利用最大效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2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變二原仁德都市計畫區「工三(乙)」乙種工業區內「工三-1」12M細部計畫道路東、南側「工三(乙)」乙種工業區(約0.15公頃)道路用地(約0.15公頃)為建立完整道路系統網,將與「新訂擴大高速公路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案」道路系統銜接部分配合變更為道路用地。據縣政府表示因「新訂擴大高速公路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案」未獲通過,已無配合變更之需要,故維持原計畫。
加油站用地(約0.12公頃)加油站專用區(約0.12公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查明該加油站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時,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電信用地(約0.16公頃)電信專用區(約0.16公頃)據縣政府表示本案已納入刻正辦理之電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考量,故維持原計畫,並俟其檢討後,再另案依程序辦理辦理。
三變三原仁德都市計畫區之加油站用地、電信用地、變電所用地變電所用地(約0.18公頃)機關用地(約0.18公頃)一、配合公營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將該等公用事業所需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變更為專用區。二、據鄉公所表示臺電公司函復無設置變電所之必要,爰併案變更為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指定供警政單位或社區、鄰里活動中心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運動場用地(約3.13公頃)體育場用地(約3.06公頃)道路用地(約0.07公頃)十四變四原仁德都市計畫區運動場用地及其西邊機關用地(約0.00公頃,約8㎡)文中用地(約0.02公頃)道路用地(約0.02公頃)一、為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名稱,將運動場用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二、為強化對外交通,並滿足都市防災需求,配合現況拓寬原計畫人行步道。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文中用地不足部分,請補充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103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變五原仁德都市計畫區「機二」、「市二」用地及其間之4M人行步道「機二」機關用地(約0.13公頃)「市二」市場用地(約0.14公頃)4公尺人行步道(約0.02公頃,約175㎡)住宅區(住三)(約0.29公頃)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有合法房屋,且產權分割細碎,整體開發困難且興闢經費偏高。二、經本所邀集相關單位辦理協調會,並無單位需使用該機關用地之計畫。三、市場用地尚未開闢使用,為利整體發展,將其連同其間南北向4M人行步道併案變更,以利整體規劃開發。
※附帶條件規定[附三]: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前項應於下次辦理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完成擬定細部計畫之法定程序,否則原計畫擬定機關應予恢復原計畫。1.請補充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2.原則同意縣政府會中所提意見,依縣政府訂定之「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以不低於變更面積之30%為原則,並優先補足停車場等不足之公共設施)及其他附帶事項(含開發方式及開發範圍應包括基地南側計畫道路等),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3.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擬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縣政府於完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104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六人29原仁德都市計畫13M未編號計畫道路乙種工業區(約0.08公頃,興安段301、300地號部分土地)住宅區(約0.01公頃,興安段303地號部分土地)道路用地(約0.09公頃)該道路原係供臺南紡織廠進出通行使用,其中前半段已配合現況劃設為道路用地(13M),後半段則屬都市計畫工業區(分興安段301、300地號等2筆土地部分)、住宅區(興安段303地號土地部分),土地權屬均為臺南紡織廠所有,致後半段現有道路南側住宅區無法指示建築線,爰配合現況調整變更為道路用地,俾利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建築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八原仁德都市計畫區○號道路向西延伸段農業區(約0.91頃)行水區(約0.05公頃)道路用地(約0.96公頃)配合臺南縣市間整體道路系統改善方案之構想,增設東西向通路,並利用地取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仁德都市計畫區○九號道路南側、高壓電路線(綠帶)西側之囊底路道路用地(約0.00公頃,約40㎡)八變住宅區(約0.00公頃,約40㎡)住宅區(約0.00公頃,約40㎡)道路用地(約0.00公頃,約40㎡)配合使用現況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一原仁德都市計畫區「商1」商業區間之道路用地道路用地(約0.22公頃)廣場用地(約0.22公頃)該道路位仁德市場及仁德立體停車場間部分,現已供行人專用,為符實需及配合該商業區整體規劃、廣場系統建立,故變更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變三原仁德都市計畫區中山高速公路西側、○一號道路北側、○號道路南端綠地(約0.01公頃)道路用地(約0.01公頃)配合使用現況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5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變二原仁德都市計畫區西側,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東側計畫道路之東、北側農業區(約1.11公頃)道路用地(約0.69公頃)醫院用地(約0.42公頃)一、配合「變更仁德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及綠地)案」之計畫道路往北延伸銜接臺南市虎尾寮重劃區計畫道路,以建構完整道路系統。二、為利緊緻發展及醫院整體使用,爰就該醫院經管土地及公有地變更為醫院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原仁德都市計畫區中「擬定仁德都市計畫(○號道路北側、高速公路西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1-15M計畫道路北側、○3-8M計畫道路東側住宅區(約0.11公頃)公(兒)用地(約0.11公頃)於辦理「變更仁德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住宅區、工業區、綠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部分行水區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住宅區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公兒使用,部分住宅區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中將「擬定仁德都市計畫(○一號道路北側、高速公路西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劃設之「公(兒)三」用地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公兒使用,致其公共設施用地減少。基於市地重劃精神,擬以高公局有償撥用價款,另有償撥用城光段19地號國有土地,並變更為「公(兒)」用地,以維生活環境品質。
※土地標示:臺南縣仁德鄉城光段19地號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五原仁德都市計畫區中山高速公路東邊三爺宮溪東側、○號道路北側屠宰場用地(約0.08公頃)農業區(約0.39公頃)機關用地(約0.47公頃)(供交通隊拖吊場使用)為有效掃除路霸、避免妨礙交通及美化都市街道景觀,急需用地供拖吊違規車輛停放使用,屠宰場用地屬鄉有地,符公地公用原則,爰依實需,併案將毗鄰農業區以方整型態變更為機關用地,並指定供交通隊拖吊場使用。1.變更屠宰場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修正為「農業區」。
2.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案據仁德鄉鄉長於會中表示該基地交通不便,無設置拖吊場之需要,故變更農業區部分維持原計畫;原計畫屠宰場用地部分,目前已廢棄多年,無設置之需求,且該地擬供苗木培育之用,故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106變更計畫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計畫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變八原仁德都市計畫區○三號道路東側、○號道路東西向北側凹入「工(乙)」乙種工業區之忠義宮保存區(約0.32公頃)乙種工業區(約0.07公頃)宗教專用區(編為「宗4」)(約0.39公頃)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法定名詞混淆並統一名稱,及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精神,就忠義宮產權範圍為之。
※變更乙種工業區為宗教專用區之土地標示:一甲段428-4(280㎡)、428-20(392㎡)地號等2筆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二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標年及縣轄各都市計畫區統一規定。配合南部區域計畫之目標年修正為民國110年。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相關法令規定之更迭、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增設或變更,及原管制要點條文不儘一致處,將相關條文做必要之刪減、增訂或修正。詳表7-2本案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第二點、第三點維持原計畫、僅作文詞修正;新計畫擬增列之第十四點之(二)(三)建築退縮規定、第十五點之(二)(三)停車空間留設標準及第十六點裝卸場規定等,涉及細部計畫範疇部分予以刪除、2.第十七點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已另訂有使用辦法,故予以刪除。
七事業及財務計畫未擬具新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對計畫區未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研擬沿你用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經費來源等之具體可行計畫。詳第八章第七節配合審議結果修正。
八都市防災計畫未規劃新擬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詳第八章第六節請縣政府將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十七、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1.本公司依據內政部93年2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19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於93年12月28日向仁德鄉公所申請辦理個案變更。
2.鄉公所於94年1月4日以所建字第0940000214號函,轉請貴府將本案納入仁德計畫二通案審議,貴府於同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府城都字第0940007214號函,敘明因仁德都計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仍在審議階段,將本案退還仁德鄉公所,請本公司於內政部核定並發布實施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申請。
3.有鑒於傳統產業經營唯艱,本公司亦極思轉型因應之道,積極規劃仁德廠區土地開發計畫,提升仁德廠區閒置土地的利用價值,目前已完成倉儲批發區之開發與量販店進駐,另本案住宅區之變更申請仍將持續進行。
4.土地開發變更申請,因涉及都市計畫法令,並須經各級地方政府及內政部之審議,過程冗長費時,不利轉型時機之掌握。
5.為縮短本案申請審議及掌握開發轉型之時效,請貴府於仁德鄉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送內政部審議時,惠予協助向內政部轉達本公司擬依貴府93年11月19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1次會議決,議由土地所有權人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個案辦理申請變更之意見,及審議規範法定程序,在內政部全部核定並實施仁德鄉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前,能儘速先行送請仁德鄉公所審議本案申請之陳情。
請貴府惠予以協助向內政部轉達本公司擬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申請個案變更仁德都市計畫工業區(部分工一)為住宅區之申請案,能儘速送請仁德鄉公所審議,以利開發時效之陳情。有關仁德二通東和紡織陳情「變更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案」,本府已於96年1月23日府域都字第0960019600號函建議:「該案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循個案變更程序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理由: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較為妥適,惟縣政府目前對縣轄工業區發展尚未研提工業區整體性之通盤檢討及變更處理原則,同意照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之意見本案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並參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2次及675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之規定辦理。
2黃文慶仁德鄉大宅段878地號土地1.五年才一次的永康交流道都市計畫仁德鄉太子廟土庫兩村部分;經過學者專家研究,在大宅段編了國中預定地及部分住宅區,已93年中旬…;開了公開說明會;經業主有關人士同意;原已可以定案。
2.此處如將能設國中,不但可以繁榮地方,又可使學童免跑到南市又可免於橫渡交通過於繁雜的仁德地域,使學童就學安全又方便,幫助不少。請永康交流道都市計畫仁德鄉太子廟、土庫兩村重新檢討時,將大宅段部分照原計畫編入國中預定地及住宅區,以利地方發展。本案原為公開展覽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3案,惟本案涉及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維持原計畫,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如有必要得逕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土庫村大宅一帶比較仁德一甲、大灣、太子廟等地,雖然同樣是南市的近郊區;但是比較寧靜;又是國中預定地,是一片未重劃的農業區,空氣新鮮並未受任何污染,可說是學校或住宅區的理想地帶。
4.本人也有一塊農地大宅段878號,在國中預定地東邊,敬請各位官員委員專家將其編入住宅區內即無限的榮幸。必要逕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辦理。
3柯王鑠瀾、柯曾鶯仁德鄉一甲段94-6、94-12、110-2地號等3筆土地1.本區塊農業區土地周遭為工業區與高速公路所包圍,缺乏灌溉水源,極不適合繼續做為農業生產使用,且陳情位置兩側皆為已建成區(南側為信隆藥品廠房、北側為連棟街屋)。而上開三筆土地面積為2,567m2,亦無法達到「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門檻,故需納入通盤檢討變更。
2.陳情人94-48地號土地(面積379m2)係為乙種工業區用地,但最窄處僅約6m,不利工業廠房開發使用,故要以「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也有所困難。1.為求土地可合法的有效利用,建請將陳情土地變更為工業區。
2.陳情人之土地係工二(乙)北側鄰路面唯一之一處空地,可配合96地號,留設道路,亦可作為北側計畫道路之替代道路,進而促進工二(乙)西側計畫道路開闢之可能性。
3.若能將夾於都市工業發展用地間之農業區土地整體開發為工業區,更有助於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與大台南地區中小型工業設廠之需。
本案應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初步估算要繳2千多萬元)未便採納。
理由:本案縣政府應先就農業區土地作整體規劃,並考量整體工業區之發展需求後再議。
4陳慕生仁德鄉太乙段102、105、109、109-2、125地號等6筆土地1.本件請求牽涉鈞院農業,經濟,內政,財政等單位,至請審定其承辦部門,合先敘明。
2.緣民國67年間,政府認為犠牲農業扶助工業的任務已經完成,從而放棄農業,轉進工業,而在台灣各地雜亂無章,不論土地好壞,有無交通建設,曾否細部計畫,盲目大量劃設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經政府編定為工業用地的土地,往往沒有重劃,沒有道路,地形不整,地貌崎嶇。因此土地使用人只能在清朝時代遺留下來、且地形不整的農地上填土整平,而後建造工廠,結果是違章建築,占用公有土地作為道路,堵塞排水設施。大片沒有細部計畫,沒有面臨水溝,沒有鄰接道路的農地,受到工廠的包圍而請政府為去不當的工業用地挸劃,負起責任,對土地受害人所受的特別犠牲,予以應有的補救。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建議不予討論。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討論,另涉及工業用地總量及管理執行相關事宜,轉請縣政府參處。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進出路線並又淹水,迫不得已只有任其荒蕪。
3.由於政府編定工業用地毫無計畫,以致到處是工業用地,供過於求,消化不良。以台南縣而言,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將近三十年以來,已經工業使用與尚未工業使用的百分比,政府自有統計數字,對「供過於求,消化不良」的事實,當有更具體明確的認識。
4.工業用地內的土地,在興建工廠之前,固然可作為從來的農業的使用,惟因工廠堵塞水利設施,阻斷進出道路,另加工廠遮住陽光,排放污染,美其名謂可作為從來的農業使用,實際上則不可能,政府應面對並承認這一事實。
5.台灣人口稠密,土地稀少,利用土地應當珍惜,乃是政府的不二職責,然而政府以為工業用地一旦劃設就了了事,而不知工業用地之內應有細部計畫,應有道路建設,應有水電配置,等等後規劃,以致搭建工廠作為工業使用的土地,大部分是違章建築,因地形不整,而浪廢土地,又因包圍他人土地連帶使他人土地無法作為農業使用,對於這種情形,政府應當承認民國67年間所作的土地規劃確有不當,再加行政人員怠惰遁責,以致造成今日土地利用的無政府狀態。
6.因為沒有細部計畫,沒有建築線,使工業用地內無人願意工業使用,無法工業使用,也無從作為農業使用的土地,其所有人將近三十年以來,土地非但沒有收益,又須繳稅,無庸諱言,乃是政府不當的土地規劃所造成特別犠牲。
7.申請人茲檢附台南縣仁德鄉太乙段工業用地地籍圖謄本以及該段地貌圖,以供鈞院審認,長期以來,土地利用已到如何程度的無政府狀態。
8.茲請鈞院會同相關人員現場勘驗,確認:
(1)這種清朝時代遺留下來,地形不整的土地可否貿然任由用地人搭建工廠?(2)沒有面臨道路的袋地有無建築線?如何工業使用?(3)尚未工業使用的土地有無引水設施及排水設施?該如何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使用?(4)該段工業用地內建物,有多少住家,有多少工廠,有多少合法建築,有多少違章建築?(5)袋地所有人何時被迫任其土地荒廢?何時起毫無收益?9.茲請鈞院於垷場勘驗之後,就該段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對申請人為下列之核示:
(1)有無都市細部計畫?(2)袋地如何使用?(3)受到工廠包圍的袋地所有人將近三十年毫無收益,今後猶不知多少年也將毫無收益,這種起因於政府土地規劃不當與行政人員屍位而加諸於所有人的特別犠牲,鈞院如合予以補救?10.綜上陳述,爰呈請鈞院鑒核惠知照。
5陳慕生仁德鄉太乙段高速公路東側計畫道路及保護區1.茲請鈞府重新審議93.11.19.第181次會議有關本案決議,其理由如下:
(1)該次會議,對於高速公路東側葫蘆形道路預定地,顯然是桌面計畫上的失誤,並無決議。
(2)該次會議,決議所謂「工業區與高速公路用地間宜留隔離緩衝空間」,其概念含糊不清,欠缺法律正當理由,自難取得人民的信服。俏如該項決議應予執行,則在「緩衝空間」之內已經存在的建物,自當全面拆除,以示相同對待。
2.台灣地狹人稠,公共設施用地其劃設當宜從嚴審查,必須有其實用性,以免損害人民權益,且易為人信服與遵從。
3.茲請鈞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委員,臨場勘驗,瞭解實地情形,以作為會議審查依據。
請重新審議本縣仁德鄉太乙段高速公路東側葫蘆形道路與保護區施設。本縣都委會第181次會已充份討論後決議,建議本案未便採納。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6陳慕生仁德鄉太乙段高速公路東側計畫道路及保護區1..申請人94.01.03.呈文,請求鈞府重新審議都市計畫委員會93.11.19.第181次會議有關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