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31-審議事項-["第7案:內政部逕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市場用地、圳渠溝渠用地、綠地、鐵路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配合
會議紀錄id
MOIO7031
案件id
qH0C9w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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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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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為辦理行政院97年9月16日院臺交字第0970039587號函核定之「國道二號拓寬工程建設計畫」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以97年12月30日內授營都字第0970210881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經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准桃園縣政府98年3月6日府城規字第0980083702號函檢送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及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研析意見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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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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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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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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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8年1月24日起至98年2月22日分別於桃園縣政府、蘆竹鄉公所、八德市公所及桃園市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2月10、11、12日假蘆竹鄉公所、八德市公所及桃園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中國時報98年1月23、24、25日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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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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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計畫草案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國道高速公路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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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圖案名漏列用地名稱,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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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徵收後剩餘之畸零土地,要求一併徵收部分,請國道高速公路局確實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土地徵收說明會時確實告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徵收公告一年內提出申請;另有關計畫範圍遭受二次拆遷部分,亦請國道高速公路局與桃園縣政府協商,本適法、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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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國道高速公路局於施工時,應對於周邊排水系統作整體規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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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附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國道高速公路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陳威欽1.地主遭二次徵收損失較大,建議減少徵收面積。
2.建議南桃園交流道以高架橋抒解交通並增設桃園國際路簡易交流道。
3.建議被徵收地主擁有高架橋下土地優先承租權。1.橋梁與結構物(房屋)之側向淨距,係依據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4條「…不得小於4.5公尺」規定辦理,故無法縮減。
2.本計畫已含南桃園交流道及大湳交流道改善工程,將多處匝道左轉號誌路口改為半直接式匝道,可大量紓解路口壅塞情形;增設交流道需間距現有交流道2公里以上,本路段交流道設置已非常密集,並無增設交流道之空間。
3.依本局高架橋下土地使用費收取注意事項規定,本局經管高架橋下用地,除其他法令或本注意事項另有規定外,一律以公開標租方式提供使用。照國道高速公路局研析意見。
2.王瑞結等5人國道2號拓寬自文中路至龍安街口商家林立,建議向兩側徵地3.35m即可,以減少徵收面積。同編號1.照國道高速公路局研析意見。
3.吳宗雄1.土地徵收方式建請改採區段徵收較為公平。
2.拓寬路段加裝隔音牆。
3.改善排水系統。
4.一併改善國道1號及國道3號。1.本拓寬工程僅就沿線需用土地範圍辦理徵收,與區段徵收性質不同,尚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有關「區段徵收」之規定。
2.本工程於規劃設計時已針對拓寬完成後噪音影響未符「環境音量標準」之敏感受體辦理防音牆設置。本局將再請設計單位查處檢討,若仍有需要則納入工程施工時設置。
3.高速公路高架橋下排水系統均已有規劃設施排水幹道並連接至大排;另區域性排水部分桃園縣政府已辦理整體規劃。
4.國道1號五股楊梅段拓寬工程現已由國工局負責辦理,預計於101年底完工,另國道3號鶯歌楊梅段拓寬亦由本局進行可行性研究中,將適時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續辦。照國道高速公路局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