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61-審議事項-第10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61
案件id
zgSsqM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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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4月15日第58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7年6月20日府都規字第097033569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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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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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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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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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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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重信(召集人)、張委員金鶚、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王委員秀娟、郭前委員武博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7月15日、10月1日、12月17日、98年2月25日(赴現場勘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嗣准臺北市政府98年4月3日府都規字第09801795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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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政府98年4月3日府都規字第09801795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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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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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案捐贈回饋事項包括學校用地(回饋比例32.3%)、樓地板面積與歷史建物等公益空間或設施之維護、保護區內國(私)有土地之補償與維護、學校用地內部分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等公共利益與社會效益,請臺北市政府折算為現值予以加總,計算其回饋比例,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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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書草案敘明有關學校用地內部分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費用,由元利建設公司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當年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捐贈予臺北市政府乙節,請修正為「有關學校用地內部分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費用,由元利建設公司全部負擔」,至徵收補償費依公告現值加2成之理由,請臺北市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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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案臺北市政府彙整為計畫書草案、補充說明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等圖說相關資料,請配合上開決議文依照修正為完整計畫書,以利後續核定事宜。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本計畫案除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該府98年2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709263200號函依本專案小組第1、2、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通過,並請該府依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圖、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摘要重點說明到署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至於本計畫案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土地之取得、處分、出售、移轉等事宜,非屬本會審議權責,專案小組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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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補充本計畫案未來開發之基地建築計畫、構想及開發期程(含學校用地及住宅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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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案臺北市政府要求開發單位捐贈公益性樓地板面積空間或設施予該府乙節,建議請該府評估適當區位與規模,並訂定相關之管理機制規定,以作為社會公益或鄰里社區活動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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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基地內土地權屬為國有土地部分,未來學校遷建及開發單位申請開發建築時,建議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分別辦理撥用及申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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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案臺北市政府要求開發單位研提保護區私有地主權益維護措施,以及學校用地中其他私有土地未來徵收所需土地補償費由開發單位負擔,先行捐贈予該府等節,建議應納入該府與開發單位簽訂協議書內容,以保障本計畫案擬劃設保護區及學校用地內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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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案北側基地擬劃設學校用地及住宅區部分,建議臺北市政府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增列有關建築退縮及學校周邊附近地區留設學童接送停等空間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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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本會專案小組97年12月17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政府98年2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709263200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7年12月17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98年2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709263200號函本計畫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研提補充資料(如附件1、2),已適度釐清計畫與構想內容及辦理經過情形,其中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土地之取得、處分、出售、移轉等事宜,非屬本會審議權責,專案小組不予討論。查臺北市政府前開補充資料較為繁雜且欠缺章節架構,為利大會委員能順利審議及瞭解本計畫案之緣由與必要性,爰建議請該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赴現場勘查及召開第4次會議。-一、建議本計畫案請臺北市政府將審查項目與辦理情形作結構性之彙整,彙整章節架構如下:
(一)本計畫案辦理個案變更之緣起與理由1、永建國小遷校之必要性與迫切性。
2、永建國小遷校用地區位選擇與辦理經過。
3、本計畫案不納入文山區通盤檢討之原因。
4、本計畫案之變更合理性及市府審議經過情形。
5、本計畫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自行認定之標準或證明文件。
(二)土地使用規劃原則與課題之處理1、學校用地區位原則。
2、土地使用規劃構想與原則。
3、土地使用配置計畫。
4、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面積與區位。
5、交通動線規劃原則。
(二)回饋計畫與周邊保護區地主權益之維護1、捐贈土地項目與面積比例。
2、捐贈公益空間或設施。
3、保護區地主權益之維護措施。
4、學校用地內私有地之取得計畫。
5、本計畫案擬劃設保護區之私有、國有土地權益保障改善措施。
(四)公共利益與社會效益1、學校用地之取得。
2、公共開放空間。
3、環境生態保護計畫。
4、地區環境改善計畫。
5、老樹保存及歷史建物維護及其他公益設施。業依委員建議章節架構整理本案相關說明資料。
本會專案小組97年12月17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98年2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709263200號函6、地區活動之串聯措施。
(五)永建國小遷校計畫1、遷校時程。
2、事業財務計畫。
3、學校發展經營計畫。
4、學校合理班級數、規模面積與空間。
5、原校地之再利用計畫。
(六)其他1、協議書之簽訂。
2、公益設施之管理維護。
3、計畫範圍內土地產權分布示意圖。二、有關監察院97年8月13日(97)院台業貳字第0970703551號函「據民主進步黨團柯委員建銘陳訴:為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涉圖利國民黨及購買國發院土地財團;永建國小遷校徵收校地,該府需多支出三千餘萬元公帑,相關人員涉有違失等情案」乙節,建議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調查事項」補充處理意見,併供審議參考。
(一)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處理經過情形及法令依據?(二)永建國小遷校徵收校地,臺北市政府是否多支出三千餘萬元公帑?有無更好取得校地之規劃方案或替代方案?相關人員有無應負之責任?本府業以97年9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706470700號函查復在案(詳附件五),併供審議參考。三、本計畫案擬變更劃設為住宅區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擬捐贈回饋土地、開發期程及其他規定事項部分,如經大會審議通過,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本計畫案核定前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土地所有權人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未依期程開發,應請臺北市政府查明後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或其他適當公共設施用地,已完成捐贈回饋之土地,則不予變更回復。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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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建議本計畫案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赴現場勘查及召開第3次會議。-一、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原為該府辦理「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變更內容之一,配合永建國小遷校時效迫切性,該府由通盤檢討辦理過程中先行抽出以個案變更程序辦理,為釐清其中轉折與原因,建議補充該府辦理文山區通盤檢討案中有關國小用地檢討變更原則與面積調整修正情形(應包括永建國小檢討結果)、國小分布與學區劃設情形、本計畫案未納入該地區通盤檢討而另案以個案變更辦理之理由與背景、辦理經過與通盤檢討之關連性及相關證明文件。一、文山區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國小用地檢討變更原則:
(一)經查97年8月26日內政部審議通過之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第六章針對公共設施用地訂定相關檢討原則,摘述如下:
1.因面積狹小、形狀畸零、開闢無效益者,考量調整為其他公共設施使用或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2.坡度超過30%或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經該公共設施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開闢之需要,變更為保護區或其他公共設施之用。
3.已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若因都市發展變遷與周邊土地使用性質相互衝突,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無使用之需要者,得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之用。
4.配合公共設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求,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之用。
5.另依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依人民或公民團體陳情案建議,且經各公共設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有需求,確實提昇當地環境品質者,得劃設或調整公共設施用地。
其中有關本案係依通盤檢討公共設施變更原則3、4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二)國小用地面積調整修正情形:現行文山區都市計畫國小用地面積為34.82公頃,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計算,文山區國小用地共需62.77公頃,本計畫檢討後國小用地面積共計34.84公頃,未達通盤檢討標準。
如以教育部訂頒每生使用校地面積12平方公尺為標準,則95年底本區國小學童平均每人享有17.32平方公尺,超過教育部頒最低標準(文山區國小開闢情形與服務水準詳附件一)。其中永建國小目前每生使用校地面積5.98平方公尺遠低於部頒標準,為文山區每生使用校地面積最小之國小,實有擴校之需求。
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二、國小分布與學區劃設情形:詳附件二,經檢視永建國小相鄰學校,除明道國小(鄰近安康平宅,居民就讀意願低落)外,皆為部頒標準相近之滿額學校。三、本案未納入通檢改採個案變更說明:
(一)永建國小申請遷校辦理經過與通盤檢討之關連性1.本府辦理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初期草案,原擬將中興山莊北側基地平均坡度超過30%以上土地變更為保護區,餘約3公頃土地規劃為醫療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2.惟因永建國小校地不敷學童使用,且該地區鄰近土地皆已發展,無法原地擴建,永建國小暨其家長會、遷校促進會、社區居民、本府教育局及多位議員於民國89年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初期作業以及都市計畫周座談會期間,即不斷陳情與質詢,建議以遷校至鄰近低度利用之中興山莊基地方式解決。
3.本府教育局於89年4月24日即曾函請本局於進行文山通檢時評估前述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之可行性,並於89年5月23日將前函內容函復永建國小。
4.本府都市發展局於89年6月2日函復教育局請該局先行研擬具體方案函告本局,俾納入文山通檢參辦。
5.期間本府教育局及永建國小曾考量多項替選方案,其中徵收鄰地擴充校地方案,因間隔試院路旁為考試院用地,另一側及後側為高度使用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原地擴建或徵收民地,影響甚大並不可行。
6.若採學區調整,因該地區鄰近學校近年來均屬額滿學校,已無多餘空間容納永建國小學區內學童,且永建國小校地不足問題主要在於活動空間不足,需以擴增校地或另覓校地始能解決。此外,車載學童及鄰近學校增闢教室等方案,亦不符實際需求。
7.經評估仍以遷校至同學區之中興山莊對整體衝擊最小,惟土地取得財務負擔實在過重,唯有請最大土地所有權人中國國民黨捐增其管有土地,故中國國民黨捐地意願成為本案財務是否可行之關鍵。
8.國民黨後於92年11月17日函復遷校促進會及本府,原則同意配合本府就該地區都市計畫整體規劃辦理;該校遷校促進會並於92年12月11日函請本府教育局將遷校案列入市府專案列管案件,並表示該會將監督管控,若有延宕推諉,將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公布社會公評,造成後遺,由教育局自行承擔。
9.爰此,本府教育局為維護該校學童就學權益維護之迫切性,兼顧多方民眾陳情及民意代表壓力,並考慮若納入文山區通盤檢討將影響其變更時效,遂於92年12月22日參酌本府相關單位意見,簽報市長核准以專案變更方式辦理本案,並獲市長批示同意,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配合進行都市計畫專案變更事宜。由於本案案情複雜且須彙整各方意見,尚須詳細評估協調,全案於94年4月12日起公開展覽。
(二)另案辦理之理由:本府文山區通盤檢討案自94年2月17日起公開展覽,並於計畫書內第七章將本案列為另案辦理地區,載明:經檢討,因計畫範圍內部分特定地區諸多議題基於時程考量或需時再予詳細評估,可能延宕通盤檢討辦理時程,故劃定為另案辦理地區專案檢討辦理。
(三)相關文件詳附件三。二、建議加強補充永建國小遷校必要性與迫切性、遷校後有無調整學區範圍之需要及是否影響學童就學權益、規劃過程中有無其他替選方案及就鄰近公有土地優先遷校之可行性、與鄰近公私立小學之服務機能有無產生競合效應、區位是否具不可替代性之理由。一、永建國小遷校必要性與迫切性?(一)由於臺北市國小遷籍就讀風氣盛,因此雖然目前高齡少子為社會問題,但因遷籍就讀,造成永建國小學童數並未減少,以92至96學年度新生就讀人數總計為765人,惟新生在籍學生人數總計1,136人,近6年來總計有371名學童未能順利分發永建國小就讀。此外;本學區近年來大型集合住宅陸續完工或正施工,俟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三種住宅區完成開發,勢將繼續吸引人口遷入。因此,如未即刻處理國小用地需求事宜,除了目前學生使用校地不足,活動空間品質不佳外,亦影響部分在籍學生須至較遠學區就讀。
(二)以部頒每生12平方公尺為基準推估目前永建國小可容納學生數為395人,遠低於近10年之就讀學生數(771-847人),為提升學習空間與活動空間之品質,永建國小實有遷移擴校之需求。
(三)永建校地狹小且周遭無腹地空間可供擴建及發展,影響學區學童學習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益,故遷校有其迫切性。二、遷校後有無調整學區範圍之需要及是否影響學童就學權益?(一)學區依住宅區學童就學需求及現行學區劃分方式,適度調整永建國小現有學區包括華興、試院二里,中興山莊南北側全區亦同屬華興里。未來學校遷建完成後之學區劃分,華興及試院二里仍為永建國小學區,中興山莊南側原劃歸實踐國小學區部分,未來可劃歸永建學區或永建國小及實踐國小之共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同學區。惟中興山莊南側部分區域及其他附近學區,日後是否成為永建國小學區或共同學區,仍須經文山區之學區調整委員會議定後實施。
(二)遷校雖增加約300公尺步行距離,但更符合學童就學需求,並充分保障其就學權益。
1.校園擴大,教育資源擴增,更能符合就學需求。
2.設校規模及招生人數擴增,提供更多教育選擇機會,更能充分保障學童就學權益。
3.彰顯政府對教育發展、學童學習權益、家長期待之重視。三、規劃過程中有無其他替選方案及鄰近公有土地優先遷校之可行性?(一)有無其他替選方案部分:為解決永建國小校地狹小學童活動空間不足的問題,本府教育局等曾評估之替選方案如下:
1.以學區調整、車載學童及鄰近學校增闢教室等方案,惟不符實際需求。
2.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惟財務負擔過於龐大,市府財政無力負擔,建議朝地主捐贈回饋方式辦理。
(二)鄰近公有土地優先遷校之可行性部分:
1.永建國小學區內有考試院、經濟部等單位所管理之公有土地,惟其面積小於現有校區之土地面積,不符遷校需求。且學校附近均為建築完成之住宅及考試院大樓,無法於原位址周邊徵收土地擴大校區,辦理校地擴建,故決定另覓校地。
2.另因永建國小家長與社區人士提議學於區內鄰近的中興山莊北側適合遷校,經評估其土地性質、面積大小、周邊環境及座落位置,最符合學校遷建需求,故於89年4月10日,正式函請教育局協助取得遷校之用地。另於89年6月於文山區通盤檢討案說明會中,提出本校遷校用地需求。又於92年11月由本校遷校促進委員會具名,函請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捐地(現地主為元利建設),玉成本校遷校之願景,獲該社團法人具函同意促進會所請。至此,永建爭取遷校至中興山莊北側之議,更為明確。四、與鄰近公私立小學之服務機能有無產生競合效應?國民小學係屬義務教育政府提供廉價及品質良好之公立學校為職責所在,惟家長有其教育選擇權利,故家長除考量讓其學童除優先分發學區公立學校外,亦能依其個人經濟或能力之負擔水準,選讀辦學績優之公私立學校,因此臺北市各區之公立學校與其學區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內之公私立學校之競合關係必定存在。惟如何讓競合關係成為促進正向教育發展的常態,評析如下:
(一)以現行學區制招生不致影響鄰近公私立學校之招生情形。
(二)有助於舒緩鄰近額滿學校招生壓力,並提升學校教育品質。
(三)新而優質公立國民小學設立,將促動優質教育的良性循環。
(四)永建遷校後之學校空間及設施可提供鄰近學校及社區共享。五、區位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之理由?(一)永建國小學區內並無其他適合之大面積閒置公有土地供其遷校,且學區內僅有中興山莊土地,其面積、座落等條件正符合遷校所需,有其不可替代性。
(二)另選定中興山莊北側部分土地為國小用地,其西北側為仙跡巖邊坡,且劃設為保護區,有助於校園之整體規劃。如學校能結合周邊的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規劃為為『有氧』、『健康』、『生態』、『人文』、『科技』的永續校園。三、建議補充永建國小及該校家長會對推動該校遷校之期望與意見徵詢情形、推動經過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永建國小及該校家長會對推動該校遷校之期望甚深,自89年起即各處陳情,推動遷校不遺餘力;其相關徵詢情形及推動經過如下(詳細說明及文件詳附件四報告書第8-10頁及第21-155頁):一、永建國小學區家長熱烈參與連署,促使政府重視其遷校問題:
(一)為使本府相關單位重視永建國小校地狹小,嚴重影響學童學習及身心發展,學校家長發起連署,引發熱烈迴響,連署人數達911人,顯見社區家長及住民對遷校的支持與熱切的期待。另永建國小遷校促進會於92年2月19日針對遷校問題向全校840位家長進行問卷調查,問卷回收9成,其中72%家長贊成,20%家長無意見或有其他意見,僅8%家長不贊成,顯見家長對遷校有高度共識。
(二)於89年11月及91年3月二次邀請馬前市長英九蒞校參加學校體育表演會及50週年校慶活動,請其體察學校校地狹小之窘境,並促其承諾協助遷校。二、參與『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說明會,強烈表達爭取遷校用地之建議:永建國小家長會及林前校長月榮於89年6月參加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舉辦之『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說明會,並於會中強烈表達學校校地狹小,嚴重影響學生安全及學習權益,同時提出爭取中興山莊北側土地作為永建遷校用地之建議,始獲政府相關單位重視及媒體等關切。三、組成永建國小遷校促進會,積極協助學校爭取遷校用地:永建國小家長於89年11月由歷任家長會長及幹部等組成遷校促進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會,並由黎定義先生擔任會長迄今。期間向政府、中國國民黨、民意代表等陳情,積極協助完成爭取遷校用地,引起相關單位及媒體等關切。四、永建國小歷次家長代表大會中,與會代表均關切遷校進度:永建國小歷次家長會代表大會中,均有家長詢及遷校進度或其相關問題,校長均依當時爭取遷校進度及可能的發展詳實說明,並表達政府及相關單位對本議題之重視與支持。五、永建國小歷年學校日及新生家長座談會中,與會家長均表達對遷校的期待:永建國小歷次學校日及新生家長座談會中,均有家長詢及遷校進度或其相關問題,為讓與會家長充分了解並促其安心讓學童就讀,校長均依當時爭取遷校進度及可能的發展詳實說明,並表達政府及相關單位對本議題之重視與支持。四、建議補充永建國小遷校計畫(應包括遷校時程、事業財務計畫、原校地再利用計畫等)。業補充說明於附件四「教育局與永建國小提供之補充報告書」。一、遷校時程:
(一)完成都市計畫變更:97年6月-98年2月。
(二)先期規劃及徵選建築師籌備工作:98年3月-98年8月。
(三)取得遷校用地:98年9月-99年3月。
(四)規劃設計階段(校舍細部設計等):99年4月-99年9月。
(五)校舍新建工程公開招標作業:99年10月-99年12月。
(六)工程施工監造階段:100年1月-102年6月。
(七)新建校舍完工啟用並完成遷校:102年8月。二、事業財務計畫:詳補充報告書第16-17頁。三、原校地再利用計畫:永建國小搬遷至新校地後,短期將依「臺北市市有財產自治條例」規定變更管理單位為本府財政局,並依程序妥善規劃利用;長期則優先朝市政服務性需求空間及地區性公共設施需求方向整體規劃檢討。五、配合永建國小遷校,建議補充本計畫案可能產生之公共利益與社會效益(應包括具體數據)。有關本案可能產生之公共利益及社會效益,分述如下:一、本案變更後產生之公共利益與社會效益計有32.3%土地回饋,相關回饋折算價值合計約為11億7,094萬元;又配合老樹保護及歷史建物維護、並依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留設相關公共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大幅提高地區活動之公益性,詳述如下:
(一)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學校及開放空間:本計畫由行政區及機關用地變更後,元利建設無償捐贈之土地(含地上物)面積為2.13公頃,回饋比例約為該公司持有土地(不含保護區)面積32.3%。改變原行政區及機關用地之封閉性,釋出學校用地及公園供公眾使用。包括:
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1.增設一個學校(2.27公頃)。
2.留設南北二個廣場(2500+150平方公尺)。
3.設置三處帶狀式開放空間,銜接仙跡岩及木柵公園,創造生態綠軸。
(二)積極維護保護區生態安全功能及私人地主權益:為進一步保障保護區內私有土地地主之權益,已於主要計畫捌、變更回饋、實施進度與經費第三點載明:為保障北基地西北側保護區內私有土地地主權益,元利建設公司須於本案變更完成後,依96年公告現值協議價購「保護區」內有意願移轉之其他私有土地(面積約0.70公頃)。為確保本承諾之履行,元利建設公司須提具與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同額之款項(計算約4億7000萬),於主要計畫公告之日起10日內設置信託專戶,為期1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以專款專用方式供前述地主領取。已兼顧公平、合理之開發負擔與計畫區內所有地主之權益。
(三)無償提供保護區土地供臺北市政府使用:無償提供保護區1.47公頃供臺北市政府使用15年,以形塑仙跡岩登山步道之公共活動空間,以年租金2000元/平方公尺估算,價值約4億4100萬元。
(四)捐贈公益性設施供地區居民使用:提供1,650平方公尺(約500坪)樓地板之公益性設施並捐贈予臺北市,以每坪35萬市價估算,市值約1億7500萬。
(五)改善地區活動之串聯性:配合歷史建物維護,提供供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另為強化地區活動連貫性,留設相關帶狀式開放空間。
1.南基地第三種住宅區應涵蓋歷史建築原地保存範圍,共留設2500平方公尺之廣場式開放空間。
2.國小用地西南側仙跡岩登山步道入口留設150平方公尺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塑造登山出入口意象。
3.基地沿線留設至少10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南基地臨木柵路側達20公尺)並劃設公園用地以銜接東南側木柵公園,公共開放空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之留設,並應提供公眾使用,並能與相鄰接之計畫道路、公園及人行道等開放空間系統連續,形成綠軸創造生態跳島。
4.西側坡地應配合生態教學及登山步道,作景觀步道之設計。
(六)老樹保護及歷史建物維護:
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1.老樹保護:本計畫區內經指定之老樹(41株)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開發前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提出保護、移植與復育計畫,並送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以維護本計畫區樹木資產。
2.歷史性建築物:
(1)南基地北側業經本府文化局指定為歷史建築之4棟建築物,應原地保留,並保存原有形貌與工法。
(2)配合歷史建築留設2500平方公尺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塑造具見證地方發展特性之風貌。
(3)住宅區建築物與歷史建築應有5公尺緩衝空間,且不得影響歷史建築之景觀。
(4)歷史建築應由主要開發者負責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計畫應經本市文化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三、與周邊環境之融合:本計畫範圍南北二基地原使用分區為行政區及文教區,其容積率分別為400%及240%,變更為學校及公園、道路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後,本地區內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大幅下降。四、有關改善學童受教環境之效益:
(一)學童因此能完全就學,維護其學習權益:
1.讓在籍學童能就讀學區學校,協助其充分就學。
2.讓就學學童擁有較為寬闊的室內及戶外學習空間。
3.提供多元的學習機會(生活、運動及生態體驗等)。
(二)透過優質空間改造,建構精緻教育特色:
1.兼及生態、人文、科技理念,建構永續的特色校園。
2.以新的學習空間,營造具有創新文化的特色學校。
3.實踐教育理想,校際資源分享,成為新的教育標竿。
(三)完成社區總體營造,促進地方整體發展:
1.開放校園與社區共享教育資源,實現社區學校理念。
2.進行生態復育及活化地方文史,確立生活文化根基。
3.完成教育、文化、休憩發展軸線,促進地方長遠發展。
(四)撙節市政經費,增加公益使用空間:
1.以土地變更、私地回饋取得遷校用地,撙節土地徵收費用。
2.取得遷校用地擴建校區,增加住民公共使用空間。六、有關監察院97年8月13日(97)院台業貳字第0970703551號函「據民主進步本案之處理經過及法令依據業於97年9月17日以府都規字第09706470700號函復內政部,請參閱附件五內容。
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黨團柯委員建銘陳訴:為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涉圖利國民黨及購買國發院土地財團;永建國小遷校徵收校地,該府需多支出三千餘萬元公帑,相關人員涉有違失等情案」乙節,建議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調查事項」補充處理意見,併供審議參考。
(一)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處理經過情形及法令依據?一、文山區永建國小校地面積僅4,747平方公尺,平均每生使用校地面積僅5.6平方公尺,遠低於教育部頒每生須12平方公尺之基準,嚴重缺乏學生活動空間及體育活動場地。在現有校地不足以負荷使用需求下,學生家長、教師與民意代表自89年起即多次建議本府儘速解決此一不合宜之情況,並於民國89年8月連署成立「永建國小遷校促進會」,倡議「為孩子找一塊健全的校地」與「讓學童擁有一個合理的受教空間」,且積極爭取國民黨中興山莊(國家發展研究院)北側土地為遷校新址,後由永建國小家長會於90年4月2日研提「中興山莊北側土地取得可行性方案」,建議本府變更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北側土地為新校地。二、本府教育局於90年1月成立「永建國小健全發展規劃小組」,並嘗試以學區調整、車載學童及鄰近學校增闢教室等配套方案進行評估,以求解決永建國小校地不足等問題,但因該地區鄰近學校滿額,且永建國小校地不足問題主要在於學童活動空間不足,需擴建校地或另覓校地解決,而原校地附近均為已開發地區,無法原地擴建,僅能以遷校方式解決。案經本府教育局委託專業公司辦理規劃,並於90年10月3日簽報中興山莊土地適合作新校址,但因土地如採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辦理,取得費用約13億元。囿於本府財政日漸困窘,且非往後數年所能籌得,爰建議朝向地主捐贈回饋方式辦理較為可行。惟因中國國民黨為校地範圍土地持有最多之地主,故其捐贈意願為本案可行之關鍵。三、為降低遷校成本,本府教育局於91年1月11日函請中國國民黨同意捐地作永建國小遷校新址用地,惜中國國民黨未答復,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嗣於91年4月4日再次函請中國國民黨提出規劃構想供發展局參考,並於91年4月18日獲中國國民黨函復:「建請市府權責單位先將中興山莊南、北側土地作全盤檢討妥為規劃後,屆時再配合市政建設辦理。」,後由本府於92年3月19日至92年7月25日間,研提捐地興校之規劃續與中國國民黨協商,期能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機制,取得永建國小遷校用地(以變更行政區及機關用地為住宅區之回饋土地(含地上物)提供永建國小遷校使用)。四、經多次協商,本府於92年11月17日終獲中國國民黨同意配合整體規劃,爰由本府教育局主政辦理遷校規劃,本府都市發展局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自94年4月11日公告公開展覽,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3次委員會議、5次專案小組會議,於97年4月15日審議通過,現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
(二)永建國小遷校徵收校地,臺北市政府是否多支出三千餘萬元公帑?有無更好取得校地之規劃方案或替代方案?相關人員有無應負之責任?一、依本計畫案民國94年公開展覽時狀況分析,本府為辦理永建國小遷校,當年除曾嘗試以前揭「學區調整」、「車載學童」…等替代方案評估皆不可行外,原亦擬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永建國小用地(含元利建設及部分私有土地)。惟因遷校用地之土地取得費用即超過13億元(若以臺北市徵收經費依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更將超過15.7億元),以本府近年財政困窘情況,根本無法負擔。若以94年公開展覽之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方式取得國小用地(元利建設所有之土地無償捐贈並移轉登記為臺北市所有,非屬元利建設所有之私有土地部分,則由臺北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徵收開闢,依當年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徵收經費約3460萬元),不但未如陳訴意見多支出3仟餘萬元,反而為本府節省公帑15.35億元以上(詳細回饋內容詳附件二)。二、此外,為顧及永建國小校地完整性,原即將計畫範圍內夾雜部分私有土地納入,復於本計畫公展至審議過程中,部分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希望將其平均坡度30%以下非屬保護區之可建築土地納入永建國小範圍之陳情意見及權益;故本計畫案以平均坡度30%為分界,將前揭零星私有土地納入校地範圍,屬必要性作為,且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三、另以本市相關都市計畫案例檢討,類此機關用地透過變更回饋方式開發,本府早有許多前例及相關回饋機制,相關案件審查本會專案小組97年10月1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12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547700號函補充資料時間最長1年餘,最短僅數月即完成變更程序,早已操作有年均無爭議。而本案自94年4月11日公開展覽迄今,歷時3年餘,方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目前仍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臺北市及內政部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一向秉公平、公正、公開態度審查本案,對於非關都市計畫之議題,亦於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4月15日第581次委員會決議:「有關土地權屬疑義之處理已超越本會審議權責,如有涉及過去歷史背景因素而影響相關當事人之權益,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亦有:「有關本計畫案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土地之取得、處分、出售、轉移等事宜,非屬本會審議權責,本會專案小組不予討論」之結論。四、本計畫案變更後,預估可獲得之公共利益包括:提供永建國小遷校之教育需求、保存歷史建築、增設公園用地、指定留設開放空間、保存老樹、要求退縮建築、提供公益性空間等,有助於提升地區整體環境品質,並無任何不法或圖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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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本計畫案變更理由係臺北市政府配合該市市立永建國小遷校之需要,由該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部分行政區(4.53公頃)為國小用地(2.27公頃)、保護區(1.47公頃)、住宅區(0.65公頃)、道路用地(0.14公頃),部分機關用地(4.34公頃)為住宅區(4.11公頃)、公園用地(0.23公頃),惟查該國小用地面積僅占計畫區總面積(8.87公頃)25.59%,住宅區面積占53.66%,其變更理由似有釐清之需要,爰建議本計畫案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召開下次會議簡報說明;另本計畫案將擇期前往現場勘查。-一、建議加強補充本計畫案變更理由與計畫合理性、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自行認定「各直轄市、縣(市)興建重大設施」之標準或證明文件、原劃設行政區與機關用地之緣由、歷年都市計畫變更情形、以及本案基地無行政與機關使用需要之評估文件。1.本計畫案變更理由與合理性及本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自行認定「各直轄市、縣(市)興建重大設施」之文件:
(1)本市文山區永建國小校地面積不足,平均每生使用校地面積僅5.6平方公尺,未達部頒每生12平方公尺之基準,嚴重缺乏學生活動空間及體育活動場地,經本府教育局以調整學區、車載學童及鄰近學校增闢教室等配套方案進行評估,因該地區鄰近學校滿額,且鄰近土地皆已發展,無法原地擴建,永建國小家長、社區居民遂於民國89年8月連署成立,建議以遷校方式解決;配合永建國小家長會於90年4月2日研提「中興山莊北側土地取得可行性方案」,建議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機制,變更木柵路一段中興山莊北側土地為新校地。本府教育局原擬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該等用地,惟初估土地補償經費即高達13億餘元,經參酌本府相關單位意見,於92年12月22日簽報市長核准「專案變更本市文山區當時中國國民黨等所有中興山莊南北二側土地都市計畫行政區為住宅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區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案」,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配合進行後續都市計畫專案變更事宜。
(2)本計畫案可獲得之公共利益包括提供永建國小遷校之教育需求、保存歷史建築、增設公園用地、指定留設開放空間、保存老樹、要求退縮建築、提供公益性空間等,有助於提升地區整體環境品質。
2.關於原劃設行政區與機關用地之緣由及歷年都市計畫變更情形,說明如下:
■北側行政區(1)58.04.28.以前:非都市計畫土地,地目編定為田。
(2)58.4.28「擬修訂木柵景美兩地區主要計劃案」劃設機關用地。
(3)61.2.15「擬訂本市木柵區華興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維持機關用地。
(4)70.10.29「修訂木柵區華興里、景美區興光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維持為機關用地。
(5)75.3.19「修訂木柵區華興里、景美區興光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變更為行政區迄今。變更理由:「1該機關用地非提供行政機關使用。2該地現況大部分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作為訓練機構使用,屬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4條行政區第11組文教設施之範疇,宜變更為行政區以符實際。」(6)80.04.30.變更臺北市私立各級學校用地(通盤檢討)案,變更北側部分行政區為文教區供再興中學使用。
■南側機關用地(1)58.4.28「擬修訂木柵景美兩地區主要計劃案」劃設為機關用地及住宅區。。
(2)61.2.7「擬訂木柵區樟腳里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乙案」變更中興山莊東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
(3)70.2.11「修訂木柵區樟腳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維持為機關用地。
(4)77.12.16「修訂木柵區樟腳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維持為機關用地。
(5)80.04.30.變更臺北市私立各級學校用地(通盤檢討)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案,變更南側部分機關用地為國小用地供中山國小使用。
3.本案基地無行政與機關使用需要之評估:
(1)本計畫範圍原都市計畫雖為行政區及機關用地,但原係依中國國民黨使用現況所劃設,非供一般行政機關使用。因非屬公有土地,如劃設公共設施用地需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依當年(94年)公告現值,南、北2基地(不含保護區)粗估其土地取得成本即高達51.2億元(7.4公頃*57700元*1.2),因此無行政機構有使用意願及需求。
(2)另本府曾研議將本基地提供慈濟功德會作為興建醫院之可能性,惜未獲慈濟同意,目前該醫院已於新店地區興建完成。
(3)文山區通盤檢討案之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摘略如下:「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開闢之需要,考量調整為其他公共設施使用或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4)另查本案機關用地因歷年都市計畫均無指定用地單位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本府各單位亦無使用需求,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符合上開文山區通盤檢討案之檢討原則。
(5)本局96年3月30日函詢本府各單位有無使用需求,除文山區公所提出區民活動中心402平方公尺之需求外,迄今本府尚無任何單位提出用地需求。(詳附件1)二、配合永建國小遷校之需要,建議補充臺北市文山區、該國小及鄰近國小之學區內歷年學齡人口數、考慮未來少子化因素所推估之學齡人口數、該國小發展經過歷程、遷校理由與迫切需要性、該國小合理班級數、規模面積與空間、學校發展經營計畫及該國小遷校後,原校地之規劃利用計畫。1.經分析臺北市文山區歷年學齡人口數及考慮未來少子化因素所推估之學齡人口數資料顯示,文山區新生人口有緩慢下降趨勢,但學區內(華興里、試院里)的學齡人口卻呈現逐漸增加的趨勢(詳附件2)。
2.永建國小及鄰近國小之學區內歷年學齡人口數、國小發展經過歷程、遷校理由與迫切需要性、該國小合理班級數、規模面積與空間、學校發展經營計畫及該國小遷校後,原校地之規劃利用計畫,業經教育局及永建國小分析綜整如附件3。
3.另以部頒每生12平方公尺為基準推估目前永建國小可容納學生數為395人,遠低於近10年之就讀學生數(771-847人),為提升學習空間與活動空間之品質,永建國小實有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遷移擴校之需求。三、本計畫案擬劃設為國小用地(2.27公頃)、道路用地(0.14公頃)、公園用地(0.23公頃)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2.64公頃)占計畫區總面積29.76%,建議補充有關臺北市行政區、機關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相關案例之變更法令依據、辦理程序、回饋土地比例與項目、允許使用項目與強度等通案性規定。1.本案主要計畫已要求元利建設回饋比例以不低於本計畫案內所有土地30%為原則。本計畫變更後,元利建設無償捐贈之土地(含地上物)面積為2.13公頃,回饋比例約為該公司持有土地(不含保護區)面積32.3%。
2.臺北市行政區、機關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相關案例如下表所示:
時間案名變更法令依據辦理程序回饋土地比例與項目允許使用項目與強度16修訂南港區中央研究院暨凌雲五村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法第26條修訂(通盤檢討)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變更機關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及公園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建築。
08.修訂北投區桃源國中以東中央北路以北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及擬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住10)細部計畫案【編號6重三新村及新聞局宿舍附近】都市計畫法第17條、26條擬訂細部計畫通盤檢討1.二處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及公園用地之地區應分別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整體規劃後開發。
2.二處公園用地係依各變更地區之面積30%核計。變更機關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及公園用地。
02變更台北市士林區天山段二小段332地號等醫療用地(供復健院使用)為機關用地(供外僑文化會館、區民活動中心及本府機關公務設施使用)及第三種住宅區(特)計畫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個案變更比照市府辦理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回饋之案例,由私有地主捐地30%併基地內國有及市有地作為機關用地。變更醫療用地為機關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特)。
其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60%,容積率220%;第三種住宅區(特)之建蔽率為45%,容積率230%。
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22變更台北市北投區(政校後勤區)機關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計畫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個案變更應回饋30%土地做為公共設施,包含0.3公頃公園用地,0.18公頃道路用地配合相鄰之第三種住宅區變更,建蔽率45%、容積率225%13變更台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二小段三六之三、三六之九地號機關用地為金融資訊專用區計畫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個案變更基地面積0.3109公頃皆變更為金融資訊專用區。回饋代金等同於20%土地建蔽率40%、容積率150%。使用管制依第一種商業區規定辦理,惟金融資訊相關產業應達總容基50%以上15修訂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2小段27-2等地號15筆土地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法第22、24條修訂土地所有權人應留設30%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機關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3.本計畫案回饋內容如下,與本市其他相關案例相較,其回饋比例已較上開案例為高:
(1)捐贈32.3%土地作為公共設施(高於相關案例之30%),並負擔計畫區內公園及道路用地之興闢。
(2)為保障保護區內私有地主權益,依96年公告現值協議價購「保護區」內有意願移轉之其他私有土地。
(3)負擔歷史建物之管理維護。
(4)捐贈1650平方公尺樓地板之公益性設施予臺北市政府。
4.此外,本計畫案尚透過都市設計方式,於細部計畫作以下要求:
(1)南基地第三種住宅區應涵蓋歷史建築原地保存範圍,共留設2500平方公尺之廣場式開放空間。
(2)國小用地西南側仙跡岩登山步道入口留設150平方公尺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塑造登山出入口意象。
(3)基地沿線留設至少10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南基地臨木柵路側達20公尺)並劃設公園用地以銜接東南側木柵公園,公共開放空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之留設,並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應提供公眾使用,並能與相鄰接之計畫道路、公園及人行道等開放空間系統連續,形成綠軸創造生態跳島。
(4)西側坡地應配合生態教學及登山步道,作景觀步道之設計。
5.另本案細部計畫書對於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光輝路增設車行空間、坡地安全、地區排水系統、歷史建築與受保護樹木之維護管理等,均有相關之規定,本計畫案係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辦理。四、本計畫案擬將部份行政區可建築用地變更為保護區1.47公頃(16.57%),其中屬其他私有、國有土地權屬占有一定比例,建議補充有無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劃設保護區理由與劃設原則及研提私有、國有土地權屬權益保障改善措施。1.本計畫案將部份行政區土地變更為保護區部分,原本即屬平均坡度30以上不適宜開發地區,本案變更坡度超過30%不適宜建築山坡地為保護區,仍要求申請者提具補償辦法,係符合規劃之多贏方式,除尊重生態保障私地所有權人權益,且符合週邊發展強度紋理,降低原規定容積率,應係對生態、土地所有權人、社區、教育之最佳方案,並未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2.劃設保護區理由與劃設原則:中興山莊北側基地西北區部分坡度陡峭,不適宜開發建築之土地,為保護山林資源、維護生態保育功能及保留市民登仙跡岩步道之完整性,於本計畫案內配合自然地形條件,將平均坡度超過30%,不適建築之土地,規劃為保護區,維持原地形地貌。
3.有關國小用地西側土地使用計畫於臺北市都委會審議期間曾研擬4個替代方案供委員討論,方案A係以公展案為主,平坦地區劃設為國小用地,其餘維持保護區。方案B係將保護區之土地維持原計畫行政區。方案C將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方案D則將保護區劃設為學校用地;經討論後仍決定維持原公展方案劃設為保護區。
4.私有、國有土地權屬權益保障改善措施:本計畫案將部份行政區土地變更為保護區(1.47公頃)部分,原本即屬平均坡度30%以上無法開發建築地區,屬於國有土地部分僅有華興段一小段145-1地號1筆土地(0.0304公頃),僅佔保護區全區面積2.06%。另為進一步保障保護區內私有土地地主之權益,已說明於主要計畫捌、變更回饋、實施進度與經費第三點載明:為保障北基地西北側保護區內私有土地地主權益,元利建設公司須於本案變更完成後,依96年公告現值協議價購「保護區」內有意願移轉之其他私有土地(面積約0.70公頃)。為確保本承諾之履行,元利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建設公司須提具與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同額之款項,於主要計畫公告之日起10日內設置信託專戶,為期1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以專款專用方式供前述地主領取。已兼顧公平、合理之開發負擔與計畫區內所有地主之權益。五、本計畫案擬劃設住宅區4.76公頃(53.66%)部分,建議補充變更理由、本計畫區與文山區住宅供給需求及申請開發單位之具體開發事業計畫及開發期程。1.變更住宅區理由如下:
(1)依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整體發展架構規劃文山區七大生活圈,本計畫區屬木柵生活圈,以發展地區型商業、居住與休閒型態為主,並於該通盤檢討案內建議作為永建國小遷建使用,指定採另案辦理方式。本計畫區配合本府籌建永建國小之需要,考量區位條件、地形、公共設施需求、土地使用計畫與財務規劃等,劃設為國小用地、保護區與住宅區,符合該通盤檢討之指導。
(2)本計畫案劃設住宅區符合臺北都會區實質規劃案、臺北市綜合發展計畫等上位計畫:指導文山區成為生態、遊憩、居住品質向上提升之人文副都心之要求。
(3)配合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規劃目標:朝「創造具有山水文化休閒特色之居住地區」發展。
(4)既有都市發展脈絡以木柵路為發展軸線,兩側平坦地區以住宅、文教設施為主,變更為第3種住宅區符合周邊都市紋理。
(5)本計畫區鄰近土地使用以住宅區為主,寧適性高,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可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作整體規劃。另本地區於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並無增設公共設施之需求,故計畫區內平坦之土地,配合地區整體發展情形,以劃設為住宅區為原則,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A.本計畫案係屬主要計畫,惟本計畫區周邊住宅區於細部計畫為第三種住宅區,作為本計畫未來細部計畫住宅區細分之參考。
B.考量本變更案之回饋計畫、歷史建築、老樹保護與住宅區空間使用之需求,本計畫規定歷史建築原址再利用、老樹保護等原則性規定,並要求住宅區增設公益性活動空間,以強化居住環境之品質,避免對周遭環境產生衝擊。
2.分析臺北市文山區96年新成住宅市場,文山區在新推案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量及銷售速度、銷售率、成交量,均表現較其他地區活絡;另依文山區目標年(114年)都市計畫人口推估,尚有238.1公頃之居住樓地板面積需求,相關分析資料詳附件4。
3.本案主要計畫要求回饋內容之30%公共設施包含永建國小之遷校用地,為確保變更後可即時取得該用地,於主要計畫書實施進度內要求本案3年內開發建設;另本案具體之開發事業計畫詳附件5,相關建築設計內容,後續須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4.另擬於主要計畫書增列本案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半年內,須與本府完成簽訂協議書並捐出土地,俾利本府教育局早日興建學校,並要求留設開放空間並先行予以綠美化,以早日完成生態廊道。六、本計畫區北側基地劃設1條8公尺寬之計畫道路,其位置位於國小用地與住宅區之間,建議補充該計畫道路劃設理由與合理性、住宅區允許使用項目、強度與高度有無妨礙學校正常發展,是否調降住宅區使用強度與高度,並評估北側基地全部劃設為文教區之可行性。1.北側基地8公尺計畫道路劃設理由與合理性:
(1)於國小用地與住宅區間劃設計畫道路除可區隔國小用地與住宅區外,並可供住宅區及國小師生進出通行使用以及住宅區指定建築線之用,符合地區發展,並得與東側住宅區土地一併規劃開發,提升環境品質。
(2)考量地區交通及都市防災需求,於學校及住宅區間規劃8公尺出入道路,連通木柵路;另於細部計畫中規劃為輸送、救援道路,並可延續通達本市其他地區。
2.住宅區允許使用項目、強度與高度:比照第3種住宅區,且符合周邊都市紋理(周圍除坡度較陡之仙跡岩南側地區為第2種住宅區外,其餘皆為第3種住宅區),並不會影響學校正常發展。
3.住宅區週邊建築高度說明如下:
(1)基地周邊現況:目前再興中學校區內已興建11層樓之校舍(高度39公尺),而基地週邊住宅區新建建築亦為14層樓及24層樓(詳附件6)。
(2)建築高度、開放空間與視覺穿透性之相互影響:
A.目前北側基地住宅區已規範臨8公尺計畫道路側應留設4公尺寬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作為緩衝空間。
後續當配合永建國小校園配置,以視覺穿透性與開放空間考量,適當調整建築物高度。
B.惟考量與永建國小之相容關係,已於本案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載明:「北基地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應與鄰近之永建國小、再興中學相協調;南基地第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三種住宅區臨公園側之建築物高度應與周邊地區環境協調」。
4.北側基地全部劃設為文教區之可行性:若將北側基地全數劃為文教區,因除永建國小用地範圍外,所餘土地本府相關單位並無其他需求;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相關規定,受限文教區之使用項目,且土地為私人(元利建設)所有,尚難發揮其使用效益;故經評估,全基地劃為文教區對本府及當地居民均無效益,仍建請維持原計畫方案。七、本計畫區存有臺北市政府指定41顆老樹及4棟歷史建築物,建議補充老樹及歷史建築物之保護(留)措施計畫。業於本案主要計畫柒、老樹保護及歷史性建築物管理維護載明相關保護(留)措施計畫如下:
1.老樹保護:本計畫區內經指定之老樹(41株)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開發前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提出保護、移植與復育計畫,並送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以維護本計畫區樹木資產。
2.歷史性建築物:
(1)南基地北側業經本府文化局指定為歷史建築之4棟建築物,應原地保留,並保存原有形貌與工法。
(2)配合歷史建築留設2500平方公尺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塑造具見證地方發展特性之風貌。
(3)住宅區建築物與歷史建築應有5公尺緩衝空間,且不得影響歷史建築之景觀。
(4)歷史建築應由主要開發者負責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計畫應經本市文化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八、本計畫區擬劃設保護區相鄰國小用地與仙跡岩登山步道部分,建議於擬定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增列該保護區與國小用地之土地界線應維護水土保持、天然界線及保留原始地形地貌,不得任意破壞。遵照辦理。
1.本案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防災計畫內亦已針對保護區之水土保持天然界線及保留原始地形地貌等明文規範,相關規定如下:
(1)西側坡地應配合生態教學及登山步道,作景觀步道之設計。如有配合前開用途之闢築行為,應以生態工法規劃設計為原則,以維護本市美好之自然景觀。
(2)前開山坡地之護坡、駁坎、擋土壁設施應設置花台、植栽槽或景觀綠化處理。
(3)西側坡地基於維護自然環境生態與景觀,不得設置建築構造物。
(4)西側坡地應配合生態教學,且登山步道口應與校園建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築相融合。
(5)學校用地平坦處至登山步道間,不得設以實牆區隔,若有安全需求應以植栽複層密植方式處理。
(6)運動場應以作為教室與西側生態景觀坡地之中介為設計基礎。
(7)為提供良好之坡地景觀,位於基地木柵路一段西側三分之一處,以能通視基地北側之坡地為原則。
(8)本計畫北側基地國小用地西北側地區,及國小用地東北側計畫範圍外,地形屬潛在順向坡,基於水土保持與公共安全,開發建築時,不得剷除坡腳,並應依水土保持法、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及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為確保本計畫區開發可延續地區生態廊道、保存現有資源、增加環境融合度,本案細部計畫書草案業已擬定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對於開放空間、建築物造型、高度與量體、人車動線、夜間照明、景觀植栽等皆有規定,以提升整體環境品質。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發建築。九、建議補充本計畫案之交通影響衝擊評估及都市防(救)災計畫。1.本案之交通影響衝擊評估詳附件7。
2.本計畫區位屬「木柵防災圈」之一環,依上位計畫之緊急救災及避難動線系統、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之指導,業於本案細部計畫內規劃本案防(救)災計畫,詳附件8。十、本計畫案將擬定細部計畫,建議主要計畫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號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實施。遵照辦理。另本案細部計畫業經97.8.19.本市都委會第58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十一、本計畫案擬劃設住宅區涉及申請開發單位擬捐獻回饋土地、開發期程及其他規定事項部份,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本計畫案核定前與申請開發單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申請開發單位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未依期程開發,應請臺北市政府查明後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變更遵照辦理。
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15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9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734292700號函補充資料回復原使用分區或其他適當公共設施用地,已完成捐獻回饋之土地,則不予變更回復。
十二、至於有關本計畫案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土地之取得、處分、出售、轉移等事宜,非屬本會審議權責,本會專案小組不予討論。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及本府亦秉專業立場研擬、評估、審議此案,涉有昔年購買土地之爭議,亦已決議另循法律途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