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9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及事業財務計畫調整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91
案件id
c1QgFV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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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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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4日第37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7年2月18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10696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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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及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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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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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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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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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前委員文彥(召集人)、張委員金鶚、賴委員碧瑩、王委員秀娟及孫前委員寶鉅(後由羅委員光宗擔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並於97年6月3日召開第1次會議聽取簡報,茲因邱前委員文彥於97年8月就任行政院環保署副署長,經重新簽奉核可,改由賴委員碧瑩擔任召集人並增加周委員志龍擔任小組成員,專案小組復於97年10月14日及98年3月10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北縣政府98年5月19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382396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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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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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北縣政府98年5月19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382396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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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變更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臺北縣政府位置:重新大橋西側因捷運新莊線地下化經過本地區,為避免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辦理市地重劃開發時,土地所有權配回或調整分配之土地及抵費地位於捷運路線上,致土地作業窒礙難行,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進而引發抗爭招致民怨而延宕後續之重劃開發,故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及綠地用地。
建請配合捷運新莊線地下穿越本區,變更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0.5698公頃)及綠地用地(0.0283公頃)。本案經市地重劃財務可行性評估後,建請將捷運新莊線經過之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及綠地用地,除有利後續市地重劃開發外,亦為三重市保留一可供未來發展使用之土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另可供機關用地使用部分,採納臺北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未來供作消防局、警察局等防救災性質之警消單位及就業服務中心使用,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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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係於民國57年5月29日依水利法公告為「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予以禁建,嗣後於民國69年3月27日公告修改為「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再分別於79年1月31日及89年10月11日公告解除「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之管制,爰此,民國80年發布實施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案」乃配合將該地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並附帶條件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臺北縣政府並於92年1月30日辦理擬定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本計畫面積共計129.72公頃,計畫年期為民國94年,計畫人口為14,000人,居住密度每公頃315人。本案主要係配合地形圖重製作業,以提升都市計畫圖精確度,並配合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調整二重疏洪道兩側公共設施比例,以提高整體開發之可行性,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請補充說明本計畫範圍歷次變更,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減情形,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二、有關本次都市計畫圖經重製展繪,丈量之後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互有增減,計畫總面積減少1.42公頃,其中住宅區(+0.24公頃)、商業區(+0.22公頃)、乙種工業區(-1.42公頃)、公用事業專用區(-1.01公頃)、公園用地(+0.45公頃)等修正面積較為顯著,請詳予查明原因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三、本地區都市計畫圖由於使用多年,而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為提昇計畫圖之精度,以避免圖、地不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有關重製展繪原則及疑義處理結果亦請納入變更計畫書內以符實際。四、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五、本案臺北縣政府僅針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辦理局部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確保民眾權益,及提昇都市計畫執行效率,請縣政府儘速辦理三重都市計畫全區之重製檢討。六、本計畫面積為129.72公頃,本次檢討擬調整計畫範圍增加為138.2295公頃,增加部分之河川區及道路用地是否位於原計畫範圍或擴大?請查明及補充敘明變更理由、面積範圍及檢附圖說,並請補充敘明變更前後公共設施負擔調整情形及納入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七、請補充說明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歷年辦理洪水平原管制及解除(解編)之歷程與緣由,並查明有無附帶條件或相關規定,及檢附相關單位認定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八、請補充二重疏洪道流域系統之變遷及治理情形、洪水平原發展、淹水潛勢及現況圖片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九、請查明確認變更後之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之面積與範圍,是否與經濟部水利署先前所同意之面積與範圍相同;又環堤道路與河川防汛道路之合併使用,應注意其維護與管理,以及確保防汛之使用目的。十、環堤道路旁邊之建築物其主要出入道路應妥為規劃,避免由環堤道路出入,以免防汛期間對居民之出入及安危造成影響。
十一、請補充說明公共設施之規劃配置原則(包括區位、項目、比例、合理性等)及需求評估、土地使用之適宜性、排水防洪及淹水問題、都市發展用地之緩衝空間,暨文中小用地之面積需求(依人口成長情形及學生數等推估其需求)、區位適宜性、出入口及校園完整性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二、請補充敘明本地區天然災害發生情形,將再發展區及市地重劃區範圍與淹水潛勢圖套繪,並分析淹水潛勢、排水與未來開發強度之關聯性(模擬不同開發量所產生之影響),及研擬確保民眾居住安全之對策;並請縣政府(水利單位)就市區排水部分提供相關書面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三、本次檢討係調整二重疏洪道東西兩側計畫區公共設施比例,以提高市地重劃辦理之可行性,惟該兩側係屬獨立計畫區,故請縣政府補充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分析資料(包括重劃範圍、二重疏洪道兩側公共設施用地規劃情形及費用負擔比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地區發展現況、及妨礙或影響重劃之因素及解決辦法等)及計畫區發展現況(含交通系統、公共設施及土地使用等項目)圖說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另環堤道路為何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且僅規劃部分路段(西側路段不完整,是否會影響該環堤道路闢建時程),請補充敘明理由,一併納入計畫書。
十四、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臺北縣政府於完成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五、本案因審議後之部分變更內容、變更面積及開發方式與原公展草案內容不同,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審決後,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六、本案請依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七、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部分:如后附表附表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及事業財務計畫調整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舊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地形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一千分之一1.本計畫原都市計畫地形圖係民國80年使用至今,其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現已沿用十餘年,惟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且經十餘年都市發展建設結果,造成圖地不符之情形,遂常發生執行困擾。
2.為解決上開問題,特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除重新進行地形測量外,並檢測樁位、展繪都市計畫線,以求得一精確之都市計畫圖,另為提升計畫圖精準度,乃配合本次計畫圖重製作業調整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47.95公頃)住宅區(48.1877公頃)商業區(5.18公頃)商業區(5.4026公頃)乙種工業區(42.63公頃)乙種工業區(41.2028公頃)古蹟保存區(0.40公頃)古蹟保存區(0.4146公頃)宗教專用區(0.08公頃)宗教專用區(0.0786公頃)文教區(0.01公頃)文教區(0.0131公頃)公用事業專用區(1.12公頃)公用事業專用區(0.1100公頃)天然氣事業專用區(0.40公頃)天然氣事業專用區(0.3984公頃)私立清傳商職用地(1.38公頃)私立清傳商職用地(1.4357公頃)機關用地(0.39公頃)機關用地(0.3278公頃)公園用地(2.25公頃)公園用地(2.7027公頃)文小用地(6.27公頃)文小用地(6.2365公頃)文中用地(2.50公頃)文中用地(2.5651公頃)二二重製前後面積面積調整捷運系統用地(2.92公頃)捷運系統用地(2.9446公頃)1.本案計畫書原載明之面積係由人工用求積儀於比例尺三千分之一之計畫圖所量測求得。
2.本次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新獲致一數值化計畫圖,故透過電腦量算,以獲取一更為精確的各使用分區及全計畫區之面積。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查本計畫原面積123.89公頃,前經臺北縣政府辦理擬定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時,依當時新測繪1/1000地形圖重行核算計畫面積,並更正為129.72公頃並於92.1.30發布實施有案,請詳予補充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11市場用地(0.38公頃)市場用地(0.3756公頃)道路用地(15.86公頃)道路用地(15.8892公頃)合計(129.72公頃)合計(128.2966公頃)2.左表部分面積(乙種工業區、文中、文小、捷運系統、市場等用地)與計畫書第15頁表3-2重製後面積乙欄所列面積不符,請查明補正。
十二重疏洪道兩側重新大橋以北之環堤道路及二重疏洪道東側重新大橋以南之環河快速道路一般徵收(4.7519頃)市地重劃(4.7519公頃)1.為增加計畫道路之開闢使用,並進而提升交通通行之順暢,故配合將二重疏洪道東側重新大橋以南至機十三用地間之20M環河快速道路、重新大橋以北至穀保中學南側之10M環堤道路以及二重疏洪道西側重新大橋以北至光華路之10M環堤道路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內。
2.有關環堤道路及水防道路之計畫道路寬度部份,經交通局至現地勘察結果表示,目前水防道路之道路服務水準除部份路段為C級外,其餘大部分路段則呈現路況不佳之現象,復加東西向快速道路(八里新店線)於本計畫區所規劃之上下匝道引道需配合留設平面道路以供通行,以及縣側環快平面道路所需寬度達20公尺等等因素,故維持環堤道路原計畫寬度。
3.本案與第四案所納入12米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合併後之道路用地工程設計應注意高程設計,避免路面不等高情形發生。1.有關將環堤道路及水防道路納入重劃範圍部分,請查明及補充變更理由、面積範圍及檢附圖說,並檢具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含分配比例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2.其餘照縣政府核意意見通過。
12四二六二重疏洪道兩側河川區河川區(5.0240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5.0240公頃)1.配合變更案第二十案環河快速道路納入計畫範圍,參酌防汛道路之開闢寬度12至17米,納入12米河川區,使環堤道路與防汛道路合併為22米寬之道路,並使環快道路與防汛道路合併為32米寬之道路,以提升交通通行之順暢,故將部分河川區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2.經濟部水利署94年9月26日水十產字第09450076060號函:『貴府擬將二重疏洪道兩側12公尺水防道路之都市計畫分區由「河川區」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乙節,經核尚符經濟部水利處90年10月8日經(90)水利政字第0905036350號函:
「水防道路係專供防汛搶險運輸所需,如水防道路寬度已可符合道路主管機關使用需求及改為一般道路之條件可不用擴建者,可由道路主管機關函請本局同意將水防道路改為一般道路,另申設單位應同意辦理一般道路所需之設施及管理,惟仍以防汛搶險為優先,其維護管理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為原則……」。釋示內容本局原則同意,嗣後並依函示內容辦理。』3.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區範圍外之水防道路,應於辦理三重及蘆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一併配合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本案變更後道路主管機關應依「道路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養護堤防(含水防道路)其構造物興建、養護、管理共構原則」向河川管理機關(臺北縣政府水利局)提出申請使用,許可後道路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納入道路系統。
文小15用地(2.6214公頃)文小16用地(2.0586公頃)住宅區(4.6800公頃)、四文小十五、文小十六用地及公33用地西側住宅區住宅區(3.2000公頃)文中小用地(3.2000公頃)本案經地政局與教育局評估,基於環堤道路及部分環河快速道路納入市地重劃開發致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過高,並顧全原劃設文小用地需求之考量,將文小15用地與文小16用地合併為一處3.2公頃之文中小用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詳予補充變更理由。
2.請補充敘明該地區附近國中、小學校分布及學區劃分情形,分析是否影響學生就學權利,並補充學生數推估及基地現況資料,納入計畫書。
13六二五重新大橋住宅區(0.5065公頃)公園用地(0.5065公頃)為增加二重疏洪道西側之綠化設施,以及考量重新大橋與住宅區間之緩衝空間,故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公園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補充土地權屬及現況建築物照片,納入計畫書。
七—公四十六用地南側公用事業專用區(0.1100公頃)公園用地(0.1100公頃)鑑於公用事業專用區並無指定用途,亦無用地需求,且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後係領回公用事業專用區土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在不影響重劃財務負擔之原則下,將公用事業專用區併鄰近使用分區調整為公園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9060公頃)公園用地(0.9060公頃)八—公三十七用地及公四十七用地公園用地(0.7005公頃)住宅區(0.7005公頃)1.原配合蘆洲交流道三重端引道未來可能設置而劃設之公四十七用地,因蘆洲交流道暫緩設置已無用地需求。
2.鑑於二重里、博愛里、大有里尚無社區活動中心供民眾使用。
3.考量公園用地可作多目標使用興建社區活動中心,故恢復公三十七用地,並變更公四十七用地為住宅區。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補充修正變更理由。
2.補充分析土地權屬及變更前後價值差異情形。
道路用地(0.1570公頃)公園用地(0.1570公頃)九—公四十六用地公園用地(0.0447公頃)道路用地(0.0447公頃)1.天后宮所座落土地部分於道路用地、部分於公四十六用地。其雖非屬古蹟或歷史性建築物,然其具百年歷史,建物完整,故在不影響環河道路通行及重劃財務負擔之原則下,參酌天後宮所在現址,納入部分二重疏洪道細部計畫範圍外之道路用地,並變為公園用地,以保存天后宮之完整性。
2.此外,因本案路型調整而需配合變更公四十六用地南、北二側計畫道路部分,則應予納入『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1.採納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意見,將天后宮座落之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其變更之面積及範圍,請縣政府查明後配合修正。
2.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09公頃)道路用地(0.0109公頃)宗教專用區(0.0123公頃)道路用地(0.0123公頃)公園用地(0.0453公頃)道路用地(0.0453公頃)道路用地(0.0571公頃)住宅區(0.0571公頃)十—古蹟保存區西側五谷王北街道路用地(0.0142公頃)古蹟保存區(0.0142公頃)1.先嗇宮西側道路,依內政部『91年度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案之規劃,列入行政院擴大公共建設方案。道路鋪面美化工程,於93年3月完成。
2.為維護古蹟之保存及其完整性,配合先嗇宮廟埕之範圍,將古蹟保存區西側道路用地,現況為廟埕使用部分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並一併調整道路路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十一—市十五用地及其西側道路用地之開發方式市地重劃開發許可制1.市十五用地雖為一完整街廓,但經洪水平原管制線劃分後,部分用地位於二重疏洪道細部計畫範圍外,考量市場用地應整體開發,且陳情人已於85年1月3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開發計畫範圍外之市場用地並經核准在案。
2.在維持重劃精神,提供45%之負擔為原則下,將市十五用地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並採開發許可制開發,以其西側Ⅶ-41計畫道路為捐贈之公共設施項目,不足部分以捐贈當其市場用地之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折算代金,並應於申請建照前完成公設移轉與代金繳納。
3.本案於細部計畫核定前辦理預告登記,惟倘申請者於細部計畫核定前完成公設移轉與代金繳納者,得免辦理預告登記。據縣政府說明本案係採捐贈土地及代金方式,非屬開發許可制,故修正為以捐贈公共設施方式,並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1.以提供45%之負擔為原則(比照市地重劃負擔比例),以其西側Ⅶ-41計畫道路為捐贈之公共設施項目,不足部分以捐贈市場用地補足。
2.本案應於核定前,將土地所有權人與縣政府簽定之捐贈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15十七再發展區範圍將全部工業區42.63公頃、部分住宅區7.29公頃、文教區0.01公頃與私立清傳商職用地1.35公頃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劃設為再開發區,另於細部計畫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再發展區之劃設原則如下:
(一)合法且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密集地區,其規模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符合部頒四要件之現有私立學校。
(三)考量街廓完整性,以避免土地不利使用地區。
(四)屬於必要性通路者。
(五)參酌土地權屬範圍。
(六)無法以市地重劃辦理者。將全部工業區41.2075公頃、部分住宅區7.3031公頃、部分文小用地(文小十)0.0300公頃與部份私立清傳商職用地1.3111公頃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劃設為再開發區,另於細部計畫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再發展區之劃設原則如下:
(一)合法且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密集地區,其規模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符合部頒四要件之現有私立學校。
(三)考量街廓完整性,以避免土地不利使用地區。
(四)屬於必要性通路者。
(五)參酌土地權屬範圍。
(六)無法以市地重劃辦理或市地重劃辦理顯有困難者。本計畫區不利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大致分為兩類;一類為計畫區邊緣之畸零地,另一類為合法建物部分位於市地重劃範圍,部分位於計畫區外,基於市地重劃經濟效益、可行性之考量,將位於計畫區邊緣且面積過小之土地剔除於市地重劃之範圍外,與修訂再發展區劃設原則第六點為:無法以市地重劃辦理或市地重劃辦理顯有困難者。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詳予補充變更理由、面積、範圍及檢附圖說,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十八、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變更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臺北縣政府位置:重新大橋西側因捷運新莊線地下化經過本地區,為避免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辦理市地重劃開發時,土地所有權配回或調整分配之土地及抵費地位於捷運路線上,致土地作業窒礙難行,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進而引發抗爭招致民怨而延宕後續之重劃開發,故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及綠地用地。
建請配合捷運新莊線地下穿越本區,變更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0.5698公頃)及綠地用地(0.0283公頃)。本案經市地重劃財務可行性評估後,建請將捷運新莊線經過之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及綠地用地,除有利後續市地重劃開發外,亦為三重市保留一可供未來發展使用之土地。
本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惟據縣政府表示變更範圍僅部分供捷運設施使用,由於可供機關使用之面積約0.23公頃,為符實際,故請縣政府研提該機關用地其他使用用途,提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