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3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中山段247地號)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31
案件id
W2WeDp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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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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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27日第36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以96年4月9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20560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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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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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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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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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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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金鶚(召集人)、馮委員正民、林前委員俊興、賴前委員碧瑩、洪前委員啟東、邱前委員文彥、孫前委員寶鉅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5月29日、96年10月9日、97年4月8日及97年12月9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於98年1月5日以營授辦審字第0973580816號函送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經多次電話催請縣政府儘速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經臺北縣政府98年8月14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662714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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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台北縣政府98年8月14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662714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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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臺北縣政府為考量板橋地區產業結構變化,工業生產不符經濟效益,閒置土地阻礙都市發展等現況,故依據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面積0.6985公頃),俾利土地開發使用。
建議除下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據臺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針對工業區檢討變更案已擬定「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在區域都市網路的整合與配合近年強調的「三生」觀念下,藉由重大建設引入及產業環境的轉變,將工業區利用管控環境品質及訂定適當之回饋計畫,以疏導工業區之整體使用機能。故請縣政府將所研提短、中、長期各種策略及推動機制再行妥為檢討、調整、修正,作為通案性之政策指導之參據,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一)短期策略:個案變更,為連繫申請個案與都市發展政策,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
中期策略:專案性檢討,針對特定區辦理專案檢討,如「捷運場站及沿線週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及「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
長期策略:一般性檢討,於各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就都市整體空間結構一併調整。
(二)推動機制:利用財務計畫之執行配合工業區變更之回饋代金轉入都市更新基金,以透過私部門工業區再發展的觸媒效益與公部門更新基金投入的助燃效益,帶動地區之整體發展。二、本案係屬「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之「短期策略」範疇,故應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詳為說明,俾落實計劃之執行及提供細部計畫審議參據。
(一)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及維護開發之公平合理性,本案是否納入通盤檢討一併考量,若是為爭取時效有先行辦理個案變更之必要,則本計畫案是否已依循主要計畫之指導或符合「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訂有對整體工業區使用調整之相關對策,請補充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二)計畫書內並未對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提出檢討分析,為確實了解本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以維護住民活動之便利及良好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縣政府妥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及計畫人口,列表詳為檢討核算本區各種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面積、規模及提出適當之改善規劃與建設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
(三)本案於擬定細部計畫劃設之二處廣場用地部分,基於日後之使用機能完整性、綠化及交通動線規劃等因素考量,應援比毗鄰之『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中山段部分265地號土地】為商業區)案(聲寶公司開發案)』,將廣場用地(綠敷率不得低於40﹪)納入主要計畫,併同法定空地作整體綠化計劃且綠化與景觀部分應加強處理配合周遭環境,並強化其與捷運站間連通性,詳為規劃納入計畫書內。
(四)考量本案商業區未來開發完成後,因其發展功能與定位,將吸引人潮並增加交通旅次,對附近地區交通系統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日後毗鄰之聲寶公司之開發及同一街廓雄獅公司陸續開發案,更將造成交通旅次頻率之集中,周邊道路服務水準遽降,環境惡化,且於民國100年基地東側之捷運車站將完工啟用,亦必造成交通旅次之調整與運輸行為的改變,故請縣政府評估全街廓完成開發後之開發總量體,預測交通量,及道路服務水準後,並研提各項交通衝擊改善方案,納入計畫書內。
(五)本案容積率由460%調降為282%,雖然開發量體減少,惟交通影響評估部分勢必因開發內容更動、使用強度不同而有所差異,故請重新預測交通量,及道路服務水準後,並將評估結果送台北縣政府交通主管機關確認同意。另關於停車空間數量之配置除需符合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外,亦需考量捷運系統運轉後運具調整,停車需求減量等因素,請縣府研提具體之區域改善停車方案及商業停車需求之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內(六)本案之開發與左側之毗鄰之聲寶公司開發案有緊密關連,時程及進度應予配合,否則施工期間將造成周邊地區之交通癱瘓,且其所劃設之道路及廣場,需整體使用,應同時取得開闢,請縣政府說明二者之開發方式、時程、施工計畫及相關配合事項,並納入協議書內容,日後作為執行之依據。
(七)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及窪地水患防治相關事項,妥為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三、涉及本會第662次會及第675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
(一)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需研擬整體規劃以利發展,據臺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研擬完整街廓整體規劃構想並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故請縣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時之參據。
(二)據臺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擬採折算代金方式繳納,且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惟代金運用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並請縣政府將有關代金之運用如何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補充納入計畫書。
(三)依據該「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核算,本案變更為「商業區」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282%。
(四)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五)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三)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六)將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七)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有關自願回饋捐贈代金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以為執行依據。四、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商業區之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土地使用分區計畫、配置示意圖、容納人口、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環境景觀、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污水之處理)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據。五、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六、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及捐獻代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七、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臺北縣政府於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以資周延。八、將本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中山段247地號)案」。九、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十、本變更都市計畫案如經大會審決通過,係屬重大訊息,應請申請開發單位(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確實依照證卷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充分公開揭露,以資適法。
十一、檢附有關本主要計畫案臺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之檢核表,供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