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1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公園用地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11
案件id
wTrfWp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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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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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2月18日第38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8年3月31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239657號函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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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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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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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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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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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人)、王委員小璘、王委員秀娟、李委員正庸及羅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8年7月14日及98年11月20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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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考量土城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及為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除於辦理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時,應優先補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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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土城市近年因引進各項重大工程建設,促使地方急速發展,導致人口持續增加,相較之下公共設施明顯不足,台北縣政府為提昇該區生活環境品質,同時全面檢視區內閒置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並將其適宜部分變更為公園用地或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提供永久性之公共開放綠化與休憩空間,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請將現行土城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園綠地及開放空間系統區位分布、規模範圍、性質類別及其與鄰里單元、社區生活圈之機能關聯等資料,納入計畫書內詳為敘明。二、請於計畫書內針對下列相關課題提出問題分析及解決對策,以資明確:
(一)辦理本次公園用地通檢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二)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用地不足部分,短期內如何補足及其長期規劃方案。
(三)本計畫區內公園用地開闢率偏低,其具體可行之闢建計畫。三、參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本案用地取得方式,公有土地部分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撥用或得以容積調配方式取得,私有土地部分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係屬細部計畫範疇,故予以刪除,有關容積調配相關內容,則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納入計畫書其他事項載明,以利執行。五、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調整劃設公園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以符實際。六、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清水路與延吉街交叉路口東北側第二種住宅區(0.6602)公園用地(0.6602)1.合理利用閒置國有土地,健全整體都市發展,增加計畫區內公園用地面積,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2.目前已開闢為清水社區公園及延豐社區公園使用。
備註:變更範圍包括:清水段126、127、129、170地號等4筆土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變更範圍地界區折不整,係因配合現況使用及實際需要,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案。
22仁愛路與仁愛路十六巷交叉路口西側第二種住宅區(0.234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341)1.合理利用閒置國有土地,健全整體都市發展,增加計畫區內公園用地面積,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2.目前已開闢為仁愛公園使用。
備註:變更範圍包括:清水段1031、1031-1、1032、1033及1034地號等5筆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案。
33員林街旁第一種住宅區(0.3158)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3158)1.合理利用閒置國有土地,健全整體都市發展,增加計畫區內公園用地面積,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2.目前已開闢為員林社區公園使用。
備註:變更範圍包括員和段929地號等1筆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案。
公園用地(0.6872)4--計畫區西側,員福橋南北兩側乙種工業區(0.6936)電路鐵塔用地(0.0064)1.合理利用閒置公有土地,健全整體都市發展,增加計畫區內公園用地面積,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2.目前部分地區已開闢為員福社區公園使用。
3.將臺灣電力公司土地,依其使用現況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1.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城林段5-2、8-2地號係屬私人土地,為維護其權益,故將其南側部分維持原計畫(工業區)外(如附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因本案超出公展範圍,故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第一種住宅區(0.2964)道路用地(0.028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3245)5--計畫區西南側,公兒五北側第一種住宅區(0.0020)道路用地(0.0020)1.合理利用閒置公有土地,健全整體都市發展,增加計畫區內公園用地面積,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2.配合前項變更,將其周邊私有畸零土地併同變更。
3.配合既成道路使用現況及地形限制,調整部分計畫道路系統。
備註:未來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於整體規劃及開發時,應考量維持既成道路之通行功能。1.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依據板橋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變更範圍內仍有私人墓園,且公所目前並無拆遷葬計畫,故未來應請縣政府民政主管單位會同土城市公所妥為協商辦理墳墓拆遷相關事宜。
2.因本案超出公展範圍,故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圖:變4案決議修正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