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51-審議事項-第16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四城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51
案件id
Rpkfql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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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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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89年6月23日第100次會、94年1月25日第126次會、94年5月20日第128次會及95年10月11日第13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5年6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6007669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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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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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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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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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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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召集人)、賴前委員碧瑩、張委員金鶚、王委員秀娟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8月28日、97年5月6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後,因洪前委員啟東及賴前委員碧瑩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改由張委員金鶚(召集人)、李委員正庸擔任小組成員,專案小組於97年8月13日、及98年10月14日繼續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宜蘭縣政府以99年1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9000818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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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宜蘭縣政府99年1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90008187號函送之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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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七案部分,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請研提交通路口設施之改善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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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有關「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及「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請配合本會審議結果作修正,以資周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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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98年10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四城地區都市計畫」係於民國72年5月核定實施,於民國80年9月10日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為538.5公頃(礁溪鄉376公頃,宜蘭市162.5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参據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85年至94間年人口成長率為-5.9%0,故同意將計畫人口由18000人調降為13000人,並請宜蘭縣政府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二、依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3000人核算,本計畫區文小用地面積不足0.73公頃,停車場用地不足0.75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3.97公頃)、綠地(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08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面積1.21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之0.97%,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足面積達48.59公頃),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係屬老舊街區且無適當之公有土地可供補充,故同意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三、請縣政府依據宜蘭縣綜合開發計畫對本計畫區所訂發展定位、構想及土地使用型態等,補充相關地方產業特色、人文景觀資料,並提出課題與對策之研析意見納入計畫書內。四、為瞭解變更區域周邊道路整體路網銜接情形,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現況及計畫年期將完成之詳盡道路圖示(包括主要與次要聯絡道路,並請標示路名)。五、請於適當章節中補充計畫周邊與區內道路路寬與容量,並詳為評估現況與計畫年期之預測交通量,及道路服務水準後,依據評估結果研提各項交通衝擊改善方案,納入計畫書內。六、本計畫區停車供給明顯不足,而本次檢討將火車站前廣場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由於面積僅0.26公頃,似無法有效因應,請研擬改善本計畫停車措施,並納入計畫書內,以資妥適。七、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及窪地水患防治相關事項,並查明是否有歷史災害?妥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九、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品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十、為符合實際及統一名稱將本計畫區之「私立仁愛之家專用區」修正為「社會福利專用區」。
十一、為符實際,宜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二、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機二機關用地(機二)(0.12)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六)(0.12)1.機二目前無使用計畫,變更後可補充計畫區內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
2.計畫區內尚有機四可供其他機關需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三火車站前西側廣場用地(0.2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6)廣場用地鄰火車站,近商業區中心,變更後除可維持其原有功能,並可補足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四綠地綠地(綠一)(0.19)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七)(0.19)綠地目前無明確之開發主管機關,為確保計畫內容之落實,宜視其原劃設功能、規模變更為其他適當之用地。除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五綠地綠地(綠九)(0.01)廣場用地(0.0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六綠地綠地(綠二~綠八)(0.70)工業區(0.70)備註:
主要計畫併鄰近分區(工業區),於細部計畫中保留原綠地作整體考量。維持原計畫。
理由:該綠地係供住宅區與工業區隔離使用,有保留必要,且目前並無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
六八西環道路及四號道路農業區(9.11)道路用地(9.11)配合北宜高速公路西環系統及山腳觀光道路整體路網規劃。本案暫維持原計畫,並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宜俟西環道路全線路段確定後,再提會討論。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九山腳觀光道路工業區(1.66)農業區(0.01)道路用地(1.67)配合北宜高速公路西環系統及山腳觀光道路整體路網規劃。除為避免變更後形成多向交叉影響交通安全,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該交义路口之路型,繪圖提會說明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十宜蘭市與礁溪鄉交界處農業區(2.13)溝渠用地(2.13)配合地籍與現況劃設。
備註:
依公有地籍範圍劃設為溝渠用地。
本案照縣政府提議意見通過,另增加變更農業區(0.68公頃)為溝渠用地。
理由:為溝渠流經區域之連貫,同時考量分區完整性,變更農業區(權屬為公有地及未登錄土地)為溝渠用地。
九人3福德廟農業區(0.34)保存區(0.34)為符合古蹟意象整體考量,石板橋古蹟之周邊相關地區(包含寺廟、水路與農業區等)變更為保存區。
備註:
變更地籍為重測後武暖段681、680、部分690、691、692、693、696地號及南側未登錄地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研訂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若無須回饋,並請縣政府將免回饋之理由於計畫書敍明。
十逾人1吳沙故居住宅區(0.55)道路用地(0.14)保存區(0.62)廣場用地(0.07)考量舊聚落保存之完整性。
備註:
變更為保存區之範圍:開蘭一段1043、1044(部分)、1045地號土地。
變更為廣場用地之範圍:開蘭一段865(部分)、866、867、872、873、874、875、1042、1044地號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全區劃設龍潭、四城二處細部計畫區配合主細計分離規劃。維持原計畫。
理由:目前並無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之必要性。
二全區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為促進本計畫區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良好之生活環境品質。
2.配合相關規定之停止適用及頒訂實施予以修訂。除停車空間設置請參據本部函訂「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妥為訂定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註:本計畫凡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吳林美代等17人礁溪鄉玉光一段民地位於四城火車站東向及東南側,七十四年間鐵路雙軌拓建工程,敬將民等民宅與農地劃入鐵路站場用地,歷經數十年並未見拓建。85年向鐵路局陳情,獲得其並無須保留使用之回覆。如今農民縮衣節食刻苦經營,是項土地對農民有挹注之效,以免農民權益受損及影響房屋與耕地之完整,請取消四城火車站站場拓寬計畫,將編為鐵路用地之土地恢復原編定。鐵路用地變更為農業區参採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列席代表說明,為因應未來鐵路建設之需,該土地仍有保留之必要,故未便採納。
逕人澤蘭宮敬請於都市計畫通盤檢依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礁溪鄉開蘭二段475、476地號討時,將宜蘭縣礁溪鄉吳沙村澤蘭宮廟地,變更為寺廟用地。明澤蘭宮為登記有案之寺廟,故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請縣政府研訂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若無須回饋請縣政府將免回饋之理由敍明並納入計畫書。
逕人3吳陳阿絲宜蘭市梅洲新段256地號等陳情地段早期都市計畫雖編為工業區,但此地段卻因鄰近龍潭鬧區之故,多為商業活動型態而商店林立,因此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正視此現狀之變動,通過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或工商綜合區,以促進地方蓬勃發展,帶動商業投資工業區變更為工商綜合區或住宅區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宜納入宜蘭縣都市計畫工業區通盤檢討時再一併檢討辦理,故未便採納。
逕人4吳承迦先生礁溪鄉三皇段29、35、36、39、41、45、46、51、53、54、58、59地號等陳情地在龍潭湖風景特定風景區內,建議變更為商業區吸引觀光客駐留消費,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建議變更為商業區以配合觀光事業。1.本案陳情區位不適當,故未便採納。
2.涉及龍潭湖風景特定區部份,留供該計畫參考。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5案(98年10月14日):
編號提案單位提案位置提案內容規劃單位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變更案6宜蘭縣政府西環道路及四號道路修正西環道路路線及計畫路寬(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1.依提案單位意見修正路線。
2.若本案尚未核定,建議全線路段經核定確認後再由用地需求機關依個案變更方式辦理變更。本案併新編號六。
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宜俟西環道路全線路段確定後,再提會討論。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6案(98年10月14日):
編號提案單位提案位置提案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變更案10宜蘭縣政府宜蘭市與礁溪鄉交界處(新增部份為龍泉段1116.1134.1139地號及未登錄地)為溝渠流經區域之連貫,同時考量分區完整性,變更週邊農業區(權屬為公有地及未登錄土地)為溝渠用地。採納縣政府提議內容意見。
西環道十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變更四城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增)訂對照表現行條文修增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制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3及35條規定訂定之。
備註:
1.調整條文編號。
2.配合法條修正。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條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二、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備註:
1.調整條文編號。
2.配合法條修正。
3.修正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三條商業區內以建築商店及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但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三、商業區內以建築商店及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之規定,其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備註:
1.調整條文編號。
2.修正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四條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以供四、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以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條文修增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備註:
1.調整條文編號。
2.修正建蔽率與容積率。
第五條保存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以寺廟有關設施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保存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以寺廟有關設施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備註:
1.調整條文編號。
2.修正容積率。修正為「保存區及宗教專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以維護古蹟、文物與宗教寺廟有關設施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理由:將宗教專用區納入管制。
第六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備註:
1.調整條文編號。
2.修正容積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七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備註:
1.調整條文編號。
2.修正容積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八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八、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辦理者,其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備註:
1.調整條文編號。
2.修正容積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九條私立仁愛之家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私立仁愛之家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修正為「社會福利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現行條文修增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百。備註:
1.調整條文編號。
2.修正容積率。理由:1.配合修正名稱。
2.將容積率酌予提高,以符實際。十、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臨接計畫道路寬未達8公尺者,應自建築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面臨8公尺寬以上者,至少退縮3.6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建築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通道供公眾通行,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若經鄉公所指定須留設騎樓者,無須退縮。
備註:
1.新增條文2.配合宜蘭縣政府建築退縮規定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臨溝渠用地兩側之土地如屬建地目者,應退縮3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土地則應退縮5公尺以上建築。
備註:新增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備註:調整條文編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一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調整條文編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