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1-討論事項-(一)准台灣省政府六六二府建四字第四一三七〇號函為台北縣南海郡甲謀變更都市計劃農業區,工業區及學校保留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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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731
案件id
MOI(一農業區1967092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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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台北縣政府自五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廿日止及五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起至五十六年一月廿五日止辦理公開展覽期間內曾有林高陞等十批人分別提出異議,表示反對,經併由台灣省建設廳都市計劃審核小組五十六年二月廿八日第四十九次會議審查決議:「新設公園保留地內之十五公尺寬計劃道路一條取消外餘照案通過一等語,台灣省政府經依法核定飭知公布執行,並徵同有關圖件,敘請備案等由到部。查本案本部於五十五年八月廿七日按據南港鎮民關山江。等十二人聯名呈為南港鎮原指定三重埔段七〇九一八等地號土地壹百筆為學校預定地該處交通便利,地點適當,該通知台北縣府配合地不份子從中營利,將前開預定地價宜收買,然後取消,而重新公告民等座落南港東新庄子段一六八號等土地廿三筆為學校預定地。又於同年十月六日接據該鎮鎮民關地金等十一人聯名呈述八點理由請參考。(1)該城區部份於五十五年三月廿四日奉台省府建四字第二四〇七五號令變更為工業區,台北縣政府於同年四月廿四日會同南港鎮公所公布征案,茲分布後未及一月,縣府又令南港鎮公所複擬更該區為文化區,朝令夕改,令人難解。(2)南港鎮在六號道路邊有學校預定地一塊,迄未使用用,今縣府無論將原有預定地棄而不用,竟將之遲至公布為工業區之民有土地上有搭不趁未之舉。(3)該擬定案之文化區位道南北兩面有縱貫線鐵路、公路、交通頻繁、東西兩面皆與工業區毗鄰背設文化區之原則。(4)現中學預定地面山臨水,近中央研究院,環境寧靜,何棄而不用?(5)擬台北縣??政府公布該攏足案之埤由為地勢兀高,取水不易,盼變更埤田與事實不符。(6)原有之中學預定地變更為住宅區,致使有人爭購該地,而將中學預定地另遷他處,難逃為他人團利之嫌。(7)五十五年四月間政府公布四十號道路遷移並將道路東面改為工業區,人民甲請建廠,而縣府乍安顧法令以擬改為文化區予以退回。(8)該地區原為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之目的,在解決台肥六廠等員工住宅問題,縣府支持在先,今又自食其言,有失政府威信等情。五十六年三月廿四日復接據關山江諮願書一件,為台北縣政府假公濟私,勾結國利府,故違法令,爰不核發依汎甲諭所有於南港鎮東新庄子段二八二等號列為工業區土地之建築執照,及擬報上項土地所在地區域已在台北縣縣長力爭與活動下,田省建設廳都市計劃審核小組通過改為南港中學校預定地,致嚴重損害權益,懇請緊急查處紓正救濟,並撤銷該地區為商港中學預定地案,而維持原訂之都市計劃,維政府信譽等情又到部。關於人民輿情之八點理由擬台灣省政府四六二府建四字第四二三七〇號稿:一擬報台北縣政府建設廳都市計劃審核小組會之代表曰有綜合解答如次:一、對地籍異議之說明:(1)新中學保留地僅有西郊之利昌代文具廠,但無煙,無噪音,不礙教學,地點靠南港鎮中心區,學生交通方便,並銜接交通幹線,無礙安全,校址地勢高而平坦,排水良好,現有房屋較少,且距校址邊緣,征收後仍可利用,不礙建設,建校工程易施,經濟較廉,已謀經費足用。(2)營中學保留地之北,鄰縱貫鐵路列車噪音,及北面台肥廠排煙排氣,附近酒家茶室等,有礙之教學,地址位在該鎮東端,學生交通不便,且需經鐵路平交道交通安全堪虞,地勢不平,且低靠靠河邊,遇雨浸水,建設工程艱,經費較鉅,現有房屋較多,且在該地中心地帶,經工施設,社區改善,遷移補償較難。三、對台肥工廠員工宿舍因舊之說明:本案新設學保留地已將台肥六廠現有宿舍部份刪除,不包括在內,且原設工業區後未擴台此六廠在此地設宿舍之積極計劃,故已無工業區存在之意義三,對圜利他人之說明:舊中學保留地改為公園保留地,舊工業區改為中學保留地,自無圖利他人之可能,至外傳中學保留地擬改為住宅區一案,早經縣府酋洽矣。四、對連背都市計劃精神之說明:原公布之舊中學保留地不適合改設工業區,不久即改為新中學保留地之過程。容有當時計劃未週或環境之變遷,經研究覺出本案新中學保留地為最適當,爰公益改變都市計劃,為政府進步現象,亦為都市計劃修改法定程序之所以存在。五、地主對地價之說明:本案新校址地主異議目的為售地他人建築,但政府建校依法應按市價收購。地主無損失,且因田農業區一度改為工業區,已獲有現市價之增高,斷然得到利益,六地方興論。該鎮鎮民代表會及本縣議會均有決議請縣府核准新校址進行,副本發建設應在案。七、有無他處代替建中學。本案校址最為適宜,他處已無較本案校址更適當者,俾如另覓校址,地方異議勢將更有擴大。八、建校經費:費政府濟臨南港面允縣長該鎮設中學後,縣府已在五十六年度列預算推進中,預定不在招生,如不能於六月底前將校址徵收,該年度預算將流失云等語。上項說明已令台北縣府分別辦知陳惶人,免滋誤會。爰提請討論。報部後再行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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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查本案准台灣省政府五六六二府建四字第四一二七〇號原函稱:係將原核定南港鎮之工業區及農業區變更為學校保留地,並變更原中學校保留地為公園保留地等田,惟據所送之變更計劃圖,僅繪有原中學保留地變更為公園保留地,並未繪有工業區及農業區變更為學校保留地計劃圖,是以變更計劃圖與台灣省政府原函內容不符,且新設之學校保留地與本案有關,亦末繪列。應將原件發還,重新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