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41-審議事項-第2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41
案件id
fPqa4O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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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委會97年7月8日第24次會議及97年10月30日第25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98年1月22日連工都字第098000214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張委員梅英、陳委員麗紅、黃前委員德治、周前委員啟彥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98年3月3日、98年6月19日、98年9月2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連江縣政府迄今逾10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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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洽悉,並退請連江縣政府儘速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提請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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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原則同意照連江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通過,並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修正,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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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發展課題與對策之內容,建議請連江縣政府再酌予調整,課題部分應為目前都市計畫執行所遭遇之困境,再據以詳加說明及提出因應對策;至有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如有說明之必要,建議改列於其他適當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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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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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變一調整計畫年期民國101年民國110年1.計畫年期將屆,適度延長計畫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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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北部區域計畫訂定計畫年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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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調整計畫人口2,080人2,500人1.依現況人口及近10年之平均人口成長趨勢,推估民國110年之計畫區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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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現行計畫可發展用地規模,酌予調整計畫人口。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近年人口數增加之原因及推估未來人口數之預測方法,以作為計畫人口調整之依據,並請更新人口現況資料,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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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三體育場北側公兒一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戲場)用地(2.96)體育場用地(2.96)配合現況使用及北竿鄉公所未來興建體育場館設施之需求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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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連江縣政府補充資料及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實際需求範圍修正變更為體育場用地面積為1.86公頃(詳變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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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變塘岐國小南側圖書館住宅區(0.04)機關用地(0.04)1.現況為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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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為機關用地以配合現況及未來興建相關設施需求。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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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11.96)機關用地(11.96)變五國軍壁山指揮所保護區(2.69)機關用地(2.69)1.現況為國軍壁山指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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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為機關用地以配合現況使用、方便機關管理維護並配合未來興建相關設施需求。建議除請補充說明原計畫劃設為保護區之背景緣由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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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六坂里村辦公室北側住宅區(0.02)機關用地(0.02)配合北竿鄉公所設置老人活動中心需求予以變更。建議除請補充產權資料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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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芹壁村天后宮旁村辦公室聚落保存專用區(0.03)機關用地(0.03)1.現況為芹壁村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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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為機關用地以配合現況使用及未來興建相關設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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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請補充產權資料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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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八北竿鄉公所旁中華電信公司馬祖營運處機關用地(0.04)電信專用區(0.04)配合中華電信公司現況使用予以變更。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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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九北竿軍郵局機關用地(0.04)郵政專用區(0.04)配合軍郵局使用現況予以變更。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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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十機場、垃圾場北側保護區(20.43)垃圾處理場用地(20.43)配合北竿鄉風山垃圾場第二期興建工程所需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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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連江縣政府98年5月26日連工都字第0980017298號函送該府98年3月27日連環管字第0980010118號函意見,垃圾處理場用地變更面積修正為2.28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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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30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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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一民眾示範公墓北側垃圾處理廠用地(2.74)公園(兼兒童遊戲場)用地(2.74)配合原坂里垃圾掩埋場覆土及土地復育,變更垃圾處理廠用地為公園用地。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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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0.0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0)*公墓用地(0.12)道路用地(0.1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8)保護區(0.19)道路用地(0.01)保護區(0.00)**變二民眾示範公墓西側道路用地(0.0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4)1.配合北竿鄉公所建設民眾示範公墓停車場需求,變更保護區土地為廣場用地(兼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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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公墓附近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計畫道路。*為48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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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7平方公尺。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保護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土地產權為私有,建議除請補充敘明相關開闢預算編列情形,並補充敘明道路用地變更之理由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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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三戰爭和平紀念公園北側大沃北據點保護區(3.15)風景區(3.15)大沃北據點業奉行政院94年12月9日院授財產接字第0940037360號函同意撥用,配合併入戰爭和平紀念公園範圍統一規劃運用。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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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四午沙坑道保護區(9.10)風景區(9.10)配合馬祖國家風景管理處之經營管理計畫及景點動線規劃、因應北竿地區觀光發展需求予以變更。建議除請補充敘明午沙坑道遊憩區基礎設施工程相關內容、土地權屬及後續經營管理計畫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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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十12處古蹟保存區古蹟保存區(0.28)宗教專用區(0.28)1.經查原計畫應僅11處古蹟保存區,面積0.28公*為38平方建議除請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中31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五聚落保存專用區(0.00)*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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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內之古蹟保存區皆為廟宇使用,且其並不具備古蹟身分與資格,因此就現況使用,變更古蹟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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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芹壁天后宮就其現況使用,調整部分聚落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公尺。有關古蹟之相關規定,加強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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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六塘岐村內交通用地南側汽車保養專用區(0.09)車站專用區(0.09)現況為連江縣公車場站,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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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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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範圍外港埠用地(4.40)計畫範圍外道路用地(0.04)保護區(0.08)道路用地(0.08)變七白沙港港埠用地及北側道路道路用地(0.21)保護區(0.21)1.配合白沙港二期擴建工程,依使用現況調整港埠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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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白沙港連接道路開闢現況調整,且調整部分不涉及人民權益。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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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8)風景區(0.08)風景區(0.08)道路用地(0.08)風景區(0.02)道路用地(0.02)變八戰爭和平紀念公園道路用地(0.03)風景區(0.03)配合戰爭和平紀念公園道路開闢現況調整,且調整部分不涉及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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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請補充本案變更位置之自然環境特殊性,加強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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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對照表配合北竿地區土地使用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條文內容。併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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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十芹壁村西南側保護區(0.02)聚落保存專用區(0.02)配合現況使用,保存傳統聚落整體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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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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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變一北竿機場西側保護區(0.02)住宅區(0.02)基地以往為傳統居住空間,甚為平坦且鄰近現有住宅區,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附帶條件:土地所有權人須於本次通檢核定前依據連江縣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完成回饋後始得同意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陳情人陳情為利道路開闢後住宅區之建築使用,爰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住宅區,惟並未通案整體考量處理該地區之類似情形,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本案建議暫予保留,請連江縣政府再行檢視陳情位置所臨之道路沿線附近地區,是否尚有因道路開闢致土地所有權人因建築面積減少而不能建築之類似情形一併妥予處理,並建議該府應於研提該縣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通案性原則後,另案辦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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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變二中山國中西南側保護區(0.30)學校用地(0.30)1.配合現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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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應未來校務發展、興建設施及安全防護工程需要。1.依連江縣政府補充資料及列席代表說明,本變更範圍外似仍有學校使用之建物,土地權屬為縣有地,管理機關為中山國中,建議依併納入變更為學校用地(詳變二二附件),請連江縣政府補充變更面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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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本變更位置之平均坡度超過30%,且現況已有校舍之使用,建議依興建安全防護工程之需求劃定變更範圍,並加註「除作為安全防護相關設施及既有建築物之修繕外,不得新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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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三附件(修正變更範圍)變二二附件本變更範圍修正部分(增加變更保護區為學校用地)(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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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條文對照表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為發展馬祖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目標,促使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並保障居民之健康、安全,須對特定區土地使用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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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依馬祖地區發展特性,訂定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茲列述如下:為發展馬祖為國家級風景特地區之目標,促使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並保障居民之健康、安全,須對特定區土地使用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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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依馬祖地區發展特性,訂定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茲列述如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二條及第三九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二條及第三九條規定訂定之。刪除引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本風景特定區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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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分區1.住宅區2.商業區3.農業區4.古蹟保存區5.漁會專用區6.海上養殖區7.近岸遊憩區8.風景區9.倉儲區10.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酒廠、汽車保養、其他專用區)11.聚落保存特定專用區12.保護區13.宗教專用區14.水庫保護區15.生態保護區16.地質保護區17.汽車保養專用區(刪除)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業於都市計畫書、圖敘明,故予刪除。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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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二)公共設施用地1.機關用地2.學校用地3.公園用地(兼兒童遊戲場)4.體育場用地5.停車場用地6.廣場用地(兼停車場)7.社教用地8.市場用地9.加油站用地10.航空站用地11.港埠用地12.公墓用地13.水庫用地14.垃圾處理廠用地15.煤氣廠用地16.公用事業用地","二、本風景特定區之各種土地使用行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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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建築使用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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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不得建築使用,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百分之二十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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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道路、公園及綠地或無建築行為之開放性公共設施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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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地區,始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1.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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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援引「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之規定。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原報部之增(修)訂條文內容通過,本次專案小組連江縣政府所提建議修正意見,考量該建議意見未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建議未來可併同變更綜理表第二十一案一併檢討辦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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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建議修正意見:","二、本風景特定區之各種土地使用行為除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不得開發建築,但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由申請者檢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1.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山坡地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不得開發建築。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2.本案地區地質多屬花崗岩層,現有聚落及鄰近可供發展地區多沿坡地發展,為利舊有聚落建築更新及其鄰近可供發展地區建築使用,建議本案配合實際需要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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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三、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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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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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建築住宅和設置一般性服務設施為主,但不得為第四條所限制之建築及使用、以及左列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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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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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左列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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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乙炔發生器,以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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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噴漆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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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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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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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O·七五千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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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彈棉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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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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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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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鍛製或翻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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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瓦斯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三、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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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容積率最高不得大於二百四十。不同級距之建蔽率及容積率適用規定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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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蔽率小於或等於百分之六十者,容積率不得大於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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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蔽率大於百分之六十、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七十者,容積率不得大於二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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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蔽率大於百分之七十、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九十者,容積率不得大於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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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建築住宅和設置一般性服務設施為主。不得為下列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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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點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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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之遊藝場、KTV、MTV、大型商場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茶館、酒吧、咖啡館、飲食店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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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區不得興建客房二十間(不含)以上之旅社,但面臨十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且建築物面臨道路面退縮二公尺者不在此限,如基地跨越住宅區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其建築設備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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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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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文文字、建蔽率及適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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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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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一文字書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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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馬祖地區聚落內特殊地形及拾級而上之建築形式,致建築基地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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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區早期以自然群聚建築之聚落發展為主,多已留設現有巷道,且週邊環境多為自然景致,對戶外留設空地之需求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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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現行建蔽率百分之六十規定,將使建築物一樓可建築基地面積過小,民眾依法申請建築意願低落,致違建問題難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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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設置建蔽率及容積率配合之不同級距不但得符合目前聚落建築形式,且預留未來建築之彈性1.有關連江縣政府所提修訂內容,建蔽率及容積率係採浮動方式,未有明確之適用條件,除在執行上恐產生疑義外,亦將造成建築景觀之雜亂情形,爰建議修正本點第一款規定為:「(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一百八十,若因特殊地形及拾級而上之建築形式,致建築基地狹小者,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通過者,其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2.因連江縣非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適用範圍,爰建議保留本點第二款現行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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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本點第三款規定,同意依照連江縣政府所提修訂內容,39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1)塑膠類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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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3.戲院、電影院、酒家、舞廳、歌廳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訓練場及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攤販集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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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之遊藝場、KTV、MTV、大型商場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茶館、酒吧、咖啡館、飲食店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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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舊油桶、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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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經縣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或風俗民情者,得報請審議其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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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區不得興建客房二十間(不含)以上之旅社,但面臨十二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且建築物其他三面保留三公尺以上之空地者不在此限,如基地跨越住宅區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其建築設備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建議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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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刪除「4.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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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原草案修正者外,餘照原條文。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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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遊藝場、KTV等之樓地板面積及住宅區旅社客房興建之例外規定外,負面列舉項目均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事項,故將負面列舉變更為適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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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竿地區12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僅一條,配合現況修改住宅區內旅社設置條文。修正文字為:「(三)住宅區不得興建客房二十間(不含)以上之旅社,但面臨十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且建築物面臨道路面退縮二公尺者不在此限,如基地跨越住宅區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其建築設備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四、商業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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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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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不得為左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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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十五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或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四、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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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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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刪除「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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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餘照原條文。修訂條文文字及適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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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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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一文字書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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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面列舉項目均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故將負面列舉變更為適用條文。因連江縣非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適用範圍,爰建議維持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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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合計在三OO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六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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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左列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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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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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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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性工業和原子能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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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易爆物製造、儲藏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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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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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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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乙炔,其發生器容量在三十公升以上及壓縮氧或電力從事焊切金屬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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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賽璐珞或其易燃性塑膠類之加熱、加工或使用鋸機加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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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印刷油墨或繪圖用顏料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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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動力超過O·七五千瓦之噴漆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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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使用氣體亞硫酸漂白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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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骨炭或其他動物質炭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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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毛羽類之洗滌、洗染或漂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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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碎布、紙屑、棉屑、絲屑、毛屑及其他同類物品之消毒、揀選、洗滌或漂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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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使用動力合計超過O·七五千瓦、從事彈棉、翻棉、起毛或製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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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42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數超過三·七五千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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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角、牙或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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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使用動力研磨機三台以上乾磨金屬,其動力超過二·二五千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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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使用動力碾碎礦物、岩石、土砂、硫磺、金屬、玻璃、磚瓦、陶瓷器、骨類或貝殼類,其動力超過三·七五千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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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煤餅、機製煤餅或木炭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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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使用熔爐鎔鑄之金屬加工者(印刷所之鉛字鑄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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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磚瓦、陶瓷器、人造磨石、坩鍋、搪瓷器之製造或使用動力之水泥加工,動力超過三·七五千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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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玻璃或機製毛玻璃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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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使用機器錘之鍛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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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葬場、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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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污物處理場、屠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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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馬廄、牛、羊、猪等牲畜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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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牛乳廠、堆肥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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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裂,但在十五立方公尺以下之地下油池之汽油加油站不在此限。","五、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建築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其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大於一百平方公尺。現有建物應於原有樓地板面積範圍內修建五、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建築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其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大於一百平方公尺。現有建物應於原有樓地板面積範圍內修建未修訂。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43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改建。農業區已申請建築者,嗣後即使該農地分割﹐分割後各土地坵塊其建蔽率和容積率之總和不得大於上述規定。、改建。農業區已申請建築者,嗣後即使該農地分割,分割後各土地坵塊其建蔽率和容積率之總和不得大於上述規定。","六、古蹟保存區以供維護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建築物使用為限,但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惟以不破壞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使用為原則,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建,應經建管機關核准,並採用相仿建材、位置、高度及型式為原則。(刪除)檢討後計畫無此分區。\
\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漁會專用區以供漁會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刪除)檢討後計畫無此分區。\
\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海上養殖區以維護海洋資源為目的,供養殖魚、貝類等為主,其使用須向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刪除)檢討後計畫無此分區。\
\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近岸遊憩區以供下列活動使用為限,經營海上遊憩活動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動須經縣政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整體開發計畫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
(一)沙灘活動(二)釣魚(三)潛水(四)游泳(五)滑水(六)衝浪(七)帆船活動(八)遊艇活動(九)其他水上活動六、近岸遊憩區以供沙灘活動、釣魚、潛水、游泳、滑水、衝浪、帆船活動、遊艇活動及其他水上活動使用及其附屬設施與必要服務設施為限。\
\
經營海上遊憩活動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動,申請人應檢具整體開發計畫,並經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整體開發計畫內容由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
1.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及增列使用項目、申請人檢具整體開發計畫等項目。\
\
2.修訂「審核同意」為「審查核准」。\
\
3.增訂整體開發計畫訂定授權。\
\
理由:\
\
1.各項活動應有其附屬設施及必要服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補充資料,為明確區分整體開發計畫之擬定單位及審查單位,建議除修正本點第三項文字為「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文件格式及審查程序由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之」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44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務設施之需求,如服務中心、販賣部、浴廁等。\
\
2.整體開發計畫應由申請人提出,供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審查。\
\
3.授權觀光主管機關訂定開發計畫內容,保持近岸遊憩區開發之彈性機制。","七、海域區為確保飛航安全及環境保育,禁止任何填海造陸、土地開發、利用行為。新訂條文。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風景區內土地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
(一)特殊地理景觀、資源供保育為主,不得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建,應以建管機關核准之材質、位置及型式為原則,其建造後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
\
(二)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之建築物或紀念性建築物。\
\
(三)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度假住宿設施、遊樂設施、及停車場等。解說、步道、景觀保護及恢復等遊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
\
(四)軍事設施或營區。\
\
惟第二、三項之使用時應依","八、風景區為保育特殊地理景觀、資源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經審查核准得作為下列使用:\
\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建造後之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
\
(二)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之建築物或紀念性建築物。\
\
(三)構造、色彩、位置無礙於風景之住宅、民宿、旅館、招待所、遊樂設施、遊憩必要服務設施及停車場等。\
\
(四)國防、警衛、保安、保防等所需之各種設施。\
\
作為第一項使用,申請人應檢具開發計畫,經縣政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者,始得1.修訂條文編號、文字。\
\
2.增訂容許使用項目。\
\
3.刪除第二項,並增訂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訂定之授權規定。\
\
理由:\
\
1.第一項第一款「不得建築使用」與第二、三款之使用抵觸。\
\
2.第一項第一款「國防設施使用者」與第四款重複。建議除修正本點第二項文字前段為「作為前項各款使用…」以資明確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45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馬祖地區發展觀光開發許可暫行要點」,規定如下:\
\
(一)應由縣政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會同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共同審議,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
(二)申請開發面積不得少於0‧五公頃,其整體發計畫內容應包含:\
\
1.申請書。\
\
(1)申請開發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其為法人者,法人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所在地及代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
縣政府應徵詢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意見後,訂定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明訂開發計畫應檢具之書圖文件及審議程序。3.開發計畫應由申請人提出,供縣政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
\
4.授權縣政府訂定開發許可審查要點,保持風景區開發之彈性機制。\
\
46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表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附證件影本)。\
\
(2)土地清冊(含土地座落、面積、土地分區及編定使用情形)。\
\
(3)地籍圖謄本。\
\
2.土地使用同意書開發人申請之土地若非自己所有,應檢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之使用同意書,開發人為土地所有人時免附。\
\
3.開發計畫書(1)申請開發目的(2)計畫位置及範圍(3)區位特性及與整體觀光發展計畫配合情形。\
\
(4)活動與引進設施分析。\
\
(5)交通系統動線規劃。\
\
(6)地區公共設施之配合使用分析。\
\
(7)區內必要性公共服務設施提供分析。\
\
(8)土地使用配置規劃。\
\
(9)景觀計畫(10)開發預定進度。\
\
(11)開發可行性評估。\
\
4.水土保持計畫5.財務計畫(1)投資建設經費預估、籌措及運用。\
\
(2)事業經營管理計畫。\
\
6.環境影響說明(三)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申請開發許可時,開發人應提供申請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生態綠地,並依當地環境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需要,予以植栽綠化或維持原有環境。\
\
5.北竿一通之其他配合措施,明列「馬祖地區發展觀光開發許可暫行要點」除必要條文併入土管外,餘應刪除,以資簡化。且計畫區為國家級風景區,應調整都市計畫分區達成國家級風景區之計畫目標。\
\
47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四)縣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為審查開發計畫,得預先徵收申請48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開發區當年度總公告現值百分之五作為審查費,扣除審查作業實際支出後,所剩餘審查費將作為開發區生態綠地管理維護專款。\
\
十一、倉儲區之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如下:\
\
(一)倉儲區以建築倉儲及其相關使用之建築物為主。\
\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刪除)檢討後計畫無此分區。\
\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二、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酒廠專用區、汽車保養專用區及其他專用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得併同使用。(刪除)檢討後計畫無此分區。\
\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車站專用區以供連江縣公車處設置場站、汽車保養、汽車停放及其必要設施為主,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得併同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新訂條文。\
\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三、聚落保存專用區內土地之建築使用申請時,應經縣政府組「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並依「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辦法」審查核准,其使用項目應依第三點有關住宅區之規定管制,符合「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辦法」或相關規定之獎勵辦法者,得予以獎勵補助。十、聚落保存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準用第三點住宅區規定辦理,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ㄧ百八十。惟以原建築物維修、修復、整建及復建等,以原建蔽率為主,不受上開限制。\
\
聚落保存專用區內土地之建築使用,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始得依「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修訂條文編號、準用住宅區規定、審議制度及法條名稱變更。\
\
理由:\
\
1.明定聚落保存區準用住宅區之規定。\
\
2.「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辦法」1.請連江縣政府補充說明聚落保存專用區之建築使用情形,以強化本點條文之修正理由。\
\
2.考量聚落保存專用區並無原建蔽率,爰建議修正本點條文第一項後段文字為「但以原建築物維修、修復49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已更名為「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3.原有建築物維修、修復、整建及復建等,均以原建築物結構為基礎,故以原建蔽率為主,不受建蔽率之限制。\
\
4.應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核准,始得依「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註:「連江縣聚落保存專用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名詞定義:","一、維修:係指為維護現存建築物之構造形式、外觀風貌、建築規模與材料,以防止建築物惡化之行為。、整建及復建等,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受上開限制。」3.除上開二點修正意見外,其餘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50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但不涉及修復、整建或復建等建築行為者。","二、修復:係指就現況保存不佳之建築物,就損壞之部位原貌復原或與原建築物風貌不相稱之增建部分施以回復原貌之處理者。","三、復建:係指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已傾頹之建築物,就其局部施以就地拆除改建,並保存原有風貌之行為者。","四、整建:係指以局部修改或變更空間使用等方式,使建築物具經濟性或實用性之效能性。\
\
51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十四、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
(一)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
(二)臨時性修器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
(三)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須之設施。\
\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
(五)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
(七)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
\
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
(八)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涉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
前項第一、二、三、五、六款設施之申請,縣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
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有關第一項第四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連江縣政府應以維護自十一、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
(一)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
(二)臨時性休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
(三)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須之設施。\
\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
(五)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
(七)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
\
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
(八)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涉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
前項第一、二、三、五、六款設施之申請,縣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
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有關第一項第四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連江縣政府應以維護自修訂條文編號。\
\
1.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2.本次專案小組連江縣政府所提有關保護區容許使用擬增列供預拌混擬土場及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等附屬設施使用之建議修正意見,建議連江縣政府將增列使用項目之建議意見提報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函請本部列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52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然環境資源及地區獨特之地理景觀,就計畫區內適當區位、最小開發面積、總量管制、應附相關開發計畫書圖資料、申請程序等事項擬具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後,始得辦理。然環境資源及地區獨特之地理景觀,就計畫區內適當區位、最小開發面積、總量管制、應附相關開發計畫書圖資料、申請程序等事項擬具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後,始得辦理。\
\
建議修正意見:\
\
增列:「預伴混凝土場及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並列入同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
\
合實際需要增列容許使用項目。\
\
十五、宗教專用區內土地以供宗教性建築使用及相關設施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十二、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性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及附屬設施使用。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六、十七、十八(缺)經查水庫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地質保護區係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未發布實施。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詳予補充第十六、十七、十八點條文內容為空白之背景緣由,並於增(修)訂條文欄位標註「本點刪除點次」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三、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
(二)得為下列之使用:\
\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
\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新訂條文。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53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5.其他依縣政府規定審查核准之設施。\
\
十四、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
(二)得為下列之使用:\
\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
3.與郵政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
4.與郵政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
5.其他依縣政府規定審查核准之設施。新訂條文。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九、機關用地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用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十五、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修訂條文編號及刪除用途。\
\
理由:\
\
機關用地業於都市計畫書、圖指定用途使用,故予刪除使用項目。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十、學校用地以供教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六、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修訂條文編號及刪除用途。\
\
理由:\
\
學校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54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二一、公園用地供一般遊憩設施、花木及水土保持設施、人工湖設施及排水設施、社會教育機構設施、集會所及民眾活動中心、派出所、崗哨及國防安全設施等使用,其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十七、公園用地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五。修訂條文編號、刪除用途及增訂容積率。\
\
理由:\
\
公園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其他使用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未修訂。\
\
二二、體育場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但作為體育館使用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十八、體育場用地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惟作為體育館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修訂條文編號及文字。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三、停車場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但作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刪除)檢討後計畫無此用地。\
\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四、廣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十九、廣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修訂條文編號。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55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二十、交通用地供公車場站或停車場使用,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建議修正意見:\
\
1.增訂「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
2.修正「超過」為「大於」。新訂條文。1.有關文字調整部分,准照連江縣政府所提建議修正意見,修正新訂條文後段文字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
2.至本次專案小組會議連江縣政府所提增訂容積率之建議修正意見,建議連江縣政府將增列使用項目之建議意見提報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函請本部列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二五、社教用地以供文化中心、圖書館、幼稚園、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事業等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刪除)檢討後計畫無此用地。\
\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六、市場用地供一般零售或超級市場使用,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容積率放寬至百分之三百二十。二一、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
面臨六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者,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及刪除用途。\
\
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二十者,明確界定為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
\
理由:\
\
市場用地指定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56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
\
二七、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得依「加油站管理規則」辦理,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二二、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
建議修正意見:\
\
修正「超過」為「大於」。修訂條文編號、文字及刪除用途、適用法條。\
\
理由:\
\
「加油站管理規則」為加油站設置專法,本應依法辦理,故予刪除。有關文字調整部分,准照連江縣政府所提建議修正意見,修正本點規定文字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
二八、航空站用地以供航空站房、飛行場、飛航補助設施、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設施使用為限。\
\
其與鄰近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應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辦理。二三、航空站用地以供航空站房、飛行場、飛航補助設施、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設施使用為限。\
\
其與鄰近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應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辦理。\
\
建議修正意見:\
\
增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修訂條文編號。本次專案小組會議連江縣政府所提增訂建蔽率與容積率之建議修正意見,建議連江縣政府將增列使用項目之建議意見提報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函請本部列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二九、港埠用地供興建商港、軍港、漁港、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等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以扣除水域後之可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二四、港埠用地供興建商港、軍港、漁港、國防設施及上述必要之安全、服務管理等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以扣除水域後之可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
修訂條文編號。有關文字調整部分,准照連江縣政府所提建議修正意見,修正本點規定文字為「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
\
57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建議修正意見:\
\
修正「超過」為「大於」。\
\
三十、公墓用地供墳場及納骨塔等設施使用,其使用須依「墳墓設施管理條例」向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二五、公墓用地供墓地、納骨塔、殯儀館及火葬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作為墓地、納骨塔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ㄧ百。作為殯儀館及火葬場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ㄧ百二十。修訂條文編號、增列殯儀館、火葬場使用及建蔽率、容積率。\
\
理由: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訂定建蔽率、容積率。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一、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二六、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及其附屬設施使用。\
\
建議修正意見:\
\
增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修訂條文編號。本次專案小組連江縣政府所提擬增訂建蔽率與容積率之建議修正意見,考量水庫蓄水範圍之容許使用應以水利主管機關公告為準,若有作為其他設施使用之需要,則應依實際使用需求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實際。\
\
爰建議本點規定除編號調整外,其餘維持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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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垃圾處理廠含焚化爐及相關設施之設置,供垃圾處理直接使用之掩埋、焚化、熱解堆肥、厭氣消化、轉運及管線輸送所需用地及其附屬配合之管理中心、污水處理、清洗、車輛放置迴轉、進出道路及其周圍緩衝帶用地使用為限,緩衝帶應予以綠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二七、垃圾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修訂條文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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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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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處理廠用地指定用途明確,故予刪除使用項目。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修正「垃圾處理場」之文字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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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煤氣廠用地供煤氣分裝及儲存所需設施使用,用地周(刪除)檢討後計畫無此用地。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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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界內應留設適當安全緩衝地帶,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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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公用事業用地以提供作為污水處理廠、海水淡化廠、電力、電信、郵政、變電所及油氣供應等公用事業單位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八、公用事業用地以供公用事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修訂條文編號、刪除指定用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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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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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條文順序修正編號,並統一文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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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書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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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計畫書、圖業已指定並標示各公用事業用地用途,故予刪除指定用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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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縣府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指定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多目標使用。(刪除)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已明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故予刪除。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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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不得擴大土地使用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及動力設備等之擴充。但建築物有崩塌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且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尚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在原有使用範圍內,得准其修建。(刪除)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已有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故予刪除。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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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有關第七、十九、二十、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及三十四點等「附屬設施」之認定﹐由各該使用管理主管單位認定之﹐如縣主管單位(刪除)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業已規範相關權責,附屬設施之認定自屬主管機關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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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認定有困難時﹐以提「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之認定為準。。且「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為審議單位,非屬業務機關,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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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縣政府應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以審議發展觀光開發許可、聚落保存以及土地使用管制疑議事項,其設置及作業要點由連江縣政府制訂,並送連江縣議會備查。二九、縣政府應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由連江縣政府徵詢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意見後訂定。修訂條文編號、刪除審議小組審查事項及審查要點備查規定、授權訂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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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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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條文順序修正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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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文係設置「都市設計及土地審議小組」之授權規定,且須經該小組審查事項皆於土管明訂,故刪除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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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該要點制定程序,宜由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故予刪除。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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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三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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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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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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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文編號及增列「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適用。因連江縣範圍非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適用範圍,爰建議除修訂條文編號外,其餘維持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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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連江縣政府簡報「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2次會議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補充處理情形(一)發展課題與對策及定位:建議就本計畫案目前在生態保育及觀光發展上所遭遇之困難與因應對策再深入分析,並以適當章節突顯風景特定區之特色與發展定位。遵照辦理(詳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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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口分析:有關人口預測部分,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近年人口數增加之原因及推估未來人口數之預測方法,以作為計畫人口調整之依據。1、本計畫區近年來人口數增加之原因主要為兩岸小三通之政策效應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成立及改善地區環境,吸引遊子返鄉投資建設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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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估未來人口數之預測方法(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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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算術級數法其公式為Pt+n=Pt+n*b式中Pt+n:表示t+n年時之人口數Pt:表示t基年時之人口數b:表示公差,也就是每年增加(或減少)之人口數n:未來年數依本計畫區民國81年至97年平均年增加29.5人,推估至110年之人口數為2,1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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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迴歸方程式法-簡單線型模式P=a+bT式中P:代表人口數T:代表年期變數a、b:代表常數考量86年度人口異常情形,本計畫區人口預測已扣除該年度異常人口數,並依據扣除後的歷年人口數資料所產生的趨勢線來預測民國110年之人口數為2,5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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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數曲線預測模式Pt+n=Pt(1+r)n式中Pt+n:表示t+n年時之人口數Pt:表示基年(t年)時之人口數r:表示年人口增加率n:未來年數依本計畫區民國81年至97年平均成長率32.62‰,推估至110年之人61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補充處理情形口數為2,6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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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考量未來人口成長趨勢及現行計畫可發展用地規模容納人口6,700人,及配合各相關計畫對地方觀光及休閒產業之推動,將吸引更多投資及人口進駐,爰酌予調整計畫人口為2,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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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觀光旅遊:為推動本計畫區觀光遊憩發展,建議除補充相關觀光遊憩資料及相關旅遊人次分析資料外,並補充敘明本計畫區之發展背景資料及計畫沿革,俾與本計畫之計畫目標連結。1、本計畫區遊客數自民國93年14,122人次至97年19,796人次,五年間遊客數增加5,674人次,年平均成長率約為91‰,尤其96及97年之增加率高達124‰及205‰(詳附件二),已呈穩定快速成長,其應與近年兩岸小三通、開放大陸觀光旅遊及推動各項軟硬體設施改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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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之發展背景及計畫沿革與計畫目標之連結說明(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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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本計畫區經本次檢討後核算,公共設施用地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請將本計畫區之特殊情形補充敘明至計畫書中,以利查考。1、因馬祖地區未實施區域計畫,爰將四鄉五島全部列入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而本計畫區劃設之農業區及保護區面積518.77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769.99公頃)之67%之特殊情形,實難以劃設補足該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且本畫區之保護區多為原始地形地貌,植被豐富,其功能與綠地相似,應可取代該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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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將本計畫區之特殊情形補充於計畫書之課題與對策中載明(詳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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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及財務計畫:請補充敘明土地取得方式是否有公地撥用之情形,以及各公共設施用地開闢經費編列情形。遵照辦理(詳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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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遵照辦理(詳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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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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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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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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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變更計畫經本會審定後,如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為不影響人民權益,請連江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1、遵照辦理,本次變更案內容屬於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計有變三、變十、變十九及變二二等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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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等使用之規定,建議增列本計畫保62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補充處理情形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請連江縣政府補充說明本次變更案內容屬於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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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擬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有關保護區之容許使用再新增供客貨車停車場使用及公共工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場使用乙節,考量本計畫保護區面積廣大,影響深遠,請縣府再深入審酌是否以選定適當區位方式檢討變更為專用區之可行性,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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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通盤檢討擬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條文簡化為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惟本特定區計畫係屬福建省範圍,並無上開細則規定之適用,建議檢討維持現行條文方式辦理,不宜刪除原條文規定之細項內容,以免衍生執行爭議。護區容許客貨車停車場及公共工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場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等使用,且上開使用尚需經縣政府審查核准始得使用,並規定「連江縣政府應以維護自然環境資源及地區獨特之地理景觀,就計畫區內適當區位、最小開發面積、總量管制、應附相關開發計畫書圖資料、申請程序等事項擬具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後,始得辦理。」,其將對於保護區之管制已有政府把關與監督,尚不致有深遠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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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照辦理(詳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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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連江縣政府簡報「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1次會議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補充處理情形(一)發展課題與對策及定位:本次通盤檢討之發展定位擬彙整地方資源、整備友善旅遊基地並整合馬祖資源以推動馬祖旅遊,惟未與發展課題及對策戶相連結,建議就本計畫區資源運用部分再深入分析,以適當章節突顯風景特定區之特色與發展定位,並研擬本計畫案之計畫目標與發展策略,俾有助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定位。遵照辦理(詳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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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口分析:請更新現況人口分析資料,有關人口預測部分則建議考量部分年度人口突然增加及減少之社會因素,並運用除平均增加率外之方法推估未來人口,以作為計畫人口調整之依據。1、現況人口資料已更新至民國97年(詳附件二),其除86年度人口突然暴增又於87年度回減之異常情形外,其餘於90年度增加後已呈穩定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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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口預測部分,考量86年度人口異常情形,本計畫區人口預測已扣除該年度異常人口數,並依據扣除後的歷年人口數資料所產生的趨勢線來預測民國110年之人口數為2,591人(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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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考量未來人口成長趨勢及現行計畫可發展用地規模,酌予調整計畫人口為2,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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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觀光旅遊:為推動本計畫區觀光遊憩發展,建議補充相關觀光遊憩資料及相關旅遊人次分析資料,俾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及風景區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