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381-審議事項-第9案:內政部逕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高等研究園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381
案件id
gIg5BV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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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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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行政院98年11月19日院臺科字第0980072361號函核定之「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以99年5月21日內授營中字第09908041101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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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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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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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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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9年6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分別於南投縣政府、南投市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6月11日假南投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民眾日報99年5月26、27、28日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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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9年7月6日中建字第0990014545號函及南投縣政府99年7月2日府建都字第09901383340號函送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研析意見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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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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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經提本會99年7月27日第73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許委員文龍(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金鶚、張委員梅英及黃委員萬翔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9年8月17日(赴現場勘查)及99年8月2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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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會中所提之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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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二),有關南內轆地區之圓環與道路系統劃設部分,因其功能特殊並考量既有都市紋理與交通動線,故同意照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提建議意見(如附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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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內容部分,考量為增加基地透水率、綠覆率比例,故將計畫書內之「基地綠化及透水率」乙節內「…於法定空地舖設之人工透水鋪面(如透水磚、透水瀝青等)之50%面積得計入前項基地總透水面積計算;雨排水溝應儘量採底部透水方式設計,其設計符合透水要求者,面積得納入前項基地總透水面積計算。」乙段文字刪除,並請研議納入生物多樣性之機制及其與中興新村原有生態綠廊道之串聯,以資妥適;至於本案將來開發時有關交通系統及措施之改善、產業引進之類別、環境影響評估情形、中興新村風貌之保存及財務計畫等,請再詳予補充敘明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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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維護中興新村既有的優質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與特色及考量高等研究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實際使用需求,故除原「機19」機關用地變更為「第二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容積率訂為不得大於300%外,其餘容積率仍維持為不得大於200%。
【附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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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行政院98年11月19日院臺科字第0980072361號函核定之「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本案變更範圍面積261.50公頃,佔計畫都市發展面積(413.62公頃)61.73%,核屬需要,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計畫書、圖通過。一、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就下列各點詳予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一)為達成「高等研究園區」設置之目標,有關園區之構想、研發目的及「未來新生活模式實驗場域(Livinglabs)」之實質內涵、策略及踐行期程。
(二)本變更案係配合高等研究園區設置,請補充有關產業類別、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強度、計畫人口(含人力引進)及未來之都市成長管理相關資料。
(三)本計畫劃設7個鄰里單元,擬規劃保留一處當地特色、歷史意義之鄰里單元,作為台灣人文歷史研究學區,其構想極具文化資源保存之價值,請補充詳細調查及評估情形之資料。
(四)本計畫之發展架構為雙核單軸,南、北均為高等研究園區,中區則為生活單元區,南區為中部行政中心之建置,請就本計畫北、中、南區之計畫內容特色、都市機能空間分佈、都市紋理、文化延續,產業設置之評定準則,歷史發展及社會文化等面向,補充基本調查資料及分析資料。
(五)因應高等研究園區及中部行政中心之開發,對於未來本計畫區之交通衝擊、周邊道路系統服務水準、衍生之停車需求及交通系統規劃(含交通轉運中心、交通流量現況調查及統計)等資料。
(六)本計畫區位於車籠埔斷層帶,故有關都市防災規劃部分,請就本計畫之產業特性、地區災害類型(如洪水、地震、火災、土壤液化等)、妥為訂定防救災措施等事項,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一)「機15」機關用地(國家文官培訓所及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與「機16」機關用地(法務部、衛生署及國史館)部分,配合現況使用修正為「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以符實際。
(二)南內轆地區之圓環與道路系統功能特殊,請開發單位在尊重既有都市紋理與交通動線等再詳予評估後,繪製變更計畫圖,並提會報告,以資週延。
(三)為避免產生混淆,請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案及第4案之變更內容及變更計畫圖一併配合修正。三、有關本計畫案之建築高度限制及都市設計部分:
(一)以不超出省政府大樓之高度為原則,若實際新建建築物有特殊使用需求時,請妥為考量計畫地區整體景觀協調原則下,由建築管理機關專案審查。
(二)本計畫之都市設計準則內容請再加以補充:基地透水率、綠覆率及開挖率等,並於都市設計準則中訂定。四、本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附表一)部分,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研析意見通過。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會中所提調整道路用地(如附圖一)部分,同意照該局建議意見通過。六、本案請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製作「回應內容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後,並提大會報告。
【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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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研析意見1曾信修等原機(二十)東側田園路為因應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車流人潮進出需求,建請將計畫道路拓寬。建議將高等研究園區旁原有計畫道路(田園路)拓寬,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田園街現有11.1米路寬拓寬為16.1米路寬(中興路起點至大埤街終點);並可銜接大埤大排產業道路(未來可直通南投酒廠走平原串連動線),以利百姓行車進出便利。1.經查陳情人所提田園街(中興路起點至大埤街終點)拓寬部分,業納入本次變更。
2.至於陳情人所提大埤大排產業道路與田園街銜接部分,因非位於本案範圍內,故建議納入「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商辦理。
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變電所用地(本次變更範圍外)為因應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用電量,中興二次變電所需配合改建為屋內型配電變電所,以增加供電設備容量,提升供電能力;惟依「中興新村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3條第1、3款容積率、高度及層數限制,將致改建工程發生困難。為確保未來園區供電可靠度及供電品質,建議中興二次變電所之改建能放寬建築物高度為30公尺、容積率增為240%,以利改建工程進行。1.經查陳情人所提中興二次變電所位於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區之機(八)用地,非位於本案範圍內。
2.故建議納入「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商辦理。
3簡弘信南核心地區南核心地區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容積率變更為300%。維持原容積率(200%)1.本案南核心地區之園區事業專用區主要提供研發機構及行政機關使用,其中專二(六)預定提供中部行政中心進駐使用。
2.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所擬「中興新村中部行政中心興建計畫書(草案)」,中部行政中心必須容納現有中興新村及黎明新村之行政機關,使用需求樓地板面積達9.6萬平方公尺。為利中部行政中心之興建,爰將南核心地區園區事業專用區之容積率變更為300%。
3.南核心區位於高等研究園區南端,屬新發展地區,提高容積率不會影響既有都市紋理。
4張慶生綠(四)用地省府路北面這一區塊編定綠地(綠四)已經四、五十年,居民就建屋改建、土地借貸都無法達成。綠(四)用地解編為農地1.經查陳情人所提省府路北側綠(四)用地,僅部分位於本案範圍內。本案範圍內所涉綠(四)用地為省府北側十公尺,現況為荷花池並沿省府路種植大王椰子樹。為維持中興新村既有之入口意象,於本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中指定為退縮綠帶,做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
2.陳情人意見所提範圍非位於高等研究園區內,建議納入「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商辦理。
5甘光逸原機(十二)用地周邊綠地及公園用地(本次變更範圍外)公管組污水處理廠旁中學西路、營北路的綠地、公園用地自省政府成立後及劃分,迄今未徵收或變更。建議配合變更或授權縣政府變更陳情人意見所提範圍非位於高等研究園區內,建議納入「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研商辦理。
6朱廷章整區1.園區開發作業流程、程序顛倒紊亂權責不明。
2.南內轆地區貴為中興之肺,不宜濫行開發。
3.開發案勿黑箱作業。
4.公開閱覽處無人說明。1.依法定程序循序漸進,不可便宜行事而逾越法令,損及民眾權益。
2.行政中心留在烏日高鐵特區,保留子孫淨土。
3.各項作業應與民眾訊息對等。
4.應派專責人員備詢民眾疑惑。1.高等研究園區為政府為活絡中興新村與南投地方發展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其先期規劃與籌設計畫書均分別由經建會及國科會依程序辦理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無程序顛倒紊亂權責不明之事實。
2.「中興新村中部行政中心興建計畫」為內政部營建署依據行政院指示研擬,未來行政機關人員進駐後有助於活絡中興新村與南投地方發展。
3.本案已依法定程序登報3日公告,及公開展覽1個月,並於99年6月11日在南投市公所辦理說明會,各項作業過程與成果資訊均公開透明。
4.本案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場所均有專職機關與人員可供民眾諮詢相關問題。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原機(廿二)用地1.高等研究園區成立之後,不論各管理、研究單位與進駐廠商,均需設郵局於園區內就近服務以增加方便性,提高效率。有關本公司南投中興郵局基地(南投市光榮段8地號),建請保留於原址繼續供郵局服務公眾使用,並請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郵政專用區」。1.陳情人所提南投中興郵局所在用地於本案中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擬由機關用地(機(廿二))變更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專一(十一))。
2.依本案增訂高等研究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2.本公司南投中興郵局為營運需求,已投入鉅額經費建立營業櫃檯、金庫、機電、空調、倉儲料架及櫥櫃、電腦與佈線等設備,搬遷將導致損毀及重新設置之雙重浪費,造成民眾不便。點第三條,郵局屬於園區事業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考量未來園區內研究人員、進駐廠商以及行政機關之方便性與使用效率,擬請南投中興郵局未來仍在現址繼續營運。
3.郵電業務事項於園區設置分支單位已於前揭「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予以規範,無須設置郵政專用區之必要。
8曹錦江原機(二十)東側大埤段道路拓寬應以對向之內新段為基地,原因:
1.大埤段為農民僅存的的一些耕地。
2.大埤段這邊有灌溉用水圳、農田排水溝,拓寬大埤段這邊相對經費較高。大埤段道路拓寬如以內新段方向為基地,可減少政府經費支出,亦讓農民在耕作期間也較不會因施工期間而影響灌溉問題。1.陳情人所提大埤段道路拓寬一事,已於本次變更案中由原本計畫道路(寬度8米)往南側內新段方向拓寬7米後成為15米道路。
2.本案計畫道路之劃設係以既有計畫道路之北側為基準,向南側內新段方向拓寬為15米,不會增加拓寬陳情人之用地。
3.該段道路現有之灌溉用水圳與農田排水溝等拓寬後仍將維持現有功能,拓寬施工時亦將設臨時水路維持現有功能,將不會影響農民在耕作期間的灌溉問題。
9林朱昌原機(十八)用地西北側南投市內新段383地號土地位於同段354、384地號等政府已徵收為交通用地及現在欲徵收之同段381、382、412、413、408號等道路用地請將坐落南投市內新段383地號土地、面積848.57平方公尺全部納入計畫範圍內徵收。1.經查陳情人所提南投市內新段383地號土地位於中興新村南內轆地區中興路與內興路交叉口(南投監理站西北側路口),該地號部分土地為省道台14乙線道路用地屬於本案計畫範圍內。
2.該地號屬於本案計畫範的中間,政府應全部徵收並整體開發才算完整。圍內之部分(面積約525.02平方公尺)道路用地將於本案通過後依法辦理徵收,其餘位於本計畫範圍外之部分建請南投縣政府辦理徵收。
10楊敏聆原站(一)用地陳情人指陳所有土地(光大段301地號)地價差太多,無法接受:
1.陳情人所有土地為私有地,因其週遭皆為國有地,只能以府西段地價做為比較。
2.虎山路土地之公告現值大致上皆為30,000元/m2左右,為何陳情人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只17,700元/m2?3.與陳情人所有土地同段之289地號為袋地,為何期公告現值同為17,700元/m2?1.請查估附近成交行情2.以地易地1.高等研究園區開發計畫由本局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園區範圍內土地取得依據該條例第十三條:園區內之土地,其原屬其他機關管理者,管理局得申請撥用;原屬私有者,得予徵收,並按市價補償之。
2.園區內私有土地之徵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辦理,該條例第三十條明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3.本園區位於南投縣,區內與鄰近區域之土地公告現值皆由南投縣地價評議委員會每年依社會發展變遷等因素檢討後公告實施。申請單位對於公告土地現值並無異議,尊重南投縣地價評議委員會之公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