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31-審議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員林火車站周邊都市更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31
案件id
Y0iCfm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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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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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6月30日第19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9年8月11日府建城字第099020100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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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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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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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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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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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許委員文龍(召集人)、李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林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9年9月30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經彰化縣政府99年11月9日府建城字第0990285488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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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彰化縣政府99年11月9日府建城字第0990285488號函送處理情形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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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請縣府將車站專用區西側退縮部分劃設為細部計畫之道路用地乙節,考量該計畫道路將增加地區交通量,不利行人通行及商業發展,故請劃為細部計畫之廣場用地,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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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涉及回饋部分將俟未來辦理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故本點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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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修正為:「本案如經本會審定,須另擬細部計畫部分,應俟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細部計畫,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惟屆時如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以利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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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9年9月30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書面資料到署,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一、本案請彰化縣政府就下列各點補充說明,供審議參考。
(一)本案係彰化縣政府依95.01.25行政院核定之「加速推動辦理都市更新方案」提列「員林火車站周邊都市更新地區」,透過整體發展構想,調整土地使用推動老舊商圈更新活化再利用,又因應「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工程,整體作一併考量,對員林火車站周邊地區之城鄉風貌整體改造,百年難得機會,故請縣政府就計畫願景、功能、定位等詳予說明,納入計畫書。
(二)本案整體再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配置、交通運輸計畫(含人行、車站前後車行交通動線、大眾運輸系統、停車供需分析等)、土地使用強度、公共設施計畫等內容及開發單元及其可行性分析資料,詳予說明,納入計畫書。二、本案細部計畫擬劃設東西向貫穿火車站之道路系統,為道路系統之完整性,請納入主要計畫道路。三、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車站專用區西側,擬以建築退縮方式留設通行空間乙節,為道路之完整性,仍請於細部計畫妥為規劃計畫道路,並於主要計畫書以示意圖示表明。四、本計畫後火車站未規劃設置廣場之公共開放空間,為計畫未來發展之需要,請縣政府詳予補充研提因應方案,供審議參考。五、本案變更範圍內私有土地,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六、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須另行擬細部計畫部分,應俟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細部計畫,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審議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七、本計畫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以變更內容完整或更新單元為原則,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八、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部分:詳附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附表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為本計畫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包括東起中山路、西至新生路、北臨靜修路、南迄員鹿路、民生路。--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12.14公頃)配合「員林火車站區都市更新計畫可行性分析暨策略規劃」,調整本計畫土地使用,以加速推動老舊商圈更新活化再利用,並透過都市更新方式以取得貫穿火車站前後道路之公共設施,帶動週邊地區商業發展。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高架鐵軌進入車站南北兩端範圍,變更回復。車站專用區(一)(0.9071公頃)鐵路用地(0.9071公頃)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3833公頃)三現有縱貫鐵路員林火車站,東西兩側鐵路局管有範圍之附帶條件車站專用區(一),以及員林火車站東側6M道路所夾住宅區車站專用區(一)(1.7621公頃)附帶條件: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兩年內完成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務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發照建築。車站專用區(附十三)(2.1454公頃)附十三:係指本次變更為車站專用區範圍,車站專用區內公共設施依照細部計畫劃設,並配合於細部計畫劃定優先都市更新單元,俟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由交通部鐵路管理局擔任實施者並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予彰化縣政府審核;倘未於期限內依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則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並應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時依並檢討。本案除附帶條件(詳如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條件修正為:
本變更範圍車站專用區內公共設施依照細部計畫劃設。
四員林火車站周邊鐵路高架後騰空土地,附帶車站專用區(一)(1.3871公頃)商業區(附十二)(1.6492公頃)附十二:係指本次變更1.配合「員林火車站區都市更新計畫可行性分析暨策略規劃」,調整本計畫土地使用,以加速推動老舊商圈更新活化再利用,並透過都市更新方式以取得貫穿火車站前後道路之公共設施,帶動週邊地區商業發展。
2.配合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辦理鐵路高架化工程,合併擬定細部計畫,以符合原計畫車站專用區(一)附帶條件之開發限制。
3.經內政部96年10月2日內授營都字第0960806173號函,同意依都市計本案除附帶條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車站專用區(二)(附八)(0.1780公頃)附八:變更後之車站專用區(車二)地面第一層,應提供適當比例之樓地板面積為交通轉運相關設施使用,並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細部計畫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鐵路用地(0.0562公頃)條件車站專用區(一)、車站專用區(二)(原車站用地)、鐵路用地及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0279公頃)為商業區土地,其變更範圍應配合於細部計畫指定為優先都市更新單元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建築,俟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由公辦或自辦都市更新實施者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予彰化縣政府審議;倘未於期限內依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則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並應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時一併檢討。附帶條件修正為:本變更範圍商業區,應配合於細部計畫指定為優先都市更新單元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建築。
車站專用區(一)(0.1471公頃)車站專用區(二)(0.0161公頃)住宅區(0.1162公頃)五員林火車站東側現況光復街向北延伸,並增設穿越高架鐵路,與靜修路之聯絡道路商業區(0.3308公頃)道路用地(0.6102公頃)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車站專用區西南側,原台糖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0807公頃)綠地(0.0807公頃)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員林火車站東側銜接中山路之既有廣場道路道路用地(0.2865公頃)廣場用地(0.2865公頃)為規劃11m-15道路南北銜接,除將該道路東側銜接線以西部分,修正為廣場兼道路用地外,其餘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