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21-審議事項-["第1案:內政部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一般保護區、景觀保護區、農業區、宗教活動專用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道路用地)
會議紀錄id
MOIO7521
案件id
UEOfCS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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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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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配合宜蘭縣頭城鎮公所改善第五公墓聯外交通需要,辦理本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以100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1722號函請宜蘭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0年3月1日城規字第100000142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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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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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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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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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0年1月14日至100年2月12日分別在宜蘭縣政府及頭城鎮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0年1月21日上午10時整,假頭城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100年1月18日起3日刊登於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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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宜蘭縣政府100年2月22日府建城字第1000025885號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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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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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宜蘭縣頭城鎮公所100年3月22日頭鎮民字第1000003662號函表示,考量原規劃6公尺道路為路面實際寬度,未考量山路特性,山路開闢兩邊各需預留1公尺空間,做為施設坡駁(護欄)及排水溝之用,俾利道路通行使用,擬將原規劃6公尺計畫道路改為8公尺計畫道路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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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新計畫鐵路用地兼道路用地,請修正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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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經採納前述宜蘭縣頭城鎮公所意見,因部分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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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道路規劃設計或施工時,請將下列各點意見納入考量,如必須再變更都市計畫者,請即時檢討辦理或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修正。
(一)請儘可能不破壞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並做好水土保持相關措施。
(二)山坡地道路邊坡應依其地形及參考專業意見做適當之開發,而非各路段邊坡寬度均相同。
(三)本案計畫道路宜採單行道規劃,並於尖峰時段,提供接駁車輛疏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