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6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7661
案件id
wvix2r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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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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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就「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決定事項條文第二點:「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之規定,其中「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乙節,始意為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為予釐清,故經本會99年3月30日第727次會臨時動議第1案決議:「爾後工業區變更案件審議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除非有特殊情形並詳述理由始得改採折算繳納代金,縱使改採代金者,其代金折算方式亦應詳加研議。」,上開會議紀錄並經本部以99年4月23日內授營中字第0990803194號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供日後辦理工業區檢討一併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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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惟實施以來,有關改採折算繳納代金之條件,執行時易產生疑義,為利審議避免爭議,故本會99年12月14日第745次會於核定案2案附帶決議略以:「邇來,各縣(市)政府提出許多工業區變更案,目前審議方式除依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並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2、675及727次會就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之決定及建議事項辦理,惟實施以來,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7次會之建議事項有關「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及代金折算方式。」乙節,執行時易產生疑義,為利審議避免爭議,…請作業單位就捐贈可建築用地之原則就捐贈可建築用地之原則就捐贈可建築用地之原則就捐贈可建築用地之原則,,,,及折及折及折及折算繳納代金之方式研擬具體可行方案算繳納代金之方式研擬具體可行方案算繳納代金之方式研擬具體可行方案算繳納代金之方式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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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依決議研擬建議方案,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月25日第749次會報告決定:「為求審慎周延,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邀集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單位團體等先行研議,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以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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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許委員文龍(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林前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鄒委員克萬及馮委員正民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0年3月31日召開會議,會中除邀請各直轄市政府、地方政府外,同時邀請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團體參與討論,經聽取簡報完竣,並研提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一)爰再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56次會報告決定:「為求審慎周延,除請作業單位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文字內容酌予修正外,並請詳加考量後再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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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求審慎周延,案再經原專案小組許委員文龍(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鄒委員克萬及馮委員正民等5位委員於100年8月22日召開會議,會中並邀請各直轄市政府、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團體參予討論,經聽取簡報完竣,並研提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二)爰再提會報告。
決定:一、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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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100年8月22日初步建議意見,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修正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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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內政部將修正後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內容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供日後辦理工業區檢討參照。
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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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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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區變更案件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得改以代金折算繳納:
(一)該都市計畫區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均已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標準,且無興建合宜住宅、土地儲備計畫或其他用地之需求。
(二)其他情形特殊符合報告案件第2案附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第十二點各款之規定者。二、捐獻代金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工業區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ㄧ點四倍。三、若仍有未規定事項,應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附錄一附錄一附錄一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0100年年年年33月月月月3131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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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變更案件審議有關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部分,仍應基於下列情形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一、該都市計畫區各項公共設施面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標準。二、變更基地所在鄰近街廓,有無缺乏鄰里性公共設施。三、各地方政府有無設置派出所、衛生所、消防隊、活動中心、圖書館、人行路廊、天橋、候車空間等機關或交通、公益設施需求。四、各地方政府擬興建合宜住宅或設置戶外開放空間。五、各地方政府認有土地儲備計畫需求。六、其他特殊情形,各地方政府如有特殊需要並經指定使用項目、用途者。七、若仍有未規定事項,應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自願捐獻代金時,並應由三家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核實估算其額度,惟如其估算單價低於工業區變更後,其毗鄰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四成者,則以後者為基準折算代金。
【【【【附錄二附錄二附錄二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0100年年年年88月月月月2222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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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56次會決定,本案為求審慎周延,除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並組成專案小組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交換意見充分溝通後,形成共識之初步建議意見如下:一、工業區變更案件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惟如該都市計畫區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均已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標準,且地方政府無興建合宜住宅、土地儲備計畫之需求或情形特殊,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則可折算繳納代金。二、捐獻代金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工業區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ㄧ點四倍。三、若仍有未規定事項,應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