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7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7671
案件id
iRwQu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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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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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旨案前經本會99年6月29日第733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依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6月24日城規字第0991001613號函送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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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0年1月27日城規字第1001000272號函說明略以:「…因配合劃出山坡地範圍檢討,修正計畫書、圖內容」並檢附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到部,因涉及本會第733次會議決議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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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經提本會100年2月15日第749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0年1月27日城規字第1001000272號函送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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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復因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0年10月13日城規字第1001002545號函說明略以:「依據簽奉鈞長核可及本部都委會第749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並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擬再提請本會審議,因涉及本會第733次及第749次會議決議事項,爰提請委員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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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同意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0年10月31日城規字第1001002736號函送之審議資料(詳見附錄)內容通過,並請依本會第749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及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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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擬調整部分住宅區為中心商業區部分,據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代表說明,本次增加之商業區面積以林口特定區計畫之計畫人口計算,尚未超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商業區規模之規定,爰原則同意,惟請適度補充說明有關增加商業區之必要性,該地區之商業活動、服務範圍及引進之商業活動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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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計畫增加商業區所衍生停車場面積不足乙節,請補充說明相關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配合配合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站區開發案興辦站區開發案興辦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事業計畫事業計畫事業計畫」」」」案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案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案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案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7次會次會次會次會議審議資料議審議資料議審議資料議審議資料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49次會議紀錄決議四「本案後續若因配合水土保持計畫、區段徵收作業、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宜或其他法令規定事項,涉及需在調整計畫範圍及內容時,請規劃單位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報部,再提請委員會審議」辦理。
本次再提會資料係依前開決議,就區段徵收作業部分,配合後續區段徵收工程執行調整路型、劃設特殊截角、調整部分邊界使用分區為綠地、公園用地以供邊坡治理工程使用、修訂土管要點允許退縮部分得配合工程興設管線,另配合區段徵收地主領回抵價地執行及區段徵收預標售作業,調整部分使用分區並劃設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最小基地面寬、配合桃園縣都市計畫樁位疑義研討調整計畫內容,並配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保留地方信仰中心於公共設施編號明細表中載明原位置保留之寺廟及留設再發展區出入道路。
原提報審議書圖產業專用區擬採四標標售,經行政院吳院長敦義於100年10月20日裁示改採兩標模式標售並維持原產專區容積。規劃單位於100年10月25日邀集經濟部、本部地政司研商土管要點配合修訂內容。
除配合上述產專區調整外,其餘調整內容及原因均同提送書圖。
以下依調整類型分別以配合區段徵收工程修訂計畫內容、調整計畫範圍及使用分區、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依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修訂計畫內容等面向說明本次調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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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區段徵收工程修訂計畫內容配合區段徵收工程修訂計畫內容配合區段徵收工程修訂計畫內容配合區段徵收工程修訂計畫內容(一)配合產專區預標售作業調整產專區配置1.原提報審議書圖內容為利機場捷運A7站內產專區第二次標售作業與土地處分,原提報審議內容將產專區土地細分為4小塊,並分別以20公尺寬道路加以區隔,以降低開發規模;並設置一處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公滯十九)。
2.提報767次會議審議內容原提報審議書圖產業專用區擬採四標標售,經行政院吳院長敦義於100年10月20日裁示改採兩標模式標售,本計畫調整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為兩使用分區並編號產專二之一及產專二之二,如圖二所示。計畫區東側設置一處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公滯十九)。
(二)配合邊坡整治調整使用分區考量區段徵收工程邊坡治理需求,本次再提會配合治理工程調整部分使用分區變更為綠地或公園用地以供邊坡治理使用,並避免前開土地被納入後續抵價地分配,滋生民怨,調整區位詳如圖三。
圖一產業專用區調整示意圖內政部都委會749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原提報審議書圖內容提報767次會議審議內容圖二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分區示意圖項目編號面積(公頃)位置產專二之一22.23文化一路北側產專二之二19.40公(滯十九)西側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小計41.63產專二之一產專二之二圖三配合邊坡整治調整分區位置示意圖配合邊坡治理工程調整區(三)配合道路線型調整街廓並調整部分截角為特殊截角考量區段徵收工程道路線型需求配合調整街廓,另外依照線型變更部分標準截角為特殊截角,並考量乙種工業區15公尺道路須提供大客車迴車空間,劃設囊底路詳如圖四。
圖四道路線型調整及特殊截角示意圖特殊截角及囊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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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計畫範圍及使用分區調整計畫範圍及使用分區調整計畫範圍及使用分區調整計畫範圍及使用分區(一)配合桃園縣都市計畫樁位疑義研討調整計畫範圍本計畫區計畫範圍業已定樁完畢,原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49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期範圍為186.60公頃,本次配合實際定樁成果及桃園縣樁位疑義研討結果修正計畫範圍,調整第一期計畫範圍為186.43公頃,計畫差異詳如圖五說明。
(二)配合區段徵收執行調整使用分區原第二種產業專用區中應留設滯洪池,惟為配合預標售作業調整產業專用區為兩標,避免標的單一公共設施負擔過重,導致區內公共設施比率過度偏重公園用地,壓縮道路等公共設施劃設可能,故配合區段徵收預標售作業,將原產業專用區滯洪池劃出,編號公滯十九。
為有效形塑文化一路商業軸線,串聯本計畫區商業活動與林口特定區原活動聚集中心高速公路兩側,變更部分使用分區為中心商業區,並配合中心商業區調整變更鄰近住宅區為第五種住宅區,強化中心商業軸帶發展契機,詳如圖六及表一。
(三)配合使用分區調整部分路寬配合前述使用分區提高調整變更部分道路路寬,原路寬15公尺編號11號道路部分路段變更為20公尺路寬,另文中小用地北側原可供出入腹地過小,因此東側留設20公尺道路以提供上、下學交通尖峰使用,但經前次審議文中小用地北側鄰20公尺道路腹地調整達180公尺長,因此本次配合調整東側道路為10公尺,避免穿越性交通進入鄰近住宅區影響學童上、下學安全。
圖五計畫範圍調整圖圖六使用分區調整圖(調整後)表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比較表749次會審決原提報審議書圖提報767次會議審議內容項目計畫面積(公頃)計畫面積(公頃)與749差異(公頃)計畫面積(公頃)與749差異(公頃)佔計畫面積百分比(%)第三種住宅區28.3324.61-3.7224.61-3.7210.42第四種住宅區19.7112.26-7.4512.26-7.455.19第五種住宅區17.0520.313.2620.313.268.60第五種住宅區(供合宜住宅使用)10.3710.450.0810.450.084.43住宅區(再發展區)0.250.250.000.250.000.11住宅區小計75.7167.88-7.8367.88-7.8328.75中心商業區20.6627.066.4027.066.4011.46第二種產業專用區43.5939.17-4.4241.63-1.9617.63乙種工業區3.393.33-0.063.33-0.061.41加油站專用區0.150.150.000.150.000.06土地使用分區合計143.50137.59-5.91140.05-3.4559.31機關用地0.640.640.000.640.000.27學校用地4.014.050.044.050.041.72公園用地7.187.210.037.210.033.05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17.0919.572.4819.572.488.29綠地18.1018.350.2518.350.257.77廣場用地1.351.360.011.360.010.58停車場用地0.070.070.000.070.000.03水溝用地0.030.02-0.010.02-0.010.01變電所用地0.680.65-0.030.65-0.030.28汙水處理廠用地1.641.830.191.830.190.77電路鐵塔用地0.580.57-0.010.57-0.010.24捷運系統用地0.780.790.010.790.010.33道路用地40.6543.432.7840.970.3217.35公共設施用地合計92.8098.545.7496.083.2840.69總計236.30236.13-0.17236.13-0.17100.00註:1.表內數字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測量分割面積為準。
2.製表日期:10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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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一)配合抵價地發回作業,擬定最小面寬土管配合後續區段徵收作業抵價地發回作業執行,擬定最小面寬規定,以供前述作業執行依據。考量中心商業區、第五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使用強度較大,故擬定最小面寬限制以利都市合理發展,並依所鄰道路寬度規定開發寬度,以限制開發單元須達一定規模,型塑優美都市意象。
(二)鼓勵第三種住宅區整體開發第三種住宅區多位處計畫區外圍,為避免第三種住宅區零星發展,造成中心商業軸帶與外圍地區景觀錯落,都市發展不健全,因此獎勵第三種住宅區整體開發,是擬定開發規模獎勵。
(三)配合產業專用區預標售作業調整土管配合產專區標售作業調整管制要點,增訂產業專用區(之一、二)分區界線說明、應退縮建築規定,為住宅用地使用部分不得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並增列規定以確保產專區之使用性質。
表二、調整前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次第749次會議審決條文建議修訂條文說明或理由九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及配合地方發展,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核心產業:
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通訊產業﹙含通訊服務業﹚、研發創新產業、設計產業、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文化創意產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科技或產業計畫之重點產業。
(二)次核心產業:
國際物流配銷產業、人才培訓產業、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工商服務及展覽產業、媒體視訊傳播產業。
(三)支援性產業或設施:
公務機關、法人機構、文教設施、住宅、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幼稚園、社區通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金融保險業、旅館業、倉儲業、批發業、運動休閒產業或設施、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四)前開各款之相關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或員工住宅、員工餐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為培植新興產業及配合地方發展,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核心產業:
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通訊產業﹙含通訊服務業﹚、研發創新產業(含研發中心)、設計產業、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文化創意產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科技或產業計畫之重點產業。
(二)次核心產業:
國際物流配銷產業、人才培訓產業、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工商服務及展覽產業、媒體視訊傳播產業。
(三)支援性產業或設施:
公務機關、法人機構、文教設施、員工住宅、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幼稚園、社區通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金融保險業、旅館業、倉儲業、批發業、運動休閒產業或設施、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四)前開各款之相關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等設施。
確保產專區之使用性質。
原條次第749次會議審決條文建議修訂條文說明或理由廳等設施。
十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用地原則上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精神配置如下:
(一)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支援性產業或設施及前開相關設施等用地面積合計應不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之60%。
(二)區內應設置不得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20%之公共設施,並計入法定空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維護,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應留設道路供周邊土地使用。上開設置設施中,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面積不得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10%,優先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周邊。開發者應自行留設興建汙水、垃圾處理廠等環保設施,並應符合相關法令。但開發基地位於公共衛生下水道服務範圍內,其汙水處理能力達三級處理以上,且建築之汙水管接通公共衛生下水道者,得免設汙水處理設施。
開發者應研擬整體開發計畫,且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並應留設滯洪沉砂等水土保持設施及應自行留設備援蓄水池,其區位及規模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區內住宅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專用區總面積之10%。
(四)該專用區總面積10%土地得由開發者依照實際需要報經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二種產業專用區用地原則上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精神配置如下:
(一)核心產業、次核心產業、支援性產業或設施及前開相關設施等用地面積合計應不低於各該專用區總面積之60%。
(二)各區內應設置不得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20%之公共設施,並計入法定空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維護,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應留設道路供周邊土地使用。上開設置設施中,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面積不得低於該專用區總面積10%,優先設置於主要計畫道路周邊。開發者應自行留設興建汙水、垃圾處理廠等環保設施,並應符合相關法令。
但開發基地位於公共衛生下水道服務範圍內,其汙水處理能力達三級處理以上,且建築之汙水管接通公共衛生下水道者,得免設汙水處理設施。開發者應研擬整體開發計畫,且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並應留設滯洪沉砂等水土保持設施及應自行留設備援蓄水池,其區位及規模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區內住宅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各該專用區總面積之10%,並不得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各該專用區總面積10%土地得由開發者依照實際需要確保產專區之使用性質。
原條次第749次會議審決條文建議修訂條文說明或理由同意,自行規劃配置相關產業、住宅或設施。報經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自行規劃配置相關產業、住宅或設施,並不得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十二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區內及區外建築物間得設置公眾使用之平面人行道、空橋、人工地盤或地下道,免計入法定空地及容積率,並應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開發前應依農委會標準調查區內老樹,並予以維護不得移植。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區內及區外建築物間得設置公眾使用之平面人行道、空橋、人工地盤或地下道,免計入法定空地及容積率,並應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開發前應依農委會標準調查區內老樹,並予以維護不得移植。
面臨產專二之一、產專二之二之分區界線部分應退縮10公尺自行興建留設道路供公眾使用,並依管制要點第二八點退縮建築規定辦理。考量計畫區整體容積強度與以酌降,惟為引導產業有效發展鼓勵國家重點產業引進,是訂定差別容積。
--二四、第四種住宅區及第五種住宅區臨20公尺(含)以上道路,最小面寬不得小於鄰接道路二分之一路寬。中心商業區最小面寬不得小於鄰接道路面寬且不得小於20公尺。中心商業區臨廣場街廓,開發基地規模不得小於3000㎡。
新增管制要點塑造良好都市意象並作為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執行依據。
--四一、第三種住宅區開發規模達1200㎡以上者,並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240%。
新增管制要點為維護計畫區發展完整性,獎勵第三種住宅區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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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修訂計畫內容依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修訂計畫內容依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修訂計畫內容依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修訂計畫內容(一)配合寺廟保留,於公共設施編號明細表中載明本計畫區共有樂善福德祠、垹坡福德宮及牛角坡福和宮等寺廟陳情劃設宗教專用區,考量前開寺廟皆尚未取得寺廟登記證,且非該座落土地所有權人,爰未變更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惟考量地方祭祀圈完整性,分別劃設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及綠地,擬原位置保留、避免拆除,前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業經100年2月1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49次會議審議通過。
本次調整配合修正公共設施編號明細表,於公共設施明細表中述明供拆遷安置之寺廟,以利後續保留作業。
(二)配合華亞別莊原有合法建築陳情保留,增加劃設出入道路本計畫區南側華亞別莊,已經前次會議審決配合劃設再發展區。
晶華亞別莊管理委員會陳情表示無法配合計畫區西側留設出入道路調整區內行車動線,陳情留設出入道路連通停車場出入口,本次為維護該社區出入,配合增加劃設計畫道路。
圖七寺廟保留區位圖牛角坡福和宮牛角坡福和宮牛角坡福和宮牛角坡福和宮樂善福德祠樂善福德祠樂善福德祠樂善福德祠垹坡福德宮垹坡福德宮垹坡福德宮垹坡福德宮圖八再發展區出入道路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