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91-審議事項-第10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91
案件id
vhAqM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6月9日第19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0年9月30日府建城字第100030905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為利執行,本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私有土地部分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一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決議變1彰化火車站前,和平路及光復路交會處之古蹟保存區(古7)古蹟保存區(0.0053)商業區(0.0053)附帶條件:
依照「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1.依「彰化市舊城區再發展先期規劃案」之指導,延續辦理「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2.考量變更範圍土地現況為商業使用,經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並變更為商業使用,透過重建方式開發,集中商業發展使用及解決鄰近裏地無法建築問題,以彰顯古蹟(定光佛廟)建築特色,改善地區景觀風貌,並促進土地利用。除請彰化縣政府將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情形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2位於陳稜路與永興街交會處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商業區(原市20)商業區附帶條件:
附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公平合理之事業或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八:市場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提供25%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含一處停車場);市場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提供35%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含一處停車場);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
附十: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
商業區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提供30%之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含一處停車場),並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其餘依照「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1.依「彰化市舊城區再發展先期規劃案」之指導,延續辦理「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2.原市20用地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依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並於第一次通盤檢討修正附帶條件。然本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偏高及自償性不足等因素,長久以來所有權人整合困難,至今仍未開發,故調整公共設施回饋比例,以鼓勵本區加速開發建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決議變3位於古蹟慶安宮南側,由永樂街、民權路、民生路及成功路所圍成的商業區街廓商業區(0.0386)人行廣場用地(0.0386)1.依「彰化市舊城區再發展先期規劃案」之指導,延續辦理「彰化市舊城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2.為保留舊有生活巷道及提供居民生活區之開放性空間,故變更計畫道路東側現有巷道為人行廣場用地,以提升整體居住環境品質。
除請彰化縣政府將本案都市空間紋理之規劃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