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51-審議事項-第11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大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51
案件id
vyczLg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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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2月3日第22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9年12月22日府商都字第099023876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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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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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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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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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金委員家禾、李委員公哲、劉委員小蘭及林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0年3月29日、100年7月20日及100年9月9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已於100年12月20日府商都字第100025299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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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苗栗縣政府100年12月20日府商都字第1000252992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本部專案小組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初審意見1大湖國中、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大湖鄉富興段623、720、722地號大湖鄉富興段623、720、722地號現為大湖國中使用中,爰請變更為學校用地。一、經查目前申請變更為學校用地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護區,其中富興段623地號為私有土地,富興段720、722地號為公有土地(國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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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府教育處101年3月1日函文已提出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地價補償費總計約491萬797元,自102年起至105年止採三年分期徵購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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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將所提範圍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實際管用合一。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有關土石崩塌問題,該府將編列經費改善,故同意縣政府研析意見,並請將相關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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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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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屬於南苗生活圈,擁有豐富農業水果及客家文化等自然人文資源,更是全國草莓生產重鎮,故請補充本區未來發展定位構想與休閒觀光特色、未來發展課題與對策、全縣觀光政策及與周邊鄉鎮觀光策略結合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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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補充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之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並就本計畫區現況人口為5,868人且為負成長(-1.1%)情形下,維持原計畫人口9,500人之合理性為何?又本計畫區歷年觀光人數分析推估資料,當地觀光遊客量所衍生之相關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交通影響衝擊等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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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檢討計畫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顯示,總面積減少2.75公頃,其中除住宅區減少3.02公頃外,其餘分區及用地均有所增減,請詳予列表各分區增減面積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並就新測繪地形圖、樁位圖、地籍圖等妥為檢討、核對,以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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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9,500人核算如下:
(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35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08公頃,請縣政府補充說明有何補充或調整因應策略?(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增加0.22公頃,合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0.765%,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請縣政府就涉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案加強補充說明其課題回應與調整策略。
(三)另國中小用地部份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檢附教育主管機關針對本案學校用地檢討之正式書面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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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影響分析: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聯外道路系統分析、假日交通擁塞瓶緊點及交通因應改善措施為何?(二)請補充本鄉觀光遊憩動線、旅遊淡、旺季遊客交通量、旅遊活動類型、區位與據點及停車需求分析。
(三)本計畫區之公共運輸系統配套措施與設立轉運站之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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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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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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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防災部份,請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地點,以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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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親山親水計畫:本計畫區因自然生態與觀光農業豐富,成為苗栗縣重要遊憩環帶,更是苗栗地區進入山區觀光旅遊之重要入口,為加強本計畫區都市入口意象之功能,請調查分析本計畫區親山親水之廊道系統,並配合現有觀光旅遊動線研擬藍帶、綠帶之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休閒活動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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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包含區外目前規劃之污水處理廠辦理進度情形),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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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下各點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補正:(一)請補充本計畫區地理位置、自然及人文景觀、產業結構發展、交通運輸及既有觀光遊憩資源等示意圖及相關基礎調查資料。
(二)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請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三)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
(四)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十二、後續應辦事項: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三、變更內容部分:詳附表一、附表二。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三。
附表一、變更大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調整計畫目標年民國89年民國110年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配合臺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目標年期,予以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圖原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 03000)重製之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 01000)1.為提高計畫之精確性,以符合現況並利於執行。
2.原計畫圖(比例尺1 03000)年代?遠,其地形地與現況地形地物差異甚大。
3.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一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面積重製前計畫面積(177.37)重製後計畫面積(174.62)重製後計畫面積係採新測量重新?量之面積(詳表三、表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社教二社教用地(0.04)商業區(0.04)1.依重製轉繪疑義研商會決議,納入通檢變更為商業區。
2.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免予回饋。重製疑義A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詳予補充變更理由。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停二停車場用地(0.04)商業區(0.04)1.該地於一通變更前為商業區且部分土地已合法建築使用。
2.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A2決議及規劃原意將私有土地`復為商業區。
3.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免予回饋。變更範圍為停二用地內之私有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詳予補充變更理由。
保存區(0.01)商業區(0.01)存二商業區(0.00)宗教專用區(0.00)1.依重製轉繪疑義研商會決議,納入通檢辦理變更。
2.配合萬罶窜產權範圍變更。
3.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免予回饋。1.重製疑義A3。
2.變更商業區為宗教專用區部分面積為21平方公尺。併入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通過,並請詳予補充變更理由。
機關用地(0.0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0)機二國宅用地(0.01)機關用地(0.01)1.依重製轉繪疑義研商會決議,納入通檢辦理變更。
2.變更機關用地為廣場兼停車場部分係配合變十一案變更。
3.配合機關現況範圍變更之。1.重製疑義A5。
2.變更機關用地為廣場兼停車場部分面積為30平方公尺。
併入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一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車站用地車站用地(0.02)住宅區(0.02)1.依重製轉繪疑義研商會決議,納入通檢辦理變更。
2.配合現況建物變更。
3.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免予回饋。
重製疑義A6。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7)道路用地(0.07)二-12 N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7)農業區(0.07)1.依重製轉繪疑義研商會決議,納入通檢辦理變更。
2.配合已開闢道路現況變更。
重製疑義A13。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存一保存區(0.19)宗教專用區(0.19)1.分區名稱變更。
2.現為昭忠#非屬文資法所規定之法定層l,爰配合現況變更。
分區編為宗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存二保存區(0.24)宗教專用區(0.24)1.分區名稱變更。
2.現為萬罶窜非屬文資法所規定之法定層l,爰配合現況變更。
分區編為宗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詳予補充變更理由。
存三保存區(2.12)宗教專用區(2.12)1.分區名稱變更。
2.現為法J崏非屬文資法所規定之法定層l,爰配合現況變更。
分區編為宗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二北側國宅用地國宅用地(0.2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2)無國宅開發需求且為公有土地,以補足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詳予補充變更理由(如停車場用地面積需求、區位考量、??評估等)。
社教二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10)機關用地(0.10)因應C防分??用公用地改建,爰變更之。1.依靜湖段871、872地號變更。
2.機關編號為機十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停三停車場用地(0.06)商業區(0.06)1.本案係第一次通盤檢討前向縣府標售取得且標售當時係為商業區,故回復為原分區。(詳附件一)2.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若檢討`復為原使用分區且土地使用強度未增加者。」免予回饋。依新湖段776、779、780、781地號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詳予補充變更理由(如本案變更歷程及相關公文書件資料)。
停三停車場用地(0.10)機關用地(0.10)1.本案因變十六案面?計畫道路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故停三用地已無1立出入口。
2.苗栗縣~聫局大湖分局於興建(81)前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於二通(86)時變更為機關用地3.苗栗縣~聫局大湖分局於辦公室五樓增建耕場擬申請補照,但機關用地容積已不?使用,基於上稖原因變更停三用地內分局管有土地為機關用地。
4.停三用地其餘公有土地一併變更為機關用地供鄉公所及地政事務所使用。1.苗栗縣~聫局大湖分局管有土地編為機十。
2.非屬苗栗縣~聫局大湖分局管有土地土地編為機一。
3.為補充大湖市區停車需求,本次變更機關土地除供分局增加容積外,只能供停車使用,不得作為建築基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詳予補充變更理由(如~聫局用地需求、停車場用地之補充調整等)。
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本計畫實質發展內容,研擬防災據點、防災路線及指醞Z救系統等內容,供緊Z避難參考。
詳都市防災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增訂退縮建築規定。詳附表二。
附表二、變更大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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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依89.12.29台89內營字第8985468號函發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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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二、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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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三、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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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改<場及機關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四、`業改<場及機關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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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車站用地及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五、車站用地及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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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修訂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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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七、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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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批發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八、批發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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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中、文小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文M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九、文中、文小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文M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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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點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得依內政部訂定「建築??規則」規定辦理。依92.03.20內政部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修正「建築??除(二)1.…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照案通過;因照案通過等字係屬計畫書?D,予與更正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鄯物館、??中心、兒童、?少年、鄬工、4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鄯物館、??中心、兒童?少年、鄬工、4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照案通過;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依第十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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