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11-審議事項-第6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11
案件id
w5OF3V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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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0月8日第15屆第32次及99年2月5日第16屆第1次會審議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9年04月29日府城規字第099014576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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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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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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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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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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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劉委員小蘭、顏委員秀吉及蕭委員輔導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9年8月30日、100年1月14日、100年4月22日、100年8月17日及100年12月7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後,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縣政府101年4月17日以府城都字第101008870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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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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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綜理表編號逕綜理表編號逕綜理表編號逕1717及二及二及二及二、、、、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綜理表綜理表綜理表((((如附表如附表如附表如附表))))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101年4月17日桃城都字第101008870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補充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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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鄉錦興段552-3及567地號1.陳情之2筆土地面積共計1.4142公頃,均屬國有財產局所有,現況為蘆竹鄉光明河濱公園。
2.本局蘆竹分局及南竹派出所1年租用廳舍所耗公帑計522萬6,132元整,建議將該陳情土地中之5,000㎡變更為機關用地,並協助協調國有財產局取得使用權。
逕財政部國產局,蘆竹鄉錦興段552-3及567地號建請考量將該2筆國有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依都市計畫法應回饋之土地,即可供蘆竹分局及南竹派出所興建使用。
請縣政府照下列意見繪圖提會討論。1.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補充機關用地需求分析、設置區位評估、交通系統及初步建築計畫等資料。
理由:考量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需之機關用地,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2.財政部國產局陳情變更為商業區部分,由於四周均為住宅區,亦缺乏公園及停車場,建議維持原使用分區,並請桃園縣政府再與該局協調後,併提會討論。
1.經本府101年4月25日召開本案研商會,考量出入動線及維持河濱公園使用之完整性,建議於部分錦興段552-3地號及錦明段941、942地號共三筆土地(面積4,000平方公尺),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設置蘆竹分局及南竹派出所。
2.財政部國產局陳情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考量本計畫區公園用地之不足,除供上述機關用地使用外,其餘土地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採納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計畫圖詳如附圖(變更示意圖)。
逕逕逕逕1717案變更示意圖案變更示意圖案變更示意圖案變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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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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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决議逕楊中志,文高2用地桃園市新埔段18地號土地,原為教育部規劃國立高中用地,但教育部1000180991號函,已言明無此規劃,並轉桃園縣政府如有發展需要可籌設縣立高中,但本人向教育處查問,得知桃園市高中已足夠,目前無設立縣立高中之需要。此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超過35年,影響地主權益甚鉅,如無設立縣立高中之必要,懇請相關單位儘快重劃為住宅或商業用地,如有意設立縣立高中,則縣府也應儘快徵收。併變更案第23案,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經本府考量鄰近之經國特區、中路地區開發計畫將衍生吸引之人口及配合12年國教高中職社區化之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文高2之劃設。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逕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會稽段15地號等4筆土地為增進殯葬服務之完整性,符合國人對生命禮儀服務之需求與期待,本計畫開發以提供殯葬衍生性服務設施為目標,故符合周邊土地發展現況及使用需求,提供合宜公共設施空間,陳情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可供做禮廳及靈堂使用)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擬變更為商業區作禮廳及靈堂使用,涉及殯葬設施之需求、周邊土地使用相容性及使用項目與規模等,建議該陳情人另依程序申請個案變更。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决議逕莊陳教,蘆竹鄉南榮段684地號等10筆土地陳情人持有蘆竹鄉南榮段684、685、686、687、688、689、690、691、692、735地號等10筆土地,已供公眾通行使用數十年,符合公用地役權關係者,陳情人土地即無從自由使用其利益,應重編為道路用地而非工業用地,並辦理徵收補償。該陳情土地位於本次主、細分離之「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蘆竹鄉及龜山鄉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範圍,本府將納入該案中研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桃園縣蘆竹鄉農會,農會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1.本會基地坐落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段161地號等5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經內政部都委會100.8.17.第4次專案小組建議本案由機關用地變更為農會專區。
2.「農會專區」使用管制規定,將使本會使用受限,建議其允許使用項目修正如下:農會法規定之農會及相關設施(辦公室、倉儲;農畜產品加工製造廠、批發及零售設施;農業生產資材加工、製造及配售設施)、農會法規定之農會附屬設施(農會會員生活之供銷設施;員工訓練、教學、餐廳及福利社設施)、公務機關、人民團體相關設施、社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員工住宅、學前教育設施、一般服務業、事務所、醫療保健服務業、市場、一般零售業、餐飲業、金融保險業、貿易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批發業、旅館業、其他經桃園縣政府核准之使用項目。
3.如本案「農會專區」使用管制規定未能放寬修正,則本會仍以變更商業區為第一考量。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前經內政部都委會100.12.7.第5次專案小組建議維持原計畫(即機關用地)。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逕桃園龍德宮,蘆竹鄉富興段842地號等4筆土地本宮依據變更編號第33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應另行取得出入道路之土地一併納入變更」,爰購買毗鄰富國路之842地號等4筆土地,呈請准予一併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酌予採納。並建議於本計畫報請核定前,依變更編號第33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取得出入道路之土地一併納入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
理由:陳情所述之承購土地雖面臨計畫道路(富國路),然並未與原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土地(849、850地號)相鄰接。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於本計畫核定前如取得出入道路土地連接,則一併納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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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7日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第1、2、3及第4次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一、本次通盤檢討以「桃園新門戶及新都心」、「文化、生態新都市」訂為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遠景,請深入就本計畫區過去發展遭遇之困境,以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分析檢討,並研提因應對策或執行策略,俾有助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目標外,並請補充本計畫區工業區發展政策或構想及使用計畫(含工業區之使用或閒置狀況調查),俾作為後續工業區分類之指導。二、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及河川區等經重製,前後面積差異頗大,請縣政府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綜理表內,並應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三、本次檢討將計畫人口由原計畫15萬人調整為28萬人,調整增加將近一倍,請縣政府提出引進之重大建設、產業結構變遷、人口成長趨勢預測分析、住宅及商業需求分析資料同時考量公共設施容受力等因素,研提人口調整及補充公共設施之具體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四、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檢討後計畫人口28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39.20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22.40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3.54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約百分之1.1,不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除請桃園縣政府調查公有地之分配使用情形外,並補充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如何因應措施,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五、本計畫區國中用地及國小用地,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標準及檢討後計畫人口280,000人重新檢討後,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六、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產業結構及發展等基本環境調查及現況分析,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七、本計畫除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2處並尚未開闢外,未規劃其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八、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除請補充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外,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九、河川區之認定應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十、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十一、請加強說明計畫區內與鄰近聚落間之交通問題,並以量化分析提出紓解台4線(南崁交流道以北路段)交通壅塞問題之具體改善對策與改善時程,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二、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並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三、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整合區內之山林、河川、溪流等稀有自然元素,研訂具體之親山親水實施計畫及綠化計畫納入計畫書;同時爲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綠美化環境,路樹栽種請儘量利用地方特有樹種。
十四、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一)部分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納入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歸屬於毗鄰土地使用分區部分,建議檢附分離後之細部計畫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將其中屬原則性規範,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完備。
(三)有關蘆竹鄉公所西側停車場(屬細部計畫停一用地)與其南側之道路用地,建議於細部計畫詳予考量並檢討該處之交通動線。
十五、本案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六、有關變更後停車場用地仍不足之情形,請補充說明因應對策,並請查明簡報資料中停車場用地面積與計畫書公共設施檢討表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一致之原因,納入計畫書詳予敍明。
十七、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應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八、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後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
十九、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表一。
二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表二。
表一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案名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南崁地區都市計畫依據內政部76.06.03.台(76)內營字第506576號函示,照行政院經建會審議結論:「同意照內政部之審查意見,將南崁地區之『新市鎮』名稱撤銷」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目標年民國85年民國110年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10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人口150,000人280,000人因應計畫區未來人口成長及配合區內重大計畫將衍生之人口,予以調整計畫人口。併小組意見三。
44計畫圖民國64年平板測繪比例尺1/3,000圖資民國94年TM二度分帶(TWD97)數值測量比例尺1/3,000圖資(測量精度為1/1,000)為提高計畫圖之精確性及避免都市計畫執行疑義。
(原都市計畫圖於本次檢討發布實施同時公告廢除。)併小組意見二並將(測量精度為1/1,000)字樣刪除以茲明確。
計畫區北側,文小一西側工業區(0.04)文小用地(文小一)(0.04)該處土地實際已為公埔國小使用,土地產權亦為所管。
(蘆竹鄉公埔段53地號部分土地。)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為符合目前實際使用,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北側,長安路與南崁溪交界北側之變二用地變電所用地(變二)(0.67)工業區(0.67)台電公司已於他處覓得土地興建變電所,本處無需再保留。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妥為補充恢復為工業區之變更理由。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仍須有適當之回饋措施,如無需回饋者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北側,南工路與南崁溪交界南側工業區(0.76)變電所用地(變四)(0.76)現況已為長安變電所使用,產權已屬台電公司所有,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蘆竹鄉長安段883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1)工業區(0.01)計畫區西側,富國路3段農業區(0.01)道路用地(0.01)該處為富國路開闢時,經道路兩側地主協調並向本府建議調整路線,目前該道路業已照協調結果開闢完成,予以變更道路路線。(依施工完成路線為變更後道路界線。)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請縣政府查明原協調文件及相關產權資料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計畫區東側,南崁高中文小用地(文小三)(1.86)住宅區(0.32)文高用地(文高三)(2.18)該處現況使用者及土地權屬皆為南崁高中,予以變更為文高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東側,文高一用地文高用地(文高一)(3.49)商業區(2.06)文小用地(文小十九)(1.24)道路用地(0.19)1.本文高用地已無使用需求,配合周邊發展及因應文小用地不足,變更為商業區、文小用地及道路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活化土地使用。
2.依本縣變更回饋原則,至少提供40%之公共設施用地。維持原計畫。
理由:
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涉及蘆竹鄉南崁地區人口成長與整體教育資源需求、12年國教政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等。
計畫區中央偏北,工商綜合專用區南側工商綜合專用區(0.75)機關用地(機八)(供警察局使用)(0.75)1.因應縣警局蘆竹分局轄區人口增長,需增加警力及辦公空間,現租用之蘆竹鄉農會綜合大樓不敷未來使用。
2.該處為台茂工商綜合專用區變更時所捐贈之部分生態綠地,產權已屬國有,管理機關為桃園縣政府。(蘆竹鄉錦中段3、11、12、20、21-1、22-1、23-1、24及115-1等地號。)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案變更範圍係台茂工商綜合專用區於辦理變更時,捐贈作為生態綠地使用之土地,不宜移作其他用。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東側,文中一南側,羊稠社區活動中心住宅區(0.12)機關用地(機九)(供社區活動中心使用)(0.12)現況已為蘆竹鄉羊稠社區活動中心使用,且為公有土地。(蘆竹鄉羊稠段174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中央,機一用地與市一用地間機關用地(機四)(0.04)市場用地(市一)(0.04)變更範圍之土地係屬市一用地之建築基地,予以變更為市場用地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中央,機二用地機關用地(機二)(0.33)商業區(0.33)機二用地西側部分為蘆竹鄉農會大樓及攤商使用,土地產權多屬蘆竹鄉農會所有(國有土地面積僅為3.06㎡;其他私有土地面積為18.59㎡),予以變更為商業區。
1.變更地號:蘆竹鄉南崁段159、162、164、181及部分161地號。
2.變更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應於本計畫核定前,以該私有土地總面積之40%乘以毗鄰商業區當期平均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金額繳交予桃園縣政府,否則維持原計畫。
建議維持原計畫,如縣政府另有意見,請研提具體替代方案提會討論。
理由:
本案變更為商業區涉及周邊道路狹窄,影響交通系统之順、停車空間需求及應回饋事項等。
計畫區西側,高速公路二側道路用地(2.26)農業區(2.26)該道路用地係屬本府72.03.18.公告實施之「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高速公路聯絡道路)」案所需用地,現已撤銷徵收,故予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縣政府將相關撤銷徵收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中央,高速公路兩側綠地(1.50)工業區(0.07)農業區(1.43)1.該綠地原屬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位於高速公路兩側20公尺內之農業區及工業區變更為綠地,迄未徵收。
2.配合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計畫,該兩側綠地多已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除南崁交流道附近仍保留較完整之綠地外,其餘皆為零星之綠地,已無原規劃緩衝綠帶之旨意。
3.本次檢討予以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免予回饋。另規定鄰接高速公路用地之建築基地應自高速公路境界線退縮8公尺建築,以保留適當之緩衝空間。維持原計畫。
理由:
為維持原高速公路兩側留設緩衝綠帶之規劃原意及因應防災需求,建議另於五楊高架拓寬後之高速公路用地二側增設緩衝綠帶,由國道高速公路局負責土地徵收及管理維護。
計畫區西側,高速公路南側農業區(0.03)綠地(0.03)該處農業區配合國道1號五股楊梅拓寬工程計畫變更後,屬夾雜於高速公路用地及綠地間零星之農業區,該土地產權屬國有土地,且為交流道附近之綠覆地,予以變更為綠地以符實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東側偏南,少年輔育院與會稽國中間文中用地(文中三)(0.02)文高用地(輔)(0.02)該處現況為少年輔育院圍牆內土地,予以變更為文高用地以符實際。
(以原桃園市會稽段492-1、495-1、496-1、496-2、498-1、499-1、501-1、502-1等地號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人逾案計畫區南側,公八南側之市二用地市場用地(市二)(0.32)住宅區(0.32)該處無市場需求,且現況已闢建為休憩設施,配合本次檢討主、細分離作業,於主要計畫變更為住宅區,於細部計畫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併入毗鄰之遊廿六用地),免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南側,公六東南側之機五用地機關用地(機五)(0.42)電信專用區(電專一)(0.42)1.該處為中華電信(股)公司之慈文機房,因應民營化修正分區名稱。
2.變更後之電信專用區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使用,免予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四)(0.02)農業區(0.02)原機關用地並無使用該處土地,現況為既成道路,故予調整為鄰近使用分區。
機關用地(機四)(供電信局使用)(0.42)機關用地(機十)(供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使用)(0.42)依據中華電信(股)公司與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協議結果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四)(2.00)電信專用區(電專二)(2.00)1.因應中華電信(股)公司民營化修正分區名稱。
2.變更後之電信專用區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使用,免予回饋。
配合變39案不納入本次檢討變更,本案面積修正為2.12公頃(即公展內容)。
計畫區西南側,機四用地機關用地(機四)(供電信局使用)(0.77)機關用地(機十一)(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使用)(0.77)依據中華電信(股)公司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協議結果辦理。配合變39案不納入本次檢討變更,本案面積修正為0.88公頃(即公展內容)。
計畫區西南側,文小十三(中埔國小)西側及北側農業區(1.21)文小用地(文小十三)(1.21)1.中埔國小西側部分之農業區現為中埔國小使用,土地產權均為桃園市公所土地(桃園市星見段部分687及688地號),變更為文小用地以符實際。
2.中埔國小部分校地配合國際路延伸至南平路劃設道路用地(變39案),變更中埔國小北側部分農業區為文小用地,補充減少之校地面積。維持原計畫。
理由:
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用地取得之財務可行性,將另案辦理適當規模整體開發計畫,並透過區段徵收方式,予以取得所需之用地。變22、39案不納入本次檢討變更。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河川區(0.0004)依據本府96.01.04.府水河字第0960005206號函公告之南崁溪河川區域線劃設變更。
文高用地(文高二)(3.80)住宅區(2.53)公園用地(公八)(0.95)道路用地(0.32)1.本文高用地已無使用需求,配合周邊發展及補充公園用地之不足,變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活化土地使用。
2.依本縣變更回饋原則,至少提供30%之公共設施用地。
計畫區中央偏南,文高二用地河川區(0.0245)公園用地(公八)(0.0245)依據本府96.01.04.府水河字第0960005206號函公告之南崁溪河川區域線,位屬河川區外土地,配合變更為公園用地,併同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1.本案經縣政府考量鄰近之經國特區及中路地區開發計畫將衍生吸引之人口及配合12年國教高中職社區化之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之文高(二)用地。
2.涉及南崁溪之河川區變更部分,併變34案辦理。
農業區(0.04)保護區(0.03)非都市土地(0.07)計畫範圍調整:
(1)計畫區東北側保護區(1.42)保護區(1.42)(林口特定區計畫)依據本次檢討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以樁位圖為準檢討變更。
(本案發布實施後,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線應配合調整。)保護區(0.01)住宅區(0.18)保護區(0.19)(林口特定區計畫)1.依據本次檢討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以樁位圖為準檢討變更。
2.樁號S70-S71間配合現況發展及地籍分割情形調整計畫範圍線。
(本案發布實施後,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線應配合調整。)24、人逾3案(2)計畫區東側,文小四東側附近地區保護區(0.09)(林口特定區計畫)住宅區(0.09)依據本次檢討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以樁位圖為準檢討變更。
(本案發布實施後,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線應配合調整。)除於備註欄加註:
「變更後屬林口特定區計畫之分區及面積應以該計畫重製後為準」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工業區(0.12)特種工業區(0.12)(林口特定區計畫)特種工業區(0.07)(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0.16)(林口特定區計畫)工業區(0.23)(3)計畫區東側,工一東南側附近地區農業區(1.01)保護區(1.01)(林口特定區計畫)依據本次檢討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以樁位圖為準檢討變更。
(本案發布實施後,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線應配合調整。)除於備註欄加註:
「變更後屬林口特定區計畫之分區及面積應以該計畫重製後為準」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北側,公埔國小南側工業區(0.04)文小用地(文小一)(0.04)依據本次檢討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以現況為準檢討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03)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使用)(0.04)計畫區東側,高鐵用地兩側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使用)(0.01)工業區(0.01)依據本次檢討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以樁位為準檢討變更。
1.住宅區變更為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使用)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道路用地變更為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使用)部分,考量公所負責平面道路養護,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鐵路使用)。
3.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使用)變更為工業區部分,係依高鐵路權樁位成果辦理重製轉繪檢討變更。惟考量變更工業區後,造成土地畸零無法建築情形,為維護民眾權益及公共安全,維持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使用),並請高鐵局依法辦理徵收事宜。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中央偏北,工商綜合專用區北側工商綜合專用區(0.12)工業區(0.12)依據本次檢討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以樁位圖、地籍圖及現況為準檢討變更。本案請縣政府依該工商綜合專用區之申請變更範圍為準,據以修正都市計畫分區界線,無須提列變更內容。
計畫區中央偏南,油二用地南端加油站用地(油二)(0.003)道路用地(0.003)依據本次檢討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以R=9.5公尺轉繪納入檢討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四)(0.56)農業區(0.56)計畫區西南側,富國路兩側之機關用地(機四)農業區(0.34)機關用地(機四)(0.34)依據本次檢討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以地籍圖為轉繪依據納入檢討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西南側,行政區東南端農業區(0.03)行政區(0.03)依據本次檢討計畫圖重製轉繪疑義會議結論辦理,以地籍圖為準檢討變更。本案請縣政府依該行政區之申請變更範圍為準,據以修正都市計畫分區界線,無須提列變更內容。
31人1計畫區西北側,蘆竹社區活動中心及托兒所農業區(0.25)機關用地(機十二)(供社區活動中心及托兒所使用)(0.25)1.該處現為蘆竹鄉公所管有之蘆竹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及蘆竹社區長壽俱樂部,為符管用合一予以變更。
2.本案變更符合縣內變更原則:
(1)屬公益性設施。
(2)建築物確屬使用中且無安全之虞。
(3)土地及建築物均為公有。
(4)須有出入道路可供進出。
(5)使用機關須負管理維護之責。(蘆竹鄉蘆竹段249及251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2人7計畫區中央偏南,污一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污一)(2.63)農業區(2.63)桃園北區污水處理場用地業確定設於計畫區西北側之污二用地,本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除請縣政府補充環保單位無使用需求之證明文件,以資完備外,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逾計畫區西南側,富國路東側之龍德宮農業區(0.10)宗教專用區(0.10)龍德宮為本縣補辦登記有案之寺廟,為符都市計畫管用合一及完成輔導合法化程序,予以變更。
(變更範圍以蘆竹鄉富興段850地號及部分849地號為準。)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現有進出通路係屬河川區範圍,無法指示建築線,建議該寺廟應另行取得出入道路之土地一併納入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工業區(4.85)住宅區(3.37)農業區(2.13)貨櫃貨物轉運中心區(0.02)變電所用地(變二)(0.0003)污水處理場用地(污一)(0.01)公園用地(公八、十二)(0.9702)文中用地(文中二、七)(0.0379)文小用地(文小十、十五)(0.0472)機關用地(機六)(0.0002)綠地(0.01)河川區(11.45)河川區(2.50)工業區(1.55)住宅區(0.39)農業區(0.53)公園用地(公八、十二)(0.03)機關用地(機六)(0.0001)文小用地(文小十五)(0.0002)南崁溪道路用地(3.39)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3.39)1.依據本府96.01.04.府水河字第0960005206號函公告之南崁溪河川區域線變更劃設。
2.已開闢之道路跨越河川區部分,依經濟部水利署97.11.10.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示說明二之原則,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變更範圍應以本府96.01.04.府水河字第0960005206號函公告之南崁溪河川圖籍為準。)1.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請縣政府將變23案(文高二)涉及河川區部分,一併納入檢討變更為河川區。
2.有關河川區名稱之認定,併小組意見九。
農業區(36.36)零星工業區(零工三)(0.07)綠地(0.16)道路用地(0.44)河川區(37.03)茄苳溪道路用地(0.68)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68)1.依據本府96.01.04.府水河字第0960005206號函公告之茄苳溪河川區域線變更劃設。
2.已開闢之道路跨越河川區部分,依經濟部水利署97.11.10.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示說明二之原則,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變更範圍應以本府96.01.04.府水河字第0960005206號函公告之茄苳溪河川圖籍為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有關河川區名稱之認定,併小組意見九。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使用)(2.84)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兼道路使用)(2.84)工業區(2.05)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004)道路用地(2.05)計畫區北側高鐵用地及其兩側地區(南山路至南崁路間路段)河川區(0.38)道路用地(0.004)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38)1.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外環道路系統建置,延伸台31線至桃3線(南山路)。
2.以高速鐵路中心線為準,兩側平均拓寬為42公尺,原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使用)變更為鐵路用地(供高速鐵路兼道路使用),以提供橋下空間供道路使用。
3.新增之道路跨越河川區部分,依經濟部水利署97.11.10.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示說明二之原則,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除請縣政府補充具體之事業財務計畫外,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中央,中正北路西側(桃17線,南竹路至中正路間路段)農業區(2.96)綠地(0.01)道路用地(2.97)配合國道1號五楊高架將增設中正北路交流道及本府規劃興建中之客運轉運中心之交通需求,將蘆興南路及同安街(中正路至南竹路間)拓寬劃設為20公尺計畫道路,以紓解未來中正北路(中正路)交通車流。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涉及蘆興南路交流道匝道系統銜接,將另依程序辦理專案變更。照縣政府意見,故維持原計畫。
農業區(0.97)污水處理場用地(污一)(0.07)河川區(0.001)道路用地(1.04)計畫區中央,中正北路至水汴二路間貨櫃貨物轉運中心區(0.0005)河川區(0.27)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27)1.配合國道1號五楊高架將增設中正北路交流道及本府規劃興建中之客運轉運中心與經國特區開發計畫案之交通需求,延伸水汴二路至中正北路劃設40公尺計畫道路,以紓解地區車流。
2.新增之道路跨越河川區部分,依經濟部水利署97.11.10.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示說明二之原則,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考量變38案西側路口與中正北路交流道系統距離過近,俟縣府辦理航空城捷運線車站周邊發展計畫時,再檢討配置道路系統,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2.08)文小用地(文小十三)(0.20)機關用地(機四)(0.32)道路用地(2.60)配合國道2號拓寬及本府刻正辦理之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延伸國際路至南平路劃設30公尺計畫道路,以改善桃園市及南桃園交流道間之交通。
計畫區西南側,國際路(永安路口)至南平路(寶慶路口)間機關用地(機四)(0.01)農業區(0.01)機關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剩餘之零星土地,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併變22案之意見。
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立法委員楊麗環國會辦公室,文高2用地桃園市人口超過40萬人,沒有一間縣立高中,而桃園縣就讀公立高中職學生比例僅約34%,全國排名倒數第二,每天有不少學子必須早起搭火車北上求學,因此反對解編文高2用地,建議維持原計畫。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本案經本府考量鄰近之經國特區、中路地區開發計畫將衍生吸引之人口及配合12年國教高中職社區化之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文高2之劃設。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維持原計畫。
逕李坤育等29人,變23案(原文高2用地)1.計畫區之文高2用地劃設迄今已35年,縣府教育局已表明無使用需求,並經本次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2.桃園縣政府已報請內政部審議核定,卻遭桃園縣議員以圖利財團之誤解及誤導,主張維持原計畫。地主深感不滿,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卻不徵收已造成地主損失,何來圖利財團之說。
3.全體地主企盼以本次變更之內容以市地重劃方式來開發,以合乎公平正義原則並帶動地方發展。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經本府考量鄰近之經國特區、中路地區開發計畫將衍生吸引之人口及配合12年國教高中職社區化之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文高2之劃設。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中埔段1236-1地號1.陳情土地產權為本公司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共有,持分各1/2產權,目前使用分區均為機關用地,業經郵電雙方協議土地使用暨都市計畫變更區界線,因本公司為政府持股百分之百之國營事業機構,為積極活化資產,爰建請准予將陳情土地本公司產權部分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附加商業使用),本公司並同意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之捐贈比例提供回饋。
2.另陳情土地北側1206、1234及部分1911地號屬國有財產局所管土地,本公司目前尚無使用需求。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府前於98.11.20.邀集中華郵政公司及中華電信公司招開研商會議,結論略以:本案之變更範圍應以原機關用地全部之土地為範圍,變更後之郵政及電信專用區土地應鄰接富國路。
2.本案另涉本府「中路開發計畫」變電所擬設位置,建議俟本府與相關單位協商後,另以個案變更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鄭雲翰,蘆竹鄉南新段94地號陳情土地為住宅區,惟現況鋪有柏油並劃紅線,請變更為道路用地或刨除柏油,否則難以買賣。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道路不宜以不等寬之路寬劃設之,建議俟其鄰地改建時地合併申請建築。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逕桃園市富德宮,桃園市星見段337地號陳情土地面積為2,517.08㎡,建築物佔地面積為1,061.78㎡,空地及隔離綠帶面積為1,455.30㎡占總面積之57.82%,現為富德宮使用,現行計畫為農業區無法辦理寺廟登記,建請變更為宗教保存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非屬本府登記列案輔導合法化之寺廟。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逕蘆竹鄉五福宮,蘆竹鄉五福段834、837、839、841、843、848、850及部分836地號與廟前道路1.五福宮建廟於明永曆年間至今近350年,主祀「玄壇元帥趙光明」,為全桃園縣最古老的廟宇,更是全台灣最古老的財神廟。內政部74年8月19日七四台內民字第338095號公告列為國家第三級古蹟,並領有桃園縣政府92年11月28日府民宗字第0920275707號登記證字第0703號寺廟登記證,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
2.本宮常年積極投入公益慈善活動及傳統文化之發揚,舉辦各項展覽、講座、導覽研習營、學術研討會等社會教育活動,近年陸續認養捐贈本縣復康巴士、聘用身心障礙者擔任廟務職務及捐助「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社會弱勢照顧,迭獲內政部、法務部及本縣表揚,更於本縣97年舉辦的第一屆公益寺廟認證獲得金質獎第一名。
路)於83年左右開闢,致使本宮一分為二,廟宇主體及廟前廣場屬都市計畫商業區,部分廟埕及牌樓則為綠地用地(現況為五福路),現況廟前廣場僅約300㎡,每於固定慶典節日及平時黃道吉日,各地宮廟團體及信眾湧入,需封閉管制廟前及周邊道路,以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本府於100.7.8.及100.8.5.召開研商會議,並通知鄰近土地所有權人與會說明案情,因土地所有權人與五福宮未能達成共識,五福宮同意撤銷本陳情案。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護參與慶典活動人員及參拜信眾的安全,造成周邊居民及用路人交通上的不便。
4.五福一路位於本宮廟前路段為南北兩處轉彎路段間的直線段,又有五福路交叉,路口視線欠佳,故基於維護周邊民眾及用路人的權益與兼顧交通安全的考量,本宮爰有調整五福一路之構想,並以優渥的條件積極與相關地主協調購買土地或以付費取得使用權等方式藉以改善本路段交通安全,唯仍難取得全部地主的同意。
5.本宮向來主動配合政府政策包括興建綠色環保金爐、無障礙空間及推廣節能減碳觀念等,然而在配合都市計畫政策下開通五福一路,卻造成廟埕廣場狹小、封閉管制廟前及周邊道路造成交通不便的結果,實非政府、本宮及地區居民所樂見。居為本縣最古老的廟宇、國家指定之三級古蹟,實有憾之。
6.祈請政府單位協助本宮及考量地區居民生活與交通之安全,檢討變更調整五福一路之計畫道路路線,除維護交通安全外,亦讓古蹟級之五福宮得以保有較完整的使用範圍。
建議事項如下:
五福一路往西及往南修正調整。
2.配合政府政策,為落實都市計畫管制及用途一致,修正本宮土地(商業區、綠地及文高用地)及調整上開道路後之原道路用地與綠地為宗教專用區。
3.本宮持有位於依第1項調整後之計畫道路土地(部分834、837、839、841等地號),願無償捐贈予政府單位供作道路使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桃園市公所,計畫區內之公二、公三、公六及公十一等4處公園1.計畫區內之公二、公三、公六及公十一等4處公園目前均設有本市托兒所,惟因公園用地無法作托兒所使用,迄今未能正式申請立案。
2.建請變更該四處公園用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俾利依法申請立案。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經查100.4.15.新修正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已准許公園用地得附設幼稚園、托兒所使用。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逕桃園市汴洲里辦公處,春日路東側綠帶建請將春日路東側(健行路至桃園煉油廠大門前區間雙號)四米綠帶變更為住宅區,以免影響民眾權益。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住宅區與工業區間仍應有適當隔離緩衝空間。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逕楊明朝等2人,桃園市同安段793、795、796、797、800等地號陳情人持有之土地為面臨同安段793、795、796、797、800等地號之同安段1512及1471地號,其中793等地號土地現況為供新埔國小進出使用之道路,惟都市計畫分區為綠地,致陳情人持有之土地無法指示建築線開發,建請將同安段793、795、796、797、800等地號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陳情土地位於本次主、細分離之「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桃園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將納入該案研議。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逕陳秋雲等2人,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6案陳情人所有坐落於南崁路2段156號建築物,於高鐵闢建時已拆除一次,並經縣府核發就地整建重新建築取得使用執照在案,若依本次檢討變更,勢必拆除剛整建完成之建築物,造成無處可居之情形,建請維持原計畫。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係為配合桃園航空城計畫外環道路系統建置,延伸台31線至桃3線(南山路)。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機四用地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建請將桃園市中埔料庫基地,即部分機四用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作第五款使用),變更地段為桃園市中埔段,地號、面積及權屬如下:
1.1238及1462地號:變更面積分別為2,385.1㎡及122㎡,均屬本公司所有。
2.1238-1地號:變更面積為7.9㎡,屬本公司與國產局共有各半。
3.部分1236-1地號:變更面積約34,050.5㎡(僅變更南側部分),屬本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共有各半。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府前於98.11.20.邀集中華郵政公司及中華電信公司召開研商會議,結論略以:本案之變更範圍應以原機關用地全部之土地為範圍,變更後之郵政及電信專用區土地應鄰接富國路。
2.本案另涉本府「中路開發計畫」變電所擬設位置,建議俟本府與相關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1237及部分1476地號:前者變更面積為293㎡,後者變更面積需俟實地測量結果而定,均屬國產局所有。單位協商後,另以個案變更辦理。
逕桃園市公所,機三用地本所辦理之「南昌營區公園化發展評估報告」期能將該營區空間釋出,塑造以「都市之肺」為發展願景的綠色主題公園。建請將機三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補充公園綠地之不足,提升生活品質。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該機關用地尚有軍事單位使用中,宜請公所先行協調。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逕桃園市民代表洪文璋,桃園市慈文段1022、1023地號陳情之土地為國防部所管之閒置土地,並無實際發展計畫,為改善地區停車及閒置土地產生之環境衛生問題,建議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或停車場用地。
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函示意見摘錄如下:
1.本案土地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列為處分標的,應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辦理標售處分,以支應眷村改建相關費用。
2.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屬變產置產之不動產,為籌措資金來源唯一管道,請維持原使用分區。
3.倘需檢討變更,請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有償撥用。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理由:
參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土地屬變產置產之不動產,桃園市公所若有使用需求,得依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土地代為管理,提供公園用地或停車場用地使用(不得收費)。
逕龜山鄉公所,龜山鄉南上段506、498、535、527、539、566、560、557-1、567、549-1等地號,南上路部分路段1.陳情路段現況為位於工業區內之南上路既成道路路段,長度約290公尺,為南上村及南美村通往本鄉其他地區之重要且唯一之聯繫道路。
設,於民國80年徵收興闢完成,陳情路段於當時已是既成道路,目前之寬度約5-6M。
3.建請依通檢辦法規定將該路段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需求。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該既成道路寬度不一且兩側多已建築完成,不宜劃設計畫道路。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桃園市公所及桃園市民代表會,計畫區公園綠地不足情形計畫區屬本市轄區內之公園綠地不足,請惠予檢討納入研議。
業已納入本次檢討考量。
1.本次檢討配合部分河川區範圍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面積計0.02公頃,作為補充。
2.本次檢討並無大規模變更新增可建築土地,另區內之重大建設計畫除滿足各該計畫所需外,亦可補充部分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
3.另本次主、細分離後之細部計畫尚劃設有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綠地等,計約27公頃。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桃園縣議員陳美梅,水汴二路及經國特區30M園道建議規劃延伸經國特區範圍內的水汴二路拓寬延伸及經國特區30M園道延伸至中正路或富國路,以紓解春日路、經國路及南崁交流道之交通。
建議併變37、38案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鄉錦興段552-3及567地號1.陳情之2筆土地面積共計1.4142公頃,均屬國有財產局所有,現況為蘆竹鄉光明河濱公園。
2.本局蘆竹分局及南竹派出所1年租用廳舍所耗公帑計522萬6,132元整,建議將該陳情土地中之5,000㎡變更為機關用地,並協助協調國有財產局取得使用權。1.經與警察局協調,考量出入動線及維持河濱公園使用之完整性,建議於南側土地新增設機關用地。
2.財政部國產局陳情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考量本計畫區公園用地之不足,除供上述機關用請縣政府照下列意見繪圖提會討論。一、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補充機關用地需求分析、設置區位評估、交通系統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財政部國產局,蘆竹鄉錦興段552-3及567地號建請考量將該2筆國有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依都市計畫法應回饋之土地,即可供蘆竹分局及南竹派出所興建使用。不足,除供上述機關用地使用外,其餘土地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
估、交通系統及初步建築計畫等資料。
理由:
考量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需之機關用地,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二、財政部國有產局陳情變更為商業區部分,由於四周均為住宅區,亦欠缺公園及停車場,建議維持原建議維持原建議維持原建議維持原使用分區使用分區使用分區使用分區,並請桃園縣政府再與該局協調後,併提會討論。
逕18蘆竹鄉公所1.為改善長期交通問題,縣府已於91.2.15.公告實施之「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地區)工14至工33工業區細部計畫案」延伸長榮路劃設40M之計畫道路,另本所刻正辦理(已於100.02.18.公開展覽)之「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配合蘆竹鄉新行政園區暨航空城捷運線建設計畫(G13車站附近地區)整體開發計畫)案」亦延伸該40M計畫道路至茄苳溪東岸。
2.建議繼續延伸該40M計畫道路至本鄉大竹地區之大竹路為止。依蘆竹鄉公所所提之40公尺道路劃設必要性及辦理期程、經費來源等,提請小組討論。
維持原計畫:理由:
本案涉及整體區域性交通系統及開闢經費等,建議桃園縣政府交通局先行辦理路線規劃評估,並考量用地取得之財務可行性。
逕蘆竹鄉公所1.五酒桶山具備休閒登山與戶外遊憩條件,目前為鄉民平日戶外休閒運動最佳去處,成為桃園縣另一觀光休憩據點。惟缺乏整體規劃及妥善管理,導致登山口一帶車輛隨意停放、人車爭道、汽車廢氣污染等亂象,已影響登山遊依蘆竹鄉公所所提之停車場用地劃設必要性及辦理期程、經費來源等,提請小組討論。
維持原計畫:理由:
本案因陳情變更面積規模過大(約2.67公頃),且涉及民眾權益亦未經該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客戶外休閒之品質。
2.本所刻正推動「五酒桶山森活公園」之規劃作業,為配合將來停車之需要,本所特陳情增設蘆竹鄉五酒桶山森活公園之停車場用地。縣都委會審議,為避免日後爭議,請蘆竹鄉公所再考量整體財務可行性。
逕翁嘉宏,蘆興南路1.桃17線(蘆興南路)為配合中正路交流道辦理道路拓寬,然道路拓寬方式偏向南側拓寬,嚴重損害百姓財產。
2.希望桃園縣政府立即修正,採用公平正義原則,道路拓寬以道路中心線均等拓寬。建議併變37案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變37案辦理。
逕黃進雄,富國路二側1.桃園市富國路靠近莊敬路及永安路段住戶多,建議規劃一座運動公園。
2.建議地點如下:
(1)富國路602號至640號間農地(最佳)。
(2)富國路靠近莊敬路附近。
(3)富國路往永安路上即中華電信對面或附近。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陳情設置運動公園涉及用地取得之財務可行性,本府將俟未來發展需要,另依程序辦理適當規模之整體規劃,並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所需之用地。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逕黃建偉,南崁溪1.本人所有私有地桃園市春日段7、44地號,長久以來位處河川行水區之河道無法使用。為協助貴府進行相關堤防工程,請速檢討依法徵收該2筆土地或變更為河道用地。
2.為維護沿岸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請貴府速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672021號函示規定辦理。1.有關河川區之徵收相關事宜,已副請本府水務局卓處。
2.陳情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如下:
(1)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依內政部及經濟部92.12.26.聯銜函之說明一、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其範圍境界線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之精神認定;至原非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河道經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則予以劃定為「河道用地」。
(2)本案河川區係依據本府96.01.04.府水河字第0960005206號函公告之南崁溪河川區域線變更劃設,符合上開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
逕鄭名凡,計畫區之綠帶綠62~67、71、75、76、81、85、90、92、95~99、101、102、104、105、110、111、116、117、120,以上區段目前尚未徵收開闢,請納入全面通盤檢討。有關南崁地區都市計畫之綠帶整體規劃及公共設施不足問題,本府已納入本次通盤檢討及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中辦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桃園市公所,計畫區東側、桃園市殯儀館北側建請將本市大有路、健行路口一帶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本計畫公園綠地之不足。建議就桃園市公所所提之公園用地劃設必要性及辦理期程、經費來源等,提請小組討論。維持原計畫:理由:
本案因陳情變更面積規模過大(約3.14公頃),且涉及民眾權益亦未經該縣都委會審議,為避免日後爭議。
逕財政部國產局,計畫區東側之大坑溪本局經管桃園縣龜山鄉南上段190-1地號國有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載為河川區,惟經查前述國有土地未座落於水利法劃設公告之縣管河川區域範圍內,惠請變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陳情土地經本府水務局區排科查察,座落本府轄管公告之區域排水設施「大坑溪排水幹線」,該設施目前堤防預定線尚未辦理公告事宜,建議維持原使用分區河川區。維持原計畫:理由: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