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51-審議事項-第14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51
案件id
GbRgy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委會98年7月21日第2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99年4月21日連工都字第099001267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張前委員梅英、王前委員秀娟、黃前委員德治、黃委員德琳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9年6月4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後經連江縣政府100年10月27日連工都字第1000003904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到部,因林前委員秋綿及王前委員秀娟擔任本部都委會委員任期已於100年6月30日屆滿,不克續任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及小組成員,爰改由本部都委會張前委員梅英接任召集人,並由劉委員小蘭、邱委員英浩接任小組成員,復於100年12月8日及101年5月4日再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並於101年4月27-29日至現場勘查,獲致具體建議意見(詳附錄)
-
七、本案經連江縣政府101年7月11日連工都字第101002422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101年7月11日連工都字第1010024228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有關計畫書發展課題與對策應說明本計畫區過去計畫執行所遇到之困難及解決對策,請重新檢視並調整相關文字說明。","二、有關計畫書發展課題與對策中現有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乙項,本計畫區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僅佔全部計畫面積之1.3%,其對策中所提有關本計畫區之保護區及生態保護區功能與綠地相似,應可取代前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面積乙節,有欠周延,考量本計畫區中保護區多為因應戰地任務而劃設,與綠地之功能不同,請修正相關對策之文字內容。","三、有關防災計畫部分,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請依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檢討修正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逕1陳情人:\
\
林松明陳情位置:\
\
東引東段144、144-1、144-3、等3筆地號為促進地區繁榮,民購置志清圖書館,但該筆土地原為機關用地,陳情將該筆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
\
本案除考量依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將原計畫機關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變更為住宅區,餘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外,建議請連江縣政府補充本案機關用地之土地權屬及建物為私人取得之歷史背景資料,以及變更為住宅區之區1.建議酌予採納。\
\
2.變更理由:\
\
(1)本案變更範圍原計畫機關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為東引東段144-1部分土地及144-3地號土地,面積約0.09公頃。\
\
(2)餘併毗鄰分區變更機關用地准照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通過。\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位合理性分析資料,併提大會審議。\
\
為保護區,面積為0.05公頃。\
\
(3)東引東段144地號土地位於變更範圍外,維持原計畫。\
\
(4)回饋部分,依連江縣政府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標準負擔回饋。\
\
3.本案機關用地之土地權屬及建物為私人取得之歷史背景資料,詳如附件三。","六、上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因已超過原公開展覽範圍,且本計畫部分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附件一「變更連江縣(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內容內容內容內容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處理情形一請補充東引地區之環境特性、地方特色資料,再深入分析本計畫區自然資源,研擬適宜東引地區之發展定位及觀光發展主軸,並請分析近年遊客數遞減的原因,與發展課題及對策互相連結。1.本計畫區之自然資料內容,詳計畫書第10頁~第12頁。\
\
2.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及觀光發展主軸,詳計畫書第26頁。\
\
3.本計畫區近年遊客數遞減原因,分析結果及原因,詳計畫書第12頁~第16頁。\
\
二有關計畫人口部分,以直線迴歸方法預測可能高估計畫目標年人口數,建議先以檢定方式選擇適合之預測方法,並綜合考量人口組成、自然增加率、社會增加率、以及計畫區內可發展區之發展量,以訂定適當之計畫人口數。本計畫人口及成長預測,詳計畫書第12頁~第15頁。\
\
三有關發展課題與對策之內容,建議請連江縣政府再酌予調整,課題部分應為目前都市計畫執行所遭遇之困境,再據以詳加說明及提出因應對策;至有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如有說明之必要,建議改列於其他適當章節。1.有關本計畫發展定位與願景及發展課題與對策之內容調整,詳計畫書第26頁~第29頁。\
\
2.有關本計畫公民團體陳情意見調整,詳計畫書第29頁。\
\
四經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有關學校用地之檢討,業經本部於98年10月23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10139號令修正發布,請依修正條文之規定重新檢討本計畫區學校用地之需求,並請補充教育主管單位意見。1.本計畫區學校用地之需求檢討標準,詳計畫書第22頁。\
\
2.福建省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小學意見,詳計畫書附錄一。\
\
五經查本計畫區公用事業用地現況多未開闢使用,建議連江縣政府檢討未開闢之公用事業用地是否仍有劃設需求,或調整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
\
1.本計畫區未開闢之公用事業用地(事一、二、三、四、六)係供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仍有劃設需求,詳計畫書第27頁及第39頁。\
\
2.本計畫區學校用地之需求,福建省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小學意見,詳計畫書附錄一。\
\
六變更內容綜理表: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詳計畫書第31頁~第34頁。\
\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內容內容內容內容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處理情形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1.本次通盤檢討擬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條文簡化為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惟本特定區計畫係屬福建省範圍,並無上開細則規定之適用,建議檢討維持現行條文方式辦理,不宜刪除原條文規定之細項內容,以免衍生執行爭議。\
\
2.有關連江縣政府所提修訂內容,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係採浮動方式,未有明確之適用條件,除在執行上恐產生疑義外,亦將造成建築景觀之雜亂情形,爰建議參考「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為:「(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一百八十,若因特殊地形及拾級而上之建築形式,致建築基地狹小者,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通過者,其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
\
3.原條文第十點及第十二點缺漏部分,建議參考「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請詳予補充條文內容為空白之背景緣由,並於增(修)訂條文欄位標註「本點刪除點次」。\
\
4.增(修)訂條文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電信專用區及郵政專用區部分,建議除加註必要之容許使用項目外,「其他依縣政府規定審查核准之設施」乙目建議刪除。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計畫書第53頁~第65頁。\
\
八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計畫書第8頁(第一次通盤檢討前)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之歷次變更增減面積有誤,請查明補正。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前)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補正後內容,詳計畫書第8頁。\
\
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
有關林松明逕先生逕1陳情案,建議併同建議意見(二)辦理。\
\
詳補充資料之「附件三」。\
\
附件二「變更連江縣(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編編編編號號號號內容內容內容內容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處理情形處理情形有關計畫人口部分,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歷年社會增加率可能因選舉而有異常升高之情形,考量上開社會發展因素,同意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計畫人口仍予維持原計畫人口930人,並請將維持原計畫之理由補充納入計畫書。有關計畫人口部分,業納入計畫書內容說明,詳計畫書第13頁及第27頁。\
\
經查計畫書第17頁遊客數資料與本次會議補充資料之遊客數資料不同,請查明資料來源並調整為一致數據,後續相關分析亦請一併調整修正。有關遊客數資料不同部分,調整修正後詳計畫書第16頁及第28頁。\
\
本計畫區公用事業用地現況多未開闢使用,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未開闢之公用事業用地係供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仍有劃設需求,請將上開說明補充納入計畫書。\
\
業將本計畫區未開闢之公用事業用地(事一、","二、三、四、六)係供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仍有劃設需求之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中,詳計畫書第27頁及第39頁。\
\
四有關課題三現有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中,本計畫區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僅佔全部計畫面積之1.3%,其對策中所提有關本計畫區之保護區及生態保護區功能與綠地相似,應可取代前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面積乙節,考量本計畫區中保護區多為因應戰地任務而劃設,與綠地之功能應有差異,請修正相關對策之內容。有關課題三現有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不足面積乙節,業配合修正相關對策內容,詳計畫書第27頁~第28頁。\
\
五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詳計畫書第31頁~第34頁。\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補充資料之「附件三」。\
\
附件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補充說明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逕1陳情人:\
\
林松明陳情位置:\
\
東引東段144、144-1、144-3、等3筆地號為促進地區繁榮,民購置志清圖書館,但該筆土地原為機關用地,陳情將該筆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
\
經查144地號為水庫用地,非機關用地,其餘地號位置不詳,建請提供確切地籍資料以利檢討作業。本案除考量依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將原計畫機關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變更為住宅區,餘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外,建議請連江縣政府補充本案機關用地之土地權屬及建物為私人取得之歷史背景資料,以及變更為住宅區之區位合理性分析資料,併提大會審議。\
\
1.建議酌予採納。\
\
2.變更理由:\
\
(1)本案變更範圍原計畫機關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為東引東段144-1部分土地及144-3地號土地,面積約0.09公頃。\
\
(2)餘併毗鄰分區變更機關用地為保護區,面積為0.05公頃。\
\
(3)東引東段144地號土地位於變更範圍外,維持原計畫。\
\
(4)回饋部分,依連江縣政府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標準負擔回饋。\
\
3.本案機關用地之土地權屬及建物為私人取得之歷史背景資料,詳如附件1。\
\
圖1陳情位置示意圖(東引東段144、144-1、144-3等3筆地號)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機關用地(機十一)(0.09)住宅區(0.09)附帶條件:\
\
回饋部分,依連江縣政府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標準負擔回饋。\
\
逕1陳情位置:\
\
東引東段144、144-1、144-3、等3筆地號機關用地(機十一)(0.05)保護區(0.05)1.本機關用地(志清圖書館)經連江縣東引鄉公所93年12月29日引財字第0930003346號函示略以「…本所目前未有任何使用計畫…該館產權歸鈞府所有」。\
\
2.配合人民陳情意見及土地使用現況,機關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變更為住宅區,餘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
3.變更位置詳后附圖2。\
\
圖2變更位置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歷次專案小組會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綜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一變一調整計畫年期民國101年民國110年1.計畫年期將屆,適度延長計畫年期。\
\
2.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訂定計畫年期。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二變二調整計畫人口930人1,500人1.依現況人口及近10年之平均人口成長趨勢,推估民國110年之計畫區人口。\
\
2.考量現行計畫可發展用地規模,酌予調整計畫人口。依100.12.8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一),維持原計畫。\
\
變三變三西引島西側保護區保護區(0.77)養殖區(0.77)配合連江縣第二期離島建設方案,輔導漁民從事漁產養殖業以增加漁民收入。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補充產業發展現況及觀光發展定位資料,並同意連江縣政府意見:增列附帶條件「若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未開發使用,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恢復為原分區或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四變四西引島西側保護區保護區(0.99)計畫範圍外(0.01)公用事業用地(事八)(1.00)配合東引地區民生建設及事業單位未來業務發展需求,予以變更。\
\
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使用現況、土地權屬及經營管理資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料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五變五東引島西側機一用地機關用地(機一)(0.42)近岸遊憩區(0.42)1.現況未開闢且無使用需求。\
\
2.位於中柱堤旁,為發展近岸遊憩,促進觀光產業發展,故調整為近岸遊憩區。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為近岸遊憩區主要係提供未來觀光事業發展後,遊客之盥洗及休息使用,經委員充分討論,考量本變更範圍之親水性、上開使用性質、觀光事業發展時程未定以及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不足,爰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請連江縣政府補充土地權屬及觀光發展定位資料,並修正本案變更理由。\
\
變六變六東引島西側住宅區住宅區(0.08)公用事業用地(事九)(0.08)配合東引島興建污水處理廠需求,予以變更。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選址考量因素及土地權屬資料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七-1變七-1中華電信公司馬祖營運處機關用地(機三)(0.03)電信專用區(0.03)1.現況為中華電信公司馬祖營運處。\
\
2.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以因應電信事業民營化及土地利用活化政策。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土地權屬及現址繼續使用之需求說明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七-2變七-2保護區(0.04)電信專用區(0.04)1.現況為中華電信公司機房。\
\
2.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以因應電信事業民營化及土地利用活化政策。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土地權屬及是否需辦理回饋之說明理由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八變八東引軍郵局機關用地(機三)(0.04)郵政專用區(0.04)1.現況為東引軍郵局。\
\
2.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以配合現況。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土地權屬及現址繼續使用之需求說明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機關用地(機十三)(0.07)道路用地(0.07)機關用地(0.00*)道路用地(0.07)航空站用地(直昇機場)(0.07)*約為25㎡。\
\
機關用地(機十三)(0.03)保護區(0.03)道路用地(0.07)保護區(0.07)變九-1變十-1東引遊客服務中心東側保護區(0.14)航空站用地(直昇機場)(0.14)配合東引8號道路開闢現況且不影響居民權益,予以變更。\
\
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道路用地(0.06)保護區(0.06)變九-2變十-2東引綜合體育場北側道路用地(0.01)體育場用地(體一)(0.01)配合東引4號道路開闢現況且不影響居民權益,予以變更。\
\
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變更範圍內之14號道路已照原計畫開闢,無變更道路用地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體育場用地(體一)(0.01)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約為43㎡。變更道路用地之需求,爰同意連江縣政府意見,本案維持原計畫。\
\
變十變十一直昇機場東南側停車場用地(停一)(0.04)航空站用地(直昇機場)(0.04)1.位置離集居地區遙遠不符使用利益。\
\
2.配合現況使用及未來直昇機場擴場需求。併變九-1,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停車場用地(停三)(0.09)變十一變十二衛生所員工宿舍東側、東引鄉公所南側機關用地(機七)(0.24)保護區(0.15)1.配合地形、開闢現況及居民停車需求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停車場。\
\
2.機七其餘土地因地形陡峭且無未來使用計畫與需求,變更為保護區。\
\
依100.12.8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考量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不易,建議將擬變更為保護區部分,一併調整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本會專案小組建議同意連江縣政府意見,並請連江縣政府一併修正變更理由之相關文字,以資妥適。\
\
變十二變十三東引國中小南側住宅區(0.09)學校用地(0.09)配合東引國中小教學需求予以變更。\
\
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土地權屬資料,並說明係配合東引國中小使用現況變更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十三變十四東引綜合體育館東北側加油站用地(0.07)加油站專用區(0.07)母企業改制後不適宜使用公共設施用地,故改為專用區。\
\
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修正變更理由為因應加油站事業民營化,經檢討已不具公共設施用地性質,爰變更使用分區名稱為專用區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煤氣廠專用區(0.02)變十四變十五東湧運動場西北側煤氣廠用地(0.21)保護區(0.19)1.現況為私人經營,故改列專用區。\
\
2.其餘未使用部分,為維護環境品質及居民安全,變更為保護區。\
\
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變更理由為經檢討已不具公共設施用地性質,爰變更使用分區名稱為專用區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十五變十六東湧水庫北側水庫用地(水一)(0.56)港埠用地(港二)(0.56)配合未來發展海上遊憩事業需求及現況使用,予以變更。\
\
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土地權屬、水庫用地是否已無水庫使用需求資料,並將變更範圍現況作為當地漁船避風使用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十六變十七東引衛生所保護區(0.14)機關用地(機十六)1.現況為東引衛生所。\
\
2.變更為機關用地以配合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體育場用地(體二)(0.11)(0.25)現況使用及未來興建相關設施需求。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土地權屬資料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十七變十八東引垃圾場北側保護區(0.04)資源回收場用地(資二)(0.04)配合現況使用及資源回收垃圾處理需求,予以變更。\
\
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土地權屬資料,涉及公有土地撥用部分併請納入事業及財務計畫敘明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十八變二十東湧水庫北側水庫用地(水一)(0.05)機關用地(機十五)(0.05)配合鄉公所之公務用倉庫現況使用,予以變更。\
\
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土地權屬、水庫用地是否已無水庫使用需求、是否涉及環境影響評估等資料,並請補充水庫主管機關及環保單位意見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十九人陳一東引國中小南側學校用地(0.02)商業區(0.02)現況道路南側之學校用地已無使用需求,配合現況併毗鄰分區,變更為商業區。\
\
依100.12.8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補充是否涉及回饋之理由說明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機關用地(機十七)(0.07)變二十人陳三中華電信東側之鄉民代表會商業區(0.08)住宅區(0.01)現況為東引鄉鄉民代表會及民眾活動中心使用,故配合現況與地籍權屬,變更商業區為機關用地及住宅區。\
\
依99.6.4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建議除請補充土地權屬資料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變二一變二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對照表。配合東引地區土地使用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條文內容。\
\
詳初步建議意見(三)。\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意見99.6.4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陳情人:\
\
林松明陳情位置:\
\
東引東段144、144-1、144-3、等3筆地號為促進地區繁榮,民購置志清圖書館,但該筆土地原為機關用地,陳情將該筆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
\
經查144地號為水庫用地,非機關用地,其餘地號位置不詳,建請提供確切地籍資料以利檢討作業。請連江縣政府再與陳情人聯繫確認陳情位置及土地權屬資料,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
1.酌予採納。\
\
2.變更理由:\
\
(1)經查本案縣府於97年11月讓售陳情人,且東引鄉公所表示目前未有任何使用計畫,本案建議變更範圍為東引東段144、144-1及144-3地號土地為準,餘併毗鄰分區變更機關用地為保本案除考量依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將原計畫機關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變更為住宅區,餘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外,建議請連江縣政府補充本案機關用地之土地權屬及建物為私人取得之歷史背景資料,以及變更為住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連江縣政府意見99.6.4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連江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護區。\
\
(2)本計畫區商業區面積為2.09公頃,已超過法定上限(0.45公頃\/千人),其使用率48%,故本案不宜變更為商業區,建議變更為住宅區(3)回饋部分,依連江縣政府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標準負擔回饋。宅區之區位合理性分析資料,併提大會審議。\
\
(三)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縣因特殊之自然地形環境及發展背景,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與臺灣本島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有所差異,擬另案研議擬訂全縣適用之自治條例,爰本次通盤檢討擬針對變更內容有新增之部分調整變更,餘擬續依原條文規定辦理,經小組委員充分討論,建議同意連江縣政府意見。\
\
4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條文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為促使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並保障居民之健康、安全,並為發展馬祖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目標,須對風景特定區之土地使用加以管制。本計畫依馬祖地區之實際發展特性,訂定連江縣(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茲列述如下:為促使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並保障居民之健康、安全,並為發展馬祖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目標,須對風景特定區之土地使用加以管制。本計畫依馬祖地區之實際發展特性,訂定連江縣(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茲列述如下:為促使土地作合理有效之利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並保障居民之健康、安全,並為發展馬祖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目標,須對風景特定區之土地使用加以管制。本計畫依馬祖地區之實際發展特性,訂定連江縣(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茲列述如下: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本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二條及第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第39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第39條規定訂定之。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二、本風景特定區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如下:\
\
(一)土地使用分區1.住宅區2.商業區3.農業區4.古蹟保存區5.風景區6.酒廠專用區7.宗教專用區8.水庫保護區9.生態保護區10.地質保護區(刪除)(刪除)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11.保護區(二)公共設施用地1.機關用地2.學校用地3.公園用地(兼兒童遊樂場)4.公用事業用地5.停車場用地6.廣場(兼停車場)7.市場用地8.體育場用地9.加油站用地10.垃圾處理廠用地11.水庫用地12.公墓用地13.社教用地14.航空站用地(直昇機場)15.港埠用地16.煤氣廠用地、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一百八十。\
\
(二)以建築住宅和設置一般性服務設施為主,但不得為第四條所限制之建築及使用、以及左列之、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
(一)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90%,容積率最高不得大於240%。不同級距之建蔽率及容積率適用規定如下列:\
\
1.建蔽率小於或等於%者,容積率不有關連江縣政府所提修訂內容,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係採浮動方式,未有明確之適用條件,除在執行上恐產生疑義外,亦將造成建築景觀之雜亂情形,爰建議參考「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若因特殊地形及拾級而上之建築形式,致建築基地狹小者,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理由:\
\
1.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係採浮動方式,未有明確之適用條件,除在執行上恐產生疑義外,亦將造成建築景觀之雜亂情形。\
\
2.除遊藝場、KTV等之樓地板面積及住宅區旅社客房興建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
\
1.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
2.經營左列事業者:\
\
(1)使用乙炔發生器,以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
(2)噴漆作業者。\
\
(3)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
(4)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
得大於240%。\
\
2.建蔽率大於60%、小於或等於70%者,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
3.建蔽率大於70%、小於或等於90%者,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
(二)以建築住宅和設置一般性服務設施為主。\
\
不得為下列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
\
1.第三點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
2.樓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之遊藝場、KTV、MTV、大型商場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茶館、酒吧、咖啡館、飲食店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
3.住宅區不得興建客房20間(含)以上之旅社,但面臨10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且建築物面臨道路面退縮2公尺者不在此限,如基地討)案」之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為:\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一百八十,若因特殊地形及拾級而上之建築形式,致建築基地狹小者,經本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通過者,其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地使用審議小組」審查通過者,其建蔽率最高不得大於90%。\
\
(二)以建築住宅和設置一般性服務設施為主。不得為下列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
\
1.第三點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
2.樓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之遊藝場、KTV、MTV、大型商場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茶館、酒吧、咖啡館、飲食店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
3.住宅區不得興建客房20間(含)以上之旅社,但面臨10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且建築物面臨道路面退縮2公尺者不在此限,如基地跨越住宅區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其建築設備應符之例外規定外,負面列舉項目均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事項,惟連江縣非屬台灣省,變更「依」為「準用」條文。\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5)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O·七五千瓦者。\
\
(6)彈棉作業者。\
\
(7)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
(8)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
(9)鍛製或翻砂者。\
\
(10)瓦斯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
\
(11)塑膠類之製造者。\
\
3.戲院、電影院、酒家、舞廳、歌廳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訓練場及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攤販集中場。\
\
4.樓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之遊藝場、KTV、MTV﹑大型商場及其類似之商業行為、茶館、酒吧、咖啡跨越住宅區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其建築設備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
4.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
\
合建築法規規定。\
\
4.餘準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館、飲食店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
5.破舊油桶、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
\
6.其他經縣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或風俗民情者,得報請審議其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限制。\
\
(三)住宅區不得興建客房二十間(含)以上之旅社,但面臨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且建築物其他三面保留三公尺以上之空地者不在此限,如基地跨越住宅區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其建築設備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
、商業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
\
建築","三、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理由:\
\
負面列舉項目均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惟連江縣非屬台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
(二)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不得為左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
1.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十五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或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OO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六分之一)者。\
\
2.經營左列事業者:\
\
(1)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
(2)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
\
(3)放射性工業和原子能工業。\
\
物及土地之使用管制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
\
%。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管制悉準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
\
灣省,變更「依」為「準用」條文。\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4)易爆物製造、儲藏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工業)。\
\
(5)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
(6)使用乙炔,其發生器容量在三十公升以上及壓縮氧或電力從事焊切金屬工作者。\
\
(7)賽璐珞或其易燃性塑膠類之加熱、加工或使用鋸機加工者。\
\
(8)印刷油墨或繪圖用顏料製造者。\
\
(9)使用動力超過O·七五千瓦之噴漆作業者。\
\
(10)使用氣體亞硫酸漂白物者。\
\
(11)骨炭或其他動物質炭之製造者。\
\
(12)毛羽類之洗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滌、洗染或漂白者。\
\
(13)碎布、紙屑、棉屑、絲屑、毛屑及其他同類物品之消毒、揀選、洗滌或漂白者。\
\
(14)使用動力合計超過O·七五千瓦、從事彈棉、翻棉、起毛或製氈者。\
\
(15)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數超過三·七五千瓦者。\
\
(16)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角、牙或蹄者。\
\
(17)使用動力研磨機三台以上乾磨金屬,其動力超過二·二五千瓦者。\
\
(18)使用動力碾碎礦物、岩石、土砂、硫磺、金屬、玻璃、磚瓦、陶瓷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器、骨類或貝殼類,其動力超過三·七五千瓦者。\
\
(19)煤餅、機製煤餅或木炭之製造者。\
\
(20)使用熔爐鎔鑄之金屬加工者(印刷所之鉛字鑄造除外)。\
\
(21)磚瓦、陶瓷器、人造磨石、坩鍋、搪瓷器之製造或使用動力之水泥加工,動力超過三·七五千瓦者。\
\
(22)玻璃或機製毛玻璃製造者。\
\
(23)使用機器錘之鍛治者。\
\
3.火葬場、墳場。\
\
4.垃圾污物處理場、屠宰場。\
\
5.馬廄、牛、羊、豬等牲畜舍。\
\
6.牛乳廠、堆肥舍。\
\
7.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裂,但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在十五立方公尺以下之地下油池之汽油加油站不在此限。\
\
8.其他經縣政府認為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估共安全、衛生或風俗民情者,得報請審議其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限制。\
\
、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建築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其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大於一百平方公尺。現有建物應於原有樓地板面積範圍內修建、改建。\
\
農業區已申請建築者,嗣後即使該農地分割,分割後各土地坵塊其建蔽率和容積率之總和不得大於上述規定。\
\
、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建築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0%,其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大於100平方公尺。現有建物應於原有樓地板面積範圍內修建、改建。\
\
農業區已申請建築者,嗣後即使該農地分割,分割後各土地坵塊其建蔽率和容積率之總和不得大於上述規定。","四、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建築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0%,其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大於100平方公尺。現有建物應於原有樓地板面積範圍內修建、改建。農業區已申請建築者,嗣後即使該農地分割,分割後各土地坵塊其建蔽率和容積率之總和不得大於上述規定。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古蹟保存區以供維護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建築物使用為限,但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惟以不破壞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使用為原則,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建,應經建管機關核准,並採用相仿建材、位置、高度及型式為原則。五、古蹟保存區以供維護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建築物使用為限,但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惟以不破壞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使用為原則,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建,應經建管機關核准,並採用相仿建材、位置、高度及型式為原則。五、古蹟保存區以供維護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建築物使用為限,但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惟以不破壞古蹟文物、傳統文化及宗教有關之使用為原則,區內既有建築之整建和拆除重建,應經建管機關核准,並採用相仿建材、位置、高度及型式為原則。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七(缺)本點刪除點次。\
\
經查風景區係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未發布實施。本點刪除點次。\
\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詳予補充條文內容為空白之背景緣由,並於增(修)訂條文欄位標註「本點刪除點次」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酒廠專用區為劃設供酒廠使用之專用區,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得併同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
、酒廠專用區為劃設供酒廠使用之專用區,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得併同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六、酒廠專用區為劃設供酒廠使用之專用區,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得併同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宗教專用區內土地以供宗教性建築使用及相關設施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野鳥保育區以維護保育類野鳥為目的,供野鳥繁殖、棲息等為主,保育區內禁止一切之開發行為,其必要之使用須向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七、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性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七、宗教專用區以供宗教性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十(缺)本點刪除點次。\
\
原條文第十點及第十二點缺漏部分,建議參考「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請詳予補充條文內容為空白之背景緣由,並於增(修)訂條文欄位標註「本點刪除點次」。經查水庫保護區係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未發布實施。\
\
本點刪除點次。\
\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詳予補充條文內容為空白之背景緣由,並於增(修)訂條文欄位標註「本點刪除點次」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八、養殖區以涵養海洋資源為目的,供養殖魚、貝類等為主,建蔽率不得超過3%、高度不得超過1層","八、養殖區以涵養海洋資源為目的,供養殖魚、貝類等為主,建蔽率不得超過3%、高度不得超過1層樓未修訂。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樓或3公尺,其使用及附屬設施之設置須經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或3公尺,其使用及附屬設施之設置須經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生態保護區內土地以保護稀有、珍貴之動、植物為主,其土地依下列規定:\
\
(一)不得作建築及破壞本區生態之設施使用,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以不破壞稀有、珍貴之動植物環境為原則。\
\
(二)嚴禁變更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砍伐採掘植物、養殖、任意踐踏、破壞地表或引火、露營等行為。\
\
(三)本區內得設生態保護設施、解說設施、步道、景觀保護及休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九、生態保護區內土地以保護稀有、珍貴之動、植物為主,其土地依下列規定:\
\
(一)不得作建築及破壞本區生態之設施使用,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以不破壞稀有、珍貴之動植物環境為原則。\
\
(二)嚴禁變更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砍伐採掘植物、養殖、任意踐踏、破壞地表或引火、露營等行為。\
\
(三)本區內得設生態保護設施、解說設施、步道、景觀保護及休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
\
(四)傳統建築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得准予修建。九、生態保護區內土地以保護稀有、珍貴之動、植物為主,其土地依下列規定:\
\
(一)不得作建築及破壞本區生態之設施使用,惟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以不破壞稀有、珍貴之動植物環境為原則。\
\
(二)嚴禁變更地形、地貌、採取土石、砍伐採掘植物、養殖、任意踐踏、破壞地表或引火、露營等行為。\
\
(三)本區內得設生態保護設施、解說設施、步道、景觀保護及休憩設施,須經觀光主管機關同意。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四)傳統建築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得准予修建。\
\
(四)傳統建築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得准予修建。十二(缺)本點刪除點次。\
\
原條文第十點及第十二點缺漏部分,建議參考「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請詳予補充條文內容為空白之背景緣由,並於增(修)訂條文欄位標註「本點刪除點次」。經查地質保護區係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未發布實施。\
\
本點刪除點次。\
\
建議除請連江縣政府詳予補充條文內容為空白之背景緣由,並於增(修)訂條文欄位標註「本點刪除點次」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三、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
(一)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
(二)臨時性修器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
(三)公用事業、社會福祿事業所必須之設十、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
(一)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
(二)臨時性修器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
(三)公用事業、社會福祿事業所必須之設施。\
\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十、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資源為主,除國防軍事設施外,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
(一)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
(二)臨時性修器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
(三)公用事業、社會福祿事業所必須之設施。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施。\
\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
(五)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
(七)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
(八)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涉及農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
(五)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
(七)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並以2層為限。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1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
(八)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涉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
前項第1、2、3、5、6款設施之申請,縣政府(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
(五)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
(七)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改建和拆除後之重建、新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並以2層為限。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1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
(八)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涉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業產銷必要設施。\
\
前項第一、二、三、","五、六款設施之申請,縣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有關第一項第四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連江縣政府應以維護自然環境資源及地區獨特之地理景觀,就計畫區內適當區位、最小開發面積、總量管制、應附相關開發計畫書圖資料、申請程序等事項擬具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後,始得辦理。\
\
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依第1項第7款申請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有關第1項第4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連江縣政府應以維護自然環境資源及地區獨特之地理景觀,就計畫區內適當區位、最小開發面積、總量管制、應附相關開發計畫書圖資料、申請程序等事項擬具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後,始得辦理。\
\
前項第1、2、3、5、6款設施之申請,縣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依第1項第7款申請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有關第1項第4款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之申請,連江縣政府應以維護自然環境資源及地區獨特之地理景觀,就計畫區內適當區位、最小開發面積、總量管制、應附相關開發計畫書圖資料、申請程序等事項擬具審查作業要點,依法公告實施後,始得辦理。\
\
十一、近岸遊憩區以供沙灘活動、釣魚、潛水、游泳、滑水、衝浪、帆船活動、遊艇活動及其他水上活動使用及其附屬設施與必要服務設施為限。\
\
經營海上遊憩活動十一、近岸遊憩區以供沙灘活動、釣魚、潛水、游泳、滑水、衝浪、帆船活動、遊艇活動及其他水上活動使用及其附屬設施與必要服務設施為限。\
\
未修訂。併變五案,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已無近岸遊憩區,建議本點刪除。\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動,申請人應檢具整體開發計畫,並經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整體開發計畫內容由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
經營海上遊憩活動或引進其他類型活動,申請人應檢具整體開發計畫,並經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整體開發計畫內容由縣政府觀光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
十二、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
(二)得為下列之使用:\
\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
\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
5.其他依縣政府規定審查核准之設施。\
\
增(修)訂條文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電信專用區及郵政專用區部分,建議除加註必要之容許使用項目外,「其他依縣政府規定審查核准之設施」乙目建議刪除。\
\
十二、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
(二)得為下列之使用:\
\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
\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
刪除第二項第5款規定。\
\
建議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十三、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
(二)得為下列之使用:\
\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
3.與郵政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
4.與郵政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
5.其他依縣政府規定審查核准之設施。\
\
增(修)訂條文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電信專用區及郵政專用區部分,建議除加註必要之容許使用項目外,「其他依縣政府規定審查核准之設施」乙目建議刪除。\
\
十三、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
(二)得為下列之使用:\
\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
\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
3.與郵政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
4.與郵政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
刪除第二項第5款規定。\
\
建議依本會第752次會議審決有關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通案性原則辦理。\
\
十四、加油站專用區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
十四、加油站專用區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
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五、煤氣廠專用區供煤氣分裝及儲存所需設施使用,用地周界內應留設適當安全緩衝地帶,其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
十五、煤氣廠專用區供煤氣分裝及儲存所需設施使用,用地周界內應留設適當安全緩衝地帶,其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機關用地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用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
、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十六、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學校用地以供教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七、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十七、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公園及兒童遊樂場供一般遊憩設施、花木及水土保持設施、人工湖設施及排水設施、社會教育機構設施、集會所及民眾活動中心、派出所、崗哨及國防安全設施等使用,其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十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45%。\
\
十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有頂蓋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45%。\
\
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公用事業用地以提供作為污水處理廠、海水淡化廠、電力、電信、郵政、變電所及油氣供應等公用事業單位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
、公用事業用地以提供作為污水處理廠、海水淡化廠、電力、變電所及油氣供應等公用事業單位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
十九、公用事業用地以提供作為污水處理廠、海水淡化廠、電力、變電所及油氣供應等公用事業單位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
未修訂。配合電信專用區及郵政專用區已新增訂相關條文,建議依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停車場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但作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二十、停車場作為平面使用時,其附屬設施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20%。作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二十、停車場作為平面使用時,其附屬設施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20%。作立體停車場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廣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
\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
\
二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供大型戶外聚會活動使用,得兼作停車場或公車場站使用。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二十、市場用地供一般零售或超級市場、市場用地供一般零售或超級市場使二二、市場用地供一般零售或超級市場使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使用,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容積率放寬至百分之三百二十。用,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面臨6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容積率放寬至320%。\
\
用,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面臨6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容積率放寬至320%。\
\
原條文。\
\
、體育場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但作為體育館使用時,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三、體育場用地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15%,惟作為體育館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二三、體育場用地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15%,惟作為體育館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二二、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得依「加油站管理規則」辦理,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
(刪除)(刪除)未修訂。\
\
配合加油站專用區已增訂相關條文,建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垃圾處理廠含焚化爐及相關設施、垃圾處理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二四、垃圾處理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新條文(縣都委審決)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修正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化爐及相關設施之設置,供垃圾處理直接使用之掩埋、焚化、熱解堆肥、厭氣消化、轉運及管線輸送所需用地及其附屬配合之管理中心、污水處理、清洗、車輛放置迴轉、進出道路及其周圍緩衝帶應予綠化等用地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
\
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90%。\
\
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90%。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二四、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二五、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其附屬設施及國防軍事設施使用。\
\
二五、水庫用地供興建水庫、其附屬設施及國防軍事設施使用。未修訂。建議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意見,維持原條文。\
\
二五、公墓用地供墳場及納骨塔等設施使用,其使用須依「墳墓設施管理條例」向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二六、公墓用地供墓地、納骨塔、殯儀館及火葬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