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91-審議事項-第4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91
案件id
h8yBFX
概要說明
- 說明:
::
:
【1南投縣政府原報部資料並未將經縣都委會審議後部分內容修正之理由說明列入,故請補充加註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2.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已另訂有「高等研究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故於本點本文中加註(不含高等研究園區),以玆完備;另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及車站、體育場、醫院、污水處理廠等公共設施用地均位於高等研究園區內,故原附表一中相關所列均配合予以刪除。.理由:
1.依通盤檢討結果增列相關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
2.增列說明本要點與高等研究園區及已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間之主從關係。關所列均配合予以刪除。】第三條:
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規定:
- 一、一般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150%。
- 二、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180%。
- 三、第四種住宅區建蔽率(刪除)理由:已納入第2點規定,建議刪除。
第3點:
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規定:
- 一、一般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1%。
- 二、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180%。
- 三、第四種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180%;沿中正路部分應自道路沿中正路部分應自道路沿中正路部分應自道路沿中正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境界線至少退縮境界線至少退縮境界線至少退縮1010公尺建築公尺建築公尺建築公尺建築。
。。
。
- 四、餘依都市計畫法臺臺臺臺灣省施行細則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50%,容積率150%;沿中正路部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建築。
- 四、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之規定。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
1.為塑造中興新村花園城市目標,故維持原計畫條文。
2.避免日後施行細則內容修訂造成所列條序不相符情形,原條文第四款「第16條」等文字刪除。
第四條:
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商業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之規定:
- 一、建蔽率為80%,容積率為240%。
- 二、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之規定。(刪除)理由:已納入第2點規定,建議刪除。
第4點:
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商業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之規定:
- 一、建蔽率為80%,容積率為240%。
- 二、餘依都市計畫法臺臺臺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避免日後施行細則內容修訂造成所列條序不相符情形,原條文第二款「第17條」等文字刪除。
第五條:
農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如下列之規定:
-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 二、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28條等規定。(刪除)理由:現行法令已有規定,建議刪除。
第5點:
農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如下列之規定:
-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布前已布前已布前已為建地目為建地目為建地目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使用之建築用地使用之建築用地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或已建築供居或已建築供居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亦同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亦同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亦同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亦同。
- 二、餘依都市計畫法臺臺臺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
理由:
1.為明確農業區內建築高度之管制,將原條文第一款增列「土地在…亦同」等文字,以資完備。
2.避免日後施行細則內容修訂造成所列條序不相符情形,原條文第二款「第27、28條等」等文字刪除。
第六條:
保護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如下列規定:
-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 二、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刪除)理由:現行法令已有規定,建議刪除。
第6點:
保護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如下列規定:
-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新建新建新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增建亦同增建亦同增建亦同增建亦同。
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省施行細則第25、26條等規定。二、餘依都市計畫法臺臺臺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
理由:
1.為明確保護區內建築高度之管制,將原條文第一款增列「原有合法建築…亦同」等文字。
2.原條文第二款「第25、26條等」等文字刪除,以避免日後施行細則內容修訂造成所列條序不相符情形。
第七條:
高爾夫球場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如下列規定:
- 一、建蔽率為20%。
-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 三、土地使用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規定。(刪除)理由:已納入第2點規定,建議刪除。
第7點:
高爾夫球場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如下列規定:
-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不得大於不得大於不得大於55%%%%,,,,容積率不得容積率不得容積率不得容積率不得大於大於大於大於1010%%%%。
-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 三、土地使用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規定。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為符合實際使用,酌予調降建蔽率,並增訂容積上限。
第八條:
機關用地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用之建築物使用為限,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之規定:
- 一、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200%(機二七容積率為250%)。
- 二、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2條之規定。
- 三、機二七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刪除)理由:已納入第2點規定,建議刪除。
第8點:
機關用地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用之建築物使用為限,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之規定:
- 一、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200%。
- 二、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
1.機27已於「高等研究園區」變更為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專一(八)),故將第一及三款之相關規定刪除。
2.原條文第二款「第22條」等文字刪除,以避免日後施行細則內容修訂造成所列條序不相符情形。
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第九條:
學校用地以供學校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之規定:
- 一、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為150%。
- 二、高中(職)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為200%。
- 三、特殊教育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刪除)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已納入第2點規定,建議刪除。
第9點:
學校用地以供學校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之規定:
- 一、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為150%。
- 二、高中(職)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為200%。
- 三、特殊教育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同原條文。
第十條:
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刪除)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已納入第2點規定,建議刪除。
第10點:
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理由理由理由理由:同原條文。
第十一條:
公園、綠地、體育場,以供休憩、遊樂等活動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之規定:
- 一、公園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15%,超過5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又其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 二、體育場之建蔽率最高為60%。(刪除)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現行法令已有規定,建議刪除。
第11點:
公園、綠地、體育場,以供休憩、遊樂等活動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之規定:
- 一、公園內內內內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 二、餘依餘依餘依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之規定之規定之規定。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
1.修正條文序次。
2.所訂公園及體育場之建蔽率與臺灣省施行細則相同,故修改為依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十二條:
醫院以供醫療、衛生等機構為主,其建築物如下列之規定:
建蔽率60%,容積率為180%。(刪除)理由:
1.原名稱修正為醫療專用區。
2.為提供較大之綠化、美化及停車空間,將建蔽率作適當之修正。
第12點:
醫院以供醫療、衛生等機構為主,其建築物如下列之規定:
建蔽率60%,容積率為180%。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配合「高等研究園區」案,維持醫院用地。
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適當之修正。
3.全條文已納入第2點規定,建議刪除。
第十三條:
變電所、加油站、污水處理廠,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如下列之規定:
- 一、變電所建蔽率60%,容積率120%。
- 二、加油站建蔽率40%,容積率80%,但上層如作加油站有關之辦公室應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等設施。
- 三、上列之公共設施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刪除)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已已已已納入第2點規定,建議刪除。
第13點:
變電所、加油站、污水處理廠,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如下列之規定:
- 一、變電所建蔽率60%,容積率120%
- 二、加油站建蔽率40%,容積率80%,但上層如作加油站有關之辦公室應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等設施。
- 三、污水處理廠建蔽率污水處理廠建蔽率污水處理廠建蔽率污水處理廠建蔽率5050%,%,%,%,容積率容積率容積率容積率120%%%%。
- 四、、、、上列之公共設施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臺灣省施行細則及原條文均無有關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管制規定,故予以增訂之,其餘同原條文。
第十四條:
車站用地、廣場、停車場之建築物如下列之規定:
- 一、車站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二、廣場、停車場除「停一」外,其餘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60%。
- 三、第1、2款所列之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 四、「停一」用地得依有關規定興建立體停車場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刪除)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已納入第2點規定,建議刪除。
第14點:
車站用地、廣場、停車場之建築物如下列之規定:
- 一、車站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二、車站及停車場車站及停車場車站及停車場車站及停車場之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444樓或1515公尺。
- 三、餘依餘依餘依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之規定之規定之規定。
。。
。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
1.臺灣省施行細則對停車場之建蔽率與容積率已分為平面與立體式兩類型,故將原條文第二款及第四款予以修正。
2.原條文第二款之廣場用地易造成可為興建地上物之誤解,故予以刪除。
3.考量車站作多目標使用及立體停車場容積有效利用,修正原第三款之建築高度限制。
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第15點:
園區事業專用區主要供科技研發、文史研究等相關研發產業及其附屬設施、以及行政機關使用,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高等研究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新增條文)第16點:
園區服務區以提供金融、商務、娛樂、餐飲、購物等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高等研究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新增條文)第17點:
電力事業專用區以供電力事業相關之非營利性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200%。
理由:(新增條文)第18點:
宗教專用區以供興闢廟宇教堂使用為限,其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60%。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新增條文)第19點:
行水區及河川區以供排水、護岸及防洪設施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水利法、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新增條文)第20點:
殯葬設施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如下列規定:
- 一、限作殯葬管理條例所規定之骨灰(骸)存放設施項目使用。
-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新增條文)第3點:
4-2號計畫道路(4-1號計畫道路至4-6號計畫道路段)兩側未來申請建築時,(刪除)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配合原編號第31案維持原計畫,故予以刪除。
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一公尺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理由:依變更案原編號第31案辦理。
第21點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一、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公共設施用地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
- 三、建築基地鄰接4公尺計畫道路(人行步道)者,應自其道路境界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線退縮至少2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使用。
- 四、高等研究園區及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地區,依其點規定辦理。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新增條文新增條文新增條文新增條文))))參據內政部89年11月18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84948號函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增列本條文。
第22點:
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劃設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含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含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含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理由理由理由理由:(:(:(:(新增條文新增條文新增條文新增條文))))參據內政部89年11月18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84948號函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增列本條文。
第4點:
變電所用地申請建築前,應經南投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23點:
本計畫區內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以上(含500平方公尺)之公共建築物申請建築時,應經南投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第十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調整條文次序為第6點)理由:原第十六條係配合劃設車籠埔斷層帶之「斷層特別管制區」於個案變更時新增條文。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修正其次序。
(調整條文次序為第25點)第十六條:
車籠埔斷層帶中心兩側15公尺範圍內之土地列為「斷層特別管制區」,包括部分住宅區、農業區、保護區、高爾夫球場專用區、行水區、河川區等土地使用分區及機關用地、學校用地、醫院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管制事項如下:
- 一、私有可建築用地僅限作自用住宅或農舍使用,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而公有土地除為軍事、緊急災害或交通需要者外,不得建築。
- 二、前述不得建築之面積得計入毗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 三、「斷層特別管制區」內之建築申請,應檢附地質鑽探相關資料及加強建物結構安全措施,併送主管單位審查。
- 四、其他管制事項,依現行規定辦理。第5點:
車籠埔斷層帶中心兩側15公尺範圍內之土地列為「斷層特別管制區」,包括部分住宅區、農業區、保護區、高爾夫球場專用區、醫療專用區行水區、河川區等土地使用分區及機關用地、學校用地、醫院用地、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殯葬設施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其管制事項如下:
- 一、私有可建築用地僅限作自用住宅或農舍使用,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公尺;而公有土地除為軍事、緊急災害或交通需要者外,不得建築。
- 二、前述不得建築之面積得計入毗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 三、「斷層特別管制區」內之建築申請,應檢附地質鑽探相關資料及加強建物結構安全措施,併送主管單位審查。
- 四、其他管制事項,依現行規定辦理。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原第24點:
車籠埔斷層帶中心兩側15公尺範圍內之土地列為「斷層特別管制區」,包括部分園區事業專用區園區事業專用區園區事業專用區園區事業專用區、、、、住宅區、農業區、保護區、高爾夫球場專用區、行水區、河川區等土地使用分區及學校用地、醫院用地、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殯葬設施用殯葬設施用殯葬設施用殯葬設施用地地地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其管制事項如下:
- 一、私有可建築用地僅限作自用住宅或農舍使用,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而公有土地除為軍事、緊急災害或交通需要者外,不得建築。
- 二、前述不得建築之面積得計入毗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 三、「斷層特別管制區」內之建築申請,應檢附地質鑽探相關資料及加強建物結構安全措施,併送主管單位審查。
- 四、其他管制事項,依現行規定辦理。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
1.因高等研究園區部分已另訂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故將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及醫療專用區予以刪除。
2.斷層特別管制區範圍內扣除高等研究園區後,經本階段檢討已無機關用地,故予以刪除,行水區應仍予保留。條文序號調整。
3.配合增列涉及位於斷層特別管制區內之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其餘同原條文。
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第十五條條文調整次序,修正其條文序號,並針對醫院用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及新增加之殯葬設施用地,修正本點主文部分內容。
第6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理由:原第十五條,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修正其序號。
第25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理由:原第十五條,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修正其序號。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南投縣政府101年8月30日府建都字第10107528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39案:採納台灣電力公司列席人員建議,將變電所用地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變電所用地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變電所用地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變電所用地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200200%%%%及建築物建築物建築物建築物簷高簷高簷高簷高修正為修正為修正為修正為不得超過不得超過不得超過不得超過44層樓或層樓或層樓或層樓或2020公尺公尺公尺公尺。
- 二、本會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詳如表一,本會決議欄。
表一表一表一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藍萬拴君等1人光興段844地號等1筆土地部分(合併前之原光興段地號土地)1.原所有部分土地因早期受高壓電塔限制,被劃設為學校用地,並於77年由南投縣政府辦理徵收(徵收面積1156㎡),致使造成分割後之剩餘土地(光興段982-1地號)成為三角形狀之狹小基地而無法完整使用。
2.參考南投特殊教育學校興建計畫圖,原被徵收土地鄰接光興段982-1地號土地部分並未興建校舍。由於土地自77年被徵收後至今已屆滿23年,符合學校已屆滿23年,符合「土地法」第219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之收回權條件。
在不影響學校建物使用前提下,建議將學校北端未使用之三角地(面積133.06平方公尺)部分變更為住宅區,再由縣政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辦理廢止徵收後,依規定辦理原徵收補償費繳還及土地變更登記等相關作業。
參酌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同意採納。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0年9月1日、100年11月25日及101年3月16日】:
- 一、本案經提本會99999999年年年年77月月月月2727日第日第日第日第735735次會審議時,考量本案部分變更案件案情涉及「中興新村發展為高等研究園區先期規劃」,本次通盤檢討案,以不涉及該整體發展部分之「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以及參據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本次通盤檢討案除案件具有急迫性部分先行審議外,其餘部分納入第二階段審議;案經南投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於100年8月2日府建都字第1000155776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到部,故合先予敘明本案之辦理歷程。
- 二、本次報部審議部分案件之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多有差異,如經本會同意採納、修正者或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南投縣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三、經查本計畫區內保存區,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為避免名詞相混淆,故將「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一。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如附表二。
- 六、本案請南投縣政府將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 附表一: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1061)機關用地第一種園區事第一種園區事第一種園區事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業專用區業專用區業專用區(0.0056)道路用地(0.1005)215(5)機(一)西側6m寬計畫道路及囊底路道路用地(0.1242)住宅區(0.1090)機關用地第一種園區事第一種園區事第一種園區事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業專用區業專用區業專用區(0.0152)1.樁位與原計畫符合。
2.樁位與現況不符合。
3.現況與地籍符合。
4.依現況配合地籍辦理變更。
備註:
1.本案為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案所提變更案件。(見圖2)2.依現況已發展情形,原計畫道路尚未開闢,但其鄰近處已有同等功能之8公尺既存道路,故建議依現況辦理檢討變更。
3.又經查該既存道路中僅86-1地號等1筆土地係屬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所有,其餘土地均屬國有地,而住宅區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則全部均為國有土地,且現況已為實際道路使用,故符合「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第3點第2款規定,得免回饋。(如附件四)4.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高等園區變更案,有關機關用地部分已變更為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故於本階段檢討時併同修正原提案變更內容。
考量原劃設之囊底路迴車道及在不損及建物情形下,除將計畫道路修正依東西向現況道路直線延伸與南北向計畫道路銜接外,北側公有土地(部分住宅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如附圖1),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理由:
土地均為公有土地,且符合現況實際發展情形。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行水區(0.0981)醫療專用區醫院用地醫院用地醫院用地醫院用地(0.0564)保護區(0.0417)(10-3)夾於醫院用地間行水區行水區(特別管制區)(0.0164)醫療專用區醫院用地醫院用地醫院用地醫院用地(特別管制區)(0.0164)該行水區經中興分院處已地下化,地上為中興分院使用中。
備註:
1.本案為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所提變更案件。(見圖3)2.原提案未將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特別管制區範圍內之使用分區作區隔,本階段檢討特對此予以修正之。
3.依據高等園區變更案有關醫院用地部分仍維持不變,故本階段檢討時將原提案變更為醫療專用區部分修正為變更為醫院用地。維持原計畫,惟請縣政府就樁位與都市計畫圖不相符處依權責卓處。
理由:
該水道為區內重要防洪排水渠道,雖已加蓋地下化,但為避免日後發生地上建築行為破壞水道結構之情形,故仍維持原計畫使用分區不予變更。
住宅區(0.0017)道路用地(0.0017)行水區(0.3613)住宅區(0.0605)綠地用地(0.1042)道路用地(0.1966)綠地用地(0.0008)道路用地(0.0008)行水區(特別管制區)(0.0110)住宅區(特別管制區)(0.0073)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0.0037)(10-4)綠(十二)旁行水區綠地用地(特別管制區)(0.0021)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0.0021)1.該段行水區已地下化,地上為道路及停車空間使用。
2.綠(十二)部分已作道路及路邊停車位使用。
3.配合樁位辦理變更。
備註:
1.本案為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所提變更案件。
2.原提案未將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特別管制區範圍內之使用分區作區隔,本階段檢討特對此予以修正之。
3.變更為住宅區及住宅區(特別管制區)部分符合「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第3點第2款規定,得免回饋。維持原計畫,惟請縣政府就樁位與都市計畫圖不相符處依權責卓處。
理由:
該水道為區內重要防洪排水渠道,雖已加蓋地下化,但為避免日後產生地上建築行為,破壞水道結構之情形,故仍維持原計畫使用分區不予變更。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062)停車場用地(0.0062)2414(10-5)商(三)旁行水區行水區(0.3132)商業區第一種園區服務第一種園區服務第一種園區服務第一種園區服務區區區區(0.0315)停車場用地(0.2817)1.該段行水區已地下化,地上為道路及停車空間使用。
2.配合樁位辦理變更。
附帶條件:
地下化之排水設施應維持其排水功能使用。
備註:
1.本案為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所提變更案件。
2.變更為第一種園區服務區部分符合「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第3點第2款規定,得免回饋。
3.依據高等園區變更案原商業區已變更為第一種園區服務區,故於本階段檢討時併同修正之。維持原計畫,惟請縣政府就樁位與都市計畫圖不相符處依權責卓處。
理由:
該水道為區內重要防洪排水渠道,雖已加蓋地下化,但為避免日後發生地上建築行為破壞水道結構之情形,故仍維持原計畫使用分區不予變更。
(10-6)夾於綠(廿)、綠(廿一)內行水區行水區(0.2010)綠地用地(0.2010)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與現況符合。
3.行水區周邊均為公園或綠地,依樁位辦理變更為綠地作整體規劃,整治後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
附帶條件:
已整治完成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
備註:
本案為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所提變更案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616夾於綠(十九)內農業區(0.1388)綠地用地(0.1388)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7)(十九)內行水區行水區(1.0231)綠地用地(0.9912)農業區0.0319公頃2.樁位與現況符合。
3.行水區周邊均為公園或綠地,依樁位辦理變更為綠地作整體規劃,整治後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
附帶條件:
已整治完成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
備註:
本案為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所提變更案件。
行水區(0.5422)公園用地(0.2904)污水處理廠用地(0.2518)污水處理廠用地(0.0015)公園用地(0.0015)(10-8)公(二)、公(三)與污(一)間之行水區公園用地(0.0708)行水區(0.0425)污水處理廠用地(0.0283)1.樁位與原計畫不符合。
2.樁位與現況符合。
3.行水區周邊均為公園或綠地,依樁位辦理變更為綠地作整體規劃,整治後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
附帶條件:
已整治完成之排水系統仍作排水溝使用。
備註:
本案為依重製展繪疑義第25案所提變更案件。維持原計畫。
補充理由:
1.現有行水區部分仍位於污水處理廠用地之間。
2.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公園用地編號2、3及綠地15等用地,經該縣都委會第222次會議審決,將視未來發展需要審慎研卓後,另案研提變更,本次通盤檢討暫仍維持原計畫。
2825(17)向上路西側、營北路(向上路口至中學西路口段)西側及仁德路、光興街西側之住宅區與農業區交界處農業區(0.8940)住宅區(0.8940)1.樁位與原計畫不相符(樁位所訂住宅區範圍較原計畫大)。
2.樁位與地籍、現況符合。
3.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樁位及地籍辦理變更。
備註備註備註備註:
::
:
本案為依重製展繪疑義第55案所提變更案件。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研訂相關回饋措施或將免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規定。
-26(18)南投醫院中興分院醫院用地(1.0800)醫療專用區(1.0800)該醫院雖為署立醫院,但為營業單位,非屬公共設施類型,故變更其用地名稱。配合已公告實施之高等研究園區案,本案仍維持醫院用地。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保護區(4.2518)高爾夫球場專用區(1.8199)殯葬設施用地(2.4119)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0.0200)2928(21)機(十五)東側之保護區之光明段323及323-1地號等2筆土地保護區(特別管制區)(0.3872)高爾夫球場專用區(特別管制區)(0.1370)殯葬設施用地(特別管制區)(0.1478)第一種園區事業專用區(特別管制區)(0.1024)1.依南投市公所建議,目前該項設施之使用已達飽和,需辦理擴大。
2.光明段323地號土地為國有土地,現況已為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中興納骨塔及中興高爾夫球場使用,故配合現況辦理變更。
備註:
1.本案為依規劃前人陳案第11案所提變更案件。(見圖14)2.原提案未將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特別管制區範圍內之使用分區作區隔,本階段檢討特對此予以修正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4)○4-2號計畫道路(自○4-1號道路起,經○4-5號道路、○4-8號道路至○4-6號道路止)道路用地(0.0506)住宅區(0.0338)商業區(0.0084)零售市場用地(0.0084)1.該路段已完成徵收及開闢完竣,未徵收部分屬人行步道部分,不影響現有車道寬度及車輛通行。
2.未徵收部分已有核發建照之合法建物存在。
備註:
本案為依規劃前人陳案第21案所提變更案件。
1.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本案維持原計畫。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併同刪除。
3.有關道路用地尚未徵收部分,請縣政府依權責儘速編列預算執行。
3132(25)中興分院西北側之住宅區住宅區(0.0638)醫療專用區醫院用地醫院用地醫院用地醫院用地(0.0638)該住宅區土地已為署立中興分院所管,且為該醫院之一部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特別管制區)(0.2193)醫療專用區醫院用地醫院用地醫院用地醫院用地(特別管制區)(0.2193)備註:
1.本案為依規劃前人陳案第15案所提變更案件。(見圖17)2.原提案未將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特別管制區範圍內之使用分區作區隔,本階段檢討特對此予以修正之。
3.依據高等園區變更案有關醫院用地部分仍維持不變,故本階段檢討時將原提案變更為醫療專用區部分修正為變更為醫院用地。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6)污(二)東北側之綠(十九)綠地用地(0.0100)住宅區(0.0100)既存房舍建物被切割。
備註:
本案為依規劃前人陳案第16案所提變更案件。
(見圖18)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研訂相關回饋措施或將免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規定。
(27)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十六條(詳見表二)共6點(詳見表二)原要點訂定已逾20年,其中部分內容與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不符。併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討論。
(人1)南投市光榮段748~751、753~756、759~762地號等12筆土地學校用地(0.0040)住宅區(0.0040)1.該等筆土地於78年徵收前即已取得合法建照在案。
2.該等筆土地撤銷徵收後對文小四用地之開闢並無影響。
備註:
已由南投縣政府於100年3月8日以府建都字第1000049544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先行提會討論,並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53次會議審決在案。本案業經本會第753次會審議通過,並經南投縣政府100年6月30日府建都字第10001300792號函公告實施在案,故不予討論。
(人逾1)○4-3號道路西南側之光興段688、695、696、699等筆住宅區土地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附帶條件:
依南投縣政府所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參見附件一)辦理。
1.該等筆土地係為辦理第一次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業已同意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原綠地為住宅區在案。
2.因該等筆土地係屬裏地,依附帶條件所提供之公設用地仍將有出入之問題。參據南投縣政府列席說明,本案業經召集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於101年3月12日協商並彙整結論(如附件一),故除將附帶條件修正如下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二:
::
:變更中興新村變更中興新村變更中興新村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含南內轆地區含南內轆地區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土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內容對照表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內容對照表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內容對照表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內容對照表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第一條:
本規則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22條規定訂定之。第1點: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訂定之。
理由:
1.修正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法令依據。
2.將原條文作文詞修正。
第1點: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同法台同法台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灣省施行細則第灣省施行細則第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理由:修正訂定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計畫區內設置下列各使用區:
1.住宅區。
2.商業區。
3.農業區。
4.保護區。
5.高爾夫球場專用區。
6.機關用地。
7.學校用地。
8.零售市場。
9.公園。
10.綠地。
11.體育場。
12.醫院。
13.變電所。
14.加油站。
15.污水處理廠。
16.車站用地。
17.廣場。
18.停車場。第2點:
本計畫區(不含高等研究園區)劃定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別及其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大於附表一之規定。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
::
:
1.為簡化條文,將原第二條至第十四條合併。
2.住宅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應予提高,以符合地區住宅市場發展需要。
3.保存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配合其發展現況,應酌予修正調整。
4.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增列電力事業專用區、及殯葬事業用地等項,其中電力事業專用區建蔽率與容積率比照原機關用地;另因行水區及河川區等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並無明確規定,故增列行水區及河川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第2點:
本計畫區內設置下列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1.住宅區。
2.商業區。
3.農業區。
4.保護區。
5.高爾夫球場專用區。
6.園區事業專用區園區事業專用區園區事業專用區園區事業專用區7.園區服務區園區服務區園區服務區園區服務區8.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9.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10.行水區行水區行水區行水區11.河川區河川區河川區河川區12.機關用地。
13.學校用地。
14.零售市場用地。
15.公園用地。
16.綠地。
17.體育場用地。
18.醫院用地。
19.變電所用地。
20.加油站用地。
21.污水處理廠用地。
22.車站用地。
23.廣場用地。
24.停車場用地。
25.園道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園道用地。
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議意見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原條文新新新新條文條文條文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新條文河川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說明。
土地位屬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者應依土地位屬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者應依土地位屬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者應依土地位屬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者應依「「「「高等研究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高等研究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高等研究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高等研究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點點點」」」」規定辦理規定辦理規定辦理規定辦理,,,,該要點未提及事項該要點未提及事項該要點未提及事項該要點未提及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土地位屬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土地位屬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土地位屬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土地位屬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者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者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者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者,,,,應依各細應依各細應依各細應依各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辦理辦理辦理,,,,各細部計畫之分區管制要點各細部計畫之分區管制要點各細部計畫之分區管制要點各細部計畫之分區管制要點,,,,未提及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未提及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未提及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未提及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理由理由理由理由說明說明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