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11-審議事項-第8案:原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11
案件id
SCAzWl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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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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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1月5日第132次會及99年11月26日第13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高雄縣政府99年12月17日府建都字第099033595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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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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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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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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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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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顏前委員秀吉、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4月28日、100年8月2日、100年9月15日、101年1月10日、101年2月21日及101年3月6日召開6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高雄市政府101年10月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38971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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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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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決議第一種商業區(1.73公頃)機關用地(1.82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住宅區(0.83公頃)機關用地(1.89公頃)23、四號道路以南之「機一—五」用地及「文小九」用地文小用地(2.84公頃)道路用地(0.12公頃)1.因勵志新村的興建完成及周邊鄰里住宅之商業活動需求,柳橋東、西路沿線已形成新興商業軸帶;「機一—五」用地位居該商業軸帶之核心地段,現況已部份作為餐飲及一般零售商業服務使用,且加上周邊道路系統條件優越,宜變更為鄰里性商業區,以符合該地區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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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文小用地設置標準推估,本計畫區文小用地面積已超過4.19公頃,且其餘文小用地皆已開闢完成,服務範圍涵蓋計畫區內各住宅鄰里單元,且「文小九」用地周邊之前峰國小及兆湘國小學生數已呈微幅下降之趨勢,在人口少子化的趨勢下,且周邊國小均未實施總量管制,尚可容納部分學子,「文小九」用地已無開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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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機一—一」用地內現況設置鎮公所、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省立岡山醫院及警察局等單位,由於設置單位密度過高,目前鎮公所及戶政事務所之辦公空間侷促,且周圍無適當土地設置停車及休憩空間,導致民眾洽公不便,且服務品質無法提升之窘境;因應縣市合併後,考量各單位之用地需求與區位條件,增加機關用地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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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岡山消防隊現址空間不足,而周邊土地均已開闢,難以擴大範圍;目前本案准照高雄市政府、國防部軍備局及總政治作戰局協商結論(如附表、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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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決議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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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之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等無償撥交鎮公所後,第一種商業區及住宅區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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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均已開闢,難以擴大範圍;目前礙於空間限制,隊內無法停放雲梯車,嚴重影響消防防災之功能,因此,亟需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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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變更範圍均為公有地,多屬於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及軍備局管理,並分別納入眷改及營改基金管理,主管機關均為國防部,考量基金之財務平衡,同時解決地方政府財源不足問題,故變更部境;因應縣市合併後,考量各單位之用地需求與區位條件,增加機關用地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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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考量「文中三」用地(前峰國中)學生通學需求,將「文中三」用地東側之10米計畫道路自空醫院路往北銜接至柳橋西路,提升道路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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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0大鵬九村地區住宅區(2.34公頃)第一種商業區(1.87公頃)1.本區原為眷村改建地區,現況已完成土地騰空,並依一通附帶條件規定完成細部計畫擬定。該細部計畫定位本區將發展為南岡山居住新都心,預計引入6,475計畫人口,新增商業區將可提高本區生活機能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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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本區鄰接介壽路,為聯絡燕巢鄉與梓官鄉之主要聯外道路,且鄰近高雄捷運R24南岡山站,交通區位條件優越,具商業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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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地區北側鄰接商業區,在活動機能上能延伸既有商業空間,且配合本區細部計畫劃設之市場、公園及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在活動機能上,易形成新興商業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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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於本區改建隸屬於眷改基金管理,為配合細部計畫區之整體開發進度,倘變更為商業區,可提高土地價值,將有助於地方政府無償取得細部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完成開發建設之協商基礎,同時達成眷改價值提升精神及眷改基金財務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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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本案細部計畫擬定過程中相關會議紀錄內容,納入變更理由說明,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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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附表附表附表】】】】原計畫新計畫機關用地(1.57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46公頃)廣場用地(0.18公頃)文小用地(2.84公頃)第一種商業區(0.63公頃)第一種商業區(1.73公頃)機關用地(1.82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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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共同無償提供變更後之機關、兒童遊樂場、廣場及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後,第一種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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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後第一種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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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機1-5用地及文小9用地在共同負擔公共設施後,得依各該權利範圍配回第一種商業區土地,其區位、範圍及面積詳如附圖如附圖如附圖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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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計畫示意圖變更計畫示意圖變更計畫示意圖變更計畫示意圖【【【【附圖附圖附圖附圖】】】】原機1-5用地及文小9用地配回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示意圖原機1-5用地(0.68公頃)原文小9用地(1.05公頃)原機1-5用地(0.24公頃)原文小9用地(0.39公頃)專案小組審查會後逕向本部陳情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會後逕人1案蘇石頭(101.5.31)兒四用地(介壽段783地號)陳情位置於民國62年合約建屋時,方知被劃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之預定地,當時曾向政府陳情,因附近有公園及文化中心,但都沒有下文,至今約40年無法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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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政府能重視百姓的權益,若有需要盡快徵收,否則盡快奉還變成建地可供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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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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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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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周邊已屬建成區域,無法透過整體開發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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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為該地區唯一鄰里性開放空間,且陳情意見不符合本案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變更原則;另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相關規定,本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需求面積仍不足,不宜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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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函詢本府養工處表示本案將依本府預算編製程序,於年度先期計畫作業列入檢討。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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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審查會後逕人2案袁國欽六-6號道路北側7M計畫道路1.該計畫道路開闢之後無利於都市建設繁榮,且需徵收私有土地,勞民傷財,不符合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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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計畫道路與民宅垂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危害住家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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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目前仍是舉債累累的狀況,若為了興闢毫無利益且會危害人民安全的計畫道路,實為不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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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都市發展,建議可將該道路東移銜接六-6號道路南側之7M計畫道路,讓動線更順暢,且不會危害到現住戶居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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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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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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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除該計畫道路,恐影響地區之進出及周邊土地所有權人指定建築線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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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路線亦為私有地且現況已有地上物。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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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會後逕人3案碧雲宮(管理者:林金標)灣裡里北側農業區1.陳情位置位於灣裡段448地號,現行計畫為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高雄市政府農業局管理),每年均繳交土地使用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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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現為碧雲宮,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使用,希冀透過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求取得合法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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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附寺廟登記證及寺廟登記表。建議依現況使用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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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碧雲宮於民國61年興建,且於民國91經原高雄縣政府補發寺廟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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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位置東側為灣裡社區活動中心,且基地對外有2條約6M既成道路連接計畫道路,進出通行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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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之宗教專用區變更原則,由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寺廟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並應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基地內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或捐贈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且應考量區位合理性與供公眾使用之情況予以劃設,並以公園綠地、廣場等優先劃設與捐贈),如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方得以代金方式繳交,該代金以變更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本案除依照碧雲宮原有合法登記之範圍、面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外,其餘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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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審查會後逕人4案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為鼓勵立體綠化,避免綠化流於形式而非實際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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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利於縣市合併後統一管制及行政業務推展。建議有關綠化之相關條文調整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綠覆率不得小於50%,並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計算」。建議酌予採納,並依本府工務局表示意見:配合建築技術規則之修正,建議酌以調整修正為:「建築基地不分規模應予綠化,其檢討計算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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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高雄市計畫區南1.劉厝段563-1地號劉厝段563-1地經查陳情變更範圍原照高雄市政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小組審查會後逕人5案政府水利局側滯洪池用地原屬台糖所有之農業區土地,因配合高雄縣典寶溪排水A區製洪池工程需要,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於100年6月20日公告發布實施為滯洪池用地,迄今已完成用地取得,屬於本市所有土地,並由本府水利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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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開個案變更作業經原高雄縣都委會第127次會決議將部分已遭毗鄰地主建築使用之土地剔除變更範圍,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並依法報請內政部審議核定,惟台糖以變更後土地無法相當使用為由陳情並建議納入變更範圍,經內政部都委會第737次會決議同意採納台糖列席人員建議變更為滯洪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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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該滯洪池周邊附屬道路綠化相關工程已興闢完成,確認未使用前述已遭毗鄰地主建築使用之土地,且未來確實亦無滯洪池擴大計畫之需,為整體維護滯洪池設施及後續用地管理,建議將前述未使用且已遭毗鄰地主建築使用之土地配合毗鄰分區並納入「變更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號1筆部份已遭毗鄰地主建築使用之土地,屬於岡山都市計畫區之滯洪池用地,建議配合毗鄰分區使用變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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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屬台糖公司所有,並經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後納入滯洪池用地之範圍,且該用地於民國101年1月由高雄市政府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目前滯洪池周邊附屬道路綠化相關工程已興闢完成,確認未使用劉厝段563-1地號遭毗鄰地主建築使用之土地,並經水利局表示未來確實亦無滯洪池擴大計畫之需,建議由水利局代表與會說明後,提請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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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水利局建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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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討)案」調整使用,同時依據該滯洪池附屬道路東側境界線以東之土地檢討變更為農業區,面積計約0.03公頃(變更面積應依實際地籍分割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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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審查會後逕人6案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四-20M道路南側之醫院用地1.介壽段22地號之土地原為配合國軍八一四醫院岡山分院之設置而變更為醫院用地,本局函請國軍岡山醫院辦理有償撥用,惟經該院函復無使用需求,請衛生局重新規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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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該地現況為水(壕)溝,經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確認非屬轄管之排水設施,且衛生局局亦無法使用,查本案「變更岡山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案」,刻正在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建請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俾與現況相符。建議變更醫院用地為其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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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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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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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用地係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由機關用地依實際使用現況變更為醫院用地,提供國軍八一四醫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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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為水(壕)溝及空地部份,除介壽段22、27地號為公有地外,尚有介壽段23、28及430地號之私有地,且該醫院於陳情位置北側(介壽段27地號處)已設置出入口連接仁壽路,基於整體規劃考量,不宜單獨調整變更介壽段22地號為其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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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屬公有土地撥用問題,應請國防部辦理撥用。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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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審查會後逕人7案劉富春劉厝里東側農業區1.大崗變電所於民國43年成立,營運迄今,歷經58年,且陳情位置於民國63年被劃定為住宅區,部分用地並於民國93年調整變更為兒重遊樂場用地,周邊居民現仍受高電磁波輻射污染,低頻「轟鳴」穿腦噪音,危害住建議由現址遷移至高雄市岡山區街尾崙段1014地號,且將擬遷移之所在地由農業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或電力事業用地,並實施先建後拆方式,以利遷移作業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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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逕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人民陳情案第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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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配合台電公司輸變電計畫,同時亦請台電公司應加強與土地所有權人與擬遷建基地周邊居民之溝通協調,並經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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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戶居民身體健康與破壞居住品質,無法獲得國法保障住宅區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之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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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電公司於87年起即著手規劃遷建大崗變電所事宜,無視政府採購法規定存在,且無考量使用任何r公地」為優先選擇方案與周邊住戶召開溝通協商說明會,竟於民國90年11月26日購得協榮段697、698地號土地,迄今延窘11年來,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毫無魄力來開工或另尋「公地」辦理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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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電公司會同台糖公司勘查三區塊土地,以岡山區街尾崙段1014地號土地為最適合興建變電所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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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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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歷次(100年4月28日、100年8月2日、100年9月15日、101年1月10日、101年2月21日及101年3月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案高雄市政府就下列綜合性意見逐點提出對照表及補充相關處理情形,並將其內容納入計畫書內一倂修正(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以補強計畫書之完整性,修正計畫書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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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願景及整體發展構想:1.請補充高雄縣、市合併後,本計畫區於大高雄市之空間結構功能、定位、未來發展構想或原則,以及與路竹、燕巢等周邊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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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補充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公共與交通建設計畫及示意圖,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參考,並請就本計畫區之發展構想、過去發展遭遇之困境,以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分析檢討,並研提因應對策或發展策略,俾達成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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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補充高雄縣市合併後對本計畫區的發展願景及定位之影響,且說明本計畫區落實於土地使用計畫之內容及相對應之課題與對策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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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補充本計畫區產業發展定位及與周邊重大建設產業鏈結之潛力,俾做為本次通盤檢討工業區變更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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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運輸部分:1.臺1線為計畫區內重要的聯外道路,受周邊重大建設計畫之影響,致該道路服務水準降低;故請補充市中心區主要道路服務水準調查分析資料及後續相關交通改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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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捷運延伸線計畫尚未定案,為因應大眾運輸系統導向之都市發展策略,請補充說明岡山大眾運輸系統、使用現況及將來捷運延伸線計畫對本計畫整體發展之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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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中心區停車問題為本計畫案之重要課題,故請補充現況停車供需情形及其改善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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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補充說明計畫區受鐵路分隔為東、西兩側之都市發展區塊,有關東、西向交通聯繫之影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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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計畫區有阿公店溪流經計畫區,東側鄰近小岡山丘陵地形,其藍、綠帶資源豐富,故請配合自然景觀資源研擬劃設自行車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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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1.請依內政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不足部分請妥為補充;另本計畫區檢討後之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58.18公頃)占全部計畫面積(1413.27公頃)約3.90%,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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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尚未開闢之公園、廣場及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請研擬加速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策略或獎勵私人團體投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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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防災部分:1.本計畫區災害潛勢類型以水災為主,請補充說明計畫區內滯洪設施之相關計畫或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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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防災過去皆著重於災害發生時之緊急避難與防救災路線規劃,對於如何結合防災設施、生活及景觀面向等,均付之如闕,故請補充有關災害預防之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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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應地區災害特性,建議調整防災避難空間之規劃,例如學校用地較適宜作為緊急避難據點,中長期收容場所較適合設置於文教區及公共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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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衛生: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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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應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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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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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審慎評估其開發必要性,如確無開發需求,亦請做必要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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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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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內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分布概況、現況分析與照片,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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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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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通盤檢討所提出之地區發展構想與變更原則,請以本次檢討之實質變更內容來檢視其適用性,並就納入實質變更案之檢討原則及審議中提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之一致性原則等,且為避免將來執行上產生疑義,故請高雄市政府考量該檢討變更原則納入計畫書之必要性。","二、有關本案公共設施變更回饋原則(如附件)除下列各點修正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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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饋時機1.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或應整體開發地區,應將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移轉登記市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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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須擬定細部計畫或應整體開發地區,應於申請建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完成回饋代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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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饋基金公共設施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回饋金應納入高雄市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三、有關第一次通盤檢討保留案第一案部分:後續俟岡山都市計畫區內三處眷村改建基地開發完成,且實際使用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時再另案提會討論(上述實際使用係指可供建築用地已申請建築執照比例。)。","四、後續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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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報部審議部分案件,如經本會同意採納、修正者或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市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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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五、(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附表一。(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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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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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辦法對照表:如附件一。","六、本案原擬定機關高雄縣岡山鎮公所已於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後改制為岡山區公所,行政組織上已無獨立之預算權,且原有鎮公所都市計畫業務及權責亦移交高雄市政府辦理,故本案擬定機關修正為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岡山鎮公所)。","七、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將歷次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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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97年民國110年本計畫已屆原計畫目標年,故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所訂定之計畫年期,調整計畫年期至民國110年,俾利各項實質計畫內容之訂定。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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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變案計畫範圍南側與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重疊部分原計畫面積(1492公頃)新計畫面積(1413.27公頃)(劃出範圍計畫內容詳計畫書附表6-11)1.本計畫區南側與高雄新市鎮特定區北側部分範圍重疊,依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內容說明,有關與該特定區計畫範圍重疊者,應以該特定區計畫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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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避免後續產生計畫管理之疑議,故將範圍重疊部分剔除於本計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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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劃出之範圍內原「公四」用地之調整並非實際使用變更,因此本案有關公園用地之檢討得將原「公四」用地面積納入。為避免「公四」用地於本次通盤檢討之公共設施面積檢討與高雄新市鎮特定區重複計算,故刪除變更理由第3點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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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0.15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10公頃)住宅區(0.25公頃)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0.02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02公頃)33計畫區北側灣裡里之「市七」、「兒八」及東側之四米人行步道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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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市地重劃方式或其他公平合理之開發方式進行整體開發,其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八),俟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移轉登記鎮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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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五年1.由於商業活動型態的改變,現況已無興闢公有市場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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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市七」、「兒八」用地及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多數屬同一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私有且尚未徵收開闢,故合併檢討變更,以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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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灣裡里為計畫區北側之獨立住宅單元,考量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仍維持兒童遊樂場用地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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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訂定變更附帶條件,並指定回饋措施,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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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本案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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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高雄市政府於完成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3內依變更內容所載附帶條件辦理完成,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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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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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採用土地交換分合方式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簽署自願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協議書,惟如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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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一號計畫道路北側之文教區文教區(供私立立德商工使用)(3.08公頃)文教區(兼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3.08公頃)私立立德商工已於民國94年停止招生,該校區現址之土地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作為慈濟大學岡山社會教育推廣中心及其他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為符合土地所有權人之用地需求及相關主管機關之管理權責劃分,變更為「文教區(兼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參據土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及高雄市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有關將來文教區之使用,仍以文化教育為主,故除將指定用途之附註內容部分刪除,並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或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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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5甲工六範圍內之#7、#8、#9三處電路鐵塔用地電路鐵塔用地(0.027公頃)甲種工業區(0.027公頃)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於民國97年6月23日以D南區字第0970600552號函表示,因岡山鋼鐵申請廢止用電,經電力公司檢討後確無使用需求且擬以拆除現況之電路鐵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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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用地為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由甲種工業區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故變更恢復為甲種工業區。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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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案兒6-3用地西北側住宅區內之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0.04公頃)住宅區(0.04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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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建築執照核發(新建、改建)前,繳交其開發土地面積35%價值之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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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饋金額度依繳交當期公告現值乘以回饋比例計算。1.考量該人行步道用地上存有民國57年興建至今之合法建築,且現況發展對該人行步道並無實際通行或指定建築線之需求;調整變更為住宅區,以維護合法建築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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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訂定變更附帶條件,並指定回饋措施,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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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除應於補辦公開展覽期間通知變更範圍前、後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於核定前取得其同意書證明文件,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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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4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7人案「兒六-三」用地北側七米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4公頃)1.原七米計畫道路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切割分為二塊,並影響既有使用之建物,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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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位於成功段268地號、271地號及272地號(部分)之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以其東側之既有道路變更為七米計畫道路往西順接至成功段272地號作為替代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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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除應於補辦公開展覽期間通知變更範圍前、後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並取得其同意書證明文件,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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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7二號道路與阿公店溪交會處之農業區農業區(3.70公頃)公園用地(3.70公頃)1.依據高雄縣岡山鎮整體城鎮地貌塑造綱要計畫之阿公店溪沿岸溼地打造計畫,欲以農業區內現況公墓區遷葬後,規劃作為溼地生態池及自行車轉運站,該公墓目前已辦理禁葬,部分已完成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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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本計畫區之藍綠帶系統,提供作為自行車道之轉運及生態遊憩腹地,提升周邊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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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生態溼地公園之土地權屬多為公有地,且現況為鄰避性設施,為促進土地有效再利用,依公地公用原則,提供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供民眾使用。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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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22公頃)9二─2號道路以北之「園道四」用地園林道用地(0.23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1.「園道四」用地於二─2號道路以南之計畫寬度約為14公尺,於二─2號道路以北之計畫寬度約為19~26公尺,計畫寬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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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園道四」用地於二─2號道路以北,鄰接嘉新西路之北側部份,已有岡山魚市場之既有建物,為避免影響現況建物使用,且考量計畫寬度之一致性,將二─2號道路以北園林道用地之北側帶狀公有土地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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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園道四」用地變更後計畫寬度均約為14公尺,不影響作為自行車專用道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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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查園林道用地北側僅有岡山段30-25地號及30-80地號依現有巷道及園道四指定建築線,且現況座落於該土地之建築物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道路,鄰接園道四部份為空地,本案變更後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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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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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為公有地,基於公地公用原則,且本路段計畫寬度不一,可透過工程設計,作為自行車專用道與人行空間及綠色植栽等相關設施,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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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增變案機1-8用地南側協和里自辦市地重劃東北側之住宅區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1.岡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綜理表第22案係依照協和里自辦市地重劃後道路系統之地籍分割線變更,大仁段705、706及708地號非屬於該市地重劃範圍,而計畫圖將其劃入變更範圍內,形成計畫書圖內容不符,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指定建築線時產生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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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國99年1月13日縣府針對該處計畫書圖不符之執行疑義進行協商,考量該地仍有連結交通系統之必要。會中決議該地申請建築線指定時,請土地所有權人將該地留設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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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健全整體交通路網且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將該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利後續計畫管理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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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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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一─八」用地南側協和里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0.20公頃)住宅區(0.20公頃)1.該地區在十幾公尺的距離內,由北往南分別有巨輪路、綠地內之自行車道、未開闢之四米人行步除變更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為住宅區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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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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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維持重劃既有之通行功能,不得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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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市地重劃之住宅區及綠地用地間東西向四米人行步道住宅區(0.28公頃)道路用地(0.28公頃)道及既有的自由巷,過多的道路,對當地居住安全產生甚大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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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區北側鄰接四米人行步道,南側鄰接自由巷,基地淨深約為10公尺,不利建築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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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避免影響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指定建築線之問題產生,針對涉及變更之計畫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97年3月19日進行說明及協商,並取得84%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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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由巷以北之部分八米計畫道路(重義街及博仁街部份)原屬協和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增設道路,訂定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後,除維持增設道路之既有功能,同時解決道路截角影響部份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問題,且與其他住宅區土地使用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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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符合使用現況,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將自由巷變更為六米計畫道路作為替代道路,以維持原交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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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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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變更為住宅區均為公有地,基於公地公用原則,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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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二號道路南側與八號道路西側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地裝訓練場所現址住宅區(1.42公頃)機關用地(1.42公頃)1.該地係屬國防部軍備局管理,現況為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地裝訓練場所,故依該校列管土地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並剔除於第一次通盤檢討變15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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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以大智段23地號為基礎,惟西、南側變更範圍至現況圍牆線,其餘依照地籍範圍變更,供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地裝訓練場所使用。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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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三號道路東側「機一─三」用地機關用地(1.10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1.10公頃)現況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岡山服務所及岡山淨水廠使用,配合事業單位名稱予以變更。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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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機一─八」用地南側協和里自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0.14公頃)住宅區(0.14公頃)1.協和里自辦市地重劃區於民國71年完成重劃配地,因重劃作業過程未查明範圍西界已劃設四米人行步道,將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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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市地重劃之住宅區及綠地用地間南北向四米人行步道住宅區(0.21公頃)道路用地(0.21公頃)其誤認為住宅區,並分配予土地所有權人,造成現況與計畫內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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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和里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為因應土地分配之需求,增設和平巷之六米道路,經重劃分配後取得,土地管理者為高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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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符合使用現況,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廢除四米人行步道,並配合將和平巷變更為六米計畫道路作為替代道路,以維持原交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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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02公頃)道路用地(0.002公頃)15新增變案鄰接車站北側綠地之四米人行步道綠地(0.04公頃)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0.02公頃)園林道用地(0.06公頃)1.四米人行步道與七米計畫道路銜接處,因道路寬度不足,影響道路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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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使四米人行步道順接七米計畫道路,調整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以增加道路轉彎處之路幅,維護該地區進出道路之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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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避免變更後之四米人行步道寬度仍不敷使用,併同綠地變更為園林道用地,以增加道路設計之彈性,提升該地區進出道路之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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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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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停四)(0.18公頃)住宅區(0.18公頃)16人案「停四」、「停五」用地及「停七」用地南側第一種商業區停車場用地(停五)(0.23公頃)住宅區(0.23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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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停五」用地周邊空地設置汽車停車格,開放供公眾使用,且不得設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並應豎立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之標示。1.「停四」用地及「停五」用地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該土地係台酒公司分別於民國86至90年間分三次向台鐵局承購登記,並提出建築執照申請興建辦公廳及倉庫;其中停四用地於89年1月202.「停五」用地因於第一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始取得使用執照,但日後徵收取得合法建物及土地仍需龐大財務支出;再者,依據民國92年5月5日岡山鎮公所召開「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岡1.參據土地所有權人(台灣菸酒公司)及高雄市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有關土地承購、興建與取得使用執照等相關資料後,除將附帶條件修正為:「應提供「停五」用地周邊空地增設汽車停車格(如附圖一),開放供公眾使用,且不得設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並應豎立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之標示,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種商業區(0.24公頃)停車場用地(0.24公頃)山鎮岡山段519-7及519-23地號土地施工中建築物牴觸變更後之都市計畫後續處理事宜」會議結論2:「未徵收開闢前請起造人能提供開放空地供停車使用」。故將停五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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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岡山市中心區停車問題嚴重,為彌補停五用地變更後停車場用地之不足,且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公有土地之原則,故將「停七」用地南側街廓屬台鐵局管理土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續申請改建時,仍須提供等面積及等量停車空間。」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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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利查核,另請台灣菸酒公司提送購地過程相關證明文件及上開停車空間之管理維護部分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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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商業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1712商二間七米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1公頃)第二種商業區(0.01公頃)1.七米道路兩側之土地皆為同一組土地所有權人,經調整計畫道路之線型後,商業區可利用之土地較為方整,藉以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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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影響道路系統及他人權益之原則下,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調整該計畫道路。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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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市三」用地南側之「機三」用地機關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4公頃)1.「機三」用地原指定作為前峰派出所使用,惟前峰派出所已無擴建計畫,亦無用地需求,經事業單位協調會後,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7年1月9日以高縣岡警後字第0970030150號函表示,對於所屬機三用地內私有土地,無徵收之必要,故予以倂鄰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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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避免產生畸零地,將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大仁段1671地號土地一併納入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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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於擬定岡山都市計畫圖上標示為可建築用地,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得屬恢復為原使用分區,適用免回饋原則。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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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一」用地市場用地(0.29公頃)第一種商業區(0.17公頃)1.「市一—一」用地位於岡山市中心區,為本鎮早期發展地區,現經查本案變更範圍均為公有土地,除可補充計畫區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平安市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2公頃)況建築密集且市場設施老舊窳陋,加上汽機車隨意停放,產生空氣污染及環境雜亂等問題,逐漸失去市中心區商業核心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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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藉土地使用分區之調整,強化商業活動機能,塑造現代化商業環境,作為市中心區再發展之觸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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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中心區缺乏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考量都市防災及降低環境污染之因素,依公地公用原則,擬增設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改善現況汽機車隨意停放之環境雜亂情形,並作為緊急避難空間,改善地區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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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建議後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應考量透水率及綠化,以提供綠美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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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外、亦可紓解市中心區之停車問題,故將變更後之「第一種商業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以符公地公用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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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91公頃)第一種商業區(0.24公頃)第二種商業區(0.29公頃)農業區(0.04公頃)園林道用地(0.06公頃)機關用地(0.03公頃)16一號道路部份路段(自七號道路至十五號道路)停車場用地(0.03公頃)道路用地(1.60公頃)1.配合高雄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規劃以高架型式沿著一號道路往北進入岡山市區,車站月台採高架島式月台,施工及營運期間需占用約6-10公尺之道路寬度,現有道路容量將因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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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號道路(中山南、北路)除七號道路(公園東路)至十五號道路(介壽路橋)間為30公尺,其餘路段計畫寬度皆為40公尺,為避免形成交通瓶頸路段且因應高雄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之用地需求,調整一號道路(中山南、北路)計畫寬度,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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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河川區(0.05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5公頃)促進捷運沿線之土地利用並提升捷運施工及營運後之整體交通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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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路段於民國75年5月9日發佈實施之「變更岡山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商業區、住宅區、機關用地、農業區、公園、園林道、河川廣場及社教用地)案」,因公路局徵收費用不足,故由計畫寬度40公尺調整為30公尺。且第一次通盤檢討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該路段兩側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且應作為人行步道,不得設置障礙物,故變更後不影響現有建築物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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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現有道路中心線向兩側平均拓寬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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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案一-三號道路(平安里維新路)北側之第一種商業區第一種商業區(0.05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1.維新路於日治時期之都市計畫圖為15公尺寬計畫道路,其後於擬定岡山都市計畫時縮減為11公尺,造成既有合法申請建築之土地所有權人未直接臨接計畫道路,且與計畫道路間夾有國有土地與私有地,形成裡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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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維新路(仁安街與民生街間路段)北側土地範圍(多屬公有地或未登錄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做為人行空間使用,並建議後續透過道路設計,採漸變方式,以銜接二側道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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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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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停一」用地西南側之市場用地(0.16公頃)第一種商業區(0.18公頃)1.商業活動型態的改變,現況已無興闢鄰里性公有市場之需求,故予以併除請高雄市政府於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五」用地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0.02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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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為市場用地申請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產權移轉或建照核發前,繳交其開發土地面積35%價值之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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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為道路用地申請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產權移轉或建照核發前,繳交其開發土地面積40%價值之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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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土地價值依該申請基地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否則仍維持原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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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分區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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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商業區設置標準推估,本計畫區尚有不足,故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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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促進後站地區整體發展,變更地區能延伸既有後站之商業空間,形成完整的商業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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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米人行步道為建築基地之後院,配合既有巷道,已無開闢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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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訂定變更附帶條件,並依本計畫公共設施回饋原則指定回饋措施,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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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99.2.8召開土地所有權人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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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回饋措施之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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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0.19公頃)住宅區(0.38公頃)停車場用地(0.19公頃)停車場用地(0.19公頃)機關用地(0.19公頃)231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現址之西側住宅區道路用地(0.06公頃)機關用地(0.06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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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築時,應維持原平面通道功能供一般民眾使用。1.大全段1110-1、1110-3地號係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管理,現況為該隊現址,故依實際使用現況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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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現址因計畫道路切割及「停九」用地之阻隔,影響其執行勤務與訓練活動,為促進機關用地整體有效利用與完整性,將原「停九」用地等面積移至範圍西側,且為維持道路通行之功能,將部分道路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機關用地,以配合保五總隊區內整體利用之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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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變更道路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惟得得得得於機關用地於機關用地於機關用地於機關用地((((機機機機九九))))間所間所間所間所鄰接之計畫道路用地鄰接之計畫道路用地鄰接之計畫道路用地鄰接之計畫道路用地((((一德路德路德路德路))))施作人工地盤或地施作人工地盤或地施作人工地盤或地施作人工地盤或地下通道下通道下通道下通道,,,,以供兩側機關用以供兩側機關用以供兩側機關用以供兩側機關用地通行使用地通行使用地通行使用地通行使用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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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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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道路系統之完整性並滿足該機關之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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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9「機一─二」用地機關用地(0.15公頃)郵政事業用地(0.15公頃)現況為岡山郵局使用,配合事業單位名稱予以變更。維持原計畫,另案依郵政專用區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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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521三─5號道路南側住宅區(大仁段2623地號)住宅區(0.25公頃)機關用地(0.25公頃)1.該地土地所有權人為岡山鎮公所,現況為5棟一層樓磚造房屋(警察宿舍),未能提升公有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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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地位於人口密集之仁壽里地區,居民活動空間不足,依公地公用原則,擬變更為機關用地,設置生活文化會館,提供當地居民作為社區活動、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之舉辦場所,藉以充實本地區之文化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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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配合縣、市合併後,除將本案後續使用計畫納入變更理由及說明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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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02公頃)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0.002公頃)26人3案三-5號道路南側之四米人行步道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0.002公頃)住宅區(0.002公頃)1.該四米人行步道切割細分南北兩側之私有土地,造成北側建築基地部分被四米人行步道切割,而南側建築基地未直接臨接計畫道路,影響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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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地籍線及原計畫意旨,調整變更四米人行步道路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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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如能取得變更範圍前、後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則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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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四號道路南側之「機一─四」用地機關用地(0.21公頃)住宅區(0.21公頃)1.「機一─四」用地原指定作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使用,惟該局表示已無擴建計畫亦無用地需求,經事業單位協調會後,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以水六秘字第09605001090號函表示,對於所屬「機一─四」用地內私有土地,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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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機一─四」用地內私有土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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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訂定變更附帶條件,並指定回饋措施,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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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範圍於擬定岡山都市計畫時為可建築用地,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者,得屬恢復為原使用分區,適用免回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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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屬恢復原使用分區,「變更理由第2及第3點」係誤繕,故請該府依原高雄縣都委會核議意見,除刪除「變更理由第2點」中之「附帶條件」及「變更理由第3點」之內容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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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商業區(1.73公頃)機關用地(1.82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2823、四號道路以南之「機一—五」用地及「文小九」用地文小用地(2.84公頃)住宅區(0.83公頃)1.因勵志新村的興建完成及周邊鄰里住宅之商業活動需求,柳橋東、西路沿線已形成新興商業軸帶;「機一—五」用地位居該商業軸帶之核心地段,現況已部份作為餐飲及一般零售商業服務使用,且加上周邊道路系統條件優越,宜變更為鄰里性商業區,由於本案土地分屬生產服務基金及眷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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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請國防部軍備局及總政治作戰局,就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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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變更後公共設施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1.89公頃)道路用地(0.12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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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之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等無償撥交鎮公所後,第一種商業區及住宅區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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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符合該地區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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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文小用地設置標準推估,本計畫區文小用地面積已超過4.19公頃,且其餘文小用地皆已開闢完成,服務範圍涵蓋計畫區內各住宅鄰里單元,且「文小九」用地周邊之前峰國小及兆湘國小學生數已呈微幅下降之趨勢,在人口少子化的趨勢下,且周邊國小均未實施總量管制,尚可容納部分學子,「文小九」用地已無開闢需求。地,應由土地管理者(生產服務基金及眷改基金)共同負擔,請就變更範圍整體檢討公共設施需求及規劃配置方案,並應訂定未來商業區停車需求內部化等提出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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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請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修正變更內容(如附件二)後,由兩個基金共同付擔與各自付擔之替選方案進行評估分析,其後與基金基金基金基金管理機關管理機關管理機關管理機關進行協商確認協商確認協商確認協商確認後,提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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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機一—一」用地內現況設置鎮公所、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省立岡山醫院及警察局等單位,由於設置單位密度過高,目前鎮公所及戶政事務所之辦公空間侷促,且周圍無適當土地設置停車及休憩空間,導致民眾洽公不便,且服務品質無法提升之窘境;因應縣市合併後,考量各單位之用地需求與區位條件,增加機關用地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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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岡山消防隊現址空間不足,而周邊土地均已開闢,難以擴大範圍;目前礙於空間限制,隊內無法停放雲梯車,嚴重影響消防防災之功能,因此,亟需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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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變更範圍均為公有地,多屬於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及軍備局管理,並分別納入眷改及營改基金管理,主管機關均為國防部,考量基金之財務平衡,同時解決地方政府財源不足問題,故變更部境;因應縣市合併後,考量各單位之用地需求與區位條件,增加機關用地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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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考量「文中三」用地(前峰國中)學生通學需求,將「文中三」用地東側之10米計畫道路自空醫院路往北銜接至柳橋西路,提升道路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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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9新增變案四號道路與三號道路交接處之「機十二」用地機關用地(供憲兵隊使用)(0.16公頃)機關用地(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使用)(0.16公頃)1.「機十二」用地現況已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高雄縣專勤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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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該單位98.10.6移署專二高縣信字第0988241714號書函陳情岡山段463-2、463-3及463-4地號等3筆土地,建議變更該機關用地之使用單位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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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利於後續該單位辦理用地撥用事宜,配合調整機關用地之使用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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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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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10公頃)住宅區(0.10公頃)住宅區(0.16公頃)「公九」用地西側之住宅區內七米計畫道路及四米人行步道綠地(0.02公頃)道路用地(0.18公頃)1.現況建築基地多沿著仁壽路280巷及300巷兩側建築利用,並以仁壽路280巷及300巷為主要出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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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已有既成巷道仁壽路280巷及300巷,若開闢七米計畫道路及四米人行步道,將造成原有建築基地被切割,零散分布於計畫道路兩側,不利建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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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避免影響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指定建築線之問題產生,針對涉及變更之計畫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97年2月1日進行說明及協商,並取得74%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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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符合現況使用需求,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廢除七米計畫道路及四米人行步道,並以仁壽路280巷及300巷變更為六米計畫道路作為替代道路,直接連接仁壽路,以提高土地利用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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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地區現況發展情形,避免因計畫道路的開闢,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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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0.14公頃)3126「文小四」用地東側之「停十二」用地、「機四」用地及停車場用地(0.09公頃)住宅區(0.26公頃)1.「機四」用地原指定作為鄰里活動中心使用,惟面積狹小不利使用,且所屬地區均已設置活動中心;經民國96年12月25日召開之事業單位協調會後,無其他單位提出利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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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部分維持原計畫;變更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修正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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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用地及北側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0.03公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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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四」用地北側之四米人行步道尚未徵收,且區內已有既有巷道作為替代道路,廢除四米人行步道後,不影響道路兩側之土地所有權人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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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四」用地及「停十二」用地於擬定岡山都市計畫時均為可建築用地,且皆曾提出陳情,基於整體考量,故將「停十二」用地一併變更恢復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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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範圍於擬定岡山都市計畫時為住宅區者,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者,得屬恢復為原使用分區,適用免回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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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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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24召開土地所有權人說明會。2.增訂附帶條件:依「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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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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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符合商業活動使用需求,故停車場用地維持原計畫以提供當地停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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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商業區整體發展,故倂同鄰地分區調整變更為商業區,並訂定變更附帶條件,指定回饋措施,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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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228十五號道路北側與鐵路用地西側之農業區農業區(1.05公頃)市場用地(兼供批發市場使用)(1.05公頃)1.原岡山果菜市場位於本鎮交通樞紐地區,受限於用地面積狹小、現有設施簡陋老舊及停車設施不足等因素,產生占用道路設置攤位,影響當地交通、環境衛生及居住安寧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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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遷建之市場用地對交通便利性、基地規模與完整性、地區發展性及環境寧適性等基地條件,依據單位交易量所需面積推估市場用地之規模,提供岡山地區未來三萬公噸之果菜產品交易場所,並依農產品交易法設置基本相關設施,建立現代化果菜市場,解決原岡山果菜市場對環境衝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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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位置面臨30公尺之「園道二」用地,可直接連接省道台一線,且鄰近高速公路,聯繫周邊鄉鎮之交通便利;而「園道二」用地東側受鐵路用地阻隔限制下,非主要交通要道,而果菜市場之營業交易時段約為凌晨三點到七點之間,與一般工作通勤之交通尖峰小時有所區隔,對於市區交通衝擊程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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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變更範圍四週受道路用地及鐵路用地之阻隔,且遠離主要住宅密集區,可減少對居住安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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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該用地西側為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之預定路線,整體規劃時應預留作為後續捷運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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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變更位置西側應俟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計畫核定後,再循個案變更方式提出變更;惟本案市場用地應配合考量該預定路線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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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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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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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業經市府批發市場主管機關農業主管機關農業主管機關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局局局局表示意見,本案之用地規模已不符使用需求且多為私有地,徵收經費龐大,尚未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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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329四—2號道路西側之「市四」用地市場用地(0.21公頃)道路用地(四米人行步道)(0.03公頃)住宅區(0.24公頃)1.商業活動型態的改變,現況已無興闢鄰里性公有市場之需求,且該市場用地規劃至今已逾30年未徵收開闢使用,用地內部份建物老舊,亟需改建或新建,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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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範圍西側之四米人行步道尚未開闢,配合既有巷道,已無開闢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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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於擬定岡山都市計畫時為可建築用地,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者,得屬恢復為原使用分區,適用免回饋原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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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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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做為住宅、公共使用及商業使用,故本案暫維持原計畫,視未來發展情形及實際需求再行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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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商業區(1.87公頃)廣場用地(0.47公頃)3430大鵬九村地區住宅區(2.34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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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細部計畫內容規定之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完成後,第一種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1.本區原為眷村改建地區,現況已完成土地騰空,並依一通附帶條件規定完成細部計畫擬定。該細部計畫定位本區將發展為南岡山居住新都心,預計引入6,475計畫人口,新增商業區將可提高本區生活機能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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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本區鄰接介壽路,為聯絡燕巢鄉與梓官鄉之主要聯外道路,且鄰近高雄捷運R24南岡山站,交通區位條件優越,具商業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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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地區北側鄰接商業區,在活動機能上能延伸既有商業空間,且配合本區細部計畫劃設之市場、公園及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在活動機能上,易形成新興商業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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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於本區改建隸屬於眷改基金管理,為配合細部計畫區之整體開發進度,倘變更為商業區,可提高土地價值,將有助於地方政府無償取得細部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完成開發建設之協商基礎,同時達成眷改價值提升精神及眷改基金財務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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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補充本案細部計畫擬定過程中相關會議紀錄內容,納入變更理由說明,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且併同變更綜理表第28案再提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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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35逾人1案六號道路南側住宅區內七米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4公頃)1.考量該道路上建物密集,且其為鄰里性出入道路,變更後不影響周邊地區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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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東西兩側設置迴轉道可作為該地為保留地區紋理及巷弄特色,故除將現況約2米之私設巷道調整變更為人行步道用地,並銜接北側四米人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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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建築執照核發(新建、改建)前,繳交其開發土地面積35%價值之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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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饋金額度依繳交當期公告現值乘以回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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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饋金之繳交得優先以變更為迴轉道之道路用地的土地抵充,不足部份再以繳交回饋代金方式辦理。區車輛進出通行使用並利於消防車輛迴車使用。\
\
步道及東側迴轉道外,其餘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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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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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新增變更案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辦法原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辦法修訂後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辦法詳見附表三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辦法對照表同意照高雄市府正列席人員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因應縣、市合併後管理機關及相關規定之調整,建議新增變更案件(如附件三)。\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1.維持原條文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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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00%。2.維持原條文照原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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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惟若建蔽率不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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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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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變更回饋原則修訂對照表公共設施變更回饋原則修訂對照表公共設施變更回饋原則修訂對照表公共設施變更回饋原則修訂對照表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變更回饋方式1.回饋公共設施用地(1)計畫書中附帶條件變更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或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且其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者。
(2)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2.回饋代金(1)變更範圍內屬合法建物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達50%以上,無其他土地可供負擔者。
(2)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3)其他特殊情形,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3.回饋比例:除變更個案另有規定者外,應以下列比例為準。
變更項目回饋比例住宅區原市場用地為30%;其餘公共設施用地為35%商業區原市場用地為35%;其餘公共設施用地為40%4.代金計算公式=申請基地面積×回饋比例×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
5.基地之申請規模至少為一宗完整基地(可申請建築)。(一)變更回饋方式1.回饋公共設施用地(1)計畫書中附帶條件變更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或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且其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者。
(2)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2.回饋代金(1)變更範圍內屬合法建物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達50%以上,無其他土地可供負擔者。
(2)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3)其他特殊情形,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3.回饋比例:除變更個案另有規定者外,應以下列比例為準。
變更項目回饋比例住宅區原市場用地為30%;其餘公共設施用地為35%商業區原市場用地為35%;其餘公共設施用地為40%4.代金計算公式=申請基地面積×回饋比例×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
5.基地之申請規模至少為一宗完整基地(可申請建築)。
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減免回饋條件1.公共設施用地於原核定都市計畫劃設為可建築用地,經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者,得屬恢復為原使用分區,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免回饋。
2.都市計畫辦理檢討、重製,原核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資料不吻合而需調整變更,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免回饋。
3.其他特殊之情形經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二)減免回饋條件1.公共設施用地於原核定都市計畫劃設為可建築用地,經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者,得屬恢復為原使用分區,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免回饋。
2.都市計畫辦理檢討、重製,原核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資料不吻合而需調整變更,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免回饋。
3.其他特殊之情形經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三)回饋時機1.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或應整體開發地區,應將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移轉登記鎮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2.無須擬定細部計畫或應整體開發地區,應於產權移轉或建照核發(新建、改建)前完成回饋代金繳納。
3.附帶條件由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或由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未依規定辦理回饋者,仍應維持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三)回饋時機1.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或應整體開發地區,應將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移轉登記市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2.無須擬定細部計畫或應整體開發地區,應於申請建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完成回饋代金繳納。
3.附帶條件由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或由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未依規定辦理回饋者,仍應維持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回饋基金公共設施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回饋金應專款專用於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四)回饋基金公共設施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回饋金應納入高雄市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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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變變變2828案調整修正變更內容案調整修正變更內容案調整修正變更內容案調整修正變更內容((((一一))))共同負擔處分方案共同負擔處分方案共同負擔處分方案共同負擔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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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服務基金及眷改基金應提供相同比例(62.88%)之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回饋,並集中劃設為變更後之機關用地、道路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
2.公共設施用地無償提供後,第一種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
3.變更後商業區經標售或其他開發利用,其收益依各該權利範圍均分原機1-5用地及文小9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管理基金。
原計畫新計畫機關用地(1.57公頃)文小用地(2.84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1.27公頃)第一種商業區(1.73公頃)機關用地(1.82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附帶條件:
1.應共同無償提供變更後之機關、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後,第一種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
2.變更後第一種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3.原機1-5用地及文小9用地在共同負擔公共設施後,得依各該權利範圍共同均分變更後商業區經標售或其他開發利用之收益。
(二)共同負擔處各自處分方案:1.生產服務基金及眷改基金應提供相同比例(62.88%)之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回饋,並集中劃設為變更後之機關用地、道路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
2.公共設施用地無償提供後,第一種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
3.生產服務基金及眷改基金各自取得一處商業區,自行處分納入基金收益。
原計畫新計畫機關用地(1.57公頃)文小用地(2.84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1.27公頃)第一種商業區(1.73公頃)機關用地(1.82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附帶條件:
1.應共同無償提供變更後之機關、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後,第一種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
2.變更後第一種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3.原機1-5用地及文小9用地在共同負擔公共設施後,得依各該權利範圍配回第一種商業區土地,其區位、範圍及面積詳如附圖。
原機原機原機原機11----55用地及文小用地及文小用地及文小用地及文小99用地配回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示意圖用地配回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示意圖用地配回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示意圖用地配回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示意圖原機1-5用地(0.68公頃)原文小9用地(1.05公頃)附件三、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辦法對照表原條文高雄市政府建議修正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原計畫之商業區指定為「第一種商業區」,第一次通盤檢討由住宅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者,指定為「第二種商業區」。二、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基本條件如下表所示:
申請規模回饋方式回饋比例審核程序至少為一宗完整基地繳納代金10%1.於建造執照(新建)或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前計算回饋金金額。
2.於建造執照(新建)或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前繳交回饋金予岡山鎮公所。
3.完成回饋金繳交手續後,會都市計畫課立冊登記。
4.基地規模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另需送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核。三、回饋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基地面積×10%×該基地當期平均公告現值)四、前項回饋金應專款專用於徵收公共設施用地。五、屬基地新建、增建、改建之建築基地,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六、第二種商業區內土地,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依法作商業區使用,否則仍維持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原計畫之商業區指定為「第一種商業區」,第一次通盤檢討由住宅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者,指定為「第二種商業區」。二、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基本條件如下表所示:
申請規模回饋方式回饋比例審核程序至少為一宗完整基地繳納代金10%1.於建造執照(新建)或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前繳交回饋金。
2.基地規模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另需送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三、回饋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基地面積×10%×該基地當期平均公告現值)四、前項回饋金應納入高雄市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五、屬基地新建、增建、改建之建築基地,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六、第二種商業區內土地,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依法作商業區使用,否則仍維持原住宅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照高雄市政府建議修正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