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41-審議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41
案件id
vcPDqW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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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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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28日第219次會議及99年8月25日第22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南縣政府99年10月19日府城都字第099026621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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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及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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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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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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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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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王前委員秀娟、王前委員惠君、李委員正庸、高委員惠雪、黃委員德琳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前委員秀娟擔任召集人,於99年11月30日及100年6月14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王前委員秀娟及王前委員惠君任期已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李前委員正庸接續擔任召集人,並增加顏前委員秀吉、郭委員瓊瑩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3月22日、101年6月1日聽取臺南市政府簡報第3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01年11月5日府都規字第1010744360號函送該府依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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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有關稅賦減免之法令規定非屬都市計畫法令範疇,建議台灣糖業公司函詢主管機關解釋後,另案辦理。」。
2.另依前開會議紀錄函,本次所陳情意意見,尚無相關法令可適用。
3.爰此,建議台灣糖業公司函詢主管機關解釋後,據以作為後續執行之依據,以維護台灣糖業公司之權利。同意採納市政府左列說明,有關稅賦減免之法令規定非屬都市計畫法令範疇,建議台灣糖業公司函詢主管機關解釋後,另案辦理。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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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採納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資料,除劃設4處滯洪池兼公園用地部分,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4外,經檢核本計畫規劃內容,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7、8、9、10、11、12等條文規定。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7、8、9、10、11、12等條文檢核表項目條文內容本計畫規劃內容處理說明第6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為解決本計畫區地勢低漥且鄰近三爺溪,開發後易產生水患問題,本計畫共劃設4處滯洪池兼公園用地,以作為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另於實質計畫內亦包含都市防災計畫,對於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均加以規劃(詳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回復意見p附1-p附6)。有關第6條相關補充內容,詳報告書P4-10、P5-10~P5-25、P8-13~P8-15。
第7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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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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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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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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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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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第8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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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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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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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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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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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1.本計畫已視實際需要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與生態都市規劃原則,相關說明(詳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回復意見p附7)。
2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簡報資料第12頁人本交通發展策略及原則,修正為「...區內應建構行人徒步空間及自行車道系統,形塑完整綠色運輸。」,有關第7、8條相關補充內容,詳報告書P6-10~P6-11。
第9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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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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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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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舊市區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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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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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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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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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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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本計畫區除訂定都市設計相關規定事項外(詳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回復意見p附8-p附12),並另訂「『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都市設計及整體開發審議規範」,以為都市設計審議及執行依據。有關第9條相關補充內容,詳報告書P8-25~P8-30。
51項目條文內容本計畫規劃內容處理說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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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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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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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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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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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景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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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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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維護計畫。
第10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現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為31.46%,本次變更涉及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共10.05公頃,其中包含9.68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故並無「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之疑慮。
上述變更係規劃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8.52公頃、變電所用地0.52公頃、機關用地0.51公頃、道路用地0.12公頃、綠地0.0011公頃,以滿足整體都市發展需求。遵照辦理。
第11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為維護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之整體環境及生活品質,本計畫區除訂定都市設計相關規定事項外(詳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回復意見p附8-p附12),並另訂「『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都市設計及整體開發審議規範」,有關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均有相關規範。有關第11條相關補充內容,詳報告書P8-27~P8-29。
第12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本計畫區為新開發地區,現況係屬初期開發階段,故目前尚無更新計畫之需求。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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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
序號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七(一)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28日第219次會議審決,先就涉及污水處理廠及聯外道路部分【即「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污水處理場及其聯外道路部分)」】先行報部審議,該案涉及擴大都市計畫部分係依據三爺溪排水河川治理計畫調整,河川區面積增加0.3公頃、鐵路用地面積增加0.01公頃、道路用地面積增加0.01公頃,並配合台南市仁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水資源回收中心設置計畫,所需污水處理場用地面積約5.06公頃,且考量擴大計畫範圍完整性予以劃設4.59公頃之農業區作為未來發展腹地,故擴大部分總計面積9.97公頃,案經本部都委會第734次會議決議照案通過,原臺南縣政府於99年8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在案。
(二)原臺南縣政府於99年10月19日府城都字第0990266218號函送「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報請本部核定,99年11月30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原臺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依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99年11月4日水六利規字第09903005890號函說明二略以:「旨揭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業已公告,需配合堤防預定線辦理之都市計畫區計有...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請該府於都市計畫變更通盤檢討時一併納入辦理,以利後續排水治理工程用地取得作業之進行。」,該府經套疊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公告圖籍與本案變更範圍線不一致,爰本專案小組建議請原臺南縣政府依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內容修正計畫書圖並檢送前開會議紀錄請原臺南縣政府依照辦理,嗣後台南市政府於100年5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00360897號函送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到署,查該府所送補充資料第24頁審查意見十略以:
「...本案審議期間,第六河川局於99年9月24日新公告河川治理線,本案配合三爺溪新公告之河川治理線調整計畫範圍後,面積增加0.2515公頃,故計畫面積調整後為362.95公頃」,亦即本案擴大都市計畫面積再增加0.2515公頃。
(三)綜上,合計擴大都市計畫面積10.2215公頃(先公告發布實施9.97公頃及本特定區計畫0.2515公頃),據本署綜合計畫組書面意見:(1)依本署100年1月11日召開「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結論,針對「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案件規定修正如下:
「...(一)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行政界線調整等需要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且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下。(二)全市均已實施都市計畫...」,考量本案計畫範圍屬臺南市(原臺南縣)轄區(按:行政轄區並未全部實施都市計畫),且經市府確認擴大都市計畫面積超過10公頃,則本案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按前開要點規定,研提申請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報請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2)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4月11日公告修正「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僅適用面積10公頃以上)」,另該署並針對此類案件訂有「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僅適用面積10公頃以上)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與區域計畫聯席審查程序」(四)同意採納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之補充資料,台南市政府邀集經濟部水利署100年8月18日召開前述議題研商會議決議,本案維持現行「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污水處理廠及其聯外道路部分)」計畫範圍線,不予調整(擴大都市計畫範圍維持面積9.97公頃,爰無須先報請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其與公告之三爺溪排水河川治理線差異部分,於縮減範圍變更恢復為原分區,擴大範圍部分則納入周邊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土地處理,其調整原則如下:
(1)與「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交接部份,依河川治理線調整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其縮減範圍變更河川區為農業區,擴大範圍納入刻正辦理之通檢案,如有急迫性則請六河局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2)與非都市土地交接部份,依河川治理線調整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其縮減範圍變更河川區為農業區,擴大範圍則維持非都市土地方式辦理。
(3)與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交接部份,依河川治理線調整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其縮減範圍應變更河川區為農業區及乙種工業區,擴大範圍已納入「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逾期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第逾1、逾5及逾7)案」辦理。有關維持計畫範圍並依據三爺溪排水河川治理計畫調整二側土地使用,已依據左列原則調整,詳報告書P7-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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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南市政府101年11月5日府都規字第1010744360號函送依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變1計畫範圍計畫面積(352.73)計畫面積(362.70)1.依據三爺宮溪河川治理計畫調整計畫範圍。
2.配合台南縣仁德鄉污水下水道系統水資源回收中心設置計畫,並考量擴大計畫範圍完整性及未來發展腹地所需,予以擴大計畫範圍。
3.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污水處理廠及其聯外道路部分)」業經內政部99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90169231號函核定及臺南縣99年8月30日府城都字第0990212535B函發布實施在案。1.「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污水處理場及其聯外道路部分)」業經內政部99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90169231號函核定及臺南縣99年8月30日府城都字第0990212535B函發布實施在案。
2.本案已將前述1擴大都市計畫部分(面積9.97公頃),納入計畫範圍,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變1案詳報告書P7-4。
變2土地使用分區面積第一種住宅區(53.57)商業區(8.08)乙種工業區(22.69)農業區(21.20)道路用地(36.42)第一種住宅區(53.84)商業區(8.05)乙種工業區(22.71)農業區(21.18)道路用地(36.18)原計畫書載明農4及乙種工業區(街廓編號A10)之北、東、西等三側與6號及8號道路之分區界線依產權界線劃定,惟93年公告之樁位圖係依現行計畫圖釘樁違反規劃原意,故臺南縣政府於民國96年1月3日修訂農4及乙種工業區(街廓編號A10)之樁位,本計畫係配合修訂後之樁位圖,調整部分街廓,並重新計算計畫面積。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2案詳報告書P7-4。
31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農13範圍內2號道路南側農業區(0.6)變電所用地(0.52)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核供計畫區內奇美博物館及音樂廳用電量,惟計畫區開發後所需之用電量,須於區內興建變電所才得以供電。
2.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建虎山變電所。
1.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為因應變電所開闢須有輸電及配電2種系統,本基地北側已鄰2號道路,故配合增設一條15公尺計畫道路,以供變電所輸電及配電所需,台電公司原則同意虎山變電所劃設位置及其西側增設一條15公尺寬計畫道路之方案及圖示(附件九);本案同意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0.08公頃)。
(2)請台南市政府文化資產管理處後續辦理牛稠子遺址範圍勘選時,將本計畫區之編號B7街廓、1號道路、2號道路、變電所用地及1、2號道路交接處納入遺址調查範圍,並於台電公司施作虎山變電所相關工程時,協助進行施工中監看作業。
(3)請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於興闢2號道路高架路段部份時,一併考量變電所輸送電管線工程之需求,以利台電公司後續工程之進行。
2.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3。
1.變3案詳報告書P7-5。
2.建議事項相關內容,詳報告書P8-30、P8-31。
變5農7範圍內、1號道路南側農業區(0.04)道路用地(0.04)因應都會公園交通需求,於其東側聯外道路與特一號道路銜接出口處增加一車道(4公尺寬),並配合予以變更部分農業區。一、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土地管理權屬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所有,為因應都會公園交通之進出需求,現況道路已先行開闢完成。二、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變5案詳報告書P7-7。
32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商業區(1.18)廣場兼停車場用地2(0.3)公園用地(0.58)道路用地(0.3)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23)商業區(0.73)公園用地(0.38)道路用地(0.12)為配合特一號道路南側增加4m道路寬度(詳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5),本案建議除特一號道路北側由4-15m至8-15m間之商業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應配合增加4m寬計畫道路(商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並請補正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商業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2、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
備註:臺南市政府回應專案小組會議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表示,經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區公所、衛生局均表示尚無用地需求,僅歸仁分局及消防局表示具用地需求,考量以原有公有地劃設機關用地將面臨深度不足,不利大型消防車輛進出之問題,故仍維持原報部審議方案,公園用地(公1)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供歸仁分局及消防局(虎山段208、209地號土地)使用。
變6案詳報告書P7-7。
變61號道路北側商業區、機關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機關用地(1.17)商業區(0.4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5(0.31)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7(0.22)道路用地(0.19)1.原計畫書載明「仁德鄉有土地採以地易地之方式,優先交換取得機關用地…」,惟因「以地易地」尚無法源依據難以執行。
2.計畫區內一號道路為跨越鐵路用地,於商業區南側係採高架橋段方式處理,雖於橋下空間設置綠化植栽及3.85公尺側車道,因空間寬闊性受阻隔及交通便利性降低,影響商業區發展,故原面積調整商業區位置,另機關用地縮減之部份仍應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
3.配合計畫區停車空間需求適當調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位置,以增加使用性。
4.為增加交通便利性,配合增設8M及15M計畫道路。
5.另劃設公園用地,以提昇環境品質,且未來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辦理。
備註:增設之廣停2、廣停5、公1(不包括公園段208、209地號,惟經台南縣政府及台糖公司另行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公(兒)7、25-15M計畫道路、27-8M計畫道路由台糖公司負責興闢。除同意採納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解決計畫區內停車場不足現象,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7(0.22)修正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6(0.22)外,其餘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變6案詳報告書P7-7。
33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變7非台糖公司所有之其他私有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08)土地取得方式:合作開發道路用地(0.08)土地取得方式:納入毗鄰農業區開發,並先行取得同意書或一般徵收原計畫書載明「…優先開發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扣除1、2號道路、機關用地、文小用地、文中用地及鐵路用地後,其餘之公共設施用地由台糖公司自行辦理開發」,惟部份公共設施用地尚有零星私人土地,將導致台糖公司無法興闢該道路用地,故配合予以變更用地取得方式,以利公共設施興闢。建議除將土地取得方式變更之詳細土地地號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7案詳報告書P7-8。
3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變83號道路北側文小用地(3.70)文中小用地(3.70)依計畫區學齡人口數比例或出生率核實推估學校用地需求,文小用地面積足敷文中及文小學齡人口就學需求,建議釋出文中用地並配合變更文小用地為文中小用地,以利整體土地使用。
1.除同意採納台南市政府回復下列各點意見,並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計畫區鄰近之文中共2處(仁德國中、文賢國中)、文小共有4處(仁和國小、德高國小、德南國小、文賢國小),依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以每班學生35人計算,計算可容納之學生數後,扣除現況學生數得出尚可容納國小學生數為675人,國中學生數為188人,現況周邊文中、文小用地除可滿足學區就學需求外,尚有餘量可容納本計畫區之學齡人口(詳附件十)。
(2)本計畫區規劃之文中小用地可滿足計畫區先期發展區學齡人口之需求,惟無法滿足後期發展區之需求,未來後期發展區開發時,可藉由學區調整分派至周邊文中、文小亦或另行規劃學校用地以滿足未來學童就學需求(詳附件十)。
2.附帶建議:
鑒於行政院於100年9月20日以院臺教字第1000103358號函核定「12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為因應103年起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政策,建議於本計畫區後期發展區,檢討考量劃設高中用地。變8案詳報告書P7-8,另有關文中文小推估用地檢討,詳報告書P5-4~P5-7。
變93號道路西側文中用地(2.96)第一種住宅區(2.96)考量文小用地即可滿足文中、文小學童實際用地需求,建議釋出文中用地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以利整體土地使用。1.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8之理由。變9案詳報告書P7-9。
變10農10北側農業區(0.51)機關用地2(0.51)備註:變更範圍為本計畫範圍內牛稠子段203-1、266、274-1、274-9地號等4筆土地。考量屬國軍「長安營區」營地,為利營區土地整體規劃,依據使用現況予以調整為機關用地。
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變10案詳報告書P7-9。
35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乙種工業區(0.17)農業區(0.21)河川區(0.38)變11河川區二側河川區(0.06)農業區(0.05)乙種工業區(0.01)綠地(0.00003)依河川治理線調整河川區範圍。同意採納計畫範圍處理結果,即維持原計畫範圍(詳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變1),至於為配合經濟部99年9月24日公告三爺溪排水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圖部分:三爺溪排水西北側部分(三爺溪左岸),係依據經濟部99年9月24日公告三爺溪排水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為準,除請補充說明河川區在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1東側呈現凹陷情形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1.變11案詳報告書P7-10。
2.河川區在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1東側呈現凹陷情形之理由,詳報告書P7-2。
變122號道路、4號道路與台86線東西向快速道路跨越河川區部份道路用地(0.53)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53)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有關道路與河川區重疊或道路跨越河川區時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訂定原則予以調整。同意採納計畫範圍處理結果,即維持原計畫範圍(詳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變1),為配合經濟部99年9月24日公告三爺溪排水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圖部分: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示,有關道路與河川區重疊或道路跨越河川區時土地使用名稱訂定原則部分,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變12案詳報告書P7-10。
變1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詳表7-3、表7-4)修訂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詳表7-3、表7-4)配合新增或變更之土地使用、公共設施計畫予以修訂。詳初步建議意見三、四。變13案詳報告書P7-10、P7-14~P7-24。
仁德(文賢地區)交接處河川區河川區(0.0060)農業區(0.0010)乙種工業區(0.0050)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特定區交接處河川區河川區(0.0412)農業區(0.0412)增列變更內容明細表變非都市土地交接處河川區河川區(0.0121)農業區(0.0121)依河川治理線調整河川區範圍。同意採納計畫範圍處理結果,即維持原計畫範圍(詳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變1),至於為配合經濟部99年9月24日公告三爺溪排水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圖部分:三爺溪排水東南側沿本計畫區範圍線部分(三爺溪右岸),同意採納台南市政府於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分送簡報資料第11頁至20頁,合計河川區變更為農業區(0.0543公頃)、河川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0.005公頃)。變14案詳報告書P7-10。二、下列各點請查明修正:
序號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一)應請依「空軍彈一總庫禁建範圍」補正標示於計畫圖(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1)。有關軍事及飛航禁限建範圍已補充,詳報告書P4-12。
(二)本特定區內建築物高度管制應請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1)。本特定區位於台南機場限建管制範圍內,有關建築物高度管制詳報告書P8-30。
(三)交通系統部分(三)-1請補充計畫書第1-1頁提及99年7月13日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4次會議審議通過「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污水處理場及其聯外道路部分)案」案內聯外道路變更內容之圖示與說明(詳附件一,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資料第9頁)。本案擴大變更內容已補充說明,詳報告書P1-1。
(三)-2計畫書第2-11頁圖2-3對於東西向快速公路台南關廟線仁德段工程以虛線表示未竣工,惟2-10頁對該工程案計畫期程說明為92-98年,似已竣工,請補充說明該案現況辦理情形(詳附件二,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資料第11頁)。有關東西向快速公路臺南關廟線臺南仁德段建設計畫內容已修正,詳報告書P2-10。
(三)-3請補充說明未來捷運通車後,如何透過整合公車及鐵路系統以連結臺南市中心及鄰近鄉鎮,以均衡城鄉之差距並落實4-33頁所提及大眾運輸間連結需再加強內容(附件三,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資料第10頁),並請將未來大眾運輸系統規劃路線原則(附件四,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資料第9頁),納入計畫書敘明。有關大眾運輸現況補充詳報告書P4-33~P4-39,另未來大眾運輸系統規劃路線原則,詳報告書P8-12。
(三)-4有關表4-14交通量服務水準分析表,請補充鄉道南160之交通量及服務水準評估;另本表之各路段交通量宜更新至99年(附件五,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資料第11頁)。鄉道南160之交通量及服務水準評估及交通量服務水準分析表已補充、更新,詳報告書P4-33~P4-35。
(三)-5有關4-33頁高雄客運於本計畫之設站點位置為何,請補充圖示說明,若最鄰近之設立站為台南航空站,其與本案尚有相當距離,似不適合作為本案鄰近公車路線(附件六,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資料第14頁)。高雄客運於本計畫之設站點位置,係於計畫區西側台一省道上之台南都會公園站,詳報告書P4-37~P4-38。
(三)-6請補充目標年周邊道路交通預測評估與服務水準(含博物館及文華路)(附件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資料第9頁至13頁)。有關目標年周邊道路交通預測評估與服務水準已補充,詳報告書P5-26~P5-30。
(三)-7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有關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本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規定,檢討停車用地之需求並研提書面資料(附件八,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附件二),納入計畫書敘明。依第5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變更內容,經推估本計畫實際停車需求約為4,704輛,以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提供之停車空間及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留設之停車位合計5,588席,足敷停車需求,詳報告書P8-8。
(四)同意採納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100年6月14日召開之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中表示,經檢視如於二號道路施作共同管道(溝),則無需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提升城鄉生活品質,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有關共同管道及寬頻管道之基礎建設事宜,應依共同管道法第11條規定略以:「...新社區開發...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辦理。為提升城鄉生活品質,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完善共同管道及寬頻管道之基礎建設事宜,本計畫有關共同管道(溝)事項,詳報告書P8-30。
(五)計畫書內三爺宮溪,請更正為「三爺溪排水」。遵照辦理。
(六)計畫書內「奇美博物館」,請配合修正為「台南都會公園博物館」。遵照辦理。
37(七)為因應99年12月25日台南縣、市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計畫書、圖內各行政轄區之名稱,請配合修正。遵照辦理。
(八)同意採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列席代表於99年11月30日召開之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中表示,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議就現有博物館基地範圍(約10公頃)「得增加樓地板面積10%」乙節,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府100年8月18日召開研商會議中表示,後續仍具博物館擴充需求。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00年7月28日文壹字第10010156472號函同意撤銷該會與財團法人台南市奇美文化基金會、原臺南縣政府共同簽定之「興建暨贈與協議書」,未來博物館興建後之產權將回歸臺南市政府管理,故無須考量原管理機關不同之問題,得以整個都會公園特定專用區面積40.87公頃計算建蔽率與容積率,對於後續博物館用地需求較具彈性,爰此尚無需增加博物館基地範圍之建蔽率及容積率10%之必要性(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6、8)。敬悉。三、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及條次依序調整應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二、都會公園特定專用區除供興闢公園使用外,並得供下列之使用:
(一)博物館、歷史文物館、陳列館、展覽館、演藝廳(館)、音樂廳(館)、美術館(廳)及以上各使用項目之教育(訓練、研究)設施、附屬設施。
(二)遊憩設施。
(三)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四)經台南縣政府審查核准之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同左。-為因應99年12月25日台南縣、市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左列條文(四)「...經台南縣政府審查核准之商業設施、」修正為「...經台南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商業設施、」。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14、P8-21。三、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強度與使用項目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容積率文小用地五○%一五○%文中用地五○%一五○%機關用地五○%二五○%污水處理廠用地五○%一六○%(二)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從事多目標使用。三、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強度與使用項目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容積率文中小用地五○%一五○%機關用地五○%二五○%變電所用地五○%一六○%污水處理廠用地五○%一六○%(二)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1非供滯洪使用面積應在基地面積9%以內,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2非供滯洪使用面積應在基地面積19%以內、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3非供滯洪使用面積應在基地面積26%以內、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4非供滯洪使用面積應在基地面積18%以內。
(三)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從事多目標使用。1.刪除文中用地之規定,並修定文小用地為文中小用地。
2.配合新增變電所用地,增訂其建蔽率、容積率之規定。
3.增訂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非供滯洪使用面積比例。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修正後條文三(二),修正為「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1之有效滯洪量應大於72,894m3,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2之有效滯洪量應大於18,063m3、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3之有效滯洪量應大於8,313m3、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4之有效滯洪量應大於22,217m3。」。
3.左列修正理由3「增訂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非供滯洪使用面積比例」內容,修正為「增訂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有效滯洪量,以利後續滯洪設施規劃」。
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14、P8-21。
38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五、凡於後甲里斷層(疑似活動斷層)兩側各五十公尺範圍(詳如計畫圖)內申請建造執照者,應隨案檢送地質鑽探資料。同左。-1.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資料第4頁至第6頁,該府建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部分,左列條文「凡於後甲里斷層(疑似活動斷層)兩側各五十公尺範圍(詳如計畫圖)內申請建造執照者,應隨案檢送地質鑽探資料。」修正為「凡於後甲里斷層(疑似活動斷層)兩側各五十公尺範圍(詳如計畫圖)內申請建造執照者,應隨案檢送地質鑽探資料,且該範圍(不包含虎山段1102地號、1103地號、1104地號等三筆土地)應退縮為開放空間,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2.同意採納同意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經查明虎山段1102及1103地號僅部分土地座落於後甲里斷層(疑似活動斷層)兩側各五十公尺範圍內,不影響前述2筆地號土地後續建築使用,請刪除管制範圍不包含虎山段1102及1103地號之內容,至於座落於斷層之虎山段1104地號土地,增列修建及改建應以不超過現況原建蔽率及容積率。
3.請將後甲里斷層(疑似活動斷層)兩側各五十公尺範圍標示於都市計畫圖上。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15、P8-22。六、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三○%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平方同左。-1.鑑於本獎勵措施目前實務執行之情況,僅係建商因增加樓地板面積而欲挹注其獲利,方允提供社區設置公益性設施,卻導致所堤供之公益性設施,因座落在社區內產生維護管理不易及使用普遍性不佳(具排除社區外民眾使用之性質)等情況,建商將該公益性設施買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15。
39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公尺以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回後,擬再捐贈予社區住戶,卻招致住戶咸認為勢必將增加公益性設施負擔比例之理由,予以拒絕建商所捐贈公益性設施,方失去原獎勵措施美意,又產生社區管理困擾及閒置公益性設施等事件。
2.建議刪除左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六點。八、為鼓勵本計畫區加速開發建設,特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本計畫區指定先期發展地區內之建築基地於依都市計畫樁位完成地籍分割之日起算,下列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且依本府核發建造執照內容及竣工期限內申領建築使用執照者,得依下表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申請建造執照期限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三年以內建築基地面積×容積率×五%五年以內建築基地面積×容積率×三%七年以內建築基地面積×容積率×二%(二)前項核發建造執照後,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1.變更起造人或其他與設計內容無關之變更事項。
2.建造執照前後圖面或圖說內容不一致,且不變更建築物使用項目、外觀、內部公共設施位置與面積。
3.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設置空橋(地下聯接通道),需留設之公共空間。
4.依照本府要求配合辦理者。
5.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日期重新核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者。
6.其他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因變更建造執照內容而刪減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者。
(三)依建築法申請展延竣工期八、為鼓勵本計畫區加速開發建設,特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本計畫區第一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週邊公共設施完竣,且可指定建築線之日起算,下列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且依本府核發建造執照內容及竣工期限內申領建築使用執照者,得依下表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申請建造執照期限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三年以內建築基地面積×容積率×五%(二)前項核發建造執照後,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1.變更起造人或其他與設計內容無關之變更事項。
2.建造執照前後圖面或圖說內容不一致,且不變更建築物使用項目、外觀、內部公共設施位置與面積。
3.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設置空橋(地下聯接通道),需留設之公共空間。
4.依照本府要求配合辦理者。
5.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日期重新核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者。
6.其他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因變更建造執照內容而刪減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者。
(三)依建築法申請展延竣工期限者,應依照其申請日期,重新核算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若需減少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時應辦理變更設計。
(四)建造執照起造人依據前項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而需拆除整建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由於地籍分割早已完成,目前開發進度較緩慢,恐無法適用此項獎勵措施,故予以修訂。除同意採納下列各點市政府回復意見外,其餘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
1.修正後條文:「八-(一)本計畫區第一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週邊公共設施完竣,且可指定建築線之日起算,------」。修正為「本計畫區第一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周邊台糖公司需興闢之公共設施完竣(係指台糖公司所申請該單元內之所有公共設施經市府驗收核可),且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移轉給市政府之日起算,------」。
2.修訂理由,修正為「1.因現行計畫中,部分台糖公司需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尚包含零星私有土地,其與原規劃原意不符,影響台糖公司興闢作業,導致地籍分割完成雖已逾7年,計畫區仍無法如期開發,故不能適用原獎勵措施。2.為杜絕執行爭議,明確時程獎勵之起算日,爰配合修訂。」。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17、P8-23。
40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限者,應依照其申請日期,重新核算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若需減少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時應辦理變更設計。
(四)建造執照起造人依據前項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而需拆除整建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九、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建築空地綠美化工作,得依「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要點」(詳附錄一)之規定,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同左。-1.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六之理由。
2.建議刪除左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九點。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18。十、為健全台南都會公園之現代化與多功能服務機能,商業區符合第一項使用者,得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積為符合使用樓地板面積之一○%。
(一)商業區獎勵從事使用項目:
1.娛樂、健身服務業:
(1)電影院、視聽歌唱場、電腦網路遊戲場。
(2)保齡球館、球類或拳術運動訓練場(含撞球房)。
(3)健身房、韻律房。
(4)溜冰場、游泳池。
2.工商服務及展覽設施:
(1)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
(2)國際會議廳、多功能展覽館、會展中心。
(3)金融保險業或企業集團總部辦公室。
3.文化及媒體事業相關產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4.其他經本府核定發展之策略性產業。
(二)符合前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及其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積皆應明確標示於建築使用執照內,且於核發建築使用執照五年內不得辦理變更使用項目。同左。-1.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六之理由。
2.建議刪除左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點。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18。
十一、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之容積獎勵上限規定如下:
(一)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者,得同時適用之。
(二)除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各點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之總和,屬位於縱貫鐵路以東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一.三倍;位於縱貫鐵路以西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一.五倍。同左。-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
1.「(一)...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十點...」。修正為「...符合本要點第七點至第八點...」。
2.「(二)除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各點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之總和,...」。修正為「有關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18、P8-23。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未規定十三、為保存文化資產,本特定區內辦理之公共工程或建築開發,其開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者外,公共工程或建築開發凡位於牛稠子遺址範圍或其鄰接地區(第一種住宅區B7)者於申請細部設計審查或建造執照時亦應檢附考古遺址評估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會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左列原則辦理,以確認是否存在古物、遺址或文化遺蹟等文化資產:
1.若未發現文化資產則得依法發照。
2.若發現文化資產則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後,始得依法發照。
3.若發現可能存在文化資產,應由起造人會同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文化資產主管機關進行現場開挖,以資確認;若未發現文化資產始得依法發照;若發現文化資產則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後,始得依法發照。
(二)施工中發現古物、遺址或文化遺蹟等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工程進行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其因而造成施工延誤之時間得不計入建造執照之申請期限。
(三)經發現文化資產依法採掘後,應提經台南縣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得採現地收存及展示;其收存或展示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開放空間或公益性設施。
(四)經發現文化資產依法發掘後,其出土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7條規定,遺址發掘出土之古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指定古物保管機關(構)保管。本計畫部份位於牛稠子遺址範圍內,為保存文化資產,增訂其管制內容。1.建議修正為「十三、為保存文化資產,本特定區內辦理之公共工程或建築開發,其開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工程或建築開發凡位於牛稠子遺址範圍或其鄰接地區(第一種住宅區B7)者,除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者外,於申請細部設計審查或建造執照時亦應檢附考古遺址評估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會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辦理,以確認是否存在古物、遺址或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
1.若未發現文化資產則得依法發照。
2.若發現文化資產則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2條規定辦理遺址之監管保護,並依該法第45條之規定發掘,第47條遺址發掘出土之古物應由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臺南市立文化資產管理處)指定古物保管機關,指定古物保管機關(構)保管後,始得依法發照。
3.若發現可能存在文化資產,應由起造人會同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文化資產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會勘,以資確認;若未發現文化資產始得依法發照;若發現文化資產則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後,始得依法發照。
(二)施工中發現古物、遺址或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工程進行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其因而造成施工延誤之時間得不計入建造執照之申請期限。
(三)經發現文化資產,應提經臺南市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得採現地收存及展示;其收存或展示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開放空間或公益性設施。」。
2.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2及7。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19、P8-24。四、都市設計管制內容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應予修正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修訂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四、都市設計管制(二)本特定區內之建築基地應先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時亦同。同左。-左列條文修正為「(二)本特定區內之建築基地應先經台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時亦同,並本計畫區建築物高度應予以管制,且納入『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都市設計及整體開發審議規範』辦理,以塑造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之優美景觀。」。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21、P8-25。
(五)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透水面積比例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並應植栽綠化:
1.可建築基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及都會公園特定專用區:
法定空地之百分之五十。
2.綠地: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七十。
3.廣場兼停車場:
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六十。(五)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透水面積比例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並應植栽綠化:
1.可建築基地、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變電所用地及都會公園特定專用區:法定空地之百分之五十。
2.綠地: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七十。
3.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計畫面積之百分之六十。1.配合本計畫新增之公園用地及變電所用地予以增訂植栽綠化管制。
2.加註「用地」以玆明確。除同意採納下列各點市政府回復意見外,其餘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
1.左列條文「(五)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透水面積比例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透水面積(指地面上方不得存有結構物地面下方不得有人工地盤)比例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2.增列公園用地、廣場用地、變電所用地之透水面積比例不得低於50%。
3.增列修訂理由「2.為確保基地入滲之效益,增列透水面積之定義。」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22、P8-26。
---有關綠化計畫、行人徒步空間及自行車道系統計畫(詳附件十一,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附件五),並納都市設計章節內,惟除人行徒步空間部分,道路寬度在10公尺應單側留設1.5米之人行步道,道路寬度在8公尺應單側留設1公尺之人行步道,其餘道路(20M、15M、12M、15M景觀道路及12M景觀道路)應兩側留設1.5米之人行步道。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23~P7-24、P8-27~P8-29。
---為確保都市環境品質:增列排水系統(水溝等)應與基地所留設法定空地、開放空間等作相互連接,並排水系統(水溝等)施作時仍應考量透水性及以生態工法設計,並納入計畫書,以作為擬定「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都市設計及整體開發審議規範」之指導原則。遵照辦理,詳報告書P7-24、P8-30。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一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內部分土地屬本基地水平面限建範圍,原可建高度為60公尺,惟此高度將因申請建地與本基地等2處高程差而變動,建議列入本通盤檢討案內管制項目。
備註:1.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0年5月30日南市都規字第1000373952號函。
2.空軍第四四三戰術戰鬥機聯隊100年5月18日空一聯作字第1000003899號函。臺南市政府於100年4月22日召開「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1次會議之回應處理情形研商會議略以:「決議:
1.聯勤第四支援指揮部列席代表表示,本案已於民國96年重新測量禁建範圍,測量結果係位於省道台1線西側,將不影響都會公園之開發,惟仍須請聯勤第四支指揮部協助確認禁建範圍是否已辦理公告,並請提供禁建範圍線相關資料,以利本案後續辦理。
2.空軍第四四三聯隊列席代表表示,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內部分土地屬於空軍限建範圍,其建築高度不得高於60公尺,惟仍請空軍第四四三聯隊提供限建範圍線,以利本案套繪限建範圍並載明於計畫書中。」同初步建議意見二-(一)及二-(二)。
【備註:應請依「空軍彈一總庫禁建範圍」補正標示於計畫圖。】本特定區位於台南機場限建管制範圍內,有關建築物高度管制詳報告書P8-30,另軍事及飛航禁限建範圍說明,詳報告書P4-12。
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文建會於99年12月16日陳情有關「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要點增訂第十三點」5點建議如下:
1.本次擴大及變更計畫有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51條規定,報當地文化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0條審查程序辦理。
2.本次變更範圍已發現疑似遺址(牛稠子遺址),即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十三點(一)1.所稱「若未發現文化資產則得依法發照」。
3.本要點第十三點(一)2.,建議修正為「…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報臺南市政府處理後,始得依法發照。」4.本要點第十三點(一)3.,遺址之發掘應依「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規定之申請條件內容,經遺址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掘,非會同文化主管機關及可發掘,否則即有違反文資法第45條規定,應依同法第97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分。
5.本要點第十三點(二),建議修正為「施工中發現古物、遺址或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時…」。
另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於100年4月21日表示3點建議如下:
1.本要點第十三點(一),建議修正為「…以確認是否存在古物、遺址或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
2.本要點第十三點(一)2.,建議修正為「…第47條遺址發掘出土之古物應由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臺南市立文化資產管理處)指定古物保管機關,指定古物保管機關(構)保管後,始得依法發照。」。
3.本要點第十三點(一)3.,建議修正為「…應由起造人會同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文化資產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會勘,…」。
備註:1.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年12月16日文壹字第0993025513號函。
2.內政部營建署營署都字第0990086513號函復。有關本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要點增訂第十三點」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及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之相關意見(詳如附表十四)。同修訂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十三。修訂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十三,詳報告書P8-24。
4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農13範圍內2號道路南側,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100年5月13日D台南字第10005002121號函副本到署略以:
「...1.旨述特定區貴處於97年6月18日提出用電需求約97,010瓩,經檢討僅核供第一期11,550瓩(有效期限為一年),餘第二~五期(101~110年)須俟預設變電所興建後始能饋供,惟上述核供電量已過有效期限,且區內電需已陸續增加,為因應該特定區用電需求,急需興建虎山變電所加入系統供電,而變電所之興建可否順利,端賴2號道路之開闢時程。經臺南市政府於100年4月22日召開「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案內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時,表示103年以前確定無計畫開闢2號道路,103年以後視情況爭取補助辦理。
2.由於2號道路開闢期程無法確定,致本公司輸配電管線之埋設及相關工程受阻,將影響特定區之開發價值及用電時程,仍建議重新檢討虎山變電所預定地,改設於面臨既設道路15公尺以上,且無淹水之虞之地點,至紉公誼。臺南市政府於100年4月22日召開「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1次會議之回應處理情形研商會議略以:「決議:
1.2號道路興闢期程:
(1)依本府工務局100年3月9日回文表示:「2號道路工程,未列入目前執行中98-103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後續將視本期生活圈結餘情形或爾後年期計畫提報爭取中央補助。」,惟台電公司列席代表表示本地區目前僅可供應都會公園專用區、第一期開發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以及工業區之用電量,於變電所興建完成前無法再提供新用電戶之申請,故請工務局協助優先編列預算興闢2號道路,以利本計畫區之發展。
(2)變電所新增設15公尺計畫道路,惟其往南延伸串連至先期發展區部分,將俟後期發展區開發時予以規劃。
2.變電所西側新劃設15公尺計畫道路:
因變電所開闢須有輸電及配電2種系統,故配合變電所之設置,於其西側新增設15公尺計畫道路(如下圖所示),此15公尺計畫道路位置業經台電公司表示原則同意,爰此本次配合台電公司需求變更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0.52公頃)與道路用地(0.08公頃)。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3。已納入變3案,詳報告書P7-5。
四寂光蘭若代表人陳碧純陳情位置:台南市仁德區公園段22地號。
(面積:6,8平方公尺)1.本精舍原借用仁德鄉老人文康中心四樓,作為講經及信徒聚會之所。但礙於借用之關係,信徒深覺不方便,後經眾多鄉親積極奔走及募款,乃購買仁德鄉公園段土地1筆,欲作為將來興建精舍之用。又因本精舍信徒大多居住於仁德鄉及臺南市,興建一個「正信的道場」乃是本精舍發展之目標,也是實踐社會教化最佳的場所。
2.建請由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3.並請求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
備註:1.99年11月29日、101年4月14日及101年5月7日陳情書。
2.內政部營建署營署都字第1010028025、1010024233及0990081536號函。
該陳情案件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2次會議審議,其考量陳情範圍地形起伏大、形狀不完整且出入動線不佳,另土地所有權尚未為寺廟所有,故建議維持原計畫(農業區)。同意採納市府左列說明建議維持原計畫(農業區)。遵照辦理。
45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五黃守義農業區(農4),仁德區公園段180、181、182、183、190-1…等地號土地1、自69年起本人在仁德區公園段180、181、182、183、190-1…等地號土地經營黃守義畜牧場,迄今已30年。
2、94年起臺南市都會公園整體開發,台糖公司99年開發農四(畜牧場)東邊土地為住宅社區,西邊靠近省道間土地後續開發後,畜牧場內數百頭乳牛面臨被包圍在社區內之困境,整體環境堪慮。
3、本人及家族數代經營畜牧業,如今面臨是否繼續投資以改善設施,但周邊農業經營環境已改變且前景不明,如不投資改善,鄉林社區住戶將望之怯步,影響都會公園整體發展。請市府團隊共謀良策以解困境,創造三贏。
備註:臺南市政府100年5月19日都發規字第1000360897號函檢送第1次專案小組回應資料第43頁。
陳情位置位於計畫區農4,現況為畜牧場使用,南側為工業使用,週遭均規劃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有關陳情協助研議遷移畜牧場措施之提議,非屬都市計畫討論範疇,建議不予採納。1.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酪農產業主要分布本該市柳營地區,本特定區計畫附近地區較為少見,市府已請農政單位針對該畜牧場整體環境作加強改善,至於遷移事宜,已將計畫書內載明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或「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向陳情人說明;另據行政院農委會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畜牧場內數百頭乳牛,基於畜牧業對於周圍環境有一定污染影響,該會不鼓勵於此區位設置畜牧場。
2.由於畜牧場內仍有數百頭乳牛,其已達一定規模之影響,本案建議除請市府應加強協助畜牧場遷移及周圍環境維護事宜外,其餘同意採納前述說明,並將前述說明納入左列研析處理意見敘明,以利查考。有關農業區變更已於報告書載明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或「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詳報告書P8-2。
46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六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館基地範圍(約10公頃)1.有關該次會議議題四-「博物館基地得增加樓地板面積10%」之必要性乙案,雖博物館建築量體現況使用容積約29%,與都會公園特定專用區容積率40%尚有差距,惟博物館建築使用建蔽率已達17.1%,距法定建蔽率20%僅餘2.9%(剩餘建築面積約2740平方公尺)。
2.該基地交通位置便利,結合都會公園與博物館,可預期於近年內將成為臺南市文化與休閒重地,吸引大量人潮,鑑此,仍建議博物館基地「得增加建蔽率與容積率10%」,為該基地預留擴充館舍及附屬事業之可能性。
備註:1.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9日(100)奇博字第0160號函。
2.內政部營建署營署都字第1000035768號函。本府於100年8月18日召開「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研商會議,該次會議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後續仍具博物館擴充需求,因文建會業以100年7月28日文壹字第10010156472號函同意撤銷該會與財團法人台南市奇美文化基金會、原臺南縣政府共同簽定之「興建暨贈與協議書」,未來博物館興建後之產權將回歸本府管理,故無須考量原管理機關不同之問題,得以整個都會公園特定專用區面積40.87公頃計算建蔽率與容積率,對於後續博物館用地需求較具彈性,爰此尚無增加建蔽率及容積率10%之必要性。同初步建議意見二-(八)。
遵照辦理。
47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文建會於99年12月16日陳情有關「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要點增訂第十三點」5點建議如下:
1.本次擴大及變更計畫有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51條規定,報當地文化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0條審查程序辦理。
2.本次變更範圍已發現疑似遺址(牛稠子遺址),即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十三點(一)1.所稱「若未發現文化資產則得依法發照」。
3.本要點第十三點(一)2.,建議修正為「…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報臺南市政府處理後,始得依法發照。」4.本要點第十三點(一)3.,遺址之發掘應依「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規定之申請條件內容,經遺址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掘,非會同文化主管機關及可發掘,否則即有違反文資法第45條規定,應依同法第97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分。
5.本要點第十三點(二),建議修正為「施工中發現古物、遺址或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時…」。
另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於100年4月21日表示3點建議如下:
1.本要點第十三點(一),建議修正為「…以確認是否存在古物、遺址或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
2.本要點第十三點(一)2.,建議修正為「…第47條遺址發掘出土之古物應由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臺南市立文化資產管理處)指定古物保管機關,指定古物保管機關(構)保管後,始得依法發照。」。
3.本要點第十三點(一)3.,建議修正為「…應由起造人會同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文化資產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會勘,…」。
備註: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100年7月20日文資籌二字第1003005485號函。依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籌備處民國100年5月16日文資籌二字第1003003587號函,說明三:有關遺址之發掘,依文資法第45條規定應提出申請並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主管機關核定,發現疑似遺址之後續處理方式,亦應由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處理,故第十三點(三)建議修正如下:「經發現文化資產,應提經臺南市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得採現地收存及展示…」。
爰此,本案配合文建會之意見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要點第十三點內容,並已將修正後內容提經臺南市立文化資產管理處「第一屆臺南市遺址審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備註:回復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之研析處理意見:
有關本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要點增訂第十三點」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及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之相關意見。
同修訂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十三。已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點,詳報告書P7-19、P8-24。
48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博物館基地範圍(約10公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00年12月22日文壹字第10010281551號函略以:
「...二、案內涉及本會事宜,說明略以(一)有關區域內之博物館基地得增加容積率及建蔽率等事宜,因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100年6月1日來函表示擬將博物館建築物贈與台南市政府,並撤銷原贈與協議,本會以100年7月7日文壹字第1001013755號函報行政院,並奉行政院備查在案,故本項事宜,請逕洽臺南市政府。
(二)區內涉及遺址保護及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事宜,係本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之陳情案,將由該處本於權責辦理」。
備註:1.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00年12月22日文壹字第10010281551號函。
2.內政部營建署營署都字第1000081687號函。同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六之回復處理意見。同初步建議意見二-(八)。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六點。
49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處理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九台灣糖業公司台南區處本計畫區內台灣糖業公司所有土地一、陳情意見:
(一)建請都委會同意於旨揭都市通檢案計畫書增列載明:地主(台糖公司)領回土地(54.88公頃)比照「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相關規定,於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之1第2項規定)。
(二)建請都委會同意於旨揭都市通檢案計畫書增列載明:請台南市政府地政機關對地主(台糖公司)全部領回土地(61.67公頃)依照「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計算各分配街廓面積、單位地價及抵價地總地價並辦理囑託登記。
並於土地登記簿註記「領回抵價地」及重新登載為「前次移轉現值」。
(三)建請都委會同意於旨揭都市通檢案計畫書增列載明:地主(台糖公司)取得之6.79公頃抵充工程興闢費用土地可比照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各級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二、本案說明:
(一)旨揭特定區係依本公司與台南市(原台南縣)政府於92年5月2日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書」辦理,按「擬定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書」,明定本公司領回可建築土地(住宅區、商業區)為優先開發地區內本公司管有137.2公頃土地之40%(54.88公頃);另由本公司負責興闢公共設施(公兒、廣停、綠地、道路(不含1、2號道路)),再領回抵充開闢公共設施工程費用之6.79公頃,合計共領回61.67公頃住商用地。
(二)查本合作開發案之開發方式係全國首創,無前例可循,雖查其實質分析本公司取得權益均符合一般於平均區段徵收規定,且政府並不需負擔一般區段徵收開發風險,即由地主(本公司)依協議完成都市計畫開發目的,本公司於辦理第一期開發擬移轉產權發現無法比照一般區段徵收可適用之增值稅優惠稅率,按依雙方合作協議書第10條規定:「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以換文方式商訂之。」:經向原合作開發單位(台南縣政府)及合併升格後之台南市政府多次函請協助解決,以符合鼓勵民間參與合作開發之正義,均未獲有效解決,究其原因係原都市計畫辦理法源為「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之精神」…無法適用相關優惠,特就本案通盤檢討時機請求於都市計畫增列如說明二之內容,俾利日後稅捐機關得作為辦理依據。
備註:1.台灣糖業公司台南區處100年12月26日南土綜字第1000004169號函。
2.內政部營建署營署都字第1000082597號函。1.原臺南縣政府99年12月17日府城都字第0990324253號函檢送99年11月26日召開「台灣糖業公司所有土地開發比照區段徵收精神減徵土地稅及土地增值稅」協商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