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11-審議事項-第6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板橋(浮州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州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11
案件id
7catb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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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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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第1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1年1月5日北府城審字第1011013526號函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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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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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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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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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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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許委員文龍(召集人)、李前委員正庸、劉委員小蘭、林委員志明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分別於101年2月2日、5月4日及7月26日共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1年8月29日北府城審字第1012424747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補充資料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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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提本會101年9月4日第787次會審議決議:「為避免本案後續辦理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遭受質疑而引發不必要之抗爭活動,請新北市政府儘速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包括區段徵收範圍調整、地主意願調查、拆遷補償及安置計畫、財務計畫與實施進度等)及相關資料,依規定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並將審查結果及處理情形,併同第3次專案小組(101年7月26日)以後所接獲之逾期陳情案件,一併提請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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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復經專案小組於102年1月8日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2年3月14日北府城審字第1021405972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之說明資料及經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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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起一年內未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則取消維持原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之附帶條件辦理,惟請市政府協調民政與地政單位查明土地權屬,並以原寺廟登記有案部分變更為原則,重新檢討變更範圍及面積,納入計畫書敘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5李福壽板橋區力行段386、386-1地號面積:
0.01公頃國中用地大部分都作合宜住宅,只剩下小部分。希望能變更其他使用。酌予採納。
考量地區發展公平性原則應研提回饋措施,供審議參考,目前研擬處理方式為:
將本範圍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使之可與鄰近其他土地合併開發利用;並變更本案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再發展區),惟須繳交30%回饋代金。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惟為利執行,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逕6褚麗如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371-1地號陳情人的土地有9.9平方公尺因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屆時需被拆,對陳情人造成損失。建請將道路往外移避免房屋本身的建物…。未便採納。
因本逕陳內容建議調整範圍屬細部計畫道路,故本逕陳延至細部計畫專案小組討論。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7楊樹文等39人委任李平義律師辦理新北市板橋區大觀段140地號上宿舍1.板橋區大觀段140地號上宿舍為政府與住戶共同出資,與一般宿舍不同。
2.經最高法院等判決確定原受配住人及其後裔可以續住至宿舍改建之約定,約定合法有效,故華僑中學無返還宿舍之請求理由。
3.宿舍改建事由未發生前,自不得藉故責令原配住人及其後裔搬遷。
已訴請教育部及華僑中學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不得為拆除、改變用途等處分,且目前仍在上訴中,不得計劃變更為大專用地。未便採納。
1.本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原為商業區,土地權屬為教育部,遂為台藝大健全發展,教育部99年2月8日台高(三)字第0990024014號函同意配合變更原商業區為大專用地。
2.本逕陳屬國立華僑高中與其職眷間的產權及契約糾紛,應由雙方協調產權處分事宜。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8「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地區僑中段區段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地區僑中段區段徵收「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地區僑中段區段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於101年4月13日開會決議:不同意現階段版區段徵收,爰請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聽取民眾心聲,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1.地主聯合自辦重劃,才可分配60%抵價地。
2.地上物補償請比照台北市拆遷標準辦理,因台北市補償標準較高。
3.工廠搬遷,材料、機器搬遷費提高比照台北市標準辦理。
未便採納。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1項第一款定,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得為區段徵收,另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74號函釋「因都市計畫擴大、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故於民國90年10月浮洲地區發佈實施都市計畫,應以區段徵收實施。
2.有關補償內容於區段徵收作業辦理。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惟請新北市政府於本案審竣後補辦公開展覽,並於後續辦理區段徵收時,確實依法定程序辦理及針對地區特性,妥善研擬拆遷補償與安置計畫,並明確訂定排除區段徵收之原則標準,以利後續執行。
逕9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28及29巷自辦市地重劃更新自救會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28及29巷板橋區大觀路一段28、29巷區域內多為弱勢居民,適逢浮洲地區辦理區段徵收,區內居民組成自救會反對辦理區段徵收,並爭取自辦市地重劃更新。1.反對區段徵收開發。
2.獨立劃分改依「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同意未來採「分期分區開發」方式暫緩上開28、29巷區域之都市更新開發作業,使本區居民有機會籌辦自辦市地重劃暨都市更新作業。
3.本自救會「會議代表」能經市府同意出席有關浮洲地區區段徵收相關審議會議,俾能提出居民意見。未便採納。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得為區段徵收,另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74號函釋「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故於民國90年10月浮洲地區發佈實施都市計畫,應以區段徵收實施。
2.陳情意見第3點不予討論,轉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後續區段徵收作業時參考。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惟請新北市政府於本案審竣後補辦公開展覽,並於後續辦理區段徵收時,確實依法定程序辦理及針對地區特性,妥善研擬拆遷補償與安置計畫,並明確訂定排除區段徵收之原則標準,以利後續執行。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0陳守德先生浮洲文化工作室改善浮洲居民未來生活行人與自行車的交通環境1.宣導相關交通環境注意事項2.改善區內交通(1)拓寬僑中二街至龍興街的道路(2)浮洲車站至大觀路2段1巷與環河路闢出一條可以讓自行車與行人通車的道路(3)大觀路2段1巷至大觀路1段29巷的中浮行人地下道改建為可以讓自行車與行人通行的平面涵洞3.改善區內行人與自行車的行車空間(1)橋中二街至龍興街的道路,請設置行人與自行車專用道(2)雙溪防汛路橋在堤防外做緩斜坡跨越堤外機車專用道(3)改善歡仔園防汛路橋兩邊上橋為緩斜坡的引道(4)行人階梯改為緩斜式坡引道(5)大觀路車行地下道入口兩端,豎立行人步道指示牌4.合宜住宅計畫內道路建議新道路名(1)編號2-4道路→浮洲榮工路(2)編號2-42道路→文創路(3)編號2-11道路→湳仔溪路(4)編號2-12道路→三報竹路未便採納。
理由:部分陳情內容非屬都市計畫討論,已將相關建議轉由相關府內單位,將處理情形逕復陳情人。
1.陳情案內建議道路拓寬僑中二街至龍興街,目前已規劃為15米計畫道路,惟部分計畫道路寬度尚未開闢完全,於計畫發佈後,請相關單位盡速改善區內交通問題。
2.部分設置行人與自行車專用道之建議,已於本案都市設計準則規劃留設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系統留設,可於日後開發,建構完整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系統。
3.相關機車專用道、引道、交通指示、路名建議等陳情,已轉給本府工務局、民政局處理。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1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體育場用地本校現有經管校地9.67公頃,目前實際使用面積僅約7公頃,73年有償撥用校地約3.66公頃,撥用當時均被民宅佔用。目前除積極收回校地(其中新北市政府於都市計畫內將2.66公頃劃設為體育場用地,實際收回部分校地因分散致無法集中規劃使用),因本校近十幾年來校務急速發展,故擬調整校園使用空間,以應教學之迫切需求。建議體育場用地變更為「大專兼體育場用地」供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使用。
未便採納。
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應設置體育場所,且考量浮洲地區公園、綠地等之公共設施面積不足,後續體育場用地開闢,除可供一般民眾使用外,仍可提供台藝大使用。
2.本次通檢已配合教育部意見將台藝大現有校園北側之商業區(約2.6公頃)變更為文大用地供該校使用。
3.本案考量台藝大使用需求,倘變更體育場用地為文大用地,台藝大應限期開發,且開放供公眾使用。原則同意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大專用地」,供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使用,惟請將未來土地使用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其使用以供作體育場及其相關設施為主,並應限期開發及全面開放使用為原則。
【附錄】變更案調整內容(變25、30、31、32、38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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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年1月8日)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除就以下各點詳為研提補充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外,其餘照原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1年2月2日、5月4日及7月26日)(詳后附錄一)辦理。一、本案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於101年11月28日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審查意見略以:「(一)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現住人口約3,200人(不含就業、就學等流動人口),工廠約450間,預計安置作為是否符合民眾需求,安置街廓或安置住宅宜於都市計畫階段先行預估需求。(二)區段徵收範圍擬剔除之地區原則應具體合理,並請妥予訂定後續開發配套機制。另本案預計區段徵收範圍尚包括多處都市更新區旁道路,是否符合公平原則,併請新北市政府檢討。(三)本案可標讓售土地成本價已趨近當地市價,請新北市政府檢討評估本案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避免虧損。(四)本案規劃抵價地發還比例為40%,以預計區段徵收後地價(12.35萬/M²)換算之抵價地權利價值是否足以抵付其應領徵收補償地價(7.42萬/M²),請新北市政府檢討評估,並確依法令規定辦理。(五)本案開發範圍內既有非合法建物及違章工廠甚多,請妥予規劃拆遷、救濟事宜。(六)3處既有合法登記寺廟,請新北市政府妥予規劃宗教專用區區位及面積,另倘該寺廟所有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分配該專用區時,並請規劃適當處理方式。(七)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回收率僅21%,且陳情反對者眾,為順遂後續開發作業執行,請新北市政府針對民眾訴求,妥予溝通、宣導,並加強民眾參與機制。」。故請新北市政府就上開審查意見暨下列二點建議,將相關回應意見及處理對策詳為補充書面資料,提會報告。
(一)審查意見一及五部分,本案範圍內既有非合法建物、違章工廠,以及現住人口之救濟、拆遷安置措施,除回應意見之房屋補助費、中低收入戶特別救助金及工業用地之媒合外,建請新北市政府比照現正辦理中之新莊北側知識產業園區案及台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案,瞭解民眾需求,妥予規劃多元化之安置措施。
(二)審查意見三及四部分,應請新北市政府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出具經地政單位認可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參考。另並請新北市政府注意,前開評估報告書內相關數據資料,倘以預計區段徵收後地價換算之抵價地權利價值,應足以抵付徵收補償地價,以符相關法令規定。二、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基於下列因素考量,擬調整及新增部分變更案內容部分(包括變7、16、17、25、26、31、38、39、40、41等十案),除歡仔園福德宮(變40案)擬規劃為宗教專用區部分,為避免影響交通安全,建議再重新協調劃設位置,並將協調結果繪製變更圖說提會討論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所提內容作修正(詳后附錄):
(一)第一類:避免道路開闢影響民宅,調整路型。(變7、16、17、39案)(二)第二類:考量細部計畫公設位置,調整商業區範圍(變25、26案)(三)第三類:為使財務可行性提高,調整區段徵收範圍(變38案)(四)第四類:依前次人陳決議新增變更案(變31、40、41案)。三、原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部分(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逕2及逕3案):如附表一。四、第3次專案小組(101.7.26)以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逕12~逕23案):初步建議意見詳附表二。
附表一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1.板橋榮民之家2.周漢文等53名榮民。
公園用地(六)1.有鑑於使用現況與社會福利公益,建請變更為社福用地。
2.榮家中正堂為榮民休閒活動中心,並陳列文獻史料,建請保留該歷史建築。建議變更公園用地為社福用地。未便採納。
考量週邊鄰近商業區、密集建成區,故規劃為公園使用,並於土管規定保留榮家現有歷史建物,公六可作為商業區(再發展區)與社福用地間的緩衝帶,不僅可供榮家休閒使用,更提高浮洲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供一般民眾使用。
【原研析意見:
酌予採納。
1.考量榮民之家長期對於退役軍人之照顧,且允若未來願配合地方政府之社會福利政策,為因應步入老年化社會、社會福利照顧政策的轉型,可將公園用地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維持其永續經營之公共福利事業。
2.惟因鄰近商業區,仍可將「公六」規劃為公園使用,可作為商業區(再發展區)與社福用地間的緩衝帶,不僅可供榮家休閒使用,更提高浮洲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供一般民眾使用。
方案說明:本案規劃方案有二:方案一為公六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定為10%,並於土管規定其設施須開放公眾使用;方案二為公六變更為公園兼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並訂定附帶條件:應於本案部都委會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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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會原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1年2月2日、5月4日及7月26日共召開3次會議)板橋(浮洲地區)都市計畫自91年2月發布實施以來,因區段徵收財務因素迄今尚未辦理開發。行政院95年「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選定板橋浮洲鐵路南側榮工處等公有土地眾多地區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規劃,期透過土地使用變更、檢討開發方式等手段,結合周邊重大交通建設,早日完成開發帶動地區發展。
本計畫涵蓋鐵路南、北兩側地區且為整體開發地區,對於鐵路南側地區都市更新計畫之調整,鐵路北側地區也必須適當檢討因應。
考量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涉及主要計畫,變更範圍遍佈全計畫區並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與區段徵收範圍調整,加以現行板橋(浮洲地區)計畫發布迄今已屆9年,故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辦理專案通盤檢討。又本案辦理期間,因內政部之「健全房屋市場方案」選定浮洲榮民公司周邊地區土地做為合宜住宅建設基地並辦理都市計畫逕為變更(100.8.22發布實施),故全案配合合宜住宅計畫內容調整修正,期在合宜住宅優先進駐之帶動下,帶動浮洲地區之整體發展,核屬需要。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就以下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原計畫人口擬由6萬人調整為7.5萬人(增加1.5萬人),然對照計畫書表5-8土地使用面積增減表,其住宅區面積卻減少13.58公頃,請詳予敘明理由,並補充計畫人口之推計及預測結果資料,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二、本案擬變更增加商業區達8.38公頃,請就本計畫地區及鄰近板橋地區之計畫性質及地區發展特性,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標準檢討商業區之供需情形,詳予補充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另為確保商業區供作商業使用,請研提商業區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如限制一、二樓應供作商業使用等),納入細部計畫書,以資明確。三、本次計畫中擬排除部分土地於區段徵收範圍外,為求公平合理,請詳予補充敘明排除之原則標準與緣由,並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包括區段徵收範圍、地主意願調查、拆遷補償及安置計畫、財務計畫與實施進度等資料),提請大會討論;另為避免本案後續辦理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遭受質疑而引發不必要之抗爭活動,請市政府依本部99年9月14日土地徵收座談會決議事項略以:「為審酌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未來在審議都市計畫前,針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應先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將本案提報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並將結果及處理情形,一併提會說明。四、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一)部分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納入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歸屬於毗鄰土地使用分區部分,請逐項將其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製作變更計畫圖,以資完備。
(二)為避免民眾對上開變更內容產生誤解,建議於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亦請於變更計畫圖加註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並請於主要計畫圖封面載明都市計畫執行應以細部計畫內容為準等說明,以資明確。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將其中屬原則性及指導性之規範,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完備。
(四)建議檢附分離後之細部計畫示意圖,納入主要計畫書附件,以資對照。五、交通系統部分缺乏計畫區主要道路之道路服務水準調查分析資料,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另建議檢討改善東西向聯外交通與環河道路之聯繫,並配合都市更新計畫所提供20%之公共設施留設,規劃綠地及開放空間系統,加強亞東捷運站與台鐵板橋浮州站間之聯繫,確保人行與車行之順暢,研提交通改善計畫或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六、本案變更內容如有涉及回饋,應由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須回饋,亦請於計畫書內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七、浮洲地區被大漢溪及湳仔溝溪環繞,為因應全球環境變遷、台灣地區近年之暴雨頻繁,減緩都市計畫範圍內洪災發生,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以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並會同災害防救單位及水利主管單位等,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八、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二)請市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三)本計畫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九、變更計畫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十、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附表二。
附表一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計畫圖比例尺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1.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經過多次複製,圖紙已伸縮變形及破損,且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擾,為提昇計畫圖精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新測地形圖並予以展繪重製,將比例尺改為一千分之一。
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及47條規定辦理重製。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面積277.53278.50配合本次檢討重製都市計畫圖,重新丈量面積,作為本次檢討之現行計畫面積,並解決早期都市計畫測量精度不足,所產生之量測誤差。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調整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另詳見計畫書第一章表1-1配合本次檢討重製都市計畫圖,重新丈量面積,作為本次檢討之現行計畫面積,並解決早期都市計畫測量精度不足,所產生之量測誤差。
備註:實際面積仍應以地籍分割及登載面積為準。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現行計畫年期民國100年已即將屆滿,參酌「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設定為民國110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計畫人口及居住密度計畫人口60,000人居住密度每公頃550人計畫人口75,000人居住密度每公頃600人考量地區發展趨勢,因應浮洲簡易車站設置與中央合宜住宅等相關重大建設之影響情形下,訂定75,000人為本次通盤檢討計畫目標年民國110年之計畫人口,以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併綜合意見第一點。
6計畫書、計畫圖住宅區(再)住宅區回歸細部計畫中再予以分類。
併綜合意見第四點。
道路用地(1.87)兒童遊樂場用地(2.39)公園用地(0.73)機關用地(0.30)電信用地(0.18)住宅區(5.47)7全計畫區道路用地(0.08)廣場用地(0.37)商業區(0.45)為使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層次分明,依釐整原則檢討後,將屬於鄰里性之公共設施納入細部計畫。
併綜合意見第四點。
81-2號道路住宅區(1.87)商業區(0.24)電信用地(0.03)兒童遊樂場用地(0.04)變電所用地(0.04)道路用地(2.23)為強化地區交通可及性,考量1-2道路屬主要聯外道路,路寬由12公尺調整為20公尺。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兒一東側住宅區(2.42)商業區(2.42)為滿足周邊住宅區商業需求,提升居民生活便利性,特增設鄰里商業區,以資使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兒一東側住宅區(2.83)道路用地(0.13)公園用地(2.96)1.考量民眾使用習慣,維持公所現有簡易綠美化空間區位。
2.結合園道形塑區內大面積開放空間,補足計畫區公園用地需求及提昇地區綠化景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0)住宅區(0.10)11公三西側道路住宅區(0.08)商業區(0.02)道路用地(0.10)考量地區實際發展現況及區段徵收作業可行性,調整計畫道路。
備註: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排除區段徵收範圍外。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高中用地西側商業區(2.42)停車場用地(0.41)兒童遊樂場用地(0.39)住宅區(3.23)配合臺鐵浮洲簡易車站設立,並考量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將商業區、停車場、開放空間集中於車站周邊,本案地區則調整為住宅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3高中用地西側住宅區(2.15)商業區(2.15)為配合臺鐵浮洲簡易車站設立,形塑商業軸帶,帶動地區商業發展,增劃商業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高中用地西南側住宅區(1.31)廣場用地(1.21)道路用地(0.10)配合鄰近商業區及臺鐵浮洲簡易車站設置,創造視覺端點及提供大型開放空間,並以道路區隔。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高中用地西南側住宅區(1.16)廣場用地(1.16)配合鄰近商業區及臺鐵浮洲簡易車站設置,並創造視覺端點及提供大型開放空間。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6高中用地西南側住宅區(2.64)商業區(2.64)為配合臺鐵浮洲簡易車站設立,形塑商業軸帶,帶動地區商業發展,增劃商業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4)商業區(0.04)17高中用地西南側高中用地(0.04)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5)考量地區實際發展現況及區段徵收作業可行性,調整計畫道路。
備註: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8大專用地北側商業區(2.68)大專用地(2.68)1.本基地土地為主要管理機關為教育部。
2.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建議擴大其學校用地,並指定供臺藝大使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教育部同意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
住宅區(0.13)機關用地(0.02)兒童遊樂場用地(0.02)道路用地(0.18)19大專用地東側道路用地(0.18)住宅區(*)大專用地(0.13)體育場用地(0.05)考量地區實際發展現況,避免影響臺藝大校宿舍樓梯、鍋爐、變電站等合法建築,且東側土地屬區段徵收範圍,建議將計畫道路向東移設。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0廣場用地東側與南側住宅區(3.29)商業區(3.29)為配合臺鐵浮洲簡易車站設立,形塑商業軸帶,帶動地區商業發展,增劃商業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3.02)文化創意專用區(3.02)21廣場用地東側商業區(0.21)道路用地(0.21)本基地為公有地,現況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租用,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建議劃設為文化創意專用區,並指定供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使用,同時為利後續北側地區指定建築線,劃設10公尺道路分隔。
備註:變更為文化創意專用區部分剔除區段徵收範圍。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2.31)國小用地(0.23)22小三周邊國中用地(0.01)商業區(2.56)為配合臺鐵浮洲簡易車站設立,形塑商業軸帶,帶動地區商業發展,增劃商業區。
備註:國中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3小三南側道路用地(0.01)商業區(0.01)國小用地(*)保護現有老樹,微幅調整路型。為維持道路順暢及老樹與建築物適當距離,故維持原計畫。
24小三周邊住宅區(0.12)國小用地(0.12)配合國小用地(中山國小)使用現況調整範圍,以符合實際情形。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5小三東側住宅區(1.01)道路用地(0.04)商業區(0.24)停車場用地(0.03)兒童遊樂場用地(0.09)機關用地(0.29)車站專用區(0.12)公園用地(0.14)加油站用地(0.02)道路用地(1.94)住宅區(0.04)為強化地區交通可及性,考量浮洲南側地區進出動線,重新規劃南側道路系統。
照市政府調整內容修正通過(詳后附錄)。
26小三東側變電所用地(0.04)住宅區(0.29)能源事業用地(0.68)配合臺電公司使用需求建議,擴大用地,同時調整分區名稱,以促進土地利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使用內容及用途,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表一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7變電所用地南側住宅區(1.71)道路用地(0.33)商業區(2.03)配合臺鐵浮洲簡易車站設立,形塑商業軸帶,帶動地區商業發展。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8變電所用地南側住宅區(0.61)道路用地(0.12)停車場用地(0.37)公園用地(0.51)商業區(1.61)落實COD構想,設置大街廓商業區,作為展演中心,並結合商業活動,透過人潮帶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9公八東側公園用地(0.38)道路用地(0.25)住宅區(0.63)結合周邊合宜住宅與公園用地規劃,提供住宅需求。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兒童遊樂場用地(0.09)住宅區(0.44)公園用地(0.53)30計畫區東南側兒童遊樂場用地(0.29)住宅區(0.29)為提供整體開放空間,故調整變更住宅區南、北兩側之兒童遊樂場用地並將其合併使用,並提升為公園用地照市政府調整內容修正通過(詳后附錄),並妥為繪製變更計畫圖。
31計畫區東南側道路用地(0.09)住宅區(0.09)考量周邊道路系統,原計畫道路無法銜接新橋樑位置,故建議取消本道路用地,併入周邊住宅使用。
照市政府調整內容修正通過(詳后附錄),並妥為繪製變更計畫圖。
32計畫區東南側車站專用區(0.84)機關用地(1.61)道路用地(0.37)住宅區(2.82)1.車站專用區目前尚無使用計畫。
2.考量整體都市環境品質與土地利用,建議遷移清潔隊位置。
3.考量周邊道路系統與通行安全性,並配合機關用地向南調整後一併取消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照市政府調整內容修正通過(詳后附錄),並妥為繪製變更計畫圖。
附表一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3計畫區東南側車站專用區(0.78)機關用地(0.78)1.車站專用區目前尚無使用計畫。
2.考量整體都市環境品質與土地利用,建議將清潔隊遷移至本案範圍,運用北側30米計畫道路達到隔離作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4計畫區東南側加油站用地(0.13)加油站專用區(0.13)加油站開放民營,已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故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5機二周邊住宅區(0.03)機關用地(0.03)因應合宜住宅變更後遺留之部分住宅區無法使用,考量縫合分區,減少畸零地產生。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機關用地用途,納入計畫書敘明。
36小四南側住宅區(2.08)道路用地(0.50)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2.58)因本基地現況為慈濟園區並為慈濟基金會所有,且經慈濟基金會陳情維持其使用,故劃設該範圍為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
備註:
1.本案土地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
2.回饋事項詳見實施進度與經費。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7機三東側道路用地(0.26)住宅區(0.26)原計畫道路配合合宜住宅規劃已向北移,同時因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劃設範圍,致使本範圍道路用地已無原通行功能,建議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以利整體土地使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一變更板橋(浮洲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8分區發展計畫分區發展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1.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予以修訂名稱。
2.配合本次檢討後內容予以調整修訂。
照市政府調整內容修正通過(詳后附錄)。
附表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華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大觀段163地號等9筆土地街廓有鑑於陳情位置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近百分之百更新同意,並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在案,且站在建物現況、使用規定與區位考量,建議本街廓不適宜發展為商業用途,建議維持住宅區使用。建請維持住宅區,取消變更為商業區,以維護民眾權益。
未便採納。
理由:
考量本街廓區位優良,為配合臺鐵浮洲簡易車站設立,形塑商業軸帶,帶動地區商業發展,增劃商業區,混合土地使用,帶動地區發展,促進經濟發展與效率提升。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1.板橋榮民之家2.周漢文等53名榮民。
公園用地(六)1.有鑑於使用現況與社會福利公益,建請變更為社福用地。
2.榮家中正堂為榮民休閒活動中心,並陳列文獻史料,建請保留該歷史建築。建議變更公園用地為社福用地。酌予採納。
1.考量榮民之家長期對於退役軍人之照顧,且允若未來願配合地方政府之社會福利政策,為因應步入老年化社會、社會福利照顧政策的轉型,可將公園用地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維持其永續經營之公共福利事業。
2.惟因鄰近商業區,仍可將「公六」規劃為公園使用,可作為商業區(再發展區)與社福用地間的緩衝帶,不僅可供榮家休閒使用,更提高浮洲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供一般民眾使用。
方案說明:本案規劃方案有二:方案一為公六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定為10%,並於土管規定其設施須開放公眾使用;方案二為公六變更為公園兼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並訂定附帶條件:應於本案部都委會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