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1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八米寬計畫道路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11
案件id
UIt8on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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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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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新店都市計畫(八米寬計畫道路通盤檢討)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95年7月11日第637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新店都市計畫區內之八米(含)以下計畫道路係屬細部計畫之內容,故將本案退請該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辦,…。」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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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新北市政府以現行新店都市計畫為主要計畫兼細部計畫性質,且其計畫圖比例尺為1/3000,不符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2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之規定,無法依現行都市計畫圖發布細部計畫變更案,該府經檢討後確認本案仍屬變更主要計畫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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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復提經原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月20日第384次會及98年3月30日第385次會審竣後,新北市政府分別以98年11月4日北府城審第0980923238號及100年3月3日北府城都字第100018628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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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正庸(召集人)、顏前委員秀吉、金委員家禾、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7月6日、100年12月15日、101年1月31日及101年6月13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以102年2月22日北府城審字第102128615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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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照所送附圖通過」,惟民國65年之變更案歷時久遠且早期函送修正資料均未另加附件隨文存檔,臺北縣政府查無該附圖資料,為明疑義,並派員於民國92年7月7日前往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調閱,經中部辦公室調閱該人民陳情案亦查無本案關鍵之「所送附圖」資料,從而本案所爭巷道使用分區之疑義依然未明。
4.且由於後續發布實施之第一次通盤檢討及第二次通盤檢討皆未將該道路納入計畫道路系統,致產生使用分區核發與建築線指定等事宜之疑義。
5.本次通盤檢討為解決此一疑義,考量該地區第一次通盤檢討後之都市計畫圖面,已無計畫道路之劃設,且現況分布5層樓之建物(72.10.21店使字第1814號使用執照),基於尊重前幾次通盤檢討內容及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擬依第一次通盤檢討後之圖面,認定該8米計畫道路西端應已變更為住宅區。
備註:
新店市寶強段1156-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係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而其西側地區則認定為住宅區。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請市府詳查永新街旁72年間核發使用執照之5層樓建物,先前申請建造執照時,其建築基地是否已存在該8米道路位置逕為分割之線型。若已存在,則基於維護社會整體公平公義,位於該路段範圍應適當回饋,其回饋部分併小組意見第七、八點。
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851碧安街6巷與光華街5巷路口附近地區釐清新店市民安段125地號附近地區路型與土地使用分區疑義,確認該段8米計畫道路為鈍角路型。1.依據民國63年發布之「新店都市計畫(擴大部分)」計畫圖套繪,新店市民安段125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惟民國88年發布實施之「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標示位置與歷次都市計畫圖標示路型有異,由「弧角」路型變為「鈍角」路型,致該路段兩側土地使用分區認定產生疑義。
2.本次通盤檢討為解決此一疑義,考量該地區發展現況、樁位成果及地籍分割皆與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較為吻合,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考量發展現況,依現行計畫圖認定該段8米計畫道路應為「鈍角」路型。
備註:
認定該段8米計畫道路轉折處為「鈍角」路型。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理由:
參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基於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已逕依該地區發展現況、樁位成果及地籍分割情形調整相符,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造成後續執行疑義,該段8米計畫道路路型逕予認定以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為準。
19逾10市五(惠國市場)東南側之計畫道路(五峰路)人行步道用地(0.0515)道路用地(0.0515)1.五峰路於民國65年新店修訂都市計畫發布時東段原規劃為4米人行步道,而西段則規劃為8米計畫道路,至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時,東段之4米人行步道往南配合發展現況單側拓寬0.01公頃面積。
2.民國90年測釘樁位公告,拓寬後路段係測釘為6米,地籍逕為分割依樁位成果辦理,亦為6米,後續並以6米寬度作為核發當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依據。又發展現況亦為6米。
3.因都市計畫執行時發現東段拓寬後路幅與西段規劃之路幅不一致,而衍生疑義。
4.本次通盤檢討為解決此一疑義,綜合考量該地區發展現況、樁位成果、地籍分割及先前拓寬之面積後認定為6米路寬。
5.又該6米計畫道路係由4米人行步道單側拓寬而來,惟當時僅針對拓寬之2米路幅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而4米人行步道並未配合辦理變更,致現況之6米路幅係由4米人行步道加上2米計畫道路所組成,為避免衍生後續執行之困擾與爭議,本次檢討配合變更人行步道為道路用地,以統一用地性質。
備註:
五峰路東段路幅認定為6米寬。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附帶條件通過。
附帶條件:
五峰路東段認定為6米寬計畫道路,其南側之住宅區土地日後申請建築時須依道路境界線再退縮2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提供公共通行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理由:
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基於實際發展現況,五峰路東段路幅認定為6米寬,其中4米部分因仍屬人行步道用地,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變更為道路用地。
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4.特殊情形案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283)住宅區(0.0283)206明德路26巷北側與大豐加油站西側囊底路住宅區(0.0024)道路用地(0.0024)1.新店市明德路東側之囊底路,除已指定建築線路段外,大部分路幅係規劃於瑠公圳水道上,其周邊皆已建築使用,主要出入口亦不在此段囊底路上。
2.本次取消部分路段並不影響通行功能與他人權益,將可減少土地細分,有助周邊土地集中利用。
3.除瑠公圳農田水利會所有之水道仍維持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道路),以配合臺北縣政府刻正推動之「新店瑠公圳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外,其餘囊底路之道路用地變更回復為住宅區,並於南側增設一迴車空間。
4.參酌人民陳情意見,避免損及人民權益。
(符合變更原則1-4、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維持原計畫。
理由:
考量囊底路迴車道大部分路幅係規劃於瑠公圳水道上,為避免影響水路功能,故請市政府日後辦理一般通盤檢討時,再予整體考量處理。
道路用地(0.0632)人行步道用地(0.0132)住宅區(0.0500)2141國校路以東與文小四(新店國小)北側地區住宅區(0.0310)道路用地(0.0310)1.本街廓於北宜路與國校路兩端落差甚大(約10米左右),依現行計畫道路之路線開闢實有困難。
2.北側橫向道路,考量地形限制與防災避難通道之使用需求,僅保留4米路寬,作為緊急疏散動線,且因4米道路無須截角,故予取消道路截角。
3.南側橫向道路多屬縣有土地,且現況已有現有巷道(國校路51巷)供出入之用,故配合調整計畫道路之位置,以符合發展現況。
4.參酌人民陳情意見,避免損及人民權益。
(符合變更原則1-3、2-2、2-3)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考量輛路網之完整,故除將南側橫向道路照市政府核議意見將計畫道路調整至現有巷道(國校路51巷)位置外,其餘則維持原計畫。(詳如附圖四)理由:
雖北宜路與國校路兩端存在約10米高低差,惟此區道路設計仍可利用工程手段來解決高低差問題,尚非無法開闢,故仍宜維持原有道路系統。
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十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吳佩陞等26人新店區中正段757、760、763、766、770、776、777、780地號等8筆土地陳情地號土地原為住宅區,其地上亦有建物,但於民國65年6月12日卻被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議將計畫道路變更回復住宅區。
未便採納。
理由:
基於以下考量應避免縮減路幅:
1.維持必要之交通服務功能。
2.考量防災救援之需要。
3.避免容積率遭調降(若廢止計畫道路則現有通行路幅大致在5~7米,未達8米,故基準容積將由300%被限縮至200%)。
4.未損及兩側建物主體結構(僅部分建物前院之部分範圍被劃入道路)。
5.調整(縮減)計畫道路路幅非屬本專案檢討優先處理案件類型。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劉憶茹等51人新店區國校路底及國校路12號、20號、43號旁3處8米計畫道路與國校路39-1號旁4米人行步道1.國校路底坡度呈20度,原應銜接新店路,卻於80年變更為住宅區興建1棟8層樓建物,阻擋原可銜接至新店路之道路動線,造成車輛通行不便、轉向不易亦危險,致車禍頻傳,應改善道路動線危險及不便之缺失。
2.國校路12號、20號、43號旁3處8米計畫道路及國校路39-1號旁1處4米人行步道,地形坡度最陡處80度、最低坡度50度,落差達12米,若闢建道路坡度過陡又距離短,路型及進出動線不良亦危險,實際無法開闢,且既有巷道聯外已可滿足附近居民通行之需求。此外,上述道路將老舊社區切割,不利整合更新,影響居民生活品質之提升及權益。1.國校路底建議開闢可銜接新店路之道路動線。
2.建議廢止國校路12號旁8米計畫道路。
3.建議廢止國校路20號旁8米計畫道路。
4.建議廢止國校路43號旁8米計畫道路。
5.建議廢止國校路39-1號旁4米人行步道。1.國校路為10米計畫道路,不屬本次專案檢討標的,且增設計畫道路非屬本專案檢討優先處理案件類型,故不予討論。
2.國校路12號旁8米計畫道路先前即已於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所陳情事由不存在,故不予討論。
3.考量國校路與新店後街間之交通連繫及確保防救災功能,待日後辦理一般通盤檢討時,再予整體考量處理,故未便採納。
4.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21案。
5.國校路39-1號旁4米人行步道北側毗鄰土地於民國84年時即已指定建築線及興建12層樓建物在案,而南側毗鄰土地於民國101年2月6日亦已核發建造執照在案,又廢止計畫道路非屬本專案檢討優先處理案件類型,故未便採納。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3郝友信新店區北宜段463、485、489地號等3筆土地本人名下3筆土地於民國65年6月12日新店修訂都市計畫發布時,從中劃分一條8米計畫道路,至今已逾32年之久仍未開闢,且該計畫道路上高低斷差達8~10米,實在不適合作為「計畫道路」。建議廢除計畫道路變更回復住宅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21案。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鄭明隆新店區國校路37巷之8米計畫道路國校路37巷與國校路道路高低差達12公尺,且坡度呈現80度,實不宜於國校路37巷(新店區北宜段486、494等地號)興建8米計畫道路。建議廢止國校路37巷之8米計畫道路。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21案。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附圖一:
附圖二:
附圖三:
附圖四: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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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一、變更回饋原則與變更捐贈規定(一)免予回饋情形1.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今再恢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者。
2.依實際使用現況或地籍分割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者。
3.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土地屬新北市有土地者。
(二)應予回饋情形1.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告實施之公共設施用地經都市計畫檢討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者。
2.其他特殊之情形經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二、變更回饋原則與變更捐贈規定逐案分析類型報部編號權屬備註2私有土地依實際使用現況或地籍分割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者5、8、13、16私有土地為主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今再恢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者21公有土地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土地屬新北市有土地者,且調整後計畫道路面積仍大於調整前面積免予回饋情形17、18、19私有土地、公有土地配合計畫書、圖疑義釐清認定,無涉回饋14私有土地、公有土地配合陳情建議調整道路動線,應予回饋(其他特殊之情形)應予回饋情形15私有土地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告實施之公共設施用地經都市計畫檢討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者三、變更附帶事項(一)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自願捐獻50%(45%)土地予新北市政府,並得改採折算代金方式繳納。
(二)代金折算方式=應回饋可建築用地面積×回饋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為原則。惟申請當時代金折算方式若已有相關法令或自治條例規定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已訂定通案性決議者,應優先適用最新代金折算基準。
(三)土地所有權人應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俟完成自願捐獻手續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逾鄭明隆新店區國校路37巷之8米計畫道路國校路37巷與國校路道路高低差達12公尺,且坡度呈現80度,實不宜於國校路37巷(新店區北宜段486、494等地號)興建8米計畫道路。
建議廢止國校路37巷之8米計畫道路。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21案。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逕逾蕭裕源等51人新店區三民路159巷19弄及同弄8、10、12、13、15、17、49號1.依目前之都市計畫案,三民路159巷19弄之巷道將拓寬,各戶合法之所有地將被要求向內縮減一米。依此方案,則目前整齊、安靜而花木扶疏之巷弄將被破壞。而政府需花費鉅款徵收合法土地,擴大一條沒有重要交通貢獻之巷弄,因該巷弄之盡頭已為捷運機房及美河市建物所堵斷,實非當年規劃者之所料,擴寬巷道實非明智之舉。
2.民房49號部分位於福園段地號900-1之土地上,而該地號亦為當年(65年)之規劃者規劃為人行步道及道路用地。如前述19弄為一無通車價值之巷道,實無必要製造一條需拆除合法建物之通道以穿通連接至19弄。同樣情況之923、939地號也無人行通道之規劃,因此徵收900-1地號之合法私有土地,以形成無用之道路,實屬勞民傷財,不合情理之規劃,也希望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檢討都市計畫時,一併考慮撤銷,以利民安,並節省政府開支。1.依現況縮減新店區三民路159巷19弄計畫道路寬度。
2.民房49號部分位於福園段900-1地號上,屬無通車價值之巷道,請考慮撤銷。
1.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10案。
2.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11案。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逕逾徐陳清美等3人新店區三民路159巷19弄13、15、17號1.我們房子為合法建物,建照物為61年完成核發,當時福園街6巷為一片稻田,而都市計畫藍圖遠在我們購屋之後規劃確立(65年)。從時間落點可見這並非我們的錯。我們用畢生積蓄置的是一間合法建物。
2.這40幾年來由於當時執行規劃者之問題,造成我們幾戶人家不段處於房子為道路用地陰影下纏絆數十年,何其苦啊!我們連這最基本的訴求─擁有一個安定踏實的窩,都沒辦法擁有嗎?3.經福園街8巷繞過三民路159巷19弄皆可到中央路。目前可見這些道路使用情形良好,且車流量並不大,實在沒有必要另開此路(劃過13、15、17號)因為此原規劃道路(福園街6巷)現今為居家巷道,又並非筆直,若開通後仍需銜接三民路159巷,對緩解流量並無幫助,且會擾亂住家安寧。而且目前已有四條道路可用。若真的要考慮車流量亦可拓寬新店高中旁道路,既簡單,又有實際效益(此為人車最簡捷的路線),車輛就無需繞進三民路159巷19弄內,擾亂居住安寧,也減少危險性。
4.若從安全方面考量,159巷19弄曾經請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將新店區三民路159巷19弄13、15、17號納入合併討論變更為住宅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10案。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47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請消防車試開進來,一切都沒問題,所以159巷19弄維持現況6米巷道也無安全上問題。
5.我們真的不知道這條8米道路(從我們家13、15、17號通過)當初劃定用意在哪?可是就現今狀況來看,實在無此必要多發經費另闢一條毫無效益又擾民的道路(福園街6巷)。雖說維持現狀不等於拆房,但我們的房子永遠是道路用地,這對我們來講永遠是一顆不定時炸彈,很不公平,也強烈影響市井小民安定居住的權益。
逕逾李鄭妲新店區明德段115、115-1、115-2、115-3、71、71-1、71-2、71-3地號等8筆土地本人所有坐落新北市新店區之房地,因貴市府都市計畫案長期未決嚴重侵害權益。
請儘速依98年3月30日改制前臺北縣都委會第385次會議通過內容予以核定,以維市民法定權益。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20案。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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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1年6月13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新店都市計畫於民國45年發布實施,62年辦理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時,因未辦理禁限建,致65年發布新店修訂都市計畫時,其所規劃8公尺(含)以下道路上多處路段已建有房屋,新北市政府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交通、消防及道路系統完整性,故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次查新店行政轄區原係屬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因8公尺(含)以下道路及該道路之通盤檢討為細部計畫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其核定實施係屬地方政府權責,且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95年7月11日第637次會審議決議略以:
「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新店都市計畫區內之八米(含)以下計畫道路係屬細部計畫之內容,故將本案退請該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辦,…。」合先敘明。二、嗣後新北市政府則以現行新店都市計畫為主要計畫兼細部計畫性質,且其計畫圖比例尺為1/3000,不符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2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之規定,無法依現行都市計畫圖發布細部計畫變更案,該府經檢討後確認本案仍屬變更主要計畫之性質,並將本案函送本部審議,案經專案小組考量所有權人之權益、交通、消防及道路系統完整性,故同意依該府意見繼續審議。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規定,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以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為審慎計,本案應請新北市政府儘速辦理重製地形圖。四、為求審慎,故請新北市政府逐案分析變更是否具有急迫性、是否影響都市之整體發展、是否妨礙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交通、消防安全、道路系統、權利關係人之權益、有無具體可行替代方案,及其他等彙整列表,並妥為研訂處理優先順序類別,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審議參據。五、為避免以現行3000分之1比例尺老舊計畫圖為檢討基礎,致因部分變更實際情形無法完整呈現造成偏差,故請新北市政府以不小於1000分之1比例尺之現況圖,標繪既成道路及計畫道路寬度、道路中心樁位、建築物現況(含層數)既發照情形(包括發照時間)。上項資料並得在地籍圖上標繪替代,及查明變更後是否會影響權利關係人之權益,日後並作為都市計畫執行之參考附件。六、為確保民眾權益,變更劃設為計畫道路時,新北市政府需同時配合編列相關財務預算,以利辦理徵收儘速開闢。七、道路用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範圍請補充土地權屬(含公私有土地面積及區位)建物現況等圖表標繪資料外,應請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彙整列表逐案分析,各案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研訂變更回饋規定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八、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九、廢止計畫道路應以不破壞原有道路系統為原則,並宜提出劃設替代道路之可行性方案,又有關位於計畫道路上之合法建物乙節,應請新北市政府妥為釐清是否確實合法,抑因發照錯誤或其他人為疏失所導致,納入計畫書敘明。十、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明細表:
1.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部分變更內容再檢討案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403)道路用地(0.0403)114中正路409巷鄰百忍街路段住宅區(0.0094)綠地用地(0.0094)1.民國88年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發布時,中正路409巷南段因民國62年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公展時未配合辦理禁建,致已興建南華公寓,故配合發展現況並參酌人民建議已酌予修正,將道路中段及南段往西調整至現有巷道位置。
2.惟中正路409巷中段毗鄰土地於變更前已指定建築線,且興建完成5層樓建物(75店使字第1971號使用執照),應恢復道路用地,避免影響當初已指定過之建築線。
3.新舊計畫道路間之住宅區因屬畸零地,考量地主亦無法開發利用,故配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綠地用地),將來道路開闢時應併同徵收。
4.參酌人民陳情意見,避免損及人民權益。
(符合變更原則2-1、2-5)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現況街廓深度已無再增設道路需要外,且鄰近建物屋齡已逾25年,為利後續整體規劃更新重建,故維持原計畫。
222新生街北端8米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397)住宅區(0.0397)1.民國88年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發布時,新生街北端8米計畫道路因民國62年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公展時未配合辦理禁建,致已建有合法建物,故配合發展現況並參酌人民陳情意見取消部分計畫道路並規劃替代道路。
2.然因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之都市計畫地形底圖並未配合更新,致部分變更後之替代道路又影響其他合法建物(74.2.28店使字第499號使用執照),衍生新的陳情。故再予檢討調整討,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3.考量合法建物權益之保障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配合發展現況縮減該8米計畫道路西段避開合法建物範圍,將路型由「T字型」修正為「倒L字型」。
4.變更後並不影響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1、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後不影響兩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可利用既有巷道維持通行,以確保防救災基本功能,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道路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需回饋,併小組意見第七、八點,如無需回饋,請於計畫書內敘明理由,以利查考。。
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因計畫道路穿越合法建物主體結構而調整變更案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3大豐路41巷附近道路用地(0.0270)住宅區(0.0270)1.民國62年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公展時未併同辦理禁建,現況大豐路41巷巷底已有4層樓之合法建物(64.1.9店使字第0055號使用執照)。
2.考量合法建物權益之保障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縮減計畫道路穿越合法建物路段,其餘路段為避免影響道路兩側住宅區基準容積率,故仍予維持。
(符合變更原則1-1、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為確保都市安全避免緊急危難,及維護道路系統完整性,故維持原計畫。
44大豐路68巷囊底路迴車空間道路用地(0.0087)住宅區(0.0087)1.現況大豐路68巷囊底迴車空間(16m×16m之方形迴車道)部分範圍已有4層樓(65.2.19店使字第0406號使用執照)及5層樓(69.4.14店使字第1156號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物存在。
2.考量合法建物權益之保障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於不影響建物主體結構下酌予縮減囊底迴車空間範圍(修正為12m×12m之方形迴車道)。
3.變更後尚能維持交通功能與囊底路設置規範。
(符合變更原則1-1、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考量該開放空間,可實質提供並確保區域鄰里居住品質及綠化功能,故維持原計畫。
59仁愛市場北側地區道路用地(0.0319)住宅區(0.0319)1.現況仁愛市場北側囊底路迴車空間部分範圍及接迴車空間之4米道路上已有4層樓之合法建物(64.3.8店使字第0473號使用執照)。
2.考量避免拆除既有建物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配合發展現況酌予修正,縮減囊底迴車空間範圍(修正為10m×10m之方形迴車道)及取消4米計畫道路。
3.變更後仍可依現有巷道進出,並不影響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1、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1.除四米步道部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為維護道路系統完整性,其餘維持原計畫。(詳如附圖一)2.道路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需回饋部分,併小組意見第七、八點。
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086)住宅區(0.0086)610仁愛市場外圍道路住宅區(0.0048)道路用地(0.0048)1.民國62年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公展時未併同辦理禁建,現況仁愛市場外圍東側之計畫道路北段已有4層樓之合法建物(65.5.5店使字第0893號使用執照)。
2.考量合法建物權益之保障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將仁愛市場外圍由「ㄇ字型」計畫道路修正為兩段囊底路(10m×10m之方形迴車道),其間並依現有巷道劃設為人行步道銜接。
3.變更後尚不致影響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1、2-1、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為維持道路系統完整性,故維持原計畫。
711中正國小北側接平等街之4米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288)住宅區(0.0288)1.接平等街之4米計畫道路,因民國62年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公展時未併同辦理禁建,現況地上已有3層樓與4層樓之合法建物(64.11.18店使字第2215號使用執照)。
2.考量減少拆除既有建物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配合現況發展酌予修正,取消4米計畫道路。
3.變更後並不影響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1、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維持原計畫。
理由:
考量該4米人行步道東段涉及大面積公有土地之老舊眷區再利用與整體規劃等問題,故請市政府日後辦理一般通盤檢討時,再予整體考量處理。
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13公五(安華公園)南側街廓道路用地(0.0041)住宅區(0.0041)1.現況道路寬度約6公尺,且兩側已有4層樓之合法建物(63.8.13店使字第1317號使用執照)。
2.考量減少拆除既有建物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配合現況發展酌予修正,兩側各縮減1公尺,道路寬度由8公尺減為6公尺。
3.變更後尚能維持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1、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附帶條件通過外,道路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需回饋部分,併小組意見第七、八點。
附帶條件:
為確保道路寬度,故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土地,日後申請建築時應依道路中心線分別退縮4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供公共通行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理由:
基於周邊計畫道路路寬皆為8米,為避免縮減路幅造成交通瓶頸,故附帶條件通過。
915文高一(新店高中)北側囊底路(百忍街17巷南端)道路用地(0.0163)住宅區(0.0163)1.民國62年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公展時未併同辦理禁建,現況新店高中北側囊底路巷底迴車空間已有4層樓之合法建物(62.6.9店使字第0755號使用執照)。
2.考量避免拆除既有建物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配合現況發展酌予修正,縮減囊底範圍。
3.該囊底路巷底可連通新店高中北側4米道路,因非死巷,故囊底路之迴車空間並無留設之必要。
4.變更後尚能維持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1、1-7、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維持原計畫。
理由:
參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目前利用學校用地供通行使用,已無設置囊底路之需要,惟為利路網整體規劃,故請市政府日後於辦理一般通盤檢討時,再予整體考量妥處。
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16文高一(新店高中)南側(中央路133巷及三民路159巷北段附近)道路用地(0.0283)住宅區(0.0283)1.民國62年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公展時未併同辦理禁建,現況8米計畫道路上已有3層樓之合法建物(61.9.29店使字第0963號使用執照)。
2.考量避免拆除既有建物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配合現況發展酌予修正,縮減計畫道路。
3.變更後並不影響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1、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維持原計畫。
理由:
為建構完整之交通路網,以利土地利用及確保防救災功能,故請市政府日後於辦理一般通盤檢討時,再予整體考量妥處。
1117新店捷運機廠北側(中央路133巷及三民路159巷南段附近)道路用地(0.0515)住宅區(0.0515)1.民國62年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公展時未併同辦理禁建,現況8米及4米計畫道路上已有2層樓與3層樓之合法建物(63.2.15店使字第0246號、66.2.12店使字第0451號使用執照)。
2.考量避免拆除既有建物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配合現況發展酌予修正,縮減計畫道路。
3.變更後並不影響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1、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維持原計畫。
理由:
1.變更路段為新店高中至捷運新店機廠間南北向道路系統之東西向連絡道路,考量東西向交通連繫與消防機能,似仍有連通之必要,因而仍宜配合周邊道路系統整體規劃調整。故請市政府日後於辦理一般通盤檢討時,再予整體考量妥處。
2.請市政府於日後辦理一般通盤檢討時,於捷運新店機廠用地鄰住宅區側,規劃完整連續之8米以上計畫道路。以利防災及當地居民東西向交通連繫之需要。
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31文化路37巷附近地區道路用地(0.2283)人行步道用地(0.0172)住宅區(0.2455)1.本地區已建築使用,且因民國62年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公展時未配合辦理禁建,計畫道路將穿越多棟4層樓之合法建物(62.12.3店使字第1635號、62.12.19店使字第1733號、63.1.16店使字第0064號使用執照)。
2.因現有巷道都市紋理與計畫道路系統完全不同,且發展密集無法變更計畫道路路線,故考量合法建物權益之保障、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及解決都市發展紋理與計畫道路系統衝突等原則,廢止無法連通之計畫道路,恢復大街廓規劃。
3.變更後仍可依現有巷道取代計畫道路通行,尚能維持交通功能。
4.文化路東端接中興路之現有巷道路段,係當地東西向交通要徑,應納入計畫道路,以建構本區東西向道路系統,健全整體交通路網。
(符合變更原則1-1、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維持原計畫。
理由:
考量變更後,將使面臨8米巷道土地於興建建物時,調降其土地使用強度,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且緊鄰之住宅屋齡已近40年,具更新重建之條件,日後可採更新重建方式辦理。
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367)道路用地(0.0367)1336光明街168巷,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新店庫西側地區道路用地(0.0356)住宅區(0.0356)1.因民國62年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公展時未配合辦理禁建,本計畫道路上已有4層樓之合法建物(62.1.5店使字第0002號使用執照)。
2.考量合法建物權益之保障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配合發展現況酌予修正計畫道路路型,惟由於現況路幅有限,將儘量利用現有巷道與空地,以減少對合法建物之影響。
3.變更後尚能維持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1、2-2、2-3)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1.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避免南北向道路系統調整,又衍生須利用瑠公圳農田水利會部分水道加蓋供道路使用問題,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故除依發展現況調整光明街168巷外,南北向道路系統仍應維持原計畫之直線路型,不予變更。(詳如附圖二)2.道路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需回饋部分,併小組意見第七、八點。
住宅區(0.0771)旅館區(0.0157)道路用地(0.0928)1439太平路西端接精忠路段道路用地(0.1444)住宅區(0.1444)1.太平宮係新店地方公廟,為當地信仰中心之一,由於太平路西端接精忠路之8米計畫道路部分路段將穿越宮體建築,影響宮體及土地之完整性。
2.考量避免拆除既有建物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配合發展現況及參酌人民陳情意見,廢止原計畫道路,並於太平宮所有土地邊緣規劃替代道路,以確保太平宮土地之完整性。
3.除公有地外,替代道路係以使用太平宮自有土地為原則與原計畫道路交換,以維持原計畫道路通往精忠路之功能。
4.變更後尚能維持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5、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非屬主要道路,且土地同屬同一所有權人,調整路型後將增益該土地之整體規劃利用,故附帶條件通過。
附帶條件:
道路動線調整後道路增加面積部分(約106m2),應由太平宮無償捐予新北市政府,並應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否則維持原計畫。
理由:
為維護社會整體公平公義,並減少政府財政負擔,道路動線調整後增加之面積,應由太平宮自願無償捐予新北市政府。
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110)商業區(0.0110)住宅區(0.0368)1550光華街、碧安街交叉口附近商業區(0.0441)道路用地(0.0809)1.考量減少拆除既有3層樓建物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等原則,配合發展現況廢止光華街20巷所在計畫道路於光華街以南之路段。
2.考量光華街為街廓內部重要之東西向現有巷道,有納入計畫道路之必要,故依發展現況劃設為6米計畫道路,以連通周邊計畫道路系統。
3.變更計畫道路為可發展用地部分,因位於民國63年發布實施之新店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即為道路用地,故基於公平性與合理性原則,應提供回饋。
(符合變更原則1-1、2-3、2-5)附帶條件:
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自願捐獻建築基地面積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0%金額予臺北縣政府後,始得申請建照。1.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道路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需回饋部分,併小組意見第七、八點。
2.住宅區、商業區變更為道路部分維持原計畫,惟如經市政府研析後仍有變更之必要則併下次通盤檢討妥為考量。(詳如附圖三)理由:
現有巷道無須劃設為計畫道路,以免再細分街廓及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道路用地(0.0274)住宅區(0.0274)16人33光明街286巷住宅區(0.0268)商業區(0.0008)道路用地(0.0276)1.光明街286巷於民國86年度新店市地籍重測區都市計畫樁位偏差研討第31案,發現道路中心樁(C107、C108、C109)展繪之路邊線與地籍分割線不符,經研討決議仍依樁位成果辦理。
2.因光明街286巷計畫道路與既有通行路幅有偏差(往南偏移),將損及道路北側既有建物,故依光明街286巷現有巷道位置酌予南移調整計畫道路路型,以減少對合法建物之影響,並符合發展現況。
3.光明街286巷西端通往光明街路段,雖亦存在穿越合法建物(62.10.15店使字第1375號使用執照)情形,惟考量尚有連通之必要,故仍予維持原計畫,以避免影響將來道路連通機會。
4.變更後尚能維持交通功能。
(符合變更原則1-1、2-2、2-3)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且核發建照在案,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除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道路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需回饋部分,併小組意見第七、八點。
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3.計畫書、圖疑義釐清認定案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732捷運七張站北側8米計畫道路附近釐清新店市寶強段1156-1地號及其西側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疑義,確認永新街19巷之8米計畫道路並未向西通往北新路二段,應為住宅區。1.新店市寶強段115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經查自民國65年「新店都市計畫修正案」發布迄今未涉變更。
2.次查民國65年「新店都市計畫修正案」計畫圖,該筆土地除劃有截角圓弧外,其西側橫向巷道臨北新路端亦加路邊截線,截角圓弧與路邊線側亦加住宅區分區黃色,但此巷道線側之住宅區黃色標示雖略為模糊卻仍可見,因而本案土地及其西側之道路究竟是否為計畫道路,尚難據此判定。
3.次經調閱民國65年核定之「新店都市計畫修正案」圖卷附省都委會第113次紀錄人民陳情案,有關本案土地及西側巷道之決議:
「併人民意見第19項通過」,而第19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