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1-討論事項-(三)准台灣省政府57.6.22府建四字第一五八〇四號函為台中市「文三」學校保留地因都而計劃劃分區使用劃及都市計劃說明書所載面積各業,申請部份變更為商業區及混合匯一案
官方紀錄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811
案件id
MOI(三劃分區19681019
概要說明
-
,業經台中市政府自五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至十二月七日止辦理公開展覽並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本部亦未接獲任何陳情,並經台灣省縣改靚都市計劃遴核小組本年五月廿九日第五十九次會議決「照案通過」(附李組長調查報告),檢附有關單件,報請修正等由到部,本部為瞭解本案過去發生誤設之實,毅及總辦人遠有無不法情事,經函准台灣省政府57.10.4.府建四字第七九六六四號函略以:「一、警部57.8.20.台內地字第二七九四八四號函敬悉。二案經飭環台中市政府57.9.16.府處土字第三八五七二號呈:「一、57.8.30.府建四字第七一〇一三號令奉悉二、至本市都市計劃劃與分區使用圖「文三二」與土地登記簿不符乙節因民國四十三年楚辦呈報將與辦理都市土地放領,都市計劃內之土地保留範圍之確定期限呈報時間相商,又編制內按衛人員不敷,故營屯糧製工作交由臨時雇用人員作業,而且都市計劃與分區使用圖分為二大類,圖紋繁既多,都市計劃圖比例尺表1:一6000在圖內佔位甚徵,仍田不同之臨時人員僅備製,而該臨時人員且為新進對於工作不甚熟練,致發生錯誤。本案都市計劃應依都市計劃說明書說明及分區使用圖所塗列範圍更正藉符與原壹宗旨,與沿用日據時代之「文三」範圍與現在之分區使用圖,所劃範圍相符。三、又該塗色錯誤之地段曾核准建築乙坪,係如前所陳,因本市都市計劃係沿用日據時代者,故自光復後至民國四十三年重新公佈之期間,仍依日據時代之都市計劃圖,予以核准選擇無不當,而民國四十三年重新辦理都市計劃以後,又以都市計劃分區使用圖並參照都市計劃說明書予以發照者?擬依該說明書亦與分區使用圖所列範圓簡符,故無改進,除刪后段加密碼,俟查處理暨務外,茲請准予免予議處。四、本前「文三」規定地都市計劃圖塗色辨製部份,茲請准予仍照都市計劃說明書及分區使用鑑予以更正,以符實際。五、通盤整後示竣。七、至案(十)本案台中市都市計劃圖塗色辦理之原因,會經本府經故關係組長李偉將,則往台中市政府就本案有關幽繳詳細詢至(1)根據日據時代台中市都市計劃圖。(2)說明、蓽興圓上填得之面積,以及(3)說明雲備註欄之記載,充分洞明本案和平街廿八巷以西部份,不應為「文三」學校保留地一見本案會議紀錄(決議之附件一),則該市府所據係四三年起辦業務時,暫臨時屬員塗色錯誤一節,確又探信。(二)依查本案台中市政府自五十三年至五十六年十ー尺,會申請變更三次,其中請變更之埤田,均不鉤及在該地段內,前會先後核准築十餘餘之情事。至57.年三月第四次申請變更用途,始加入此項埤田。經查其經過審實,係五三年張啟仲接長市政後,因市民纏絮申請征該地段興建房屋,始發現該市都市計劃圖分區使用圖.在「文三」保留地和平街廿八巷以西之地段有著色不符之懷。乃予停發獎勵,井依法申請變更則來。按主審獎勵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在五三三年以前,未徹核對都市計劃劃與分區使用圖之確實情況,卽予檢擬分區使用圖與都市計劃說明書後按辦照。該府主管建築人員自難辭疏忽失職之答。擬另案予以議處。三復請准照上等田又到部,特一併提請討論。
決議
-
決議:1.刪文三諸設邨併准予遷員,原城商業區准予改置,性質擬混合區部分應變更為住宅區。
-
2.請台灣省政府轉飭各縣市政府(局)對其都市計劃圖都市計劃分區使用圖及都市計劃說明書等應作全部研討校正,如有不相一致,並應依程序辦理變更,以免發生誤解而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