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1-討論事項-(七)准台灣省政政府五十二三月府建一字第一〇五一四七號函鑑彭化市都市計劃區域內工業用地申請變更一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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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811
案件id
MOI(七計劃區1968101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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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台灣省省輔導都市計劃委員會小組五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五次會議審查決議「照案通過」備附有關圖件,報請核定等,由到部。業經提交本部都市計劃委員會五十一年三月六八日第七十六次委員會議業核決議置「留子保留」等語紀錄征卷。嗣又經於本年五月廿五日邀請行政院祕書處、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台灣省政府舊所屬財及農、礦設廠等有關機關會商經敘結論如次:(一)從事施都巿平均地機政策畫:(十)至買佃都市平均地權地價,僅有台北市等七十二市縣,面積僅六萬七千餘公頃,經責應郡而平均地權之目標相違甚遠,目前執政機關及各級主管磯崗均正橫極謀求擴大實施中。本案地區農施都市平均地權業已多年,如逾於縮減將之劃出都市計劃地區以外,前實施劃區平均地積面積亦必隨之減少,顯與當前擴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政策不合。(二)關於平均地權實施之範圍,在省諮議會議通過,在中央核總呈報行政院核定。本案若因都市計劃縮小,而影響實施都市平劃地權之範圍,在程序上亦不無再加審議餘地之處。一、從實施都市計劃及發展建設觀點言:(一)都市計劃之擬訂,根據都市計劃法第四條規定,應俱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決定之、故都市計劃、自始即具其「完整性」。本案工業用地,既早在都市計劃範圍,如遷予變更或減少,勢必使該地都市計劃失其完整。(二)本案地區,事實上雖已依法劃定為工業用地,將來仍希繼續發展建設,若將之劃出當地都市計劃範圍,則其發展變故,勢必與當地都市計劃脫節,而各行其愈,蓋至可能有彼此逾閑或妨礙之情事發生。己不築地區,劃出都市計劃範圍以後,實施檢築即不必請領檢築執照,此後有關建築技術、空地比率、以及將來之變更使用等均將不再受纏累法令之限制,當地縣政府悉不能再加管理。三、從土地稅負觀點者:(一)本案地區於劃出都市計劃範圍以外後,關於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及稅率,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五條「........於獎勵作遞接供工業使用時徵收地價稅,其稅率適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既項土地於移轉時徵收土地增值稅,此項土地增值稅之收入,仍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上規定,純就法律條文上言,似何無不同之處。(二)但在規定地價方面,因在都市計劃範圍內者,依臺北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其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屆滿三年後,而地價已較原規定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漲時,應重新辦規定地價。照慣征疏,於劃出都市計劃範圍以外時,則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須依土地法規定,辦攤規定地價,於申報地價稅五年或屆滿一年前地價較原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重新舉辦規定地價,照價徵稅。嗣後規定不一致,重新規定地價之期間及地價源落幅度自有高低,稅負自有差別。(四)工業用地多為長期性之經營,地權變動少,地價波動小,而本案工業用地,現傾屬一家公司所有,在相當期間內土地所有權,將不會有移轉情事發生,地價自無從增減,若予劃出都市計劃範圍,成為一個單獨地區,可能無從舉辦重新規定地價,以之地價稅之實擬將長期固定在一個基準點,而土地增值稅亦希無從徵收,反之,若不予劃出都市計劃範圍,則因都市平均地權政策,有其統一性與完整性,則必與其他地價改徵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使人民權責趨於公平。四從人民權利義務及用地管理觀點言:(一)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轉辦工業人,應用編織工業用地區域內乙土地,政府應依土地法之規定施行區段徵收,於整理劃分後撥興之,原土地所有債權人或土地地項權利人,如為興辦工業或擴展既有工業,有優先承受之權。此項優先承受之權,無論在都市計劃範圍內裁割出都市計劃範圍外,均無影響,且不承化工業用地,業已徵購完畢,現已無從先備之可言。(二)依佐擬租之工業用地,於一年內未開始使用,或未於經濟部核定計劃期限內完成計劃用途者,除田政府科以照買地價一倍或土地租金四倍之前餘外,抑應照原購買價收回其土地,此項則不論在都市計劃區內或區外,若係依法劃定之工業用地,皆均應適用,倘無不符之處。(三)徵收土地之補償問題:關於工業用地區徵收之補償,依據勸投資條例第三十六條、土地法第二三九條之規定,應依公告地價為準,但其在都市計劃範圍以內者,依照實質都巿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一)修訂為三十九條(一)及行政院⋯...解釋:本應以市價為準,惟以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依土地法之規定碩行區段徵收上第五十條第一款又有「法令有不同之適用者,應採較有利於投資人之適用上之規定。所以行政院又重新賦權,擬依土地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按公告地價為準,此一解釋在法理上自有見地,惟情理上則欠公允,但已滿足案,無可變更。縱使修訂清關法令,亦應能對修訂法令後發生之案件,可以適用。(2)彰化工業用地之徵收,早已完成法定手續,地價補償亦已依前項院令辦欵酌確定,縱該案現仍由利害關係人進行訴願中,但徵收案則已確定,依「落實不溯既往」之原則,各級政府及行政院,此後對於本案之處理,冒仍以核定徵收當時之情形及法令綜導。本案工業用地之劃出都市計劃範圍與否,對於訴願案之處理,尚不致有所影響。(3)本案劃出福利計劃範圍係,縣對訴願案之處理及工業用地之監督,應前,不致有所影響,但在糾紛未結案之前,即易予人民以哄會或指贓之藉口。爰綜上四點分析,本案土地經由都市計劃範圍後,可能發生以下乙結果..甲、有效擴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之原則。乙、使彰化縣都市計劃失去完整,且可能彼此發生抵觸及不良影響。丙、土地因職獲家所有,淆法螫辦重新釐定地價,亦無現値之公告,使地價稅之徵收無法增加。土地增值稅亦無從徵收。丁、對徵收土地訴願案之處理,及對興辦工業人承購土地後使用之監督及處罰雖無影響,但頗易使民眾發生誤解對此會發生不良影響。基此論結,本案土地以仍保留於都市計劃範圍內為宜,且為使工業用地之發展纜設與當地都市計劃能密切配合,茲見,對於本案及各地類似工業用地之處理,揆供以下三點附帶建議:甲、工業用地與都市計劃地區重疊,且分區使用不相符合者,應依法規定將該部份都市計劃變更為工業區,俾使用管制一致。乙、工業用地與都市計劃範圍畧連者,應擴大都市計劃,將該工業用地編為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工業區。內、此後劃定工業用地時,應儘量避免任何都市計劃範圍內劃定。以維護都市計劃之完竣。ㄟ並提交本部實施利市平均地權土地稅研討效進等案小組本年六月廿日第三次會議報告,經決議:「報告沿悉,將本案研究意見送請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參考,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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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仍應保留於都市計劃範圍內,改為都市計劃之工業區,並依都市計劃法及建築法令有關燒炬予以管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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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計劃範圍以外之工業用地與雜然管埋問題,應從修正投資條例施行細則時增列條文字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