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1-討論事項-(九)關於台北市政府前區交大台北瓦斯公司申請使用該市長春、日新、延平第三國校用地部分空地設置整廠站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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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811
案件id
MOI(九府前區1968101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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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交本會本年元月十三日第七十五次會議討論決議工案牽涉學生安全及市民之瓦斯供應問題,且有人民與延平國校家長會提出異議,應由內政部函請台北市政府依照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予以處理,等語,敘任卷。經函准台北市政府57.5.28俾工都字第12539號函以:「一、??部57.1.29.台內地字第二四八四六五號函暨附件均按悉。三、益大台北霍瓦斯公司申請使用竣案等三、四校用地設計暨變更設計暨設計變更站案總說明本市都市計劃委員會57.4.6.第二次委員會議議四次縣會決議:「補充說明申復」等語視為任意,除依照都市計劃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第某項說明以54.5.25府工都字第一四九○八號公告自五十七年五月廿五日起公開發光熱天外,茲就農部都市計劃委員會第七十五次委員會議決議,申復如下:(一)涉及公共安全問題,前制本市都市計劃委員會等議本案時,亦會考慮此項問題,並於第七十九次委員會議決議:「改辦計畫經送站廳總安全檢查小組檢查合格後由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安全責任〕等由,仍需經由本府安審至小組個案會審,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使用。(二)應依照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問題;釵大人台北藍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擬俟向本府申請使用埠著等二國校用地部份空地設置變電站,經縣政府所請,俟遵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七條:門公共設備保留地,不得變更都市計劃之使用之規定,故乃依照都市計劃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劃,以使符合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三、檢附是項變更計劃圖說十八份位置圖五份,續情書一份。四復請核准轉送到部。正核辦閱復授權大台北麗瓦斯公司本年九月十七日北區鄉概麻字第六一號呈以:「兹本公司申請借用長泰、日新、延平等三國校用地部份空地改建整越站一案,經由台北市政府函送奉核,對於釣部都防計劃委員會第七十五次委員會議所作決議案,本公司憲於五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以卅北瓦徵總管字第○○九三號呈申請台北市政府,抄以副本抄送在案。二、准台北市政府綜合局57.7.12綜三字第一五六○○號函:「」爰交下貿公司北瓦郵總振字第〇二九六、〇三六九號呈為銷准預備用炭、延平、日新三所國校糧角土地興建整總站一案。○(二)本案業經市府閣內政部申複核定中並另將申復倂形復知貴公司。一關件地由市府工務局主辦一(三)復請查照。三針本公司所建設各項供應設備,主要部分經奉主管機關指定交由中國技術服務社作安全顧問;本公司自五十六年七月一日開始供氣,所設置之興雅、仁愛、新生及瓦斯檢管理室等登機站開始使用以來,使用年限最長者巳有年餘,較短者亦巳超過半年,各該監繕站平時操作情形至稱良好,迄無發生重大漏氣或意外事故,近經中國技術服務社實顧及安全檢查結果認以各項操作均屬正常,未發現足以影響安全之不良紀錄,目前該機器本具、附屬設備及安全閘等均保持與原製造廠商規範相同之良好狀態。四、謹俟送中國技術服務社整理駐站安全稽查報告拾肆份,呈部查核工等情,俟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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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核與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七條,並不牴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得都市計劃之使用・・・・・・ㄏ乙規定不合又目前國民學校班次年有增加,學校用地已經普遍不敷,在學校用地範圍內如准許大台北區瓦斯公司租用或借用,難免其他公民營事業喧鬧之弊相倣尤影響國民教育之推行,妨礙都巿計劃設定公共設施用地之目的,本案應不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