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01-審議事項-第13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05.02第632次會決議變4-18暫予保留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01
案件id
6gPymO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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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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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建議暫予保留,若金門縣政府經審慎考量後,認為確有變更之需要者,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議:1.請補充說明無法依行政院函示規定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辦理之理由。2.請金門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研提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可行性評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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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准金門縣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於98年6月29日府城都字第098004425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王前委員惠君、張前委員佩智、羅前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8年10月5日、100年1月11日召開2次簡報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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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因本會分別於100年7月1日、101年1月1日改聘,前開專案小組林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王前委員惠君均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謝委員靜琪、賴委員美蓉、蔡前委員淑瑩、王委員秀時、王委員銘正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謝委員靜琪擔任召集人,並於101年8月13日、102年3月1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金門縣政府102年7月29日府建都計字第1020054953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等件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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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102年7月29日府建都計字第1020054953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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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金門縣政府於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金門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恢復為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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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第9頁「拾貳、其他」之內容,係屬本會審議之通案性規定事項,請於報部核定時予以刪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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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金門縣政府102年2月22日府建都字第1020010553號函送依本案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事項處理情形(詳附錄)及修正後之計畫書通過,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文字請畫底線)、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建議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配合烈嶼國中周邊地區整體開發案)」乙節,建議原則同意,以資簡潔。
(二)請金門縣政府加強補充說明現行計畫文教區不符烈嶼地區需求或發展之理由。
(三)有關金門縣政府建議將現行文中六烈嶼國中北側仍屬私有之學校用地(面積約0.05公頃)納入本案市地重劃範圍,以避免變更擴大為文中小用地內仍夾雜私有地,影響整體校地取得乙節,建議原則同意;惟有關擬將市地重劃共同負擔比例降至44.51%乙節,考量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內原公有土地抵充比例較高,爰建議請金門縣政府於細部計畫中適度調整公共設施比例,並將本案市地重劃共同負擔比例適度調升至不超過45%為原則。
(四)計畫書草案市地重劃開發費用概估表中有關「公共設施工程費」乙節,請補充本計畫案各項公共設施之經費明細,以資妥適。
(五)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建議應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金門縣政府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供委員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金門縣政府於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金門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錄一】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請金門縣政府加強補充說明現行計畫文教區不符地方需求或發展而擬予以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具體原因及理由;另請具體補充說明擬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必要性、公益性與合理性,以及地區人口成長、經濟發展之關連性。(一)文教區不符地方需求而擬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住、商)之理由:
1.民國85年01月20日發布實施「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將烈嶼鄉公所與烈嶼國中之間土地劃設為文教區(面積11.43公頃),原計畫書未述明劃設目的,且洽詢縣府亦無法確知當初劃設緣由,因已逾15年未有使用計畫辦理開發,阻礙當地發展。
2.本案於辦理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期間,人民陳情意見眾多,希將此緊臨鄉公所周邊之文教區變更整體規劃為住商社區。
3.烈嶼鄉無整體規劃之住宅區,難以主導提供完善居住環境。
4.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可容納烈嶼鄉人口高度成長所帶來居住需求,同時解決文教區閒置問題。
5.本地區之區位及現況優勢條件如下:
(1)位於烈嶼鄉(小金門)中心位置。
(2)周邊公共設施林立,如區內有體育館及圖書館,且毗鄰烈嶼國中、鄉公所、消防隊及烈嶼醫院,一路之隔尚有文化館、警察所及八達樓子紀念館等。
(3)地勢平坦、現況建物稀少。
(4)三側有自然村專用區之地方聚落。
(5)東側與南側臨接15m計畫道路可方便通達烈嶼各地區。
故適宜整體規劃作為住商發展用地,使本地區成為全鄉住宅模範社區(公共設施完善)、教育休閒中心及行政中心。
(二)本案變更與人口成長、經濟發展之關連性:
1.烈嶼鄉近20年來(80~100年)之人口年平均增加率達43.58‰,呈高度成長現象,依此成長趨勢估算110年底全鄉人口總數約14,580人(且未來金門大橋興建通車後,因交通便捷將有助於本鄉人口成長),而全鄉100年底現況人口為9,515人,故至110年底人口增加數約5,065人。此未來人口增加,其部分可由本案變更後之住宅區及商業區來予以容納(本案約可容納2,000人)。
2.金門縣經濟發展以三級產業之觀光旅遊為主,且旅遊人口逐年增加中(詳本意見四之處理情形說明)。
烈嶼鄉(小金門)為金門重要觀光遊憩地區之一,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100年在本鄉九宮四維坑道、湖井頭戰史館等景點所統計遊客數皆為11萬人次左右,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尤其未來連接大、小金門間之金門大橋(七分觀光、三分交通之功能定位)興建通車後,增加此跨海大橋景觀及交通便利性(不再只仰賴海運),可吸引更多遊客前來觀光並作較長時間停留,如深度旅遊或過夜等較多消費行為,而非再是一日旅遊活動,對本鄉經濟發展有相當助益。而本案所變更規劃商業區可提供未來觀光產業發展或區內居民之商業使用需求。
(三)綜上,將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並配設所需公共設施用地,有其必要性,並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開發費用皆由地主負擔且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符合公益合理性。二、依據金門縣政府於本(第3)次會議所提之修正計畫書草案內容,本次部分農業區變更為文中小用地,因其變更內容屬教育文化,面積約1.77公頃,且擬以市地重劃之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依照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建議同意免辦區段徵收。配合下述意見七有關金門縣地政局所提「擬將現文中六烈嶼國中北側仍屬私有之學校用地部分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以避免變更擴大為文中小用地內仍夾雜私有地,影響整體校地取得」之建議,查該私有地面積共約0.05公頃,納入重劃後之總負擔比例將超過45%,故經縣府討論其因應對策將再局部調整變更內容,以使重劃總負擔比例降至45%內(詳本意見七之處理情形說明);調整後之農業區變更面積仍維持1.77公頃,惟變更為文中小用地面積稍調降至1.65公頃、增加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0.12公頃(位於機七三烈嶼醫院北側,係配合現況予以擴大變更劃設,以供民眾就醫或至文中小二接送學童之停車使用),皆非變更為建築用地,仍屬教育文化、醫療服務功能等公益使用範疇,且納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故建議同意免辦區段徵收。三、本案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劃設不低於變更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若有無法補足之特殊情形,應詳予補充說明其原因及理由,以資妥適。遵照辦理。
(本案細部計畫擬定內容業經金門縣都委會100年9月27日第52次會審議通過。其中該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已達住商社區總面積(扣除文中小用地)之10%規定。)四、現行計畫書草案稍為簡略,請金門縣政府補充烈嶼地區或金門地區有關人口成長、社經等相關資料,俾供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遵照辦理。
(烈嶼地區或金門地區之人口成長、社經等補充資料,詳附件一。另本案土地使用現況及土地權屬資料,詳計畫書草案p5、p18~21。)五、據金門縣政府於本(第3)次會議簡報資料說明,擬於烈嶼國(一)擬於烈嶼國中北側興建標準運動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說明如下(彙整縣府教育局意見):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中北側興建標準運動場,請金門縣政府加強補充說明運動場配置位置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並說明該校南側現有體育場用地未來之用途與運動場如何串聯使用。
1.烈嶼鄉現有一所國中、三所國小,均只有佔地狹小之簡易運動場地,其中西口國小更因受限於校地面積,僅設有操場,並無運動場之設置,對於學校之體育教育發展及辦理體育活動影響至鉅。
2.烈嶼國中位於烈嶼鄉中心位置,如運用該校現有簡易運動場(約150m)予以擴充改建,一則可提供學校體育正常教學及提供學區辦理各項競賽與活動,再則可提供社區居民良好之休閒運動場所。
3.運用烈嶼國中現有運動場擴充改建,可解決在學校前方設置運動場無法避開水利設施、現有建物之窘境。
4.烈嶼國中北側地區現況皆為農業使用、無建物,規劃作為文中小用地(供興建標準運動場)之開發費用與阻力皆小。
5.縣府(教育局)曾於99年10月7日函復略以「依烈嶼國中環境及整體校務發展,以利用該校現有運動場加以擴大興建標準運動場較為適宜」。
6.綜上,故擬利用烈嶼國中北側周邊土地變更為學校(文中小)用地,作為興建標準運動場供學童教學活動使用,次則可供鄉民運動休閒場所使用。運動場配置示意詳附件二。
(二)烈嶼國中校外南側約50m處之現有室內體育館(場),約於89年間由鄉公所興建完成,本次配合變更劃設為體育場用地,面積0.20公頃;其管理單位為烈嶼鄉公所,館內設施有籃球場、排球場、網球場、舞台及多功能運動器材等設施,主要提供鄉民之球類運動及健身場所,次則供學校教學(室內球類)、或其他配合年節活動及辦理相關藝文活動等提供表演活動之場地。而上述(一)標準運動場係為戶外田徑運動場,管理單位為學校,主要供學童戶外教學(田徑)活動使用,次則可供鄉民戶外運動使用。一為戶內球類設施、一為戶外田徑場所,活動使用場地與空間大小不同、主次要使用者不同,但學校與鄉公所可視實際需要協商借用彼此場地。六、請先行洽商金門縣政府教育主管單位就烈嶼地區現行與未來學區分部及服務範圍等相關圖說資料,並請補充說明擬將現有3處國小學童及教職員整合到位於烈嶼中心地區之文中小用地之急迫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嶼地區未來發展之需求,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一)縣府教育局回復資料如下:
1.烈嶼鄉現有國中一所,位處中心位置,服務範圍約在2公里內,國小三所,服務範圍在1.5公里內。
2.目前仍維持一所國中及三所國小模式運作,倘因受少子化影響,學生數不足,將採自然裁併校方式辦理。
3.未來將三所國小整合到烈嶼中心地區之文中小用地,服務範圍約在2.5公里內,鑑於烈嶼地區交通網路尚稱便利,應屬可行。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二)擬利用現有烈嶼國中予以擴大劃設為文中小用地,供未來容納現有一所國中、三所國小為縣府既定政策,係為整合全鄉國中小教育資源,並提供可容納設置標準運動場所供學童與鄉民使用(詳本意見五之處理情形(一)說明),符合烈嶼地區未來發展之需求。七、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說明略以:「據金門縣地政局表示,文中六烈嶼國中北側部分學校用地仍為私人所有,惟該部分用地未納入重劃範圍,建議規劃單位查明釐清,以避免將來整體開發後,仍屬私有,造成困擾。」請金門縣政府詳予查明並補充說明處理對策。(一)文中六烈嶼國中北側部分學校用地仍為私有地情形如下:
1.依金門縣地政局101.09.21地權字第1010007891號函復略以:「文中六烈嶼國中北側及西側部分學校用地仍為私有地面積共457.29㎡(含部分244、部分245、部分246、部分252及部分253地號等5筆土地),該部分未納入重劃範圍,將來勢必造成區內部分採市地重劃、區外部分採徵收等2種不同處理方式,造成地主及使用單位之困擾,故建議將該私有地一併納入市地重劃內辦理」(私有地清冊及位置,詳附件三)。
2.上述私有地係屬原文中六學校用地尚未徵收取得部分,非屬本次變更新增學校用地,故先前未納入重劃範圍,合先敘明。
(二)處理對策如下:
1.參考金門縣地政局上述函復意見,該未取得之文中六內私有地部分,連接本次變更新增學校用地,為避免將來整體學校用地(即原文中六加上新增校地)之取得,因中間仍夾有私有地而造成困擾,擬依地政局建議將此私有地一併納入重劃範圍。
2.該私有地面積共約0.05公頃,納入重劃範圍後,重劃總面積由13.59公頃增至13.64公頃,重劃總負擔比例由44.91%增至45.12%,已超過45%之上限規定,經縣府討論後擬酌予調整變更內容,使重劃總負擔比例仍在45%內,同時公設地面積亦能符合法令規定標準,調整修正後內容詳附件四。八、請金門縣政府補充說明有關細部計畫草案之土地使用規劃構想與內容、公共設施項目及比例、市地重劃之負擔比例等相關圖說資料,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遵照辦理。
(本細部計畫業經縣都委會100.09.27審議通過,在符合縣都委會決議並配合本意見七之處理對策所酌予調整後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公共設施項目及比例、市地重劃負擔比例等資料,詳附件五。)【附錄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查本案金門縣政府所提計畫內容,其變更範圍與項目與本會第632次會決議之變4-18暫予保留案內容不盡相同,為避免造成後續法令適用與執行之疑義,以及影響人民權益,爰建請金門縣政府先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請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若經該縣都委會審議同意照原金門縣政府所提計畫內容辦理,則再報部由本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後提委員會討論,若經該縣都委會審議後,認為有配合重大公共工程(金烈大橋之興建)或地方整體發展考量研擬其他替選方案或計畫之必要時,則請金門縣政府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本案則請金門縣政府敘明辦理情形報部,逕提委員會並建議維持原計畫。遵照辦理。
(一)本案再公開展覽日期100.07.25~100.08.23、再公展說明會日期100.08.04於烈嶼鄉公所,並業經縣都委會100.09.27第52次會審議通過。
(二)本案經縣都委會100.09.27第52次會審議通過之變更內容,與之前提送部都委會98.10.05、100.01.11共2次專案小組審議之變更內容,二者不同之處僅縣都委會決議「計畫內原規劃10M之主要計畫道路,改為細部計畫層級劃設」外,其餘變更內容皆為相同,詳圖一、圖二。二、本專案小組下列建議意見及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請金門縣政府轉供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一)查金烈大橋業已動工興闢中,未來興建完成後,將引進大量居住與觀光旅遊人口,促進烈嶼地區之經濟發展以及整體土地使用之強度與需求,爰本案檢討變更之土地使用規劃內容,以及擬將現有3處國小學童及教職員整合到位於烈嶼中心地區之文中小用地之政策,是否符合烈嶼地區未來發展之需求,宜請就該地區未來整體發展再審慎評估考量。
(二)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文中小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部分,除請金門縣政府加強說明其必要性外,為符合行政院函示「遵照辦理。
(一)1.金門大橋(金烈大橋應為金門大橋)未來興闢通車連接大、小金門後,對小金門而言,與大金門之交通聯繫不再只侷限於船運,而是有更便捷之道路系統直接通達,勢必對小金門之觀光旅遊與人口居住等需求,帶來相當大影響。
2.本案位於小金門之地理中心,地勢平坦,區內有體育館與圖書館,區外周邊有鄉公所、消防隊、烈嶼醫院等機關設施,三側有自然村專用區,且臨接二條15m計畫道路可方便通達烈嶼各地區等發展優勢,同時為解決文教區被劃設達15年未予開發課題,故擬變更為住商社區,供未來人口成長與觀光旅遊等住商發展需求。
3.擬利用現有烈嶼國中(位於烈嶼鄉中心)予以擴大劃設為文中小用地,供未來容納整合現有3處國小學童及教職員等,為縣府既定政策,係為整合全鄉國中小教育資源,並可容納設置標準運動場所供學童與鄉民使用;且依金門縣政府(教育局)99年10月7日府教國字第0990069456號函復略以:『…烈嶼地區道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建議農業區變更面積予以適度縮減以不超過1公頃為原則,否則應詳予說明無法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
(三)有關將現有3處國小學童及教職員整合到位於烈嶼中心地區之文中小用地後,請補充說明上開3處國小用地未來土地使用計畫,是否一併納入本次檢討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或納入該地區下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四)請補充說明金門縣政府地政單位對於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可行性評估,並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供審議之參考。
(五)本變更案應儘量避免影響周邊農地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避免使用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六)本案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劃設不低於變更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資妥適。
路平順,交通尚稱發達,如適當增加交通工具,且距離均在2500公尺內,應不致成為學童上下學之重大困擾。』。故此設置文中小用地之區位洽當,符合烈嶼地區未來發展之需求。
4.另金門大橋兩端為取得大橋所需土地,擬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其中烈嶼端基地對於本案之影響,分析如下:
(1)依金門縣政府委託『「金門大橋兩端橋頭周邊地區整體開發先期規劃評估與都市計畫作業」委託技術服務案都市計畫變更評估規劃總結報告書』(100年1月出版)指出,民國122年烈嶼鄉人口預估12,143人,較97年現況7,451人增加4,692人,而烈嶼端基地之計畫面積10.46公頃,可容納人口數約2,722人,未來烈嶼鄉人口成長所需之住宅區土地,部分可由本基地來提供。另本基地內未規劃任何學校用地。
(2)依通檢辦法第30條規定,住宅區之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25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畫。上述金門大橋烈嶼端計畫之可容納人口數2,722人,本案可容納人口數約2,000人,合計4,722人,此二計畫正能符合烈嶼鄉民國122年人口成長之住宅需求(預估增加4,692人),而二者相距(直線)約2公里且發展定位不同,應不致產生嚴重競合問題;另金門大橋烈嶼端計畫未來開發所衍生之國中小就學問題,將由本案來提供服務。
(二)1.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文中小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必要性,詳98.10.5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處理情形二之說明。
2.為能容納設置標準運動場(400m)所需面積即超過1公頃,且考量學校整體上配置,實難以將農業區變更面積適度縮減至1公頃內。另已於本案變更計畫書內述明「農業區變更部分建議免辦區段徵收之理由」。
(三)1.有關現行3處國小若遷移其用地將如何處理,依金門縣政府(教育局)99年10月7日府教國字第0990069456號函復:「現有3處國小暫時仍維持現況,獨立運作,未來將視少子化情況,採自然減併校為原則,逐步進行將3校集中在1處,故目前3校用地仍不宜併入同時檢討變更作為其他用途。」。
2.未來3處國小採自然減併後,將視實際需要以專案方式或納入下次金門特定區通盤檢討時辦理變更,並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應優先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四)1.金門縣地政局對於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可行性評估結果,已摘要納入本案變更計畫書「拾、實施進度及經費」內說明,且依金門縣政府98年4月24日府地權字第0980027149號函示之綜合評估結果,本案具投資開發價值。另較詳細事業及財務計畫將於本案擬定細部計畫書內引用述明之。
2.另本案亦將配合部都委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審決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即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金門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五)1.本案變更範圍已考量利用現有農水路作為邊界,以避免影響周邊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
2.本案以及周邊地區之既有建物(含公、私有)皆已納入「金門縣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二期實施計畫-烈嶼鄉后井中墩等污水用戶接管工程」並已完成竣工。未來縣府可配合本案開發情形而增設管線納入該污水下水道系統中,不會影響農業用灌排水系統。
(六)1.有關應劃設不低於變更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等乙項,若以本案變更總面積16.05公頃核算,則上述5項用地需求面積為1.605公頃。
2.惟本案所變更劃設之文中小用地面積4.61公頃,占全部計畫面積16.05公頃之比例高達28.72%,且在實際需求上,該文中小用地本身即具有上述公共設施之功用性質,其面積應可不納入上述5項用地需求面積之核算,故經扣除後,上述5項用地需求面積為1.144公頃。
3.本案細部計畫內容業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其所劃設上述5項用地面積共1.15公頃,加上園道用地採計1/3面積後,合計1.267公頃,已達上述需求面積之標準。另本案所劃設文中小用地,以及周邊尚有許多農業區,其視野寬闊且綠意盎然,亦具有上述5項用地之部分功用性質。
【附錄三】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請金門縣政府補充說明原計畫文教區劃設之目的,並以烈嶼地區自然環境及社經發展狀況評估未來是否確無使用需求,俾供審議之參考。1.該文教區係民國85年1月發布實施「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計畫面積11.43公頃,其劃設目的經查原計畫書未加以說明,且洽詢縣府相關單位亦無人知悉當初劃設目的。惟本地區因一直未有使用計畫予以開發,阻礙當地發展,人民陳情眾多。
2.本地區地勢平坦、氣候溫和,自然環境良好,且位於全鄉(小金門)中心位置,周邊機關林立(如鄉公所、消防隊、烈嶼醫院等)、三側有自然村專用區,適宜作為都市發展腹地,且現況多為農業使用,僅有少數建物。
3.就烈嶼地區之文教需求而言,並無新增國中小或引入高等教育之需求,而是整合現有分散之國中、國小教育資源,以提昇整體教學效益,方為所需。詳述如下:
(1)烈嶼鄉現有西口、卓環及上歧等3所國小,各校學生數(98年6月)為113、132、82人,各校計畫面積為0.47、0.89、0.70公頃,顯示鄉內國小過於分散且各校學生少、校地小,難以有效利用及提供優質教學環境(如無法設置標準運動場),教育資源亟須整合。
(2)烈嶼地區各級中小學校及全鄉,均缺乏一座完整之運動場,對於體育教學推展、促進五育均衡發展影響至鉅。故本次擬利用現有烈嶼國中(位於全鄉中心)周邊及後側土地予以擴大變更為文中小用地,藉此校地擴大供上述3所國小併入,以整合全鄉所有國中小教育資源、強化教育設備與運動設施、提升學校競爭力、減輕教育支出、並可設置一座完善的運動場地,供學童與鄉民之運動與休閒使用,深具多項效益。二、本案變更理由之一說明係因文教區無使用計畫,爰予以檢討變更,並擬擴大既有烈嶼國中用地範圍,提供可興建標準運動場供學童及鄉民使用,請金門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說明,以供審議之參考:
(一)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現行「文教區」得允許作學校及運動場所使用,請金門縣政府詳予補充說明,本案是否仍有將文教區整合全鄉國中小教育資源,並可容納設置標準運動場供學童與鄉民使用,為辦理本案主要訴求之一。
原先即擬往烈嶼國中南側之文教區來規劃文中小用地,同時解決文教區多年來未開發問題。但因現況、學校整體發展、地主意見、財務等方面評估為不適宜,才轉往烈嶼國中北側周邊之農業區、自然村專用區來規劃文中小用地。詳述如下:
1.不往烈嶼國中南側之文教區來規劃文中小用地(並可容納標準運動場)理由(1)南側文教區之現有室內體育館,因其區位、規模與RC建築,無法配合成為標準運動場一部分,若文中小用地規劃於此,則現有體育館、圖書館、部分民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以及將部分農業區和自然村專用區納入變更範圍變更為學校用地之必要。
(二)請審慎評估是否配合現有體育場用地位置,將既有烈嶼國中用地與體育場用地間之文教區土地劃設為學校用地,供興建標準運動場供學童及鄉民使用之可行性,若屬可行,則本案有關農業區及自然村專用區似可免納入變更範圍。
宅、重要排水路等,恐將面臨拆毀(詳圖一)。
(2)且文中小用地規劃於此,再結合原有烈嶼國中用地後,其整體學校範圍呈現細長或L形,就學校整體發展、學童使用而言,亦非十分適當。
(3)從財務而言,若文中小用地規劃於文教區內,而其餘文教區變更為住宅社區(詳圖二),採市地重劃開發之財務初估為不可行;若此文中小用地採一般徵收,其餘文教區變更為住宅社區採市地重劃,則因不同變更與開發方式,易遭地主質疑、反彈,且縣府僅徵收該文中小用地費用,初估達2,070萬元(98年公告現值加4成=1.85公頃×802×1.4)。
2.往烈嶼國中北側周邊之農業區、自然村專用區來規劃文中小用地(並可容納標準運動場)理由(1)可配合烈嶼國中之現有小型運動場來擴大規劃設置標準運動場,對學校整體環境、校務發展及學童使用等,皆較適宜(縣府(教育局)函復表示,詳附件一)。
(2)現況皆為農業使用、無建物,開發費用與阻力較小。三、請補充說明本地區人口成長情形,以及現有供居住使用之自然村專用區劃設面積、使用率及居住密度等相關資料,並請說明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之理由。1.本地區人口成長情形(1)本案變更範圍僅於文教區內有零星幾戶住家,人口稀少。
(2)就烈嶼鄉而言,民國80年人口數為4,094人,至97年為7,451人,17年來計增加3,357人,年平均增加率36.11‰,人口成長快速。依其人口成長趨勢推估,至民國105年全鄉人口約8,200~11,000人(二者平均為9,600人),經扣除現有人口後,尚可增加749~3,549人(而本案約增加2,000人)。
2.烈嶼鄉現供居住使用之分區,僅有自然村專用區,並無一般住宅區或商業區。
(1)全鄉自然村專用區共劃設141.87公頃,已使用面積83.15公頃(97年),使用率58.61%,現況居住密度約90人/公頃。
(2)惟自然村專用區係為維護傳統閩南建築與自然形成之現有聚落特色而劃設,其聚落大多是單姓血親共居一地,興建宗祠共同祭奉,以凝聚宗族力量,故發展模式與一般住宅區有所不同,非以開發為主之住宅社區。
3.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之理由(1)文教區劃設多年迄未發展,人民陳情眾多。
(2)本鄉歷年平均人口成長較全縣為低,除離島地理因素外,亦因本鄉無整體規劃、公共設施完善之住宅社區,難以吸引人口定居;且銜接大、小金門間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金門大橋」興建計畫,業經行政院99.02.25核定,預計最快104年完工,可望進一步帶動全鄉發展,應及早因應未來住、商(觀光)發展需求。
(3)本變更地區位於全鄉中心位置,周邊有鄉公所、烈嶼醫院、消防隊、警察所、文化館、八達樓子等據點,區位良好且道路系統便捷,適宜作為居住及商業使用。
(4)金門特定區(一通)之商業區計畫面積共計28.29公頃,但均劃設於大金門地區,小金門烈嶼鄉皆未劃設。依通檢辦法規定,金門特定區可劃設商業區面積共40公頃,尚可劃設11.71公頃;若依烈嶼鄉97年現況人口加上本案計畫人口共約9,451人(=7451+2000),烈嶼鄉可劃設商業區4.25公頃,而本案主要計畫僅劃設1.69公頃商業區,皆符合通檢辦法規定。所劃設商業區將作為小金門地區之主要商業發展腹地,結合觀光休閒文化,提供多功能之商業環境及機能,將本地區型塑為烈嶼鄉行政與商業中心,以帶動小金門地區整體發展。四、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檢討變更擬將現有3處國小學童及教職員整合到位於烈嶼中心地區之文中小用地,請就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說明,並請金門縣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正式函文表示具體意見:
(一)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國小用地之檢討標準「依閭鄰單位之分布,以每一閭鄰單位或服務半徑不超過600公尺配設為原則」,惟本案簡報資料所示,變更後之文中小用地距離部分社區將達2500公尺,有關該校之服務半徑、服務水準是否符合上開實施辦法之檢討原則以及有關教育部頒定之相關法令規定,請金門縣政府詳予說明。
(二)若本案仍擬將現有烈嶼國中用地擴大變更為文中小用地並供現行3處國小學童使用,則上開3處國小用地將如何處理?是否併入本案同時辦理檢討變更為其他用地。依金門縣政府(教育局)99年10月7日府教國字第0990069456號函復情形(詳附件一),予以綜合納入說明如下:
(一)有關國中小服務範圍、需求面積1.通檢辦法第18條已修訂刪除國中小服務半徑之規定,該修訂內容略以:「(一)…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
依上述修訂檢討如下:98年6月烈嶼鄉國中小學齡人口占全鄉人口比例5.75%,依人口成長趨勢推估計畫目標年105年全鄉人口數約9,600人,推算未來國中小學童數約552人(=9600×5.75%)。再依教育部頒訂『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國中每校面積不得少於2.5公頃,13班以上每增一班,得增加500㎡,每班學生以卅五人計算」。依此推估未來所需班級數約16班(=552/35)、所需文中小用地需求面積至少2.70公頃(=2.5+(16-12)×0.05)。
2.本次擬變更後之文中小用地面積共4.62公頃(含原烈嶼國中用地2.18公頃),其1.5公里範圍內已涵蓋烈嶼鄉大多數社區。
3.縣府(教育局)函復:『依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第伍章第一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校地應位在本學區之適中位置、交通便利、鄰近大多數居民之適當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三)前開將現有3處國小學童及教職員整合位於烈嶼中心地區之文中小用地,影響當地學童通勤及教學甚鉅,請補充說明當地居民、學童家長之意見調查情形。
地點,以學校為中心之學區面積,其半徑以不超過1.5公里,徒步通學所耗費之時間不超過半小時為原則,俾利學生就學及推行社區活動。」。惟烈嶼地區道路平順,交通尚稱發達,如適當增加交通工具,且距離均在2500公尺內,應不致成為學童上下學之重大困擾。』。
(二)有關現行3處國小若遷移其用地將如何處理,縣府(教育局)函復:「現有3處國小暫時仍維持現況,獨立運作,未來將視少子化情況,採自然減併校為原則,逐步進行將3校集中在1處,故目前3校用地仍不宜併入同時檢討變更作為其他用途。」(三)有關當地居民、學童家長對現有3處國小遷移之意見,縣府(教育局)函復:「據辦理學生家長及社區居民問卷調查統計結果,認為不會造成通勤影響者占56%、認為有影響者占42%、其他意見或未填答者占2%。」。五、開發方式部分:
(一)請補充說明金門縣政府地政單位對於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可行性評估,並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供審議之參考。
(二)據金門縣政府列席本會代表說明,本案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比例業已超過45%,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須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同意,請金門縣政府補充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以供審議之參考。
(一)本案細部計畫前經金門縣地政局98年4月市地重劃評估結果,重劃負擔比例已超過45%,但地政局除提出財務評估觀點外,亦提出本案尚具有許多開發後所產生外部效益(詳本案計畫書p6),故建議仍具投資開發價值。有關地政局評估相關文件將納入計畫書。
(二)另本案現已局部調整細部計畫配置,將市地重劃總負擔比例降至45%內,免經重劃區內私有地主及其私有地面積皆過半之同意。六、查本案前提請本部都委會第632次會審議時,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面積為3.35公頃,惟本次縣府所報計畫內容並未包含上開項目,請補充說明修正之內容及原因,以利查考。
1.本案前經部都委會第632次會審議所提草案,係考量計畫範圍完整性,而將烈嶼國中用地東側至Ⅲ-33號道路之間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3.35公頃)及學校用地(1.75公頃),詳附件二。
2.惟該農業區有部分新建民宅,甚至有幾戶位於擬變更為學校用地內,因居民變更意願低、為避免拆屋反彈,並考量縮小本案變更範圍,故經縣府多次討論後,方修正為本次所提報計畫範圍與內容,即將擬擴大學校用地往烈嶼國中北側及西側調整,而東側範圍將縮小(避開民宅),另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亦修正僅約24㎡(作為細部計畫道路用地),亦即已無農業區變更為供作住宅使用之住宅區。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七、本案計畫名稱包含「…暫予保留」之文字,為避免將來核定發布實施後,造成執行之困擾,請金門縣政府依計畫內容酌予修正計畫名稱,以資妥適。
遵照辦理。計畫名稱擬修正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烈嶼國中周邊地區再提會討論)」案。
附件金門縣地政局檢附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