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51-審議事項-第13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51
案件id
n9VCs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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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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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2月26日第35屆第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臺中縣政府97年12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7033913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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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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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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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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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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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賴委員美蓉、顏前委員秀吉、王前委員小璘及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1月15日、6月4日及6月11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原臺中縣政府98年8月21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94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其中第一階段部分業提本會98年9月22日第715次會審竣決議略以:「本案第一階段部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至於第二階段部分,俟該府補充相關資料後,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研提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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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原臺中縣政府以99年5月31日府建城字第0990167592號函送第二階段部分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並由本會專案小組於99年6月23日召開第4次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提本會99年7月27日第735次會審竣決議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臺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中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針對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0、23及28案決議略以:「本案建議暫予保留並請縣府於本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文到一年內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並提供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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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目前本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部分業於99年12月9日發布實施;第二階段部分亦於100年2月21日發布實施在案;本案辦理第三階段部分(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0、23及28案)嗣經臺中市政府100年7月6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128543號函依本會第735次會決議函送補充資料,並由本會專案小組於100年8月19日續召開第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2年10月7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8940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及意見回應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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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
附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0案修正方案附圖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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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中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資料及修正計畫書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一、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
(一)請提供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二)本案如經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應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1、本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應請臺中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中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三、後續應辦事項:有關本案計畫內容涉及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為避免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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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階段)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人1十號道路東側、1-2號道路南側鐵路用地(0.60)住宅區(0.42)停車場用地(0.18)1.配合火車站周邊地區發展需要。
2.提供火車站附近停車場用地、適當疏解停車需求。附帶條件:
1.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30%之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使用)。
2.鐵路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應達變更面積30%,餘70%變更為住宅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變更範圍內包含公、私有土地,請補充土地權屬分佈,並請將公有土地納入參與市地重劃意願統計表,應可提高本案開發意願。
2.為使本案與變更內容第23案重劃負擔較一致,建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部分增加為0.2公頃,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則減為0.4公頃,並請修正變更內容及計畫圖。
3.有關市地重劃開發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三人、逾8公三(未開闢部分)公園用地(3.37)綠地(0.37)住宅區(3.74)1.目前已開闢1.95公頃公園,且靠近鐵砧山已提供大甲地區充裕休閒空間。
2.解決政府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無經費徵收開闢之困境。附帶條件:
1.應另擬細部計畫,提公平合理事業財務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擬定細部計畫應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毗鄰鐵路用地部分至少應留設南北向10公尺計畫道路。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面積依地籍所載僅2.52公頃,因與計畫書所載面積差距甚大,故請依照更正本案變更面積,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內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以符實際。
2.請補充變更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分佈情形。
3.有關市地重劃開發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應另擬細部計畫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逾9機八機關用地(限供軍事用地使用)(6.85)機關用地(供各相關行政機關使用)(6.85)1.軍方已同意辦理撤銷撥用。
2.為求使用彈性,未指定使用機關。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前經原大甲鎮公所陳情修正新計畫內容為:公園用地(3.76公頃)及住宅區(3.09公頃),惟本次臺中市政府建議仍保留原縣府報部內容。本案為因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十三案減少之公園、綠地面積,建議除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面積2.52公頃)外,其餘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各相關行政機關使用)。
2.請依上開意見修正變更內容及繪製變更內容示意圖,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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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台中市政府召開『台中市甲安埔地區都市再生推動小組會議建議變更位置納入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可行性及該通盤檢討保留案後續如何處理』協調會議紀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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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台中市政府召開『台中市甲安埔地區都市再生推動小組會議建議變更位置納入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可行性及該通盤檢討保留案後續如何處理』協調會議紀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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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針對「財團法人大甲鎮瀾宮建議將大甲區順天段193地號等9筆土地變更」乙案之意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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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針對「財團法人大甲鎮瀾宮建議將大甲區順天段193地號等9筆土地變更」乙案之意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