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1-討論事項-(二)本委員會業經依照組織規程改組成立,工作人員正分別洽辦行政院人事局分發及向內政部有關位洽詢。但辦事細則尚付闕如,為利本會今後業務之處理及開展,特擬就本會辦事細則(一見附件一)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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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831
案件id
MOI(二變都計19681216
決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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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辦事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三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便利業務之處理,特訂定本辦實細則。第二章職掌第二條: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議,並督導所屬職員推行業務。第三條:副主任委員承主任委員之命,監督指揮所屬職員推行業務。主任委員缺廿時,代理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議。第四條: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督導會內職員,辦理聖之工作。第五條:本會爲利會務推行,設左列各組,分別辦理有關業務。秘書組:辦理左列事項:(一)議援議程與紀錄。口授辦文稿。該公文承辦。(四)工作計劃之擬訂。品經費預算之編撰。其他不屬研究組之工作。二、研究組:辦理左列事項。四、有關都市計劃資料之搜集、研究、調查、分析。(二)有關都市計劃法令規章之研擬及窒議。(三)有關都市計劃技術問題之研究。(四)有關國內外都市計劃、學術團體之連繫。並有關都市計劃國外資料之交換及編譯。第六條:各級人員配置如左。祕書組:置組長一人,技正一人,幹事二人,技士一人三、研究組:置組長一人,技正二人,技士一人。第七條:本會研究各項都市計劃及公共建設,得由本會委員組設專案小組研討之。第六章作業程序83得八條。為便於本會討論起見,對各都市計劃案件之發議,依左列程序進行之。各地都市計劃案件,應按收文先後編列議程,提會討論會前由本會研究組先行逐案核擬意見,重大案件並得由主任委員將有關案件分送有關委員先行審查或實地調查。三審議通過之都市計劃案件悉由主管業務單位依都市計劃法規定程序辦理,並由本會監督其執行。第九條:本會因審議及研究都市計劃所需閱有關案卷資料,得洽主管業務位或有關機關提供之。第四章會議及議事程序第十條:本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加開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第十一條:本會委員會議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必要時並得以記名投票方進行表決之。前項各決議應列入紀錄,並於會後印送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