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31-審議事項-第11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31
案件id
sqiBf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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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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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6月9日第199次會、100年10月4日第2039次會及101年3月20日第20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1年8月3日府建城字第1010209814號函及101年8月28日府建城字第101024696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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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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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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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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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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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召集人)、劉前委員小蘭、邱委員英浩、張委員馨文及林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1年12月11日、102年7月2日及103年1月16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以103年6月9日府建城字第103017939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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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彰化縣政府103年6月9日府建城字第103017939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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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九點:有關生態都市發展策略部分,應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詳為補充敘明,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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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政府目前於彰濱工業區,正積極推動自由貿易經濟示範區,本計畫緊臨該工業區,故請就產業支援、技術人力提供及交通運輸等關聯性計畫,納入計畫書詳加補充,以因應整體產業發展政策。
【【【【附錄附錄附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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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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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3103年年年年11月月月月1616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本次係彙整歷次本次係彙整歷次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小組建議意見小組建議意見小組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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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西鄉位於彰化市西北端約十公里處,東與和美鎮相連,西臨台灣海峽,南接鹿港鎮,北與伸港鄉為界,地形屬沿海平原,線西都市計畫於民國71年5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民國80年3月發布實施,本次通盤檢討以現有之線西鄉都市計畫區為範圍,面積287.50公頃,計畫年期至民國92年,計畫人口15,000人,居住密度為315人/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上位計畫指導原則及相關計畫:線西都市計畫區之發展除考量本身環境條件外,尚需配合上位及相關計畫之指導與執行方能健全,故請彰化縣政府詳為說明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構想及區域機能方針,與發展之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二、發展定位與目標:
請彰化縣政府依據上位及相關計畫對本區未來發展方向、策略之指導,並針對本區所擁有之海岸景觀、水域生態及農村生活與景色等資源,地方產業特色(如皮鼓、皮蛋、老人才藝)等之保存,詳為說明本計畫區功能定位與發展願景目標及與一般都會型都市之區別,並研提因應對策或執行策略或具體可行之變更計畫內容,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目標。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請彰化縣政府詳為說明本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包括農業區佔計畫區甚大比例之面積,其使用情形、農田小路之分布)、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四、空間發展架構:
有關計畫區西側擬利用濱海風情及濕地生態,以創造休閒光觀遊憩之產業觀光區,請補充提供該區之涵蓋範圍、自然生態景觀、引進之設施活動、發展定位策略及其與彰濱工業區之關聯性後,研提課題對策及查明是否契合縣政府正辦理之線西、和美、伸港永續發展計畫之指導。五、計畫人口:
本次檢討雖未調整計畫人口,惟仍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飽和人口等五項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以為研訂目標年之計畫人口依據。六、土地使用計畫:請縣政府依線西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地方發展特性及預計未來發展需求等,詳予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現況課題分析及所研提解決對策後,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內容,及增加商業區面積之誘因與支撐之產業類別,以落實計畫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七、公共設施計畫: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5,000人核算: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及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25.3344公頃,請彰化縣政府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補充處理方案,供審議參考。
(二)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計畫區公園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尚未開發利用,是否影響防災據點相關設施之佈設,請補充說明。八、交通動線計畫:本計畫區緊鄰彰濱工業區,其尖峰時段所引進之車流,對本區道路服務水準是否造成交通影響衝擊,並形成瓶頸路段,除請詳為分析進出車輛類別外,並研提相關道路改善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九、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因應全球能源危機及溫室氣體效應等議題,故本案規劃應配合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劃,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十、綠色運輸系統:請針對本計畫區環境資源、景觀特色、人文史蹟、產業活動等,補充說明本計畫綠地、廣場開放空間系統,人行徒步、自行車專用道等綠色運輸系統及藍、綠帶之規劃配置方案或調整變更使用,包括如何串聯擬檢討變更規劃之園道用地與周邊之農業區農田小路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一、都市防災計畫:(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市政府針對線西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二)線西鄉全鄉均為地下水管制,且鄰近海岸地勢較低,為避免河川水位高漲或暴雨集中,造成地區淹水情況,除請補充提供地區水患災害史外,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研提計畫區之區域排水計畫,相關滯洪設施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二、環保設施計畫:
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三、事業及財務計畫:經查本計畫多處公共設施用地尚未開闢,考量都市計畫理想與目標實現,有賴於充沛的財源與周詳而切實際的財務計畫,故請彰化縣政府妥為編列本計畫區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依計畫實施興闢,用以增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十四、其他及應補充事項:(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四)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表1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目標年民國92年民國110年現行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目標年,將本計畫目標年訂為民國110年。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配合「彰化縣區域計畫」之目標年,將本計畫目標年修正為民國115年。
22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2200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2200公頃)1.該用地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後已無設置、開闢需求(詳附件三)。
2.考量該用地位於本區聯結彰濱工業區主要聯絡道路Ⅰ號道路旁,區位適當,且現行區內僅有一處加油站,未來仍有設置需求。故依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意願調查結果,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詳附件三)。1.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本變更案應提供30%公共設施回饋(約660㎡),並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
2.變更範圍地號為重振段194-1、195-1、196-2(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三)1.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如附圖一)。
2.有關回饋部分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二)。
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3Ⅰ道路與Ⅳ-1號道路交叉口東側之二邊截角道路用地(0.0093公頃)商業區(0.0093公頃)1.Ⅰ道路(彰濱工業區3號聯絡道路)與Ⅳ-1號道路交叉之截角,於民國80年辦理「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經濟部工業局規劃及取得之道路土地範圍,予以由商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2.經濟部工業局96.11.2函得知,本變更範圍係屬公所權責,請公所依權責辦理(詳附件四)。
3.現行該變更案西側二邊之截角業已徵收開闢完成;東側二邊截角尚未徵收開闢且現況已有合法建物(84年取得使照,詳附件四),在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與促使土地有效利用,變更回原使用分區。1.本案符合「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得免回饋。
2.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992-3部分土地,面積47㎡;中興段992-7地號部分土地,面積46㎡(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四)。
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路段係84年核發建照時,因指定建築線錯誤所造成,原道路規劃並無不當,且該道路為進出線西之主要幹道,為避免變更後影響行車安全,故維持原計畫。
表1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續1)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4機三機關用地(0.0800公頃)商業區(0.0800公頃)機三未使用之土地,原需地單位中華電信公司已無使用需求且無擴建計畫(詳附件五),故本次變更擬將其未使用部分,依鄰近使用分區變更之。
1.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本變更案(容積率小於300%者)應提供35%公共設施回饋。(約287㎡)2.因回饋之公設用地未達500㎡,得以折算代金方式抵充,並於建造核發前完成代金繳納。
3.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984-3、985-4、987-10等3筆土地,已取得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詳附件五)。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如附圖二)。
55編號Ⅲ-3號區內環狀道路道路用地(4.2079公頃)園道用地(4.2079公頃)為營塑都市景觀意象,在不影響都市整體交通系統原則下,擬將編號Ⅲ-3號區內環狀道路規劃為園道用地,並劃設自行車道,以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及提昇居住環境品質。
園道剖面示意圖(詳附件六)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創造園道意象及防止都市蔓延,故請縣政府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妥為調整植栽綠化之劃設區位(詳如附圖三)。
註: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1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續2)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6國小二學校用地(2.0100公頃)農業區(2.0100公頃)1.自民國71年劃設至今仍未徵收及開闢,經函詢教育主管機關得知,已無設校需求(詳附件七),且鄉公所無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
2.為促使土地有效利用及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在不響整體發展之情況下,依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意願調查結果變更為農業區。
1.變更範圍地號為重光段73、74、75、76、77、78、79、80、81、81-2、86、87、88、92-1、93、94、95、95-2、95-3、96、98、99、100、135-1、978-3等25筆土地。
2.經徵詢土地所有權人之變更意願調查(詳附件七)說明如下:
①私有土地部分其同意變更農業區,不同意提供變更總土地30%之土地為公共設施予於回饋者,佔總面積之70.46%(面積為16,869.68㎡)②屬農田水利會所管有之土地,現做渠道使用,變更為水溝用地者,佔總面積之4.30%(面積為1,030.00㎡)。
③未表示意見者,其中私有土地,佔總面積之22.07%(面積為5,283.33㎡);線西鄉公所土地,佔總面積之1.27%(面積為304.00㎡);農田水利會土地,佔總面積之1.90%(面積為454.00㎡)。
3.考量該用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及現況皆為農業使用,比照「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之回復原分區精神免予回饋。)變更後可適度預留都市發展空間,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1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續3)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7公兒(九)北側農業區(0.2000公頃)社教用地(0.2000公頃)為線西鄉公所於民國98年完工啟用之2F聯合托兒所,依現況使用情況變更為社教用地。
變更範圍地號為德興段1084地號,土地管理者為彰化縣線西鄉公所。(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八)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線西國中北側住宅區(0.0200公頃)學校用地(0.0200公頃)1.原住宅區之劃設過於畸零狹小,現況已為線西國中開放設施之一部分。
2.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經清查得知,該用地大部分土地屬線西國中、線西鄉所有;部分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詳附件九),部分為私有地;其中私有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業以簽立捐贈同意書予線西國中(詳附件九)。
3.變更合併為學校用地以利於整體使用。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914-2、914-3、915、915-3、916-1、916、916-2、917、917-1、917-2、918、918-1、918-2、919、919-1、920、(為公有裡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920-1地號等19筆地籍圖及土地(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九)。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99機四北側住宅區(0.0200公頃)機關用地(0.0200公頃)1.變更土地為鄉有地,且原住戶已補償拆遷,現為鄉公所停車場之一部分。
2.變更合併為鄉公所之機四用地以符實際,並利於整體使用。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724-1、900-4、903-3地號等3筆土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十)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010機七機關用地(0.1400公頃)學校用地(0.1400公頃)1.該用地緊鄰線西國小,原為國防軍事使用,現已移交供線西國小作停車場使用。
2.為利後續管理變更為學校用地。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1095地號部分土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十一)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1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續4)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機六機關用地(0.0900公頃)郵政事業專用區(0.0900公頃)配合「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有關國營事業民營化相關政策,依實際使用範圍便為郵政事業專用區,且不得為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本案於彰化縣政府99.2.1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第3次會議決議,併中華郵政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採納縣府列席人員說明,中華郵政公司刻正辦理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中,故除不予討論外,並將本案納入該專案檢討併同辦理。
屠宰場用地屠宰場用地(0.0900公頃)機關用地(0.0900公頃)1.原屠宰場已移至他處,現供鄉公所清潔隊使用。
2.配合公所清潔隊資源回收使用之需,變更為機關用地,並補辦建築執照。1.編定為機七。
2.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781、781-1、782、782-2、785、786、788-1、787、787-1地號等9筆土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十二)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行步道(0.0458公頃)道路用地(0.0458公頃)-12公兒九東、南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344公頃)道路用地(0.0344公頃)1.配合整體發展構想,區內規劃之人行步道,未涉及整體發展構想人行環境之建構,且現況開闢使用情形,確有汽車行駛之必要,變更為道路用地。
2.為提昇行車動線,由公兒九劃設4m寬度併入,使鄰公兒九週邊之道路達8m道路,以符實需。本計畫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業已不足,為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故維持原計畫。
註: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1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續5)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行步道(0.0202公頃)道路用地(0.0202公頃)-13公兒六西南側住宅區(0.0221公頃)道路用地(0.0221公頃)1.區內規劃之4m人行步道經檢討,考量該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及配合現況已開闢為8m道路,確有汽車行駛之必要,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需。
2.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該土地屬中華民國所有,現為農田水利會所管理,考量與該土地毗鄰之住宅區現已建築使用,且該地屬畸零地無法整體開發建築利用,應配合說明1變更之。
未來道路設計應確保既有灌溉排水溝之暢通。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為避免短距離間路口太過接近,影響行車速率與安全,故維持原計畫。
-14停四停車場用地(0.2000公頃)市場用地(0.2000公頃)1.該用地由鄉公所承租規劃作為線西鄉臨時攤販集中市場已逾15年,現為線西鄉唯一集中市場。
2.為達土地最適使用及鄉民之消費習慣,依使用現況變更為市場用地。1.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996-2、996-7、996-8、996-9、996-10、996-11地號等6筆土地及中興段993地號部分土地(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所有權變更意願調查詳附件十三)。
2.編定為市三。
3.因本變更案致停車場用地面積未達「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21條」停車場用地面積之規定,爾後應於其它可建築用地予於適時補足。1.為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及因應地方實際需要,故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如附圖四)。
2.為確保都市藍帶自然景觀資源之永續發展,應請縣政府妥為調查分析,本計畫區現有農田灌溉水路系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後續研處之參據。
註: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1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續6)原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內容配合實際發展需求、相關法令規定,於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詳表5-9。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6機關用地(機六)旁農業區住宅區機關用地六旁劃設之農業區,於71年5月12日擬定線西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劃設為住宅區;其後於80年3月28日「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僅部分個案依現況使用辦理變更,該住宅區無變更情事,因都市計畫圖面誤植為農業區,與原擬定計畫不符,故於本次通盤檢討更正都市計畫圖面為住宅區,其更正之區位詳圖5-2。更正計畫圖面為住宅區。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屬誤植更正,故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加油站用地(0.1540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540公頃)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0660公頃)綠地(0.0660公頃)1.該用地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後已無設置、開闢需求(詳附件三)。
2.考量該用地位於本區聯結彰濱工業區主要聯絡道路Ⅰ號道路旁,區位適當,且現行區內僅有一處加油站,未來仍有設置需求。故依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意願調查結果,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詳附件三)。變更範圍地號為重振段194-1、195-1、196-2,皆為私有土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詳附件三)。
附帶條件:
1.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本變更案應提供30%公共設施回饋,並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
2.為補充計畫區之公園綠地面積,逕將公共設施回饋劃設為綠地,面積0.0660公頃。
3.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3年內取得變更範圍內全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附圖一變更都市計畫內容示意圖(新編號第2案)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4機三機關用地(0.0800公頃)停車場用地(0.0800公頃)為彌補停四用地變更為市場用地後不足之停車空間,將北側機三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1.變更範圍地號為中興段984-3、985-4、987-10等3筆土地。
2.編定為停四。
附圖二變更都市計畫內容示意圖(新編號第4案)附圖三:園道用地剖面示意圖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停車場用地(0.1808公頃)市場用地(0.1808公頃)14停四停車場用地(0.0192公頃)水溝用地(0.0192公頃)1.停四用地部分土地由鄉公所承租規劃作為線西鄉臨時攤販集中市場已逾15年,並領有使用執照,現為線西鄉唯一集中市場。
2.為達土地最適使用及鄉民之消費習慣,依使用現況變更為市場用地。
3.北側部分土地現況為農田灌溉水路,為確保都市藍帶自然景觀資源之永續發展,變更為水溝用地。1.停四變更為市場用地範圍地號為中興段996-2、996-7、996-8、996-9、996-10、996-11地號等6筆土地(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所有權變更意願調查詳附件十三)。
2.停四變更為水溝用地範圍地號為中興段993(部分)地號。
3.編定為市三。
附圖四變更都市計畫內容示意圖(新編號第14案)34十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2。
表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配合內政部95.7.21台內中營字第0950804204號令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檢討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未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經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規定原則檢討,本計畫區之居住密度為315(人/公頃),現行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超過15%,其容積率不得超過280%;考量計區內商業區多屬鄰里型為主,故斟量調降原容積率至3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未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修)訂五、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管理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管理。1.調整加油站用地之管制內容為加油站專用區。
2.增訂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管理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管理。五、機關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調整條次,並刪除「建築物」字眼,以求統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市場用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相關規定辦理。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1.調整條次。
2.刪除「建築物」字句,以求統一。
3.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已廢止,故刪除,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相關規定辦理之字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增訂十二、停車場用地(一)平面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10%、其附屬設增訂停車場用地之管制內容。
經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已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施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0%。
(二)立體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960%。有規定,故予以刪除。
第十一條第(一)(二)款刪除。
十一、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於計畫書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十三、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已公告廢止。
調整條次。
除將「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乙節修正為「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二、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所得增加樓地板面積(△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0.1/89.2-=ASⅠ2.住宅區及機關用地:
0.1/04.2-=ASⅠ刪除。
逕可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無需另予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劃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十三、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十五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二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核計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刪除。
逕可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無需另予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增設十四、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之改建,凡基地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經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增訂都市更新條文內容,俾利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之改建。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建築基地為一完整街廓或面積在商業區達1,000平方公尺,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
(二)基地面臨道路寬度及臨街最小長度規定:
增訂十六、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其停車空間劃設標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至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至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1.增訂停車空間設置。
2.依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範屬整體開發之住宅區、商業區留設停車空間標準,而舊有住宅區、商業區建築基地留設停車空間規定則回歸「建築技術規則」管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寬W(公尺)W=88<W≦1212<W≦20W>20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下類推(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停車空間設置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辦理。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花草樹木。十七、本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花草樹木。
增列公共開放空間之相關綠化規定。
為配合綠化規定,並明訂綠化方式及覆土深度規定,故將本條文修正為:「本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花草樹木,並覆土植根,且法定空地面積每滿64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棵,其覆土深度至少應達120公分」。
增訂十八、為提昇都市環境品質及增加綠地空間,園道用地劃設應依實際發展狀況,以延續、連貫設置為原則,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園道用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一。在不影響都市整體交通系統原則下,營塑都市景觀意象,使本區主要道路沿街景觀與彰濱工業區協調。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增訂十九、本計畫區內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如下:1.新增條文。
2.參考本縣99年8月10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都市計畫區內公共工程:1.綠地、廣場、公園、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之開闢基地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2.30公尺寬以上之道路工程案及其他經本府指定為特殊或特定之商業或景觀街道。
3.經指定之人行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及橋樑。
4.園道用地(二)公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6,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前款公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達3,000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府建管第0990199994A號令修正「彰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地區發展需求,增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確保本計畫區開發後之環境景觀品質。
3.增列園道用地應經都市設計審議。
增訂二十、本計畫區人行步道、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採用透水鋪面設計。
1.新增條文。2.配合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透水規定,以提高基地之雨水入滲能力,減少地表逕流達到保水功效。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二十一、配合永續發展及循環經濟,並為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避免開發行為造成地表逕流擴大,本計畫區之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開發行為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有關1.新增條文。
2.為落實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政策所訂「災害管理政策與施政策略執行方案」中有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實施範圍、送審書件及設置標準,由彰化縣政府訂定之。
前項增設雨水貯留利用滯洪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都市型水災管理政策與施政策略之建議」之「新開發都會地區應將滯洪池或調洪水庫納入都會區規劃或由開發單位負擔開發後所增加逕流之排水改善經費」實施要領,增列建築開發行為應設置雨水貯留滯洪設施之相關規定。
增訂二十二、為推廣綠色運具,停車場用地應留設自行車停車空間。1.新增條文。
2.配合自行車(步)道之規劃,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建構發展綠色運輸系統。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二十三、建築基地設置於室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之自行車停車空間,得增加其自行車停車空間30%之樓地板面積,惟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3%。1.新增條文。
2.為建構發展綠色運輸系統,鼓勵私人建築基地提供公眾使用之自行車停車空間。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二十四、建築基地基準開挖率不得大於法定建蔽率加10%。1.新增條文。
2.為增加都市開放空間,提升基地綠化、透水及保水性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