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381-審議事項-第3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有關部分機七用地協議書內容)」案。
會議紀錄id
MOIO8381
案件id
vxN7H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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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5月1日第23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103年5月30日府都更字第103011476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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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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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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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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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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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林委員秋綿、蘇委員瑛敏、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於103年7月28日召開1次聽取新竹市政府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新竹市政府103年9月26日府都更字第103017646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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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新竹市政府103年9月26日府都更字第1030176463號函送依103年7月28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內容通過。
【附錄】新竹市政府103年9月26日府都更字第1030176463號函送依103年7月28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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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於100年8月3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變更部分機關用地(機七)為商業區(面積0.27公頃)【詳附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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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4機七用地(中央機房及林森服務中心)機關用地(0.27)商業區(0.27)配合周邊都市發展,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將部分「機七」用地為配合周邊都市發展變更為商業區,依照新竹市政府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標準,應回饋捐地比例40%,惟考量現況已全部建築完成(地上建物1棟),並無多餘腹地可供捐贈,且若後續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回饋,將導致未來可供營運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難以符合實際電信服務需要,故改採折算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代金繳納時間為於未來基地改建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附。
代金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代金=基地面積×40%×LP×(1+N)LP=申請開發許可程序時當年度變更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N=市府當年度土地徵收平均補償加成係數其協議書詳附件16二、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有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處理原則,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內容,應由兩造雙方就簽訂協議書當下意旨自行認定,本案新竹市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協議書及該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訂協議書內容涉及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附帶條件事項,故該府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機七用地(中央機房及林森服務中心)商業區(0.27)備註: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將部分「機七」用地為配合周邊都市發展變更為商業區,依照新竹市政府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標準,應回饋捐地比例40%,惟考量現況已全部建築完成(地上建物1棟),並無多餘腹地可供捐贈,且若後續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回饋,將導致未來可供營運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難以符合實際電信服務需要,故改採折算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代金繳納時間為於未來基地改建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附。
代金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代金=基地面積×40%×LP×(1+N)LP=申請開發許可程序時當年度變更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N=市府當年度土地徵收平均補償加成係數其協議書附件16商業區(0.27)備註:
本次專案通盤檢討將部分「機七」用地為配合周邊都市發展變更為商業區,依照新竹市政府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標準,應回饋捐地比例40%,惟考量現況已全部建築完成(地上建物1棟),並無多餘腹地可供捐贈,且若後續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回饋,將導致未來可供營運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難以符合實際電信服務需要,故改採折算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代金繳納時間為於未來基地改建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附。
代金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代金=基地面積×40%×LP×(1+N)LP=申請開發許可程序時當年度變更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N=土地徵收係採市價徵收後以0.4為準其協議書詳計畫書附件2及附件31.「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案」已於100年8月3日發布實施,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附帶條件之義務負擔及協議書內容,存有窒礙難行之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配合辦理都市更新繳納回饋金方式,故辦理本次變更。
2.本案計畫範圍內土地,新竹市政府已於民國101年8月3日發布核准『新竹市東區東門段三小段133-290地號等7筆土地事業概要案』,並於民國102年6月19日發布實施『擬定新竹市B15街廓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暨『擬定新竹市B15街廓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指定案』,且於民國102年4月26日申請『擬定新竹市東區東門段三小段133-290地號等七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建議本案除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基於修正改採折算代金之計算式,應屬新竹市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2月簽訂協議書時,以雙方當下協議內容認定為準,故修正計算式之參數仍應由市府自行認定,建議維持原條文(N=市府當年度土地徵收平均補償加成係數)。
2.新竹市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修正協議書內容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二)修正前後對照表辦理,其餘維持原條文。
3.增列新竹市政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訂協議書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三)協議書對照表辦理。遵照辦理。已於計畫書內容中修正代金計算方式,並維持原先協議書內容之計算方式。准照新竹市政府依據103年7月2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二)新竹市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議書修正前後對照表部分:
協議書條文內容編號協議書項目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1四、義務負擔事項代金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代金=基地面積×40%×LP×(1+N)LP=申請開發許可程序時當年度變更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N=市府當年度土地徵收平均補償加成係數代金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代金=基地面積×40%×LP×(1+N)LP=申請開發許可程序時當年度變更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N=土地徵收採市價徵收後以0.4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已於101年1月4月修正,未來土地徵收將由「公告現值」改成「市價」補償,故本次變更將明訂回饋代金之加成係數以0.4為準。1.基於修正改採折算代金之計算式,應屬新竹市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2月簽訂協議書時,以雙方當下協議內容認定為準,故修正計算式之參數仍應由市府自行認定,建議維持原條文。
2.併配合修正計畫書及協議書內容。遵照辦理。已於計畫書內容中修正代金計算方式,並維持原計畫協議書內容之計算方式。准照新竹市政府依據103年7月2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附件16協議書第二條乙方願配合本案變更,將其與國有財產局共有座落新竹市東門段三小段133-3及134地號等2筆部分土地及甲方經管座落同段134-6地號部分土地,由機七用地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以提高其土地使用效率並帶動周遭商業發展。
乙方願配合本案變更,將其與國有財產屬共有座落新竹市東門段三小段133-3及134地號等2筆土地持分部分,由機七用地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以提高其土地使用效率並帶動周遭商業發展。134-6地號不為本協議書乙方所有權範圍內,故予以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准照新竹市政府依據103年7月2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38協議書條文內容編號協議書項目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3附件16協議書第三條依甲方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標準,乙方辦理本變更案應回饋之捐地比例為40%,惟考量現況已全部建築完成(地上建物1棟),並無多餘腹地可供捐贈,且若後續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回饋,將導致未來可供營運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難以符合實際電信服務需要,爰甲方同意改採折算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代金計算方式為:代金=基地面積×40%×LP×(1+N)前項「基地」係指本變更案中機七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其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LP」係指乙方申請開發許可程序時當年度變更標的的之土地公告現值;「N」係指甲方當年度土地徵收平均補償加成係數依甲方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標準,乙方辦理本變更案應回饋之捐地比例為40%,惟考量現況已全部建築完成(地上建物1棟),並無多餘腹地可供捐贈,且若後續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回饋,將導致未來可供營運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難以符合實際電信服務需要,爰甲方同意改採折算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代金計算方式為:代金=基地面積×40%×LP×(1+N)前項「基地」係指本變更案中機七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其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LP」係指申請開發許可程序時當年度變更標的的之土地公告現值;「N」係指土地徵收採市價徵收後以0.4為準同編號1同新竹市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議書修正前後對照表編號1辦理。遵照辦理。已維持原計畫協議書內容之計算方式,詳計畫書附件7。准照新竹市政府依據103年7月2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39協議書條文內容編號協議書項目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4附件16協議書第四條乙方向甲方申請繳納前條文回饋代金時,應就變更標的之全部土地範圍一併申請商業區土地開發許可,並於申請建照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付。
前項申請開發許可,乙方將俟完成變更標的內國有財產局及甲方持分土地價購作業後,始向甲方申請之。乙方回饋前條義務負擔事項時,應就變更標的之全部土地範圍,與國有財產署共同授權或委託代辦申請商業區土地開發許可,並依規定提送雙方權利關係人相關書圖文件,送請「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其回饋義務負擔事項應於開發許可核定前完成,始得依商業區相關規定申請建照執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價購變更標的範圍內國有財產署持份土地,故修正本條例內容。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准照新竹市政府依據103年7月2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5附件16協議書第五條乙方於申請建照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將本協議簽定之開發經營權利讓與他人(即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租用予他人),其受讓人如不履行前條義務時,乙方應代為履行。乙方於變更標的之開發經營權利讓與他人(即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告知其受讓人需履行本協議書義務。修正未來變更標的之開發經營權利若讓與他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告知其受讓人履行協議書義務。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准照新竹市政府依據103年7月2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6附件16協議書第八條新竹市東門段三小段133-3、134及134-6地號地籍謄本及地籍各乙份新竹市東門段三小段133-3及134地號地籍謄本及地籍各乙份134-6地號不為本協議書乙方所有權範圍內,故予以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准照新竹市政府依據103年7月2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三)增列新竹市政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議書部分:
協議書條文內容編號協議書項目原條文新條文增列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竹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1新增無詳附件一-2考量國有財產署財政上無多餘資金可繳交都市計畫變更之回饋代金,遂提出土地開發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應以更新前權利價值抵充。1.基於開發方式已確定以都市更新辦理,本案建議除協議書第4條第2項條文內容:「如土地開發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甲方同意前項義務負擔事項乙方得以都市更新前價值抵充之」,請修正為「土地開發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甲方同意前項義務負擔事項乙方應以都市更新前價值抵充之」。
2.併配合修正計畫書及協議書內容。遵照辦理。
詳計畫書附件8准照新竹市政府依據103年7月28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