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1-討論事項-准台北市政府57.11.29.府工都字第五六九七七號函為鍵興成叉四路鄭州路間第十三號公園保留地為學校保留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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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841
案件id
MOI准台變都計1969051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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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台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決,照案逕迄,並自五十七年十一月廿日超辦理公開發兌,俟附件關廠件機銷核定等由到部。惟於展覽期間內會接攬市民優秀文藝作品入頒名單等冊統如次:(一)鄭州路一五一、一五三號單幹住宅房舍,如徵求調於近效無行號地權益再行選購。(2)於軍眷區內之房舍實經整理數次,必須作台雅之補償等情。又據徵司法院省政府57.12.13府交五字第○三四六九號函以..「一、依本府交通處案呈臺鐵路局57.12.3,鐵工廠字第二六四八○號函:、「二、查臺北市政府擬將本局管有東段二、三、四地號土地選定為學校用地學校保留地,會經該府於本57.年10月15日召集有關單位舉行興建鄉州?難成國民中學,有關土地問題,第一次協調會議,本局派員參加爰示為配合政府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政策與則問題應由台北市政府負責解決租用上物稅價貸關問題,經決定:中、鐵路局自用房舍(包括倉庫、眷舍、單身宿舍、辦公廳舍等)先由鐵路局估(一毛)俟怒教官局參考,再協調補償。乙、鐵路局所有土地房產(含法)借與或租與私人使用者,由鐵路局提供各項資料。再、鐵路局所有之土地,被私人佔用者,請鐵路局提供被佔用土地面積及佔有戶數等資料,由市府作進行房屋區塊統計某。抄總台北市政府以卅九年工都字第五二七三號公告,將原定為第十三號公園保留地變更為學校保留地,似照都市計劃法第十五條規定,本局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廿天)向上級政府提出意見,作為核定,參考。六、本局管有乙上開泉炭二小炭二、三、四地號(不分割則地號)面積共二、仁九六九公頃除〇·二三二八九公頃劃為道路用地外所餘一·九六八八〇公頃現被改為國民中學操場地內有本局倉庫十二櫃(一)係員進脫游藝所僱用,內二櫃現為宿舍,配住眷屬二一戶單身二八人)及本屆第九、十、十二公共宿舍(原德會廳改用)叫課,均係台法建築物,配住本局員工眷屬口七戶單身十三人。三、本局為維護學地歷權益計,擬授出意見,將該地段長安西路側自建築線起保留二〇公尺農地,面積〇·二四一三公頃谷約七三○坪,作為該城地之本局宿舍、建廠遷建基地,以俾配合遷建,抑請准予一併列入綜都市計劃變更之。何關該遷建地之境有各舊建物,由台北市政府負責拆除,坪由該府撥還經費用。除本局仕段校二、三、四地塊內之建築物估價及租借戶估用戶等資料,正準備中,以提供再協議時之參考,並將情形請銓敘部轉請台北市政府辦理。四嗣叉俟皇學校保留地位講如七份奈雨整移。爰致本抄送台北市政府(附圖一份)已經一概核閱無不合,敬請轉函台北市政府辦理三、茲檢附原呈位禮圖七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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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既有台灣省政府提出意見,應請台北市政府與台灣省政府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報部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