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0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周邊開發)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01
案件id
EfiAlj
概要說明
-
說明:
1.考量與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0案公共設施劃設比例一致性及公平性,建議本案公共設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4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規定之範圍,計畫面積維持約17782平方公尺。
2.土地使用計畫方案調整部分考量貴府對於本陳情案相鄰之「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0案」,已同意其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比例調整為30%,建議貴府能同意本案比照公共設施用地調整為30%,並配合酌修道路系統及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施用地應劃設面積比例調整為30%。
2.本案基地對外之車行動線為14m公園路,往南可接光復路,往北可至北新竹站。
3.如依第一次陳情意見於基地北側留設14m計畫道路,因往西為地下道設施,車行動線無法銜接,故建議不予規劃14m計畫道路;惟考量附近民眾(地下道以西)使用公園之需求,建議建築基地(包括單元11之住商混合區、單元11相鄰之商業區)應留設寬度4m之無遮簷帶狀開放空間。
4.本保留案之公園用地,未來於細部設計時應預留道路,以利14m計畫道路串聯至未來國道巴士專用路線。
5.本保留案範圍恢復為現行計畫之範圍(1.78公頃)。
【附錄】第2次及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本計畫案建議請新竹市政府就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辦理情形及補充相關資料(必要時得先行修正計畫書、圖)報署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說明。遵照辦理。
(一)查原計畫尚未完成核定之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件共8處,考量指定整體開發區應提供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確保未來開發後之生活環境品質,建議本次擬變更之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案件,其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及比例應配合變更後之使用分區及強度訂定至少應達30%;並請補充說明本案調整後之公共設施面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事項,如無法符合前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時,應提出其處理策略。遵照辦理,說明如下:
1.本次檢討後之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案件共9案(包括保留案3-1、3-2、4、5、7、8、10、11及14),其中保留案4中油油庫搬遷尚未定案;保留案7目前由台電進行個案變更作業中,故本計畫不予檢討。各保留案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詳「(三)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補充資料一及補充資料二。
2.本計畫調整後之各項公共設施檢討詳補充資料三。
(二)有關指定整體開發區變更內容屬暫予保留案,在完成開發許可程序前仍為乙種工業區,故請市府參考現行計畫之變更內容綜理表及計畫示意圖呈現方式,修正本計畫綜理表及計畫示意圖呈現方式。1.遵照辦理,經查現行計畫為擬定特定區計畫,故無變更內容綜理表。
2.考量本案之指定整體開發區部分,其變更前後仍為乙種工業區,故建議計畫法圖劃為乙種工業區(詳補充資料一),另於計畫書附件規定其土地使用配置方案(詳補充資料二)。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103年11月4日府都規字第103019381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5案,因涉及「指定整體開發區」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回饋及該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事項,故上開變更案同意退請該府研擬妥適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
二、本案「指定整體開發區」之開發規定,未來擬增列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乙節,原則同意。未來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依審定內容報核時,其如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者,請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報告案「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之通案性處理原則,應於完成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三、部分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草案範圍,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陳情「指定整體開發區塊編號5」應依市都委會審決方案辦理,以維護本行權益。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計畫案經新竹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如附錄),以該府103年6月5日府都規字第1030119671號函送本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表及補充說明資料(含計畫書、圖修正內容),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前開計畫書、圖修正內容通過,並請該府檢送修正後之計畫書32份、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查原計畫尚未完成核定之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件共8處,考量指定整體開發區應提供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確保未來開發後之生活環境品質,建議本次擬變更之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件,其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及比例應配合變更後之使用分區及強度訂定之。
(二)請補充說明本計畫案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件,前經本會90年11月6日第521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工業區變更回饋比例訂定,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事項有所差異之理由及原因,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本案「指定整體開發區」之開發規定,未來擬增列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乙節,建議原則同意。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未來各「指定整體開發區」依審定內容報核時,其如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完成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四)部分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草案範圍,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五)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3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1.乙種工業區(8.82公頃)。
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範圍:包括東光段189至192、190-3、198、199、215-1至215-3、215至224、223-1、228、229、229-1、236至255、263至270、273、273-1等地號;東明段984、988至990、993、994、997、998、1001、1001-1至1001-3、1009、1010、1011、1011-1、1011-2、1011-3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 „保留案第3-1案1.乙種工業區(3.85公頃)。
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1案)範圍:包括東光段190、190-3(部分)、190-4(部分)、198、199、215、215-1、215-2、215-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1.為提升土地所有權人整合開發之意願,擬配合土地權屬狀況予以細分開發單元。
2.原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之東側及西側均緊鄰陸橋,且北側為鐵路用地,考量區位條件不適宜劃設為商業區,故予以變更為住商混合區,以符合市場需求及增加開發誘因。
3.為減低鐵路用地之鄰避性影響,鄰接鐵路用地之區塊應留設適當距離之開放空間,並配合調整道路系統及劃設綠地作為隔離。
4.配合土地使用分區整體空間架構,妥適佈設合宜道路系統及開放空間遊憩用地;另為減低緊鄰陸橋對本變更範圍之發展影響,擬於變更範圍內規劃陸橋側車道,以利通行及發展所需。1.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1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
2.建築基地鄰東光路橋側應退縮10m供人行之開放空間;另為確保綠地之藍帶視覺開闊與整體開放空間的連續性,鄰接之建築基地應至少退縮2m。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29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保留案第3-2案1.乙種工業區(3.19公頃):
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2案)範圍:東光段238、238-1、238-2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部份(東光段238地號)需辦理環評。1.為提升土地所有權人整合開發之意願,擬配合土地權屬狀況予以細分開發單元。
2.原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之東側及西側均緊鄰陸橋,且北側為鐵路用地,考量區位條件不適宜劃設為商業區,故予以變更為住商混合區,以符合市場需求及增加開發誘因。
3.配合鄰近刻正辦理之「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千甲車站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草案)已劃設之變電所用地,依民國99年4月23日第9次工作會議紀錄之結論,略以「…依據頭前溪沿岸地區及新竹科技特定區之用電量需求,僅需設置2處變電所用地,爰建議將相鄰近之頭前溪計畫區之變1-1用地及新都心計畫區之變1用地,整併為1處變電所用地」,故本變更範圍已無設置變電所之需求,予以變更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
4.考量本變更範圍原有水圳之排水及開發空間功能予以劃設為綠地用地。
5.配合土地使用分區整體空間架構,妥適佈設合宜道路系統及開放空間遊憩用地;另為減低緊鄰陸橋對本變更範圍之發展影響,擬於變更範圍內規劃陸橋側車道,以利通行及發展所需。1.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2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
2.建築基地鄰東光路橋側應退縮10m供人行之開放空間;另為確保綠地之藍帶視覺開闊與整體開放空間的連續性,鄰接之建築基地應至少退縮2m。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部份(原地號為東光段238、241、242、243、263、264、265、273-1地號)(今地號已合併為東光段238地號)需辦理環評。
1.附帶條件土地使用內容:
(1)第一種商業區(附一)(0.31公頃)。
(2)住商混合區(附四)(0.73公頃)。
2.屬一般開發區。1.東光段273地號(山燕科技大樓)已興建為11層大樓,實無法納入指定整體開發區,故調整為一般開發區。
2.對於環境窳陋地區且權屬複雜者,因無法整合土地所有權人納入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故依「都市更新條例」劃設為都市更新地區及都市更新單元,以促進該地區再發展。
3.配合發展現況,將X-3計畫道路屬Y-9東側路段部分調整線型及寬度為12M,計畫道路縮減部分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第一種商業區(附一)及住商混合區(附四)。
屬一般開發區。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30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土地使用內容:綠地用地(0.19公頃)、道路用地(0.20公頃)。
2.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
1.考量本變更範圍原有水圳之排水及開發空間功能予以劃設為綠地用地。
2.配合發展現況,將X-3計畫道路屬Y-9東側路段部分調整線型及寬度為12M,計畫道路縮減部分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綠地用地。
3.為減低緊鄰陸橋對本變更範圍之發展影響,擬於變更範圍內規劃陸橋側車道,以利通行及發展所需。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1.土地使用內容:鐵路用地(0.35公頃)。
2.範圍包括東光段189、191、192、190-3(部分)、190-4(部分)、190-5地號。依據99年5月11日召開之「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土地所有權人座談會會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北工務段表示部分土地須作為鐵路用地,本計畫配合其需要予以變更。土地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1.附帶條件土地使用內容:第一種商業區(附一)(0.22公頃)。
2.屬一般開發區。1.土地使用內容:綠地用地(0.18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
2.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1.為減低緊鄰陸橋對本變更範圍之發展影響,擬於變更範圍內規劃陸橋側車道,以利通行及發展所需。
2.考量本變更範圍原有水圳之排水及開放空間功能予以劃設為綠地用地。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4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3案)南側道路用地(0.01)1.附帶條件土地使用內容:第一種商業區(附一)(0.01公頃)。
2.屬一般開發區。配合發展現況,將X-3計畫道路屬Y-9東側路段部分調整線型及寬度為12M,故配合調整截角位置。屬一般開發區。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5案)1.乙種工業區(1.7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5案)範圍:包括東明段362-1、362-2、366、369、372至374、372-1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新竹化工實業 „保留案第5案1.土地使用內容(1)乙種工業區(2.33公頃)。
(2)科技商務區(附三)(0.04公頃)。
(3)特定公用設施區(0.21公頃)。
(4)道路用地(0.01公頃)。
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5案)範圍:包括東明段362、362-1至362-3、362-5、366、366-1、369、372至374、372-1、970、970-5、970-6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新竹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部份(東明段366、369、372至374、372-1地號)需辦理環評。1.為提升完整街廓之開發效益,使可建築用地集中完整劃設,並有效發揮公共設施機能,擬合併保留案5、6案為單一指定整體開發區。
2.考量「原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5、6」現況為愛買量販使用(草案規劃為科技商務區),依其現況及週邊發展,應以調整為複合商業區方符合現況使用。
3.為維持愛買量販現況繼續使用之範圍完整性,建議適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4.鄰公道五路側尚有零星尚未取得之特定公用設施區、道路用地及科技商務區(屬一般開發區),擬納入鄰近之「指定整體開發區」,一併辦理開發,並調整科技商務區為廣場用地。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5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1.考量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比例未達「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不得低於總面積30%),故請市府再予修正土地使用方案(規劃公園或廣場用地,並至少補足至總面積30%)。
2.因本案之回饋比例為35%,其不足部分31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得以採繳納代金予以補足或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市價總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部份(東明段366、369、372至374、372-1地號)需辦理環評。
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6案)1.乙種工業區(0.67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6案)範圍:包括東明段356、357、360、362、362-3、362-5、366-1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一般開發區1.附帶條件土地使用內容:科技商務區(附三)(0.04公頃)。
2.屬一般開發區。
鄰公道五尚未取得之特定公用設施區1.土地使用內容:
特定公用設施區(0.21公頃)。
2.採一般徵收、協議價購取得。
鄰公道五尚未取得之Y-3道路用地1.土地使用內容:
道路用地(0.01公頃)。
2.採一般徵收、協議價購取得。1.土地使用內容: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2公頃)。
2.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為促成合併後範圍內所有權人儘速整合開發,建議剔除現況為水溝使用之公(兒)用地,其為東明段356、357及360地號等3筆土地(權屬分別為兆豐銀行、台肥公司及國產局)。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東光1.交通用地(0.59 „保留案第14案1.考量北新竹站南側交通用1.屬指定建議照市府32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路西側交通用地公頃)2.道路用地(0.08公頃)3.採一般徵收、協議價購取得。1.土地使用內容:
(1)交通用地(0.59公頃)(2)道路用地(0.0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範圍(保留案第14案):包括東光段519-1、519-2、519-4、519-5、519-6及519-7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地之轉運功能與後站地區未來預計規劃之轉運站功能重疊,故已無使用需求,並與南側廣場用地作整體性檢討,應調整作為北新竹站轉乘旅客集散空間及支援住商發展所需用地,惟應訂定合理之回饋機制。
2.考量變更為住商混合區後之基地臨路條件,規定需一併回饋鄰接之道路用地(東光段519-4、519-5地號,可折算容積補償),並納入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4案),且應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4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
2.建築基地與鐵路用地、交通用地間應留設緩衝空間,規定建築基地應至少退縮2m。修正內容通過。
變8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8案)1.乙種工業區(6.74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8案)範圍:包括東光段469、469-1至469-3、470、473至478、478-1、479、479-1、480至485、485-1、486、486-1、487、488、488-1、489、489-1、490、491、492、492-1、493、493-1、494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 „保留案第8案1.乙種工業區(6.66公頃)。
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8案)範圍:包括東光段469、469-1至469-3、470、474至478、478-1、479、479-1、480至483、485、485-1、486、486-1、487、488、488-1、489、489-1、490、491、492、492-1、493、493-1、494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考量部分廣場用地(東光段473、484地號)之土地及地上物屬不同所有權人,無法依本案指定整體開發區規定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故建議予以剔除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外。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8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1.考量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比例未達「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不得低於總面積30%),故請市府再予修正土地使用方案(規劃公園或廣場用地,並至少補足至總面積30%)。
2.因本案之回饋比例為35%,其不足部分(5%)得以採繳納代金予以補足或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市33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價總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之。規定,以利執行。
1.土地使用內容:廣場用地(0.08公頃)。
2.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變9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10案)1.乙種工業區(1.7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0案)範圍:包括東明段東光段794至800、800-1、800-2、800-3、801、801-1、801-2、810、811、819、819-1、819-2、819-3、820、820-1、821至825、825-1、825-2、830至833、833-1、833-2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 „保留案第10案1.乙種工業區(1.7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0案)範圍:包括東明段東光段794至800、800-1、800-2、800-3、801、801-1、801-2、810、811、819、819-1、819-2、819-3、820、820-1、821至825、825-1、825-2、830至833、833-1、833-2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1.依100年9月2日工作會議決議:「考量指定整體開發區塊編號第10案周邊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住商混合區,考量土地使用規劃整體性,建議原計畫之複合商業區調整為「住商混合區」(回饋捐地比例為25%),公共設施面積劃設比例則由原計畫之33%調整為30%,超出部分市府得以徵收或折算容積補償之」。
2.依99年11月4日本案機關協調會決議,新竹市文化局已表示社教用地已無相關使用計畫及發展需求,考量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尚顯不足,故調整社教用地為公園用地。1.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
2.建築基地與鐵路用地、公園用地間應留設緩衝空間,規定建築基地應至少退縮2m。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3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規定,以利執行。
變10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11案)1.乙種工業區(1.7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1案)範圍:包括東光段980(部分)、980-1(部分)、981、981-1、981-2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東光段981、981-1、981-2需辦理環評。 „保留案第11案1.乙種工業區(1.78公頃)2.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1案)範圍:包括東光段980(部分)、980-1(部分)、981、981-1、981-2等地號。。
3.附帶條件規定:
(1)申請者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完成開發許可程序應辦事項後,始可調整使用分區,否則仍維持原使用分區。
(2)本保留案應於本計畫核定前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本計畫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東光段981、981-1、981-2需辦理環評。1.依99年11月4日本案機關協調會決議,新竹市文化局已表示社教用地已無相關使用計畫及發展需求,考量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尚顯不足,故調整社教用地為公園用地。
2.考量本地區西側、北側為地下道及鐵路所阻隔,故基地交通條件較不適宜發展複合商業區,故建議調整為住商混合區,並調整道路用地範圍。1.屬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案),並需依表6-1(指定整體開發區開發規定表)及附件(指定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之規定辦理開發。
2.建築基地(鄰公園用地側)應留設寬度4m之無遮簷帶狀開放空間。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11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11案)西側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配合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第11案道路系統調整,劃設道路截角。
-配合變10案之調整(計畫道路不予劃設),取消道路截角之劃設,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複合商業區(附二)(0.03)第二種商業區(0.01)道路用地(0.04)依99年5月11日『「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保留案(編號11)土地所有權人座談會會議紀錄」』決議,建議將陳情範圍外之公園路51巷拓寬為14米道路(拓寬範圍均為市有地及國有地)。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12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保留案第11案)東側、南側複合商業區(附二)及商業區複合商業區(附二)(0.08)住商混合區(附四)(0.08)考量保留案第11案土地使用計畫之調整,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住商混合區(附四)。屬一般開發區。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變13社教用地社教用地(0.24)複合商業區(附二)公園用地(0.25)1.依99年11月4日本案機關協調會決議,新竹市文化局已表示社教用地已無採一般徵收、撥用、容積建議照市府修正內容通過。
35變更內容編號位置/項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0.01)相關使用計畫及發展需求,考量本計畫區公園綠地尚顯不足,故調整社教用地為公園用地。
2.考量保留案第11案土地使用計畫之調整,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公園用地。移轉方式或經市府同意得納入一般開發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
變14開發方式原計畫開發方式詳後附表。檢討後計畫開發方式詳後附表。--詳後附表所示。
36附表檢討後計畫開發方式之變更內容明細表原計畫開發方式檢討後開發方式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期土地共分四種開發方式:開發許可(其開發許可申請單元區分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與一般開發區塊兩類)、都市更新、徵收、撥用。其適用範圍如圖十八所示。第一期土地共分四種開發方式:開發許可(其開發許可申請單元區分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與一般開發區塊兩類)、都市更新、徵收、撥用。其適用範圍如圖6-1所示。配合調整圖號名稱。建議照案通過。
(一)開發許可本計畫區經調整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均採開發許可方式申請開發,並依左列各項有關申請單元、回饋條件、申請開發期限等規定辦理。(如圖十八所示)1.申請單元規定:
本計畫區申請開發許可單元區分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與一般開發區塊兩類。
(1)屬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依左表規定,整合各土地權屬關係人為一申請單元,始得申請開發許可。指定應整體開發區塊編號整體開發區塊所含之建築街廓編號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應合併整體開發之土地地號應回饋捐地之指定使用用地項目整體開發區塊內應回饋捐地之處理原則1B1、D1污水處理廠用地新設道路X-4、Y-6中華段119、129、136污水處理廠用地新設道路X-4、Y-62D3、D4、D5、D6、D7E1新設道路Y-4(公道五以北路段)、Y-2(台肥權屬部分)、Y-3、X-5P11(台肥權屬部分)東明段441、967、973、974-2、975-1、976、976-1、976-2、971、972、1026東光段1特定公用設施區E1新設道路Y-4(公道五以北路段)、Y-2(台肥權屬部分)、Y-3、X-5公園P11(台肥權屬部分)3A3、A4、變1、廣場S1、公園P12、公園P13新設道路Y-4(介於公道五、東光路之間路段)、X-3東光段189至192、190-3、198、199、215-1至215-3、215至224、223-1、228、229、229-1、236至255、263至270、273、273-1東明段984、988至990、993、994、997、998、1001、1001-1至1001-3、1009、1010、1011、1011-1、1011-2、1011-3公園P13、公園P12、變1、廣場S1新設道路Y-4(介於公道五、東光路之間路段)、X-3應於申請開發許可後,並就應回饋之公共設施或建築用地預定地之地上物清除整理完竣,並完成捐地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後,始得核發建築許可。
(一)開發許可本計畫區經調整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均採開發許可方式申請開發,並依下列各項有關申請單元、回饋條件、申請開發期限等規定辦理。(如圖6-1所示)1.申請單元規定:
本計畫區申請開發許可單元區分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與一般開發區塊兩類。
(1)屬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依左表規定,整合各土地權屬關係人為一申請單元,始得申請開發許可。
指定應整體開發區編號整體開發區所含之建築街廓編號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應合併整體開發之土地地號應回饋捐地之指定使用用地項目整體開發區內應回饋捐地之處理原則3-1B26、B29(部分)、綠(六)、綠(七)、公(兒)7(部分)、道路X-3(部分路段)、道路Y-8、道路4旁之6m側車道(部分路段)及道路70旁之4m側車道(部分路段)包括東光段190、190-3(部分)、190-4(部分)、198、199、215、215-1、215-2、215-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等地號。
綠(六)、綠(七)、公(兒)7(部分)、道路X-3(部分路段)、道路Y-8(部分路段)、道路4旁之6m側車道(部分路段)及道路70旁之4m側車道(部分路段)3-2B27、B28、B29(部分)、公(兒)6、公(兒)7(部分)、綠(八)、綠(十)(部分)、道路X-3(部分路段)、道路Y-9、道路4旁之6m側車道(部分路段。
東光段238、238-1、238-2地號。
公(兒)6、公(兒)7(部分)、綠(八)、綠(十)(部分)、道路X-3(部分路段)、道路Y-9、道路4旁之6m側車道(部分路段。
1.應於本計畫公告實施之日起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惟如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者,可再延長2年,且如經公告或發現污染需整治者得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再予擇訂期限,否則該期限屆滿後,市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2.需於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後,始得核發建築許可。
1.配合調整圖號名稱。
2.原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編號1、2、9、12開發許可程序已辦理完成,故予以刪除。
3.原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編號3配合土地權屬狀況予以細分為編號3-1及3-2。
4.指定整體開發區編號5、6及D5街廓(部分)、E1街廓(部分)及部分道路用地合併為一處指定應整體開發區編號5;另為促進整合開發,剔除現況為水溝使用之東明段356、357及360地號等3筆土地。
5.配合指定整體開發區編號3、5、6、8、10、11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爰調整其應回饋捐地之指定公共設施用地。
6.考量北新竹站南側交通用地已無需求,未來應朝向作為北新竹站發展之轉乘停車及支援住商發展所需用地,調整為適當分區及公共設施機能,並劃設為指定整體開發區編號14。
7.原計畫載明整體開發區塊所含之建築街廓編號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因部分分區街廓及部分公共設施用地非屬整體開發區塊範圍,故本計畫調整其標示方式,以玆妥適。
8.整體開發區內應回饋捐地之處理原則規定修正如下:
(1)指定應整體開發區編3、5、6、8、10、11,應於本計畫公告實施之日起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惟如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者,可再延長2年,且如經公告或發現污染需整治者得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再予擇訂期限,否則該期限屆滿後,市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建議除指定應整體開發區編號5及編號8,應依前表變5及變8之建議意見,於修正土地使用方案後,將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予以納入編號5及編號8外,其餘照案通過。
原計畫開發方式檢討後開發方式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指定應整體開發區塊編號整體開發區塊所含之建築街廓編號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應合併整體開發之土地地號應回饋捐地之指定使用用地項目整體開發區塊內應回饋捐地之處理原則4D14、公園P17、新設道路Y-1(公道五以北路段)東明段1至13、1-1至1-4、2-1、5-1、13-1光復段744至746、744-3、1278-1、1278-2、1286-1至1286-16、1288-1至1288-7、1289-1至1289-21、1295-1至1295-20、1279、1280、1283、1284、1286、1288至1295公園P17新設道路Y-1(公道五以北路段)5D11、廣場S3東明段362-1、362-2、366、369、372至374、372-1廣場S36D12、公園P16東明段356、357、360、362、362-3、366-1公園P167D8、公園P15東明段472公園P158C4、C5、廣場S2、道路X-2(部分路段)、道路Y-4(部分路段)東光段469、469-1至469-3、470、473至494廣場S2道路X-2(部分路段)道路Y-4(部分路段)9C6、公園P14東光段414-1、415、420-2、423-2、453至458公園P1410C2、C3、社教用地、道路Y-5(部份路段)東光段794至801、810、811、819至825、830至833社教用地、道路Y-5(部份路段)11C1、社教用地、道路Y-5(部份路段)東光段981、981-1、981-2社教用地、道路Y-5(部份路段)12M1、公園P18、區塊北緣六公尺計畫道路東明段267-1、272至278、277-1、283-1公園P18、區塊北緣六公尺計畫道路應於申請開發許可後,並就應回饋之公共設施或建築用地預定地之地上物清除整理完竣,並完成捐地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後,始得核發建築許可。
指定應整體開發區編號整體開發區所含之建築街廓編號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應合併整體開發之土地地號應回饋捐地之指定使用用地項目整體開發區內應回饋捐地之處理原則4D14、公(兒)4(部分用地)、新設道路Y-1(公道五以北部分路段)東明段、1至13、1-1至1-4、2-1、5-1、13-1地號。光復段744至746、744-3、1278-1、1278-2、1286-1至1286-16、1288-1至1288-7、1289-1至1289-21、1295-1至1295-20、1279、1280、1283、1284、1286、1288至1295地號。公(兒)4、新設道路Y-1(公道五以北部分路段)。
5C7、E1(部分)、廣(三)、公(兒)3(部分)、道路Y-3(部分路段)東明段362、362-1至362-3、362-5、366、366-1、369、372至374、372-1、970、970-5、970-6。
特定公用設施區E1(部分)、廣(三)、公(兒)3(部分)、道路Y-3(部分路段)。
7D8(部分)、公(兒)2(部分用地)東明段472。公(兒)2(部分用地)8C4、C5(部分)、廣(二)(部分)、道路X-2(部分路段)、道路Y-10(部分路段)東光段469、469-1至469-3、470、474至478、478-1、479、479-1、480至483、485、485-1、486、486-1、487、488、488-1、489、489-1、490、491、492、492-1、493、493-1、494。
廣(二)(部分)、道路X-2(部分路段)、道路Y-10(部分路段)。
10C2、C3、公(十)(部分)、道路Y-5(部分路段)東光段794至800、800-1、800-2、800-3、801、801-1、801-2、810、811、819、819-1、819-2、819-3、820、820-1、821至825、825-1、825-2、830至833、833-1、833-2。
公(十)(部分)、道路Y-5(部分路段)。
11C1(部分)、公(十)(部分)、道路用地東光段981、981-1、981-2。公(十)、道路用地。
14B31、交通用地、道路Y-10(部分)、道路X-2(部分)東光段519-1、519-2、519-4、519-5、519-6、519-7。
交通用地、道路Y-10(部分)、道路X-2(部分)。
1.應於本計畫公告實施之日起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惟如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者,可再延長2年,且如經公告或發現污染需整治者得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再予擇訂期限,否則該期限屆滿後,市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2.需於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後,始得核發建築許可。
(2)指定應整體開發區編號4、編號7雖另案以個案變更程序處理,惟考量一致性,其開發方式擬比照本次專檢變更內容之開發方式辦理。
(3)指定整體開發區需於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後,始得核發建築許可。
9.配合Y-4道路部分路段已調整為次要道路(Y-10),部分文字一併調整。
10.原計畫規定指定整體開發區塊提出開發許可審議申請之同意比例,考量尚需符合工業區變更需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因此修正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提出開發許可審議申請,應經該整體開發區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11.考量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負擔公平性,刪除『指定整體開發區塊範圍非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許可不得調整及其例外規定』。
12.針對交通用地變更為住商混合區部分訂為指定整體開發區編號第14案,並訂定回饋捐地項目及處理原則。
13.原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區塊內土地於本案公開展覽前,已完成之高科技產業相關設施,…,予以折算容積補償之。」因原計畫已於93年8月9日發布實施,故修正為「指定整體開發區塊內土地於93年8月9日前,已完成之高科技產業相關設施…,予以折算容積補償之。」14.增訂如指定整體開發區塊內應回饋捐地之公共設施用地為部分範圍,得經市府主管單位同意後,將開闢工程費用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
15.考量本計畫部分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故增列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增列相關配套規定。
原計畫開發方式檢討後開發方式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
(1)指定整體開發區塊提出開發許可審議申請,應經該整體開發區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左列各項:
A.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
B.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C.經政府代管者。
D.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E.與單一整體開發區塊合併為單一開發計畫之範圍。
(2)指定整體開發區塊範圍非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許可不得調整。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A.整體開發區塊外土地得納入共同合併開發,但不納入前述第(1)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
B.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申請單元若經協議而無法整合區內部份土地,得洽請市府協助調處。經市府調處不成且對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土地合理利用以及都市景觀無嚴重影響者,得將無法整合之土地排除於申請單元外,但該土地不得成為畸零地。
(3)指定整體開發區塊內土地於本案公開展覽前,已完成之高科技產業相關設施,若位於指定捐地位置者,其建築成本、機具遷移費用及遷建相關營業損失,得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後,予以折算容積補償之。
(4)指定整體開發區塊編號二,配合行政院政策及高科技產業立即用地需求,由台肥公司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惟為確保指定整體開發區整體公平性,仍應符合依本計畫相關回饋條件,同時不得以開發區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派依規定應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
(5)指定整體開發區塊編號十二,考量為提升本市醫療水準,成就竹苗地區醫學中心,本案醫療設施區建蔽率五○﹪、容積率三○○﹪,原住宅區已取得建照完成開闢供作醫院使用部分,其建築樓地板面積以○‧五倍折算,計入基準容積計算。另考量醫療設施區臨光復路一側之人行動線系統完整性,建築設計應與人行天橋連接,相關人行天橋結構改善及維護費用得納入回饋計算。
備註:
(1)指定整體開發區塊提出開發許可審議申請,應經該整體開發區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惟不包括左列各項:
A.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
B.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C.經政府代管者。
D.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E.與單一整體開發區塊合併為單一開發計畫之範圍。
(2)指定整體開發區塊內土地於93年8月9日前,已完成之高科技產業相關設施,若位於指定捐地位置者,其建築成本、機具遷移費用及遷建相關營業損失,得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後,予以折算容積補償之。
(3)如指定整體開發區塊內應回饋捐地之公共設施用地為部分範圍,得經市府主管單位同意後,將開闢工程費用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
(4)考量本計畫部分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之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故增列得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惟為確保指定整體開發區整體公平性,仍應符合依本計畫相關回饋條件,同時不得以開發區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派依規定應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且為符開發許可規定,市地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採預告登記予新竹市政府。
原計畫開發方式檢討後開發方式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屬於一般開發區塊之土地及建築物申請單元,應依個別條件與開發方式之不同,符合左表條件,始得依本計畫之規定辦理,否則仍維持原計畫。
開發方式規模與條件限制審核程序建物調整使用1.以原建築執照所涵蓋之土地範圍及建築物為基本申請單元。
2.同一申請單元,應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持分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基地新建改建1.基地規模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
2.商業使用之樓層應以整層並立體連續使用為原則,惟如與住宅立體混合使用,其住宅部分應設置獨立出入口。可逕向市府建築主管機關依法提出申請,惟仍應符合後述回饋條件。街廓整體開發一街廓以上或基地規模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向建築主管機關依法提出申請。惟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則應先送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
(3)凡符合前述申請單元者,應於申請開發許可期限內,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否則,如屬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者,其原區塊內所劃定之特定公用設施區、社教用地及各公共設施用地,得由市府以徵收方式進行開發,其餘土地(包含扣除上述用地之後之可建築基地以及屬一般開發區塊者之土地)仍依原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與強度規定辦理(如圖十三及附件二之二土地強度內容表列之規定)。
2.回饋條件與方式(1)指定整體開發區之回饋條件以捐地為限,各該指定整體開發區所回饋之捐地使用項目,應依本計畫之規定辦理,且其經由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之捐地比例如左表規定:
表二十捐地比例一覽表調整使用分區內容原乙種工業區調整為第一種商業區原乙種工業區調整為複合商業區原乙種工業區調整為科技商務區原乙種工業區調整為住商混合區原乙種工業區調整為醫療設施區原住宅區調整為第一種商業區原電力事業用地調整為第二種商業區捐地比例四0%三五%三0%二五%二○%一五%三0%註:捐地比例計算係以涉及變更部分計算之。
(2)各區指定捐地位置如圖十九所示。各指定整體開發區內已指定捐地面積未達區內應捐地面積時,應另行劃設捐地補足其差額或以代金繳納之;超過區內應捐地面積時,其差額部分市府得徵收或折算容積補償之。(2)屬於一般開發區塊之土地及建築物申請單元,應依個別條件與開發方式之不同,符合下表條件,始得依本計畫之規定辦理,否則仍維持原計畫。
開發方式規模與條件限制審核程序建物調整使用以原建築執照所涵蓋之土地範圍及建築物為基本申請單元。基地新建改建基地規模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於繳交回饋後,即完成開發許可程序。
街廓整體開發一街廓以上或基地規模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先經開發許可審議通過,並繳交回饋後,始完成開發許可程序。
(3)凡符合前述申請單元者,應於申請開發許可期限內,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否則超過開發許可期限後,如屬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者,其原區塊內所劃定之特定公用設施區、社教用地及各公共設施用地,得由市府以徵收方式進行開發,其餘土地(包含扣除上述用地之後之可建築基地以及屬一般開發區塊者之土地)於依法定程序檢討恢復原使用分區後,依該原使用分區之發展強度及容許使用之規定辦理。
2.回饋條件與方式(1)各該指定整體開發區所回饋之捐地使用項目,應依本計畫之規定辦理,且其經由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之捐地比例如下表規定:
表6-3捐地比例一覽表調整使用分區內容原乙種工業區調整為第一種商業區原乙種工業區調整為複合商業區原乙種工業區調整為科技商務區原乙種工業區調整為住商混合區原乙種工業區調整為醫療設施區原住宅區調整為第一種商業區原電力事業用地調整為第二種商業區原交通用地調整為住商混合區捐地比例40%35%30%25%20%15%30%30%註:捐地比例計算係以涉及變更部分計算之。
(2)各區指定捐地位置如圖6-1所示,各指定整體開發區內已指定捐地面積未達區內應捐地面積時,應採繳納代金予以補足(代金之計算方式同一般開發區)或以捐贈等值或大於市價總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之;超過區內應捐地面積時,其差額部分市府得折算容積補償之。
1.考量工業區變更需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因此刪除原規定建物調整使用時需提出一定比例之申請同意比例。
2.為簡化審核程序,本次檢討酌予調整審核程序之文字規定。
3.原計畫規定「指定整體開發區之回饋條件以捐地為限」,考量指定整體開發區除可依捐地比例捐地外,尚可選擇以繳交代金方式回饋,故刪除該部分文字,以玆妥適。
4.配合交通用地變更回饋部分,本次檢討增訂交通用地調整為住商混合區之回饋條件與方式。
5.考量新竹市變更回饋通案性規定,酌修捐地不足時之回饋方式及捐地超過時之補償方式。
6.配合調整圖號、表號名稱。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開發方式檢討後開發方式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一般開發區應以左列回饋方式擇一辦理:
A.捐地:捐地比例與計算方式同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者。
B.繳交代金:一般開發區之申請者,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改以代金繳納。
(A)捐地後其面積未達最小開發規模者。
(B)所捐贈之土地未達最小開發規模者。
(C)其他由開發者提出申請,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者。
(4)代金計算方式如左列:
代金=捐地面積(A)×LP×(1+加成係數(N))LP=以申請調整使用分區土地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如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N=市府當年土地徵收平均補償加成係數。
(5)回饋之繳納與收支保管運用方式由市府另行頒訂之。
3.申請開發許可期限(1)自本計畫公告實施起,市府應擬定期程,定期優先檢討指定整體開發區與一般開發區之開發進度。
(2)屬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者,自本計畫公告實施起五年內,未取得開發許可申請者,市府得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進行部分或全部整體開發區塊之開發;否則該整體開發區塊扣除所劃設之特定公用設施區、社教用地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以外之剩餘可建築基地部分,由市政府於前開規定期限屆滿後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使用分區。
(3)屬於一般開發區塊者,自本計畫公告實施日起八年內,未取得開發許可申請者,市府得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部份或整體街廓之開發,否則由市政府於前開規定期限屆滿後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使用分區。
(4)整體開發區與一般開發區取得開發許可後,應於半年內提出雜項執照申請,最多得延長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否則取消原許可資格。若於開發期限內提出開發計畫,應重新申請。多次被取消許可資格,得限制再行申請之資格。
(3)一般開發區以捐贈可建築土地為原則。但捐贈之可建築土地,如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改以代金繳納。
(4)代金=基地面積(m2)×回饋代金比例(%)×市價(元/m2)。
(5)代金數額,以市價計算,其市價由政府或申請人自行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計算之(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試算成果應提送「新竹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
(6)應提具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開發許可審議,並繳交回饋後方完成都市計畫新訂調整程序。且經前開委員會同意繳納代金者,應以一次繳納完成。
(7)繳納之代金收支保管運用專戶為「新竹市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專戶」。
3.申請開發許可期限(1)市府應定期優先檢討指定整體開發區與一般開發區之開發進度。
(2)屬於指定整體開發區塊者,其申請開發許可期限規定如下:
A.應於本計畫公告實施之日起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惟如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者可再延長2年;否則該期限屆滿後,市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B.需於完成公共設施興闢並移轉登記為新竹市政府所有後,始得核發建築許可。
C.在前述開發許可期限內,市府如有重大施政計畫時,得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進行部分或全部整體開發區塊之開發。
(3)屬於一般開發區塊者,應於本計畫公告實施之日起5年內取得開發許可,否則該期限屆滿後,市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在前述開發許可期限內,市府如有重大施政計畫時,得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辦理開發。
7.配合回饋代金擬以市價計算,修正一般開發區繳交代金之相關規定。
8.原計畫「申請開發許可期限」,考量本次檢討已針對指定整體開發區塊作局部土地使用計畫內容調整(包括指定應整體開發區編號3-1、編號3-2、編號5、編號8、編號10、編號11、編號14),且原計畫規定之期限已屆滿,因此修正其申請開發許可期限、應完成事項及恢復為原分區等相關規定。
9.其餘指定整體開發區塊則尚未作土地使用計畫內容調整(包括指定應整體開發區編號4、編號7),且因原計畫規定之期限已屆滿,亦一併修正其申請開發許可期限、應完成事項及恢復為原分區等相關規定。
10.屬於一般開發區塊者,亦配合指定整體開發區塊申請開發許可期限一併展延至本計畫公告實施之日起5年,另恢復為原分區等相關規定亦一併修正。
11.原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區與一般開發區取得開發許可後,應於半年內提出雜項執照申請…」,考量其開發許可回饋如已依開發期限完成,不應再限期申請建照,故相關規定予以刪除。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開發方式檢討後開發方式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其他:
(1)本計畫公告實施前已於「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或「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商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內,通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基地,應依該審議結論限期進行開發,超過期限者,應於本計畫實施後,即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並依本計畫相關回饋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適用本計畫相關規定。
(2)依本計畫開發許可規定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者,若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於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取得開發許可前,由開發單位或申請人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轉送主管機關完成審查。
(3)本計畫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之土地,如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涉及土壤、地下水整治場址之污染土地者,其土地開發計畫之提出與實施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辦理。4.其他:
(1)依本計畫開發許可規定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者,若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於開發計畫書圖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取得開發許可前,由開發單位或申請人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轉送主管機關完成審查。
(2)本計畫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之土地,如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涉及土壤、地下水整治場址之污染土地者,其土地開發計畫之提出與實施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辦理。12經檢視本計畫區屬「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商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內尚未依開發期限完成之附帶條件地區,皆屬本計畫已指定應整體開發區,故刪除該部分文字,以玆妥適。建議照案通過。
(二)都市更新本計畫對於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強度變更者之絕大多數均屬於權屬複雜地區,實無法符合申請開發許可之條件,然為使後火車站地區及沿中華路一帶之窳陋地區能加速都市更新再發展,形塑新都心新發展意象,依「都市更新條例」與新竹市都市更新之相關規定劃設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如圖十八所示。
1.基地現況:主要建築型式為眷村、鐵路員工宿舍及磚造式平房及連棟透天住宅,其街廓內之建物排列錯綜複雜,且巷道狹小部分之建物也呈現廢棄及閒置的狀態,公共空間相當缺乏。
2.劃定基準:「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劃定準則」第二條。
(1)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2)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者。
(3)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者。
(4)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者。
(5)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者。
(6)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全者。
(7)大面積低度或不當使用,且影響鄰近健全發展者。
(8)其他經本府指定亟待更新之地區者。
3.劃設依據:依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劃定調查報告評估指數,顯示本計畫區後火車站地區及沿中華路一帶之窳陋地區,其評分得點平均達9分以上,建議列為優先更新地區,本計畫配合劃設為都市更新地區,期加速都市整體發展,提高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及再利用。(二)都市更新本計畫對於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強度變更者之絕大多數均屬於權屬複雜地區,實無法符合申請開發許可之條件,然為使後火車站地區及沿中華路一帶之窳陋地區能加速都市更新再發展,形塑新都心新發展意象,依「都市更新條例」與新竹市都市更新之相關規定劃設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如圖6-1所示。
1.基地現況:主要建築型式為眷村、鐵路員工宿舍及磚造式平房及連棟透天住宅,其街廓內之建物排列錯綜複雜,且巷道狹小部分之建物也呈現廢棄及閒置的狀態,公共空間相當缺乏。
2.劃定基準:「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劃定準則」第二條。
(1)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2)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者。
(3)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者。
(4)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者。
(5)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者。
(6)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全者。
(7)大面積低度或不當使用,且影響鄰近健全發展者。
(8)其他經本府指定亟待更新之地區者。
3.劃設依據:依新竹市都市更新地區劃定調查報告評估指數,顯示本計畫區後火車站地區及沿中華路一帶之窳陋地區,其評分得點平均達9分以上,建議列為優先更新地區,本計畫配合劃設為都市更新地區,期加速都市整體發展,提高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及再利用。配合調整圖號名稱。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開發方式檢討後開發方式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徵收本計畫部分權屬複雜或面積零星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以徵收方式辦理。其應實施徵收範圍,包含左列:
1.位於D9街廓北側之帶狀式公園用地(現址為溝渠),面積合計○‧二三公頃。
2.新設道路X-1,面積合計○‧四五公頃。
(四)撥用本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若屬公有土地者得辦理撥用。(三)徵收本計畫全部公共設施用地,經市府評估有必要時,均得以徵收方式辦理。其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者,得採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另經市府審核同意者,得計入一般開發區之捐地比例。
(四)撥用本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若屬公有土地者得辦理撥用。
1.於計畫書載明本計畫區全部公共設施用地,經市府評估有必要時,均得以徵收方式辦理。
2.應實施徵收範圍已載明於「實施進度及經費」,故刪除該部分文字。
3.新增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者,得採容積移轉方式辦理。」4.新增「另經市府審核同意者,得計入一般開發區之捐地比例。」建議照案通過。
(七)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莊慶章、莊琪煌陳情X-3計畫道路寬度由15公尺縮減為12公尺,說明如下:
1.陳情緣由:
針對有關新竹市政府101年10月8日府第都計字10101192332號函送有關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9月18日第227次會議之:1.會議紀錄中所述之陳情居民「建議事項」內容陳述非陳情人之實際內容及;2.「市都委會決議」決議內容之X-3計畫道路維持公展方案,因依據非實際陳情人之陳情內容而作出之決議。
因此本人針對此決議非常不服,遂提出陳情。
但是因為新竹市政府以「新竹市都委會已作出決議無法更改,請向內政部提出陳情」為由,遂本人再次提出陳情懇請貴部確認並查明居民陳情內容後,再依據居民實際陳情內容並重新考量X-3計畫道路南邊小幅度調整事宜。
2.事實:
(1)101年09月14日由新竹市議員曾資程議員協助陳情居民提出陳情建議書(如附件二說明),但是101年09月18日決議會議中並未將此陳情建議事項納入決議會議內容考量(對照附件一內容可以得知)。
(2)因101年09月18日決議會議並未針居民實際陳情建議事項納入決議會議考量,因此所作出之決議,應為無效,此決議實應再議。
(3)居民陳情建議訴求為X-3計畫道路南邊些許北移調整,道路北邊維持不變,如此可減少道路南邊之徵收費用。
3.陳情訴求:
(1)雖然X-3計畫道路線型為93年發布至今,但建議市都委會不應該以發布已久為由,而是應該再考量居民實際住之權益及考量如何減少徵收費用為是,何況101/04/12才進行第一次現地勘查(附件三),為何還要一直堅稱以道路線型計畫已發布多年為由呢?同時本次居民訴求並非要求全面更改X-3計畫道路整體線型,而僅小小訴求為X-3計畫道路南邊北移1~3公尺,在以不影響X-3計畫道路北邊他人之土地建物權益及亦不會影響整體道路規劃為前提考量,懇請貴部都委會再次考量同意X-3計畫道路南邊北移1~3公尺,如此確實亦可減少徵收費用。
(2)X-3計畫道路南邊北移之土地空間仍有多處國有地,乃非涉及北邊居民私人土地,所以對於X-3計畫道路南邊北移1~3公尺之陳情建議,實有可行性,懇請貴部都委會再次明查考量。
建議酌予採納,調整X-3計畫道路計畫寬度及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