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11-審議事項-第8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機十』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運動休閒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11
案件id
62ba2K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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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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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月4日第18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2年4月12日屏府城都字第102102820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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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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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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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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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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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陳前委員榮村、邱委員英浩、蘇委員瑛敏、王委員秀時、黃委員德琳及王前委員銘正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謝委員靜琪擔任召集人,於102年6月16日、102年7月9日、102年12月4日及103年5月6日共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3年10月21日屏府城都字第10371278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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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實施進度部分依本會審議市地重劃案件之通案性規定(即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點)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屏東縣政府103年10月21日屏府城都字第10371278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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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年6月16日、102年7月9日、102年12月4日及103年5月6日共召開4次)本案係屏東縣政府為配合國防部辦理大武營區之搬遷及促進都市發展與生活機能,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擬變更機關用地(面積23.65公頃)為住宅區(面積7.90公頃)、運動休閒專用區(面積6.44公頃)、公園用地「公七十四」(面積7.15公頃)、公園用地「公七十五」(面積0.85公頃)及道路用地(面積1.31公頃),並以國有土地及縣有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方式,作一整體性之規劃及開發利用,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本案變更法源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即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設施…)辦理,請縣政府補充敘明變更理由及關聯性,考量本案未納入縣政府刻正辦理「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部分,除補充敘明未納入上開計畫辦理之原因外,另請補充本案辦理急迫性及先行辦理個案變更之必要性。二、本案如准予變更,計畫名稱請修正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機十」機關用地為住宅區、樂齡產業專用區、運動休閒健康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配合大武營區遷建計畫)案」。三、本次變更將新增7.90公頃住宅區,請補充敘明本計畫區未來人口成長、人口結構、人口分派等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等,及當地住宅供需、開發強度、公共設施容受力、交通負荷量及容積獎勵等項目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四、變更內容(修正如后附圖):
(一)參採縣政府於第4次小組提出之建議修正方案,本案擬變更樂齡產業專用區1.95公頃及運動休閒健康專用區面積4.49公頃,未來將允許樂齡產業、運動休閒設施、社會福利設施、文化創意產業、服務支援設施(含零售業及服務業)等容許使用項目,為利計畫區發展定位及用途明確,請縣政府確實補充樂齡產業專用區及運動休閒健康專用區未來使用計畫、各項容許使用項目之配置概要(含主要及附屬設施)、預計使用面積(含樓地板面積)、比例、容納人口及開發強度(含高、低強度)等項目,明確訂出本案開發強度上限(含獎勵部分),以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請就本案變更內容所配置之土地使用分區區位、面積及比例,分析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另為提高公園使用率及便利性,請縣政府重新評估公七十五與公二十一串聯之可能性,並補充說明本區計畫道路與區外計畫道路及既成巷道之銜接等交通系統計畫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本案為達傳承神龍精神兼顧維護與活化既有及歷史文化資產等目標,請補充其相關既有設施保存計畫及保存位置等,並納入計畫中敘明。
(四)請補充說明屏東縣長期照護相關需求量、供給量以及本案預計引入設施、發展構想、開發強度等詳細資料,並及蒐集相關國內外案例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中敘明。
(五)有關開發方式部分:本案如重新調整公共設施用地、住宅區面積及比例等,請縣政府配合修正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內容。五、為確保當地都市品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補充說明進度與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六、開發方式部分:請檢附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分析資料,包括重劃範圍、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比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地區發展潛力、及妨礙或影響重劃之因素及解決辦法等,並摘要納入計畫中敘明。七、實施進度及經費:本案開發進度涉及大武營區搬遷,其搬遷預訂期程為何?另為滿足軍方遷建費用及市地重劃可行性,擬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住宅區,其變更合理性及公平性,以及相關費用未來是否將納入營改基金統籌運用等,請補充納入計畫中敘明。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一)第四條:經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計畫區老樹數量眾多且本要點第九條業已增設樹群保存之容積獎勵規定,為避免高強度開發影響周邊環境,故本案住宅區A區建蔽率建議維持40%,惟容積率從360%調降至300%,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第五條修正為「樂齡產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300%,容許使用項目為樂齡產業(銀髮保健、生活、學習、休閒、照護等相關設施)、衛生福利(包括社會福利、衛生醫療設施)、觀光文創(含文化展演、觀光旅宿設施)、服務支援設施(含一般零售、一般服務業及餐飲設施)等項目,惟樂齡產業及衛生福利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總樓地板面積之70%。」,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第六條修正為「運動休閒健康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3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容許使用項目為:運動、健康促進與休閒相關設施(如跳傘體驗、游泳、健身、各項球類等健康運動設施等)、服務支援設施(含一般零售、一般服務業及餐飲設施)等項目,惟運動、健康促進與休閒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總樓地板面積之70%。」,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九、有關本案第1次及第2次會議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第三點有關補充本案新增7.9公頃住宅區相關分析資料部分:為避免相互衝突及重複計算,本案計畫人口預測及分派等相關基礎資料,請參採「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計畫內容,為維持通檢人口分派意義及一致性,請重新計算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十、本案如經同意變更,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屏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於完成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書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十一、另因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本案係配合國防部營改基金之運作流程,實施進度部分擬修正為「…本案配合國防部營區搬遷流程,於實施進度規定大武營區搬遷完成後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等相關文字內容,考量前開文字內容與第十點-本會審議市地重劃案件之通案性規定不同,為審慎起見,提請大會討論。
十二、計畫書需補充事項:
(一)請將本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則性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製作計畫書內容,以資完妥。
(三)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之規定,妥為製作。
(四)請於「變更後實質計畫內容」章節補充交通系統計畫、公共設施計畫並檢附本案變更前後公共設施面積對照表,以利審議。
(五)請於本案變更範圍土地權屬分佈統計表補充管理機關。
分區項目編號面積(公頃)比例(%)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7.9033.40樂齡產業專用區1.958.24運動休閒專用區4.4918.99小計14.3460.63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公七十四7.1530.23公七十五0.853.59道路用地1.315.54小計9.3139.37總計23.65100.00分區項目編號面積(公頃)比例(%)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7.9033.40樂齡產業專用區1.958.24運動休閒專用區4.4918.99小計14.3460.63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公七十四7.1530.23公七十五0.853.59道路用地1.315.54小計9.3139.37總計23.65100.00附圖: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及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