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411-審議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秀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411
案件id
TcP7a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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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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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5月22日第21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2年7月4日府建城字第1020204833號函及102年8月6日府建城字第102024107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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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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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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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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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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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金委員家禾(召集人)、邱委員英浩、張委員馨文、蔡前委員仁惠及王前委員銘正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2年12月5日及103年4月24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彰化縣政府103年8月28日府建城字第103028657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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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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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除應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予以補充說明疑義類別,並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計畫書外,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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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名修正為「變更秀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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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新編號十一案:照彰化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外(詳附圖一),並請將市地重劃可行性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二)新編號十三案:照彰化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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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詳附表一本會決議欄。
附表一、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林詩堯等18人東興段800、800-1、800-2等地號陳情位置原為東興段800地號,業經秀水都市計畫於民國71年8月10日將該土地從中央劃為人行步道(分割為3筆土地),斜切於三合院的正房,廂房及後院屋子,從民國71年規劃迄今,尚未開闢使用,且原計畫所劃設土地將使周邊土地部分產生狹長及銳角形狀土地,不利未來整體開發利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生計至巨,懇請貴所體恤人民疾苦,將該人行步道恢復為原住宅區,俾利將來開發使用。將人行步道恢復為住宅區。建議部分酌予採納理由:
1.本陳情案原屬97年第2次公開展覽之變五案,經98年3月4日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1次會議審議後,已有具體決議:「據公所列席人員表示,本案因取得變更範圍及緊鄰變更之公證後文件不易,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2.考量當時建議維持併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編號逕2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之源由係因取得變更範圍及緊鄰變更之公證後文件不易,且該人行步道非位於主要交通動線,變更後對現有交通功能與周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影響甚微,故陳情人與變更範圍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就變更範圍內全部土地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並於本案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前提出變更回饋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則建議酌予調整人行步道路型,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並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故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惟為確保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於提請大會討論前,須取得變更範圍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辦理情形:
經公所於103年4月10日(彰秀鄉字第1030004887號)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後迄今,仍未取得變更同意書,建議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2江明聰土地標示:
秀水鄉東興段799-1800-1801-1地號一、秀水都市計畫於民國71年8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逾78年5月發布實施。該人行步道用地已不符時代潮流,至產生車輛無法進出之問題且難以維持防災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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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米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6米人行步道用地。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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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及權屬:都市計畫人行不到用地,產權雖為私人所有。
建議4米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6米道路用地如附圖所示,增加2米之計畫道路所增加之土地面積由陳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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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陳情人之方案有4個好處:1消防救災及救護、緊急救災時可達搶救目的之功能。2相鄰地主的開發權益獲得照顧。3兼顧整體公共利益。4增加原有規劃精神又能達到安全之目的,以及無礙各基地建築之規劃,達到最好的效果。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建築使用需求及未來消防防災出入之公共需要,同意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6公尺道路用地。
2.請陳情人整合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於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後3個月內出具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變更都市計畫同意書,否則維持原都市計畫。
3.有關增加之公共設施土地由陳情人負擔部分,請土地所有權人與擬定機關簽訂協議書辦理。
1.除照彰化縣府研析意見外,有關增加之公共設施土地由陳情人負擔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之(一)。
2.將「請陳情人整合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於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後3個月內出具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變更都市計畫同意書,否則維持原都市計畫。」乙節修正為:「請陳情人整合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於本案送內政部核定前出具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內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逕3梁勢津子、梁文耀、梁龍東興段305-1、1.陳情基地位於秀水國小東側之8M計畫道路上,劃設多年迄未完成徵收,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1.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2.陳情人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本陳情案已經102年5月22日彰化縣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305-2、305-3、305-13、307、307-1等地號鉅。
2.陳情基地所面臨中山路255巷長度約158公尺,其間有2條尚未開闢之8M計畫道路及一條5M既成道路(秀中街147巷),本陳情基地所在8M計畫道路距離中山路僅34公尺。
3.陳情之8M計畫道路,已開闢部分(陳情人所有)有約3公尺之落差,未來如要開闢時,其整地興建將對鄰近基地造成重大影響,包括需大量土方回填整地及造成周圍建成區地勢低窪而淹水等問題。
4.陳情基地之地籍分割圖有誤,未來如重新分割,將造成陳情人之損失。
5.陳情基地鄰近空地均為家族土地,為利整體開發,建議廢除部分8M計畫道路。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4次會議審議,並有具體決議。
2.該8M道路僅於陳情人土地周邊部分尚未開闢,餘皆已開闢,且目前該道路兩側土地已有部分建築使用,考量計畫整體性及未來該道路仍有通行使用之需要,故未便採納。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
本案經鄉公所列席代表轉述陳情人意見,惟基於維持道路系統完整性,故參採縣政府處理方式,即維持原計畫。
逕4梁亦焜等4人土地標示:
秀水鄉西興段1938、1939地號陳情地自民國71年8月10日發布秀水都市計畫規劃為市場用地以來,都未曾開闢使用,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使用及建築,也無法出售土地,影響所有權人權益,突增民怨,敬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變更為住宅區,現今消費均以生鮮超市為主,傳統市場已趨沒落,實在沒開發之價值及必要性,請還地於民,敬請明鑒。建議將該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建築開發使用。建議部分酌予採納理由:
考量市(二)市場用地無開闢需求與計畫,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陳情人與市場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整合意願,並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並於本案核定前提出變更回饋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除照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外,有關回饋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之(一)。
逕5廖友聰廖堃州土地標示:
秀水鄉西興段370地號本人廖友聰及廖堃州所有座落於西興段370地號於民國71年8月10日發布秀水都市計畫劃設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但歷經32年都未開始建造公共設施本人建議:由於長期32年來民眾皆無法使用此住宅區用地,造成本人經濟上的損失,又長期徵收地價稅,所以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有關道路用地調整部分,因陳情土地南側建築物已依道路用地地籍分割結照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執行,而使所有人無法使用部分住宅區,而且32年來都向本人及其他土地共有徵收地價稅。強烈建議將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歸還於土地所有人,因政府無計畫執行建造公共設施。果興建建築使用,因此道路用地調整將造成既有建築未來出入及指定建築線問題。
2.有關人行步道用地調整部分,因東側人行步道用地已開闢使用,因此人行步道用地調整將造成東側已開闢使用之人行步道無法銜接西側道路用地,造成道路系統斷裂,故建議未便採納。
附圖一、變更計畫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一案變更計畫內容(第十一案)示意圖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機六機關用地(供衛生所及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0.18公頃)停車場用地(0.048公頃)住宅區(0.042公頃)停車場得作多目標使用機六機關用地(供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0.13公頃)停車場用地(0.06公頃)住宅區(0.08公頃)附圖二、變更計畫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三案變更計畫內容(第十三案)示意圖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河道用地(0.04公頃)乙種工業區(0.04公頃)工業區(0.01公頃)河道用地(0.01公頃)河道用地(0.07公頃)劃出計畫範圍外土地(0.07公頃)計畫範圍外土地(0.01公頃)河道用地(0.01公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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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3年4月24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秀水都市計畫範圍涵蓋莊雅、安東、福安、普崙與曾厝等村,以及福興鄉外埔村之ㄧ部份,於民國71年發布實施,至民國78年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本次係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334公頃,計畫年期至民國95年,計畫人口22,000人,居住凈密度為360人/公頃,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展繪及通盤檢討作業,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指導原則:
請彰化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定位及構想,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二、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
(一)本次通盤檢討擬結合周邊非都市土地之社區,落實社區永續經營,建構「古蹟文化、教育文化、休閒文化、產業文化」以展現秀水「永續與文化的城鄉新風貌」,請就本計畫區過去發展遭遇之困境,以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分析檢討,並研提因應對策或發展策略,俾有助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目標。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及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福興、彰化、花壇等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內容,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參考。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請彰化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四、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人口為研究社會經濟發展重要指標,藉由人口成長之研究分析,可說明都市成長歷程,且從人口消長情形亦可顯現目前縣政建設是否完善,而足以吸引人口進駐進而瞭解其經濟發展潛力,故請對本區之人口成長、組成、結構及變遷進行分析檢討,以為本次檢討之基礎。五、土地使用計畫:
請縣政府依秀水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研提解決對策,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六、公共設施用地: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2,000人核算,本計畫區除國中及停車場用地尚有不足外,公園用地(1.55公頃)、體育場所(0公頃)、廣場(0公頃)、綠地(0.01公頃)及兒童遊樂場(0.81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334公頃)約0.7%,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本計畫係屬老舊街區,本次通檢並無重大開發案件,故採納縣府列席人員意見,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二)本計畫區之綠地、停車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自劃設迄今均尚未開闢,建請研擬加速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策略,以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七、交通運輸部分:
(一)為提供順暢之交通運輸及確保主要聯外幹道之功能,請縣府針對該區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服務水準、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課題,提出檢討分析,供審議參考。
(二)秀水屬於農村集居中心,小鎮休閒氛圍濃厚,請研提發展綠色運輸(例如:規劃自行車路線)之可行性。八、都市防災計畫:
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針對秀水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九、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秀水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外,「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100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故請將親山親水計畫,妥為修正以符規定。十、環保設施計畫:
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依計畫書記載本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目前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十二、計畫圖重製疑義:
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住宅區、工業區等經重製,前後面積差異頗大,應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分類表外,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
十三、開發方式:
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四、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劃設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四)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五、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表一。
十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二。
十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表三。
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95年民國110年依循「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指導,將本案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0年。查全國區域計畫已於102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號)公告實施,請依照該計畫之指導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5年,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二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334.00公頃)計畫總面積(332.36公頃)1.現行都市計畫圖之地形係於民國63年2月完成測繪,經過近40餘年來之都市擴張演變,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變遷、圖紙伸縮變形等因素,造成圖地不符之情形。
2.彰化縣政府已於民國98年完成全面性的地形重測及計畫圖重製展繪作業,故配合計畫基本圖之更新,重新量測重製後成果圖之計畫總面積(重製後各項土地使用面積參見表1-1)。重製後計畫總面積為332.3575公頃。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供過外,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12點。
三計畫圖比例尺比例尺1/3000比例尺1/1000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本計畫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可合併擬定,且其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故調整計畫圖比例尺為1/1000。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供過外,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12點。
四二秀水鄉農會北側加油站用地(0.12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2公頃)加油站係屬營利事業單位,其用地並非屬一般公共設施,故將其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惟『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時,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地使用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並納入計畫書載明,以為執行依據。
五機一機關用地機一機關用地(供鄉公所、衛生所、鄉民代表會等使用)機一機關用地(供鄉公所、衛生所、鄉民代表會、圖書館、戶政事務所等使用)考量機一機關用地已供鄉公所、衛生所、鄉民代表會、圖書館、戶政事務所等使用,故配合實際情況,調整其指定用途項目。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機四機關用地機四機關用地(供圖書館、消防設施及公用事業使用)機四機關用地(供圖書館、幼兒園、消防設施及公用事業等使用)考量機四機關用地已供消防隊、公用事業、秀水鄉立托兒所等使用,故配合實際情況,調整其指定用途項目。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機五機關用地機關用地(0.15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0.15公頃)1.該用地現況係供電力公司使用,為配合民營化政策,故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2.經查該用地原計畫為住宅區,故變更後免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八省立秀水高工北側10公尺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27公頃)學校用地(0.27公頃)1.該計畫道路預定地係屬秀水高工所有,目前學校實習工廠部分位於該計畫道路上,未來於該道路開闢時,勢必使實習工廠遭到拆除,嚴重影響學校教學品質。
2.將該計畫道路廢除,並不影響整體交通系統功能。
參據縣政府列席說明,該實習工廠係屬合法建築,故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請將該實習工廠之使用執照等相關資料影本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機二機關用地機二機關用地(供派出所、圖書館、電力、電信、自來水等公用事業使用)機二機關用地(供圖書館及分駐派出所使用)考量中華電信及電力公司已分別於機四及機五用地設置使用,且經查詢電信、電力及自來水等公用事業單位,未來並無使用計畫,故配合實際需求,調整其指定用途項目。參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經洽相關需地機關目前並無用地計畫與需求,故維持原計畫外,惟為確保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請縣府納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妥為考量。
人行步道用地(0.02公頃)住宅區(0.02公頃)十逾1兒四北側人行步道用地住宅區(0.01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1公頃)附帶條件: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扣除住宅區變更為人行步道部分之土地,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辦理。1.原計畫所劃設之人行步道用地,將使週邊土地部分產生畸零地,不利整體開發利用。故基於土地完整規劃考量,將人行步道用地形狀酌予調整。
2.變更後不影響人行步道完整性及整體交通功能。
3.變更範圍內土地(秀水鄉西興段1895-1、1895-2等2筆土地)經查係分屬周東樹、周陳選等2人所有,該2人皆已與公所簽訂協議書同意變更,調整後之人行步道用地不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應由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經公證後納入計畫書敘明(詳附錄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公一公園用地附帶條件地區機六機關用地(供衛生所及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0.18公機六機關用地(供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0.13公頃)1.該附帶條件始於87年之個案變更,要求私有地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5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透過土地交換分合方式辦理,惟因該附帶條件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迄今仍無法依附帶條件辦理。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於提請大會討論前,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妥為調整修正規劃方案,並重新研提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頃)停車場用地(0.048公頃)住宅區(0.042公頃)停車場得作多目標使用附帶條件:
1.不足之公園用地縣政府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覓適當地點補足。
2.變更範圍內公有地產權分布並非方整,故與私有地重新分合後,私有地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5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餘50%變更為住宅區),可減少政府取得公共設停車場用地(0.06公頃)住宅區(0.08公頃)附帶條件:
1.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及回饋公共設施用地後,不足30﹪部分,得折算成代金繳納。2.為加速整體開發時程,解決附帶條件問題,擬調整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並配合老人文康中心建築座落範圍與市地重劃之公共設施負擔情形調整計畫內容。
3.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其回饋公共設施比例為30﹪,然因受限於老人文康中心建築座落範圍與最小基地面積,以及市地重劃可行性之考量,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僅21.18﹪,不符全縣性回饋規定,故增訂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及回饋公共設施用地後,不足30﹪部分,得折算成代金繳納。
4.因衛生所已於機一機關用地內原地重建,故機六用地內已無衛生所設置計畫,故配合實際需求,調整其指定用途項目。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提請大會報告,否則暫予保留,另依程序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施用地之財政負擔。
二工業區工業區(45.65公頃)乙種工業區(45.65公頃)計畫區內工業區係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故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分類原則規定,將區內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河道用地(0.04公頃)乙種工業區(0.04公頃)工業區(0.01公頃)河道用地(0.01公頃)河道用地(0.07公頃)劃出計畫範圍外土地(0.07公頃)三工一右側石笱排水支線上游計畫範圍外土地(0.01公頃)河道用地(0.01公頃)樁位圖與計畫圖不符,與地籍圖部分近似,現況未完全開闢,地籍部分未分割。是故,依民國99年10月13日重製書圖草案審查會議決議辦理。變更河道用地為乙種工業區面積為0.0432公頃、工業區為河道用地面積為0.0089公頃、河道用地為劃出計畫範圍外土地面積為0.0707公頃、計畫範圍外土地為河道用地面積為0.0067公頃。參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位於秀水都市計畫與彰化交流道特定區交界處,為維護用地完整性及避免日後執行產生疑義,請縣政府就都市計畫界線先行協商,並研提具體可行變更方案後,提會討論決定。
學校用地(0.03公頃)住宅區(0.03公頃)四文中用地(秀水國中)鄰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01公頃)學校用地(0.01公頃)樁位圖與計畫圖近似,與現況及地籍圖不符。是故,依民國99年10月13日重製書圖草案審查會議決議辦理。
變更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面積為0.0317公頃、住宅區為學校用地面積為0.0041公頃。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變更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需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一機關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五機一機關用地西側之界樁商業區(0.01公頃)機一機關用地(0.01公頃)樁位圖與計畫圖不符,與地籍圖、現況近似。是故,依民國99年10月13日重製書圖草案審查會議決議辦理。變更機一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面積為0.0102公頃、商業區為機一機關用地面積為0.0110公頃。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需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六擬定機關秀水鄉公所秀水鄉公所福興鄉公所考量計畫範圍西南側部分涵蓋福興鄉行政區域(面積約7公頃),故變更本計畫擬定機關,以符實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對照表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卅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之規定訂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1.調整條次表示方式。
2.配合相關法令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條: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二、住宅區係為提供居民優良之居住環境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調整條次表示方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三條: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二百四十。三、商業區係為提供居民商業活動及日常購物之所需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調整條次表示方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四條: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其管制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乙種工業區之管制。四、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係為促進工業發展,提供居民就業機會而劃設,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其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部分一般商業設施者,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案件處理原則」辦理。1.調整條次表示方式。
2.新增建蔽率與容積率規定3.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明訂乙種工業區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一般商業設施設置管理作業要點。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農會專用區之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1.新增農會專用區管制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二)「農會專用區」之建築使用類別依農會法第4條第1款所賦予之任務執行需要為準,訂定建築使用類別,並得供下列之使用:
1.農會業務(信用、供銷、推廣、醫療保險…等)所需之辦公室。
2.展售中心。
3.教育、訓練教室。
4.倉庫、儲藏室。
5.加工廠。
6.集會場所。
7.會議室。
8.停車場。
(三)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並規劃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其退縮部分得列入法定空地。2.係依88年1月22日八八彰府工都字第004953號函發布實施之「變更秀水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住宅區為農會專用區)」案內容增訂之。六、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不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新增加油站專用區管制規定。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內容:六、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原則不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條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如需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時,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理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予以修正。七、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一)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4.員工托育中心、員工1.新增郵政專用區管制規定。
2.係依101年5月9日府建城字第1010125398A號函發布實施之「變更秀水都市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容增訂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三)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提下,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外,不得作為商業使用。八、電力專用區爲促進電力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得供電力事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新增電力專用區管制規定。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修正內容:八、電力專用區爲促進電力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得供電力事業、附屬營業處所與辦公室等使用。
理由:有效規範電力事業附屬設施使用範圍。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公共設施建蔽率(%)容積率(%)市場60240批發市場60120機關50250國中、國小50150高中(職)50200停車場(平面使用)1020停車場(立體使用)80240彙整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管制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五條: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二百四十,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配合第九點刪除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第六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配合第九點刪除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第七條: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之規定:
(1)國民小學:百分之一百五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一百五十。
(3)高中(職):百分之二百。配合第九點刪除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本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建築線2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型通路,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新增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退縮建築留設之人行通路空間不得設置廣告、變電箱(盤)等障礙物。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建築線2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通路,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三、退縮建築留設之人行通路空間不得設置廣告、變電箱(盤)等障礙物。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建築線2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通路,不得設置圍籬,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三、退縮建築留設之人行通路空間不得設置廣告、變電箱(盤)等障礙物。
註: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訂定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一)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新增停車空間設置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超過251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超過401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類推---註: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訂定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
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有關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新增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八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設留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並覆土植根。調整條次。
十四、為因應氣候變遷,計畫區內建築基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有建築物與新建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有關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等規定辦理。
(二)建築基地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新增因應氣候變遷趨勢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利用等相關設施;其所需之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計算。
(三)為確保地下水補注及增加透水性面積,公有建築物座落基地、位於住宅區與商業區之建築基地,其地下層開挖應以法定建蔽率加10%為其最大開挖範圍,惟因情況特殊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公園用地與兒童遊樂場用地,其規劃、設計及施工需考量地區防洪功能,應設置相關滯洪或雨水貯留設施。
(五)屬易淹水地區範圍內建築基地於開發建設時應設置防洪設施(如:防水閘門),且機電設備應避免設置於地下室。
第九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法令之規定。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初擬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林詩堯等18人東興段800、800-1、800-2等地號陳情位置原為東興段800地號,業經秀水都市計畫於民國71年8月10日將該土地從中央劃為人行步道(分割為3筆土地),斜切於三合院的正房,廂房及後院屋子,從民國71年規劃迄今,尚未開闢使用,且原計畫所劃設土地將使周邊土地部分產生狹長及銳角形狀土地,不利未來整體開發利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生計至巨,懇請貴所體恤人民疾苦,將該人行步道恢復為原住宅區,俾利將來開發使用。將人行步道恢復為住宅區。建議部分酌予採納理由:
1.本陳情案原屬97年第2次公開展覽之變五案,經98年3月4日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1次會議審議後,已有具體決議:「據公所列席人員表示,本案因取得變更範圍及緊鄰變更之公證後文件不易,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2.考量當時建議維持原計畫之緣由係因取得變更範圍及緊鄰變更之公證後文件不易,且該人行步道非位於主要交通動線,變更後對現有交通功能與周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影響甚微,故陳情人與變更範圍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就變更範圍內全部土地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並於本案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前提出變更回饋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則建議酌予調整人行步道路型,否則應維持原計畫。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並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故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惟為確保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請於提請大會討論前,取得變更範圍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2梁勢津子、梁文耀、梁龍東興段305-1、305-2、305-3、305-13、1.陳情基地位於秀水國小東側之8M計畫道路上,劃設多年迄未完成徵收,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
2.陳情基地所面臨中山路255巷長度1.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2.陳情人同意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陳情案已經102年5月22日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4次會議審議,並有具體決議。
2.該8M道路僅於陳情人土地周邊部分尚未開本案經鄉公所列席代表轉述陳情人意見,惟基於維持道路系統完整性,故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初擬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07、307-1等地號約158公尺,其間有2條尚未開闢之8M計畫道路及一條5M既成道路(秀中街147巷),本陳情基地所在8M計畫道路距離中山路僅34公尺。
3.陳情之8M計畫道路,已開闢部分(陳情人所有)有約3公尺之落差,未來如要開闢時,其整地興建將對鄰近基地造成重大影響,包括需大量土方回填整地及造成周圍建成區地勢低窪而淹水等問題。
4.陳情基地之地籍分割圖有誤,未來如重新分割,將造成陳情人之損失。
5.陳情基地鄰近空地均為家族土地,為利整體開發,建議廢除部分8M計畫道路。則」辦理回饋。闢,餘皆已開闢,且目前該道路兩側土地已有部分建築使用,考量計畫整體性及未來該道路仍有通行使用之需要,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