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2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8521
案件id
dwYUUU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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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仍照本會104年1月27日第844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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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相關法令規定、民眾權益、廢棄物清理、區段徵收財務面(配地可行性)、變更公共設施用地之後續接管及其他都市計畫類似案件之案例等因素,本案補辦公開展覽內容中,除有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至16案所涉及之住宅區街廓,全部變更為綠地用地,並維持原區段徵收範圍外,其餘照補辦公開展覽內容通過(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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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請本案開發單位施作完成簡易綠美化工程並加強安全措施後,該府同意接管前開綠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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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前開街廓變更為綠地用地,將來若因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之因素,有調整變更本計畫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需要者,請本部地政司洽商規劃單位後,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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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避免爾後再衍生類此非法傾倒廢棄物,並破壞土地使用管制,造成原地形地貌改變之情形,除請桃園市政府應加強查緝外,並就此案地下所埋藏之大量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查處原地主之責任。
【附圖二】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七】本部城鄉發展分署104年3月18日邀集桃園市政府、本部地政司、土地重劃處及土地關係權利人2場研商會議紀錄第1場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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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若採方案二,未來辦理抵價地分配作業時,限定土地所有權人原地原配部分,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8條第1項「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之規定不符,且將面臨土地所有權人提起未依法令規定及所訂定之抽籤分配作業要點辦理之訴,建議本案修正方案二內容,私有地主參與全區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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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修正方案二住宅區建築基地之安全性,建議土地使用強度由住五(容積率300%)調降為住三(容積率180%),住宅區與綠地之間施作擋土牆。為確保綠地之穩定性,建議辦理綠地植生及置換低滲透性土壤,以減低表面沖刷及逕流水入滲,並設置水位計,測傾管等監測設施。請土地重劃工程處估算上開施作工程所需經費,並將該經費併入全區財務計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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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業務單位依104年2月12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各單位代表發言意見及各建議方案綜整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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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變更為綠地之公共設施後續接管事宜,將再另行協調。
第2場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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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104年2月12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所提兩方案,經與會民眾討論及陳述意見後,均表示不願簽署同意書,將另行聯署向部都委會提出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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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業務單位依104年2月12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日所召開機關協商會議、地主協調說明會議及各建議方案綜整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供審議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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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本會第848次確認第847次會議紀錄時,決定事項:
「(二)第10案會議紀錄暫予保留,請本部營建署邀集相關單位先行會商釐清下列各點後,再行提會確認:
1、本案如照決議做為綠地,該綠地下方廢棄物是否有污染環境之虞?又如未清除及施作適當之水土保持工程,是否有公共安全之虞?2、桃園市政府代表稱同意接管之條件與工程主辦機關之認知是否一致?3、本部法規會於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所提書面意見,有關公平正義及公共利益部分,是否衡平處理?」【附錄六】本會第847會議紀錄(節錄,尚未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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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八】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一)本案補辦公開展覽內容中有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至16案(詳見附表),涉及部分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回復原分區(農業區或保護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等內容,前提本會104年1月27日第844次會議決議請研擬妥適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經與會委員討論建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就財務面(配地可行性)、相關法令規定、民眾權益、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廢棄物清理、變更公共設施用地之後續接管、其他都市計畫類似案件之具體案例等,以表格形式加強補充說明並評估下列二種方案之優劣後,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1.方案一:變更都市計畫,剔除區段徵收範圍,恢復原分區(農業區及保護區)。(詳見附圖一)2.方案二:沿40米道路部分劃為住宅區(以抵價地40%估算,劃設面積以不超過該範圍40%為原則),其餘部分保留為綠地,且住宅區由原街廓內地主抽籤領回。(詳見附圖二)3.若經委員會審議採方案二,則建議請規劃單位邀集相關單位(桃園市政府、本部地政司、土地重劃工程處)就該地區住宅使用強度、實際劃設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安全性及後續開發問題等,先行協商後,再行報部核定。
(二)本部法規會書面意見:
1.變更為原使用分區具公益性:
(1)查本案住五用地徵收前,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填平並興建違章工廠使用,依地形圖推估83年以前即遭埋置異常大量廢棄物,埋設深度5公尺至45公尺、數量約34萬立方公尺,預估清除費用高達新臺幣11億元以上,且經評估即使清除廢棄物,仍無法再作為住宅區或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使用。為確保徵收後整體相關工程作業之進行順遂,並維護其餘多數區段徵收地主權益,住五用地顯無法續供作建築使用或公共設施用地。
(2)為避免浪費公帑、增加國庫負擔之考量,且基於該用地地質具高壓縮性及不均勻沉陷特性,倘後續仍供作建築使用或公共設施用地,將來恐有地基沉陷、建物傾頹之危險,對於居住及生命安全或公共設施使用管理均有重大威脅,權衡公共利益之保障與當事人私益之影響(回復原使用分區管制狀態尚無增加不利益或負擔),變更為原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顯然符合公益原則。
2.變更為原使用分區具必要性:
(1)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農業區時期,經本部配合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辦理區段徵收後,經規劃單位以100年航照圖規劃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嗣後依72年地形圖經重新數位化並進行坡度分析顯示,其原始地形屬2級至6級坡,其中高達54%以上為陡峭谷地且坡度大於30%(4級坡)以上,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山坡地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30%(4級坡)以上者不得開發。
(2)該谷地在尚未被回填廢棄物前,即屬4級坡以上之山坡地,依法不得開發,故政府徵收該區土地開發供住宅使用之目的,已無可能實現;且為遏阻汲營不法利益並符合地用管制實際需要,變更為原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要屬對於土地現況管制最適切之手段,具有目的正當性,且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確有必要性。
3.變更為原使用分區具合理性:
(1)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固不得隨時任意變更,惟仍應每3年內至5年內通盤檢討,依據發展情況作必要變更,或基於特定事由視實際情況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27條分別定有明文,顯見都市計畫具有彈性調整之空間。
(2)本案住五用地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前為保護區、農業區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至第29之1規定,保護區應在不妨礙劃定目的下經審查核准為特定之使用,及農業區應保持農業生產或經核准供特定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其於72年至83年間遭傾倒大量廢棄物填平谷地、興建違章建築供作工廠使用,俟於本案都市計畫公展期間(99年5月)擬變更為住宅區後,原地主陸續轉賣予第三人,原地主獲取違規使用不法利益及土地漲價之交易價額,卻由善意之政府概括承受事實上及法律上均無法開發利用之後果,顯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3)次查徵收處分性質上係侵益處分,本案住五用地擬變更都計畫為原始使用分區、剔除於徵收範圍外,本部將配合廢止徵收處分,土地所有權重新回歸原地主,對之應屬較有利之處置措施。
(4)是基於情理公平考量,該用地透過都計畫變更為原使用分區,亦僅係回歸原使用分區之管制密度,日後廢止徵收處分回歸地主,亦未增加其義務或負擔,處理方式應屬合情合理。
【附圖一】方案一項目面積(ha)住五→農業區0.81住五→保護區1.32道路→農業區0.04道路→保護區0.17住三→農業區0.01住三→保護區0.03總計2.38【附圖二】方案二沿40米道路部分劃為住宅區(以抵價地40%估算面積),其餘部分保留為綠地;住宅區由原街廓內地主抽籤領回。
項目面積(ha)住五→住三0.96住五→綠地1.17住三→綠地0.04道路→綠地0.21總計2.38【附表】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2許調謀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70、171-15、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應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1.本次變更依據內政部地政司103年8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6911號函:「經查該住五及南側道路用地之原始地形,原屬2至6級坡,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填平並興建工廠使用,致誤為平地,而劃設為住五;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其已不適合作為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爰將住五街廓及其南側道路恢復為原分區(保護區、農業區),剔除區段徵收範圍。」2.另內政部地政司103年12月26日內地司字第號書函說明:
「本案係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於進行公共工程時,發現該住五用地範圍下方埋有異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常大量廢棄物,經該處評估結果,若進行清理除須耗費鉅額成本(預估費用約11億元)外,且因廢棄物堆砌土層具有高壓縮性及不均勻沉陷特性,即使清除後作為建築使用仍有安全之虞,故無法再維持住宅區或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本部爰將擬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示,案經行政院核復同意將該等土地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在案。」3.請內政部地政司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後,提請大會討論。
3歐敏輝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63、163-6、163-15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應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4褚次郎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44-5、144、144-6因依有埋廢棄物之土地、地號做為變更周邊合法土地,應徵收做為綠地、公園陳情人土地並無掩埋廢棄物,就因土地位於署方所說的有掩埋廢棄物之土地邊,就一併剔除,對合法的地主是不公平的,希望署方能重新考量。
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5劉勝龍電話:
03-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59-3、315-14、315-16、315-17、315-18、315-19、320-3、320-4、315-20、315-22、315-23、315-24、315-25、315-26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
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應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6楮水波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44-5、144、144-6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陳情人所有位於本案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林口定區(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乙事陳情。
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二階段),變更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之相關事宜,僅以概括。陳情人詳閱變更林口定區(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後,實感憤怒不平。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政府之政策卻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排除於區段徵收外,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7王淑宜電話:
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應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04-牛角坡小段地號:
150-1、154-1、154-4、159、159-1、159-4、1599-12、159-13、159-14、159-15、162-1、162-2、162-4、162-5、162-6、162-8、162-9、162-16、162-18、162-19、163-1、163-2、163-5、163-14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一)辦理。
8陳俊哲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159-2、159-16、159-17、159-18、162-7、163-3、169-0、169-1、170-7、320-2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陳情人多年尊重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卻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受,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9阮允哲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320、320-1建議原區段徵收不變,俾符土地法應為全區區段徵收之法旨。
建議本案區段徵收陳情人原有之320、320-1土地及其他原所有人被徵收之土地,如有上述被埋廢棄物情形,且有不易處理之情形者,可考慮將之作為計劃內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此舉將有助於問題之解決,且可平息民怨於無形。
以上所陳,敬請貴署審慎酌處是感。
1.貴署為林口特定計劃區A7站區開發計劃報准區段徵收陳情人等之土地,業已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依土地法第2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區段徵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可見本A7站區開發事業計劃之區段徵收,乃應為全區土地之徵收;而既為全區土地之徵收,即不得再將已徵收之部份土地發還與請求人等之土地所有人。故貴署如變更已定之徵收範圍,恐於法不合。
2.貴署對陳情人等土地之區段徵收範圍擬予變更,即擬將部分被徵收之土地發還,不知所依據之法律為何?敬請詳賜告知,以解疑惑;茲並對貴署逕以發現土地有埋藏大量廢棄物為由,即擬將部分土地發還陳情人之作為,絕不贊成亦不同意,並提出最嚴重之抗議;陳情人並對貴署之隨意變更徵收範圍,所致之重大損失,保留法律求償之權。
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10褚萬益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貴部於103年12月5日於龜山鄉公所謂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319地號之因1.本人曾一再陳情政府未予以環評、水土保持一節,事實證明,徵收地區根本未做地質、地勢等環評作業,而仍然強行區段徵收,今亦確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有垃圾囤積,故不予徵收一節,本人異議如說明。
實完成,本人等亦已遷離。
2.對於該地段屬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319地號,本人等之權利義務亦早已終止,也早已登記為國有。
3.亦早接獲桃園縣同意發給抵價地,而今貴部認不予徵收,顯然找錯對象,此舉有違法,推卸責任,受文後,請於三日內函覆本人。
11許調謀、劉勝龍、阮允哲、王淑宜、歐敏輝、陳俊哲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59-3等55筆地號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事業計晝」變更乙事,提出陳情,敬予妥善處理實為德感。
按「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都市計畫發布施後,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都市計劃法第8條、第27條訂有明文。次按「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懽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復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為行政程序法第7、8所規定,謹先陳明。二、查坐落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59-3等55筆地號(如附表)係屬6位陳情人所有,本屬位於『變更林口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第一階段)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本案變更剔除區段收範圍,惟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之相關後續處理原則,經陳情人查閱變更林口定區(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二階段)補辦公開展覽書,始知悉將原徵收土地退還原地主自行處置,本案範圍面積不得合併第一階段申請抵價地,貴署此項計畫之變更對於陳情人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影響至深且鉅,貴署自應輿陳情人及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溝通,而非以一紙補辦公開展覽書即乾綱獨斷逕予變更區段徵收之範圍。
經陳情人詳閱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後,更感憤怒不平。蓋鈞署變更都市計劃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之辦理依據為都市計劃法第27條1項第4款,而其變更理由竟為:「……其原始地形,原屬2至6級坡,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並興建工廠使用,致誤為平地,而劃設為住五;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將住五街廓及其南側遒路恢復為原分區(保護區、農業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恢原分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按都市計劃法第27條1項第4款係指:「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巿)興建之重大設施畤。」得為變更,如上所陳,該補辦公開展覽書所載變更之理由係:「埋置大量廢棄物並興建工廠使用,誤為平地……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恢復原分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
」然並非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時,其變更之法條依據是否適,即不無斟酌餘地。
進言之,陳情人多年以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由於陳情人所有上開地號土地因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導致陳情人多年來竟不得處分該等土地,然貴署承辦單卻因該等土地遭埋置大量廢棄物,表面上係以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而變更區段收範圍;然實質上,該等土地雖遭埋置大量廢棄物,但以現行技術而言,並非不可處理僅係成本將大幅增加,故變更區段徵收之真正原因係本案發成本大幅增加,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故僅以考量基地來使用安全性之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徐該區段徵收範圍,將原區段徵收土地發還原地主自行承受;以貴署之權高位重,猶仍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以陳情人之人微言輕,又有何能力處理該大量廢棄物?如上所陳,政府之行政程序本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責署如何可以率因廢棄物之堆置即逕予變更區段收之範圍,而影響人民對於政府之信賴,且綜觀各規劃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圊、綠地、廣、停車之公共設用地,本案若將擬變更剔除區段收之圍變修改為公共用地,則將可解民倒懸,更不影響人民對於政府之信賴,將可創雙蠃之局面、【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曰:『…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
意即政府施政絕不能以利益為唯一之考量,否則一意與民爭利,縱得利益,卻失民心,豈可不慎乎!故陳請人懇請鈞署撤銷上開區段徵收之變更,以恤民困,實為德感。
12葉廷欽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地號:
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陳情人多年尊重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多年來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卻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受,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13張文錦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乙事陳情。(以下簡稱本案)陳情人所有位於本案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本案變更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退還原地主自行處置,本案範圍面積不得合併第一階段申請底價地,對地主權利影響甚巨,僅以概括變更計劃說明。
陳情人詳閱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後,實感憤怒不平。主辦單未變更都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市計劃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理由:本案範圍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並興建工廠使用,致承辦單位誤為平地。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恢復原分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14李鴻章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陳情人所有位於本案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乙事陳情。(以下簡稱本案)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本案變更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退還原地主自行處置,本案範圍面積不得合併第一階段申請底價地,對地主權利影響甚巨,僅以概括變更計劃說明。
陳情人詳閱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後,實感憤怒不平。主辦單未變更都市計劃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理由:本案範圍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並興建工廠使用,致承辦單位誤為平地。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恢復原分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15陳根德立委辦公室轉劉勝龍、陳俊哲、王淑宜、歐敏輝等4人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乙事陳情。(以下簡稱本案)陳情人所有位於本案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本案變更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退還原地主自行處置,本案範圍面積不得合併第一階段申請底價地,對地主權利影響甚巨,僅以概括變更計劃說明。
陳情人詳閱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後,實感憤怒不平。主辦單未變更都市計劃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理由:本案範圍因遭埋置大量廢棄物並興建工廠使用,致承辦單位誤為平地。為考量基地未來使用安全性,恢復原分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
陳情人多年來尊重且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因該土地受政府限制登記止處分,多年來陳情人不得處分其財產,今貴署承辦單位確將該土地因需處理大量廢棄物,對本案開發成本增加影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響甚巨,導致貴署在本案獲利減少,僅以草率變更理由就直接剔除該範圍,發還原地主自行承擔,貴署承辦單位經長期精算都聲稱無法處理大量廢棄物,那身為小市民的我,又有何能力承受此結果。對人民抱以信賴之政府,怎能將原核定領回抵價地之政策因變更理由出爾反爾,難道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政府嗎?綜觀各規劃辦理區段徵收,皆有相當比例之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變更剔除之範圍若是修改為公共設施用地,陳情人陳情之事宜將有所解決方案。主政者可解民怨,為政者當應以德服眾,盼祈貴署能感人民之所苦,實感德便。
16陳志傑、陳志翰、詹玉珍、楊博任、楊雨桑、陳珮琳、陳文欽、陳俐君、楊捷羽、謝幸芬、陳寶琴、楊惟甯、陳朝棟等13人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58-1、158-10號為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事業計晝」變更乙事,謹提出陳情,敬請惠予妥善處理。
1.按「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都市計畫發布施後,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2.按行政程序法第7併人陳編號2本案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條、第8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按「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懽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3.貴署於民國103年11月間寄來之「變更林口定區(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二階段)補辦公開展覽說明會通知單及附圖顯示之「變更編號1」、「變更編號1」並未明確說明或顯示剔除區段徵收之範圍。陳情人所有座落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牛角坡小段158-1、158-10號等土地,本屬位於『變更林口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第一階段)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貴署於103年12月5日上午十點於龜山鄉公所辦理說明會,就本案變更剔除區段收範圍,惟當日並未明確向全體所有權人說明變更及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之相關後續處理原則。
4.經陳情人查閱「變更林口定區(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二階段)補辦公開展覽書後,始知悉貴署將原徵收土地退還原地主自行處置,本案範圍面積不得合併(第一階段)抵價地,貴署此項計畫之變更對剔除區段徵收範圍部分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影響及傷害鉅大至深。貴署應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溝通,而非以一紙公文補即乾綱獨斷逕予變更區段徵收之範圍。
5.雖因陳情人所有上開地號土地因受政府限制登記禁止處分,但陳情人多年以來仍尊重並全力配合國家政府之政策。且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民國102年8月5日來函時,即已明確告知陳情人等並不曾將該土地租予他人或容許他人堆置、棄置廢棄物。卻從未曾接獲有關單位告知要如何處理或如何改善之指示,現貴署卻以該等土地遭埋大量廢棄物,因考量基地未來使用之安全性為變更理由,而逕行草率直接剔除變更區段徵收範圍。將原區段徵收土地發還原地主,由原地主自行承受。但原地主等人微言輕,未有政府公信力介入處理時,又有何能力可處理該大量廢棄物。
6.政府之行政程序本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責署竟以因廢棄物之堆置,即逕予變更區段徵收之範圍。是否因開發成本增加,而致獲利減少之故,才有變更區段徵收之範圍之舉?但如此一來不但影響人民之權益甚大,同時也喪失人民對政府之信賴,且易形成政府與人民之對立。政府施政應以人民之福祉為優先考量,而不應以政府之利益為唯一考量而與民爭利。縱使能獲得龐大之利益但卻失去民心,為政者豈能不慎重思考?7.陳請人等懇請鈞署惠予撤銷上開區段徵收之變更,以恤民困,甚感德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