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531-審議事項-第6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線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531
案件id
AVANj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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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原道路規劃尚無不當,且該道路為進出線西之主要幹道,變更後恐影響行車安全。
2.另本案前經民國103年8月12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3次會議
決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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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再公展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1黃英哲中興段992-7地號土地上已有合法房屋,劃設為道路用地損及人民權益。請准許將原有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建議:
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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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調整說明表第833次會議通過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乙種工業區得依「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申請做為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依據「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增列乙種工業區得申請做為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之容許使用。照修正條文通過。五、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管理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管理。刪除。
1.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3次會議決議,報部審議新編號第2案,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0.1540公頃)及綠地(0.0660公頃)一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依「彰化縣都市俟加油站用地依本會第833次決議決議事項辦理並報由內政部核定時,再將加油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管制。
第833次會議通過條文修正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決議刪除下列條文。八、加油站用地之土地以供興建加油站及其有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八、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使用管理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管理。
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本變更案應提供30%公共設施回饋,並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為補充計畫區之公園綠地面積,逕將公共設施回饋劃設為綠地,面積0.0660公頃。
2.已配合分區名稱調整,刪除原加油站用地之管制條文,並增(修)訂加油站專用區之管制條文;唯該案尚未取得全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尚無法依前述規定辦理變更。
3.應保留原加油站用地之管制條文,並刪除有關加油站專用區之內容,並俟該案依據前述規定辦理變更後,再配合調整相關管制內容。照修正條文通過。
廿一、配合永續發展及循環經濟,並為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避免開發行為造成地表逕流擴大,本計畫區之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開發行為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有關實施範圍、送審書件及設置標準,由彰化縣政府訂定之。
前項增設雨水貯留利用滯洪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刪除採納彰化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線西屬鄉街計畫,現況發展率不高,計畫區內尚未有大面積硬鋪面,且縣府目前尚未訂定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之相關規定,為避免執行產生困擾,故同意刪除外,仍請該府儘速訂定全縣統一規定,以因應極端氣候,落實災害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