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01-審議事項-第8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01
案件id
sRrRyq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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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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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駁郁科長文,已於102.12.05由公司總務,親陳林瑩蓉市議員賜閱,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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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有應予改正之指示,當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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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駁文,全本諸事實及保護本公司之法定財產權而寫的,絕無任何不正當的構思。
「質諸鬼神而無疑」者。〈語出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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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依據92.01.14內營字第0920084077號函之規定,准合順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續有免區段徵收之權益。謝謝!依法行政,不只是現階段的馬總統一再強調者。是世界各國的共識,一定要遵守的鐵則。
基於下列法律各自有的有關係文活力,高市府都發局,仍應具備給本合順興公司,免區段徵收權益的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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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應誠實。
第6條:不得利用職務機會,加損害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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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程序法第7條:應選擇對人民之損害最輕者。
第8條:以誠實信用方法,保護人民對政府之信賴。
第9條:應就有利人民、不利人民者,一律注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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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法第1條:改善居民環境,均衡發展。
依大法官513號釋文,市府都發局處理本案時,一定要遵守上列法律之規定。愛生,惡死。民「郁結」,已辛苦。又:因故,多年前行政院曾函覆監察院,說:凡法律未有明確否定的,一律從寬議處。
事實壹、節錄本合順興公司於102.2.21日陳內政部函,說明中之重點。
1.總而言之,本案能獲土地法、都市計畫法等等之保護,又有發展成熟區之條件,故獲高市府都發局「酌予採納」之決定與建議,且未附區段徵收之枷鎖。立行清正甚。清白,正當中傑出者。
2.是四周已被房屋包圍者。(如附圖)3.是舊市區建設。
4.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規定者,準此,不能視為新開發,更不能併入新開發案類處理者,無疑。
5.是高市府都發局評定為發展成熟區。此說,該都發局於102.10.30內政部召集之會議中,予以否認,當時,本合順興公司不在場。此變,102.11.26日上午,該局唐股長,面諭本陳情案撰稿人,並說,可調閱原卷宗。唉!有疑問啊??貳、應該說的話,要說清楚。
1.自102.2.21日起同年10.30,時已八個多月。八個多月中,該局未有隻字片語談否認事,依法已失去法定攻擊權。還有,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下列補充說明,更是有力的旁證資料。
3.高市府都發局,原有申善心。「見簒」於人,因而將評定為發展成熟區之原有卷宗,予以美容?危險,難逃自縛啊?!是爾:
4.其正,反性效力,尚待聆教。
5.高市府都發局,准免區段徵收,是補償性恩典。
6.高市府無願景,大謀謨,使本合順興公司原有磚廠用地,荒廢授多年,而今,因都市計畫擴大之機會,欲強取該土地的60%為市有地,公平嗎?視民苦為當然,可以嗎?土地又要荒廢數十年,不妥。
7.該局准免區段徵收,是補償性恩典。收回免區段徵收之決定,是本份。本合順興公司及撰稿人,均是正常而不具律師本能者,從來就沒有因收回事衍生訴訟心,絕對沒有。何苦預勞思,怎可硬將律師本能價值,枷在本合順興公司身上?!參、補充說明102.11.11陳內政部函,有如下之紀實。關於第2點,可由實地勘查,獲正面答案。
目前,只有比較研究功能,可供參考。我就是該專案小組成員之一,當時,該專案小組,基於高市府給合順興公司陳情案的權益是正面的。(如上述)因而決定為,另案檢討,未有區段徵收四字,該大會紀錄中說:因專案小組建議採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是錯誤的。合順興公司,可以信向陳市長抗議。
曾向熟習都市計畫審議業務者,請益,他她們都說:「酌予採納」,是不排斥陳情人之請求。沒有說明要區段徵收,屬正面的。若有不能准者,必有明確文字。
准或不准之理由,列於或不列於大會之紀錄中,都可以,目前似無硬性規定。
102.11.26日上午,都發局唐股長,否認有此說,重要嗎?本合順興公司據實陳述,能無愧良知,就夠了!當事者,從游權力,怎麼說?誰敢評之?本公司,尤其是撰稿人,不會因此而成公然誹謗之被告者,無疑。
肆、敬重法律本合順興公司申請本案時的心中聲明,是1.思維上,「沒行險以僥倖」。(證據,如附件)2.作為上,沒有慕效援上援下之惡。證據,如附件一、附件二,請詳審。
結論:一切爭論,若有爭論,應予擱置,本案唯一重點在本合順興公司之原有磚廠用地,是被合法房屋包圍者,應有免區段徵收之權益。否,就得甘受區段徵收。
是與否,端賴內政部派公正專業人士作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實地勘查後,評定之。本合順興公司必在內政部已准召開之會議中,詳陳理據。有信心,必獲免區段徵收權益之認可。「揚棄不合時宜的條文,考量實際發展須先」這個陳市長也會悟的良政。是盧局長、王副局長(乙章)等訂定的,而今又自毀之,安嗎?「察其所安」,安嗎?「忍為塵埃沒」嗎!我能移山,卻無愛,我不能算什麼。(聖經)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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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保留再議,且於102年6月20日以台內地字第1020235409號函請\+??_?6?#?j?雄市政府針對仁武區澄清湖特定區學校用地之必要及替代性作審慎評估及通盤檢討,對於該區內劃設達10所國小用地,可優先考量以重新劃分學區或既有校區內增加容量之可行性具體說明,對於不需使用之學校用地,應納入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另有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考量學校用地之取得方式(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徵收),基於民眾權益,應優先檢討徵收取得之學校用地,並納入通盤檢討,先予敘明。
2.又本司亦以102年08月13日內地司字第1020285481號書函,檢送高雄市仁武區澄清湖特定區已徵收未依計畫使用之學校用地民眾陳情彙整表1份,供貧+?[j?fl-?`?-?計畫通盤檢討參考,再予敘明。
3.按本部102年11月29日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第5點規定關於中小學用地部分略以,已徵收未開闢學校用地,除教育主管機關有具體之開發財務計畫,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維持原學校用地,否則應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有關申請人所陳高雄市政府於「變更澄清湖特地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文小三、文小六及文小七等3處,並優先檢討市地重劃取得之文小七,及已於102年完成墓地遷移,且正綠化中之文小六,而文小四經教育主管機關評估仍有使用需求…等情,請貧+?D?Zsb1?f0?Y3L?入審議前開通盤檢討案之參考,並依前開作併逕33案。建議併人陳逕憑、33案。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業原則儘速審議,俾利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民眾請求廢止徵收案。
逕掏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高鐵南側農業區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仁武高鐵路南側(農業區)區段徵收,徵詢本公司所有高雄市仁武區善德路450號等把筆面積11序885公頃土地,參與區段徵收意願一案,建請優先辦理「市地重劃」開發。
同左。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依行政院79年函示:「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是以,本案仍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2.本案區段徵收經本府地政評估可行。
本案陳情位置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五-1案範圍,建議併初步建議意見(一)維持原計畫。
逕福德祠鳥松區竹松段838地號鳥松1.福德祠乃於清道光二十四年間(西元1844年)興建,距今約170年,茲因年久寖失,破損不堪,遂於95年初,悉由民間善心人士自籌經費就原有廟宇于以修葺,於同年(民國95年)2月24日修建落成,而今廟祠嚴聳立、香火鼎盛,異於往昔。
2.本祠位於鳥松區鳳松段838號土地,由於當時現址規劃變更教育用地,致使未辦理登記土地所有權,造成今日福德祠以學校圍牆相連現狀,學校也曾針對此情形多方評估考量福德祠占用之地段與全校師生教學活動及品質均無礙,大家殷眾祈願能得「伯公」攝受加持,垂護庇佑,校務昌隆,共存共榮,有以致之也。
3.本地段占地約15~18坪,雖屬地域性鄉里小型土地公廟,但歷史達170餘年,儼成十方信眾信仰中心,居民精神生活得以寄託。伯公以「慈惠濟貧」為宗旨,故對學校均有定期和不定期捐助清寒獎勵金,照顧弱勢學生就學與生活補助,不遺餘力,且依照管理機關權責於每年6、12月繳交土地使用補償金予市府。
4.鈞鑒以上陳述,懇請林委員、林議員能與公務主管單位折衝樽俎,正視民意,期能比照學校另一側福龍宮占用校地處理模式-購買該地,如蒙同意通過,是為所幸,廟方將配合市政府辦理相關後續事宜,不勝感激。
同左。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本府民政局103年9月把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0332133200號表示:
「經查『鳥松福德祠』非屬本市登記有案之寺廟,依陳情人所提供航攝影像編號66P53-69(黑白航空照片,66.07.授拍攝)及寺廟照片所示,鳥松福德祠所址係於91年9月授日前即已存在;鑑此,基於宗教輔導機關輔導寺廟土地及建物合法化立場,有關旨揭地號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案,本局敬表同意。」2.本府教育局103年11月18日高市教小字第10338074600號函表示:「旨揭廟宇佔用該地長達十多年,另評估該地面積僅24.86平方公尺,對師生影響不大,同意變更該地為宗教專用區。」建議原則同意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惟仍請高雄市政府補充後續土地處分之相關程序,俾使該筆土地管用合一。
逕李德春等29人/四十五-2案(農1附近區段徵收)1.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規定: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2.\.Df~6?)|Y?n?>?&?fC-?I?h$?PI?6?e?!司做意願調查,經吾等對於「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比較過後,決定選擇以「自辦\.D5d?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保留續審案」之變更第四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係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依行政院79年函示:「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本案陳情位置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五-2案範圍,建議併初步建議意見(一)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較符合大多數地主的意願,且由地主自行以自有資金辦理重劃工作並接受政府的監督,較能爭取時效、自負盈虧,\.DNP?+?\oay2=<?5d!~"?'??e3F$,快速繁榮改善都市景觀,以達雙贏的效果。故懇請\.DP?07?!nD?&?&?1?6?:?bQ?W?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於本區域土地做整體開發。實感德恩!十五-2案即「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之土地整體開發案,擬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吾等半數以上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滯洪池用地之範圍)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做該區域之整體開發。
,是以,本案仍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逕謝再清/公十五及周邊附帶條件地區1.旨揭特定區原公「十五」用地及其北側綠(帶)地段於民國58年規劃時,罔顧實情,更違反內政部:「有關公園綠地之設置應規劃於公有土地或低漥」之規定,將不少民房之地段草率規劃為公園用地。住民雖然於當初公告可提異議期間內,提出不合實際理由陳情\,建議修改為住宅區俾合實際保障人民居住權益,奈未蒙採納。反觀與原「公十五」相距約200公尺原公「15-1」公園用地位居緊鄰鳥松國小西側,為一片低漥空地,經陳情後變更為住宅區也未有需市地重劃後始得申建之條件限制,政府作法顯然背離公平正義之原則,違反民主精神,住戶怨聲載道不言而喻,政府失信於民莫此為甚。
2.嗣經通盤檢討中以(1)預定地現況有不少房屋,拆遷不易。(2)該計畫公園用地超出檢討標準,遂修改為住宅區並完成細部規劃(可見當初規劃草率不當,不合實際坦然承認),但不可思議的是該住宅區需市地重劃後始得申建之嚴苛限制條件無形中剝削地主之權益,也扼殺地方之發展,令人是孰可忍孰不可忍。
3.該地段自民國58年至今逾40載,地主權益嚴重受損。政府維護人民權益實無旁貸,敬祺取消市地重劃後始得申建之條件,俾維地主權益,是所至祈。
請取消澄清湖特定區原公「十五」用地及其北側綠(帶)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需以市地重劃後始得申建限制條件俾維地主權益。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查本計畫並無「公十五-1」公園用地,又鳥松國小西側住宅區係原計畫劃設,查無所陳「原公『15-1』公園用地位居緊鄰鳥松國小西側,經陳情後變更為住宅區」之情事。
2.本附帶條件地區業有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申請,顯見重劃應屬可行。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逕王都女文小四1.仁武區「北屋段861、866地號」兩筆土地,依地籍資料係屬「文(小)四」用地。「文(小)四」用地包含大灣段北屋段,其大灣段部份均已徵收,惟北屋段部份尚待徵收。
2.102年5月21日曾陳情市政府早日完成徵收。經主辦之教育局於102年7月12日,以高市教小字第102342悉500號文,告知「文(小同左。無涉都市計畫變更。
經查本案土地經本府教育局104年11月8日高市教小字第104377把800號函表示係屬學校用地,並經該局104年4月20日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來規劃使用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用地未包含「北屋段861、866地號」兩筆土地。
3.請重新指定仁武區「北屋段861、866地號」兩筆土地用途以便正規使用是盼。
方案第11次檢討會議決議保留本處文小四用地。
逕龍山寺\大社區觀音山段350地號按「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準。」為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與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前段之規定。
有關變更申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大社區觀音山段350地號土地,要求申請人以寺廟現況使用範圍反推建蔽率並劃設授%之公共設施用地,且將該公共設施土地捐贈予鈞府,恐與法不合,懇請鈞局准將本件農業用地變更宗教專用區案,回歸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與第54條規定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3條前段等規定處理,即以回饋金繳交方式取代土地捐贈。
建議未便採納。
1.本案為變更案編號第十一-9案,前經部都委會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1.依高雄市宗教專用區變更原則,本案應以寺廟現況使用範圍反推建蔽率,再加計適當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後,始為本案變更範圍,建議請高雄市政府重新核算變更範圍及面積。2.建議本案申請人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不得以代金方式繳交。3.附帶條件2部分請修正為「本案捐贈回饋事項請申請人於都市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據以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2.本案都市計畫負擔回饋係依全市性規定辦理。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逕洪文堂仁武區北屋段1115-1、1115-21.仁武區北屋段1116等9筆地號之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因將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一分為二,造成西側之住宅區土地面積較為狹小,導致本處土地實施建築退縮後難以建築使用,造成地主開發權益受損,建議廢除本處人行步道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
建議廢除仁武區北屋段1115-1、1115-2、1116、1.該4公尺人行步道於本案4公尺人行步道編號為3-11,依本府交通局104年12月3日高市交運規字第10438833200號函表示依陳情人列席本會專案小組會議陳情意見,建議將人行步道西移至本計畫區邊緣劃設(同一土地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16、1116-2、1118-1、1118-2、1121-1、1121-2、1121四公尺人行步道2.檢附洪文堂、洪崇銘、吳麗君同意書。1116-2、1118-1、1118-2、1121-1、1121-2、1121等地號之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以利人行步道兩側住宅區土地整體規劃使用。
:「查旨揭人行步道位處國道1號東側住宅區間,作為住宅區聯絡八德中路之人行通道,惟人行步道劃設位置與路口(國道1號旁道路與八德中路口)過近,其交通功能性有限,應可利用住宅區沿街退縮公共人行空間通行即可滿足。」,故建議同意廢除。
2.惟該4公尺人行步道變更後影響鄰近北屋段1120、1121地號土地申請建築,故請陳情人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始得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否則建議依前次專案小組意見變更為道路用地。
所有權人),以利渠等土地整體建築利用乙節,建議原則同意(詳附件三),並請高雄市政府於本計畫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將變更後人行步道用地捐贈予市府,作為原人行步道用地(編號3-11)變更為住宅區之附帶條件回饋事項,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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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1、第一階段保留續審案件: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合順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王金釵/後港巷北側農業區)第一次陳情(102.2.2)接高雄市政府102年1月25日高市府都發審字第10230380000號函,得悉:高雄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2月27日第25次會議將我所有的:合順興公司釐清-將原有50年以上工廠用地,由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案,裁定為1.同意採納。2.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此決定之是未洞微穿密,且絕對違法。絕對違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規定,提起抗告性之陳情張直氣,扶正聲。為爭取時效立案,特先函求足下依憲法規定,准將此請交有關權責單位立案。春節假期後,再依規定提出正式陳情,詳列絕對違法之事實及法律條文供有權者評鑑。往事只堪哀,不責備任何人,求諸已,詳述保護我之法律,有法律保護,偏失,不會鎮常在的。
第二次陳情(102.2.21)聲明:
(一)依該第168條規定,本案所有陳述,均是合法的。證據:大法官第416號釋文。
(二)本公司:十餘年前,依據土地法第19種法規之規定,有聲請地目變更之事實(詳附件二),請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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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林市議員,賜鑒:
欲與妳面詳事,有二:一、假設:有心人向盧局長說:
有人說:您盧局長與合順興公司有默契!從而:盧局長一怒,交待科長在10.30內政部會議中,作全盤否認事!二、假設:有人向副局長說:
合順興公司,只重視盧局長,於是副局長交待科長作全盤否認事!上開陳述,誠屬猜測,基於人性弱點,不無可能。三、解決方法:
(一)請林議員向都發局正、副局長說明,即可迎刃而解。
(二)請權威人士(本公司已有這類朋友)向陳市長說明。
上開3-2陳述,鐘董說,待林議員指示後,必須時方為之。林議員,是民進黨中未來之星,本此,市府有關官員詳知,一定有尊重林之誠意的。事之本身是不違法者,順手人情,他們會做的。
102.11.25日撰稿人補註:
「至誠如神」,語出中庸。準此,合順興公司和撰稿人不能逃避明辨的責任。故有如下之補註。先是,林市議員向合順興公司說:
她,曾向高市府都發局副局長,說過下面的一句話。「唐股長,似乎曾給顧問一個什麼承諾?」(正副局長具有承諾權)逼撰稿人奔向唐股長辦公室,當眾向唐股長致最誠摯的歉意時,大聲說:所謂承諾說,純是虛構顛錯。與此同時,更曾以書面向副局長,具道所以。噫!市政熱議。
噫!當然有上開抄件一之中的第一項、第二項聯想。果真有那種不幸事端,準是出於無心戲言。證據:一、能說那種話者,必與合順興公司有過從,過從甚密者。二、既是有交情者,當然不具重傷合順興公司之用心。可能是出於誤聽誤解。最壞,也只能說,因鄙視撰稿人愚下而生的旋時語言。誤解?夫婦間之事,人人皆知,其微,智者也不知。三、什麼誤解?請看:附件二,不難理出巧眩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句無心戲言,雖然一定是戲言,仍使下列者困煩。
(一)高雄市政府。
(二)高市府都發局正副局長。
(三)合順興公司,尤其是撰稿人的悽愴。
說那種話者,雖然,不具惡意,此時無悔悟?人不信。真情暴露,請准卑微請求,回味中庸書中的一句話。「出納為之吝,謂之有司」。堂堂高市府的正副局長,豈是有司?雇員?(別笑人因無知輕視雇員)請「三思」。(出於論語)「三思」,是厲刃,能破不經心而損人的戲網。上之陳述,「質諸鬼神而無疑」。(語出中庸)。何謂旋時戲言?(旋:臨時、忽忙,未加思考意)那一天,是我初次與林議員對話之日。
很榮幸!愜所遇。
我說:(一)依法,不會有問題的,但(二)鐘董對妳很敬重、很信賴,一定要請妳來指導才放心。
她說:目前有些傳說…我去找王副局長談談看。
第二次,林議員和鐘董逐條討論法規提到副局長曾說:合順興公司只有符合四周已被合法房屋包圍者一項時,我打斷了他她們談話,並說:(我犯了大錯,諰諰嬰禍。
故當眾向林議員致歉,她說,不會計較。)一、已查出是地政局有意見,他們現已放棄徵收條例說。二、法律許可,陳市長反對,也不必怕。三、法律許可,沒人鼎助,不是橫生枝節,就是茫然、徒然。(兩句話,無杆格性,更無齷齪心)當天阿榮(鐘董堂弟、公司股東)送我回家時,我要他回公司別忘向鐘董說,林議員競選時的政治獻金事。
他,阿榮說(一)不用我操心,鐘董和林議員有不言而喻的默契。(二)她知道土地不是我的(三)人人皆知他為人很正派,「二過」說太扯了!我無曠世懷,滿目有百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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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此函只可看,不可留存。「外不就禍,禍據於外」。(晉代人語)敬陳者:那一天,黃、鐘二董座說:合順興公司的:地目變更案,由你胡顧問全權處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違法事,不可做。據法力爭。當然!當然!地目變更案的初步結果:是兩種。
1.市都會要區段徵收。(不合法?)2.市府沒說要區段徵收。(可說為:免區段徵收)合法。
我向唐股長說:請告訴我,是那些人決定免區段徵收?我應向其請益。第二次說:請轉告那個團隊,必要時,我一定有應有的禮貌。第三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次:當眾,大聲說出上開事實。這個事實,也曾向審議科的黃小姐說過,還託她向退休的陳科長致最高敬意,尤,某次還以書面表達過,可惜!唐、黃二人均沒給我回應,是純潔?是不更事?!我向鐘董說,應規劃陳市長競選時的政治獻金事。他說,「有的。你不知道,幾家公司給阿扁的政治獻金,應是200萬已上吧?只是,我未出名,由好友廖本煙等人出名字」。那一天,我去審議科,她們說:陳科長退休了!甫過50,何故退休?家庭需要-迫不得已吧?……耳語,會波及局本部?振正聲(報德吧),多次在有關文件中陳述,口頭上更多。「揚棄不合時宜的條文,考量實際發展須先」這種市政;「看似尋常最奇崎,成如容易却艱幸。」(宋,王安石語)陳議員給陳市長的文件中,有市政無特達,美化猶碌碌;市政有特達,誰與菊爭先?「揚棄不合時宜的條文,考量實際發展須先」,應歸諸於市政特達內。這些文件,劉副市長細閱過,準此,陳市長也必知之。誠實的敘述,旨在,盼您能以法定職責糾正那些不看條文、卷宗,隨興錯置的行為,阿們!一件好事,到而今,居然負為背信?偽造文書?不得已,本合順興公司,只好求學法律的林議員,林律師與您們溝通,尋尋覓覓,找出去辱絕危的方案,阿們。餘不一一,敬求高市府都發局盧局長鑒正。
逕山水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陳永滿(前福山里里長)/計畫區區段徵收區及原縣市界道路一、因澄清湖特定區為戒嚴時期訂定之落後都市計畫設計,早已不符現代都會區需求,茲為求高雄市之長久發展,特向\+?f情,合先敘明。二、建議澄清湖特定區內之設計規劃完全比照農十六之標準設計,又區內區段徵收之容積率自然比照農十六之標準辦理,始符高雄市民對大高雄整體開發及長遠發展之殷切期盼。三、今高雄市、縣合併已逾三年,卻仍有多處毗鄰道路未予聯結開通,徒使大高雄都名實不符,建議仁武霞海重劃區內西側15米聯外道路旁之綠帶部分(如附圖),及前高雄市、縣交界之毗鄰道路,應規劃聯結開通,使高雄市掉期重劃區與仁武霞海重劃區兩相聯結。四、另建議增設如附圖斜線部分道路,可聯結國道一號西側至仁武霞海重劃區,並有效疏解榮總附近之交通流量,又粉紅色部分之道路(為仁武霞海重劃區之一部),建議規劃為8米以上重劃增設道路,使國道一號兩側及仁武霞海重劃區,與橘色部分掉期重劃區計畫道路能一併連結使用。
謹就澄清湖特定區區內規劃設計未臻完善,建請惠予改善,俾利高雄市之整體發展。
建議部分未便採納、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其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佔50%,高於原高雄縣其他地區之回饋比例,故建議酌予提高為第三種住宅區,其容積率由憑0%提高至200%。
2.該處道路屬社區型出入道路,以現行計畫規劃內容尚屬合理;另依本府水利局表示,所陳道路規劃內容位於九番埤排水中游段,預計將變更為公園兼滯洪池使用,同時將渠道整治為40M寬梯型渠道,為避免影響防洪功能,故不宜開闢為ㄧ般道路使用,且本府地政局表示該地區重劃已配地完成,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建議維持現行計畫。
本案陳情位置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五-2案範圍,建議併初步建議意見(一)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黃嘉南等21人高市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該地區,而土地所有權人誠難以配合有下列幾點之理由:一、該地區之開發案,有滯洪池、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之配置即以佔去50%之土地,加上抵費地之扣除,地主所能領回之抵價地只剩40%,如此地主損失頗巨,理應由政府專款開發,併除抵費地,以減少地主之損失。
據悉區域內之住宅區以澄清湖特定區「住二」或「特住二」為規範加以桎梏,該特定區之訂定,乃為民國五十九年戒嚴蔣公專制時期之產物,可利用之面積最低(建蔽率40%,容積率憑0%)效益最低之規定,四十餘年來為百姓所詬病,不為百姓所歡迎,如今縣市合併,百姓引領冀盼有新氣象,新規範為百姓之福祉為著想,但是很遺憾仍然不能脫胎換骨除去不合時代的規定,此為反對理由之一。二、該區域內之主要幹道25米之八德中路,由東往西延伸過高速公路後不遠即無疾而終,未能規劃銜接至民族路,實為最大之缺失,該地區往返市區之車輛非常繁多,大中路容總醫院前車輛之壅塞,實誠不可忽視之一環。
綜觀以上數點,我大有為之政府必信民心向背之所依歸,得民者昌,為自古之名諺,況且苗栗大埔事件猶且殷鑑不遠,更不願看到步入該事件之之後塵;爰建請貧P?0?0/?g)*?旨之訴求是所至禱。
茲為高雄市容總醫院東邊高速公路兩側農業區變更為「住二」住宅區暨滯洪池、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並擬以區段征收之方式開發。
建請\署飭促市府重新檢討該地區之都市計畫「住二」變更為「住四」暨提高建築之容積率,或比照本市凹子底農業區(農十六)區段徵收辦理,以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損失,並請規劃八德中路銜接至民族路之連外道路,以符合地方發展之需求,敬請鑒核示遵。
建議部分未便採納、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有關陳情原高雄市農一農業區及本計畫區部分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考量其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佔50%,高於原高雄縣其他地區之回饋比例,故建議酌予提高為第三種住宅區,其容積率由憑0%提高至200%。
2.有關陳情八德中路往西接至民族路部分,考量既有道路系統,無法直接通到民族路,惟於高速公路部分已納入九番埤兩側農業區變更之規劃,可提升高速公路兩側交通可及性。
本案陳情位置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五-2案範圍,建議併初步建議意見(一)維持原計畫。
逕授蔡玉峰一、高雄市政府在農1開闢滯洪池,為市民生命、財產、公共安全需要,地主表達全力配合。二、農1係原高雄市轄區,土地持有來源、成本(價格)遠比毗鄰原高雄縣澄清湖特定區農業區高,高雄市政府為開發滯洪池需要,將農1及澄清湖特定農業區,一併辦理區段徵收,為配合澄清湖特定區農業區地價,卻將農1土地公告現值由10,000元/有關高雄市政府在農1及澄清湖特定區農業區,一併辦理區段徵收案,建請計畫分建議部分未便採納、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本案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係配合水利局取得滯洪池空間之需劃設,故公共設施用地多規劃為公園用地,難以增加道路用地。
本案陳情位置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五-2案範圍,建議併初步建議意見(一)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調降為7,000元/㎡,並計畫分配給農1地主們的土地分區編定也比照澄清湖特定區的”住二”為”特住”。又原高雄市三民區農業區的開發的分區編定根本沒有”住二”的編定。三、本區段徵收區域的道路用地佔總面積祇有8.42%,比正常20%偏低,所以預計分配給地主的土地每一區塊深度超過150M,又編定為”特住”使用效益地主剩不到20%,影響權益甚巨,敬請將分區編定為”住四”或更優及增加道路用地比率,縮小每個區塊深度,避免抗爭。
配給地主的土地分區編定為”特住”改為”住四”或更優及增加道路用地比率,縮小每個區塊深度,以維護地主權益,減少民怨,敬請查復。
2.有關陳情提高容積率部分併逕21案,建議其容積率由憑0%提高至200%。
逕掉張碩修等8人/「變更案第四十五-1案,高速公路兩側農業區」澄清湖特定區自58年11月15日發布實施都市計畫迄今,已歷經44年,期間歷經第三次通盤檢討,又歷經高雄縣市合併,高雄市政府於101年11月授日報請內政部審核「四十五-1」案,然審視其內容,其中將本案核定為「住二」,本案地主最感權益受損。陳情理由如下:
1.資訊未達地主:
高雄市都發局聲稱,本區段徵收案,已於99年9月17日於都發局公開展覽授日,並於台灣日報刊登三日,業已報請內政部審定,然僅表面合於行政程序,實質不符土地正義,攸關地主切身之土地財產重大訊息,僅形式對外公布,絕大多數地主並無所悉,更難充分瞭解內容,亦無發聲管道,高市都發局便宜行事,罔顧地主權益。呼籲速召開地主座談會,正面與地主溝通、說明,解除地主疑慮,並尋求補救之道。
2.地理位置優越,不應只核定為「住二」:
低密度住宅區,若位於偏僻地區則為合理,而本案位置絕非偏僻地區,原屬高雄縣仁武鄉轄區,緊鄰原高雄市左營區福山里(全國最大里),高雄榮總旁,亦與高速公路鼎金系統交流道為鄰,縣市合併前為縣市交界,由於縣市本位主義,整合不易,本案區域地理位置雖佳,反成為被漠視荒置的區塊,數十年無開發建設,縣市合併後,本區域內延宕十數年的高速公路後港巷道路拓宽工程(原3米拓寬為14米),以及後港巷道路拓寬(原4-6米拓寬為12米),終能迅速發包動工,預計今年九月可竣工啟用,今後交通更為便利,本案地區將成為極佳住宅區,然高市都發局缺乏前瞻性及五都格局,低估本案區域土地之價值與發展性,限制本案地區為低密度住宅區「住二」,實為不合理。
3.毗鄰原則,厚彼薄此,本案應向上提昇,非下看齊:
本案實施區域為高速公路兩側農業區,環顧1.高雄市澄清湖特定區「四十五-1」案地主,基於上述五點說明,建請將本案計畫變更內容,依地理位置、公平合理性、毗鄰、向上提昇原則,將原計畫低密度住宅「住二」,變更內容為一般住宅「住三」或「住四」,給予地主較合理之建築權,以符合土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有關變更後「第二種住宅區調整為第三種或第四種住宅區」併逕29案。
2.有關召開地主座談會部分,於都市計畫階段係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另地政局於推動區段徵收作業時,將依規定召開座談會,並進行地主意願徵詢。
本案陳情位置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五-1案範圍,建議併初步建議意見(一)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速公路之東側,毗鄰一整大區「住三」及「住四」群。本案西側毗鄰國內知名太子建設主導的「仁武霞海重劃區」,其位後港巷之側,九番埤濕地公園旁,此自辦重劃區施工即將完成,同為高楠里轄區,將成為共同生活圈,其核定為「住三」,本案為「住二」,如此差別待遇,本案地主豈是二等公民?財團果真較具優勢?相對被剝奪感,令人憤概不平!周遭只有高速公路西側「後港重劃區」,與本案均核定計畫為「住二」,核定的標準何在?公平性何在?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歧視?主辦官員或藉口「後港重劃區」地主至今,至今未提出異議為由,駁回本案之陳情。
彼案地主沉默,難道本案地主因而得跟著拖下水,只能向下看齊,不准向上提昇?籲請捐棄成見,予本案地主一個公平合理的對待。
4.「澄清湖特定區」「住二」建築權,不利地主:
本案區域早年於農業時代即納入此特定區,然本區域距澄清湖尚遠,生活圈毫無干係,雖則歷經近半世紀時空背景改變,其範圍仍無調整,而此特定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及管制條件,為本案地主所詬病,「住二」更不利地主,土地徵收將被政府剝一層皮,若維持「住二」,等同二度剝削。
5.原高雄縣已升格,勿再邊緣化本案區域:
縣市合併後,高市諸多建設有目共睹,然對於原高雄縣之都市計畫,部分停滯於舊時代落伍之思惟,以本案為例,附近方圓五百公尺以內,原高雄市左營區福山、三民區鼎金,均已高度都市化,而本案卻被視為化外之地,連「一般住宅」之資格均不可得,期盼能消弭此種差別待遇。
地正義,維護地主權益,並能向上提昇,與時並進,不辜負高雄市民對大高雄合併後,整體都市開發之殷切期盼。
2.籲請高雄市政府都發局速召開本案地主座談會,俾使本案區段徵收事宜,獲得充分討論,溝通協調,必有助順利推動都市計畫,政府與百姓獲得雙贏局面。期盼本陳情書之訴求,能獲得善意回應。
逕李銘鑫等把位地主高雄市仁武區後港巷121號1.陳情地主21名等,居住於後港巷福德祠旁,為一老舊社區,吾等住戶此居住數十年之久,原住戶多為年歲已大,經濟狀況欠佳之年長者,家中所擁有之土地,大多區區二、三十坪左右,其上已蓋有房舍,所有土地房產僅只於此。原以為可在此安養天年,本案區段徵收計畫,令吾等惶恐不安,一旦土地被1.懇請將本區段徵收案,重新規劃內容,將吾等土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現況農業區建地目已有住宅使用中,為避免影響現住戶,建議非涉及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本案陳情位置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五-1案範圍,建議併初步建議意見(一)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徵收,所領回之土地,僅剩十來坪,連原有房舍都難保全。即使有優先承購權,亦無經濟能力可承購,若領取補償金,微薄之金錢,如何購得一處安身之住宅?故維持現狀,為吾等共同之意願。
2.高雄市開發建設,活化土地,吾等並無阻撓之意,實為吾等情況特殊,懇請上位者悲天憫人,體恤吾等困難之處,將吾等之土地(附地號),劃出本案區段徵收範圍之外,令原住戶終老於此。若執意強行徵收,恐重演苗栗大埔悲劇事件。
地排除本區段徵收範圍之外,吾等土地房舍非常集中,且為蕞爾區塊,重新修訂此案,將不致造成棘手難題。
且較能使本區段徵收案順利進行,否則政府與百姓造成對立,淪為雙輸局面,實非吾人所樂見。
將來時空轉變,或有解決吾等土地問題之道,現今則衷心期盼,勿急於處置吾等土地,以免吾等流離失所。
2.籲請高市都發局派專員前來實地瞭解狀況,與吾。
2.該等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土地之住宅區土地應依通案性規定及參酌本區擬規劃50%公共設施用地之情形下辦理回饋,以符公平原則,其回饋內容建議如下:「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捐贈一定金額與高雄市政府,捐贈金額之計算為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基地面積×50%×當期公告現值×(1+40%)。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等陳情地主開會,溝通協調,回應吾等訴求。地點盼能設於吾等居所旁-後港巷福德祠活動中心。懇請\6?Q?\+?c?察。
逕黃國金/文小四1.申請人代表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規定,申請廢止徵收高雄市仁武區北屋段868等地號(重測後)土地(即澄清湖特定區文小四學校用地)乙案,業已多次向高雄市政府及內政部提出,合先敘明。
2.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于102年10月授日召開「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六次會議中,亦將陳情人(申請人)代表地主為「澄清湖特定區文小四學校預定地」申請廢止徵收土地乙案,建請高雄市府儘速專案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規定「逕予廢止徵收返還土地」在案,倂予說明。
3.唯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上該提議以「未便採納」為由否決,其理由:(詳該次會議紀錄P60頁)附件一(1)…有關「廢止徵收,非屬都市計畫範疇,請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2)本特定區未開闢之學校用地,經教育局評估後,建議檢討文小三、文小六、文小七等三處學校用地。教育局針對「文小四」之評估結果為「位於八卦國小南方、登發國小西方、三處呈三角區,未來倘有增設需求…。」(3)依教育主管機關評估後,文小四仍有使用需求,故維持原計畫。
(4)同會議記錄P62頁,高雄市政府決議保留文小1、文小4、文小5、文小9、文小10等5處,「檢討變更文小3、文小6、文小7,3處中以重劃取得之文小七優先變更,另文小6鄰近墓地,文小3鄰近高速公路,建議變更3處順序為文小7、文小6、文小3」。
4.申請人代表等對上該高雄市代表意見,不表苟同,對高雄市教育局以「歷史史觀」看高為高雄市仁武區北屋段868等地號(重測後)土地(即澄清湖特定區文小四學校預定地),建請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儘速專案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規定,「逕予廢止徵收返還土地」事。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依教育局103年6月9日高市教小字第10333836800號函表示仍有需求。
建議併人陳逕憑案。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雄市的近代都市發展,深表遺憾。理由如下:
(1)本特定區于民國析年編定10所國小預定地,近20年來本區建蔽率已達80%以上,又因生育率逐年下降,該區亦僅有文小8之登發國小及文小2之八卦國小建校成功;檢視未來,本區預留2所國小用地即已足夠。
(2)文小7國小預定地,多年前以重劃方式返還部份土地予原地主,其餘歸高雄市府所有,如欲設校,也應以文小7市府土地優先。市府豈能以「徵收民地設校為由,再以重劃取得方式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台北美河市殷鑑不遠,高雄市政府豈能重蹈覆轍,違法亂紀。
(3)高雄市政府經發局。早已編列預算11億8千萬,于102-106年,分5年分區逐步完成「覆鼎金公墓」之遷葬作業,36公頃墓地綠化完成後(鼎金雙湖公園)將成為高雄市最漂亮的門面。文小六鄰近的墓地遷移,業於102年完成,現正綠化中,將是附近居民最佳的登山、健行休閒公園。「文小六鄰近墓地」已成歷史,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經發局編列鉅額預算,美化市容,改善居民品質之用心,竟然「不知體會」,令人遺憾。
(4)高雄市教育局評估文小4「位於八卦國小南方、登發國小西方,三處呈三角區…」等語,亦見教育局地理距離計量偏差。從圖面顯示,文小6、文小7、文小9亦在三角區內,而文小6更與八卦國小、登發國小等距,教育局三角區之說,令人涕笑。
5.為此,謹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第4項規定「逕予廢止徵收」上該土地,不勝感禱。
逕東南水泥公司/三民區鼎盛段把5-1、把5-5、254-1及288地號等4筆土地三民區鼎盛段把5-1、把5-5、254-1及288地號等4筆土地得以併入「高雄市榮總東側農業區都市計畫變更案」同左依本府工務局103.3.27高市工新處字第1033憑06700號函內容:
本府辦理「仁武後港巷道路拓寬工程1.係依民國102年7月17日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廣場用地、綠地暨計畫範圍線調整)(配合後港巷道路拓寬工程)案」及「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本案陳情位置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五-1案範圍,建議併初步建議意見(一)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後港巷道路拓寬工程)案」辦理,本案係以一般徵收程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合先敘明。
2.有關\公司冀希所有本市三民區鼎盛段把5-1、把5-5、把5-4及把8地號等4筆土地得以併入「高雄市榮總東側農業區都市計畫變更案」意見乙節,經查本工程範圍內擬取得\!#?1?有土地本市三民區鼎盛段把5-5及把8-2地號等2筆土地(權利範圍1/2及2/4),上開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同段把5-4地號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均規定以徵收方式辦理;另本市三民區鼎盛段把5-1及把8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計畫為「醫療用地」,依現行都市計畫,該醫療用地目前係供榮總使用中,故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且本府業於103年3月11日召開「仁武後港巷道路拓寬工程」公聽會(第2場),會中已就\!#?f_?0?Y3)M@bZR明並記錄在案,該會議紀錄業於103年3月12日高市府工新字第10掏0749400號函函送\!#?p?Zz_?p???逕山水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陳永滿/-3案1.有關澄清湖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編號第四十五-3變更案中,如附圖之霞海自辦重劃區西側15米計畫道路,無法向西北直接穿越民族路聯結計畫道路,而須經民族路往北後再向西行始可聯結道路,如此規劃設計之道路,將使高鐵站出站後無法直接聯結計畫道路通往榮總,甚且無法疏解高鐵商圈及榮總商圈於尖峰時段匯集之龐大車流。
2.執是,特予陳情,希於上開15米計畫道路往西北延伸可截彎取直(如附圖之紅色標示部分),逕貫穿民族路及中華電信專區後聯結道路,如此一來,不但高鐵站出站後即可循計畫道路直通榮總,更可疏解附近商圈之龐大車潮,不致使附近交通大打結(尤其是大中路最同左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行政院於103年4月9日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略以:
(1)本案之土地所有權人(地主)中華電信願意充分配合,在不影響其主體建設及機房相關設施之前題下,為了促進民眾交通便利及地方發展,以大局為重,同意配合本霞海重劃區對外15米計劃本案陳情位置位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五-3案範圍,建議併初步建議意見(一)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塞車),而影響附近居民之生活品質。道路截彎取直之變更案(2)請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在變更計劃作業時,針對交通局在本會議所提--基於交通安全之考量,未來在交叉路口處能規劃出穿透性視野之開闊空間,以避免十字路口因呈斜交狀態,影響雙方來車之視線及安全。
2.既與地主已取得共識,故建議同意採納;惟考量原規劃之道路寬度為20公尺,故規劃為寬度20公尺之園道用地,修正後方案如附件6-9頁。
逕內政部地政司/文小四有關黃國金再次請求廢止徵收原有之高雄縣仁武鄉大灣段65-5地號等8筆土地1案。
1.本案前經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3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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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表1逕21建議修正後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原計畫(㎡)變更後計畫(㎡)「公十三」公園用地「公十三」公園用地(3791)住三住宅區(3154)1.本案等面積變更後,住宅區面臨道路及區位之條件,均較原區位為佳,有助於開發建築使用並活化市有土地之利用。
2.本案公園用地(公13)係規劃為帶狀公園,維持原面積作區位之調整,仍可維持該公園之功能,且調整後公園用地活動空間更具連續性。
3.本案經權管機關(工務局養工處、財政局及地政局)評估咸表示無損及市府權益,新赤山段162地號土地現況已簡易綠美化且無涉重劃法令規定故調整前後不影響地主之權益。
備註:參酌逕向內政部逾期陳情案件第21案辦理。
道路用地(6掏)住三住宅區(3154)「公十三」公園用地(3154)附圖1逕21建議修正後方案住三變更為公十三(3154㎡)公十三變更為住三(3154㎡)2、再公展後逕向本部陳情案件: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03.6.26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張福雄、張政憲/八德段457、537兩筆地號本人位於高雄市仁武區八德段457及537等兩筆土地屬於澄清湖特定區的住宅區,且長期買賣中皆按住申報土地增值稅並繳納住宅區的稅金,經因\府有意變更水利區,大大影響地主之權益,且不合乎常理此所民怨,特次此呈報。
因本人位於高雄市仁武區八德段457及537比二筆土地經高雄市政府公告通盤檢討案,有意將原屬住宅區變更為河川區,此變更嚴重影響土地之地主權益。
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案地屬於北屋排水治理線範圍,經水利局函復表示,該整治計畫治理線尚未依程序完成核定。
2.建議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第四十四案(變更為河川區),本次通盤檢討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俟經濟部核定堤防預定線後,再循都市計畫變更作業程序辦理。
1.依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列席代表說明,北屋排水治理計畫刻正報請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中,爰本案建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續行討論。
2.請高雄市政府積極追蹤前開治理計畫核定進度,如於提大會前經水利署核定,則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第四十四案調整為依核定之堤防預定線變更。
請水利局表示意見。
本案建議原則同意依經濟部核定堤防預定線變更,惟如本案提大會前未經經濟部核定,則維持原計畫,俟後續實際辦理情形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再洪順元/八德段538地號1.本人所有八德段538地號為住宅區用地,地上尚有一棟4層樓法合法建物,建號為八德段109號,今閱公開展覽都市計畫書圖始知本棟合法建築物被劃為行水區,真是晴天霹靂,目前八德段地區地價每坪已超過40萬元,透天房子每棟動輒2、3千萬,整筆土地由住宅區劃為行水區,財產一夕化為烏有,\局規劃解決水患的用心,理當支持,可是總應為百姓留一點生存空間。
2.對面八德段457號土地同樣是被劃為行水區或河道用地,何以針對仁武區八德段538號住宅區土地被劃為行水區,提出異議,建請恢復為原來的住宅區,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房屋,免遭拆除,人民在房價高漲,一屋難求的環境下,能有一遮風與之處。如非得劃設,建請1.比照對面同段457地號4寬度4米或併再4案。建議併再4案。
請水利局表示意見。
建議併再4案。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03.6.26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它就可以僅是4米寬即可,為何到我們這邊(對邊)就非得要將整筆土地納入,強用民眾賴以維生的空間,是何道理?2.劃一整體開發區以重劃方式取得行水區或河道用地,讓被劃為行水區或河道用地的地主也能分得一點建地,這是兩全其美之法。
再莊馥宇/仁武區八德段193地號1.依「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計劃書辦理計劃」,其中變更案編號第四十四項「仁武區八德段0193-0000地號」先行將部分住宅區土地變更為河川區,再依北屋排水計畫,上游段治理方案,將4m寬矩形明渠(流經兩棟房屋之間)仁武區八德段0193-000地號上方之建物為其中一棟,整治為渠頂寬10m之梯型渠道。若照此計畫變更,將造成原本合法建物不符使用法規,合法建物變成違法,慘遭強制賤價徵收,拆除之命運,對土地所有權人,個人財產影響甚鉅。
2.參考計畫圖,水道至仁武區八德段0193-0000地號有縮減之情況,是否未來會成為主要淹水區;此外,無論將來是否拓寬,建物下方渠道成為蓄水量龐大的草潭埤主要流經水道,長期有掏空地基,危急個人1.仁武區八德段0193-0000地號,不同意本住宅區部分土地變更為河川區土地,請考量其他方案。
2.若仍需變更為河川區,請先行議價購買,取得完整仁武區八德段0193-0000地號與上方之建物所有權後再行變更,勿僅徵收部分土地造成原所有權人嚴重損失。
併再4案。建議併再4案。
請水利局表示意見。
建議併再4案。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03.6.26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生命安全之虞,此一情況亦請水利局與相關單位納入考量。
3.本筆土地多年前因部分土地已被徵收後,已變成梯形面積,若依照本次計劃書規劃,土地最長邊面積之土地變更為河川區用地,剩餘畸零土地難以規劃建物,且無法相當使用,對於土地與建物價格有嚴重影響。因此,請政府相關單位優先提出議價「一併徵收」完整仁武區八德段0193-0000地號所有權後再行變更。
4.若僅變更徵收部分土地,原建物會因需拓寬10m梯形渠道而必須拆除,所造成的後果就是剩餘土地無法相當使用,且部份土地徵收補償金要是無法負擔修復或重建費用,甚至是另購新住所費用情況下,土地所有群人需自行補足,導致負債!此舉有違公平正義!侵害個人居住權與財產權,因此,請政府相關單位,審視本計劃案時,是否能考量其他方案,若無其他方案,必須變更仁武區八德段0193-0000地號時,請優先提出議價「一併徵收」完整仁武區八德段0193-0000地號所有權再行變更,切勿損害個人財產權與居住權益。